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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由:丰台区工会平反大会(附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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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8 22:37: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丰台区工会平反大会
纪由发言录音整理稿

纪由,离休干部,原名南鸿禄 ,天津蓟县人,曾在北京市总工会,门头沟区工会,丰台区工会任职。1959年被划为右派(已彻底平反)。后因反对“文化大革命”被关押,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平反。

我很感谢大家 ,能给我这样一个机会,让我在这个会上说几句话。我的平反问题,这次平反,时间拖的比较长。我自己还有意见。这一点我也曾对领导表示过,就是现在大家刚刚在会上听到的领导宣布的决议,我自己并没有完全同意。我跟领导也明确说了,在会上我要说出自己的意见。就这个平反结论要附上我本人的意见的附件。这个要求是经过领导同意的。在这样的情况下我才同意参加了这个平反大会。这个结论,实际上已经经过区工会主要领导和我本人谈了4次。这个结论,我一直没有完全同意。就是在这样一个情况下,得到这么一个结论。本来应该是非常愉快的一个事情,就在愉快之中,还有不太愉快的事情。

我为什么一再不同意呢,是有一些理由的。第一个,虽然领导上在跟我谈这个问题的时候,已经在口头上,承认了58年工会整风,当时是以霍占芳同志为首的领导,勾结了少数领导人,勾结了特别的两面派像张宝发的这样一些人,和矿区工会的对我有意见的一些领导,都是些有实权的干部。他们没有任何资料,采取先定性,就给我定了个“反党分子、坏分子、流氓成性”。贴出个大字报,而这个大字报(提出的问题)并不是由群众发现的。是由领导交给群众这样一个内容,以全体区工会的干部名义贴出的大字报。而领导都知道(这是捏造的,),领导们自己都没有签名。这个材料完全是由领导捏造的。当时搞比较大规模的举动,捏造很多根本不存在的材料。

这个平反结论,我跟现在的领导说原则上写上我是“被捏造的材料诬陷的”也可以,具体写哪一个材料是怎样诬陷的也可以。可是怎样说明这个“诬陷”的问题领导也不同意写。我说 ,我并不想追究谁的责任,只想说明我这个右派问题,历史上是怎样形成的?我只想说明这个,可领导也认为,如果要写上的话,总是不合适的。

对这个“被诬陷”的结论,应该实事求是地解决问题,为了这个问题,我跟领导已经谈了4次,对于我的要求,领导说为了安定团结,不追究责任,所以领导一直不同意写入平反结论。

就在这个问题上,一直发生争执,也就是在这样情况下,我认为平反结论是站在保护陷害者并拥有职权者的立场,是这样一个态度:不肯为我受陷害,受诬陷而定为右派分子和坏分子的事实,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做出实事求是的结论。所以我说,尽管对我讲了实事求是四字,并没有实事求是的内容;尽管用了彻底平反四字,但是没有彻底平反的内容。

让我们看看这个平反结论。对实际问题是怎样措辞的。

平反结论中,使用了“没有根据”这样的字眼,不触及问题的本质,这个字眼是模棱两可的字眼,可以做任何解释的字眼。凡是,当年在诬陷我时,属于由领导精心策划,相当多的领导勾结在一起串通一气,精心策划,使用最恶劣手段,对我进行陷害的材料,在平反结论中,都使用了“没有根据”这样的字眼。

平反结论中,凡是我本来在当时极左路线的时候,都属于合法的行为和言论,而且在今天看来,又是正义的,是捍卫党和维护党纪国法的言行,在平反结论中,都使用“是允许的和正常的”字眼。

例如,我可以举几个例子,比如当年说我有“变天思想”、“中国大陆将来不定属于谁的?”。当时这个问题是闹得非常凶的。诬陷我的时候说我什么时候说的呢?――52年说的。这个检举当年是以领导的名义提的,我说以领导的名义检举是不能够成立的。即便我真有这种思想,领导又怎么知道我有这种思想的?因为我不可能有这样的思想会找领导去汇报吧?这个问题必须有群众来检举,(才能自圆其说)。结果在这样情况下,事隔两月,领导居然拿出来一个死了4年的、54年就死了的,58年才出面揭发的检举人。这个死人检举领导是如何接收呢?死了4年的人能汇报?这种特异功能如果有的话应该再表演一下。

了解我的干部都知道,这个当时已经死4年的人,叫郭玉山这个检举人,生前与我关系一向不好,我有“反动话”能向他去说么?就即便我能向他去说,这个人是党员,我52年曾经申请入党,他在党支部讨论通过时,为什么不检举?等后来我调往市工会临走时组织做鉴定也有他,他也没检举,可他死后4年居然出来检举了。像这样的诬陷问题,如今平反中就只写了一个“是没有根据的”做结论,我觉得这不是实事求是的态度。

另外还可以举个例子,当年,有人说我是坏分子,当时就贴了一个整个一面墙大的大字报,说我流氓成性。可这个大字报上,究竟我跟谁是怀疑对象还没找到。哪怕说在大字报里面贴出这么一个内容,说我纪由某次和某人遛公园去了或者在大街上肩并肩走过了,我心里都会服气的。就在那种毫无根据的情况下,就说我流氓成性。当时霍主席就发了誓,说不拿下你个流氓分子坏分子誓不罢休,然后就以查处流氓分子的名义到各地调查,调查结果没有搞到任何材料,就给你定了坏分子,因为要不扣成坏分子的话,就不能劳动教养了,只是一个右派是不能够做到的。

另外再举一个例子,我在京西矿区工会的时候,是在52年,我给矿区工会主任侯近义写了一篇稿子。说,《侯近义官僚主义、作风恶劣。》寄到了北京市人民广播电台。后来在我同意的情况下,由矿区区委书记林彤和北京市工会组织部干部叶枫,亲自到区里边召集全体干部会议核对,结果核对属实,对我进行了表扬,同时说我写这份材料,作为当时侯近义的档案进行保留。中间还检查了区工会工作。侯近义自己也做了深刻检查,没给处分。

就是这样一个材料,时隔6年,居然成了“小集团”攻击领导的材料,把我打成右派。

另外,关于与村干部闹对立的问题,事实是:在我休假回家时,听到两声枪响,后来得知,是由当时村党支部决定的,由一个村长带着民兵队长和两个民兵,打死了一个贫农张锡贤。当时的党支部书记是我哥哥,这个村长是我结婚的介绍人,这些当事人本来和我的关系还是不错的。这个人为什么被他们打死的呢,非常简单。原来这个贫农比较正派,他知道这些个村干部有侵吞农民土改胜利果实的违法行为。这个人勇于揭发,就因为这个,他们就由支部做决定。不向任何人请示,在我哥哥南鸿福的指使下,由村长带民兵执行,开了两枪,有一枪正打在膝盖上,炸子炸断了腿,炸断了以后当时并没立刻死。我正回家时候听到这个枪声,我过去一看,结果呢,老百姓没有一个人敢说话,当时支部书记还要求人家家属自己承认错误,否则不负责治疗。我为这个事生了气。 当时我哥哥还对我说,“咱们什么关系,你不要管这个事。”我说:“我管定了。”他们还说:“打死一个用席卷,打死两个挑着”。引起了我无比的愤慨。我在人民日报给写了篇稿子,最后,为这事,村长被判了5年,民兵队长判了3年,一个民兵被判了1年。支部书记因为有很多后台,所以没有被判刑。 我为此就得罪了这些村干部。这件事,后来也被整成我攻击农村干部的材料,作为定成右派的根据。现在仅仅用 “是允许的和正常的”来做结论,仅仅写出了这样的字眼我能接受吗?

还可以再举出一个,当年我在北京市工会农林水利工会当秘书,到南郊农场下场的时候,基层分场的工会主席向我汇报:说南郊农场曾经发生了工人请愿,这个请愿是因为什么引起的呢?56年工资改革时由分场秘书刘国娟用广播向群众宣布了,说是月工也进行评级,到时候也给长工资,当时正在用人,许了这愿。事后活儿干完了以后,就把跟场子领导没有密切关系的月工,到该给工资时提前给解雇了。工资一直拖到将近年底,在发工资以前的前两天,把几个职工的家属也给解雇了,把支部书记和干部的家属给留下了,然后宣布说现在还在职的给补工资,不在职的就算了。这样被解雇仍在场的职工家属马上就向支部,向场子去请愿,基层分场的工会主席向我汇报这一情况以后,我没有进行任何表态。我那时还是有点左倾思想,我觉得需要请示请示。我只是向市工会做了汇报,市工会也认为这个事很重要,派我指示我到场子就这件事情做调查。

我调查是完全符合正常手续的。拿着介绍信找到场党委书记,找到场长,然后介绍到了分场,找到党支部,通过正常手续进行调查,完了以后,把调查结果写成材料,然后请场党委和场有关领导包括基层分场领导进行讨论,他们认为情况属实,只是对我说应该全部补发工资的处理意见,认为应该请示农林局。后来我就把这个报告报告给市工会,同时报告给了市委赵凡同志,都批准了。(赵凡同志)当时认为我这个意见提得合理。由于农林局反对,我为了坚持政策与农林局到劳动局打了几次官司。这个事,在整我时,说我“煽风点火,是反革命行为”。把我打成右派。如今在平反结论中,也用了这样一个措辞:“这样的行为,也是允许的。”来做结论。――到现在才是“允许”了。所以我感到一种春寒的感觉,还没有到立夏,最多也只是个惊蛰。已经是到了五中全会的今天了,才刚刚是“允许”了。

我就是由于敢于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因为这些个问题受迫害20多年。我为此已经付出了巨大的代价,这个代价对大家来说没有亲身体会的是难以理解的。以后我又被判了刑,蹲监狱9年。最后总算平反出来了。在判刑期间,我因为进行坚决的斗争,曾经给我戴背铐紧铐三天三夜,这个胳膊到现在十年了仍然还留着伤痕,当时整个肉都没了。这些完全都是次要的。我五个孩子,前三个大孩子成绩都是相当好的,那个时代都没有允许升高中。(后面两个小的分别考入清华、人大),连我的外甥、外甥女、外甥的提干,都受到了牵连。我付出这么多的代价结果得到了什么呢?只是到现在算是“允许”了。

我觉得对我个人问题是小事。如果了解我的情况,了解到我们党对这样一个行为只是“允许”的,只做出这样的结论就认为是合适的话,我没法向家属、子女和因我的问题受影响的亲属交代,我没法向他们交代。他们在我被诬陷受到教养后,都在埋怨我。我是一个大家庭,有四个姐姐,光大姐就有七个孩子,他们都说:“跟谁学也别跟舅舅学。”为什么呢?就算平反了,又有什么呢?都在讲这个。我坚持跟他们讲,应该坚定革命人生观,人家听了就问我说,您坚持革命人生观的后果也就不过如此吗,什么是革命人生观?我没法跟他们交代。同时我觉得,我能不能对他们交代,究竟是小事。如果这样的问题就做这样的一个结论,那么党将用什么来教育人民,树立共产主义人生观?将用什么教育人民,坚持真理?用什么来鼓励工会干部,保护工人的合法利益呢?来维护党纪和国法?如果总是敢于维护党纪国法的人受害吃亏,而那些一贯的耍两面派,陷害人的人还青云直上,还是继续吃香的话,那么现实又怎么样使人敢用实际行动听党的那些教导的话呢?这个情况尽管是在全国都在初步的得到解决。但是,目前在丰台区仍然如此,有着巨大的阻力。

第二,我讲讲,我在这平反问题上,在对我平反问题上,仍然有着巨大阻力。我指出巨大的阻力这个“巨”字,是否过分?我觉得是经过我反复斟酌的。因为我现在仅仅是一个,区工会所属俱乐部的一个图书馆的管理员。可以说是名义上没有取消干部(名义),但是也算不得什么干部。我这样最小的一个干部,碰到的阻力是什么呢?我自己是非常清楚的。当时参加陷害我的人,现在是丰台区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还有其他人,还有复杂的盘根错节的关系。我要面对这样一些人,要求平反,我知道这个阻力是非同小可的。

因此,这个结论实际上,也仅仅是由参与陷害我的人给我做的结论,那么为什么既然有阻力还要做结论呢?因为任何阻力是由力量对比来决定的。他们阻力再大,是春天这个现实,党的政策这个现实,再也不允许他们还扮演以前那样的角色。

中央69号文件公布以后,领导上一直就没向我传达,也没有让我看文件。我曾多次找到领导提出这个问题,领导过去不是以“工作忙”就是以“身体不好”拒不接见。一直到最后我提出来,我说69号文件是先发的,70号文件给职工升级问题是后发放的。我说我起码应该要求,按照这个顺序先给我落实政策,后解决升级问题。我说如果先给我落实政策,后解决升级问题,我升得了级或升不了级我都不埋怨你。如果有意识地隐瞒这个事实,将来,升级问题不给我解决,我将保留对领导提出意见,实际是抗议。但是尽管如此,领导还是认为自己有权利的时候,可以使用,就拒不解决。一直拖了九个月之久,直到升级完了以后才开始谈论这个问题。在谈这个问题的时候,我表示有意见,我说我依靠领导解决不了,向领导请假找地方申诉去,领导指示俱乐部主任邵锡庆:“如果纪由因为告区工会请假,不要准假。”由老邵亲自指示给我,但是我说,我管不着你准假不准假,旷工也好,由你去划。最后总算撤销了这个指示。我仅仅是上区委和市工会谈了几次。仍旧拖了将近一年。前前后后,将近一年,我谈了四次,才给我做了这样一个结论。本来像这样会上。谈论升级问题,似乎是不着边儿,我只是想说,如果总是坚持真理的人吃亏,那么只是用那些美丽的名词,去教育人,谁心里不会理解:“让他见鬼去吧。”

我还是在52年定的19级,就这次。俱乐部升级的时候,可以说以什么标准升的级呢?就是以工龄和长时间没有升过级的作为标准。可是领导却说我刚来,没有什么贡献,所以不能升级。领导还说这是群众说的。群众怎么说的?在群众会议上,凡是发言的,都对我不能升级表示反对。我知道群众怎么说的,我觉得这是在继续给我“穿小鞋”,搞阴谋诡计。有些人尽管说了许多美丽的语言,但是并没有放弃隔阂。我倒是很天真的,我想,既然回来了,过去的事情应尽量淡忘了,那些痛苦的回忆应该结束了。我知道,现实,教育了我,使我不能总是那么愚蠢,在区工会领导的俱乐部,升级问题上,据我知道,20年以上没有升级的,全部升级了,只有我一个28年的算拉下了。居然呢,我受了陷害,还以被陷害的理由不能升级。来的晚了?假如现在还继续陷害我,那我还回不来呢。

正因为我意识到给我平反的阻力很大,我也非常清楚,这个平反结论,我同意,是这个结论;不同意也是这个结论了。我就谈谈同意的条件,(签字的条件。)我说:我签字的时候,我得说明、申明情况。在平反会上我说难免有些不愉快的对台戏。但是,这不是由我个人能决定的,而领导总算批准了。我认为,一个人隐瞒自己的观点是可耻的。我的签字是在这样的具体形势下,考虑到目前的力量对比,也就是阻力和反阻力之间,对比的实际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我出于策略上的考虑,我不隐瞒这个,我出于策略上的考虑,要把目前斗争的成果,记录下来。而且实际情况目前也只能进行到如此的情况下,我要继续的和两面派进行斗争的一种手段而已。我说我只能答应在这种条件下签字,并且说了,我在签字的时候要保留申诉权,我在保留申诉权的情况下签字,并且声明我保留申诉权的声明的这个签字作为一个附件,要寄给我所有的受影响的亲属,这些问题领导也都同意了。

尽管我过去因为坚持真理和正义,维护党纪和国法,保护工人的合法利益,尽到了一个工会干部应该做的一些个职责,或者说做的还不够,因此我就在精神上和物质上付出了巨大代价,但我坚信,这个代价,是付得过,是应该付的。因为多少人民和多少革命者比我付出的代价更大,我算是个喜剧, 因为我还活着,并且活得非常健康,远远的超过了我二十年前的精力。精力充沛。我看到了我们国家的前途。

我并不想由于付出了这个代价,今后学得乖乖的,采取明哲保身的态度。今后呢,只要我认为是对的,我仍然不去考虑是否对自己不利。我相信,在今天党的路线指引下,以力欺理的现象,终将是失力又失理。而我以理欺力的行为,随着时间的推移,必将得理又得力。

我永远也不准备做出卖灵魂的两面派,并且只要是为了人民,需要斗争,为了向不正确的行为进行斗争,也要学一点斗争的科学本领,党把我送到监狱里边以后,我感觉到那是一个社会科学的大学校。我曾经,写过首诗词:“铁锁脚镣手铐,感师肯赐严教。口苦得良药,肉苦精神来找。来找,来找。苦中甜味不少。”我和受苦人在一起,所以我并不觉得是孤单的,我也不想在大家受痛苦的时候,我自己过什么幸福的生活。我在监狱里边,曾经给毛主席写过这样一封信,说是:“污蔑有罪不求赦,铁窗虽苦苦中甜,大江东去浪淘尽,难描胸怀满腹言,壮志未酬觅知己,肝胆宁忘一寸丹。翻阅咏梅冬云句,庐山洞照蝶花恋,诗词看遍难借句,才缺乱吟七九篇,冰封百丈雄梅俏,偷享雌花烂漫丛中笑。代检讨。” 就是我的错误只有这样向您做检讨。我已下决心为了人民,为了忠于真理,我永远都不做一个自私自利的人,不做一个怕死鬼,要敢向一切的不合理现象冲击。 因为在那样一个“大学校”里边,我学会复杂的斗争,我就是在这样一个情况下,我能保存下性命,这其中总算学一点社会知识和斗争艺术吧。

我并不是天生好斗,我是最好“和”的,但我发现了一个真理,这是毛主席曾经说的, “以斗争求团结则团结存。”我也是本着这样一个精神,为了团结,当需要斗争的时候,我不敢回避斗争。为了得到真正的团结。我只有准备付出更大的代价进行斗争。但是呢,我也要做到“有理有利有节”。这次,我答应在这样的情况下有条件的签字。因为是已经形成的客观事实,所以我也写了一个诗词,叫:“有理有利有节,立场动机正确。得道必多助,可否相信灵术,灵术,灵术,理力无穷无度” 。“斗为斗中和,和为和中斗;斗中有和,和中有斗;以和压和见真和,以斗压斗见真斗”。我希望,我们这些个斗争能够尽快结束,单是我个人的愿望是做不到的。我曾经跟丰台区工会领导谈到,说尽管说了一些美丽的名词,以后如果(不给我)“穿小鞋”,我就满意了。我决不想要求领导对我给予什么特殊的照顾,我只想把我当成一个一般的同志一样地看待,而不是口头上对我比任何人都尊敬,暗地里使绊。我说尽管现在做不到,也不可能了,总是“当面说好话,背后下毒手。”但是,背后,由于我这个具体身份,我是个最小的干部,给穿上一个“小鞋”。如果说有一百次或者二十次工资改革,如果有一个数限制,中央不写出来“纪由应该升级” 的话。您不要使出这个,恰巧我是最后这个百分之一不应该升级的话。我就满意了。其他的问题呢,我说也都是如此。我有缺点,我有错误,我说领导如果能开诚布公地骂我一顿,哪怕骂错了,我们还可以交换意见,就不要当面跟我说好听的然后整我。我希望像这样。不愉快的事情,今天是一个转折点,从现在起,我们要真诚地团结起来,而不是口头团结起来。

我的话完了。

原告:纪由,男,77岁,汉族,离休干部,住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东路12405
被告:丰台区总工会,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镇东安街36号。法定代表人: 王春兰 电话:63813953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未合理合法补发拖欠原告工资的侵权责任。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因对原告拖欠补发原告合理合法的工资及利息未按时支付造成原告精神伤害应承担法律后果责任

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对原告受陷害错划右派的问题作出事实求是的结论。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相关的费用。

事实和理由
1958年原告系北京市丰台区总工会工会秘书,由于1959年受到被告单位的陷害,被错划右派分子,于1959年—1962年原告被劳动教养、1962年——1969年在农场劳动就业改造、19691978年又服刑10年,在这20年中,被告没有支付给原告一分钱工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中央69号文件给原告平反了,但没有作出实事求是的结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78年底再审判决宣告原告无罪。按照当时党的政策,经法院平反无罪的,被告作为原告的原单位应立即向平反人员补发服刑期间的工资,但被告一直不给原告补发20年的工资。

此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丰台区区委、北京市信访办反映情况并写信,曾经发到了中央政治局、北京市委、丰台区区委以及各大报社,但均无结果。在原告持续不断的上访、申诉后,直到2008年,被告才给原告进行补发工资,但是只按照原告1952年定的行政干部19级每月78元人民币给原告补发,补发的20年工资共计21432元人民币(其中11432元为工资,10000元为补助)。

原告认为被告对原告补发的工资应该在29年之前补发,且现在补发的工资不合理也不合法,既未考虑经济的发展及物价上涨因素等因素,也未考虑社会经济变化的因素。依据法律规定,被告已经侵犯了原告获得合理工资报酬的合法权益。

原告享有要求被告补发工资的权利,且该权利是一项民事权利,受宪法保护,虽然法律没有直接对有关文革期间因被错关错判而导致的补发工资问题作出规定,但《民法通则》第六条中作出了"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的规定。这可以说明,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形下,适用国家的政策来调整有关的社会关系。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落实政策领导小组扩大会议纪要〉的补充意见》的通知(即中办发[1986]6号文)及其它相关的政策性文件,都明确了"‘文化大革命'中因冤、假、错案被扣发的工资,必须如数补发"的原则。由此可见,原告要求所在的单位补发其在文革中因冤假错案而被扣发的工资,是国家政策所赋予的一项权利,根据《民法通则》第六条之规定,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一项民事权利。

原告有权要求按物价水平调整补发工资金额如前所述,该项权利既然属于民事权利,则理应依民法进行调整《民法通则》第四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在1959年2月至1978年12月错案纠正之时的20年间,原告被被告扣发的工资待遇仅为14796元(详见证据目录)。该数额是原告在服刑期间所应当实际得到的工资金额。而被告作出补发决定的时间为2008年10月18日,10月31日才交到原告本人手中。

众所周知,由于物价水平的变化,现时的数额为14796元的货币,其价值远远小于六七十年代数额为14796元的货币的价值。很明显,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进行了5次大规模的物价上涨调整,原告目前的退休金每月为4450元人民币,而在六七十年代的工资每个月仅仅为78元人民币,在当时属于高工资,从工资来看,两者相差了50倍,因此,只是补发数额相同而价值远远低于被扣工资的货币,是极不合理的。

原告在1979年平反后,依据相关文件原告理应获得被扣发的20年工资,但被告迟迟不给原告补发工资,经过原告的不断上访,申诉、写信反映情况后,被告于2008年10月18日终于给原告补发不合理的工资,已历时30年了。

基于上述的本案事实,原告作为一个忠于党和国家的老退休干部,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履行法定义务。

此 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原告:

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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