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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泉缨:给胡锦涛总书记的申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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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 11:43: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周和胡同是清华“四”派的战友。



周泉缨给胡锦涛总书记的申诉信
周泉缨
200898


【说明】
今天是2010年12月31日,我决定在“清华校友网”公
开发表《周泉缨给胡锦涛总书记的申诉信》。
在此我要特别说明的是:
1)至今为止我的冤案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2)2008年9月8日,我在长达十九余年生活和医疗无任何保障的情况下,通过各种渠道将此信送给胡锦涛同学,然而一直未果;
3)此后我只好在不少朋友的帮助下,最后以深圳市无业游民的身份,于2009年向深圳市社保部门申请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结果我在补交了4万余元人民币保险金后,自2009年6月起在深圳市领取无业游民的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

【内容提要】
19年前,湖北省纪委以莫须有的罪名开除了我的党籍。这一冤案,是改革开放初期湖北省令人震惊和悲惨的东湖公司大冤案中的个案。事实证明,无论是东湖公司大冤案还是我个人的冤案,都是当时湖北省当局为了在胡耀邦问题上搞政治投机、人为制造的冤假案。然而,十九年来,由于湖北省纪委的百般阻挠,我竭尽全力进行申诉,也未能解决自己冤案的平反问题。
所以,我控告湖北省纪委,在“三个代表”思想发表之前,人为地制造冤案廹害我,剥夺我作为一个党员的基本权利,草菅我的政治生命;控告湖北省纪委,在“三个代表”思想发表之后,拒绝为我的冤案平反,实质上是在阻碍党由坚持无产阶級专政向坚持“三个代表思想”方向转变。
我要求湖北省纪委作为我19年冤案的始作俑者和被告,对我案予以回避;要求中纪委纠正当年支持湖北省纪委将我的党员档案从我的支部所在单位中国汽车工业进出口公司抽离调往湖北的错误做法,将我的党员档案从湖北省纪委重新调回中国汽车工业进出口公司;要求中央责成中国汽车工业进出口公司党组织为我的冤案平反,一并解决我晚年的民生问题。

【目录】
一、四十余年来我成了冤案专业户
(一)毛泽东主席亲自平反的冤案
(二)关于揭批“四人帮”的冤案
(三)与“胡耀邦问题”有关的冤案
二、东湖公司大冤案的实际情况
(一)我与东湖公司之因缘
(二)东湖公司“失天时、无地利、人不和”
(三)所谓“东湖公司大案要案”
(四)东湖公司案百分之百是个大冤案
三、我个人的冤案的事实真相
(一)所谓的“证据”
(二)纯属莫须有
(三)完全是人为编造
四、我个人的冤案的被处理过程
(一)滥用法律手段
(二)利用“整党登记”追杀
(三)利用“胡耀邦去世”追杀
五、我个人的冤案的申诉过程
(一)十余次申诉石沉大海
(二)向俞正声书记申诉
(三)再向俞正声书记申诉
(四)俞正声离鄂赴沪之后
(五)企图让我永世不得翻身
六、制造东湖公司大冤案的政治实质
(一)按既定政治目的建立假案
(二)按既定政治目的制造假案
(三)按既定政治目的处理假案
(四)一个严酷的教训
七、我控告湖北省纪委
八、我对中央的要求(“复杂问题简单化”)

【附录】
一、湖北省委书记关广富1986年2月19日的重要讲话
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国东湖智力开发联合公司的情况报告》
三、中共华中科技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周泉缨挪用公款问题的复议决定书》
四、周泉缨呈送俞正声书记《请求对开除我党籍处分再复议的报告》
五、中共武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湖北党风》的文章:《一个值得警惕的问题》
六、1986年5月13日《湖北日报》文章:《贪污、投机倒把犯方原春落网》
七、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改判方原春的判决书
2010.12.31注:本信在网站上公开发表时,【附录】省略。)

【正文】
胡锦涛总书记并中央政治局常委:
我叫周泉缨,今年65岁,清华大学汽车专业1966年毕业生。今天我给中央写这封信,从我个人申诉冤案和谋求生存的角度而言,完全是“山穷水尽”和“走投无路”之举,颇有些当年湖南农民那种“前不通,后不通,穷人四处无路走,一心去找毛泽东”的味道;而从党“坚持‘三个代表’思想,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而言,我的信依然坚守我40余年来百折不挠为民族和国家的复兴而奋斗不息之信念。

一、四十余年来我成了冤案专业户

我由于出身问题,从小深受外婆佛教思想的影响,因此自幼就立下宏愿:“今生今世为天下所有孩子生来平等而奋斗到底”。回想起来,正因为我的人生始终坚持这个普度众生的宏愿,再加上我对理论研究的特殊爱好,让我在大变革时代连续蒙受了世人少遇的三个冤案。事实上,我在大学毕业后的40余年来,成了我们这代人中的“冤案专业户”。

(一)毛泽东主席亲自平反的冤案

我的第一个冤案发生在1967年“7.20事件”之后不久。当时的中央由于错误地估计了“7.20事件”的背景,提出了“抓军内一小撮”的文革口号,从而让国家政权的支柱——军队面临被冲垮的危险。在这个国家和民族的命运出现严重危机的关头,我作为一个不知天高地厚的青年大学生,凭着忠诚于党和人民的一腔热忱,斗胆抛出了震惊文革朝野的大字报:《四一四思潮必胜》和《炮打中央文革组长陈伯达》,旨在向毛泽东主席进行強谏:要求中央对文革运动紧急刹车,并对冲击军队的造反派施以列宁讲的“铁的手腕”。结果我被打成反革命,投入了北京功德林监狱。不过不到一年,即1968年7月27日,毛泽东主席为了制止清华大学文革两派武斗,紧急召见了首都红卫兵五大头头。在这次召见中,毛泽东主席一方面公开批判了我的大字报《四一四思潮必胜》,他老人家认为我的这篇大字报实际上鼓吹“无产阶级打天下,不能坐天下”,因此他“想不通”;另一方面,他老人家还是网开一面,没有在政治上判决我死刑,他老人家称我是“四一四的理论家”,说“理论家有不同意见,应该允许他讲,不应该抓,应该放了,否则就没有民主了。”就这样,毛泽东主席亲自为我的第一次冤案公开平反。
回想起来,我的第一个冤案相比我后来遇到的两个冤案,是历时最短、最讲道理的一个冤案。这个冤案,给了我人生一个明确的方向性的提示:理论思维是我人生的强项,我应该随缘充分发挥这个强项,争取在理论创新领域为国家和民族多做贡献。

(二)关于揭批“四人帮”的冤案

我的第二个冤案发生在1977年。那年三月,《人民日报》发表了党内理论家邓力群的文章——《敌我关系的根本颠倒》。文章中心内容是讲资产阶级只能在党外而不能在党内,理由是只能由阶级产生党、而不可能由党产生阶级,文章旨在推倒毛泽东主席关于“资产阶级就在共产党内”的论断,从而彻底否定文化大革命。当时,我从世界观而言还是一个纯真的马列主义者,我仍然坚信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提出的无产阶级专政论断是真理;我认为毛泽东主席关于“资产阶级就在共产党内”的提法,是马克思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在逻辑上之必然,因此毛泽东主席发动文革的初衷和目标不应被否定,而应该否定的是文革的极左路线及其代表人物“四人帮”。于是,我再度进京贴大字报,公开与党内理论家邓力群的有关文章对垒,结果我被有关当局扣上“干扰和破坏揭批‘四人帮’运动”的帽子,于1977年7月逮捕进了北京半步桥监狱。这次冤狱时间长达30个月,比我第一次冤狱多了一倍半的时间,不过当局最终还是实事求是地承认我不属于“四人帮”体系,从而认定我与邓力群的争论纯粹是思想问题,因此予以平反,并于1979年底无罪释放。
我的第二个冤案,让我的世界观发生了脱胎换骨的变化。在长达两年半的冤狱生活中,我通过对文化大革命全过程和马克思主义整个理论体系的认真反思突然顿悟:文革的问题不是出在毛泽东主席关于“资产阶级就在共产党内”的论断上,而是出在马克思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上,因为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的矛盾,如同男人与女人的矛盾一样,是不可能用一方消灭另一方的“专政”方法去解决的。所以,当我离开北京半步桥监狱回到我的工作地点(河北省成安县)时,我已经不是一个马克思主义者,而是一个彻底的改革者了。我下定决心,为了国家和民族的前途,通过改革开放,去创生崭新的治国理论。

(三)与“胡耀邦问题”有关的冤案

我的第三个冤案,就是今天我走投无路、廹不得已直接向总书记提出申诉的冤案。这个冤案,是湖北省当局为了在“胡耀邦问题”上搞政治投机,背离实事求是的原则、人为制造的冤假案,也是我40余年中遇到的三个冤案中最不讲道理的冤案,且历时尤长,自1989年9月我被湖北省纪委以人为编造的、莫须有的“利用职权,挪用公款四万元”的罪名开除党籍进而撤职处分到如今,19年来这个冤案一直压在我的身上。应该说,相比我的前两次冤案,第三个冤案对我的人生影响巨大。
从正面而言,我的第三个冤案事实上鞭策我快速登上了彻底证伪马克思主义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思想最高峰。
1990年,在被开除党籍后,针对“六四”之后全国上下弥漫着“反和平演变”的极左政治氛围,我再度奋笔疾书,给中共中央、全国各省市党政机关和全国各大报刊杂志寄去《应用辩证法更新马克思主义哲学——献给继续改革开放的中国共产党人》等文章(该文章发表在深圳大学1990年第三期学报上),中心思想是敦促中国共产党“更新马克思主义,继续改革开放”。后来邓小平举世瞩目的南巡,无疑证明了“六四”之后我向党和中央关于“更新马克思主义,继续改革开放”的进谏,是正确和难能可贵的;
1997年,我在佛祖的“缘起说”的启发下顿悟和创生了人类历史上最先进的“统一论哲学”体系,并在网上不断发表运用“统一论哲学”彻底证伪马克思主义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文章;
2005年,我为了指导现代人类正确把握自己的信仰,出版了《现代佛学(统一论哲学)》;
2006年我出版了《文化大革命是历史的试错——对毛泽东主席公开点名评判我的回应》,前所未有地正确、科学地评判了文革与“六四”两大政治事件;
2007年我又出版了《和谐世界理论——统一论哲学思想》,在理论上原则解决了人类社会避免阶级、民族相互残杀和政权暴力更替的问题,并明确地论证了现代社会的理想模式是“阶级等强度制衡”的和谐社会;同时创造性地指出,世界上发展中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正确途径和方式,应该是强化执政党领导集团正确路线的权威,按照各自民族的历史与世界环境,正确构建和运用三位一体、和谐制衡的三个现代法宝:国家控制法宝、权力制衡法宝和福利社会法宝(注:我的上述三部论著的电子版,在香港“大风网站”上可以查阅)。
从反面来讲,我的第三个冤案对于我的生活乃至生命都带来了巨大的困难。由于湖北省纪委的百般阻挠,我的第三个冤案事实上令我19年来失去了最基本的生活来源。为了生存并支持我全力坚持理论研究工作,我和我的家庭只能依靠我夫人打工维持生计。2006年,我在撰写《文化大革命是历史的试错——对毛泽东主席公开点名评判我的回应》一书的过程中,由于过度疲劳,不幸患了肠癌,从而使整个家庭生活陷入了无法自救的危难之中。最后,还是我的佛教老师本焕老和尚教我的招数救了我一命:我依靠向以清华大学校友为主体的亲友们化缘逃过了人生的这一劫。
所以,无论于公还是于私,我都决意为我的第三个冤案彻底平反申诉到底。我认为这至少是对我的论著《和谐世界理论——统一论哲学思想》的真理性的一个考验。

二、东湖公司大冤案的实际情况
由于我个人的第三个冤案是湖北省东湖公司大冤案中的个案,所以我在直接为我个人的冤案进行申诉之前,有必要向中央简明扼要地介绍一下东湖公司大冤案的实际情况。

(一)我与东湖公司之因缘

东湖公司(全称:中国东湖智力开发联合公司)成立于1984年6月,是改革开放中我国第一家科技型的民办公司。东湖公司是当时在湖北省搞整党联络工作的胡德平(胡耀邦总书记之子)的全力支持下,由湖北省武汉市108所大专院校共同组建的、湖北省报经国务院批准的改革试点单位。
1984年8月,我由胡德平推荐,从河北省调进湖北省武汉市,档案存放于东湖公司的董事单位——华中工学院(即1989年的华中理工大学,2004年的华中科技大学),然后停薪留职出任东湖公司副总经理,主持东湖公司总部的日常工作。胡德平是我在文革后期结识的朋友,1983年,我实际上在胡德平的父亲胡耀邦总书记的关怀下,依靠河北省成安县干部群众上下一致的好评入党提干。调进湖北之前,我在河北省成安县任经委副主任,并主持成安县经委工作。应该说,从胡德平推荐我进东湖公司的第一天开始,我就决心以一个彻底的改革者的姿态,通过改革开放最前沿的实践,为国为民探索崭新的治国理论,这也是我第二次冤案平反时离开北京半步桥监狱时的宏愿。不过我万万没有想到,一年之后,命运就以19年、甚至可能比19年更长时间的第三次冤案,来鞭策我兑现这个宏愿。

(二)东湖公司“失天时、无地利、人不和”

东湖公司开业营运不到一年,就由全国首创的湖北省的改革试点单位,沦为湖北省委书记公开点名的“大案要案”单位,真可谓一落千丈!然而,痛定思痛,实事求是地说,我认为这是东湖公司“失天时、无地利、人不和”之必然。
首先,东湖公司“失天时”,是指东湖公司开业营运半年多一点,胡德平就因某种原因离鄂返京,这使得东湖公司在政治上失去了性命攸关的上层支持;
其次,东湖公司“无地利”,是指东湖公司的诞生地湖北,从文革乃至追溯到辛亥革命,百年来都以残酷的阶级博杀而闻名天下,历史注定了湖北这方水土实在不适宜于改革试点单位的生存与发展,因为改革开放本质上正是与“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路线相悖的;
第三,东湖公司“人不和”,是指东湖公司的领导班子——总经理班子的结构不合理,管理水平低,协同作战能力差,尤其是总经理由党外学朮型知识分子出任,更令东湖公司难以在湖北这样的特殊环境中生存与发展;加上东湖公司的业务摊子从一开始就铺得过大,这个问题显得更为突出(注:东湖公司在被立为“大案要案”单位之前,正式营运不到一年,就开办了民办大学一所、民办医院一个、横向科技协作公司多家、内外贸易分公司多家、翻译出版公司一家等等)。基于这种局面,胡德平离鄂返京前,在我的建议下,曾邀湖北省省长黄知真与东湖公司正副总经理四人一起开会,试图在组织上解决总经理班子结构不合理问题,结果由于有关方案沒有取得黄知真省长的认可,这次努力以失败而告终。
在上述“失天时、无地利、人不和”的三大因素的综合作用下,湖北省改革开放历史上令人震惊和悲惨的第一个大冤案,就落到了正式营运不到一年的东湖公司身上。

(三)所谓“东湖公司大案要案”

1985年8月初,根据员工揭发和有关调查,我们掌握了东湖公司下属的民办东方分公司在贸易中“吃回扣”的经济案(注:按照当时的政策,民办公司在贸易中“吃回扣”属经济犯罪,后来由于考虑到民办公司资金自筹、自负盈亏,所以有关的政策有了变化)。由于东湖公司成立一年来,既无主管单位,又无党组织,因此经东湖公司总经理班子研究决定,将上述东湖公司自查的东方分公司“吃回扣”案,如实主动报告湖北省政府。与此同时,东湖公司全体党员一致同意书面要求湖北省委派工作组帮助东湖公司建立党组织,并帮助东湖公司总经理班子整顿公司经营管理,以便使东湖公司的改革试点工作更好地开展与完善。然而,谁也没有料到,不到一个月,东湖公司上述对党的改革事业负责任的做法,竟成了东湖公司遭遇灭顶之灾的契机。
1985年9月2日,以关广富为首的湖北省委派遣人数超过东湖公司总部四倍有余的100多人的庞大的湖北省政府检查组,进驻和检查东湖公司。对东湖公司而言,该检查组事实上是集党、政、纪、公、检、法六种职权于一身的一元化专政机构,它对东湖公司中的任何人,都同时拥有三位一体的“立案权”、“取证权”和“处理权”。因此,至少在检查组未完成其历史使命而被撤銷前,其对东湖公司的所有处理意见都是至高无上的,而湖北省党、政、纪、公、检、法的任何机构,都只能无条件执行之。
1986年2月19日,湖北省委书记关广富在省直机关领导干部会议上的讲话中,将东湖公司定性为“大案要案单位”(见附录一)。
1987年2月,正值胡耀邦不再担任总书记之际,湖北省政府办公厅以“鄂政办发[1987]15号”文件的形式转发了省政府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国东湖智力开发联合公司的情况报告》(见附录二)。
该报告在“经济犯罪十分突出”的标题下,展示了省政府检查组自定自报的检查东湖公司的骇人听闻的“战果”:“检查组立案检查29人,经过反复调查核实,已有26人的问题报到政法机关批准,依法逮捕23人,收审3人”;
同时,该报告又在“正副总经理严重违纪”的标题下,列举了东湖公司正副总经理的一大堆所谓“严重违纪问题”,所有这些“严重违纪问题”除我的以外都已被事实证明是公司管理工作中的失误问题,而唯有我这个当时东湖公司上下一致公认没有任何经济问题的副总经理,反而被莫须有地指控有“挪用公款问题”而被开除党籍,具体指控内容是:“副总经理周泉缨,利用职权,挪用公款四万元,并提供公司银行账户,供其胞妹叶淑娅无证倒卖旧服装”。

(四)东湖公司案百分之百是个大冤案

根据我和有关的东湖公司员工20余年来对东湖公司大冤案处理过程的追踪和调查,除了检查组进驻东湖公司前,由东湖公司总经理班子自查自报给省政府的“东方分公司‘吃回扣’案”之外,当年湖北省政府检查组“侦查”出来的所谓“东湖公司大案要案”,主要由四个所谓的经济案组成:“总部人员案”、“深圳大华分公司案”、“武汉山友分公司案”和“武汉华源分公司案”,而这四个具体的案子,全部都是检查组歪曲事实、人为编造出来的冤假案。
首先,“总部人员案”和“深圳大华分公司案”,从开始就不是检查组关注的重点,加上涉案人员均为湖北省的干部子弟,因此,在检查组撤离被整垮的东湖公司后不久,这两个冤案就由相关的法律机关予以甄别和平反。
其余两个冤案,即“武汉山友分公司案”与“武汉华源分公司案”,则是检查组的检查重点,它们事实上都是检查组为达到指控我的目的而故意编造出来的两个政治型的经济冤案:
“武汉山友分公司案”是当年震惊湖北朝野的所谓“造反
派重新集结‘梁山’”的政治型的冤假案,我因此案被武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湖北党风》1986年第四期有关文章上点名批判(见附录五)。1987年山友分公司经理孙建春等四人因此冤案共被判刑24年。其后,经有关人员的艰苦奋争,最终于1992年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鄂法(1992)告刑监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宣告无罪、彻底平反,然而事后此四人既无经济补偿,又不予解决民生问题,其中一人因身患癌症含冤离世。2003年至2005年,俞正声书记为解决上述“武汉山友分公司案”孙建春等四人的民生问题连续七次做出批示,并形成有关的红头文件,遗憾的是,由于俞正声书记离鄂赴沪任职,上述红头文件,事实上已成为一纸空文。
另一“武汉华源分公司案”,是1986年5月13日《湖北日报》公开点名批判的所谓“贪汚、投机倒把案”(见附录六)。该案也是检查组编造并指控我“在改革中伙同经济犯罪分子一起以权谋私”的冤假案子。至今为止,该冤案虽经有关的法院予以部分甄别减刑(见附录七),但因受我个人的第三个冤案尚未平反的制约,该冤假案还未彻底平反,具体的冤情,我将在后面详细申述。
综上所述,经过20余年光阴的洗涤,当年以关广富为首的湖北省委、省纪委大张旗鼓地向湖北全省宣判的所谓“东湖公司大案要案”,真相已经大白:该案除了由东湖公司在检查组进驻东湖公司之前自查自报给省政府的“东方分公司‘吃回扣’案”以及发生在东湖公司成立之前早已审判过的“华源分公司胡葵案”外,凡由省政府检查组自行侦察处理的案子(逮捕或收审15人,其中9人被判刑)百分之百是省政府检查组人为编造的大冤案。正因如此,20余年来这些冤案基本上陆续得到了有关的公检法机关的甄别或平反。

三、我个人的冤案的事实真相

我个人的冤案实际上是东湖公司大案中的个案,严格地讲它属于东湖公司大案中的“武汉华源分公司冤案”相关的一部分。
正是在这个“武汉华源分公司冤案”中,我被当时湖北省政府办公厅以1987年15号文件冠以所谓“利用职权,挪用公款四万元”之罪名。
1989年9月,湖北省纪委通过华中理工大学纪委,用上述所谓“利用职权,挪用公款四万元”之罪名开除我的党籍。

(一)所谓的“证据”

2004年,我向俞正声书记提出书面申诉。由于当年我被开除党籍时,根本没有按照党章的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有关“证据”未向我核实,更未通过支部大会听取我申辩,所以,如同此前15年的多次申诉一样,我只能依据我所看到的1989年9月华中理工大学纪委开除我党籍的《处分决定》中的“证据”进行申诉。经俞正声书记批示,湖北省纪委通过“中共华中科技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校纪[2004]14号文件《关于周泉缨挪用公款问题的复议决定书》(简称《复议决定书》,见附录三)”给予我“维持开除党籍原决定”的答复,其“证据”是:
“周泉缨、叶淑娅多次找东湖公司所属的华源公司副总经理胡葵借款,1985年5月15日,胡让华源公司会计方原春从其兼职的‘通汉’公司开出一张4万元的支票,由胡交给了叶,经周同意,叶将此款转到山友公司的财务账上,随即于5月16日、18日、31日分三次从山友公司提出4.128万元。6月3日,华源公司开出了一张4万元的支票转到通汉公司的财务账上。叶淑娅还款时也是分三次以转账支票的形式还给华源公司,至1985年10月26日,叶将4万元借款全部还清。”
令人惊讶的是,上述《复议决定书》所展示的“证据”,与15年前(1989年9月)我被开除党籍时的“证据”,居然有重大的差异。这里有两种可能:一种可能是湖北省纪委至今仍在继续伪造迫害我的证据,另一种可能则是15年前他们开
除我党籍时就根本没有将重要证据与我见面。总之,我作为一个党员的基本权利,在15年前就被湖北省纪委剥夺了。(注:有关1989年9月开除我党籍的《决定》之“证据”,与15年后,即2004年的《复议决定书》之“证据”,均展示在附录三《关于周泉缨挪用公款问题的复议决定书》中。)
而事实上,上述指控我“利用职权,挪用公款四万元”的所谓“证据”,全都是歪曲事实编造出来的伪证。为此,2007年5月10日,我通过向俞正声书记再申诉——《请求对开除我党籍处分再复议的报告》(见附录四),对湖北省纪委指控我的上述伪证进行了全面彻底的驳斥(如下)。

(二)纯属莫须有

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当年我妹妹叶淑娅通过胡葵借方原春4万元承包款之事,纯系私人之间进行借贷之合法民事,此事不仅与东湖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无关,与我当时的东湖公司副总经理之职权更无关,因此给我冠以“挪用公款”之罪名,纯属莫须有:
1)我在东湖公司任职期间,从未与任何人,包括我的任何部属在内,商议和实施过挪用公款事项;
2)“东湖公司分公司条例”明确规定,由于分公司资金自筹、自负盈亐,因此总公司只任命和承认分公司经理为分公司法人代表,分公司的财权与人权均集中于分公司经理之手,而分公司副经理、会计以及其他人员全部由分公司经理自聘,总公司对其人事归属与劳务报酬概不负责。所以,最初我并不认识华源分公司副经理胡葵。之后我通过我妹妹叶淑娅去见胡葵,目的非常明确,就是为了审核胡葵拟借给我妹妹的款项是否确与东湖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无关。后我妹妹将她从胡葵处借来的4万元支票交我审核,我清楚地看到4万元支票款属“通汉贸易公司”所有,支票用途明文为“叶淑娅借款”。基于此,我才确认胡葵拟借给我妹妹的款项确与东湖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无关,从此之后我再也没有过问我妹妹的有关业务;
3)1990年华源分公司兼职会计方原春减刑5年、服刑4年期满,我特意赴武汉专访她,她告诉我,当年通过胡葵借给我妹妹的4万元款,是她被华源分公司经理刘莉聘用为兼职会计之前就已经承包的通汉贸易公司汉口门市部的个人承包款。1986年5月13日《湖北日报》第二版的文章《贪汚、投机倒把犯方原春落网》(见附录六),也证明方原春当年确实承包了通汉贸易公司汉口门市部。

(三)完全是人为编造

从事实的角度而言,湖北省纪委指控我“挪用公款”的所谓“证据”,完全是湖北省纪委背离我党实事求是的原则,人为编造出来的:
1)在所谓的“挪用公款”的“证据”中,关于“胡让华源公司会计方原春从其兼职的‘通汉’公司开出一张4万元的支票”以及“6月3日,华源公司开出了一张4万元的支票转到通汉公司的财务账上”这两点,与当时华源分公司实际的财务运作制度根本不符。因为按照“东湖公司分公司条例”,方原春作为华源分公司的兼职会计,在财务上只能听命于该分公司的法人代表和正经理刘莉的指令,而胡葵作为该分公司的业务副经理,他不是法人代表,根本无权越过分公司正经理刘莉去指令会计动用分公司的资金,更不必说“让方原春”动用华源分公司以外的方原春私人承包的通汉公司的款了。仅凭这一点,就足以证明湖北省纪委的所谓“证据”的虚假性;
2)我妹妹叶淑娅通过胡葵借方原春的私人承包款4万元,与方原春如何处理有关的财务账目,完全是不相干的两件事情。况且方原春作为银行退休人员兼任多家民办公司的会计,事实上是改革开放初期武汉的民办公司进行资金融通和拆借的一种中介人,正因如此,当年胡葵能以自己的私人信誉,通过方原春借到她的私人承包款;也因如此,有关的法律机关根本没将方原春以“拆东墙补西墙”的办法处理有关的财务账目视为违法,这一点可从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对方原春案的改判书(见附录七)上得以证明。而湖北省纪委基于其既定的政治目的,硬将上述两件法律上毫不相干的事情扯在一起,进而为栽赃我“挪用公款”之罪名编造证据;
3)在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对方原春案的“改判书”中,原判方原春九年刑,后经其申诉改判为四年刑。这四年刑的依据,是因为她经胡葵借给我妹妹的4万元承包款中的1.5万元,至改判时还未追回,因此法院只能认定这1.5万元为方
原春的贪汚款(见附录七)。然而事实上,方原春根本没有贪汚这1.5万元,而是当年检查东湖公司的省政府检查组有意将款“贪汚”了,然后反过来廹害方原春,让她白白坐了四年冤狱。有关具体情况如下:
大约在1985年9月省政府检查组进驻东湖公司之前,东湖公司总部人员一时发不出工资,为此我临时借了我妹妹拟还方原春的1.5万元承包款,去立一个东湖公司实业部的账号,以便向各个分公司收取管理费并解决总部人员发工资难的问题。结果,账号刚立起来,省政府检查组就进驻东湖公司,我妹妹未还方原春的1.5万元承包款也就被冻结在东湖公司实业部的账号上。省政府检查组有意将这1.5万元承包款隐匿不报,从而将方原春打成所谓的“贪汚犯”投入监狱。

四、我个人的冤案的被处理过程

我个人的冤案的被处理过程,实际上是湖北省纪委为代表的湖北当局,对我个人蛮横无理的一路追杀过程。

(一)滥用法律手段

正如前面所述,湖北省政府检查组事实上是集党、政、纪、公、检、法权力于一身的一元化专政机构,因此从一开始检查组就按照其既定的政治目的,对与我个人的冤案相关的“武汉华源分公司案”,有计划有步骤地滥用法律手段:
第一步,检查组将华源分公司会计方原春逮捕入狱,并将方原春的所谓“罪证”,未经审判核实就公布于1986年5月13日的《湖北日报》上(见附录六);
第二步,检查组原拟拘捕华源分公司正经理刘莉,由于刘莉是民主党派人士,因此她从她的渠道提前得知消息而逃之夭夭,结果检查组以“明知逃犯下落,不向政府举报”为由,将刘莉不满18岁的女儿关进拘留所,刘莉的亲友通过统战渠道向检查组的上司提出抗议,为此检查组在审讯刘莉女儿半个月毫无收获之后,不得不将其释放。在此过程中,刘莉得了神经分裂症。检查组撤离东湖公司后,刘莉才回到武汉的原住所,公检法机关从此没有再去理会她;
第三步,1986年6月21日,检查组从我妹夫的山东老家将我妹妹叶淑娅拘捕关进武汉收容所,追查她未还胡葵的1.5万元款(即方原春4万元承包款之一部分)。我妹妹如实交待:此款原本早还胡葵,只因中途被我借去建立东湖公司实业部账号,结果被检查组冻结在东湖公司实业部账号上,故未能归还胡葵。检查组拘留我妹妹三个月后只好将其释放;
第四步,检查组决意拘捕胡葵。由于胡葵在被刘莉聘为华源分公司业务副经理之前存在投机倒把诈骗的前科,因此做生意特别谨慎,这使检查组在华源分公司业务运作过程中根本抓不到胡葵的把柄。于是检查组转从胡葵的投机倒把诈骗前科入手,硬讲胡葵被聘为华源分公司副经理之前的问题不清,重新将其逮捕入狱(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1987]年度刑一字第9号判决书)。更有甚者,检查组居然将胡葵的这个在东湖公司成立前发生的与东湖公司毫无关系的所谓投机倒把诈骗问题,移花接木、堂而皇之地收录在《关于检查中国东湖智力开发联合公司的情况报告》之中(见附录二);
第五步,在上述四步的基础上,检查组企图将我投入监狱:首先,1986年5月6日,检查组以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的名义,向我的住地——华中工学院发送《传唤证》,传唤我去该分局的“打经办”问讯;其次,1986年6月左右,东湖公司的山友分公司经理孙建春等已被投入冤狱,审讯人员公开向其宣称:“我们搞山友公司就是要搞周泉缨的问题。我们也清楚周泉缨是胡德平的好朋友,胡德平算个什么干部,他的问题我们不是照样搞?!至于周泉缨,不出几天就会同你们一样进到这里来,不信你们走着瞧!”当时我在东湖公司大多数员工的支持下,决定为东湖公司大冤案进京“告御状”,原定从武昌上火車,后根据知情员工报告,检查组正准备抓我入狱,于是我在几个员工的保护下,从汉口乘短程车出武汉,再转长程车进京。如今回想起来,当年检查组之所以最终没将我投入监狱,原因可能有二:一是检查组编造我“利用职权,挪用公款四万元”的假证据,难以在法律上成立;二是检查组的后台老板关广富当时在政治上还不具备彻底搞倒胡德平的实力。

(二)利用“整党登记”追杀

1988年4月,湖北省纪委将检查组给我编造的所谓“利用职权,挪用公款四万元”的假证据转到我的档案所在单位——华中工学院,要求当时的华中工学院党委借“整党登记”处理我。然而,华中工学院党委在我的问题上,没有屈从于湖北省纪委的压力。1988年5月27日,华中工学院党委在我所在的支部大会上公开宣布对我的问题的审查结论:“华工党委经认真研究认为,周泉缨同志在东湖公司任职期间的问题属于改革中的问题,不是谋私问题,不影响周泉缨同志整党登记。”此后不久,我调离华中工学院,离开湖北省这个是非之地,后赴中国汽车工业进出口公司深圳分公司任副经理。

(三)利用“胡耀邦去世”追杀

1989年胡耀邦去世,“六四”爆发,我由于不认同“六四”的大民主方式,并认定在理论上没有确认中国的正确发展道路之前,单靠推行自由、民主不但救不了中国,反而可能给民族复兴事业带来不必要的风险,因此根本没有介入“六四”。然而,正是在这个历史的节骨眼上,湖北省纪委趁胡耀邦去世之机,对早已调离湖北的我采取了非常的组织措施进行追杀:
1989年7月,湖北省纪委进京借助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权威,从我的工作单位中国汽车工业进出口公司人事部门将我的党员档案从人事档案中抽离出来调回湖北省华中理工大学;
1989年9月,湖北省纪委又以华中理工大学纪委名义,在不向我核实证据、不让我参加支部大会公开申诉自己意见的情况下,缺席判决我的政治死刑——开除我的党籍,“理由”还是1986年湖北省政府办公厅15号文件指控我的“利用职权,挪用公款四万元”;
1990年4月,中国汽车工业进出口公司人事部门被廹给予我撤职降薪处分;
1990年7月,湖北省纪委通过中国汽车工业进出口公司人事部门下了将我调往武汉市汽车工业公司的调令,企图达到在政治上永远监控我的目的。
胡耀邦去世后,面对湖北省纪委蛮横无理的一路追杀,我深深地意识到,我人生遭遇的三次冤案,明确地展示了我个人、甚至我们民族与无产阶级专政之间关系的变化过程,因此无论就国家与民族的命运而言,还是就自己的政治命运而言,我更加坚定了今后全力以赴、专心致志发挥自己人生的理论研究之强项,去证伪马克思主义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和探索我们国家新的正确发展道路的决心。
为了避免再度陷入湖北省纪委对我永无休止的廹害,我没有执行中国汽车工业进出口公司调我去湖北省武汉市汽车工业公司的指令,为此我失去了基本的生活保障,不得不依靠我夫人一人打工,去坚持我的理论研究。

五、我个人的冤案的申诉过程

1989年底起,我开始了长达19年的漫长的冤案申诉里程。

(一)十余次申诉石沉大海

在俞正声出任湖北省委书记之前,我曾经不下十次、向一切可能提出申诉的党内各级机关以及有关官员提出申诉,要求他们为我主持公道,然而无一不是石沉大海。

(二)向俞正声书记申诉

2003年6月俞正声出任湖北省委书记。我与东湖公司有关人员一起,致力于争取东湖公司大冤案整体平反,同时我们分别就自己个人的冤案,向俞正声书记提出申诉。结果,东湖公司大冤案的整体平反未获成功,而我却收到了湖北省纪委2004年11月以华中科技大学纪委(即1989年的华中理工大学纪委)的名义给我下达的《关于周泉缨挪用公款问题的复议决定书》(见附录三),宣布维持1989年9月开除我党籍的处分决定。
正如我在前面提及的,上述《复议决定书》中的所谓“证据”,与15年前(1989年9月)我被开除党籍时的所谓“证据”有重大的差异,所以,该《复议决定书》事实上成了湖北省纪委剥夺我作为一个党员的基本权利的铁证。

(三)再向俞正声书记申诉

2007年4月底,在清华大学校庆期间,有关校友经认真研究和讨论提示我,由于原湖北省委书记关广富的政治生命实际上已经结束,因此用个案申诉的办法向俞正声书记继续申诉,可能能够平反自己的冤案。于是,我于2007年5月10日给俞正声书记寄去《请求对开除我党籍处分再复议的报告》(见附录四),对湖北省纪委指控我“挪用公款”的伪证作了全面的批驳。
2008年1月7日我与我夫人陆平威走访了华中科技大学纪委,纪委书记管和纯与处长熊美欣接待了我们,并向我们明确表态:
第一,我2007年5月10日给俞正声书记寄去的《请求对开除我党籍处分再复议的报告》以及有关我“利用职权,挪用公款”问题的所有历史资料都已经转华中科技大学纪委处理;
第二,华中科技大学纪委经过认真审核研究认为,过去开除我党籍是极左的做法,证据不实,不少证据自相矛盾,而且没有当事人留下的任何笔迹,理应平反,因此华中科技大学纪委决定将上述意见写成报告,呈报湖北省纪委批准;
第三,如果湖北省纪委仍然坚持开除我党籍的原决定,则由湖北省纪委自己下达有关文件,华中科技大学纪委决不再出此类文件。

(四)俞正声离鄂赴沪之后

2008年7月,俞正声早已离鄂赴沪任职,同时华中科技大学纪委要求为我平反恢复党籍的“阅件报告”报往湖北省纪委也已达三个多月,在此情況下,我赴武汉走访了湖北省纪委“审理室”,询问湖北省纪委对华中科技大学纪委的上述“阅件报告”的态度,湖北省纪委“审理室”刘亚萍处长明确答复我:经省纪委领导研究,认为我的“案子时间隔得太长了,省纪委不予受理也符合党的政策”。为此,我再度通过电话询问华中科技大学纪委书记管和纯,管书记也明确告诉我:“华中
科技大学已将你的案子交省纪委,从此以后我们不再过问你的案子,你可直接去省纪委‘案件室’询问”。

(五)企图让我永世不得翻身

总之,经过19年的申诉,虽然我的党员档案所在单位华中科技大学纪委总算重新回到1988年4月“整党登记”时华中工学院党委所持的正确立场上,并为我的冤案平反向湖北省纪委呈上了明确的报告,但是由于俞正声书记的正确权威在湖北消失,致使湖北省纪委仍然得以坚持其错误权威,对我的冤案不依不饶维持原判。由此可见,湖北省纪委处分我的种种理由,无论是1989年9月旧的“违纪证据”,还是2004年11月新的“违纪证据”,无论是“利用职权,挪用公款”,还是“历时太长,不予受理”,都只是一种官样文章而已,一句话,湖北省纪委处心积虑地处分我的真实目的,就是要在政治上把我彻底打倒,让我永世不得翻身。

六、制造东湖公司大冤案的政治实质

关于湖北省当局制造东湖公司大冤案的政治实质问题,涉及我国改革开放的治国方略。
众所周知,由于文革的彻底失败,无产阶级专政的治国方略在党内外被普遍地质疑,因此中国改革开放治国方略的理论基点只能有两个:一是坚持国家与民族复兴和崛起的总目标;二是通过改革开放,实事求是地探索国家与民族复兴和崛起的具体路线。这就是邓小平关于“摸石头过河”的改革开放理论之精髄。
因此,党在处理改革开放中的种种问题和案件时,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成为正确指导和有效控制改革开放的关键(成功地“摸石头过河”的关键)。换言之,实事求是是改革开放的命根子,如果不实事求是,改革开放就必然会扭曲、失真,甚至失败,共产党就必然会因此而失掉执政地位。
而正是在这个涉及共产党执政命运的关键问题上,作为湖北省委书记的关广富在处理东湖公司问题时,不仅事实上拒绝站在邓小平改革开放理论一边,而且不折不扣地继承了文革“四人帮”乱国亡党的一套。

(一)按既定政治目的建立假案

如前所述,东湖公司是湖北省报往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有明确政治背景的改革试点单位。1985年8月,东湖公司自查自报了自己分公司的经济案,并书面要求湖北省委派工作组帮助东湖公司继续抓好改革试点工作。通常而言,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一个高级干部的湖北省委书记关广富,出于其职业性的政治风险意识,绝不可能在短短一个月时间内,断然派遣一个庞大的检查组进驻东湖公司检查“经济大案”,更不可能很快就将检查的矛头直指胡德平。显然,关广富在此表现出来的反常的冒险精神,只能说明其向东湖公司果断采取之决策,源自某种既定的政治目的,而绝非实事求是的调查研究。这个既定的政治目的,后来在关广富1986年2月19日重要讲话(见附录一)中提及“中央领导同志指出的政治上的自由主义问题”得到了充分的佐证。所以,不言而喻,关广富当年看似冒险地将东湖公司立为“大案要案”单位的目的,是借中央斗争之风,行政治投机之实。

(二)按既定政治目的制造假案

按既定的政治目的编造伪证、制造假案,是检查組检查东湖公司大大小小的“案件”的基本手法。正因如此,所谓的“东湖公司大案要案”百分之百是个大冤假案,这一点已为历史雄辩地证明。其中,以检查组重点检查的“武汉山友分公司案”和“武汉华源分公司案”为最典型。
如前所述,所谓的“武汉山友分公司案”,实际上就是武汉市纪委早已公开点名批判我的“造反派重新结集的政治案”(见附录五),后来检查组将其改成“诈骗案”,无非是要编造一个能拿到桌面上的罪名罢了。为了编造“诈骗案”的伪证,检查组用销毁经济合同的办法,将“山友分公司”经理孙建春等四人逮捕判刑总共24年。但由于经济合同是双向的,尽管检查组销毁了“山友分公司”方面的有关经济合同,却无法跨越省市销毁与“山友分公司”做生意的企业的有关经济合同。最终“武汉山友分公司案”终获法律上的彻底平反,从而也连带性地证实了“山友分公司”的“造反派”不存在“重新结集造反”的政治问题。
同样,如前面已揭示的,“武汉华源分公司案”的实情是:检查东湖公司的省政府检查组自己有意“贪汚”了我妹妹还方原春的1.5万元承包款,从而让方原春为这1.5万元白白地蹲了四年冤狱。

(三)按既定政治目的处理假案

纵观当年湖北省政府检查组侦查出来的“东湖公司大案要案”的四大具体经济案件,即“总部人员案”、“深圳大华分公司案”、“武汉山友分公司案”和“武汉华源分公司案”,无一不是检查组按照关广富的政治目的人为地认定和处理的。其中,以莫须有地给我冠以“挪用公款”的罪名,无休止地在政治上对我一路追杀、欲将我置之死地为最典型,究其终极原因,无非是由于当年我代表东湖公司广大员工,不断进京告关广富为首的湖北省委的“御状”,一针见血地揭露他们制造东湖公司大冤案的政治实质:是反改革;是不顾湖北改革事业之前途,不顾东湖公司员工之死活,一意孤行在胡耀邦问题上搞政治投机。

(四)一个严酷的教训

东湖公司大冤案得以在湖北产生并长期维持,就干部执政素质而言,是湖北当局无视民众基本权利,唯权力、唯意志地摧残我党执政的战略资源的劣迹;而从体制上讲,是湖北当局自觉或不自觉地坚持无产阶级专政的旧体制,“以阶级斗争为纲”,对党的改革力量进行残酷镇压的一个悲剧,这对于党向坚持“三个代表”思想构建和谐社会的方向转变,无疑是一个严酷的教训。

七、我控告湖北省纪委

回顾我承受第三个冤案19年来的人生,我想我作为我们民族哲学与政治思维的积极创新者,应该感谢湖北省纪委,是他们为我制造了第三个冤案,让我承受了迄今为止19年的冤屈,事实上也为我彻底证伪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和创生人类历史上最先进的“统一论哲学思想”提供了必要的社会环境与条件;但是,我作为坚持探索党的正确执政路线的忠诚党员,站在捍卫人民最高利益的立场上,则必须控告湖北省纪委:
首先,我控告湖北省纪委,在“三个代表”思想发表之前,在政治上唯权力、唯意志地、完全背离我党的实事求是原则,人为地制造冤案廹害我,剥夺我作为一个党员的基本权利,草菅我的政治生命;
同时,我还要控告湖北省纪委,在“三个代表”思想发表之后,拒绝改正其人为地制造冤案廹害我的错误,拒绝为我的冤案平反,实质上是在阻碍党和国家由坚持无产阶級专政向坚持“三个代表思想”方向转变。

八、我对中央的要求(“复杂问题简单化”)

所以,我期望中央彻底批判西方自由主义关于“依靠‘市场经济’和‘民主法制’的自在发展能够拯救人类”的错误理论,坚决强化中央正确路线的权威,切实有效地制约地方党组织的权力,迅速提高党的“三个代表”的执政水平。
同时,我要求中央终止湖北省纪委对我的廹害,为我19年被开除党籍之冤案平反,并妥善解决我晚年的民生问题。具体而言,为了将我的冤案这个“复杂问题简单化”:
1)我要求湖北省纪委作为我19年冤案的始作俑者和被告,对我案予以回避;
2)我要求中纪委纠正当年支持湖北省纪委将我的党员档案从我的支部所在单位(中国汽车工业进出口公司)抽离调往湖北的错误做法,将我的党员档案从湖北省纪委重新调回中国汽车工业进出口公司;
3)我要求中央责成中国汽车工业进出口公司党组织,为我19年被开除党籍之冤案平反,同时一并解决我晚年的民生问题。
祝总书记和政治局常委们健康快乐,顺利完成自己的历史使命!
周泉缨 (签字)
2008年9月8日于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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