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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自力:关于土地改革中几个政策性问题 19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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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11 20:31: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土地改革中几个政策性问题*
(一九五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今后土地改革中,除仍必须认真贯彻保护工商业,保护畜牧业,保存富农经济等政策外,根据宁朔①经验,提出几个有关原则政策性的问题。

第一、关于谁种谁收的政策。

宁朔去年工作中,开始领导上注意不够,后来注意了。去年是一年的问题,今年就成了两年的问题了。就是说,今冬土地改革中对于去年及今年地主自己劳动或雇人耕种所收获的粮食都不能没收,只能没收五〇年以前的存粮和解放后收租放债的粮食了。这样计算时就增多了一些麻烦。宁朔的计算方法基本上是正确的。其办法是:地主现有粮扣本年实际消费粮,减去本年实际收获粮,等于上年旧存稂。旧存粮加收租放债的粮,就是应没收的粮。(例如某地主,上年旧存粮五石,本年自己劳动或雇人耕种收获粮十五石,本年消耗粮十石,本年收租粮二石,这样其现有粮就应该是十二石。计算方法:现有粮十二石加本年消耗粮十石,共二十二石十二石减本年收获粮十五石,则应没收的旧存粮与收租粮为七石。)然后计算其到下年夏收前所需用的食粮籽种等粮食数。如没收后余粮已够用,则不补给,多余些也不没收;如不够用,则给补足。实际计算时,有些地主将消费粮提高,将收获粮减少,结果是将上年存粮提高,应没收的粮也就提高了,影响谁种谁收政策的贯彻执行。今年在执行中我们应该实事求是,以利生产。计算方法,今年应计算二年的消费粮与二年的收获粮及收租放债的粮。

第二、没收时,除土地改革法已规定者外,地主家中查出的武器、弹药、大烟、毒品等,皆应没收。地主家中查出的黄金、白洋,以其是否在银行登记封存为准,如已登记封存,原封未动者,为合法财产,交其继续保存;如未登记,或虽登记封存,但又未经法定手续动用者,则应一律没收。以上所没收之物品,一律交政府处理,不能当作胜利果实交农会分配。在工作中应坚决按照不追底财的政策办事,以免引起混乱现象。

第三、宁朔县清真寺土地数量不多,故去年政府确定一律不动。今年各地情况如何,无具体材料。但不论多少,皆按土地改革法第三条“在当地回民同意下,得酌予保留”的规定执行。应将此原则反复向群众说明,由当地回民自己决定。不论没收与否,各地清真寺占有土地数量与回民的意见皆应报省批准后执行。其他有关回民与清真寺的问题,如有争执时,亦皆应先报省批准后执行。

第四、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决定中规定,要有一个地主每户所有土地平均数,以区别小土地出租者与其他职业兼地主或地主兼其他成份。因实际工作中有困难也有问题,中央于去年十一月三十日又有如何划分小土地出租者的指示。这个指示中,除指出一些应注意的问题外,又指示由各地根据当地土地占有情况,提出一个适当的小土地出租者每户占有和出租土地的最高数,以便依此将—部分有其他职业而又出租土地在此标准数以上者,划为地主兼其他成份或其他成份兼地主。这个标准数去年宁朔一般的是按照当地每户平均土地数的二倍半为准,宁朔每户平均土地二十六亩,小土地出租者最高土地数为六十五亩。因不够成熟,当时没有明文确定。今年各县试验中希本此原则,一般仍以当地每户平均土地数之二倍半为准,通过群众提出一个标准数,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

第五、在划阶级成份中有以下几个问题:

甲、宁夏人民被马匪②强拉硬抓而当兵者很普遍,许多农民由此而丧失了劳力。在划分阶级成份时,对这些人的正确处理,是一个普遍而又很重要的问题。宁朔县的处理,一般说来是正确的。根据政务院划分农村阶级成份决定中,劳动与附带劳动(说明)最后一节,“在特别情形下须有不同的处置”,“拿剥削情形说是地主,但拿生活情形说则不能照地主待遇者。例如有人过去是富农或中农,但到解放前数年,因家中主要劳动者死亡或疾病等原因,不能不把土地全部出租或雇人耕种,因之全家过不劳动的生活,如果把这种人当地主待遇,是 不妥当的,应依照本人原来成份待遇”,宁朔县一般的把解放前十年以内被马匪抓兵丧失劳力以后全家过不劳动生活的农民,皆按原成份待遇。今年仍应按此办理。

阿訇应按宗教职业者待遇。如因本人从事阿訇职业,而家庭出租或雇人耕种小量土地者,其家庭应以小土地出租者待遇。有的同志说,阿訇是过剥削生活的,因之本人从事阿訇职业而家庭出租或雇人耕种小量土地者,应认为是有劳力而不参加劳动,其家庭应为地主成份。这样做,在回民群众中是通不过的,也是不正确的。

丙、宁朔土地改革后,农村中“劳动光荣”的认识是树立起来了,但因解释不够,有些人不愿把自己的子弟送入学校读书了。‘因为入了学校,家庭即将来没有劳动了。今年在实际工作过程中,除多多解释外,对于构成地主成份者有子弟入学的情况时,应向群众充分说明是该户已构成地主成份了,并不是因其子弟入学划为地主成份。

划分阶级成份,是一件复杂而又极其重要的工作,必须认真处理,尤其对于地主成份,更应认真研究,如划分不当,即会敌我不分,造成混乱,影响很不好。

由于干部条件限制,今冬明春土地改革工作,拟分两期进行。同心县地区辽阔,又为山地需要干部较多,同时回民又占全县人口的百分之八十左右,又必须抽派大量回民干部。加之春耕较晚,故于第二期进行。但应在秋收后,即开始一个乡的试验。同心情况有些和盐池新区差不多,应多吸取盐池工作经验。其余各县除磴口③今年不进行土地改革及个别县的山区外,皆为第一期。在工作要求上,同心、陶乐马匪时没有制地籍图册,可不进行丈地,待土改后再进行。

各县在秋收前,皆应召开一次农代会,以土地改革为中心议题,联系秋收、秋征,讨论通过土地改革的计划、步骤等。农代会前,应先召开一次三级干部会议,作为农代会之具体准备,农代会后,召开一次各界代表会,农代、各代会后,皆应组织代表进行广泛深入地宣传。必须了解,宣传工作是走群众路线完成一切工作的先行步骤,是一切工作的动力,也是防止强迫命令、包办代替的有效办法。除注意组织一切力量进行宣传外,还须在运动的整个进展过程中,及时的根据每一具体工作任务,进行更具体的深入的宣传解释,逐步提高群众阶级觉悟。工作开始后,则必须加强领导,经常派人巡回检查,具体 指导,帮助实际工作同志研究问题,总结经验,以指导各地工作。省土地改革工作委员会,则必须抽调专人迅速开始工作,草拟土地改革细则,拟制各种宣传材料,制订各种表格等,以便在政策上、工作方法上有力地指导各地工作的顺利进行。

土地改革是一场系统的激烈的阶级斗争,是中国革命中一个最基本的历史任务,是在工人阶级领导下,农民阶级组织起来推翻封建统治阶级的一场决战。这个决战的结果,将建立起一种新的生产关系、新的经济生活与民主生活。各部门工作,必须围绕这一中心任务,大力宣传,全党动员,组织力量,争取各方面的配合,使运动顺利的开展。必须确实的掌握我们在土地改革中的总路线,依靠贫农、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地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只要我们在宣传工作中、在组织工作中、在划分阶级成份中、在没收征收分配中、在土地改革的一切工作中,严肃的贯彻这一路线,建立起广泛的农村反封建的统一战线,我们就不会犯错误,我们就能保证土地改革运动的完满胜利。

*本文是潘自力一九五一年七月二十六日在中共宁夏省第二次代表会议上的报告第五节。标题是本书编者加的。

注:①宁朔,一九六〇年与金积县同时撤销,成立青铜峡市。

②马匪,指长期统治宁夏的国民党马鸿逵部。

③磴口,今属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盟。


原载《潘自力》

http://www.htqly.org/index/info/shuji_info/pid/3914/id/87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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