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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昌德反革命案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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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2 10:12: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孙昌德反革命案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黔检刑诉字(1982)第1号


被吿人孙昌德,男,四十七岁,汉族,辽宁省营口县人。一九六三年留学回国后分配在中国科学院地质研究所工作。一九六六年九月调贵阳地球化学研究所任研究实习员。“文化大革命”中曾任贵州省革命委员会常委、副主任、党的核心小组成员。一九八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因反革命罪被依法拘留,同年四月一日依法逮捕。现在押。

孙昌德反革命一案,经贵州省公安厅侦查终结,移送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审査起诉。本院审查确认:孙昌德在“文化大革命”十年内乱中,积极参与李再含为首策划的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诬陷、迫害干部,镇压群众,后果严重。其犯罪事实如下:

一、积极参与反革命夺权活动

一九六七年一月十五日晚至十六日,孙昌德参加"贵阳地区造反派联络站”会议,策划和参与了夺取《贵州日报》社领导权的活动,并担任报社“接管委员会”成员。同月下旬,在李再含等人阴谋策划夺取贵州省的领导权后,孙昌德担任了“贵州造反总指挥部”的总指挥,随后又当上了贵州省革命委员会常委、副主任,篡夺了贵州省的部分领导权。一九六七年二月六日,孙昌德在为“造反派”全体会议起草的《关于贵阳地区革命群众组织的发展问题的决议》中提出:"在革命派夺省、市党政财文大权,革命派当家作主后”,"最关键的问题是夺权没夺权和夺权彻底不彻底的问题”。煽动和支持各单位“彻底夺权”。

一九七四年三月初,孙昌德和徐英年策划编写文章,孙说:“让大家知道造反派又在说话了”,“贵州是把干柴,下面一见文章,肯定会烧起来。”孙、徐两人组织编写了《狠批‘克己复礼’痛击复辟倒退的反动思潮》一文,采取阴谋手段,联名发表在三月九日《贵州日报》第二版上。文中煽动说:“在我省,有人……打击、陷害革命造反派……镇压革命群众……传播政治谣言,把新干部‘打扫’下去,打击排斥新生力量”,“捍卫和发展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成果的战斗,正严肃地摆在我们每个同志面前”。制造动乱,煽动“造反派”起来篡权。

一九七四年三月十一日,孙昌德签字批印赵福岭的《向右倾复辟思潮开炮》的讲话材料。该材料煽动:对“走资派”“就是要把他们窃取的职权还给人民'

一九七四年九月,孙昌德伙同田子明等人策划帮派联合,攻击省委“扼杀新生事物,排斥新生力量”。其目的是要安排帮派势力进革委工作班子,明谋篡夺贵州省的各级领导权。

一九七六年三月,省革委常委会召开前,孙昌德和田子明、徐英年等人再次策划,企图利用这次会议“解决问题”,阴谋篡权。

二、诬陷、迫害干部、群众

一九六七年三月初,孙昌德受李再含指派,到安顺地区支持夺权。三月九日,孙昌德在安顺听取汇报后说:“为了夺权,要扫清障碍”,“徐永春是个大障碍”,"徐的材料可以上纲定性,定他现行反革命有把握了,可以肯定”。随即把徐永春、张英二人定为“反革命分子”。孙昌德亲自在逮捕报告上签字立即逮捕,亲笔写逮捕“命令”。还亲到现场诱捕、指挥抓人。使徐永春被无辜判刑十年,冤狱三年零七个月;张英被无辜判刑七年,冤狱一年零五个月。同时,还以抗议“命令”为由,把工人许自华、李崇刚、董宝山、宋国安四人拘留起来。使他们冤狱五个多月。

一九六七年八月初,孙昌德受李再含指派,亲自组织人拟写《给贵州工学院无产阶级革命派的一封信》,直接对电台有关人员下令说:“播,坚决播,错了我负责”。致使贵州工学院副院长达昭、教授熊胤笃,被公开点名诬陷为“凶恶、阴险、狡猾的敌人”,“是贵州工学院无产阶级革命派的死敌,也是全省无产阶级革命派的死敌”。达昭、熊胤笃二人无辜遭受残酷迫害,达昭被非法关押,还导致把消息捅出国外,被外国通讯社和报刊利用宣传,给我国造成不良影响。

一九六八年四月,孙昌德在主持铜仁地革委工作期间,以“坏头头”名义抓捕铜仁五交公司工人廖笃甫、城关派出所长何玉才、城关公社社员吴代振、贵州工学院学生向玉昌四人。孙昌德亲自派人把廖笃甫等四人押送贵阳“八•一八兵团”私设的监狱关押一个多月,后又以“现身说法”为名,叫“铜仁总指挥部”来人押回去,继续迫害了两个多月。

三、煽动、指挥武斗,镇压群众

—九六七年八月五日,孙昌德对铜仁“造反总指挥部”负责人赵永昌等人说:你们就是右倾,早该反击,这次反击有理,就是要狠狠搞,我们省革委支持你们。公开煽动和支持铜仁武斗。致使从铜仁城关打到谢桥、茶店、川硐等地,打死群众二十一人。

一九六七年八月十七日,李再含等人策划镇压贵州工学院师生,孙昌德和王运荣亲自到“省总指挥部”召开的武斗头头会上,传达李再含的指令,联名签条调动电台,在省军区司令部大搂操纵电台,参与指挥。造成打死一人,打伤九十一人,抓二百余人,捣毁教学楼部分用具和实验仪器等严重后果。

一九六九年七月,李再含为首策划“端据点”,镇压群众,孙昌德多次提出所谓“南宁办法”,为武斗制造舆论。七月二十九日上午,孙昌德到省工代会指使赵怀忠、姜玉梓调工人进城端据点,派人进驻政法大楼等。这次事件,打死五十五人,打伤一百零八人。

综合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孙昌德积极参与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亲自参与或直接进行诬陷、迫害和镇压干部、群众,情节恶劣,危害严重,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条关于适用法律的规定,本院确认,孙昌德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犯有明谋颠覆政府罪,反革命杀人、伤人罪,诬吿陷害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本院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贵州省髙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思培

检察员 王安新

检察员 林林

—九八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贵州省髙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82)刑初字第2号
本作品收錄於《历史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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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思培、王安新、林林。

被告人 孙昌德,男,现年四十七岁,汉族,辽宁省营口县人。原系贵阳地球化学研究所研究学习员。曾任贵州省革命委员会常委、副主任、党的核心小组成员。一九八二年四月一日被逮捕。现在押。

辩护人 贵阳市法律顾问处律师肖常纶、张文炎。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于一九八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指控被告人孙昌德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阴谋颠覆政府罪,诬告陷害罪,反革命杀人、伤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和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由本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张德华、刘起旺,审判员朱铭彬和人民陪审员罗绪先、卢程组成合议庭,张德华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宋战平、邓胜利担任记录。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思培、王安新、林林出庭支持公诉。于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五日至同月二十一日,对此案依法进行公开审理。听取了公诉人支持公诉的发言;审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供述、辩护和最后陈述;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听取了证人的证言;听取了部分被害人的陈述;核实了各种与本案直接有关的证据。

本庭确认,被吿人孙昌德的犯罪事实如下:

被告人孙昌德乘“文化大革命”动乱之机,积极参与阴谋篡夺贵州省领导权的活动。一九六七年元月十六日,孙昌德参与篡夺了贵州日报社领导权,控制了省的舆论工具。进而于一九六七年二月初,担任“贵州造反总指挥部”负责人,亲笔写了《关于贵阳地区革命群众组织的发展问题的决议》,进行散发,煽动和支持省、市各单位群众组织“彻底夺权'并作为“贵州造反总指挥部”代表进人贵州省革命委员会,担任常委、副主任、党的核心小组成员,夺取了贵州省的部分领导权。

被告人孙昌德积极追随“四人帮”,进行反革命宣传煽动,制造新的动乱。一九七四年三月至一九七六年四月,孙昌德伙同徐英年等人,采取公开与秘密的手段,联名在《贵州日报》上发表了《狠批‘克己复礼’,痛击复辟倒退的反动思潮》的文章,印发了《向右倾复辟思潮开炮》的材料,捏造说:“贵州扼杀新生事物、大搞复辟倒退”,“贵州有人打击陷害革命造反派、镇压革命群众”,“把叛徒、特务搞上来了”。与此同时,孙昌德与田子明等人还阴谋策划,打倒省、市委一批领导干部,妄图达到进一步篡夺省的领导权的目的。

被告人孙昌德在篡夺了省的部分领导权后,为了巩固其权力,诬陷迫害干部群众。一九六七年三月,孙昌德到安顺地区支持夺权,诬陷工人徐永春、张英是“现行反革命分子”,亲笔写了逮捕“命令”,并指挥将徐、张二人逮捕判处徒刑。在逮捕徐、张二人时,孙昌德还以“抗议命令”为由,将工人许自华、李崇刚、董宝山、宋国安四人拘留,使他们被关押迫害达五个多月。

一九六七年八月,孙昌德亲自组织人写了《给贵州工学院无产阶级革命派的一封信》,布置《新贵州报》刊登,并强令贵州广播电台广播,点名诬陷贵州工学院副院长达昭、教授熊胤笃是“凶恶、阴险、狡猾的敌人”,使他们受到残酷迫害。一九六八年四月,孙昌德在铜仁诬陷干部何玉才、社员吴岱振、工人廖笃甫、学生向玉昌是“坏头头”,亲自下令将四人抓起来关押了三个多月,残酷迫害无辜群众。

被告人孙昌德煸动武斗,参与策划、指挥镇压群众。一九六七年八月五日,孙昌德在贵阳接见铜仁地区“造反总指挥部”负责人时说:你们就是右倾,早该反击,我们省革委支持你们。在孙昌德的煽动下,致使铜仁县的武斗加剧,从县城打到谢桥、茶店、川硐等区,打死群众二十一人。一九六七年八月十七日,孙昌德参加策划镇压贵州工学院师生员工的会议,传达李再含的指令,并调用电台,指挥镇压,抓捕群众两百余人,其中打伤九十一人,打死一人,还捣毁教学楼部分用具和实验仪器等,使国家财产遭受严重损失。一九六九年七月二十九日,李再含在贵阳制造了镇压群众事件,事前孙昌德参与了策划,提出了所谓“南宁办法”,即用武力解决的办法,对造成打死五十五人,打伤一百零八人的严重后果,负有一定罪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如果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被告人孙昌德乘“文化大革命”动乱之机,阴谋策划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诬陷干部、群众,煽动武斗,镇压群众等行为,无论按照当时的法律、法令,还是按照一九八〇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都构成了反革命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条的规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上述确认的事实,孙昌德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二条阴谋颠覆政府罪,第一百零一条反革命杀人、伤人罪,第一百零二条反革命宣传煽动罪,第一百三十八条诬告陷害罪,对国家和人民的危害严重。

本庭根据被告人孙昌德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在事实面前供认了大部分罪行的态度,报请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三十八条和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判处被告人孙昌德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有期徒刑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的日期,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髙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德华

审判员 刘起旺

审判员 朱铭彬

人民陪审员 罗绪先

人民陪审员 卢程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本件证明与原本无异

书记员 宋战平

书记员 邓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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