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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萌:文革时期知青婚姻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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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5 05:19: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文革时期知青婚姻状况

刘小萌  转自 《记忆》杂志 2009年 总20 期

“文革”后期,越来越多的知识青年遇到了婚姻问题。上山下乡的特殊场合,使这个问题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婚姻,而成为运动中纠结着诸多矛盾的一个焦点问题。剖析这个问题,有助于加深对运动性质和一代青年悲剧性命运的了解。下面从知青婚姻的政策、知青婚姻率、知青婚姻类型、已婚知青的窘境四个方面展开讨论。

一、婚姻政策
知青下乡以后或迟或早都会遇到婚姻问题,而这个问题能否得到妥善解决又直接关系到上山下乡运动本身的命运,因此无足奇怪,当该问题刚刚显露头角时便受到了决策者的关注,并及时制定了相应的对策。
60年代末到70年代初,是运动的高潮期,新闻媒介为了给这场运动大造声势,不厌其烦地宣传在农村“扎根一辈子”的思想。虽然,使下乡和青年“扎根”在农村的有效手段莫过于鼓励他们在农村结婚,安家落户,但有关部门却把提倡晚婚作为知青工作的一个重点。1969年6月26日《人民日报》发表的评论员文章《广阔天地大有作为》中强调,对于下乡的男、女知识青年,都要提倡晚婚。翌年3月在北京召开的延安地区插队青年工作座谈会,以及同年4月国家计委军代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知识青年下乡工作的报告》中重申了这项政策。
与此同时,报纸广播积极宣扬下乡青年“带头移风易俗,为革命坚持晚婚”的事迹。1970年5月14日《人民日报》报道了贫下中农积极教育插队知识青年,正确处理婚姻问题,劝导他们实行晚婚的消息。在这则消息中,是否坚持晚婚,被耸人听闻地提高到“阶级斗争”的高度加以认识,而一些地方出现的早婚苗头则被斥责为“阶级敌人”破坏知识青年接受贫下中农再教育的一股“妖风”。不久,就有河南省延津县小店公社的13名知识青年致书《人民日报》,认为实行晚婚决不单纯是生活小事,而关系到能不能更好地接受贫下中农的再教育,彻底改造世界观的大问题。进而向全国的知识青年倡议:带头移风易俗,为革命坚持实行晚婚。1971年1月30《人民日报》在“为革命大力提倡晚婚”的醒目标题下,刊登了这封书信,在全国范围内产生了一定影响。从信中可以得知:有些地方的插队知青,在下乡二三年后已开始考虑自己的“终身大事”;有的家长也不失时宜地为儿女的婚事操心。
从政府决策及其宣传喉舌的角度来考察,可以确信,在60年代末到70年代初的若干年里,上山下乡运动的指导者是把倡导晚婚摆在一个很重要位置的,尽管这种做法不利于知青在农村的稳定。那么,作为其决策的背景又是什么呢?要而言之,起码有三点:
第一,下乡知青尚未大批进入合适婚龄,“文革”中率先下乡的“老三届”(即66届、67届、68届)初、高中毕业生,1968年时的年龄在16岁至21岁之间。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所规定的法定婚龄为: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直到1980年才做了修改,比原定婚龄男女提高了2岁),然而法定婚龄只是法律允许结婚的最低年龄,并不意味着青年到了这个年龄就一定结婚。何况国家从70年代初起加大了宣传晚婚的力度,晚婚受到鼓励,晚婚的年龄划定在:城市青年为女25岁,男28岁;农村青年为女23岁,男25岁,即比法定婚龄高出5至8岁。既然提倡晚婚的出发点是试图限制人口的急剧膨胀,也就难怪会将晚婚年龄视作理想的婚龄。按照适用于农村青年的标准,知青中年龄最大的66届高中毕业生中的女性应在1970年达到晚婚的年龄。步其后尘,每年都会有一批青年加入到适龄者的队伍。而在头几年里,真正感到婚姻问题迫在眉睫的仍是为数较少的“老三届”女高中毕业生。因此,在决策者看来,婚姻问题尚未凸显为上山下乡运动中的一个棘手问题。
第二,政府希望通过知识青年的表率作用,在农村开风气之先,移风易俗,切实推进晚婚和计划生育政策。“文化大革命”的爆发,一度使中国的人口增长失去控制,酿成1949建国以来又一次人口出生高潮期。进入70年代,全国形势趋于安定,计划生育作为国务院日常工作中的一项当务之急又被提了出来。1971年国务院批转了卫生部、商业部、燃化部《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报告》,提出: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把晚婚和计划生育变成城乡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力争在“四五”期间城市人口自然增长率降到千分之十左右,农村降到千分之十五以内。1973年,国务院成立了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同年,在周恩来主持的全国计划工作会议上,第一次把人口增长指标纳入了国民经济计划。这些步骤都预示着:推进晚婚和计划生育,已成为举国上下涉及千家万户的一项旷日持久的群众性活动。
这项活动遇到的巨大阻力主要来自封闭落后的农村。千百年来,“多子多福”、“人财两旺”、“重男轻女”、“养儿防老”等传统小农经济的生育观在广大农民中保持着根深蒂固的影响力;农村中落后而繁重的手工劳动方式,以及农民年老后依靠子女赡养的古老生活方式,为传统生育观的绵延存续,提供了适宜的土壤。要在较短时间内扭转这种局面,仅凭农民自身的力量显然是难以胜任的。方兴未艾的上山下乡运动,将成千上万的城镇知识青年播撒到全国村村寨寨,这使国家的领导人有理由相信,在推进农村的计划生育工作中,找到了一支可以信赖的骨干力量。
1973年8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成员接见参加全国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工作会议的全体代表时,周恩来明确指出:“计划生育,与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分不开。城镇青年下去以后,要做模范”。他还特别夸奖女知青代表徐敏光是晚婚的“模范”。徐17岁时还乡务农,当时已经28岁,还没有结婚。周恩来指出:

晚婚,计划生育,下乡青年提倡,造成风气,更有力量。每年100多万人到农村去,到处讲,这是最好的推广。(《中央政治局同志接见参加全国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工作会议和总后党委常委扩大会议同志时的讲话》,1973年8月6日)

下乡知青既被赋予此项光荣任务,当然要身体力行,因此,在各种场合积极鼓励知青晚婚,是顺理成章的。
第三,为了缓解知青住房困难,也只能提倡晚婚。下乡知青要结婚成家,必须解决住房问题。但每名知青下乡时,国家拨给的安置经费中,用于建房的不过100余元。由于拨给经费不足,农村社队又不愿或者无力额外贴补,以至许多青年下乡后没有房子住。他们或者“打游击”,居无定址;或者租农民房住,得过且过;栖身破庙、牲口棚的事也时有所闻。在这种情况下考虑结婚成家,无异于眺望海市蜃楼。
1973年全国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工作会议上,主持者在周恩来的指示下特意邀请了老知青典型邢燕子、侯隽到会,向她们征求意见。在讨论到“一个知识青年在农村扎根落户究竟要花多少钱”的问题时,她们发表看法说:一般情况,知识青年下乡3年就可以生活自给。但是,一到结婚年龄,就又有困难了。在知青小组集体里凑合能过,从集体户出来,要另外安家,盖房子,买家具,需要不少钱。她们还根据当地情况算了一笔账,一个下乡青年,建房一间要用400元(材料按国家价格,用工由队里摊派,不管饭);小农具、生活用具、家庭副业铺底约70元;伙食补助第一年大约100元;第二年大约30-40元;到结婚安家时,补助几十元;再加上书报、医药费等,每人约需700元左右(《邢燕子、侯隽对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工作和有关农业生产的一些意见》,1973年7月)。邢、侯的估计似乎乐观了些,对一大批被安置到贫困地区插队的知识青年来说,下乡3年乃至更长的时间,并不足以改变他们窘迫的处境;何况多数知青始终也没领略过一个人一间屋的喜悦。即便如此,她们的估计有助于说明,下乡青年在头几年里是不具备成家立业的物质条件的。
也就是在这次会议上,周恩来专门谈到知青“晚婚”与房子的关系。他说:要提倡晚婚。刚下去,不到二十岁,下去后头七、八年,十来年,可以不发生住房的问题。以后他可以自给了,有了积累,再给点补助,到结婚时就可以另盖房子了(《中央政治局同志接见参加全国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工作会议和总后党委常委扩大会议同志时的讲话》)。周恩来显然了解知青住房问题的普遍性和严重程度,所以才会提出解决结婚住房,只能依靠知青自力更生,用七、八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去一点一滴地积累。在这种形势下,知青的晚婚应是势在必行。当时的新闻媒介,一个劲地鼓励知青在农村“扎根落户”,同时却又不遗余力地倡导“坚持晚婚”,知青普遍缺乏安家的物质条件,是一个必须考虑到的经济因素。
不过,官方所制订的知青婚姻政策在受到上述因素制约的同时,还受到了多变的政治风云的牵制。这种牵制,很快使政策偏离了既定的轨道。尽管在1973年8月全国知识青年工作会议上,有关人士还在积极提倡“晚婚”,但第二年年初,官方舆论对知青婚姻基调却发生了显著转变。转变的开端是由白启娴投诉报纸引起的一场风波。白启娴原是河北师范大学的毕业生,1968年被下放到河北省沧县阎庄公社相国庄大队“插队落户”。1972年与同队一小学文化水平的农民仓促成婚,婚后生活平淡已极。她努力适应由大学生向农妇的角色转变,烧火做饭、喂鸡饲鸭、操持家务、侍奉公婆、生儿育女,构成了日常生活的主要内容。丈夫虽为人厚道,但不乏根深蒂固的夫权观念,无故挨丈夫的打很快成了她的家常便饭。他们之间本来缺乏感情基础,草率成婚,加之在文化程度、生活习惯上的鸿沟,她的婚后生活毫无美满可言(丛聪《“红牌坊”——白启娴婚姻问题调查追记》)。她的婚姻受到父亲的反对,也不断遇到周围人们的冷嘲热讽。
1973年底,在一次口角中,与白启娴同在公社执教的一名教师将这起婚姻说成是个“丑(闻)”。白在盛怒之下连写几封信寄给各家报社。信中称:“有人说嫁个农民没出息,依我看,那种贪图个人享受,看不起嫁庄稼汉的人最可卑”;“有人说,落在农村没前途,我坚信在广阔的农村奋斗终生大有作为,前途无量”。为了驳斥各种非议,她不惜美化自己并不如意的婚事,将偶然凑合的婚姻说成是“决心扎根农村干一辈子革命”的自觉举动。白启娴的信适逢其时,当时以江青为首的极左派领导人竭力推波助澜的“批林。批孔”运动刚刚拉开帷幕,正需要造就白启娴这样的“反潮流”典型。
1974年1月27日《河北日报》以《敢于同旧传统观念彻底决裂》为通栏大标题,发表了她的来信和《编者按》。《编者按》吹嘘她的信是“一篇生动的批林、批孔和进行路线教育的好教材”,并“希望涌现出更多的敢于与地主资产阶级的旧思想、旧传统观念决裂,敢于反潮流的人物,这对于反修、防修,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有其深远意义的”。不久,《人民日报》全文转载了她的事迹。
随着白启娴名声的鹊起,全国各地竞相树立自己的“白启娴”式人物。意味深长的是这些人物为清一色女性,而且大多是在下乡头一两年就嫁给当地农民的。当初的舆论压力可想而知。但物换星移,昨是今非,曾几何时,本来招致非议的人生抉择却成了赢得种种美誉桂冠的政治资本。以这种戏剧性变化为枢纽,宣传喉舌关于知青婚姻政策的重心迅速由倡导晚婚转向鼓励知青在农村结婚。这一重心的转移,主要是与极左派领导人大张旗鼓地将女知青嫁农民的现象加以政治化,并任意夸大曲解的做法呼吸相应的。同时应看到,大批“老三届”青年陆续步入婚龄毕竟成为事实,这对婚姻政策的调整也会产生直接影响。
作为婚姻政策调整的一个明显迹象,1974年11月23日《人民日报》刊载了辽宁省海城县《热情关怀已婚下乡知识青年的成长》的调查报告。与当时充斥报端的有关白启娴一类“与旧传统观念彻底决裂”的典型人物事迹的报道相比,这份调查报告的基调平实得多,只是说:下乡知识青年在农村结婚,安家落户,是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工作的一个成果。这份报告很可能是在知青主管部门主持下完成的,所以比较关注解决已婚青年的实际困难,较少空洞干瘪的政治说教。《人民日报》发表的《编者按》强调了“随着有些下乡知识青年年龄的增长,需要引导他们正确地对待和解决婚姻问题”的重要性。同时指出:鼓励下乡知识青年带头实行晚婚,对改变早婚这种旧的风俗习惯,是个有力的推动。在青年们结婚以后,要教育他们认真搞好计划生育。虽然这篇指导性文章仍兼顾到实行晚婚的必要性,但从1974年起,知青婚姻政策的重心显然转向了鼓励青年在农村结婚。
1976年上半年,是极左派活动最猖獗的时候,也是知青工作受其影响最严重的一段时间,国务院知青办对地方部门提出:“邓小平搞拔根,你们就是搞扎根,这就是对着干”。青年在农村“扎根”必须解决婚姻家庭问题,换言之,解决了婚姻家庭问题也就迈出了“扎根”的关键一步。至此,一个本来属于个人私生活范畴的问题被居心叵测地与“批邓、反击右倾翻案风”运动的政治目标紧紧联系在一起,极左思潮披靡所至,知识青年在农村成家立业的举动得到更积极的支持和大力宣传。
综上所述,“文革”期间知青婚姻政策是有明显变化的,前期政策以提倡晚婚为中心,主要是基于国家经济建设、推进计划生育的需要,以及下乡知识青年普遍生活状况的考虑,应该说还是比较务实的;后期政策转向积极鼓励青年在农村结婚,与其说是为了适应大批青年步入婚龄的现实需要,不如说是受到极左派领导人政治行为有力牵制的结果。从1974年的“批林、批孔”运动,1975年的学习“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继续革命”理论的运动,到1976年的“批邓、反击右倾翻案风”运动,与极左派领导人对国家政治生活变本加厉的干预如影随形的,是知青婚姻的高度政治化,知青在农村结婚成家被不失时宜地贴上“与旧传统观念彻底决裂”、“坚决限制‘资产阶级法权’”、“与邓小平反革命修正主义路线对着干”等蛊惑人心的政治标签,至于这种鼓动会给知青带来怎样的后果显然无人问津。
然而,婚姻政策的转变是一回事,贯彻实施的成效则是另一回事。这是因为,后者不仅取决于决策者的努力,而且在更大程度上取决于知识青年本身的意愿。

二、婚姻率的分析
下乡青年对待婚姻的态度,除了受到政府行为的影响外,还受着诸如生存条件、家庭背景、文化程度、年龄大小、价值取向等因素的左右。就绝大多数知青而言,在下乡的头几年,恋爱婚姻还没有提上日程表。“文革”前的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成功地塑造了这代青年人清教徒式的恋爱婚姻观。一种风靡的观念是:优先考虑个人问题与革命的大目标是格格不入的。许多青年憧憬的是为解放全人类、实现共产主义的伟大事业奋斗献身,认为沉湎于个人的卿卿我我,意味着失去献身的资格。禁欲主义的幽灵肆无忌惮地在青年中间游荡。不少人认为:男女之爱是肮脏的,只有同志和战友的革命情谊才是可宝贵的。对于过早恋爱的知青,大家往往嗤之以鼻。在这种气氛的挤压下,坠入情网的知青会产生负疚感,自惭形秽,甚至产生离群索居的念头。于是,紧闭初开的情窦,将求爱者一口回绝者有之;将热情的情书交给领导者有之;将隐密的情爱之火熄灭在革命祭坛前者亦有之。
生产建设兵团政治环境也助长了禁欲主义的弥漫。在最初几年,知青谈恋爱属于不可越雷池一步的禁区。舆论认为,知青到兵团的任务是“屯垦戍边,反修防修”,谈情说爱被看成“资产阶级的思想”。极左思潮笼罩下的兵团干部,将“男女大防”奉为金科玉律,任何“越轨”行为常受到惩办。有的连队自订土政策:掌灯后男女青年接触,必须有“领导”陪同;有的干部专门稽察男女知青幽会,私拆情书,并拿到大会上宣读,作为“阶级斗争的反映”(《北大荒风云录》第133、195页;《红土热血》第381页)),或者扣上“侮辱妇女”的罪名。对人权的公然践踏,时常激化矛盾。有的青年不堪其辱,逃出境外,成为罪不可赦的“叛国犯”,甚至万念俱灰,走上绝路(《北大荒风云录》第10—12,181—183页)。
相形之下,农村插队青年所处的环境则宽松得多。农村的社队组织缺乏高度集中统一的行政干预机制,况且农村早恋早婚的习俗源远流长,农民对渐染此俗的知青不但不以为异,有的反因后者能入乡随俗增添了几分亲近感。于是,知青中第一批结婚者在受到知青群体冷落之余,通常能从当地纯朴敦厚的农民中寻找到慰藉。数年过后,下乡知青的生活态度变得越来越实际,对个人的终身大事虽或处理谨慎,对他人的婚姻已颇能宽容和理解。与此同时,官方政策由提倡晚婚转为积极支持青年结婚。甚至在生产建设兵团,各级领导的态度也明显转变,率先结婚的青年受到表彰,被树为“扎根”的典型(《北大荒风云录》第3页;《辉煌的青春梦》第267页)。此举旨在遏止知青中迅速蔓延的思乡情绪和通过各种关系调离农村转回城市的风气。但不管怎么说。知青已婚人数确在逐年增长。1974年末,全国已婚知青有48万人;1975年增至61.4万人;1976年为72.6万人;1977年达到创记录的86.1万人,占全部在乡知青的10%。在这以后,随着运动迅速退潮,在乡知青大举返城,已婚青年的人数逐年递减(其间起落的态势详见本书附录表10)。
进一步对插队知青和兵团(农场)知青两个群体考察,前者的已婚率要低于后者:1975年末,在乡插队知青的已婚率为7.9%,国营农场为8.7%;到1977年末,在乡插队知青的已婚率为8.2%,国营农场知青的已婚率为17.3%。(详见附录表10),若就安置插队知青和农场知青最多的省份之一黑龙江省的统计资料看,两者已婚率差距更为悬殊:1975年末,该省在乡插队知青的已婚率为2.9%,国营农场知青为9.1%;到1977年末,在乡插队知青的已婚率为3.8%,而国营农场知青的已婚率为22.7%(李德滨、石方《黑龙江移民概要》,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05页)。造成上述差距的原因之一:插队青年的生活条件通常比较艰苦,生活水平差,自给率低,经济收入极不稳定;国营农场的知青收入不高但有保障,居住也比较集中。原因之二,插队知青流动性较大,每年都有大批应届毕业生下乡插队,同时又有一部分在乡青年上调工矿企业,势必会降低知青的平均年龄和已婚率;而国营农场的知青队伍则比较稳定,多数是“老三届”学生,年龄偏大,已婚率自然偏高。新疆、宁夏、甘肃三省国营农场的情况尤为特殊:1977年,知青已婚率分别高达63.1%、57.1%、55.9%(国务院知青办《全国城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统计资料》第51页)。究其原因,三省国营农场安置的绝大部分是“文革”以前的老知青。
尽管存在着一些复杂情况,从全局来看,大批适龄青年未能完婚已成为带有普遍性的社会问题,而且这个问题在70年代末达到极其尖锐的程度。虽然国家从1974年起积极鼓励知识青年在农村结婚,并且苦心孤诣地培植了一批“扎根”典型,实际上收效不大。换言之,鼓励知识青年在农村安家落户的政策,以及与之交相辉映的大张旗鼓的宣传远不能说是成功的。

三、婚姻类型
“文化大革命”的政治背景和到农村安家落户的独特形式注定知青婚姻关系的缔结无法依循生活的常规。
知识青年的婚姻大致分为三种类型:双知青类型(夫妇双方均为知青),知青与农民类型,知青与国家职工(军人)类型。这三种类型各占知青婚姻的多大比例,没有全国性的统计,只能借助以下三份局部性资料对插队青年的婚姻类型进行一个粗浅的了解:
第一,1980年吉林省的统计,已婚青年中,与农民结婚的占74.9%;知青之间结婚的占21%;与城镇职工结婚的占4.1%(《吉林省劳动志》第85页)。
第二,1978年河北省保定地区的统计:已婚青年中,与农民结婚的占75.5%;知青之间结婚的占15.2%;与职工结婚的占9.4%(河北省保定地区知青办《已婚知青住房情况》,1978年)。
第三,1976年吉林省德县的统计:已婚青年中,与农民结婚的占74.8%,知青之间结婚的占17.9%;与职工结婚的占7.3%(吉林省知青办《怀德县知青基本情况统计》,1976年)。
以上三份统计资料在时间上不尽一致,统计单位分别为省、地、县,不具有可比性,其价值在于:从不同层面反映了三种类型在知青婚姻中所占的主从地位,即知青与农民结婚是主导性婚姻类型,其次是双知青类型,最后是知青与职工类型(直至公社、大队一级基层组织,司空见惯的同样是这种现象,如《南方日报》1975年7月10日载:三水县乐平公社海州大队,26名已婚知青中,与农民结婚的16人,〔61.5%〕;双知青结婚的6人,〔23.6%〕;同外地城镇青年结婚的4人,〔15.4%〕)。这种排列,应该反映了全国插队知青婚姻类型的基本状况。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在城市郊区插队青年中间,婚姻类型的关系略有不同。1976年有关部门对长春市郊区五社两镇的调查表明:已婚知青中,知青与农民结婚的占51%;知青间通婚的占24%;知青与城镇职工结婚的占25%(吉林省知青办《关于已婚知识青年问题的调查报告》,1976年)。在这份个案中,与农民结婚的类型要低于全国的平均水平,此缩彼盈,与城镇职工结婚的类型则相应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毗邻城市的地理条件,使知识青年(主要是女知识青年)较易于缔结与城市职工的婚姻,是不言而喻的事实。不过,纵使在这类密迩城市的地区,知青与农民的婚姻仍为主导类型。这或者有助于说明,知识青年下乡后,由城市户口转为农业户口,同时也就失去了城市市民享受的一应生活补贴和福利。在城市人眼里,他们是“新型农民”,深浚的城乡差别、工农差别的壕沟,增加了缔结婚姻的难度。
生产建设兵团(国营农场)知青的择偶环境与插队知青差别明显。生产建设兵团一般地处边疆,区域开阔。兵团的连队自成一方天地,与别的连队相距有一定距离,有的甚至独自一隅,四周皆是无边的原野。一个连队实际上形成了一个相对封闭的择偶范畴(张持坚《甜蜜和苦涩的融汇》,载《文汇报》1994年11月7日)。聚集在这一方天地的知青通常来自天南海北的各个城市。虽然操着南腔北调,毕竟命运相同,旨趣相投,朝夕相处,感情日笃。自然而然,双知青结婚便成为兵团中的主导性婚姻类型。
在三种婚姻类型中,知青与知青共结连理一般具有较为坚实的感情基础。知青间的恋爱萌生于艰苦的岁月,动荡的年代,或基于寻求心理上的慰藉,减轻生活中的沉重压力;或缘于同病相怜的命运;同甘共苦的经历是一个最起码也最重要的前提。“同是天涯沦落人,相逢何必曾相识”,更何况是相濡以沫的男女知青。共同的文化背景,共同的遭遇,共同的语言,使两颗年轻的心灵相互碰撞,迸发出爱情的火花。从道理上讲,这一类型的婚姻应是知青中最为理想的结合形式,但农村艰窘的生活却给这种“理想的婚姻”蒙上浓重的阴影。许多知青婚后只有菲薄的收入,经济上无以自立。若再生儿育女,对捉襟见肘的生活无异于雪上加霜。一首知青歌曲唱道:“人家的丈夫,当官拿数数(四川方言:钱);知妹(四川对女知青的简称)的丈夫,年终要倒补。”“人家的丈夫,都有楼房住,知妹的丈夫,光呀嘛光屁股!”用艺术的夸张,强烈的对比,活衬出男女知青婚后生活的艰辛。
知青与城市职工(包括军人)的婚姻多数具有几个共同特点:知青一方为清一色女性;婚姻由父母包办或亲友撮合,缺乏感情基础;夫妻分居城乡,从一开始就成为“牛郎织女”。农村生活与城市生活的强烈反差,促使一些女知青及其家长将择偶的目光投向城市。使这种婚姻,具有了为返城准备条件的明确目的。上海女知青郭慧是家中的独生女,1968年高中毕业后到吉林省延吉县插队。母亲希望她调到离家较近的地方,托人从老家江苏海安县给她介绍了一位中学教师为对象(郭慧拒绝了母亲的安排,执意与一青年农民恋爱结婚,被树为本省知青典型。见《吉林日报》1974年12月21日)。上海女知青夏美珍,在贵州绥阳县插队。她的父亲想方设法为她在老家宁波市附近镇海县的一个农具厂找好工作,并替她在宁波市物色了一个对象,认为这样做可以使她回到城市,而且距离上海较近(《南方日报》1975年7月10日)。一些女知青,家中无权无势,返城无路,眼看着同伴一个接一个地远走高飞,只得把自己的命运压在与城市职工订婚上。虽然国家有关政策不允许农村户口的妻子和子女迁入男方所在的城市,但这种结合毕竟为女知青提供了长期探亲,与城市建立稳定关系的保障;女方还可从丈夫的工资中获利。尤为重要是,国家政策在限制农村人口流入城市的同时,为城乡两地长期分居夫妇的团聚仍留有一些活口,这使在农村的女方或迟或早能返归梦牵魂绕的城市。
缺少爱情基础,通常是这类婚姻的致命伤。女知识青年牺牲了自己的爱情和应有的尊严,换取一张进城的门票。有的女知青为了返城,违心地与城市下来的招工人员达成协约:与后者建立恋爱关系,条件是后者利用手中的招工指标,在短期内将她调回城市(李育麟《酒》,载《知青档案》第566页)。然而举凡“降格”寻找下乡知青为妻的城镇职工,以在城里择偶难者为多。难点所在,或困相貌丑陋,或因工作不理想,或因家境贫寒,或因身体残疾。发生过这样一件悲喜剧:某女知青经“月老”牵头,嫁给了城里一工伤致残的工人。厂方经多方努力,将她的户口、粮食关系办回了城市。厂方成全了这桩婚事,又卸去了对致残者长年照顾的责任;男方以残缺之躯,终圆“洞房花烛”之梦;女方则实现了返城的夙愿。有关三方各有所得,皆大欢喜。但唯一缺少的恰恰是作为婚姻基础的爱情(《风潮荡落》第252页)。在特殊的社会条件下,婚姻的本质受到最粗暴的蹂躏,它不再是伊甸园中青年男女纯真爱情的升华,却蜕变为赤裸裸的利益交换的手段,由此埋下数不清的苦果。
某上海女知青相貌俊俏,插队落户时在当地被称为“一枝花”。父母爱女心切,为她在城里找了个工人当对象。她在返城无路的背景下与之完婚。男方文化低,个子矮而胖,绰号“小皮球”。婚后不久,“一枝花”就想离婚,但男方积极为她的调动奔走,复经父母劝说,婚姻得以维持。等回到上海,有了孩子,两人真正共同生活在一起,女方感到与丈夫实在没有感情,提出离婚。男方认为经过百般努力,家庭终归破裂,活着没有意思,坚持离婚时儿子判归自己,否则与儿子一起去死。女方自酌年龄不轻,也不肯放弃孩子,双方相持不下,孩子夹在中间倍受痛苦(《一天的奇迹》,载《中国妇女》1991年第12期)。这都是无感情婚姻所酿成的苦果,不得不由3个人来吞咽分享。类似这样的悲剧,在当年是不少的。
知识青年与农民的结合在全部婚姻中涉及面最广,酿成的苦果也最多。这种婚姻类型又包括男知青娶女农民,女知青嫁男农民两种形式。一些资料显示,女知青嫁给农民的人数明显超过了男知青娶女农民的人数(参考河北省保定地区知青办《已婚知青住房情况》,该地区与农民结婚的2042名知青中,属男知青与女农民结婚的有658人〔占32.2%〕,属女知青与男农民结婚的有1384人〔67.8%〕。另据黑龙江省知青办《上山下乡简报》1979年第1期:呼兰县与农民结婚的290名知青中,属男知青与女农民结婚的有98人〔33.8%〕,属女知青与男农民结婚的有192人〔66.2%〕)。因此,考察女知青嫁农民的现象,应作为透视知识青年婚姻问题的一个重点。
女知青嫁农民,本来是知青多种婚姻中的一种形式,然而在连婚姻也被高度政治化的“文革”年代里,唯独这种形式被舆论工具赋予了重要的社会意义。这种举动被捧为“扎根农村”、“彻底决裂旧传统观念”、“敢于反潮流”的具体表现,缩小“三大差别”的“实际行动”。如果穷源竟委的话,这种做法在50年代末已见端倪。1957年,天津市女7中高中毕业生王培珍到河北省静海县团泊洼赵连庄农业社当了农民,两年后与当地青年农民恋爱结婚。她的举动受到种种非议,有的人嘲讽她是“傻子”。对于这种压力,她毫不介意,并在日记中表示:心甘情愿做一个对人民有利、对国家有利的“大傻子”(《知识青年的革命道路》)。王培珍显然认为自己的婚事具有重大政治意义,这种精神支柱使她面对舆论的压力处之泰然。70年代对白启娴事迹大张旗鼓的报道,在更大程度上使女知青嫁农民一时成为时髦。白启娴扬名后,地位陡然变化,先由地委书记介绍入了党,继而被增补为第四届全国人大代表,擢为河北省知青办副主任,地区文教办副主任,公社党委副书记。在很短的时间内,她收到了全国各地二三千封热情洋溢的来信,各行各业的人们表示了对她的鼓励、支持,许多知识青年决心以她为榜样(像文革中昙花一现的许多英雄、典型一样,白启娴的归宿是可悲的。文革结束后,她的事迹失去了宣传价值,诸多官职被免去,调到沧州师范专科学校教务处任副主任。1982年11月煤气中毒致死,年仅39岁)。
与此同时,一批白启娴式的女知青在各地脱颖而出。湖北树立了“敢于破除旧传统观念”的喻利华。喻是武汉市知青,1969年12月到洪湖县插队落户,与贫农青年相爱,面对人前背后的闲话与嘲笑,据说她从毛主席《青年运动的方向》中汲取了与农民结合的精神力量,并勇敢地迈出了与贫农结婚的一步(《湖北日报》1974年2月11日)。辽宁则宣传了“决裂旧观念,青春献人民”的刘秀兰。刘于沈阳市第9中学高中毕业后到苏家屯区插队,1969年与一农民结婚。从年龄上推测,她结婚时至多不过22岁,在知青中当属早婚之列(《沈阳日报》1974年3月19日)。浙江推出了徐春娟。她是金华市三中的68届毕业生,下乡后推荐上大学不去,决心扎根农村,最后嫁给了农民(《浙江日报》1974年3月19日)。湖南表彰了张国清。张是1963年高中毕业后下乡插队的老知青,4年后与一贫农结婚,随即发展入党。“文革”中擢升省妇联副主任(《人民日报》1974年3月20日)。一时间风云际会的这类典型还有杭州女知青缪惠敏,青岛女知青李春梅、王金华,上海女知青郭惠、万宁林等等,不一而足(《浙江日报》1974年5月6日;《青岛日报》1974年3月17日;《吉林日报》1974年12月21日;《解放日报》1975年1月27日)。
关于与农民结婚的理由,当时的舆论工具杜撰出种种冠冕堂皇的说法来。白启娴认为“这对于缩小三大差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反修、防修,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徐春娟把它提到“走什么道路”的政治高度来认识,认为:找个什么样的对象,不单单是个恋爱婚姻问题,而是关系到自己走什么道路的问题,如果把家安在城里,将来三天两头往城里跑,就会动摇扎根农村的决心。还有的女知青着重强调毛泽东关于知识青年应与农民“相结合”思想的指导意义。当年风行全中国的毛泽东语录:“尽管他们(指农民)手是黑的,脚上有牛屎,还是比资产阶级知识分子都干净”,成为一些女知青嫁给农民的理论依据(作为当时最时兴的理论,最初是由白启娴在那封著名的申诉信中加以征引的,以后便辗转传布,参见《沈阳日报》1974年3月19日刘秀兰的文章《谈谈我为什么和农民结婚》)。毋庸讳言,女知青嫁农民的举动之所以被一再夸大、拔高、渲染,首先是与“文革”期间对知识分子的歧视、丑化、贬低、乃至打击的做法联系在一起的。上述说教的的共同特点,是用某种政治上的需要给这类婚姻镀上一个夺目的光环,换言之,结婚只是为了完成某种政治目的,而恰恰应该当作婚姻主弦的爱情反而被略而不提。
尽管宣传调门一再拔高,知识青年们却几乎无不知晓:“结了婚要一辈子当农民”,“也别想再选调了”(《南方日报》1975年7月10日;《人民日报》1975年1月28日)。与农民结合,意味着将终生厮守脚下那一方土地,意味着完全割断与城市生活藕断丝连的联系,一切关于前途的憧憬,以及对招工、招生、返城的企盼也将随之化为齑粉。既然如此,为什么仍有为数不少的女知青走上了这条前景并不光明的道路呢?
确乎有少数知青(如上举知青典型),她们与农民的结合不是被动的,除了真心实意地把这视为革命的“洗礼”外,也不排除彼此感情契合的因素。不管怎么说,农民的本质是淳朴、善良的,对于处在困境中的下乡知青,许多农民给予过各种形式的宝贵帮助。有的知青在极端沮丧之余,从农村青年的热情关心帮助中体察到世间温情,进而产生爱慕之情,是很自然的(关于这方面的报道可参考毛弟《苦涩的恋情》,载《辉煌的青春梦》;塔林《她依恋阿拉坦合力》;周兴国《他说,他不是鹰,是风筝》,均载《草原启示录》)。
但就多数知青来说,她们走上这条道路是出自被动的选择。究其原因,首先是女知青难堪农村艰苦劳作的重负。著名影星刘晓庆当年曾在贫困的四川宣汉县当过知青,她回忆说:

我每天在幻想与破灭之间挣扎,我第一次渴望着‘爱情’:如果有这么一个小伙子,他能够每天来帮助我挖地,只要坚持八个月,我就一定嫁给他。(《我的路》,载《文汇月刊》1983年第6期)

刘晓庆企盼的小伙子终究没有出现,现在来看未尝不是一件幸事,但当年确有不少女知青,正是在这种心态下走上了一条陌生的人生道路。男知青有强健的体格,较强的群体意识,与艰苦环境抗争的能力,在这些方面,女知青都逊色一筹。一些地方知青集体户的破裂直接强化了女知青的困境,处在孤立无援的境地,更需要别人的爱抚、友情、关心、帮助。尤其是当下乡初的热情冷却,幻想破灭,她们很容易为农村青年的慷慨帮助所打动,成为婚姻的俘虏(许惠英《18岁的幻灭》;林小仲《“女俘”》,均载《草原启示录》)。农村女孩子出嫁早,长期在地里与男劳力一样干活的往往就剩下一帮女知青,当她们结婚后,起码免去了农田的沉重劳作。用农民的朴素语言来表达:“过门当了媳妇,用不着沉锤大镢地下坡干活了,安安稳稳地在家过日子。”(《青岛日报》1974年4月17日)这算是付出沉重代价的一点补偿。
促使女知青走上这条道路的另一个原因是“血统论”的压力。最早一批与农民结婚的女青年,很多是对前途丧失信心的所谓“黑五类”(地、富、反、右分子)和“走资派”的子女。不少知青因家庭出身问题受到百般歧视。“出身不由己,配偶可选择”,在广阔天地里,他们毅然选择贫农子女为配偶,以期改换门庭(文质《和农民结婚的知青们》,载《传记文学》1991年第1期)。
“文革”10年间,封建的“血统论”不仅在城市中跋扈恣肆,同样扫荡于乡间。农村物质生活的贫困、文化教育的落后,社会环境的闭塞,以及千百年小农经济基础酿造出的等级意识和狭隘、愚黯的社会心理,都为“血统论”的飞扬提供了适宜的条件。“文化大革命”初,在湖南道县,北京平谷县农村发生的对“五类分子”的大屠杀,殃及子孙,乃至襁褓中的婴孩,便是这种劣根性发作时最令人触目惊心的一幕。在几十年里,农村的阶级成份始终具有世袭的性质:贫农的子女就是贫农,地富的子女就是地富,清浊分明,不容混淆。与此同时,农村又是一个父权观念牢不可破的社会,社会关系一向依男性血胤扩展延伸,并为判断每个人出身的高低贵贱提供了基本的依据。在家庭成份依男性家长而定的传统面前,没有哪个农家女儿会傻到嫁给地富家的儿子,因为这会玷污自己的清白,甚至沦为政治上的贱民,但地富家的女儿却可攀援贫下中农的儿子,这种结合通常不会有损后者的良好成份,却能使前者的社会地位大为改观。无论如何,她的子女将继承丈夫的好成份,她的出身耻辱也会因此淡化。明乎此,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家庭出身有“污点”的女知青在选调无望的情况下要与农民结婚,并且无一例外地要选择贫下中农家庭的青年了。
一些地方蔓延的对下乡女青年进行诱婚、逼婚的风气,也促使她们沦为畸形婚姻的俘虏。“文革”中的上山下乡运动,是在“接受再教育”的口号下大张旗鼓进行的。“接受再教育”就应该与贫下中农“相结合”,也就是要和农民结婚,一些农村基层干部和青年就是这样发挥他们的理解力的。丘引《圣妓》(下放知青的感情悲剧)一文中回忆:1968年9月10日,北京某中学30个18岁的女学生在内蒙乌兰察布盟一个村子落户。4个月后,旗委书记参加一个女知青与当地农民婚礼时,热情地宣布:知青与农民结合,表明了知青听毛主席的话,扎根农村的决心,旗委支持这一新生事物。半年后,这30个北京姑娘中有10人嫁给了农民。
有些偏远地区的农村基层干部,关于知识青年上山下乡也有他们实用主义的解释。内蒙古哲盟(“文革”中划归吉林省)科左中旗西伯花公社的大队干部,当得知北京知青来到时便兴高采烈地奔走相告说:“毛主席给我们送大姑娘来了,知道我们这个地方缺姑娘的苦处,没有毛主席送来的大姑娘,我们就结不了婚。”说着说着就喊起“毛主席万岁”来了。像这样愚昧无知的干部当然是极少数,与此相比,对女知青进行逼婚的问题要严重得多,普遍得多。哲盟巨流河公社兴隆地大队集体户的9名北京女知青,在队长的诱逼下,两年时间就有8名结婚出户。奈曼旗东明大队某女知青因拒婚被逼得没饭吃,一度跑回家去,归队后照样不给口粮,最后只好与人同居。开鲁县大榆树公社某大队党支部书记利用职权诱逼了3名女知青在当地结婚,其中一个给自己做了儿媳妇。以上事件是1971年北京市革委会下乡知识青年工作学习团走访哲盟北京下乡知青点时了解到的(吉林省知青办《关于北京市委来我省检查北京知青》)。在全国同类事件中无异于九牛一毛。上山下乡运动初期,大批知青下到农村社队后没有房住,只好分散插住到农户家中,也助长了诱婚。逼婚的现象。1970年5月12日中发26号文件,及1973年中发30号文件这两个有关知青政策的纲领性文件中均强调了严禁对女青年诱婚、逼婚,恰恰说明这种现象屡禁不止,且带有普遍性。
农村青年通常认为娶知青是很合算的。“文革”时期的广大乡村,传统的婚姻习俗照旧流行,男方娶妻要付出一大笔彩礼和举办婚礼筵席。陕北农民娶妻少说要花千八百元,二三百斤粮食;山西一些地方娶妻用斤称,身体越重彩礼越多,双眼皮的体重一斤合二十元,一个媳妇的彩礼(实即买卖婚姻的身价)需一二千元,这对日工值仅几角几分的农民来说,不啻是个天文数字。娶女知青则无需付彩礼(《青岛日报》1974年3月17日;《浙江日报》1974年5月6日;《辽宁日报》1974年11月10日),不仅节省了一大笔开支,还可因娶到城市的姑娘炫耀乡里,难怪会被乡邻们视作“好福气”(《回首黄土地》第66页)。
对于女知青嫁农民这种现象应如何估价?这究竟是历史的进步还是倒退?答案一目了然,本来无须多费笔墨,但是有鉴于直到今天仍有人为其大唱赞歌(杜鸿林著《风潮荡落》指出:“诸如白启娴这样的婚姻选择其社会价值是应予肯定的。”“这少数人是知青大军中的勇敢者。”并反问说:“当今,又有多少城市知识青年敢于同贫困落后地区的农民结婚,在那儿成家立业呢?”〔199页〕作者在列举了若干与农民结婚并一直生活美满的例子后又指出:“这样的美好婚姻多不胜收,不管时代怎样变幻,都应将赞歌献给她(他)”,因为她(他)们在缩小工农差别、城乡差别方面做出了贡献〔210页〕),在这里做一个简短的评论就显得必要了。
笔者认为,女知青嫁农民,作为“文革”的特殊背景和上山下乡运动具体场合下出现的畸形婚姻,从整体来看,无疑是不值得肯定的。
首先,这种婚姻始终笼罩在“左”的理论之下。女知青嫁农民曾被吹嘘为是“与传统观念彻底决裂”、“扎根农村干革命”、“缩小三大差别”、甚至与邓小平的所谓“反革命修正主义路线”“对着干”的具体行动。事实上,在成千上万白启娴们的婚姻中,得到阐扬的是极左理论的教条,酿成的却往往是女知青终生的懊悔。
其次,这种婚姻的缔结多数缺乏感情基础,或者是为了实现某个政治目的,或者是迫于外界的某种压力,因坎坷经历或特殊背景,女知青与农民逐渐产生恋情并结婚的只是少数。婚姻双方在文化水平、生活习惯、价值观念、家庭背景、兴趣爱好、社会经历等方面的差距却是很明显的。那么,主要是一种什么动机促使女知青超越这重重障碍的呢?人们不会忘记八十年代中叶闻名全国的“遇罗锦离婚案”。无论遇罗锦后来的行为怎样,她的婚姻悲剧毕竟是一个历史的影子。她在谈到嫁给第一个丈夫(是位农民)的动机时说:虽然自己是“右派”的女儿,“现行反革命”(指遇罗克,《出身论》的作者,1968年被杀害,“文革”后平反)的妹妹,可还得活着。活下去毕竟是人生的第一欲望。同遇罗锦一样,许多女知青做出这种婚姻选择时,实际上只是为了“活着”,为了在困难环境下继续生存下去。在这种动机驱使下,得到的只能是婚姻的躯壳,失去的却是它的真谛。
在人类社会里,婚姻从不仅仅是涉及男女双方的私事,而是一种社会性行为,因此,始终要受到特定时代和具体社会条件的制约。在封建专制主义的淫威下,弱肉强食的法则横行,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常遭风雨摧陵的厄运,这种摧陵,与对个性的压抑,对人权的践踏是相辅而相成的、青年人的婚姻自由被不可抗的外力压缩到很小的程度。

四、已婚知青的窘境
一旦知青在农村安家落户,各种新的困难便接踵而至。有些困难是他们所共有的,有些则因人而异。
首当其冲的问题,在农村结婚的青年经常受到来自各方面的歧视。不少农村干部把插队知青看成是生产队的“包袱”,当知青在农村结婚成家后,往往顺势将他们划出“知识青年”的圈外。有的农村干部认为,招工去不了、升学没人要、过筛子剩下一些没出息的人,才在农村结婚。“没出息”、“傻瓜”是习见的说法。由于城乡之间、工农之间无所不在的巨大差别,由于千百年来“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一类观念深入人心,很多农民对自己的处境产生自怨自艾的心理,进而对那些落入到他们群体中的知识青年也轻视、看不起,甚至认为这些人是“把根子扎到石头缝里了”(吉林省知青办《关于已婚知识青年问题的调查报告》)。在人多地少的农村,知青的“扎根”使村民的户籍上永久地增添了额外人口,更不是一件受欢迎的事情。
与农民结婚的知青还受到特殊的压力。几乎所有的父母对子女违悖自己的意愿在农村“扎根”都不会淡然处之,断绝经济资助,以中断家庭关系相要挟,将子女长期扣留在家中,是常见的压力手段(《青岛日报》1974年3月17日;《沈阳日报》1974年3月19日;《吉林日报》1974年12月21日;《解放日报》1975年1月27日)。已婚青年回城探亲,有时也遭到来自亲友、邻居、老同学们的冷嘲热讽,甚至连他们的孩子也受到歧视。在各种有形无形的压力下,许多已婚青年觉得“低人一等”。
虽然报纸上关于已婚知青在农村“大有作为”的报道连篇累牍,实际状况却大谬不然。辽宁省海城县到1974年已接受了4.8万知青,其中有些人在农村安了家,一位已婚知青曾给县委反映说:队里干部把已婚青年不再当下乡知识青年看待,青年点的理论学习、政治活动等都不叫参加,生产和生活上也不大过问了;有的队干部认为,下乡知青结婚以后,人离开了青年点,就不用管了(《人民日报》1974年11月23日)。长春市郊区的7个社(或镇)、40个大队中,除1个社(镇)、6个大队对已婚知青做了一些工作外,其余6个社(镇)、34个大队,基本上处于“不管”状态。1976年调查时发现:在559名已婚青年中,竟有310人不参加学习;在117名团员中,有12名脱团;结婚前有35人被选进领导班子,婚后留在班子里的只剩26人(吉林省知青办《关于已婚知识青年问题的调查报告》)。已婚知青工作处在基本上无人过问的状态。
然而,若与生活中遇到的各种难题相比,已婚知青在政治上受到歧视,待遇上受到冷落就显得无足轻重了。对于已婚知青的疾苦,一些地方的基层领导往往听之任之,使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虽然中央的知青主管部门一再要求各地抓紧知青住房、尤其是已婚知青住房的建设,成果却很难令人满意。1976年底的统计,在全国插队知青中,没有建房的有95万人。已婚青年住房困难更大。江苏、安徽、四川、吉林四省调查表明,已婚的22万知识青年里,没有建房的达10万人之多(省、市、自治区知青办负责人座谈会《简报》(1),1977年12月21日)。
在已婚知青中,由于婚姻类型不同,住房困难程度也有轻重缓急,大体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知识青年与知识青年结婚的,双方无积蓄,住房困难最大;第二种,男知青与当地女青年结婚的,困难要比上者小一些;第三种,女知青与当地男青年结婚的,住房困难通常更小,但有些与女知青结婚的农村青年,是弟兄多、找对象困难的户,婚后一分家往往没有房子住。
1978年5月河北省保定地区知青办上报的《已婚知青住房情况》(数字截止于1977年底),为了解上山下乡运动以来农村插队已婚知青住房紧张的程度提供了有益的参考。报告称:全区已婚知青共计2685人,2501户(按双知青结婚的为一户,与农民、职工等人员结婚的为一户计算),住房4663间。其中:
自建房 499户 1215间
知青点建房 5户 12间
知青旧房 137户 227间
租房 57户 96间
借房 1165户 1164间
祖业房 638户 1399间

上述资料表明:该地区1222户(占总数的48.9)借房、租房的已婚知青都属于无房户。按照该地区知青办估计,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尚需建房的有1888户4828间,包括新建房1351户3622间;扩建323户503间;改建房197户590间。为此除动用现存建房费94.6万元,尚差89万元。各地情况大同小异。
国家财政显然没有能力完全负担为知青建房的庞大开支。为此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采取了一些对策。吉林省制定了“依靠个人积累、家庭资助、社队扶持、国家给予适当补助”的原则。就是说,解决已婚知识青年住房问题。首先要靠知识青年本人积蓄和家庭资助,国家不能采取全包下来的办法。对于个人有积蓄或家庭有资助能力的,社队出人力、运力予以扶持;对于个人无积蓄、家庭也无资助能力的,除社队扶持外,国家补助建房基本材料费(木材款)(吉林省知青办《关于解决下乡知识青年结婚住房困难问题的报告》)。
辽宁省海城县《热情关怀已婚下乡知识青年的成长》的经验指出:已婚下乡知识青年、特别是男女双方都是知识青年,生活上最迫切要解决的是住房问题。该经验主张采取两个办法:1.将已经空闲的青年点房子腾出,优先分配给已婚知识青年居住;2.根据“自筹、群帮、公助”的原则,有计划地组织已婚下乡知识青年建房。尔后,各地又陆续推出一些内容大同小异的经验(《安徽日报》1977年6月16日;《新华日报》1975年8月30日)。
问题的关键,还是“群帮、公助”的原则难以落实。所谓“群帮”,即要求知青所在大队、生产队无偿地提供人力、物力、运力,属于“平调”、“摊派”性质,农民们对此态度消极是合乎情理的。普普通通的已婚知青,没有“知青样版”一类的招牌,若想得到“公助”,由县知青部门提供建房资助,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决定这种资助的,有时并不是申请者困难的程度,而是与有关部门干部私交的深浅,人情的厚薄。因此,真正落到实处的通常只有“自筹”。“自筹”的来源有两个,一个是知青自己的多年积累,一个是父母的资助。但各地已婚知青生活上多数不能自理(拿素称富庶的“天府之国”四川省来说,1978年已婚知青达4.7万余人,生活普遍困难,约3.37万余人接受困难补助。参见四川省知青办《情况反映》1978年第25期,转引自《光荣与梦想》第363页),再指望他们“自筹”盖房资金又谈何容易?其结果,所谓“自筹”不过是被迫东挪西借、剜肉补疮,成为经济上的沉重负担。
吉林省知青部门《关于已婚知识青年问题的调查报告》称,长春市郊五社两镇490多户已婚知青中,由于盖房、买房等原因,有231户欠债。欠债总额5万余元,最多的一户达1千余元。一份关于黑龙江省呼兰县解决已婚下乡青年困难的简报提到:该县已婚知青多因盖房欠债。长岭公社已婚知青14人,共欠债5千余元,少者欠150元,多者达2千余元(黑龙江省知青办《上山下乡简报》1979年1期)。以上只是类似反映中比较典型的两个例子。因建房、修房举债的,以双知青户为多。他们既乏知青集体户的支持,又因没有当地亲族关系的维系,得不到农民的热情帮助。他们虽然经过农村劳动锻炼,与农村青年比,无论在体力、农活技术上都不免逊色。在经营家庭副业、自留地、菜园等方面,更不能与后者相提并论。所以,在生活中用度有裕者少,入不敷出者多。
在已婚青年中,女性数量居于优势,一般而言,她们付出的代价最沉重,命运也最值得同情。为了塑造这一类女青年光彩夺目的形象,宣传喉舌在不同的年代树立过邢燕子、侯隽、张国清、白启娴等等女知青的典范。但这类样版的宣传意义远远大于实际的社会意义,关于她们结婚后如何如何有“作为”的报道,与其说是数十万已婚女知青生活的缩影,毋宁说是对后者普遍的“无所作为”的一种嘲弄。对于成千上万普通女知青而言,在农村结婚,并不会成为一条可资炫耀的政治资本,不过是彻头彻尾农民化的开始。在农村青年眼里,娶女知青除了不必付出大笔彩礼外,与当地人的婚姻并没有大的差别。婚后的女知青“入乡随俗”,通常不会在家庭里享受到优于农妇的“特权”。承担家务。孝敬公婆、服侍男人、生儿育女,是她们天经地义的义务(参见白描《苍凉青春》,工人出版社1988年版,书中如实记述了5名与农民结婚的北京女知青的经历)。此外,还要种自留地,养猪、喂鸡,从事家庭副业,“起早贪黑地干”(《人民日报》1975年12月23日)。这种处境曾令大多数未婚知青望而生畏,也是他们矢志不在农村“扎根”的原因所在。1973年,一位平日表现积极的先进女知青在谈到“扎根”问题时就开诚布公地说:

在农村结婚,抱孩子,围锅台,有啥意思,贡献太小了。去年走了一个女生去结婚,生了一个孩子,啥劳动也不能干,家庭还不和,……我们也生她的气,恨她太窝囊了,谁叫她去结婚的。一想到这些,有些女生就闷着,也有的顶烦;一天天过去,咋办?再过几年,不扎根也得扎根,反正就那样“混”吧。说真的,扎根问题,很多人都没有解决。(国务院知青办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工作学习调查组《一个下乡女青年谈扎根思想》,1973年5月)

这位女知青的想法是很有代表性的。她们不愿在农村结婚,终生去扮演农妇的角色,然而她们的力量毕竟太单薄了,似乎无力改变这种命运,只能无可奈何地眼瞅着那个日子一天天临近。
为了打消这些青年的顾虑,著名知青典型侯隽写过一篇文章《坚持乡村就是胜利——和下乡女知青谈谈扎根农村的问题》,发表在1974年4月17日《吉林日报》上。她在文章中大发宏论称:

在社会主义的历史条件下,还存在着“三大差别”,这差别要靠我们去缩小,要靠我们去消灭。要都想离开农村,共产主义昨实现呢?说因为不愿当一名农村家庭妇女,而不愿在农村干一辈子,其根源不在于不愿当农村家庭妇女,而根本问题是有没有在农村扎根一辈子的思想,有没有彻底决裂旧观念、坚决走与工农相结合道路的决心。

按照她的夸夸其谈,每一位女知识青年都应该心甘情愿地成为“农村家庭妇女”,因为这是“彻底决裂旧观念”的具体表现,缩小“三大差别”的实际行动,而且关系到共产主义能否实现的大目标。事实上,单凭这种将婚姻政治化的说教是无法掩饰问题的真相的,因此也就无助于打消女知青们的疑虑。农村妇女与城市妇女在家庭生活乃至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的显著差距,是城乡差别、工农差别的一个侧面。它深深植根于现实社会中不同的经济、文化基础。这种差别,只有在大力发展农村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变革其落后社会关系和陈旧传统观念的过程中,才可能逐步弥合,而绝不是藉着一些力量单弱的城市女子与青年农民的结合所能缩小的。大量事实证明:女知青成为农村家庭妇女后,不但没有在改变当地落后面貌方面有所作为,反而为“大有作为”之类的宣传付出了青春和爱情的沉重代价。70年代末,面临知青“返城风”的猛烈冲击,这类婚姻鲜有完好如初者,多数以破裂告终,正应了“覆巢之下,安有完卵”的古话。

摘自刘小萌著《中国知青史•大潮:1966—1980年》第九章《婚姻——个日愈凸显的新问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1月出版。标题是本刊另拟的。原书注释中的一些引文出处只有书名,出版社、出版时间等内容集中列于书后附录的参考书目中。本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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