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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关于对“内蒙古人民革命党”的处理意见1968.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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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7 08: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内蒙古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关于对“内蒙古人民革命党”的处理意见
1968.07.22;内蒙革发〔68〕 351号

在伟大领袖毛主席的一系列最新指示的光辉照耀下,内蒙古自治区的无产阶级文化 大革命形势大好,挖乌兰夫黑线,肃乌兰夫流毒的群众运动取得了巨大胜利。在这场“挖肃”斗争中,广大革命群众对内蒙古人民革命党(以下简称“内人党”)进 行了大量地调查研究工作,不但比较深入地调查研究了第一次国内战争时期成立的“内人党”,并且揭露了在一九四五年日寇投降后成立的以哈丰阿、特木尔巴根等 一小撮民族反动派操纵把持的“内人党”。还揭露了哈丰阿等在内蒙党内最大走资派乌兰夫包庇之下,钻入共产党内、窃据了重要职位,他们在中共中央于一九四七 年四月二十日正式决定“不组织内蒙人民革命党”以后,又非法组织的地下“内人党”及其它变种组织等反革命活动。这是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辉煌战果,是战无 不胜的毛泽东思想的伟大胜利。
“内人党”是个成立时间较早、涉及面较广、相当复杂的政治组织。为了严格 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教育群众,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集中目标,稳、准、狠地打击一小撮阶级敌人,夺取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全面胜利,对这个历史 上没有作过正式结论的“内人党”,根据广大革命群众和我们专案调查的大量材料进行研究的结果来正确地确定它的性质,制定政策,是非常必要的。

(一)“内人党”的发展过程

“内人党”出现在三个不同的 历史时期。
一九二五年十月,在国际国内革命高潮的影响和推动下,由蒙族当中的一些资产阶级知识分子发起 组织了一个内蒙古人民革命党。在张家口召开的第一次代表大会上,选出了以白云梯、郭道甫为首的十九名中央执行委员,提出了反帝反封建的政治主张。
它成立时,第三国际和国共合作的广州国民政府都派代表参加了大会,并得到了当时倾向苏联的冯玉祥的支持。
该党成立后,进行了一些反对民族压迫和反帝、反封建的宣传活动;由冯玉祥出钱、出军官,搞了一支四、五百人的武装, 叫“内蒙自治军”;而党的组织,并没有得到多大发展一九二六年夏,冯玉祥被张作霖打败,“内人党”总部也跟随冯玉祥退到了宁夏,“内蒙自治军”归了冯部。
一九二七年蒋介石叛变后,“内人党”也出现了剧烈的分化,党内争夺领导权的斗争也随之激化,一九二七年八月,该党在 蒙古的乌兰巴托召开的第二次代表大会上,选掉了白云梯委员长、郭道甫秘书长的职务(但仍是执行委员)。不久,郭道甫又篡任秘书长,掌握了领导权。一九二七 年九月白云梯从蒙古回来后,就公开投靠了蒋介石;一九二八年郭道甫也投靠了张学良,“九一八”以后又投靠了日本帝国主义。随后“内人党”的重要成员特木尔 巴根、朋斯克、博彦满都等人也都纷纷投靠日帝,成了蒙奸、日特。只有少数“内人党”成员流亡在国外。设在乌兰巴托的总部成了空架子,到一九三六年宣布取 消。
日寇投降后,哈丰阿、博彦满都、特木尔巴根等趁我党我军尚未进入内蒙东部之际,打起“民族解放”的 旗号,于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八日又搞起了内蒙人民革命党。十三名蒙奸、日特自封东蒙本部执行委员,哈丰阿为秘书长。他们用“送党证”、“追赠党令”等手段, 经过几个月的发展,内蒙东部的大部分旗县和东北邻近的一些蒙族聚居地区,都有了“内人党”的组织,一度掌握了这些地区的军政大权,它的成员多数是伪满官吏 和资产阶级知识分子。到一九四六年二月他们公开宣布解散“内人党”,转入地下,三月一日改名为“新内人党”,哈丰阿任书记。它的政治纲领也未改变,还是搞 什么“全蒙古民族的统一和独立”。
一九四五年底、一九四六年初,根据毛主席《建立巩固的东北根据地》的 伟大指示,我党我军先后进入内蒙东部地区,广泛开展了减租反霸、清算运动。并在同年四月三日于承德召开的内蒙古自治运动统一会议上,经过斗争,哈丰阿、特 木尔巴根勉强同意停止“内人党”的活动,实际上他们耍了两面派。而乌兰夫则违背中央指示,进行政治交易,把哈丰阿、特木尔巴根以及大部分“内人党”骨干分 子相继拉入共产党。一九四七年三、四月间,内蒙自治政府即将成立之际,哈丰阿、特木尔巴根等人又一次跳出来,要求公开组织“内人党”,企图和我党分庭抗 礼,争夺领导权。一九四七年四月二十日中共中央正式指示“不组织内蒙人民革命党”。经过激烈的斗争,终于挫败了他们的阴谋,“五·一”大会后宣布取消“内 人党”。
一九四七年五月一日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内蒙古自治政府成立,七月一日中国共产党内蒙古工作委员 会在群众中公开,进一步加强了我党对内蒙古自治区的领导。但是,“内人党”中的一小撮民族反动派并不甘心于他们的失败。他们在乌兰夫的包庇下,或者转入地下,或者另立旗号,秘密发展组织,与蒙修勾结,长期进行民族分裂叛国活动。每当国际国内阶级斗争激烈的时候,他们便兴风作浪。直到这次伟大的无产阶级文化 大革命运动向纵深发展的时候,这股反革命势力,才受到了广大革命群众的严厉打击。

(二)“内人 党”的性质

各个时期的“内人党”,产生的时代背景、纲领、路线、领导成员以及对当时国内革命的 态度不同,我党对它采取的方针政策也就不同,所以现在需要分别确定性质。
一、一九二五年十月到一九三六 年期间的“内人党”的性质
这个党是在国共合作、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产生的。它的政治主张和实际活 动,是反帝反封建、反对民族压迫、要求民族独立自由的,是符合当时革命潮流的。
这个党,政治上是资产阶 级民族主义的,组织上采取了单一蒙族的组织形式。它的队伍是以资产阶级知识分子为基础,吸收了一些官吏,喇嘛参加;它的领导人大部分是属于资产阶级知识分 子的右翼。这个党在革命遇到曲折时出现急剧的分化,正是反映了资产阶级政党的特点。
根据上述情况,我们 认为这个时期“内人党”的性质是资产阶级民族主义的政党。
二、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八日到一九四七年五月一 日“内人党”的性质
日本帝国主义投降后,国内的阶级矛盾发生了新的变化。毛主席英明地指出:“从整个形 势看来,抗日战争的阶段过去了,新的情况和任务是国内斗争。蒋介石说要‘建国’,今后就是建什么国的斗争。是建立一个无产阶级领导的人民大众的新民主主义 的国家呢,还是建立一个大地主大资产阶级专政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这将是一场很复杂的斗争。目前这个斗争表现为蒋介石要篡夺抗战胜利果实和我们反对他 的篡夺的斗争。”这场斗争在内蒙古东部地区也同样激烈地进行着。广大劳动人民迫切要求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之下,推翻国民党的反动统治,消灭阶级剥削和民族压 迫制度,建立一个各民族平等的民主的统一的新中国;而代表剥削阶级利益的哈丰阿、博彦满都、特木尔巴根等一小撮民族反动派,则要逃避人民的惩办,继续维持 其反动统治。他们为此目的建立起来的“内人党”,打着民族主义的旗号,以民族问题掩盖当时激烈的阶级斗争,公开宣布内蒙古要成为“蒙古人民共和国的一部 分”,“统一整个蒙古民族”,大搞“内外蒙合并”,组织“内外蒙合并”的签名运动。当这一目的未能达到时,又提出“高度自治”、实际是内蒙独立的主张。在 组织上,还是采取单一蒙族的组织形式。并于一九四五年十月建立了内蒙古人民革命青年团,作为它的助手。于一九四六年一月建立“东蒙自治政府”和“内蒙自治 军”,控制了内蒙东部地区的政权,实际上形成了独立王国。它的这种政治主张和活动,违背全国和内蒙人民的意愿,代表了内蒙地区剥削阶级的阶级利益。
这个党,当时在国民党和共产党之间,采取了投机的两面态度:它一方面和国民党反动派的大汉族主义政策有矛盾,但又与 其进行勾结,乞求国民党承认它对内蒙东部地区的统治地位;另一方面,由于我党我军力量的强大和苏联红军的占领,它没有公开反对中国共产党,还提出要同共产 党作“朋友”,妄图让我们支持它“独立自治”的主张。因此,在当时国共两党的激烈斗争中,它基本上属于一种中间势力。
我党我军进入内蒙东部地区后,遵照毛主席的民族政策和“对于国内各阶级互相关系的基本政策,是发展进步势力,争取中间 势力,孤立反共顽固势力”的教导,为了团结广大群众,集中力量,反对国民党反动派,对“内人党”采取了谨慎的态度和又团结又斗争的方针,使他们没有倒向国 民党反动派。但是,随着民主革命的深入发展,“内人党”的地方民族主义的纲领和活动也越来越具有反动性,所以,我党中央在一九四七年四月二十日明确指示: “不组织内蒙人民革命党。”
根据上述情况,我们认为这个时期“内人党”的性质,是地方民族主义的政党, 其领导权主要掌握在一小撮民族反动派手里。
三、一九四七年“五·一”后“内人党”及其变种组织的性质
一九四七年“五·一”大会上成立了内蒙古自治政府。我们伟大领袖毛主席在发给大会的贺电中明确指出:“我们相信:蒙 古民族将与汉族和国内其他民族亲密团结,为着扫除民族压迫与封建压迫,建设新内蒙古与新中国而奋斗。”毛主席的这一指示,给内蒙人民的解放指出了光明大 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毛主席又进一步指示:“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国内各民族的团结,这是我们的事业必定要胜利的基本保证。”但是“内人党” 中的一小撮民族反动派却反其道而行之。在中央已经决定不组织“内人党”后,哈丰阿等人继续施展两面派的伎俩,在公开场合宣布解散“内人党”,实际上,转入 地下,并且还组织了一些变种组织,继续推行“内人党”的反动政治纲领,进行反党叛国、民族分裂的罪恶活动。在“当代王爷”乌兰夫的卵翼下,和乌兰夫的反革 命修正主义集团勾结在一起,结成了一股颠复无产阶级专政,复辟资本主义的反革命势力。
因此,一九四七年 五月一日以后转入地下的“内人党”及其变种组织,是反革命组织。

(三)对不同时期“内人党”的 处理意见

一、凡参加一九二五年至一九三六年和一九四五年八月至一九四七年五月一日期间“内人 党”的,都不应视为参加反动组织。
二、凡参加一九四五年八月至一九四七年“五·一”期间“内人党”的, 按一般政治历史问题对待,但必须交代清楚;如是中共党员和国家干部,隐瞒这段历史者,严加追究。
三、对 于以“内人党”为掩护,逃避人民惩办的蒙奸、特务、牧主、地主、反动的封建上层和宗教上层分子以及其它反革命分子,均应按照党的有关政策规定予以惩处。
四、一九四七年“五一”大会后,“内人党”及其变种组织都是反革命组织。
其成员必须在此件到达后的一个月内到指定单位进行登记;抗拒登记者,加重惩处。
其支部委员和相当于支部委员以上的骨干分子,或虽无明确职务,而实际起骨干作用的分子,按反革命分子论处;如能彻底坦 白交代、检举揭发,可从宽处理;立大功者,也可不按反革命分子论处。
一般成员,不按反革命分子对待;拒 不交代、揭发者,应从严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革命委员会
一九六八年七月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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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宋永毅主编《中国文化大革命文库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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