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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毅、吴帆:新区土改中农民土地心态的建构与历史逻辑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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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8 11:01: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传统的翻转与再翻转
——新区土改中农民土地心态的建构与历史逻辑的研究

吴毅/吴帆

  原载《开放时代》2010年第3期

  内容提要:建国初期新区土改的推进,是以翻转传统乡村的经济社会伦理和土地秩序观为前提的,这一翻转,并非如革命史研究所认为的那样容易,而是一系列精巧的政治与社会动员的结果。同时,这一翻转又成为1950-1960年代中国乡村社会以平均主义为内核的制度选择的基础和起点,产生了复杂的历史效应。而当下农村正在发生的土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则意味着对既有历史的再选择,选择能否成功,则看其在保留历史选择合理性的同时,能否化解自土改以来所形成的平均主义土地心态的消极影响,在这个意义上,这无疑又将发生一次观念的再翻转。只不过,这一再翻转不是要回复到革命前的乡村观念史,而是要在处理好传统土地观念——包括革命前的土地观念和革命所带来的土地观念——与现实需求的结合中做出新的路径选择。

  关键词:新区土改;土地秩序观;观念的翻转

  一、导论

  从大历史的视角看,1950至1953年的土地改革运动无疑是一场深刻影响当代中国农村社会变迁的大革命,这场大革命,无论从经典马克思主义理论,还是社会学之一般革命的研究来看,都应该被归类为政治革命成功后经由革命者所发动的以变革社会为目标的“社会革命”范畴,即政治革命成功后,中国共产党人利用新掌握的政权去实现自己长期追求的改造社会的目标。而之所以要实现这一改造,是因为共产党人认为,中国自古以来存在的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是造成广大农民遭受剥削压迫的根源,也是中国社会长期贫困和落后的重要原因。[①]因此,自中共成立以来,土地革命路线就一直是其民主革命方略的重要内容(胡穗,2007)。所以,政治革命成功之日,自然也就是其进一步推进社会革命之时,中共欲以全面而深刻的土地改革,彻底消灭“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建立农民土地所有制,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实施农业和农村的社会主义改造,建立社会主义,乃至共产主义的土地制度。

  一直以来,国内革命史范畴的土地改革研究都认为这场大规模的社会改造之所以顺利完成,乃是因为中共的土改路线充分反映了广大农民的土地要求。[②]然而,自改革开放以来从海外传回来的相关研究,以及国内不断兴盛的农经史研究,还包括大量关于土地改革的社会人类学田野再调查及口述历史的研究却表明,这样一场被认为是反映了广大农民根本利益要求的土改运动,在最初开始时却并不如想像的那么顺利,因为中共的土改路线与传统农村的既有土地配置格局及相应的土地秩序观念很不一致,从而使相当部分农民在运动之初对土改实际上是持一种观望和犹豫的态度,即便是有意跟从者,也因为忌惮于传统村庄的伦理价值观念而一度裹足不前。(李立志,2002;卢晖临,2003;罗平汉,2005;莫宏伟2005、2006;陈益元,2006;李巧宁,2007[③])因此,土改成功的关键,实际上便不是农民是否响应土改路线,而是党的土改工作者如何运用一整套灵活的社会动员技术去改变农民的传统价值观念,确立中共所倡导的阶级分析和阶级斗争观。越来越多的研究表明,正是这一社会动员技术之有效作用于农民社会心态,才是促使农民转变立场,继而跟进土改的关键和前提(方慧容,1997;郭于华、孙立平,2002;李巧宁,2007,李里峰,2007)。

  本文的一个目的,是在详细梳理既有研究的基础上,着力探讨土改中的社会动员技术对农民社会心态(着重为土地心态)的塑造。我们认为,社会心态是社会运动和事件的重要基础,更是历史变迁的重要条件,准确理解土改前后农民土地心态变化的原因与机制,对于深入理解此一时期的农村政治与社会发展至关重要,因此,农民土地心态的原生样态与作用机制,土改中农民土地心态的变化与促进机制,更为重要的还有农民土地心态变化之于土改这样的“大事件”以及其后的历史变化的相应影响,就构成了本文研究的一个基本内容。

  另一方面,历史的发展存在着路径依赖,昨天的道路将决定今天发展之基础,这是本文还关注土改在中国大历史中的方位,并强调土改心态的建构之于更长时期历史变迁影响的更为根本的原因。因为相比之下,对于土改心态建构本身的专门研究并非始于本文,仅就新区土改,就有李立志(2002)、莫宏伟(2005、2006)、王瑞芳(2006)、李巧宁(2007)、许福海(2007)等人的研究,而本文所着力要展示的,是在土改这一“事件-过程”中所形塑出来的新型农民心态与此前的中国大历史文化及此后的中国农村变迁和再变迁的心理文化基础的逻辑关系。在这一宏观的纵向比较视野下,我们提出:土改是对中国历史上相关悠远传统经济社会价值和伦理的一个颠覆,它同时也型构了一个相对于土改本身更为长久,影响其后农村发展的观念逻辑。但是,站在改革开放30年以后的历史平台上再来审视和回溯这一逻辑,却又发现,曾经形塑一段特殊历史的观念逻辑本身也正在或将要悄然地发生变化,新近的农地制度发展正要求对这一曾经的观念逻辑在新的基础上做出再调整。调整的方向,虽然不尽然是要对包括革命传统在内的既有思想因素的的全然修正,但其所指所向,却无疑是要与革命后,同时也包括革命前的传统实现一个新的对接。这样,就无异于是要求对曾经发生的历史的观念翻转再做一次新的翻转。

  当下,这后一个翻转的方向已明,过程却刚刚开始,[④]但是我们却看到,曾经的翻转对当下的再翻转发生着复杂的影响,因此,我们不能不指出,在重新构建一个既能延续传统、又指向未来的观念逻辑时,如何有效吸纳乡村社会心理变迁的绩效,又化解其所造成的负面效应,无疑是第二次翻转所必须要承担的使命。在这个意义上,关于土改和土改心态之类命题的再审视,就不仅仅是一个历史学意义上的史料铨释或后革命史意义上的意识形态再证论,而是一个从起点到落点都立基当下的历史社会学透视。

  历史社会学强调以社会理论对历史现象及其研究作二次分析,而更为重要的还在于历史社会学注重发掘当下问题的社会历史基础与路径轨迹,注重路径开拓的社会基础(吴帆、吴毅,2009),因此,本文不仅注重对引起农民土地心态变化之复杂机制的探讨,还更为关注如何去分析其在长时段历史变化中所曾经发生和仍然具有的作用。

  广义地看,中共领导的土地改革运动涉及到1949年前和1949年后两个阶段,但客观地看,建国前的老区土改主要是作为中共进行战争动员的手段而发挥作用,只有建国后广大新解放区(简称“新区”)的土改,才更主要是以确立新的经济社会秩序为目的,更能完整地体现中共社会革命的主张,也更实际起到了一种建构历史逻辑的作用,故本文的讨论主要针对新区的土改,更加准确地讲,主要针对1950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公布之后所展开的土改。[⑤]

  二、传统社会的土地秩序观

  要了解土地改革是如何颠覆传统的,必先了解农民对土地改革的最初态度,要了解农民对土改的最初态度,必先了解他们既有的土地秩序观,即农民对土地配置一般原则的基本认识与评价(也就是文中多次提到的农民的土地心态),而要了解土地秩序观,又必须先对长期以来中国农村所存在着的土地占有和配置状况有所了解。

  如果仍然将传统中国土地配置的特征称作“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我们会发现,这一制度格局的形成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生和发展过程。一般认为,以土地私有和自由买卖作为土地配置的基本方式,大约形成于春秋晚期,而自秦国“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土地(《汉书。食货制》),土地的私有与自由买卖更是成为传统中国土地占有和配置的最基本原则。虽然历朝也曾出现过各种类型的公田制度,但在数量上却远不及私有土地多。[⑥]自宋以后,土地买卖更加自由,并且以租佃方式将土地在田主和耕作者之间做二次配置的形式也日益普及。在此,我们并无意详细梳理中国农地制度的沿革史,而是想借此大趋势的简要回溯来说明一个事实,即中国长期以来实行的都是土地私有制,并且在绝大部分时间里,土地都可以自由买卖。尤其是到了近世的明清时代,土地更是已经高度商品化,私有制经营方式及其观念已经深植到中国农民的日常生活和心理结构之中。

  土地私有与市场化的常态,必然会导致土地配置的不均,但是,这种绝对意义上的不均到底会达到一个什么程度,以至于会对传统农民的土地秩序观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却是一个复杂而又见仁见智的问题。近年来,无论是农经史的专业研究,还是社会人类学的田野再调查,或者口述历史再研究,都已经愈来愈清楚地表明了一个新的共识,即既使存在着土地私有,1949年以前中国农村地权的不均也远没有过去所想像的那样严重,其所呈现出来的实际情况,不是因贫富“两极分化”而致的“高度不均”,而是农业占地“高度分化”所致的“相对不均”。[⑦]而且,由于人地比例高度紧张所导致的土地要素的高度稀缺性,不仅没有造成土地向少数人集中,且其产生的高地租在客观上还有利于实际上的土地使用权向生产能力最强、能够生产农业剩余的以富农和中农为代表的自耕农集中,从而或多或少地优化了资源配置,稳定了农业生产。而且,有学者还通过比较研究指出,在土改前的1950年,与世界各主要国家横向比较,中国的土地不均度相对较低(参见章有义,1988;郭德宏,1993:42;乌廷玉,1998;秦晖,2007;温铁军,2009:114~127;李康,1999;吴毅,2002;王友明,2006;张学强,2006;黄荣华,2006;陈益元,2006;莫宏伟,2007;张佩国,2007;吴毅,2009……)。

  其实,关于土地的市场化配置是否可能导致土地占有的高度不均,并不是一个可以单纯依凭某种单一的社会逻辑即可推论的问题,判断事物的真相,一是要依据经验材料的考证,二是要考虑影响土地集散变化的复合化社会影响逻辑。就前者而言,已经有越来越多的研究证明了传统中国土地配置的高度分散——即相对不均,而非两极分化的高度不均;而依据后者,即或是存在着某种导致土地集中的因素,例如胡景北和秦晖所分析过的“农业-阶级模型”中之自耕农少,自由劳动力过剩的“租地竞争”所导致的地权集中(秦晖,2007),但如若考虑到中国传统社会所普遍存在土地财产“诸子均分制”而导致的不断的分家析产,再加上明清以降日益加大的人口压力以及连绵不断的战乱必然致使土地分散化趋势加强,那么,设想近代以来中国农村呈现出一种土地高度分散的小农化状态(不是说不存在大地产,而是说大地产极不普遍,且即使存在着少量的大地产,也往往系政治权力介入的产物,而非纯市场行为所致),而不是贫富分化的两极状态,[⑧]无疑更加符合经验与逻辑推论的事实。

  由此可知,土改前中国乡村的地权虽然从绝对意义上呈现出不平等,但这种不平等却远不如过去想像的那样严重。而相对高的地租率,也是由于人地关系不断紧张背景下作为生产要素的土地的高稀缺性所致,这种高稀缺性所致的高地租率,在一定程度上又会导致土地向最具有生产能力的自耕农集中,从而使稀缺资源的配置相对合理。[⑨]

  因此,排开政治权力的作用,中国传统农村所存在着的土地不均,主要还是长期历史过程中土地继承与市场交易的自然积累(吴毅,2009),即便存在着因土地占有不均而产生的“分配”问题,但其是否导致了严重的贫富分化和阶级对立,或者是否是农业生产力落后的基本原因,是大可置疑的。[⑩]进而言之,广大农民的生活贫困是因为阶级分化和剥削,还是如既有研究所已经揭示的那样,主要是长期历史过程中人口不断增长所导致的人口与土地资源持续紧张的结果,就是一个需要被重新认识的问题。[11]

  那么,在这样一个认识的基础之上,又如何来评估传统社会中一般农民对待土地不均的基本态度呢?这种态度的特征是如过去所一贯强调,并为历朝历代一些底层起义和反叛者所奉行,并在土地改革中实际实施的“均平”,还是视不均为正常状态和必须要接受的生活现实?传统的土改研究中,均把土地改革运动中平分土地的做法视作“顺应民心”之举,其依据即是将前述底层起义和反叛者的“均贫富”理想作为一般农民对待土地秩序的基本态度,而这一态度,又被进一步导源于古代中国社会中所素有的“均平”思想。且在提及这一“均平”思想时,还每每会列举出孔夫子那句“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的经典之言作为佐证(《论语?季氏》)。于是,很多学者便想当然地认为,在儒家思想占据统治地位的中国传统社会,人们似乎普遍持有一种“平均主义”的地权观念,并将其视作评判现实土地制度是否合理的主要标准。

  问题当然不会那么简单,先不说对孔夫子之言做何理解,但凡稍有生活常识之人,莫不体会到人生之时时处处因为能力、运气、出身、机遇、地位、等级、金钱和努力等因素而致的“不均”,对于这些“不均”,谁又真的会视为不正常而要去强求攀比和扯平?今人尝且如此,何况更加缺乏机会和选择环境因而也更加相信安分守己、各安天命之理念的古人?何况,圣人之言也不就是要提倡不问前提的平等。就让我们来看一看孔子之言的原义,孔子这句话原出于《论语。季氏》,原文之前还有一段话,大意是说孔子的学生告诉孔子,鲁国的权臣季氏将要讨伐颛臾氏,夺取其土地。孔子闻之表示反对,理由是季氏破坏了周王朝的分封制度,僭越了权限。继而他说出了“丘也闻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这句名言。这里的“有国有家者”,在当时所指的是诸侯和卿大夫。魏晋时期何晏所著的《论语集解》中对该句的解释为:“孔曰:”国,诸侯。家,卿大夫。不患土地人民之寡少,患政理之不均平。‘“(《论语注疏。季氏》)这里的均,不是针对财富,而是指向”政理“的”均平“。即指治理天下最重要的是要让每个人得到其本分所应当得到的地位与利益。清代刘宝楠所著《论语正义》中对此处”均“字的解释也是:”均者,言班爵禄,制田里,皆均平也。“可见,”均平“在这里是接近于公平、合理、正义的意思。故而,在孔子看来,所谓”均平“,就是要符合周朝的礼乐分封制度,这恰恰就是要维系各个等级之间的差异。南宋朱熹的《四书集注》中对这个”均“字有更精准的解释。”均,谓各得其分“。这个”分“就是指名位、职责、权利的限度,和”安分守己“、”分内之事“中的”分“释义一样。朱熹认为,孔子就季氏讨伐颛臾之事来阐发自己一以贯之的政治理想,强调各个等级恪守相应的规范制度,不能僭越,这就是”均“,”……然是时季氏据国,而鲁公无民,则不均矣。“可见,孔子从来就没有提倡过财富分配的平均主义,恰恰相反,他是从生活经验和制度规范出发,要大家各守其礼,各安其分。这当然也就包括了在坚持公平正义前提下承认结果的不平均。所以,将孔子及中国古代儒家意识形态与平均主义拉上关系,纯属望文生义。而由此推论一般民众会普遍秉持一种平均主义的土地和财产观念,就更是没有道理。

  不错,在中国历史上,一直就存在“耕者有其田”的理想,但这里的“有其田”,显然主要是指“耕者”在自己实际经济和生产能力范围内拥有相应可以耕作的田产,而非指一定要占有一样的田地。即使是古代从北魏太和九年(485年)到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将近300年所实行的“均田制”,也主要是当时的统治者为了解决在地多人少背景下土地和劳动力合理搭配的问题,以避免土地及劳动力资源浪费和政府的税源流失,而非一定强调要平均化的分配土地,其不仅保留了私有土地,而且授田也并非完全平等。实质上,均田制是中央集权国家对土地的管理制度,而不是土地分配制度,其土地配置的原则也并未反映平均主义色彩。[12]而孙中山借鉴古代中国和近代外国土地思想所提出来的“平均地权”,则是要在近世以来人地矛盾日益突出这一完全不同条件下来解决土地权益的再分配问题,也包括实现耕者有其田,但并非就是要搞贫富拉平,更不是要搞劫富济贫。这一点,只要对孙中山的思想有一些了解,并且对以后的台湾土改有所知晓,就不会产生误判。所以,从历来可行的土地政策分析,都找不到绝对平均主义的影子,也更加不会向老百姓灌输一种平均主义的思想。至于一些反叛者和起义者所提出过的绝对平均主义口号。如钟相、杨幺的“等贵贱,均贫富”,李自成的“均田免粮”,等等,虽然可以产生一定的轰动效应,但其实也并不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13]因此,它们是否就真对一般循规蹈矩的老百姓具有那么大的影响力,乃至于能够改变他们从正统意识形态、文化伦理和日常生活经验中所得到的关于土地财产配置的常态看法,是大可置疑的。

  当然,由于客观上的不平等和贫富差距的存在,在社会弱势阶层中也总会有一种追求平等的社会心理。但在绝大多数时候,这种平等观念可能是保守而非激进的,它要求一切人都有住所,都能生活,并上升为一种关于弱者的生存权力的道义观念,但这却不等于是在讲求一切人的完全平等(Scott ,1976:51)。进而言之,即或有一些平均主义的理念,但那与其说是人们要去实际追求并确信会实现的目标,还不如说是人性中一种近乎于本能的攀比心理,处于可以有,但却不可以行的微妙领域。而且,在绝大多数时候,对于绝大多数人而言,这种微妙心理也并不会自动就与“被剥夺”的认知挂钩,更不会转换成为一种现实中的不平等感。每个人在现实经济社会生活中所实际拥有的不同位置,会让绝大多数人在绝大多数时候相信财富占有的多寡与各自的命运、智慧和努力相关,从而既积极进取又各安其分。只有在遭遇到非常明显的政治压榨,或者被认为是遭到了这种压榨的特殊情况下,才会激发出“被剥夺”的心理感受,并响应或追求平均主义的号召。

  更为重要的还在于,在“平均”心理之外,人类更有着因“求富”“求贵”而产生的竞争意识与等差心理,并因此形成社会的竞争和流动。所以,同样是孔子,也说过“富而可求也,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的话(《论语?述而》)。可见,“求富”与“均平”其实从来就是人类社会心理的不同层面,可以说,前者是更具有现实性和操作性的可欲目标,在绝大多数时候为人们所实际追求,后者则主要是作为少数思想家、哲人或理想主义者对未来社会的憧憬而存在。而对于每一个作为现实个体存在的农民来说,“求富”显然要比“均平”来得更为实际,因为其至少在理论上(一定程度也在经验上)存在着可以操作和把握的路径。所以,在现实生活中,与其去坐等“天下大同”的春秋大梦,不如依靠自己的双手去积累财富。争取成为现实社会的人上之人。这样,在人类社会发展的绝大部分时候,现实中贫富差距的存在只会成为激励人们努力奋斗的动力因素,而不会成为反叛与否定现实的理由,更不会由此就认为现实不合理。

  由此可知,无地或少地的农民虽然渴求土地,但是却不能就此下结论说他们天然地就会对那种打土豪、分田地式的土地革命运动表示认同[14].“大同社会”的千年王国理想毕竟只是某种人类未成年的梦景,千百年社会经济生活积淀出来的社会和文化伦理才是形塑农民土地秩序观的更为现实的力量。因此,对于农民来说,土地因买卖而获取,财富因劳作而积累,是最为基本的道理,传统社会占统治地位的土地秩序观也因此确立。即使是一贫如洗,缺失土地者,也会以这一秩序观来量人与自量。故尔无地者租种地主的土地,向地主交纳租谷,也是天经地义,合情合理之事。[15]这一经济社会伦理进一步为讲究上下有序、尊卑有别和乐天知命的儒家思想所升华,从而强化了农民在既有经济社会格局中的安分守己感。因此,经验层面上,在革命前的乡村社会中占据主流地位的观念形态,就是为卢晖临所归纳的“社会分化的文化网络”,其表现则是界限分明的财产观念、清晰的个体责任观、明确的等级意识和各安天命的命运观。它们以象征和规范的形式,为每天都在上演的社会分化和社会流动提供着合法性的作用(卢晖临,2006)。所以,不顾这一基本道理去挺而走险,夺人钱财,并不是作为主流的中国农民在多数时候所奉行的行为处事原则。其实,这本来也应该是学界在分析土改之前农民普遍的土地秩序观极其相应的社会心态时所应该具有的基本出发点,但长期以来,学界在一种阶级斗争史观的作用下,却有意无意地忽略这一常识,结果使我们的相关研究始终没有办法去面对和建构一个真实的历史场景。

  三、运动初期农民的土改心态

  那么,从1950年6月在全国除新疆、西藏等少数民族地区以及台湾省在外的广大新区范围内展开的土改,在农民心目中又激起了一种什么样的反应呢?这种反应与既有农民的土地秩序观又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让我们来看看此一时期被称为农民的各阶级的土改心态。[16]

  首先要说明的是,这里所指的各阶级,仍然借用了土改中的划分标准,但事实上,农村中各阶层和集团的经济社会状况,包括土地占有状况十分复杂,以致于用“阶级”的概念是否能够区分与涵盖,其实是大有问题(黄宗智,2003),而且,也不排出各地区有因执行政策宽严不同而导致的划分标准不同的情况,[17]但为了与各类文献和既有叙述保持一致,我们仍然沿用这一表述。我们看到,在新区土改的各个“阶级”中,富农和中农处于被剥夺、自保或中立地位,所以,他们对土改的态度,首先是基于其与土改打击目标——地主距离的远近而形成的理性,而非伦理判断,即或他们也会基于伦理对土改抱有想法,但在新近进入乡村的强大国家权力和意识形态笼罩下,他们的态度之于土改的发展也就不那么重要。所以,本节着重要分析的,不是他们,而是作为土改受益者的贫雇农,正是贫雇农的受益者地位,更能够让我们清楚地看到土改中革命话语和土改政策与传统经济社会伦理之间所呈现出来的复杂关系,进而也得以让我们去体会前述伦理观念在历史的大翻转中所经历的遭遇。相对于这种遭遇,对富农和中农的态度展示其实就只是作为理解历史复杂性的一个背景。

  由于此时的土改改变了过去那种按照人口平分土地的做法,以“中间不动两头平”的政策替代,只将地主的主要财产分给贫雇农,不动富农与中农的财产,又将消灭富农经济的政策改作保存富农经济,在一定意义上中立了富农。[18]因此,对于那些能够避免被抽走土地的富农,自然是感到万分的庆幸。但是,富农政策操作的灵活性,又让他们对土改充满恐惧和疑虑,担心政策随时会变,自己会被提高成分,划为地主,或者成为那个“特殊地区”中的一员。很多富农还担心共产党“割韭菜”,即先分地主的土地,把地主斗垮,然后再接下来斗富农。“政府规定有步骤地消灭封建,一定是第一步斗地主,第二步斗富农。”也有的认为:“富农不动是为着土改后多征粮,三年后还要再来一次土地改革。”(罗平汉,2005:366)因此,“现在保存,将来当头等户,负担重,倒不如现在分了。”(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1992:107)所以,有的富农主动分散财产,献田,宁愿拿出出租土地,以免被指为剥削。富农的担忧,使他们情绪不稳,他们害怕土改,对土改政策怀疑,并且因此而严重影响了生产的积极性,失去了过去那种精耕细作,埋头苦干的生产热情和发家致富的强烈愿望(莫宏伟,2006)。

  至于中农,除了安心之外,则可能缺乏对土改的热情。连富农都不动,中农自然有保障。但正是因为有保障,中农就觉得土改不关自己的事情,所以,中农对土改一般是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袖手旁观态度。除了经济利益上得不到好处外,村庄内部的社会关系也是中农不愿意参与土改的一个重要原因。有的老中农抱怨:“整天开会也不知开得啥?弄得的东西咱能多分一点?得罪人是自己的!”(郭于华,孙立平,2002)对于将地主的土地分给贫雇农,一些中农有看法:他们认为贫雇农分地主的土地是“不劳而获”,有的二流子好吃懒做,把自家田卖了,却想分别人的田,而他们自己一辈子辛辛苦苦才挣得几亩田地。眼前即将发生的变化,不免让他们心理失衡。同样的微妙心态也可能表现在他们对待富农的态度上。既然富农比自己富有,为什么也不动他们的田?某地一位中农就在农民代表会上说:“富农不分,分我中农的田,富农的田也要分才合理,穷人才有田种。”(莫宏伟,2005)嫌贫妒富的心理,让一些中农即不愿意贫雇农得到田地,也暗自希望富农被打压。当然,一部分中农还存在着怕被划高成分的顾虑。因为要准确区分中农与富农,在许多时候并不那么容易,因此,一些中农往往会以哭穷的方式要求低划成分,将自己划为贫农。也因此,他们的生产积极性也受到影响,因为怕生产好了反而被升为富农或地主。

  以上可说都是基于自保和不受损前提的“理性人”反应,不太多涉及到理性与伦理情感的冲突。但较之于富农和中农,作为受益者的贫雇农对土改的态度就不那么简单了。贫雇农们少地或无地,因此,党和政府在发动土改时,期望人口占优势的贫雇农能够成为土改的主力军,[19]一般的历史教科书也的确给人以这样的印象。可是,近年来重新发掘出来的材料却表明,当土改工作组下到村里后,他们虽然知道贫雇农想分田,拥护土改,但也往往会发现,贫雇农对土改的实际态度与他们事先预想的存在不小的差距。而导致这一差距的客观基础,当然是前述农村社会内部阶级差别的实际状况远不如理论的判断那样大,而主观基础则是农村各种传统文化和社会建制不太有利于贫雇农阶级意识的形成。

  首先,农村中的地权占有状况并不如想像中那样高度不均,加之又存在着宗族血缘的联带关系,故尔使得许多地方村庄中的贫富对立不严重,广大贫雇农普遍不具备阶级意识。相反,对于村庄中被指认为地主者,除了个别恶霸外,一些贫雇农还会怀有比较好的感情。因为“贫富差别并非固有的人类特征,富人和穷人之间的操行也没有天然的区别。”(Kuhn,1984:24)例如陕南山区土改进行群众动员,工作队演出话剧《白毛女》,以培育阶级仇恨,但话剧看完以后,贫雇农虽然在情感上受到触动,可他们同时又认为,黄世仁是远处的地主,他们当地的地主却是好人(李巧宁,2007)。在湖南醴陵土改中,有的贫农也说:“自己拿了地主工资,是靠它养活了全家,因此,地主不算剥削”(陈益元,2006:139)。其实,这种情况在1949年以前的老区土改中也比比皆是,例如韩丁在《翻身》一书中就记载了穷人类似的认识:“我给地主干活,人家给我饭吃,年底还给工钱,这都是说好了的。要是年底不给工钱,或者不给饭吃,我可以告他,可是人家确实给钱了,也给饭吃了,那还有什么错处?”(韩丁,1980:144)这些认识,其实也正是传统社会互通有无和交换心态的一种自然反映。对于租佃关系,农民也往往理解为是地主的“恩德”,而非阶级压迫。农民虽然也相信像黄世仁那样的恶霸地主肯定存在,但又认为那是其他地方的,而本地的地主大多是好人、能干人,是有德有行的绅士,还是村庄里面其他人羡慕和学习的榜样。费孝通先生也曾指出:“中国传统的租佃关系里还常充满着人的因素。这因素又被儒家的‘中庸’、不走极端,所渲染得富有弹性……确曾减少过农民反抗的可能”(费孝通,1999:375-376)。李金铮对河北农村的研究也表明,在年成不好时,地主往往会减免地租,村民有病有灾时,地主也借钱使用,大多雇主对雇工态度较好,彼此之间关系和睦(李金铮,2006)。可见,在一个受传统道德熏陶,并且随处布满亲缘网络的“熟人社会”里,让贫雇农一开始就认同阶级斗争,以一种来自于村庄外部的阶级思维来看待村庄内部的关系,尤其是认同无偿平分地主土地的主张,无疑是比较困难的。也就是说,贫雇农评价善恶的标准与村庄中的其他阶层一样,仍然注重的是德性,而以非财富(且财富此时还要与剥削挂钩)而划界的阶级观。

  其次,贫雇农还普遍存在着既往的经济社会伦理和宿命论思想,认为地主的土地财产是他们勤劳积累所致,现在要平白无故的去分,无疑是“伤天害理”,这样做不但改变不了穷苦的命运,恐怕还会遭致上天的惩罚。“小人命薄,命里注定,分别人的田要生病”(莫宏伟,2005)。有些人甚至认为:“毛主席既然打算帮助我们农民,为什么不印点子钞票,把地主的地买下来分分呢?”(肖乾,1951)还有些农民只要“田面权”,不要“田底权”[20](潘光旦、全慰天,1952:106)。由此可以看出,贫雇农是希望获得土地,但他们更希望能够以符合既有经济伦理和道德常识的方式获得,而有违既有伦理和道德之事,一时之间还是不太能为他们所接受。因此,面对着土改之初输入村庄的阶级话语,即使是贫雇农,也陷入了一种理性与道德情感相互冲突的困境。

  再次,一些长期生活在底层的人,也有积极分田的想法,但他们多属于村庄社会内部的“边缘人”,一般来说多被人瞧不起。土改初期,这类人多半没有话语权,而稍微讲究脸面之人,则担心表现过于积极,会被其他村民看不起,他们害怕被别人认为自己想不劳而获,占人便宜,是村庄中的无赖。一些地方,“除了少数勇敢分子欢迎分地主的土地外,大多数群众则由于长期受到反动阶级的欺骗宣传,……对土地改革持观望态度,甚至不敢接近共产党和解放军。”(张永泉,2000)无锡有一户农民陆阿荣,在土改初期表现积极,一富农就对他说:“你天天跳来跳去,吃的是青南瓜,想分我们的田,我们的田是劳动做起来的,你分田是作孽的。”于是,他便消沉下去,再也不敢提分田地的事情了(莫宏伟,2005)。可见,传统的道德话语一时之间仍然占据着优势地位,即使贫雇农有心分田,但在村庄舆论的压力下,也不太敢公开表达出来。

  此外,在《中国土地改革法》颁布的当月爆发了朝鲜战争,这也让一部分贫雇农心存担心,害怕分了地主的田,国民党打回来不好办。朝鲜战争爆发后,社会上一时谣言四起,说是“美国人要帮蒋介石反攻大陆”,“第三次世界大战就要来临”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很多贫雇农也不愿意积极参加土改。

  当然,也有那等坐等分田,希望不劳而获过上好日子的人,他们对土改倒是积极,只不过这类人中,不乏一些混混和好吃懒做者。罗平汉指出,土改中一些地方“……表面上地主、富农的土地到了农民手中,但农民担心地主反攻倒算,白天分了地,晚上又偷偷将地送回去,改成租佃关系。有些地方虽然分了土地,但由少数的”勇敢分子“所霸占,实际上这些人不少是流氓分子或与地主有联系的分子,而大多数贫雇农没有分到、或分得的是很坏、很少的土地。……虽然组织了农会,但是由于群众没有真正觉悟与发动,农会很快被流氓、地主的狗腿子所把持,……”(罗平汉,2005:272)张永泉指出:“那些一向穷苦、老实的贫农一般比较胆小,而那些”二流子“和因吃喝嫖赌在土改前不久才下降到贫农地位的人(过去是有钱人)则往往比较积极。”(张永泉,1999)陈益元在对湖南省醴陵土改的研究中发现,“工作队员易于打通思想的,都是一些‘浮头鱼’(不忠实可靠的贫雇农)”(陈益元,2006)。笔者在四川东部农村的田野调查中也听到过类似反映(吴毅,2002)。其实,这种现象在各个地区也都有,且在老区的土改中就已经比较突出了(张鸣,2003;李里峰,2008)。这种人虽然可以作为勇敢分子发动,但却为一般农民所不屑,往往会让土改的意义走形。

  综上所述,在新区土改初期,农民中的各个阶层,包括贫雇农阶层所表现出来的怀疑、彷徨与困惑,是摆在土改运动面前的一道难题。这道难题的实质,其实也就是传统对于革命的不适——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被广义地理解为是传统对现代性(革命的阶级话语在此处作为建构现代性的一种表现形式)的不适。在这里,传统体现为既存的经济社会伦理和德性,它们仍然束缚着农民,是村庄内部的主流话语及行为规范,不仅对富人,即使对于穷人也具有统摄性,而革命则是要颠覆传统的体制及其文化,它以一种最为激进的方式冲决传统制度及其文化堤岸,但在这种文化堤岸的保护下,前者对后者的进袭,虽已无法公开反抗,却仍在进行着自觉不自觉的挣扎,欲让身陷其中者逃脱冲击,因为即使在贫雇农们看来,外来的建构性标准与既有的经验事实之间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以至于那怕面对诱人的结果,他们也仍然会有所顾忌。可见,这道难题不克服,农民的传统观念和顾忌不破除,即使贫雇农世代贫穷,无立锥之地,土改也无法顺利展开。

  而要克服这道难题,一个关键问题就是要使作为土改主要受益者的广大贫雇农改变价值与德性评价标准,接受新的阶级斗争理念,感受到贫穷与“阶级剥削”之间的关系,产生“被剥夺感”,从而让他们产生对于村庄中富裕阶层(那怕仅仅是比他们富)的仇恨。这其实是一个价值伦理的再造过程,即意欲翻转社会建制,必先翻转构建这一社会建制的价值秩序,重塑新的价值体系。从既有的研究可以看出,在新区各个地方的土改中,都有这样一个通过政治动员技术让贫雇农产生被剥夺感,滋生社会怨恨,从而最终改变伦理价值观念和德性评价标准的过程。

  四、政治动员与心态翻转

  土改初期的新区农村,村民被人为的划分为若干个阶级,但是,在各个阶级之间并没有阶级认同,传统的家族观念仍然主导着大多数民众的心态,一些地方干部又认为,在全国革命胜利的形势下,地主阶级已经不会反抗和破坏,只会自动“投降”和“守法”,加之土改又是一项政策性极强的工作,地方干部怕出乱子,所以主张把地主的田地财产分了了事,没必要再搞斗争。于是,一些地方出现了“和平分田”的做法,针对这种情况,党中央进行了纠正,认为“和平分田”不能真正从政治上打倒地主阶级,土改的胜利果实也不能巩固,只有在土改中充分发动广大农民群众,提高他们的阶级觉悟,使其经过尖锐的阶级斗争打倒地主阶级,才能真正实现在政治和经济上的翻身。毛泽东就指出:“土改工作应注意是不是真正发动了群众,由群众自己动手(由上面派干部帮助),推翻地主阶级,分配土地,只要合乎这个方向就是好的。”(毛泽东,1996:138)可见,土改除了分地,还必须要让农民“翻身”——其实质是“翻心”,即让农民产生阶级意识,学会以阶级压迫和阶级反抗的眼光看问题。而“斗争地主”无疑是建构阶级过程中实现“翻身”的非常关键的一环。因此,土改工作队在农村进行的群众动员,主要就是围绕如何唤醒(其实是植入)村民阶级意识,进行阶级斗争而展开的。应该说,这一政治动员技术施行的成效,关系到了一个地方土地改革能否顺利的展开,以及是否能够达成党和政府所规定的目标。

  土改工作队采取了多种方式对农民进行“阶级教育”。所谓阶级教育,就是教育农民知道人是分为阶级的,地主是剥削阶级,农民是被剥削阶级,地主是靠剥削农民发家致富的。剥削阶级占有土地等生产资料,被剥削阶级不占有土地或土地被剥夺等等。

  工作队还通过教唱土改歌谣和演出话剧等形式来向农民灌输阶级意识。如教唱土改歌谣《谁养活谁?》及演出话剧《白毛女》这样一些在老区土改中行之有效的手段,在新区土改中也都十分流行。可如前所述,这些动员形式虽然能为群众接受,但它们与现实生活中来自于日常经验的感受还是有相当的反差,农民们日常心目中的地主形象毕竟更多还是来自于他们自身的生活体验,不会因为一个“黄世仁”的戏剧就被彻底颠覆,也不会因为一两首歌曲就彻底翻转。相反,农民们倒是会将戏剧中的地主恶行与身边地主的善行进行比较,结果反而有可能是强化了“我们这里的地主都是好地主”的识知[21].

  因此,外在的宣传教育固然有一定的效果,但是要让农民形成明确的阶级意识,这些宣传教育还远远不够,还必须要让农民对什么是阶级剥削和压迫有亲身的体会。这就需要从农民自身的生活中去寻找突破口,而“诉苦”,就是已经为许多研究者所提到的一种十分有效且已经被仪式化了的动员方式。

  作为一种有效动员的手段,“诉苦”并不是新区土改所发明的,早在1949年以前的老区土改中,它就已经被广泛运用。其大体过程是先寻找典型的“苦主”(诉苦积极分子),启发他们找苦,帮助他们分析苦,让他们意识到“苦”与阶级剥削和压迫的关系。一旦这些苦主将日常生活之苦与阶级压迫之苦相联系,就组织村民召开诉苦大会,让苦主来反复讲述自己的苦难,并控诉苦与地主压迫的关系,借此发动群众起来“斗争地主”。以诉苦来灌输阶级意识,不仅能有效改变苦主本身的政治情感,而且让这种情感极具群体的相互感染性,从而产生从个体到整体的动员作用,促使农民的社会政治心态发生根本性转变。

  根据对诸多研究的归纳(李里峰,2007;郭于华、孙立平,2002;方慧容,1997;李巧宁,2007),诉苦作为一项政治动员技术,一般包括下述环节:

  首先是工作队员的“访贫问苦”。即寻找合适的苦主。一般会将目标人群锁定在三类人:一、村里的边缘人、二、老人,三、妇女。根据既往的经验,这三类人的苦难最大、受压迫感最深,动员最易成功。[22]“苦主”选定之后,工作队员就搬进他们家中,与他们同吃同住,这一方面是为了工作,便于寻找和发现他们的“苦难”,另一方面也是要给这些苦主以安全感,让其敢于将自己的苦难诉说出来。一开始,很多苦主可能不会觉得有什么特殊的苦难,他们所说出来的苦情也大多是生活水平低和村里的人际矛盾。对于前者,人们多会觉得农人的生活一向如此,没有什么不正常,而后者也属于常态之事,这时,就得依靠工作队员帮助苦主深挖苦源,帮助苦主在日常生活之苦与阶级剥削之苦之间建构起相关性。如问某年灾荒的时候,你们家吃饱饭了没?地主家又吃饱饭没有?大家都是一样的人,凭啥他家就要过得比我们好?我们穷人为什么要给地主家做工?为什么要交租子?诸如此类的问题,给农民以强烈的引导性。这样,平日里被认为是本该如此的事情,日常生活中被认为是习以为常的矛盾,在此时就被赋予了明确的阶级和阶级剥削的意义,而在此氛围中,几乎穷人在生活中所遭受的任何艰难困苦,都将从逻辑上被归因于“地主阶级的剥削压迫”。正是在土改工作队员这样一种建构性的表达下,“苦主”们的“生活之苦”,上升成为“阶级之苦”。进而又将“阶级苦难”上升为社会制度之罪,最后将所有的艰难困苦都归罪于国民党与蒋介石。土改工作队员会告诉“苦主”:“蒋介石是地主阶级的总头目”,是穷人受苦受难的总根源。对于这种逻辑演绎,一般民众不会去深究,倒是工作队员对他们的关心会让其产生感恩之情,而经由苦情的回忆及追溯所形成的特殊气氛,又会在无形之中改变诉苦者本人的价值情感及及评判标准,真正地产生阶级的情感和阶级的仇恨。于是,苦主们会对共产党感恩戴德,进而将土改视作共产党解救农民的举动,视作阶级的复仇。至此,苦主便被动员起来,一定要和地主作阶级斗争。

  苦主的培养还要和串联相结合。所谓“串联”,就是由苦主提供村里其他同样“苦大仇深”者的线索,将苦主的范围扩大。待到动员到若干位苦主以后,便将其集合起来,先进行“小会诉苦”,让每一位苦主都向其它苦主来诉说自己的苦难,相互“比苦”,“攀苦”,这样,就既强化了苦主们的苦难-阶级意识;又培训了他们诉苦的技巧。

  一切准备就绪之后,便是召开由全体村民(包括地主)参加的“诉苦大会”,安排苦主们在大会上声泪俱下地控诉地主的“种种恶行”。从而造成群体震撼的效果。在一个大规模的集群里,个体之间的情绪非常容易相互感染,并且在这个感染过程中被强化和放大,形成一种群体的强烈情感(古斯塔夫。勒庞,2005)。所以,“诉苦大会”的效果往往十分明显,当苦主们诉完苦以后,往往会激发起其他听众亢奋的情绪,继而也会有其他人上台诉苦,由此便进一步煽起了阶级情感。而且,诉苦的范围还可以继续扩大,不但要诉自己的苦,还要诉父辈、祖辈的苦。在这样一种高度一致的气氛下,每一个诉苦大会的参会者往往都会受到强烈的震撼,由是,群体的心理便经历了一次整体性的过关或翻转,而且,这种整体性的过关和翻转还会对参与者形成相应的强制性压力,控制其情感与价值(郭于华2000:364),即使有不同意见,也会被抑制,否则就会并被扣上“落后分子”的帽子而遭到全体村民的声讨。

  在这种氛围下,人们所要追究的不再是所诉之苦是否真实,而是所制造出来的情绪是否激烈,是否能激起人们对旧社会的愤怒,是否具有一种改变价值观念,达成新旧两种价值转换的仪式化效果。[23]而所诉事实本身,则如有研究者所指出的,往往会陷入一种时间和事件的“无事件境”之中(方慧容,1997)。更何况,在高度亢奋的群体情绪里,阶级话语的表达也早已取代了事实判断本身,农民激愤的阶级情绪被成功地塑造。

  诉苦大会的最后是必不可少的“斗地主”,就是不但要分地主的财产,还要在精神和名誉上彻底打垮他们。这在革命话语中叫做“打威风”或“打威名”。斗争大会上,要逼地主低头认罪,承认剥削。为了避免村庄内部有碍于熟人面子而斗不起来的情况,土改工作队还经常以镇(乡)为单位,组织几个村子联合斗地主。这样做的好处是让某一村的农民面对其他村的地主,以便于发动。但是,也还是出现了“斗争本地地主不激烈,斗争外乡、外村地主则走极端”的现象(陈益元,2006:139)。

  正是通过“诉苦”这种特殊的政治动员技术,方成功地将农民“日常生活的苦难”上升为“阶级的苦难”,进而形塑出了他们的阶级意识。而通过斗争地主,打垮地主的威风,昔日在有钱人面前感觉自卑,抬不起头来的贫苦农民,从此扬眉吐气,有了在政治上翻身做主人的感受,而在此基础上,群众的心态及伦理价值观念也都开始发生转变。

  需要说明的是,在常态情况下,农民为了维持“熟人关系网络”,一般会对斗争本村的地主有所顾忌,但是,一旦与地主面对面的闹翻,“撕破脸皮”,就“开弓没有回头箭”了。于是,农民往往就会将地主往死里斗,以免他们有报复的可能。其实,农民的这种心理在老区土改中表现得更加明显,因为那个时候还处在国共的殊死较量期,斗争更加残酷。所以,丁玲就曾写道:“农民的心理,要么就不斗,要斗就往死里斗。”(丁玲,1995:290)韩丁在《翻身》一书中也写道:“(农民)一旦行动起来,他们就要走向残忍和暴力的极端,他们如果要动手,就要往死里打,如果不是这样,他们的敌人早晚要卷土重来,杀死他们。”(韩丁,1980:60)所以,痛打落水狗,出现斗、打等偏激现象,一定程度上也是农民的一种自我保护。由此,政治上保守消极的农民,成为了政治上激进好斗的农民,而传统乡村社会的族群关系,也在这种激进的阶级斗争中被撕裂。所以,连黄炎培在总结他观察苏南土改中的农民情绪时也说:“群众的心里是容易冲动的,个人振臂一呼,大众跟着跳起来,只要呼者言之成理,就会接受,至于呼者话有没有别情,这不是在纷扰中间所能精心辨别出来的,且群众的行动,很可能过火,竟可以说往往过火。”(江苏省档案馆,1998)莫里斯。梅斯纳在论及中国土改时也指出:“在土改运动所产生的农村社会斗争的内部机制中,可能发生暴力和恐怖的倾向无疑是固有的。”(莫里斯。梅斯纳,1992:123)

  当然,政治上的激进其实往往以经济上的获利动机为前提,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也正是经济上利益获取的动机,成为贫雇农们在政治上趋向激进的重要动力。当昔日的士绅、田主被斗倒斗垮的时候,农民对传统经济和社会伦理的最后一丝敬畏也随之消除,于是,在此之前曾经被认为是“伤天害理”的行为,现在则成了革命的“天经地义”,因为按照新的解释,被阶级敌人剥削去的东西必须要夺回来。土地和财富“还家”,成了驱使农民去分配地主财产的最大动力。

  农民的社会心理及行动逻辑也随之发生改变。千百年来被信奉的勤俭积累、勤劳致富和贫富有别,各安天命的观念一朝被打破,平均主义和吃大户的心理便会被释放出来,填补旧伦理空缺的空间,成长为新的经济理性与伦理。“分配机会和报酬”的环境已经发生变化,它们经由合法权威的决定所改变,并因此而带来新的利益空间,由是,它们也驱使农民久已有之的信仰范型和行动范型发生变革(爱德华。希尔斯,1991:348)。在许多地方,土改之所以被扩大化,指向了富农和中农,就是这一新经济伦理及理性逻辑所驱使的结果,新经济理性压过了旧传统伦理,旧伦理为阶级话语掩护下的获利动机的洪流所淹没。

  如果把原先的村庄共同体视作一个大规模的集团,根据曼瑟尔。奥尔森有关集体行动的理论:“除非一个集团中人数很少,或者除非存在强制或其它某些特殊手段以使每个人按照他们共同的利益行事,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曼瑟尔。奥尔森,1995:2)原先联系比较紧密的村庄共同体在传统伦理被阶级意识所消解后,旧结构开始消散,个体对维系传统价值的义务观念变弱,它们在一种新产生的结构和观念驱使下开始了重组。在接纳土改的收益这一强大外力诱因的诱导下,昔日以血缘和宗族为纽带的村庄共同体很快便呈现出消亡的态势,血缘和地缘的村庄变成了阶级的村庄——亲不亲,阶级分。于是,我们便能理解,当农民的传统社会心态被彻底翻转之后,为什么起初进行得并不顺利的土改,在极短的时间里便如暴风骤雨般地完成了,因为新的行动逻辑彻底战胜了旧有的文化习性,在阶级化的主义作为一种不容置疑的优先选择这样一种大历史背景下,利益的需求轻松地搭载上主义的便车,从而,在历史上绝大多数时候都被有效抵制的农民平均主义心理因子被激发了出来,成为取代传统的新的理性行为的观念基础。

  五、路径闭锁与历史价值的再翻转

  建国初期的土地改革运动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理想,兑现了革命承诺。对于普通农民来说,高深晦涩的革命理论转变为看得见、摸得着的土地,似乎就是对其颠覆历史传统观念的最好回报。但是,对于新国家和执政党来说,土地改革却不是实践社会改造的最终目标,它更紧要的是接下来所要规划的以塑造新社会为目的的一系列政治社会运动的起点。换言之,从革命的功能主义角度看,建国初期的土地改革无疑非常成功,也正是因为这种成功,决定了土地改革的效用不可能随着运动本身的结束而结束,应该说,其所塑造的历史新逻辑才刚刚延展开来。

  如果说,1949年以后的新区土改让贫雇农获得了土地,那么,其更为重要和持久的效用,则无疑是在农民中确立起一种以阶级伦理和平均主义为基础的新的土地秩序观,[24]这种秩序观的建构得益于土改运动对农民社会心态,尤其是土地和财富理念的重塑,而财富理念的重塑又为其后的政治与社会运动所必需。所以,对于每一个普通农民来说,尽管他们未必能够明了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目标的宏大指向,但中国古代的“大同”梦景或许能为他们所明白,现在,这一切不再是梦,而是现实中正在不断实践着的政治逻辑。由此,土改运动在扭转了农民的土地和财富心态的同时,也恰成为中国农村政治社会变迁的一个拐点,其后的发展,都或多或少地受到这一新的社会心态的影响。

  这种新社会心态或者说新财富理念对其后历史发展的影响,最突出的即是以“平均主义”替代传统的“等差”心理。传统“勤劳致富”、“尊重财富”的观念被颠覆,取而代之的是“贫穷光荣”和“越穷越革命”。[25]当然,从更深层次上看,如前文所提及,“平均主义”的思想因子在人类社会中本来就存在,只是在常态下它总会被其他价值所抑制,但是,土地改革完成以后,平均主义的理念不但被呼唤出来,而且在社会主义的名目下成为主流,正在兑现。经历了土改的贫雇农们尝到了“平均”的甜头,革命的话语又将其赋予合理与合法化的解释,这样,人类思维中被深压的“均平”思想因子便被激活,并且成为此后相当一段时期贫雇农(后来又包括整个社会)新诉求的核心。但是,在土改中,绝对平均仍然没有完全实现,贫雇农与中农的差距仍然存在,土改以后,新一轮的贫富竞赛在日常的生产和生活中又露苗头,由是,贫雇农们便继续抱有将社会财富再来一次分配的期望,期待着再来一次更加平均的财富革命(莫里斯。梅斯纳:1992:171—172;吴毅,2002:116;陈益元,2006:258;莫宏伟,2006;……[26])。后来的历史表明,这一更加平均的革命在合作化和集体化的浪潮中终于得到彻底的实践。

  另一方面,经过土改的洗礼,传统伦理被阶级意识所取代,通过阶级斗争来颠覆社会分层标准成为主流的社会心态。如果说,在土地改革过程中阶级划分还多少有一定的现实基础,那么,土改完成后,阶级则完全成了一种符号化的象征标签,并在此后的二十多年间被拓展到更为广阔的社会生活领域。根据吉登斯自我认同的理论:“自我认同是个体根据个人的经历反思性的理解到的自我。”(安东尼。吉登斯,1998:275)农民在土改中形成的阶级意识使他们“自我归类”,原来以血缘或地缘为纽带的共同体现在被划分为几个界限分明的“阶级性”的所属群体,但是,这种阶级早已经不是经济意义上的等级,而是一种标签化政治身份类属,一旦被贴上某个阶级的标签,不但本人无法改变,而且其后人也将承袭。这样,以道德为主导的判断善恶的标准,就转变为以政治化阶级的等差来区分敌我。阶级意识赋予了人们有关社会身份高低贵贱的新标准——哪怕这种标准意味着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对之,我们姑且称之为“阶级心态”。这种阶级心态的膨胀显然让贫雇农无法接受现实经济生活中仍然存在着对他们不利的贫富差别,而欲克服这种差别,他们也不再依赖于传统的劳作和积累,而是企盼在新的阶级斗争路径中再来一次新的财富再分配。贫雇农的社会心态由中庸、保守变得愈益政治化和激进,其目标所向,就是一切在乡村社会中仍然生活得比他们更为优越之人。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便得以理解土改之后的历史为什么会沿着那样一条道路而展开。土改后接踵而至的合作化和集体化运动,就土地配置的形式,似乎与土改相悖离——把刚分下去的土地又集中起来。但究其深层逻辑,仍然可以发现合作化和集体化与土改的内在关联,广大贫雇农民一方面相信党和国家的美好承诺与现实支持,更重要的还在于它们有足够充分的理由和条件让贫雇农能够再一次共中农与富农的产,以弥补其在土改时期所留下来的遗憾。这样,高层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热情便与基层的平均主义洪流彼此呼应而又相互激荡,再加上由此形成的强制和半强制性的社会氛围,便形成了整个中国农村共同奔向理想社会的狂潮。因此,有学者就指出:从解放、土改、合作化、到人民公社的建立,是一个连续相接的贫富拉平的故事,同时也是一个旧有的社会分化秩序及“社会分化的文化网络”不断受到冲击并最终毁损的故事。土改是这一故事的开端,它分别摧毁和削弱了地主和富农的经济优势,提升了贫雇农的经济地位;合作化是这一故事的继续,它逐渐削弱了土改时期没有触动的广大中农相对于贫雇农的经济优势,并进一步摧毁了富农的优势;公社化是这一故事的高潮,它进一步在家底上荡平了中农与贫雇农之间的差别(卢晖临,2006)。

  集体化使得贫雇农的平均主义心态进一步加深,注重财富的分配而非财富的创造,成为更加首要的选择。承接着土改,贫雇农的平均主义理念借着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理想得到强化,大获全胜,成为支配社会资源配置的强大动力。只有到了大跃进之后的身临绝地之时,强烈的理念才不得不暂时被搁置。但是,正因为受挫而带来的整体危机,又使得平均主义之路进一步固化,进而进入了经由土改所框定的新历史之路的路径锁闭之中。其后,以阶级斗争和政治运动来固化这种贫穷的平均主义便愈演愈烈,直至1970年代末期。

  1970年代末期,这场始自于土改的平均主义运动终于耗尽了其全部的社会能量,在新的历史机缘面前,历史之路再次出现新的拐点,并由此沿伸出与土改和集体化逻辑的渐行渐远。但至为重要的问题在于,当农村的制度创新再次走上一条崭新道路的时候,为适应渐进式变革的需要,我们对传统意识形态及其价值理念(包括关于土地的理念)采取的是一种在延续中求变革的稳妥战术,缺少对过往之路的深切反思,因此,农民更为广泛的财富心态虽然已经随改革开放的深化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对土地的态度却因为集体所有制的延续而没有相应的变化,因此,一个矛盾的现象便是:一方面,农民在非农领域,如城市创业和打工经济中,勇于面对市场,承认市场配置资源的原则和竞争的优胜劣汰,另一方面,这种市场配置和竞争却又不包括农村最大的资源——土地,对于村庄土地平均主义的占有要求仍然居于绝对的统治地位。与此相对应,相当一部分学者也继续无视这种矛盾的存在,在社会主义的价值下继续为平均主义的土地占有寻找理由,以至于当新时期的土地制度要寻求进一步的突破,开始涉及有关土地的合理配置与流转等重大问题时,一些人仍然习惯性地从曾经的历史武库中去寻求置疑、否定甚至批判的武器。相应,农民社会自身对村庄土地的平均诉求,也让他们形成了与国家新制度创新的错位。一个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近年来许多地方的农民对政府“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政策的不理解和抵触,或者即使理解,也基于个体的理性算计而无法认同和让步——因为对土地平均占有的要求,已经构成了村民固化自身利益的路径依赖。而这一切无论是来自于学界还是农民的争议、错位和不认同,其实就是对那还离不太远,仍然依稀可辨,甚至仍未从根本上消失的土地平均主义的执着,这种执着或多或少地仍然带有很浓厚的革命或后革命时代的影子。此外,平均主义的执着还不仅表现在村庄成员对待土地的态度上,还泛化于村庄内部从有形的财产,如房屋、家居,到无形的生活文化仪式以及面子的竞争和攀比上(袁松,2009)。从而构成了在市场经济这一完全不同背景下村庄内部不顾及自身条件的新一轮消费主义攀比——实则仍然是一种表现于村落内部的平均主义攀比。

  其实,关于财产及土地权利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三十年的实践指向,已经再次给出了明确的答案,那就是要重新还权于民,鼓励合法的土地流转与规模化经营,逐步克服过去几十年来因为土地的平均化配置而导致的零散化和细碎化弊端。[27]而如何在历史的新路中让思想意识形态,尤其是农民对待土地的态度在一个新的基点上寻求与传统和常识的重新对接,乃是事关这一实践到底能向未来走出多远,以及能否最终突破历史闭锁的关键。

  由此看来,在土地流转和规模化的过程中如何化解平均主义土地心态的历史影响,是我们今天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重大问题,在这个意义上,这无疑是又一次将要发生的观念的历史翻转。只不过,这一翻转将不是要简单地再重新回归到革命前的乡村观念史,而是要处理好传统土地观念——这里的传统土地观念既包括革命前的土地观念,也包括革命所带来的土地观念,如何重新认识和处理它们的关系,当是重构新观念的一个前提——与现实需求如何结合的一次新选择,即要在承认“耕者有其田”,而不是身份占有制的基础上,实现既有利于农业生产发展,又适合现代中国农村人地关系特征的土地适度规模化配置。

  不过,我们应该明白,这第二次翻转与第一次翻转相比较,将会更加困难,因为历史的原因,第一次翻转毕竟具备了主义的强力灌输、国家暴力的强力进入和利益获取的心理驱动这三大要素的有机结合,且阶级斗争的强大意识形态所要摧毁的,是农民对传统伦理价值的无意识服从,因此,其最终能以外科手术似的革命化操作来“断然”完成。而正在和将要发生的第二次翻转,却只能以渐进的方式展开,在整个变化的事件-过程之中,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连贯性不会变化,但对于什么是社会主义精神体现的具体的价值伦理秩序,包括土地秩序观等,却需要重新探索和建构。而且,心态的翻转也不可能再以革命方式来操作,而只能是靠农民对长时期的渐进化市场改革和同样属于渐进化的制度变迁的重新适应、体验、感悟和跟进,并在这一适应、体验、感悟和跟进中去重建关于农地占有和使用的现代秩序观念,即既确保公平正义,又确保土地合理有效配置的市场化秩序观念。但我们要知道,这一新过程发生在一个思想意识形态愈益开放的大环境下,新价值的确立不等于老价值的丢弃,这样,农民是否愿意接受和跟进新的制度试验,或者即使一时接受,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遭遇市场挫折,丧失竞争能力等,既有的思想传统和利益得失未必不会让农民(包括要为农民“代言”的学者)迟疑,以至于又会重新以现成的“批判的武器”去从事“武器的批判”,构成对第二次观念翻转的置疑和否定?凡此种种,都在提醒我们,足下的道路比曾经做过的选择更加复杂,也更加艰难,因为我们无法回避已经存在的历史经纬对这条道路的复杂缠绕。也就是说,可能正是因为第一次翻转的成功及其延续,会造成这第二次翻转的阻隔与困难。目前比较明显的是,新的制度创新已经开启,但既有历史-利益格局的纠葛却让大众(包括农民和一些学者)的土地观念无法做出相应变化,农民社会普遍的土地心态仍然基本停留在自土改-土地承包下户以来所形成的平均占有格局上,从而形成了观念翻转相对于制度变迁的滞后。

  因此,对于新的观念翻转发生的复杂性和长期性,我们必须要有足够清醒的认识,而在一系列认识中,首先需要厘清的是:新的翻转中将有哪些革命前后的思想因素将会延续和再生,其中哪些是合乎历史和现实逻辑的,哪些又应该在时间的流变中去逐步加以消解,还有,新旧观念将会以一种什么样的思想缠结来影响到我们,包括农民的抉择?对之,我们又该如何应对?只有在有效厘清这些问题的基础上,我们才有可能实现对由历史所沉积下来的若干观念的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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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释:

  [①]这已经成为一般政治和历史教科书的共论,故不做特殊引注。

  [②]指新区土改,这方面的研究实在太多,恕无法一一梳理。

  [③]目前,专门研究新区土改中农民心态的论文逐渐多了起来,而如果联系到老区土改,这方面的材料就更丰富。

  [④]2008年中国共产党十七届三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立了农村土地长久承包加规范化流转的制度设计,以逐步实现农地规模化经营的目的,已经将翻转的大方向确立,但要真正实现这一目标,还有一个比较长的过程(中国共产党十七届三中全会,2008)。

  [⑤]要说明的是,从国共内战全面爆发到中共建国,实际上土地改革一直都在进行,因此,在一些地区,很难只根据1950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的公布而人为地将其划入新区土改和老区土改。

  [⑥]在公元485—780年这一段时间内,以私有土地为主体的制度格局发生了例外的变化,此一时期实行的是均田制,使得土地买卖的范围大为缩小。但是到了唐中叶以后,均田制败坏,全国范围内又恢复了以私有土地为主流的制度设置(赵冈、陈钟毅,2006:15)。

  [⑦]各种研究中对地主富农土地占有率的估计,从三分之一到50%都有。但都远没有达到传统观点所说的70%~80%的程度。

  [⑧]这里的小农既包括占有少量土地的自耕农,也包括无地或少地的租佃农民。

  [⑨]其实,根据杜润生的回忆,1950年他在向毛泽东汇报中南地区的土改时就曾提到,“中南地区地主、富农的土地加起来只有40%多,很少有70%的地方,这个数字和主席一篇文章中提到的数目有点差别。”毛当时也表态:“土地就那么多,这是客观事实,多说并不就变得多了,少说了也不会变少。你们的意见是有根据的,是以第一手材料做基础的,我当然听你们的。”毛还说:“全国怎么样,还弄不清楚,将来都会搞清楚的。”(杜润生,2005:9)可见,对于20世纪上半叶中国农村土地集散的状况,既使是共产党高层领导人也并没有一个十分清楚的认识。被人们视为政策依据的数据也并不严谨和可靠。在同样一部书中,杜润生还提到:“从中国农村来看,可分配的土地并不多,地主富农占有的土地不到50%,而不是一向所说的70%-80%.直到最近,有几位学者对民国以来的历次调查重新做了整理,发现地主占有的土地,还不到总量40%,其人口约占5%.改革的结果,农民所得只有为数不大的一块地租,有学者计算,约700亿斤谷物。”(杜润生,2005:18)。

  [⑩]其实,我们还可以再仔细考察一下传统租佃制经济是否会影响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在传统的租佃关系下。虽然“田底权”(土地所有权)归地主,但“田面权”却有可能(土地使用权)归租佃者。在粮食产出率极低的情况下,农民会因为土地所有权不属于自已而劳动积极性就不高吗?如果这个结论成立,那么在中国传统社会占主流的租佃关系背景下,岂不是不断地在培养一代又一代的懒汉?而这跟我们印象中“中国的农耕文明培育了世界上最勤劳,最能吃苦耐劳的农民”岂不是矛盾?其实,在实践中发展起来的定额租也正是为了解决佃农的劳动积极性问题,这也是为何定额租会在租类种别中占据主要地位的原因。同时,我们还应该注意到大多数中小地主自己也从事生产,而非只靠地租生活。费孝通先生对此就有清醒认识,他说:“有限的土地生产力和农民已经很低的生产水准是经不起地主阶层挥霍的。把中国一般中小地主描写成养尊处优,穷奢极欲的人物,我觉得是不太切当的”(费孝通,1999:375)。所以,纵然土地占有不均也不会妨碍土地生产效能的发挥。同样,单单改变地权分配状况也不足以发展农村生产力。此外,赵冈等人还认为,由于土地与人口比例的高度紧张,租佃制较之于地主雇工经营制更有效益,这也是前者比后者更加流行的主要原因。所以,将后者视为资本主义经营,前者视为封建经营不能成立,这就好比企业,只是经营方式的不同,不是制度的不同(赵冈、陈钟毅,2006)。更何况,土地的集散也主要是经过市场交换而实现,既非由谁所“封”,也非由谁所“建”,它其实与现代社会中以市场来配置土地资源的做法没有任何根本性的区别。

  [11]在清雍正以前的两千余年中,中国人口的峰值约在1亿左右(这其中包含相当数量的隐匿人口)。雍正时期实行“摊丁入亩”,即不再收取“人头税”,导致人口激增,荒地被开垦殆尽。至1840年前后,全国人口已超过4亿。已有学者指出,自宋代以来,中国农业生产的单位亩产量就基本上维持在一个稳定的量上,这也就是说,要提高粮食总产量,无外乎扩大耕地面积或者扩大生产规模。但至乾隆中期,我国境内主要的未垦地基本上都已经被开垦出来,同时人口增殖又很快,由此便导致因人地关系紧张所至的普遍贫困。在普遍贫困加深的情况下,一般中小地主和富农与贫雇农之间的差距并不大,单纯依靠改变地权也无法普遍提高生产力,消除贫困。1949年以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农村的贫困无法消除也从反面证明了这一点。

  [12]其实,在宋代以前地多人少的情况下,统治者更关心的还不是豪强地主兼并土地的问题,而是人力和地力不能得到充分利用而导致的税源流失,古代的均田和限田,皆有此方面的意思(可参见赵冈、陈钟毅,2006)。

  [13]太平天国“天朝田亩制度”的命运即是如此。

  [14]这一点,在1920年代末中共苏区根据地建设的初期也有反映,可参见黄琨对中共革命根据地建设的研究(黄琨,2006)。

  [15]农田的租佃制度远在秦汉时代就已产生,换言之,自开始有土地私有制时,就同时形成了租佃制度,而地租之概念,也就是土地作为生产要素所取得的报偿,随之建立起来。而中国自有租佃制以来,分益地租的分益率就以习惯法固定在50%的水平上,此后,这个基准分配率一直被绝大多数租佃当事人所遵守,这样做大大地简化了土地租佃制(赵冈、陈钟毅,2006:243、267)。

  [16]如果严格按职业分类来看,地主也属于农民,但由于他们是土改的主要对象,按当时的阶级话语标准,他们已经被排除在农民之外。显然,关于什么是农民,在现代中国的政治语境中,早已经不是一个简单的职业分类词汇,而是一种被严格政治定义的词汇,具有浓厚的意识形态色彩。

  [17]如由陈毅主政的上海郊区农村被划为地主的人就较少,而中南地区的划分标准就比较严,而一个地区人地关系的不同状况也会造成不同的划分标准。此外,“阶级”对于中国,更不要说对于中国农村,是一个外来的建构性话语,而“地主”所新近具有的污名性特征,也并不为农民所熟悉(张小军,2003),因此,土改初期的民众仍然习惯于在宗族血缘纽带的基础上看问题。本宗族的人往往趋向于保护本族人免于受政治运动的冲击(满永、葛玲,2008)。

  [18]在是否征收富农的出租土地问题上,中央留下了一个灵活操作的空间,原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草案)规定“不动富农土地财产”,后修改为“保护富农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富农所有已出租的小量土地,亦予保留不动;但在某些特殊地区,经省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得征收其出租土地的一部或全部。”(转引自罗平汉2005:350)杜润生也有回忆说中南、西南两大区实则全部消灭了富农经济。(杜润生,2005;17)

  [19]究竟哪个阶层在农村中占据人口优势的问题,可能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若泛泛地讲,应该说是中贫农加起来在人口数量上占有优势,而完全无地,全靠租地经营的雇农在许多地方并不占优势。或者说,实际情况要比简单地区分中农、贫农和雇农更为复杂,因为许多中贫农同时也租种土地或者向其他人出租土地。

  [20]“田面权”指土地使用权,“田底权”指土地所有权。

  [21]其实,地主是一个在中国历史上早已有之的名词,其意思就是表示田主或者土地的主人,却并无土改及其后历史中所使用的那种贬义(章有义,1992)。

  [22]但其实我们也可以作出另外的心理学理解:边缘人融入不了村庄的共同生活,易受村里人歧视,诉苦往往给了他们宣泄不满和进入主流的机会;老年人易于感受社会悲凉与家族及社会权力的失落,易生社会怨恨,爱唠叨,忆苦思甜能让他们重新找回失去的被关注感;至于妇女,则对日常生活中的艰难困苦有着更敏感的感受,也容易调动情绪。

  [23]张小军在《阳村土改中的阶级划分和象征资本》一文中,就借用特纳(Victor Turner )关于仪式总是发生在两种秩序转换的中间过渡状态的理论指出,斗争会和诉苦会在土改中就是实现新旧两种秩序转变的仪式空间,而且,斗争的仪式意义还不仅仅是为了秩序的转变,还在于建立一套新的语言,通过这类语言,让人们接受阶级的各种概念(张小军,2003)。

  [24]应该说,土地改革让贫雇农获得土地的实际效用并没有维持多久,随着继起的大规模合作化和集体化运动的到来,农民对于土地的权益就被收走,只不过这一次是在集体化的名义下被收走。但却正是这个集体化,让以平均主义为基础的土地秩序观得以延续。可见,从一个较长的历史时段看,后者才是土改的真正效用。

  [25]笔者1998年在川东一个村庄调查时,遇到过一个前农会主席,他当时已经年愈古稀。在谈到几十年来的人世沧桑时,他一方面对土改念念不忘,另一方面对近年来所出现的贫富分化表示明显不满。在他的话语体系中,他认为现在整个社会又“嫌贫爱富”了(吴毅,2002:116)。看得出来,土改是其人生价值观念塑造的关键期。而对于那一代经历者来说,这种心态相当普遍,并且支配了一代人的思想。

  [26]这一类材料还有许多,可以说是不胜枚举。

  [27]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决议所确立的农地长久承包加规范化流转政策,可以说最为集中地反映了这一趋势性要求。这也是笔者在另一篇论文中将中国农村土地配置的新趋势放在百年变迁的大视野中,称作“世纪之摆”的缘故(吴毅,2009)。

  The Overturn and Re-overturn of Tradition

  —A Study of the Construction of Peasants ‘Mentality to Land andthe Logic of History in New-district Land Reform

  WU Yi and Wu Fan

  Abstract:The promotion of land reform in new-district in early daysof new China was based on overturning the traditional rural economic andsocial ethics the idea of land order.The overturn was not as easy asrevolutionary history study indicated ,but was a result of a seriesof ingeniously political and social mobilization.At the same time,theoverturn became the foundation and starting point to the choice of anegalitarian system in 1950s-1960s in China‘s rural society ,and resultedin a complex history effect.The land circulation and large-scale operationthat are taking place in countryside means that a re-choosing to history.This choice will whether succeed or not ,depending on it retains thelegitimacy of historic choice ,and at the same time it needs to resolvethe negative effects of land-egalitarian attitude which formed since theland reform.In this sense,there will be no doubt come another turnoverabout people’s land conception.However,this overturn will be not revertto the history of rural conception which belongs to the pre-revolution,but make a new path selection in the combination of traditional land conception(including both the land conception before the revolution and the landideas influenced by the revolution)and current needs.

  Key words :new-district land reform,the conception of land order,the overturn of conce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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