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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谠:二十世纪的中国革命(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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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9 00: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探索“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严肃地对待公民概念

  尽管重新构建党和国家的“领导机构”在目前至关重要,但从长远看,中国最根本的问题在于建立“社会主义法制”与“社会主义民主”。这里的挑战是使一直在纸面上存在的宪法对公民权和政治权利的保障有实际意义。我曾在上文区分了群众与公民的概念,它们代表了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政治权力与市民社会——联系的不同方式。我进而注意到,当代西方的国家建构的基础是公民概念;并引用了T.H.Marshall的观点:公民权、政治权利和社会经济权利164依次在十八世纪到二十世纪这一时期得到实现。最后,我提出一个问题,中国在共产党领导下的发展是否会是一个始终社会经济权利的进步、然后转向公民权和政治权利进步的过程。让我进一步我为什么提出这个问题。

  尽管存在失业问题,165过去三十年中在社会经济权利上取得的进步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虽然经历了大跃进后的严重倒退,以及文化大革命所导致的经济混乱。1954年宪法第九十一条至九十四条关于社会经济权利的条款并非仅仅是一纸空文。人们甚至可以认为,城市中的“铁饭碗”、“大锅饭”、人浮于事、劳动力未得到充分利用,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党对这些权利的首要关注。1946-52年间的农村土地改革必须被视为在提高贫农和中农社会经济权利方面的巨大成功,虽然这一成功是以地主和富农的社会经济权利为代价的,而且,它也导致了针对后者的群众恐怖统治。毛泽东在1955-56年考虑欠妥的加快合作化进程的政策以及灾难性的公社化纲领,目的都是提高贫下中农——国家中社会经济地位最低的群体——的社会经济水平,但在这一过程中,所有农民自土改以来所获得的社会经济权利丧失殆尽。这两项措施都产生了有害的后果,但这并不能否定毛泽东的善良初衷。从经验中学习的过程最终导致1978年农业生产责任制(显然是成功的)的逐渐发展。在这一发展过程中,自1955-56年以来被剥夺的许多社会经济权利重新回到所有阶层的农民手中。

  与社会经济权利相比,公民在各个时期事实上享有何种公民权与政治权利,完全取决于党的思想和政治路线。在文化大革命中,宪法对公民权和政治权利的保障受到较以前更加粗暴和无耻的践踏。166必须提出的问题是,新宪法的通过是否会产生某种不同的结果?就形式上的保证而言,1982年宪法删除了以前宪法的一些重要条款。1954年宪法第八十七条“国家供给必需的物质上的便利,以证公民享受这些自由(言论、出版、结社、游行和示威)” 的条文被删除了,正如在1975年和1978年宪法中那样。1671982宪法还删除了罢工的自由,这一自由自1975年起一直在纸面上受到保障。1681978年宪法第四十五条保证公民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169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大通过宪法修正案已经废除了这一条,1982年宪法自然没有恢复该条文。

  但是,新宪法确实包含了一些在纸面上促进公民权的重要变化。它恢复了1954年宪法的一项条款(作了有趣的修改),翻译为“公民……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citizens…are equal before the law.)。1954年宪法的中文版中,该条文为“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现在的新条款为“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正式翻译为“公民……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citizens…are equal before the law.).170这一条款在1975年和1978年宪法中都被删除,因为它有悖于毛主义的学说:在无产阶级和剥削阶级之间无平等可言,171在更宽泛意义上,它也有悖于法律的阶级本质学说。172新的中文措辞也不会轻易受到没有考虑到阶级差别的指责。修改后条文的辩护者解释到:在立法上,国家可以而且的确区别对待不同阶级或阶层的人们,但在执法上,尤其是在司法过程中,每个人都应受到平等对待。173

  在中国的制宪历史上,新宪法首次规定(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相对于草案的类似条文,它增加了“诬告陷害”一语以示加强。第三十七条增加了“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收查公民的身体”,加强了对人身自由的保护。这些新的条款的目的显然是为了防止重新出现文化大革命中普遍存在的权力滥用现象,这些滥用通过援引毛的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而披上合法的外衣。宪法还加强了对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保护。

  关于司法和执法机关的规定显示了某些进步,同时也有倒退。联系到我们对政治体制的讨论,最有趣的变化是第一百三十五条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引入了制约均衡的观念。174新宪法删除了1975年和1978年宪法中关于重大反革命案件要发动群众讨论和批判的相似——尽管不完全相同——条款,从而使法院得以独立判决,不受群众意见的干扰。1975年关于“检察和审理案件”实行“群众路线”的条文也被删除。对于我们的目的而言,这些删除的重要意义在于,它们突显了群众观念和公民概念的差异,以及在这一个案中的不可调和性。尽管没有写入宪法,但党中央在过去三四年中废除了党委对法院审理的案件或在法院判决公布前复审的制度。当然,毫无疑问,人民法院的党组织必须向同级党委汇报和听取指示。它们必须严格听从党的领导,并取得它的支持。同样的规则也适用于检察院。175因此,党的控制只不过是没有以前那么具体或者直接而已。

  1982年宪法里有一点比1954年宪法176倒退。1982年宪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写道:“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177此处提及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即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和县以上的地方人大常委会。178一位中国作者注意到,这种双重领导制在实际运作中往往意味着地方权力机关扮演主要角色。地方干部经常非法干涉地方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他们中的许多人仍然用上级或自己的意见代替法律。尤其是在对经济工作或干部违法事件行使检察权时,地方检察院的独立性缺乏实际保证。179但就连这位作者也强调,废除双重领导制,恢复上级检察院垂直统一领导体制(这二者都是他所建议的),不会影响党的领导,因为地方检察院的党组织受地方党委领导。

  对法院和检察院系统的这些讨论再次提出一个问题:自三中全会以来,在实际运作中是否发生了任何变化。答案是,公民个人较以前享受更大的保护,使他们免受群众行动、其他个人、党的个别干部、党的具体单位、党外组织,以及未经党授权的行政机关的侵犯。但是,就整体而言,个人的公民权仅仅通过党的自我约束和预先承诺得到保护。党现在认识到,经历了文化大革命之后,所有中国人对公民权的重要性有了新的评价。它还认识到,一种保障公民权的制度是提高中国人民的“积极性”——即发挥他们的活力、能力和创造力——的一个重要因素。

  政治权利也取得某些进展。1979年7月1日五届人大二次会议规定,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将通过秘密投票直接选举产生。它还通过一项规则,规定任何一级人大都将实行差额选举,同时允许选民或人大以“预举”方式产生候选人名单。但是全国人大和省级人大的代表仍然由间接选举产生。有一个有趣的特征使得人民解放军的政治权力制度化。人民解放军将选举265名全国人大代表。181假定人民解放军的总人数是4,200,000,则每名代表大约代表15,849人,182而每名非人民解放军代表所代表的人数,在农村是1,040,000,在城镇是130,000。

  中国人相信,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和社会民主必须携手共进,互相促进。这一信念也许具有深远意义,如果人们认真努力在社会的各个层面(尤其是基层)实施这项原则的话。但是,所有这些文字上的变化必须首先内在化(internalized).

  中国人相信,社会主义民主是“更高的民主”,即高于资本主义民主。然而,如果西方从建立公民权力,实现政治权利到落实社会经济权利经历了三个世纪的话,那么,列宁主义的政党国家需要多长时间在一个相当不利的条件下实现“高度民主”呢?

  概括:“科学规律”、大众支持与法制

  中国的政党国家是中国对整个二十世纪面临的危机作出反应的最终产物。这场危机最强烈地表现在政治领域,但政治危机根源也存在于市民社会和经济,并受到国际环境的强烈影响——包括中国在国际权力结构中地位的变化,“先进”国家提供的挑战与“模式”,资本主义世界经济的冲击。正如人们通常所理解的那样,中国不得不在几十年内同时面对和解决西方几个世纪以来陆续遭遇并逐步处理的许多问题,诸如商业革命,工业革命,启蒙运动,政治革命,以及最近在政治、社会和经济领域的增量变化与改革。在中国,危机是全面的,允许克服危机的时间则是短暂而有限的,因为它需要在敌对的国际环境中生存。

  全面危机紧迫感排除了渐进的增量改革的可能性。也排除了改良的方法,这种方法寻求逐一单个解决基本问题——工业化、教育、文化“复兴”和科技进步,并希望由此使政治上的统一、安定和进步得到保障并被置于坚实的基础之上。此外,显而易见的是,如果不首先建立一个强大的中央集权国家,以协调方式处理这些基本问题,这些问题无一能够得到解决。这样,政治权力就不得处于首要地位。

  在二十世纪初极度无组织的中国社会,传统秩序已经崩溃,对取而代之的基本原则并未形成共识,政治权力不得不以一种明确的意识形态为基础,并以新的组织结构为中心建立起来。考虑到中国在世界上的地位,二者不得不或完全或部分从外国引进。马列主义和列宁式政党结构被一群激进的异化知识分子接受。他们然后根据这种意识形态寻求中国社会的全面改造。阶级斗争概念适用于中国的政治和社会情景,那里冲突是常见的状态,它深深植根于无组织的结构。阶级斗争概念有助于党在追求权力时识别和利用这些冲突。它有助于党使自己的政策、战略与策略合法化。它比蒋介石的教条更令人信服,蒋一方面重提儒家的和谐、诚信等概念,固守传统道德法则,另一方面持续进行内战,实行强权政治,玩弄各种阴谋诡计。

  阶级斗争与社会革命涉及暴力手段的使用。归根到底,军事力量决定各政党、团体与个人的命运。但是,军事力量必须建立在社会政治基础之上。于是,阶级斗争和对军事权力的追求导致党渗透市民社会,以便动员和组织群众。由军事力量和群众运动所导致的社会革命本身带有集权主义倾向,190马列主义指导并由列宁式政党领导的社会革命则必然如此。在大部分革命时期,这种固有的集权主义倾向由于国民党压倒优势的军事力量而受到制约。中国共产党发现,承认并促进群众自身的利益会导致胜利,温和的纲领是建立各种社会力量大联合的必要基础。但是,随着1949年内战的最后胜利,它成为列宁式政党国家的执政党。党外不存在任何抗衡力量对其权力进行制衡。在实施改造社会分层制度和建立社会主义的纲领中,政党国家对市民社会的渗透更加深入。

  文化大革命的极端主义导致深刻的集权危机。它也促使那些曾经失势然后又恢复权力的领导人重新审视支撑着社会、政治和经济方针并曾得到过他们拥护与支持的意识形态教条和“指导思想”,审视他们曾参与建立的政党结构与政治体制的各个部分。

  正如文化大革命标志着五四时期以来政治权力对市民社会日益渗透的趋势达到高潮,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基本意义则在于它标志着这种趋势的逆转。这可以从以下事件中看出:工作重心从阶级斗争转移到社会主义建设上来,认可检验真理标准的讨论,重新解释毛泽东思想,发动对毛泽东的非神化过程并否定个人崇拜,迅速重建比文革前享有更大自主权的群众组织与职业协会,转变农业政策与农村制度的方向,以及开始重新考虑以前的地主富农和知识分子的地位。所有这一切预示着政治权力从对社会的深层渗透中退却,以及政治控制的放松。这样,市民社会得以重新恢复,社会团体与个人的能动性、创造性也得到解放。此后不久,四项基本原则又被重新强调,目的是维系与过去的连续性,重建强大的政治权威,以及防止自由化和宽松政策失去控制。

  这样,三中全会路线与四项基本原则构筑了两大边界地带,界定了一条政治、社会与经济改革得以向前推进的宽泛的中间道路。这些改革最终在十一届六中全会、十二大与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上变为成型的方针。它可以归为三类:第一,改革党的领导制度与干部制度;第二,在改革国家制度的同时重新界定党和国家的关系;最后,寻求“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更严肃地对待公民概念。但所有这些改革都被限制在列宁式政党国家的框架内,这是不容挑战的。制度化是所有这些改革背后的基本过程——它也是一个同时加强列宁式政党国家的过程。

  今天支配中国政治生活的是一个新的“范式”,它是上一个世纪以来中西对抗的产物。在这个“范式”中,传统与现代、旧与新、外国范例与中国实际、西方知识与中国思维方式,有时只是并行不悖,有时结合成一个不稳定的混合体,有时则完全融合。但就其整体、明确的方向、基本内容、设定的目标而言,这个范式主要是现代的,尽管它的某些部分、它隐含的支撑、结构形式方法论是传统的。

  政党国家的合法性原则依赖于三个概念:“科学规律”、大众支持与法制,这些概念也是规定它与社会和个人关系时的指导思想的渊源。对马克思主义者而言,“科学法则”是真理的最高形式。它代表了非马克思主义者所谓的目的理性与工具理性,它同时处理价值问题与事实问题。马克思主义社会发展总规律指向人类进化的必然结果,即最终实现最高价值——一种含混而不确定的共产主义乌托邦。这些总规律在中国具体条件下表现为支配中国社会主义重建的规律。它们为探索中国式的社会主义道路提供正当性,为中国国家和政府结构的概念与形式提供合法性。目前强调的是由于中国不同社会经济领域的具体特征而产生的“特殊规律”的存在,这是毛泽东以后中国与过去的重大不同,191因为它为赋予不同社会团体与职业相对自主权提供了理论基础。

  从中国历史的漫长视野来看,“科学规律”取代传统的“天”的概念与新儒家理的概念作为权威合法性的来源。这是一个常识性的说服,讨论这一问题超出了我的知识能力。最近中国对“科学规律”的强调确实提出一个马克思主义政党声称的基本问题——它能够掌握这些规律的确切知识并用之来指导国家的政治、社会和经济发展。

  在现代世界,所有形式的政权——无论是民主制、权威主义或极权主义政权——都把大众支持作为合法性的来源。中国个案的有趣之处在于,中国共产党如何在内战和对外战争中建立起广泛的大众支持,在文化大革命中丧失,然后又在1978年后开始重新获得这种支持。取得大众支持的过程与当重申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的认识论原理密切相关。将这一原理提升到首要地位使党的注意力转向社会团体与个人的需求、生活状况和行为方式。此外,这一认识论原理决定了对“科学规律”的探索,譬如对人民利益的关注构成某些规律的内容。这一过程代表了“意识形态再功能化”(refunctionalization of ideology),即把意识形态与社会现代化与经济增长的功能要求联系起来。恢复了功能的意识形态与“科学规律”反过来以如下方式加强了大众支持:科学规律的要求以及关于社会现实及其关系的判断构成具体公共政策的基础。后者反过来产生对政党国家的支持,制造有利于自身延续和扩张、并因此有利于政权稳定的既得利益。

  为了恢复大众的支持,群众路线受到重视,而群众政治运动与群众动员作为政策实施的方法式被抛弃。由于绝大多数从前的“地主”和“农民”被重新界定为地方共同体的普通成员,“人民”与“群众”术语的涵盖面大大扩展。知识分子被界定为从事脑力劳动的工人阶级的一部份。商人队伍缩小了。群众路线再次成为毛泽东在1927至1955-56年间综合的那种在两大利益之间维持适当平衡或实现可接受妥协的手段——一方面是党的基本政治利益,它必须予以优先考虑,另一方面是人民所理解的当前的社会经济利益,它不应该也不能被牺牲。

  强制法制或法律尊严作为合法性(legitimacy)原则及规范社会政治行为的指导思想,是中国共产党新的起点。尽管它仅仅基于党的自我限制,因而不像其他两项原则那样有坚实的基础,但在新的宪法和一系列法律法规中,政治权威与知识过程的模式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制度化。国家的意志——它在党的领导之下——必须通过法律方式来表达。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取代群众运动成为界定和实施政策的方式。在宪法体系中,公民概念及其公民权观念占据了更加重要的地位,得到较以前更加严肃地对待。政治权利在纸面上扩大了,在现实中也可能变得更有实际意义,尽管它们仍然被限制在列宁式政党国家的框架之内。“社会主义法制”与“社会主义民主”的观点被综合为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与法律化。“社会主义民主”在理论上成为法律的组成内涵。中国一些改革者主张国家法律是“科学规律”的法律表述。如果这种观点被接受,法律将被赋予前所未有的尊严。对有些人而言,法治应该被置于人治之上,前者代表了非个人化的、不可变更的“科学规律”的统治,后者则常常因个人特性、不可预见性、不可靠性和容易出错而导致失误。对另一些人而言,应该由法治完全取代人治。

  开始强调法制意味着国家政治生活中发展出某种确定性与可预期的模式。实现支配政治结构、国家社会关系、中国公民地位的基本规则制化与法律化表明,经过三十三年之后,例行化的程序(the process of routinization)终于启动。即令如此,中国革命达到这一阶段所用的时间也比其他大多数革命要长得多,这与多数观察家们的期望与希望相反。也许是漫长的革命内战积聚了强大的能量并产生了一大批激进的革命者,这种能量与这个群体阻碍例行化的进程,并在这一进程启动后又逆转了它,在中国近期历史上,例行化过程决不能被描述为“卡里斯玛的例行化”,而应被理解为通过否定卡里斯玛来实现例行化,认识到这一点是很重要的。

  在实现“社会主义民主”之前,必须先实现制度化、例行化并接受法治原则。现在这一切正在尝试之中。但是中国人要花多长时间才能实现“高度民主”与“高度精神文明”呢?难道二十世纪以及未来中国的发展就像陆游诗句所描绘的那种旅程:

  山重水复疑无路,

  柳暗花明又一村。192

  (摘自邹谠著:《中国革命再阐释》第1章,有部分段落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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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4 T.H.Marshall使用的术语是“社会权利”,但其含义也包括经济权利。

  165 关于失业人数和在城市劳动力总数中所占的百分比,参见《北京评论》,1983年3月28日:21。

  166 刘少奇曾试图援引宪法保护自己。关于这一段令人感伤的事件的细节,参见于浩成、张友渔编,《宪法论文集》2:276。它最早报道于红卫兵的出版物。

  167 着重号为笔者所加。吴杰的文章引证报刊杂志的发行量增加了约十倍,试图为这一删除辩护,同上,180。在一篇值得注意的文章中,张宗厚和孙旭培隐晦的批判了这一删除。张友渔编,《宪法论文集》(北京,群众出版社,1982)1:187-89。在通常情况下,中国并不实行事先检察制度,但是对出版自由有其他限制。同上,195-201。

  168 罢工自由首次见于1975年宪法第二十八条。

  169 此项权利首次见于1975年宪法十三条。

  170 着重号为笔者所加。

  171 我无法确定拒绝该条款与攻击彭真“真理面前人人平等”的名言有多大关系。据于浩成说,这项宪法条文,以及许多其他条文早在1957年反右运动中就受到批评。于浩成,张友渔编,《宪法论文集》续编:275同时参见王礼明,崔敏,同上,83-84。

  172 武步云,《法学研究》,1980,第5期:15。

  173 李步云,张友渔编,《宪法论文集》,2:114—23。尽管该文有些说法值得商榷,但作者的解释与C.Herman Pritchett关于美国“法律平等保护”概念的论述并无很大不同。Pritchett写道:“平等保护的原则并非指所有的阶级立法或法律歧视都是无效的。……平等保护所要求的是,处在同一情形下每个人享有相同的权利,并承担相同的法律义务。”The American Constitution System (New York:McGraw-Hill,1971),111。

  174 1975年宪法事实上废除了检察院系统。据第二十五条,“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

  175 金默生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张友渔编,《宪法论文集》,1:266-67。

  176 1954年宪法第八十三条写道:“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地方国家机关的干涉。”着重号为笔者所加。其潜台词是立法机关的最高权威并不适用于执法机关。

  177 着重号为笔者所加。此处的潜台词是立法机关的最高权威适用于执法机关。

  178 第一百O四条。

  179 金默生,《民主与法制》,1982年,第6期(1982年6月25日):3。他评论的是宪法草案中的同一条款。很明显,地方检察院系统仅仅在1980年才得以完全恢复。

  181 《会议文件》,310。

  182 如果宪法条文中的人民解放军一词包括所有在人民解放军机构中工作的人,则15849这个人数会有所增大。关于这一点我还需搜集更多的资料。

  190 我采纳了N. S. Timasheff“集权主义”一词的用法,用以指“国家职能的无限扩张”,并用以表明“一个用抽象手段分离出来、可能在各类社会出现的特征。” N.S.Timasheff,Totalitarianism,Despotism,and Dictorship,收入Carl J.Friedrich编,Totalitarianism(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54),39。关于这一问题的进一步论述,见我向Luce Seminar at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提交的论文(1980年5月),Back from the Brink of Revolutionary-Feudal Totalitarianism:A Preliminary Observation。稍有删节与修改的版本可见于Victor Nee和David Mozingo编辑,State and Society in Contemporary China(Ithaca,N.Y.: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83)。这个版本转载于The Cultural Revolution and Post-Mao Reform:A Historical Perspective一书第五章,并参见该书序言,页xxxii-xxvi。

  191 尽管毛很早就认识到支配战争的“特殊规律”的存在,他并未将“特殊规律”概念扩展到其他人类事务领域。更何况,毛的军事战略战术、以及他的建军原则是受政治挂帅原则支配的。他接受克劳塞维茨的观点,正确地认为“战争是政治的延续”,但他把这条原则推得更远。对他而言,战争的“特殊规律”由政治支配并服从于政治。现在的领导人关于特殊规律及其与政治关系的概念显然不同。见The Cultural Revolution and Post-Mao Reform:A Historical Perspective一书第五章。

  192 读者也许愿意回顾或查阅中国最近出版的一些重要文章,其中包含以下不同含义对这句诗文的引用。

来源:《中国革命的再阐释》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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