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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仲民:“讲故事”的文化史研究——读《档案中的虚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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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0 14:36: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初看娜塔莉·泽蒙·戴维斯(Natalie Zemon Davis)该书这个颇具挑衅性的标题--《档案中的虚构--16世纪法国司法档案中的赦罪故事及故事的叙述者》[1],敏感的读者或许会以为:该书讨论的是档案史料的价值和辨析问题。其实不然,该书目的并不在于此或并不止于此,戴维斯书名中的“虚构”(Fiction)实际应该包括两层意思:“一方面是想像(象)的文学,另一方面是纯然的--有时候是可以欺骗的--虚构。”[2]这两层意思可以从作者的“夫子自道”中得到佐证:每当我展读这些赦免的皇家文件--法国的档案中充斥着它们的身影--我对于这些文件内容的文学品质感到惊讶,或者,我应该说,它们的“小说”品质。我的意思是它们的作者们将犯罪的事件形成至一则故事的程度。(第36页)这也可从该书副标题--“16世纪法国司法档案中的赦罪故事及故事的叙述者”中一窥端倪。

  大凡一本经典的史学研究著作,其所以优秀,无非在两个方面有所斩获--或者在材料上有新的发现和使用,或者在研究方法和解释上有所创新与突破。《档案中的虚构》在这两方面都做到了,作为一本法律文化史,《档案中的虚构》英文版自1987年问世以来,就佳评不断。[3]现在看来,该著已可厕身于西方史学界之经典行列。

  在此书里,首先,戴维斯发现和使用了“隆省档案”、“日内瓦国家档案”、“国家档案”、“巴黎警察局档案”等档案里所保留的“丰硕”的16世纪的赦免状,其中包括本书所直接使用的164个男性求赦书和42个女性求赦书。那么,为什么要选择这些资料作为研究对象呢?用作者的话来说就是:“因为它们是来自十六世纪法国较低社会阶级(而且确实也有来自其他阶级)的双唇、相对地不受干扰的最佳叙述来源之一。”(第39页)同时,这些“赦免状也是众人集体努力的成果,但他们给予了公证人正在倾听叙述的那个人更为广袤的眼界。”(第39页)但这并不就意味着这些赦免状在传统史料价值意义上是“真实的”,因为这些赦免状里所记载的赦罪故事太具有文学性和虚构色彩--泰半是文盲的犯罪者,往往在缺乏目击证人的情况下,为了求得国王的特赦--“在法律的限制范围内决定可行的故事轴线、以及将过去所耳闻和讲述的故事或源于其他文化架构所学来的叙事方法拿来运用”(第38页),所编造出来的、企图感动国王赦免自己罪状的故事。这些“赦免故事的成功在于创造一种真实感、可满足被原谅所需的叙述以及某种文学的统一性”,“注意力转到他们自身所受的不公平和精神的不稳定性,以及偶然事件所致的突发反应”(第147页)。求赦书在当时有很高的核准率,因此,求赦书里“故事”讲述的好坏与否直接与自己的身家性命息息相关:比较圆满的、“真实的”、可信的故事可能会使求赦者得到国王的赦免而被皇家法庭核准,而一个拙劣的、破绽太多的故事则可能会把自己送上“断头台”。这就给史家在利用这些求赦书时提出了挑战,这也就涉及到了戴维斯研究这些史料时所采用的分析方法和解释上了,如一个评论者所说:“这本书在方法论方面最出色的地方在于它对求赦故事的效果方面的强调:这些故事不仅意味着它们让我们进入一个其赖以产生的文化场景中,更意味着它们是为了某种目的而被讲述的,并有一个合理的、显而易见的效果。”[4]

  20世纪60年代以来,受到西方学术界“语言学转向”(Linguistic turn)的影响,历史学家日益认识到语言的模糊性与文本的不确定性,越来越注意个人的主体性因素。1973年,海登·怀特(Hayden White)的《元史学:19世纪欧洲的历史想象》(Metahistory:The Historical Imagination in Nineteenth-Century Europe)一书的出版,[5]在史学理论发展史上尤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在《元史学》中,怀特阐释了其“历史若文学”的思想,他“将历史作品视为叙事性散文话语形式中的一种言辞结构”,“史学家表现出一种本质上是诗性的行为”。[6]历史书写中包含了一种不可回避的诗学--修辞学的成分,历史著作在叙述的形式上,与文学叙述是没有什么实质区别的,只不过“历史”与“小说”之间的差别在于:史学家“发现”故事,而小说家“创造”故事。[7]《元史学》该书中表达的思想后来被认为是历史学“叙述转向”(narrative turn)的标记,也被认为是后现代史学的发源地。[8]

  可以说,叙述是传达历史学家睿智和见识的手段,也是向读者表明史家工作之意义与价值的途径,它可以展现以抽象之形式所不能言传的意涵。伴随着对历史叙述的研究以及对其重要性的认识,重视历史所具有的修辞的或文学性质的叙述史学开始勃兴,这可以劳伦斯·史东(Lawrence Stone)的《历史叙述的复兴:对一种新的老历史的反省》一文为标记。[9]在此文里,史东认为“史学家总是在说故事”,但在30年之前,“讲故事”的技巧却被一些学院派史家轻视,认为是最肤浅的一种书写历史的形式,即或如此,“目前我却查觉出有一股暗潮,正将许多‘新史家‘拉回历史叙述的形式”。劳伦斯·史东又认为:叙述是“一种历史写作的模式,但是这种模式不但影响其内容及方法,而且反过来也受到内容及方法的影响”,目前,历史书写形式正在从“分析”向“叙述”转变。尽管劳伦斯·史东与后现代主义哲学家如罗兰·巴特(Roland Barthes)、海登·怀特所强调的“叙述”存在着差别,[10]但双方共同的合力还是促成了“叙述史学”(narrative history)的复兴,历史学家“已经改变了要献身严谨的研究来如实地重建历史的过去”的这种兰克式的态度和做法,[11]越来越注意到历史材料的“文本”性质及历史书写的文学性质,越来越注意借鉴和吸收来自文学、人类学、民族学、社会学等相关学科的理论与方法来研究和叙述历史。

  戴维斯就是这个潮流的“导夫先路者”与身体力行者。她在本书里毫不讳言她本书里的方法论资源是来自海登·怀特、罗兰·巴特、保罗·利科(Paul Ricoeur)等文化批评家和哲学家;而从戴维斯该书扉页里的献词:“献给劳伦斯·史东--一位杰出史家,也是一位说故事者”。我们也可推知戴维斯此书实际上是融合了后现代主义与劳伦斯·史东“讲故事”的两种话语。[12]因此,戴维斯这里关注的不是这些赦免状的“真实性”如何和到底有多大“真实性”,亦非求赦者在赦书里叙述之事情的真假与夫案情的真实经过--因为赦书的虚构性并不足以让后代的史家还原凶案如何发生的历史。她的问题意识在于:十六世纪的人们如何叙述故事(甚至是在特定的赦罪故事中)、他们心目中的好故事是什么样子、他们如何去陈述动机、他们如何藉着叙述使意外事件合理并使它与当下的经验吻合。他们的故事因叙述者和聆听者的不同而如何改变、以及在纠葛着当代较广义的解释习惯、描述和评估这些充满暴力和恩典的司法故事情节的规则是什么,我意欲一探究竟。(第38页)转言之,戴维斯事实上也是“从在地人的观点看事情,试着了解当地人寄意所在,也试着寻求意义的社会面向。”[13]再加之以小说家的本领,努力想为读者叙述一个动听的故事及揭示“故事”背后的文化穿透力和象征意蕴。

  戴维斯特别指出,在本书里,她将不断地去探查这些求赦者为了自身的利益而说的故事,与已出版的犯罪记录以及当时的文学名人撰写出来的故事有何异同,这些在当时社会上流行的故事与这些赦罪档案里所记载的“故事”--“所具有的相似之处又会是什么呢?”(第39页)因为,这些赦罪故事决不是凭空的编造,戴维斯深信:“结构(structures)早在事件发生之前便深植在十六世纪涉案者的心中和生活中。”(第38页)这些赦罪故事是有所本的,是受当时社会大众阅读情况、价值、信仰等文化因素所束缚的。这些求赦书大都是在求赦者落网不久或是在案件正在审理中或是在宣判后提出来的。通常情况下,每纸赦免状至少有两位作者,有的情况下也许要更多。这些求赦状是由求赦者本人或其委托人与皇家公证人及秘书们共同拟定的,这种皇家公证人(或被成为书记官)的职业很受人推崇,他们是当时作家世界的精英分子,“受家庭的影响、透过政治特权以及经由自己个人的藏书而与通识教育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第65页)当听到一个故事时,这些公证人必须具有发掘好故事题材的能力,把求赦者的故事中容易引起争议的部分删改掉,以便把求赦人的讲述转化为一个生动的故事,求得皇室的同情而获赦免。自然,有时求赦人的律师亦参与对求赦书的制作,而这些律师都是大学科班出身,他们有着良好的法律修养与文学造诣,这也有助于把求赦书里的讲述包装成为一个动人和貌似真切的故事。

  从总体上看,“赦罪故事”——求赦书署名的第一作者,这些享有恩典的男性求赦者的社会地位和身份从领主至牧羊人,从公证人、律师、牧师到目不识丁的普通民众都有,这些男性求赦书的叙述特色是描写他们因受到侮辱、攻击或威胁而处于暴怒状态才去杀人。而女性们的声音不常被听到,女性求赦书的数量并没有男性那么多,女性在16世纪的法国因做错事而获得赦免的比例很小,在为数4000多封的赦免状中,大约只有百分之一是授予妇女的。与女性最有关系的两种死罪--巫术与杀婴是不被赦免的,“但她们的赦罪故事可以由一种明显的复杂和结构以与男性的故事有所区别”(第262页),而且女性讲述的故事大都是关于家庭、性的名誉和继承权方面的。在许多情况下,女性难以套用男性的求赦方式--套用男性纯粹愤怒的公式,以及同样难以(除非是丈夫被杀)套用以隶属身份的妻子的公式,“因而,她们被迫在架构她们的故事方面更有创意,呈现更多的细节以符合恩惠赐予所受的限制。”(第235页)女性的求赦申请也不像男性那样经常围绕着职业或社会地位的故事打转,女性习惯叙说故事的各种场合,“每个女人的情况必定各不相同,但定案的求赦申请显示出相当可观的说故事技巧,与既成的格式和书记官及其秘书的建议有着天壤之别。”(第241页)另外,尽管男性、女性求赦者的地位与职业状况大不相同,但他们各自求赦故事的叙述结构却大致相似:男性的犯罪故事经常发生在典礼或节庆的情境里,发生在欢庆的舞会或宴会上,以“协助辩解及合理化所发生之事”(第87页),这实际也暗示了在热闹的庆典时刻却容易发生诸如天主教徒与新教徒之类的冲突和权力纷争,表明了当时存在宗教冲突和宗教战争的历史背景--“天主教徒与新教徒间的集体殴斗经常发生在某一宗教仪式的特殊时机”(第91页)。女性的求赦故事在内容与表达方式上与男性大相径庭,女性的犯罪故事则经常在日常生活被不期望的、一般是来自男性暴力粗暴地侵扰情况下发生的,这情况强迫女性为捍卫自己名节或保护自己的生命而杀人。女性之所以杀害丈夫的原因则一般是经过长时间的害怕、痛苦煎熬和忍耐,将要陷于发疯状况才不得已为之,最常见的借口是为了保卫她们的家,特别是为保护她们的身体和不受非法的性侵害,很少是托词于意外的醉酒或类似的非理智冲动。

  在书中,戴维斯做了大量的比较研究。除了对男性求赦书与女性求赦书进行详细参照分析外,还拿16世纪的赦免状同14世纪的赦免状相比,拿英国与法国法律制度做比较,拿法国女性与后来英国女性的赦免状作对比等,尽管许多的比较是作者在注释中完成的,但仍可以看出作者对中世纪欧洲法律制度和英法两国社会文化传统的熟稔。[14]

  “文章合为时而著,歌诗合为事而作。”(白居易语)文学作品往往都是作者根据时代风气和读者的需要来进行创作的产物,要受制于和反映既有的社会结构及文化脉络,这就可以为后世提供许多反映时代信息与人们心态世界的旁证。因为过去已经消失且永不重现,所有关于过去的记载无非是一种“再现”(representation),是作为一种“文本”而存在。文学同样是一种对过去文化与社会的“再现”,如果运用得当,它一样可以充当我们研究历史的宝贵材料。[15]戴维斯这里的研究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戴维斯把这些求赦者所讲述的赦罪故事与当时社会上流行的文学读物联系起来--知“人”论世、“查其情伪”;并引用莎士比亚、蒙田、拉伯雷等文学家的著作加以参照比对,打通了历史与文学的界限,揭示出了这些赦罪故事的可能来源以及当时法国社会的阅读情况。个体只有在作为更大的文化整体中的一部分才能更好被理解和解释,这就使我们可以对形塑个人日常生活的文化因素,对当时的上流文化、大众文化及其互动乃至当时法国法律、文化与社会情况有比较深的认识与理解,所谓百姓的文化与官方的文化有很大部分是共享、共通,相互影响的,“赦罪故事的发展趋向也告诉我们情报、价值观、语言习惯是如何能够穿透阶级和文化的藩篱。这些故事四处流传而且被熟悉规则的人们讨论着,故事更在公证人、秘书、衡平法院官员、代办人、法官、法庭皂吏间,以及有时候是在国王本人和他的枢密院间被耳闻及传述。遭遇到赦罪的过程也是一种方式--藉由书记官之笔或律师的建议--让文学的解释和皇家的措辞去影响目不识丁的百姓。于此,我们看到的不是一种不可穿透的‘官方文化‘强将自己的准则加在‘百姓文化‘上,而是在国王的规则主导下所导致的文化交流的结果。”(第303页)由此看出,戴维斯本书里关注的还是这些赦罪状的“文学”或“小说”品质背后呈现出的集体心态、文化与社会行为的互动以及文本赖以形成的社会脉络。

  了解了这些求赦书里的情状,我们或可把之与中国传统文艺评论里“文如其人”的认知结合起来做个延伸分析。我们把这些求赦书里记载的故事看作是求赦者(及其合作者)的“文章”,很明显,“作者自言无是而事或实有,自言有是而事或实无”,这些“文章”并不与其人之实际言行相符合,反而往往是文“文饰”其人更为妥当,真所谓“立身之道,与文章异”,“作者修词成章之为人”与“作者营生处世之为人”不能混为一谈。但从另一方面说,“文如其人”亦有其深刻性所在,“文”无论如何都是在地的人的创造物,都是当时思维方式和文化因素的显现,它不可能脱离这个掣肘(constrains)而别具一格。而就求赦书与求赦者的关系来说,同样如此,让我们借用钱锺书先生的分析来说明之。

  钱先生在其巨著《管锥编》里引用18世纪一法国妇人言:“吾行为所损负于道德者,吾以言论补偿之。”求赦者因犯罪(“行为损负于道德”)要受到惩罚,而又企图借助求赦书(以言论补偿之)为自己开脱以免受法办,“把一个恐怖行动转化为一个故事是隔绝自己与事情的一种方法,是自欺中最糟糕的一种方式,也是原谅自己的最佳途径”(第307页)。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固然未必会相信求赦书里的辩解为“真”,“心画心声总失真”是也,但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观文章固未能灼见作者平生为人行事之’真‘,却颇足徵其可为、愿为何如人,与夫其自负为及欲人视己为何如人。”如果没有这些求赦书,我们又怎么能发见求赦者“欲人视己为何如人”?我们又怎么能知道求赦书背后蕴涵的“苦心孤诣”?“夫其言为虚,而知言之果为虚,则已查实情矣;其人伪,而辨人之确为伪,即已识真相矣。”“文”与“人”之关系实在就是“通而不同,向背倚伏,乍即乍离”。[16]事实上,历史学家早就认识到:“文本不论多坚实,都可能在批评解读之下溶解成‘论述’(discourse)”,他们不会“以为只要钻进档案堆挖掘、过滤又拼凑,就能重建如假包换的过去。报告本身就是建构出来的,是建立在与作家和写作的本质有关的一些隐而不显的假定”。[17]类似的这些“报告”,“并不能使我们重回过去,却只产生史家需要立马应对或应对不了的问题”。[18]从此意义上言之,文本是否反映真实以及其真实度多大并非问题,因为,“文化如果有足够的文本流传下来,我们就能够从档案堆中挖掘出来。我们再也犯不着牵强附会探究文献如何‘反映’其社会环境,因为那些文献全都嵌在既是社会的、同时也是文化的象征世界中。”[19]关键是历史学家要索引钩沉,对文本及其与文本脉络之关系进行缜密而又富有想像力的解读。戴维斯自然也深刻地洞彻了这些关键环节,她注意赦罪故事里的情节破绽、注意从既有的社会结构与文化脉络中来查究求赦书里“言”之虚实及其背后的象征意义,“在探究了故事的技巧之后,我将绕回它们之于‘真实事件‘的翔实度,或者至少是与其他人所叙述的是同样的事件之上,并且质问真相的叙述与故事的结果有何关联,以及在社会中它们大致喜欢经营何种真相的状态。”(第38页)

  劳伦斯·史东指出:作为历史表现的一种手段,“讲故事或许仍是很好的一种能深入观察过去人类,并掌握其思想的一种方式。问题是叙述者若想达到这种地步,他(她)得具备各种分析社会、经济及文化时的经验及技巧,以提出他所发现的奇异事物的解释。他可能要一点业余的心理学知识来帮忙。”[20]当然,戴维斯这个研究所利用的材料都跟“暴力”和“性”的主题有关,而这两个主题都是“讲故事”的好体裁。但是,如果没有高超的驾驭能力和广博的关于中世纪文学、法律、文化和社会背景的知识,如果没有文学、心理学和人类学等相关学科的知识素养,想把这诸多的材料组织好、解释好,把故事讲好也是不可能的。

  不过,戴维斯的目的显然并不是想哗众取宠,只打算为读者讲动听的“故事”。“讲故事”只是手段,分析叙述的功能(即“故事”所达到的实际效果)兼“故事”背后蕴涵的文化脉络与象征意义才真正是该研究的主旨所在,“你将不会阅读到有关十六世纪杀人案中人们所使用凶器种类和数量的估计,但你可以听到人们叙述如何运用武器。你将不会阅读到有关政治犯罪本身的分析,但你可能会被请求去思考国王在所有赦罪故事架构中的重要性以及赦罪故事在提高他的君权中所扮演的角色。”(第38-39页)赦免状虽然是弄虚作假的产物,经常地被受到怀疑和挑战,但它在公开场合都被宣称是“真实”的、而且是被“真实”地批准的,是维持社会安宁和秩序重整的润滑剂,并被作为重新修复社会和谐的基础,“赦罪经常带给两造双方和平,有时候是协助贫民对抗富人。一成不变的最大赢家大概都是君主政体的当权者,但在某种意义上抹杀不掉庶民百姓对于如何精心制造赦罪的理解。”(第162页)16世纪的西欧包括法国正是君主权力迅速扩张、政权与神权抗争激烈的时期,君王赦免子民的罪行正是他笼络百姓、化解社会矛盾、加强专制权力、显示君主权威的一个手段,“当求赦者被融入了用以宣扬君主权力的更大型的戏剧时,赦免状的成功率已远超过故事本身的力量”(第154页)。

  事实上,求赦与被赦免就好似舞台上合演的一出戏,大家都心知肚明,知道该如何根据剧情来扮演自己的角色,知道这戏必须要遵守国王的游戏规则--“演员们”要时刻意识到何处是权力所在以及君王意志在法律执行中的作用。这不仅让我们想起人类学家格尔兹(Clifford Greetz)对巴厘岛“剧场国家”的研究,[21]虽然16世纪法国与19世纪的巴厘国家所上演的剧目在形式、内容与程序上存在诸多差异,但也有许多相似之处。求赦与被国王赦免的过程不是也夹杂着主角国王对自己权力和地位的夸示和表演?求赦者是剧场里的配角演员,民众和臣僚是观众,法官、律师、皂吏等人是跑龙套的,这出戏的目的不正是让国王塑造自己形象和收买人心?只是巴厘国家是为模仿和炫耀而夸示,让“权力完全服务于夸示”(Power served pomp, not pomp power),纯粹是为了表演而表演。戴维斯与格尔兹曾共同任教于普林斯顿大学,在这里,戴维斯接受了相当多的格尔茨之影响。当然不止是受格尔茨一个人类学家的影响,戴维斯认为,像特纳、格尔兹和其他这样的人类学家都值得史家追随。戴维斯作品里就显示出她受到了包括格尔茨、道格拉斯(Mary Douglas)、特纳(Victor Turner)等一大批人类学家的影响,并且这种影响还在逐步加深。[22]实际上,早在戴维斯70年代的著作中,她就大幅度地运用了象征人类学(Symbolic anthropology)的方法,强调文化因素而非气候、地理或社会经济因素的研究取向。[23]她在该书里对“故事”背后象征意义的揭示也说明了这点。

  正是对文化因素的强调乃至对“讲故事”的提倡与践履,戴维斯先后出版的著作都可以作为文化史研究的典范,足以“示来者以规则”。加之戴维斯注意把人类学、文学、心理学等学科的理论成果运用于历史研究中,认真对待“文化转向”对历史学的冲击,戴维斯也成为20世纪80年代以来盛极一时的新文化史(New Cultural History,简称NCH)这个学派的开山。[24]新文化史学派旗手林·亨特(Lynn Hunt)在其主编的《新文化史》一书里,特意在扉页的献词里声明:献给娜塔莉·泽蒙·戴维斯--我们所有人的灵感源泉。连同为新文化史研究巨匠的罗歇·夏尔提埃(Roger Chartier)也亲自撰文为之揄扬:“在《档案中的虚构》里,戴维斯打破了学科之间的壁垒,而且提出了对叙述的‘文学家’读法和对文学杰作之‘历史学家‘的理解法,她迫使我们做出如傅科(Michel Foucault)所说的去‘解除学科藩篱‘(undisciplining ourseleves)的努力。”[25]

  饶是如此,还是有学者担心戴维斯如此显著的后现代研究取径会使“事实与虚构之间的界限将变得模糊不清”[26],历史与文学之间的此疆彼界就会被取消。这种担心并非没有道理,即使戴维斯也曾经在别处声明:“有一部分虽是我的虚构,但仍受到过去的声音严格检证。”[27]因为戴维斯这里“发现”和叙述的“故事”与文学家创作出的“故事”,在叙述的层面上实际并无多大区别,正如罗素(Bertrand Russell)曾经所言:“假如你的各种信念能象一部好小说上的情节那样配合得当,你的各种信念就是真实的。其实,小说家的真实和历史家的真实,其间是没有差别的。”[28]这就会造成对某些历史学家来说不能接受的结果:这样下去,历史学家的工作与文学家的工作就毫无差别了,“历史研究几乎就不能从文学研究中区分出来,’过去‘也就消解为文学。”[29]无怪乎有史家针对这种非常激进的做法,意味深长地指出:“历史学家最好还是谨守平实的风格,若要使用文学性的技巧时,必须确知他们在做什么,并确定他们是有意识地在使用它,而且,是用它来澄清事实,而不是使事实更混乱。”[30]因为,他们相信历史与文学之间还是有着一些截然不同的特质,不可以混为一谈、界域不分。文学家自然可以在作品里天马行空,肆意为之,能做到历史学家在既存史料基础上想做但却不敢做的事情,甚至一些文学家所创造出的文学作品,能给读者带来更逼真的“真实效果”(reality effect)。但历史学家却只能在史料的基础上进行想象、诠释和书写,而不能为无米之炊、画饼充饥,更不能自欺欺人、瞒天过海,“因为历史叙述,哪怕使用的是紧密地以文学模型为范本的叙述形式,也还是要求勾绘或者重建一种真实的过去有甚于只是文学想象的那种情况。”[31]历史学家尽管可以从文学家那里汲取营养(反之,亦如此),但他或她不必也不应该要求自己成为一个文学家那样的人物,我们还是应该清楚地认识到:“史家的基本义务非常地不同于这些小说家——史家要尽可能以精密和完善的实证方式,来为人们认识关于过去的知识做出贡献。确实,’精密‘、‘完善的实证‘和’义务‘这些的确不是适合于小说家的词汇。”[32]

  另外,由于很强调历史与文学的结合[33],所谓“史之为务,必藉于文。”(刘知几语)“言之无文,行而不远。”(孔子语)新文化史家自然非常重视“讲故事”的手法在叙述历史中的作用,如亨特所言:“历史学家工作的本质就是讲故事”[34]。为讲出好听、好看的故事,使历史著作更能吸引学院外的受众阅读,一些史家常常会去追求一些易投合读者猎奇心理与怀古情绪的东西,甚或采用一些非常规的策略来为自己营造“论势”[35]。于是由此亦导致了历史著作在收获更多圈外读者的同时,却面临着“媚俗”的尴尬,抑或有沦为八卦故事和怀旧块垒的危险。究竟怎样避免这个问题,依然有待于包括戴维斯在内的新文化史家继续的探索。

  综上所述,尽管存在争议,但结合人类学、文化研究与文学批评理论的文化史研究取径实有不少独到之处,像海登·怀特、戴维斯这样的学者业已开拓出了历史研究中材料运用的新维度和书写历史的新方法,从而大大扩展了文化史的疆界--目前的历史研究已大有一切历史都是文化史之势。正如伯克之言:“我们正在通往任何事物都有其文化史之途,梦、食物、感情、旅行、记忆、姿势、幽默、考试,诸如此类。”[36]新文化史典范已经让人们发现了太多激动人心的研究课题,大大改变了人们的思维方式以及对历史的看法,为人们揭露了太多他们习焉不察的“迷思”(myth),还使得专业史家的研究成果越来越为公众所知。这些方面都足以成为新文化史研究的不朽之处。

  当然,任何的学术研究典范都不会毫无争议,都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新文化史自不例外,它这种过于重视阐释象征意义的解读历史策略,使文化在具体历史脉络中的作用无形中被拔高了--几乎任何东西都是文化,文化可以影响任何东西,[37]制约文化发生作用的社会物质因素有意无意间被忽视或化约了,这样的新文化史研究无疑有失偏颇,自然遭到相关学者的质疑与批判。[38]如新文化史家后来的反思:“社会作为一个范畴,其自身亦需予以研究”,当然这个改变并非要回到文化转向之前的情况,“不是退回到以前对社会的理解层次上,而是朝前行进,对这一类别进行一种再定义(reconceptualization)”。[39]故此,未来新文化史的发展即所谓“超越文化转向”的提出,不会是对以前它所坚持理念的背叛,也不会是在原有研究框架内的我行我素,新文化史不会止步于它碰壁的地方,它会知难而进,借鉴与其相关的诸如社会史、思想史、经济史、政治史等的经验、教训,还会汲取来自于其它学科的方法、理论来补己之短。走向一种不同于以前年鉴学派所提倡的新的“总体史”(total history),或许就是新文化史以后的发展趋势?

  注释:

  [1] Natalie Zemon Davis, Fiction in the Archives: Pardon and Their Tellers in Sixteenth-Century France,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7.中文本为杨逸鸿译,台北麦田出版社2001年出版,文中所列页码均为该书中文版页码。

  [2]雷蒙·威廉斯(Raymond Williams):《关键词:文化与社会的词汇》,刘建基译,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181页。

  [3]有关的书评主要有:Richard M. Golden, Sixteenth Century, Vol. 20, No. 1 (Spring, 1989), pp. 134-135; Edward Benson, The French Review, Vol. 62, No. 3 (Feb., 1989), pp. 573-574; Richard C. Trexler, Renaissance Quarterly, Vol. 42, No. 1 (Spring, 1989), pp. 124-125; Joyce Coleman, The Journal of American Folklore, Vol. 105, No. 416 (Spring, 1992), pp. 245-247; Nancy L. Roelker, The American Historical Review, Vol. 94, No. 5 (Dec., 1989), pp. 1392-1393; Roger Chartier, The Journal of Modern History, Vol. 62, No. 2 (Jun., 1990), pp. 381-384。

  [4]Sarah Maza, "Stories in History: Cultural Narratives in Recent Works in European History," The American Historical Review, Vol. 101, No. 4 (Dec., 1996), p. 1502.

  [5]Baltimore and London: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1973.

  [6]海登·怀特:《元史学:19世纪欧洲的历史想象·序言》,陈新译,译林出版社2004年版,第1、2页。

  [7]海登·怀特:《元史学:19世纪欧洲的历史想象·序言》,第8页。

  [8]参看黄进兴:《"历史若文学"的再思考--海登·怀特与历史语艺论》,《新史学》十四卷三期,2003年9月,注释25和28,第87-88、89页。

  [9]Lawrence Stone, "The Revival of Narrative: Reflections on a New Old History," Past and Present, No. 85 (Nov., 1979), pp. 3-24. 该文中译为:劳伦斯·史东:《历史叙述的复兴:对一种新的老历史的反省》,古伟瀛译,见《历史:理论与批评》第2期,2001年5月,第19-46页。

  [10]参看陈新:《论20世纪西方历史叙述研究的两个阶段》,见《史学理论研究》1999年第2期,第93-105页。

  [11] 伊格尔斯(Georg. G. Iggers):《二十世纪的历史学》,何兆武译,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4页。

  [12]史东是一个坚定的反对后现代史学者,参看Lawrence Stone, "History and Postmodernism," Past and Present, No. 135 (May, 1992), pp. 217-218; Lawrence Stone, "History and Postmodernism," Past and Present, No. 131 (August, 1991), pp. 189-208。其他一些学者对后现代主义的态度,可参看伊凡斯(Richard J. Evans):《为史学辩护》,潘振泰译,台北巨流图书公司,2002年,第1-19页;Keith Jenkins (ed.), The Postmodern History Reader,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2002。

  [13]罗伯·丹屯(Robert Darnton):《猫大屠杀:法国文化史钩沉》,国立编译馆主译、吕健忠译,台北国立编译馆、联经出版公司2005年版,第375页。

  [14]这种熟稔亦体现在戴维斯稍早的《马丹·盖赫返乡记》(江政宽译,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2000年版)一书中,该书英文版为:The Return of Martin Guerre: Imposture and Identity in a Sixteenth-Century Village,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3。

  [15]陈寅恪的“以诗证史”某种程度即类似于此,不过他这种做法还是以“真实性”作为治史标尺。且陈存有“诗史”“成见”,“耻作文士”,认为“史高于诗”,有以“真实性”标准来衡量文学作品价值之失。这种心态和做法遭到了钱锺书的批评,有关批评可参看钱锺书:《宋诗选注》,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3-4页;钱锺书:《管锥编》(4),中华书局1994年版,第1390页。可参看汪荣祖:《史学九章》,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196-203页;罗志田:《“诗史”倾向及怎样解读历史上的诗与诗人》,见氏著:《二十世纪的中国思想与学术掠影》,广东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285-297页。

  [16] 以上引文皆见自钱锺书:《管锥编》(4),第1388-1390页。

  [17]罗伯·丹屯:《猫大屠杀:法国文化史钩沉》,第219-220页。

  [18]Ankersmit, "Historiography and postmodernism," The Postmodern History Reader, p.287.

  [19]罗伯·丹屯:《猫大屠杀:法国文化史钩沉》,第376页。

  [20]劳伦斯·史东:《历史叙述的复兴:对一种新的老历史的反省》,《历史:理论与批评》第2期,2001年5月,第45页。对于"讲故事"在当前历史研究中的一些表现以及对叙述作用的反思,可参看Sarah Maza, "Stories in History: Cultural Narratives in Recent Works in European History," The American Historical Review, Vol. 101, No. 4 (Dec., 1996), pp. 1493-1515; Karen Halttunen, "Cultural History and the Challenge of Narrativity," Victoria E. Bonnelt and Lynn Hunt (eds), Beyond the Cultural Turn: New Directions in the Study of Society and Culture,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99, pp. 165-181。

  [21]有关这个研究的详细情况,可参看格尔兹:《尼加拉:十九世纪巴厘剧场国家》,赵丙祥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22]史东就说这些人类学家的工作“已经影响了过去20年里许多最优秀的史家,特别是美国和法国的史家”,参看Lawrence Stone, "History and Postmodernism," Past and Present, No. 135 (May, 1992), pp. 217-218。关于这些人类学家的贡献及其对历史学家的影响,可参看Peter Burke, What Is Cultural History, Cambridge, U.K. Malden, Mass.: Polity Press, 2004, pp. 33-43。

  [23]苏珊·德山(Suzanne Desan):《E. P.汤普森与塔莉·泽蒙·戴维斯著作中的群众、社群与仪式》,收入林·亨特(Lynn Hunt)编:《新文化史》,江政宽译,台北麦田出版社2002年版,第88、83页。

  [24]关于新文化史(大陆学界亦常称之为“社会文化史”)及其在中文学界的译介等情况,可参看Peter Burke, What Is Cultural History, pp. 49-73;林·亨特编:《新文化史》;李宏图选编:《表象的叙述--新社会文化史》,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版;陈恒、耿相新主编:《新史学--新文化史专号》,大象出版社2005年版,该书收录的文章以前几乎都在台湾发表过;杨豫等:《新文化史学的兴起--与剑桥大学彼得·伯克教授座谈侧记》,见《史学理论研究》2000年第1期,第143-150页;彼得·伯克:《西方新社会文化史》,刘华译,《历史教学问题》,2000年第4期,第25-29页;周兵博士论文:《当代西方新文化史研究》,复旦大学历史系2005年11月;等等。中文学界在新文化史的译介和实践方面,台湾学者所做的工作更多,贡献也更大,有关的一些情况可参看卢建荣:《台湾史学界的后现代状况》,见《汉学研究通讯》21:1(总81期),2002年2月,第6-10页;李孝悌:《明清文化史研究的一些新课题》,见李孝悌主编:《中国的城市生活》,台北联经出版公司2005年版,第i-xxxv页;卢建荣:《新文化史的学术性格及其在台湾的发展》,见《新史学——新文化史专号》,第138-159页。

  [25]Roger Chartier的书评,见The Journal of Modern History, Vol. 62, No. 2 (Jun., 1990), p. 384。罗歇·夏尔提埃(1945-),他是第四代年鉴学派的巨擘,当代文化史研究大家。有关罗歇·夏尔提埃的一些情况,可参看林·亨特编:《新文化史》,第324-326页;又可参看Jonathan Dewald, "Roger Chartier and the Fate of Cultural History," French Historical Studies, Vol. 21, No. 2 (Spring, 1998), pp. 221-240。

  [26]Lawrence Stone, "History and Postmodernism," Past and Present, No. 135 (May, 1992), p. 218.

  [27] 戴维斯:《马丹·盖赫返乡记》,第xxxv页。

  [28] 罗素:《权力论》,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182页。

  [29]Gabrielle Spiegel, "History and Postmodernism," Keith Jenkins (ed.), The Postmodern History Reader, p. 262.

  [30]伊凡斯:《为史学辩护》,第78页。

  [31]伊格尔斯:《二十世纪的历史学》,第153页;参看Peter Burke, "History of Events and the Revival of Narrative," Peter Burke (ed.), New Perspectives On Historical Writing, Cambridge: Polity Press, 2001, p. 292。

  [32]Arthur Marwick, The New Nature of History, New York: Palgrave Macmillan, 2001, p. 263.

  [33]林·亨特有言:"历史在此被视为美学的一支,而非社会史的女佣"。见亨特编:《新文化史》,第45页;参看Lynn Hunt, "No Longer an Evenly Flowing River: Time, History, and the Novel," The American Historical Review, Vol. 103, No. 5 (Dec., 1998), pp. 1517-1521。

  [34]近藤和彦:《关于母亲/政治文化/身体政治:林·亨特访谈录》,《新史学--新文化史专号》,第268页。

  [35]"论势"为笔者自造,意指"话语"或"论述"(discourse)确立后其或隐或显的影响力与威慑力。

  [36]Peter Burke, What is Cultural History? p. 31.

  [37]Victoria E. Bonnelt and Lynn Hunt (eds), Beyond the Cultural Turn: New Directions in the Study of Society and Culture, pp. 10-11.

  [38]对新文化史发展的检讨和反思可参看:Victoria E. Bonnelt and Lynn Hunt (eds), Beyond the Cultural Turn: New Directions in the Study of Society and Culture。《美国历史评论》也刊发了主题为"What‘s Beyond the Cultural Turn"的3篇评论Beyond the Cultural Turn: New Directions in the Study of Society and Culture一书的文章,见The American Historical Review, Vol. 107, No. 5 (Dec., 2002), pp. 1475-1520。还可参看:Peter Burke, What Is Cultural History, pp. 100-126;Joyce Appleby, Lynn Hunt and Margaret, Telling the Truth About History, p. 223;彼得·伯克:《西方新社会文化史》,第29页;蒋竹山:《“文化转向”的转向或超越?——介绍四本论欧美新文化史的著作》,《新史学》十二卷一期,2001年3月,第233-246页。

  [39]Victoria E. Bonnelt and Lynn Hunt (eds), Beyond the Cultural Turn: New Directions in the Study of Society and Culture, p. 11.

  [作者注:该文发表于《史学理论研究》2007年第2期,发表稿被杂志编辑作了修改。]

  来源:史学评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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