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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勇阴谋颠覆政府案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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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勇阴谋颠覆政府案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长检刑二诉字(1982)27号


被告人,胡勇,原名胡世满,男,现年四十五岁,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湘潭市人,一九五七年参加工作。文化大革命中任湖南省革筹小组成员,省革命委员会副主任,省总工会副主任,中共湖南省委候补委员,长沙汽车电器厂党委副书记等职。

被告人因阴谋颠覆政府一案,于一九七九年四月三日被依法逮捕,经湖南省公安厅侦查终结,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于一九八二年四月二十二日移交我院审查起诉。

现审查查明,被告胡勇犯有下列罪行:

一、阴谋篡夺我省领导权

1.一九七四年二月,胡勇与唐忠富等人在湖南宾馆策划进省委领导班子名单,密谋由唐忠富、章伯森当省委书记,胡勇、张厚、孙云英等当省委常委。同年六月,胡勇与唐忠富、雷志忠策划,要陈大为对省委办公厅、组织部、宣传部和省计委、工交办、农村办、财贸办及大部分局的领导干部进行摸底排队,区分造反派和非造反派,为他们一伙篡夺我省党政领导权作组织准备。

2.一九七四年二月底,胡勇与唐忠富、雷志忠共同策划。组织专门班子编写了《为革命造反派辩护》的反动传单,把抵制他们阴谋活动的领导干部诬蔑为“叛徒、特务”,“死不改悔的走资派和资产阶级右派”,叫嚷要“把他们的权再夺回来”,“要给他们戴上死不改悔的走资派或资产阶级右派的帽子”,并以“唐勇忠”笔名将这篇反动传单铅印六千份进行散发,大造反革命舆论。

3.一九七六年二月,胡勇召集同伙在陈大为家里开会,胡勇在会上煽动说:“张平化是湖南右倾保守势力的精神支柱,刮右倾翻案风的总代表”。“大树不倒,猢狲不散”。接着,胡勇又在长沙汽车电器厂、市总工会等处召集同伙开会,提出反革命夺权策略,说“现在夺权,只能靠钻、靠挤”,“挤进去一个,带进去一批”。

4.一九七六年三月,胡勇和唐忠富、雷志忠、许新宝联名写诬告信,诬陷省委及其领导干部“大量散布政治谣言,攻击和分裂毛主席为首的党中央”,“甚至把谣言直接造到伟大领袖毛主席的头上”,“把矛头指向毛主席为首的党中央,指向毛主席革命路线,指向革命群众”。并派人将诬告信送《人民日报》社鲁瑛转给张春桥等人。同年六月中旬,胡勇又与唐忠富策划,并派人携带他们编造的所谓《右倾翻案风在湖南的具体表现》等材料去北京,由金祖敏转交给“四人帮”在清华大学的活动据点迟群处。在他们编造的材料中,诬告省委领导干部是“党内不肯改悔的走资派”,是“资产阶级代表人物”,“正在窥测方向”,“从失败中研究对付的策略和手法”。

5.煽动邵阳、株洲等地同伙制造动乱,配合他们篡党夺权阴谋活动。

一九七六年二月,胡勇对其在邵阳的同伙谢智峰、肖茂盛等人煽动说:“我们不光是意识形态上搞赢,意识形态上搞赢等于零,我们要在组织路线上搞赢”。同年三月,胡勇与唐忠富将邵阳的胡求生、肖茂盛等人召来长沙,由唐忠富传播了江青对十二省(市)、自治区负责人的谈话后,胡勇接着大肆煽动说,张平化是个典型的两面派,你们要抓住省委对“邵阳市委一锅端,地委大改组”和“田心经验”问题进行揭批,把运动搞起来,“来一个邵阳促长沙,长沙、邵阳带全省”。

同年六月二十日,胡勇、叶卫东带领一伙窜到株洲召开会议,胡勇在会上与叶卫东一唱一和地说:“我们今天是来煽风点火的”,“你们株洲的几个头头腰杆子不硬,我们是送钙片打钙针的”,“你们要层层点火,处处冒烟,烧得走资派团团转”。

6.一九七六年八月,胡勇与唐忠富、张厚策划,要建立由他们帮派控制的民兵武装力量。于八月二十三日朱香桂等在胡勇的指使下纠集一百多人,冲进长沙市民兵指挥部,强占办公室,撬烂桌锁,抢走公章,封了武器库等,并发表《声明》,公开夺权。

7.借省、市总工会名议,多次召开大会,策划大乱全省,妄图乱中夺权。

一九七六年五月二十五日和六月四日,胡勇和唐忠富、叶卫东等人,强行在省委礼堂召开所谓“促转弯子大会”。在他们发表的“公开信”和所谓“批判发言”中恶毒攻击省委领导人“走的是复辟资本主义的道路,干的是翻案算账的罪恶勾当”,“拼凑翻案复辟势力,组织还乡团”,“把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变成对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并扬言要同省委主要负责人“坚决斗争到底”。六月四日大会还组织了二百三十多辆汽车上街,进行反动宣传。

在两次大会后,胡勇还召集各地、市来的同伙专门开会,按照江青的腔调鼓动他们要“做过河卒子,只能前进,不能后退。”在胡勇等人的煽动下,邵阳、黔阳、衡阳等一些地区不断发生抢夺公章、冲击党委、围攻揪斗领导干部等事件。

胡勇与唐忠富、叶卫东等人,还多次密谋策划十月十一日在省委院内再次召开大会。在十月三日的策划会上,胡勇还提出,开完会就到省委去办公,把权夺过来,后因“四人帮”被粉碎,阴谋才未得逞。

8.一九七六年十月十四日,胡勇得知江青反革命集团被粉碎的消息后,先后三次召集同伙开会,分析形势,研究对策。胡勇在会上大肆煽动、攻击说:“这是右的势力上了台,是右派政变”,“是资产阶级专了无产阶级的政”。并叫嚣“要顶住,不要当投降派”,会上他们还议论了“要做好拉出去打游击的准备”,要“捆紧把子”,“要注意上海、辽宁的动向”等等。

二、残酷迫害干部和群众

1.文化大革命初期,胡勇为了抢班夺权,就极力鼓吹:“拳头里面出政权”,大肆煽动打砸抢,并对抵制他阴谋活动的干部和群众进行残酷迫害。仅一九六七年元月至十一月,遭到胡勇残酷迫害和打伤、打残的干部和群众,现已查证落实的有刘孝安、王明江、王德文、赵少锦、陈绍祺、刘虞、吴耐先、杨德华等八人。如一九六七年元月,胡勇诬陷本厂著名的省劳动模范刘孝安是“现行反革命分子、历史反革命分子、湖南最大的工贼、大土匪、假标兵”,并亲自带队把刘孝安押到长沙、湘潭、易家湾等地游斗,进行残酷迫害。一九六七年五月五日,胡勇为了支持同伙控制“汽电”厂的民兵武器,遭到厂武装部副部长王德文的拒绝时,胡勇等人将王拳打脚踢,当即昏倒在地,右第五肋骨被打断,造成终身残疾。一九六七年六月,胡勇为了迫害本厂代理党委书记王明江,用木棒将王的右髌骨打成骨折,造成终身残废。

三、策划、指挥武斗,制造流血事件

1.一九六七年八月,长沙“工联直属兵团”与“东方红总部”两个群众组织为汽车发生争执,胡勇乘机挑起事端,煽动武斗。八月二十一日下午,胡勇乘“工联”在曙光电子管厂召开常委扩大会之机,大肆煽动说:“东方红总部确实欺人太甚,这样下去,会坐在我们头上拉屎,不打,我们今后站不住脚。要打,就大打,把‘东方红总部’给我端掉。”并当即决定从“工联直属兵团”和建湘瓷厂、新华印刷厂等单位调集武装人员,集中枪支弹药和汽车,指派周国强、周迪凡等人带队,对东方红总部“实行武力围攻”,胡勇坐镇“汽电”亲自指挥。在发生武斗的当天晚上,省革筹小组和四十七军的领导同志多次打电话给胡勇,要他停止武斗,并多次派人前去制止,但胡勇置之不理,继续增调武斗人员和武器弹药组织攻打。结果造成死亡二十四人,烧毁湘绣大楼,损失国家财产五十八万多元的重大事件。

综上所述,胡勇在“文化大革命中”,积极追随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组织策动帮派势力大乱湖南,阴谋篡夺我省领导权;策划指挥武斗,造成严重流血事件;残酷迫害干部和群众,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犯有阴谋颠覆政府罪,反革命杀人、伤人罪,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特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肖景佳

检察员 朱洪规

检察员 孙 惠

一九八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82)刑一字第23号
本作品收錄於《历史的审判》

公诉人: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肖景佳、朱洪规、孙惠。

被告人胡勇,原名胡世满,男,现年四十五岁,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湘潭市人。原任湖南省革筹小组成员,省革命委员会副主任,省总工会副主任,中共湖南省委候补委员,中共长沙汽车电器厂党委副书记等职。现在押。

辩护人:律师易延礼。

被告人胡勇,因阴谋颠覆政府一案,由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一九八二年五月十七日至五月二十二日在长沙市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现查明:

被告人胡勇,阴谋颠覆政府,图谋篡夺湖南省党政领导权。一九七四年二月,胡勇与唐忠富等人在湖南宾馆策划进省委领导班子的名单,密谋由唐忠富、章伯森当省委书记,胡勇、张厚、孙云英等当省委常委。二月底,胡勇与唐忠富、雷志忠共同策划组织专门班子,编写了(为革命造反派辩护>的反动传单,把抵制他们搞阴谋活动的领导干部诬蔑为“叛徒”、“特务”、“死不改悔的走资派和资产阶级右派”。并以“唐勇忠”的笔名铅印六千份散发,大造反革命舆论。同年六月,胡勇与唐忠富、雷志忠策划。对省委、省革委以及各部、委、办和大部分局的领导干部,进行摸底排队,为篡夺我省党政领导权作组织准备。一九七六年三月至六月胡勇在长沙汽车电器厂、市总工会等处多次召集会议。提出:“现在夺权,只能靠钻、靠挤,挤进去一个,带进去一批”的反革命夺权策略。一九七六年三月,胡勇与唐忠富、雷志忠、许新宝等四人联名写诬告信,诬陷中共湖南省委及其领导干部“大量散布政治谣言,攻击和分裂毛主席为首的党中央”,“把矛头指向毛主席的革命路线,指向革命群众”。并派人将诬告信送《人民日报》社鲁瑛转张春桥等人。同年六月中旬,胡勇又与唐忠富等策划,派人将他们编制的所谓《右倾翻案风在湖南的具体表现》等材料送北京,由金祖敏转交给“四人帮”在清华大学的活动据点迟群处,诬告中共湖南省委领导干部是“党内不肯改悔的走资派”,“资产阶级代表人物”,“正在窥测方向”,“从失败中研究对付的策略和手法”。八月,胡勇与唐忠富、张厚策划,提出要建立一支由他们帮派控制的民兵武装力量。八月二十三日指派朱香桂纠集一百多人,冲进长沙市民兵指挥部,公开夺了民兵指挥部的权。

被告人胡勇为了篡夺我省党政领导权,自一九七六年二月至十月还大肆进行反革命的宣传煽动。二月上旬,胡勇召集一些人在陈大为家开会,煽动说:“张平化是湖南右倾保守势力的精神支柱、刮右倾翻案风的总代表”,“大树不倒、猢狲不散”。二月底,胡勇对肖茂盛等人说:“我们不光是意识形态上搞赢,我们还要在组织路线上搞赢。”同年三月,胡勇趁邵阳胡求生、肖茂盛等人前来长沙听唐忠富传达江青在十二省(市)、自治区负责人会上讲话之机,对他们煽动说: “张平化是个典型的两面派,你们要抓住省委对‘邵阳市委一锅端,地委大改组’和‘田心经验’问题进行揭批,来一个邵阳促长沙,长沙、邵阳带全省”。五月二十五日和六月四日,胡勇与唐忠富等人,不顾省委制止,在省委礼堂先后召开所谓“促转弯子”大会。六月四日大会还调动了两百多辆汽车,游行示威。攻击省委领导人“走的是复辟资本主义道路,干的是翻案算账的罪恶勾当”,扬言要同省委主要负责人“坚决斗争到底”。叫嚷,“要搞得张平化休想在湖南找到任何安定的绿洲”。这两次大会后,胡勇还召集各地、市来的人开会,鼓动他们要“做过河卒子,只能前进,不能后退”。在胡勇等人的煽动下,邵阳、黔阳、衡阳等一些地区不断发生冲击党委抢夺公章,围攻揪斗领导干部事件。六月二十日,胡勇与叶卫东等人带领部分人窜到株洲,胡勇在文化宫召开的大会上煽动说:“你们株洲头头腰杆子不硬,我们是来送钙片、打钙针的”,“你们要层层点火,处处冒烟,烧得走资派团团转”。同年十月,胡勇又与唐忠富、叶卫东等人密谋策划,于十月十一日在省委院内再次召开大会。胡勇提出:“开完会,就到省委去办公,把权夺过来。”由于“四人帮”被粉碎,其阴谋才未得逞。十月十四日,胡勇得知江青反革命集团被粉碎的消息,先后多次召集人开会,分析形势,研究对策。胡勇攻击说:“这是右的势力上了台”,“是右派政变”,“是资产阶级专了无产阶级的政”,叫嚣“要顶住,不要当投降派”。

被告人胡勇策划、指挥武斗,制造流血事件。一九六七年八月下旬,被告人胡勇亲自策划和指挥了“解放路武斗事件”,造成死亡二十四人,损失国家财产五十八万多元的严重后果。

“文化大革命”初期,被告人胡勇残酷迫害干部和群众。仅一九六七年元月至十一月,遭到胡勇直接、间接迫害和打伤、打残的干部、群众有七人。一九六七年元月,胡勇等人诬陷本厂著名劳动模范刘孝安是“现行反革命分子、历史反革命分子、湖南最大的工贼、大土匪、假标兵”,并将刘孝安押到长沙街头、湘潭等地游斗,进行迫害。一九六七年五月五日,胡勇等人为了控制“汽电”厂的民兵武器,遭到厂武装部副部长王德文的拒绝,竟对王拳打脚踢,将王的右胸第五肋骨打断,造成终身残疾。

被告人胡勇的上述罪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但被告人把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成是犯错误,拒不认罪。本庭确认,被告人胡勇乘“文化大革命”动乱之机,阴谋篡夺我省党政领导权,制造、指挥武斗,迫害干部群众,图谋颠覆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犯有阴谋颠覆政府罪和反革命杀人、伤人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处被告人胡勇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的日期,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审 判 长 张迪平

人民陪审员 谭海军

人民陪审员 苏佑娣

一九八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立珍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82)刑二字第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勇,原名胡世满,男,四十五岁,初中文化,汉族,湘潭市人,原任湖南省革筹小组成员、省革命委员会副主任、省总工会副主任、中共湖南省委候补委员、长沙汽车电器厂党委副书记等职。现在押。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八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以(82)刑一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勇犯阴谋颠覆政府罪和反革命杀人、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宣判后,胡勇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有出入。没有推翻无产阶级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不构成阴谋颠覆政府罪和反革命杀人、伤人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查明:

被告人胡勇,在“文化大革命”十年内乱中进行反革命犯罪活动,阴谋篡夺湖南省党政领导权;策划、指挥武斗,制造流血事件;残酷迫害干部和群众。

被告人胡勇阴谋篡夺湖南省党政领导权。一九七四年二月,胡勇与唐忠富等人在湖南宾馆策划进省委领导班子,密谋由唐忠富、章伯森当省委书记,胡勇、张厚、孙云英等当省委常委。二月底,胡勇与唐忠富、雷志忠策划,组织专门班子,编写了么为革命造反派辩护)的反动传单,把抵制他们搞阴谋活动的领导干部和群众诬蔑为“叛徒”、“特务”、“死不改悔的走资派”和“资产阶级右派”,并以“唐勇忠”的笔名铅印六千份散发,大造反革命舆论。同年六月,胡勇与唐忠富、雷志忠策划,对省委和省革委的各部、委、办及大部分局的领导干部进行摸底排队,为夺权作组织准备。一九七六年二月上旬,胡勇召集一些人在陈大为家开会,胡在会上煽动说:“张平化是湖南右倾保守势力的精神支柱,刮右倾翻案风的总代表”,“大树不倒,猢狲不散”。二月底,胡勇对到长沙向其汇报“邵阳情况”的肖茂盛等人说: “我们不光是在意识形态上搞赢,还要在组织路线上搞蠃”。同年三月。胡勇趁邵阳胡求生、肖茂盛等人到长沙听唐忠富传达江青在十二省(市)、自治区负责人会上讲话之机,对他们煽动说:“张平化是个典型的两面派,你们要抓住省委对‘邵阳市委一锅端、地委大改组’和‘田心经验’问题进行揭批,来一个邵阳促长沙,长沙、邵阳带全省。”同月,胡勇与唐忠富、雷志忠、许新宝等四人联名写诬告信,诬告省委及其领导干部“大量散布政治谣言,攻击和分裂毛主席为首的党中央”、“把矛头指向毛主席的革命路线,指向革命群众”,并派人将诬告信送《人民日报》社鲁瑛转张春桥等人。同年六月中旬,胡勇又与唐忠富等人策划,派人将他们编造的所谓(右倾翻案风在湖南的具体表现》等材料送北京,由金祖敏转交给“四人帮”的活动据点迟群处,诬告省委领导干部是“党内不肯改悔的走资派”、“资产阶级代表人物”等。一九七六年三月至六月,胡勇在长沙汽车电器厂、市总工会等处多次召集的会议上,提出“现在夺权只能靠钻、靠挤,挤进去一个,带进去一批”的反革命夺权策略。同年五月二十五日和六月四日,胡勇与唐忠富等人不顾省委制止,在省委礼堂召开所谓“促转弯子”大会。六月四日的大会调动了二百多辆汽车游行示威。在两次大会给省委主要领导人的公开信和大批判发言中,攻击省委领导人“走的是复辟资本主义道路,干的是翻案算账的罪恶勾当”,扬言要同省委主要负责人“坚决斗争到底”,叫嚷“要搞得张平化休想在湖南找到任何安定的绿洲”。两次大会后,胡勇还召集各地、市来的人开会。鼓动他们“要做过河卒子,只能前进,不能后退”。在胡勇等人的煽动下,邵阳、衡阳、黔阳等地区不断发生冲击党委、抢夺公章、围攻揪斗领导干部的事件。同年六月二十日,胡勇与叶卫东带领一伙人窜到株洲,召集基层工会头头在株洲文化宫开所谓座谈会,胡在会上煽动说:“你们株洲头头腰杆子不硬,我们是来送钙片、打钙针的”,“你们要层层点火,处处冒烟,烧得走资派团团转”。同年八月中旬,胡勇与唐忠富、张厚策划,妄图在长沙建立一支由他们帮派直接控制的武装力量。八月二十三日,胡勇指派朱香桂纠集一百多人,冲击长沙市民兵指挥部,公开夺了民兵指挥部的权。同年十月初,胡勇与唐忠富、叶卫东等人密谋策划,准备于十月十一日在省委院内召开把斗争矛头指向省委主要领导的所谓联系实际狠批“三株大毒草”大会。胡勇提出,开完会就到省委去办公,阴谋篡夺湖南省党政领导权。由于“四人帮”被粉碎,其阴谋才未得逞。一九七六年十月十四日,胡勇得知江青反革命集团被粉碎后,召集同伙唐忠富、张厚、胡求生等人开会,分析形势,研究对策。胡勇攻击说: “这是右的势力上了台”,“是右派政变”,“是资产阶级专了无产阶级的政”。叫嚣“要顶住,不要当投降派”。会上,还策划了“要做好拉出去打游击的准备”。会后,胡勇又几次秘密进行串连活动。

被告人胡勇策划、指挥武斗,制造流血事件。一九六七年八月下旬,胡勇亲自策划、指挥了解放路武斗事件,造成死亡二十四人,损失国家财产五十八万多元的严重后果。

被告人胡勇残酷迫害干部和群众,一九六七年元月至十一月,遭到胡勇直接、间接迫害和打伤、打残的干部、群众有七人。一九六七年元月,胡勇等人诬陷长沙汽车电器厂劳动模范刘孝安是“现行反革命分子,历史反革命分子,湖南最大的工贼、大土匪、假标兵”,并将刘孝安押到长沙街头、湘潭等地游斗,进行迫害。一九六七年五月五日,胡勇等人为了控制长沙汽车电器厂的民兵武器,遭到厂武装部副部长王德文的拒绝,便对王拳打脚踢,将王右胸第五肋骨打断,造成终身残疾。

本庭确认:被告人胡勇在“文化大革命”十年内乱中,积极追随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大肆制造反革命舆论,组织策动帮派势力大乱湖南,阴谋篡夺湖南省党政领导权,制造武斗流血事件,残酷迫害干部、群众。被告人胡勇的行为,无论按照当时的法律、法令,还是按照自一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都构成了犯罪。大量的书证、证人的证言及受害人的陈述,都充分证明被告人胡勇的罪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胡勇上诉提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有出入”和“不构成阴谋颠覆政府罪和反革命杀人、伤人罪”等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一款的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82)刑一字第23号判处被告人胡勇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的刑事判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的日期,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

审 判 长 贾凤楼

代理审判员 曾飞隆

代理审判员 谢海元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一九八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东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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