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村“四清”运动历史分期的再探索——以地方“四清”个案研究为依据
路子达
摘要:
既有关于农村“四清”运动的研究, 多采用二分法、三分法和四分法三种分期方式。三种分期方式均以中央文件为依据, 但在解释地方个案问题上表现出不同程度的不足。通过引入“四清”运动批次的概念, 本文推出经过调整后的三分法, 即将农村“四清”运动分为“双十条”阶段 (1963年5月至1964年9月) 、“后十条”修正草案阶段 (1964年9月至1965年5月) 和“二十三条”阶段 (1965年5月至1966年5月) 。这较其他分期方式更能有效解释“四清”研究中的中央与地方关系。
关键词:“四清”运动; 历史分期; “四清”批次; 三分法;
20世纪60年代的城乡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处于关键历史节点,本身过程也较为复杂,因而历来具有较高的研究价值。尤其随着地方和微观党史研究的发展,1963年至1966年的农村“四清”运动得到越来越多的充实和丰富。在案例的叙述过程中,不同研究在“四清”时间问题上的分歧,给叙述和研究这段历史造成一定混乱和困惑。笔者此前已有一篇文章提出“四清”个案研究宜采用三阶段分期的方式。但该文注重地区分类,对历史分期问题没有展开,尚有进一步论证的需要。1本文从梳理农村“四清”研究的分期入手,尝试对几种分期方式的优点与缺失作出分析和解释,以期更深刻地理解和把握“四清”运动,并将“四清”的宏观与微观研究更好地衔接起来。
一、“四清”个案时间的复杂性
“四清”运动缘起于“大跃进”中浮现出的基层问题。中共中央认为问题的原因是基层干部“不懂社会主义”,因而需要开展社会主义教育。到1963年,“四清”就逐渐成为农村社会主义教育的主要方式,并成为其新的代称。从1963年至1966年不到3年的时间里,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对于解决干部作风和经济管理等方面的问题起了一定作用”,但也出现了“左”的错误。
“四清”运动在中央层面展现出鲜明的阶段性。然而,这种阶段性叙述难以准确地与微观个案契合。既有个案研究中,对“系统四清”,或曰“点”上“四清”时间的描述不尽相同。2目前较符合宏观描述的是关于北京通县地区“四清”的研究。北京通县的“系统四清”从1963年一直持续至1965年。通县首先是“前十条”3试点地区,后又进行“双十条”下的“四清”。1964年10月至1965年6月中旬,根据中央精神,北京市委在通县地区组织开展“四清”大会战。1964年10月开始进驻社队时,工作队人数已从会战前的2761人激增至21347人。经过宣讲政策、干部“洗澡”、整顿组织、生产革命等步骤后,会战于1965年年初大致结束。1965年3月通县开始以“二十三条”为标准对前一阶段情况进行复查,至8月彻底结束。4北京通县的个案不论时间上还是具体叙述上都与宏观描述基本一致。
另有一些个案却展现出一定差异性。研究显示,同为北京地区,房山“系统四清”的时间是在1965年秋季以后。1964年根据“集中力量打歼灭战”的号召,北京市委确定以通县为主的“大会战”地区。驻房山工作队队员大多自1964年9月29日撤离,于10月10日赴通县参加“四清”大会战。全面收缩后,房山“面大人少”,全县剩余工作队员仅100余人。由于人手极为有限,工作队在每个公社设立巡视组,维持日常工作运行。通县“会战”结束后,1965年秋“系统四清”的工作队才进驻房山,开始按照“二十三条”指示精神展开“大四清”。5与此相类,有研究指出,山西晋阳公社、河北省正定县的“系统四清”时间也在1965年秋6,个别地区甚至晚至1966年后才开始“系统四清”7。
随着微观研究的发展,地方“四清”的差异性不断被挖掘出来。这种差异也显著地体现在其时间特点上。宏观“四清”研究主要的三种分期方式,应用在个案叙述中,与这种地方差异性结合产生了不尽相同的结果。对比个中优劣,本文尝试筛选出适宜微观研究的一种分期方式。
二、农村“四清”运动的三种分期方式
由于对国内外形势判断的变化,1963年“四清”试点后中央相继出台“前十条”、“后十条”、“后十条”修正草案和“二十三条”四份指导文件。1963年5月,中央出台“前十条”。虽然“前十条”对国内阶级斗争严重性估计过高,但其影响范围仅有早期的“四清”试点,其政策偏差很快得到中央的重视和纠正。1963年9月,中央制定“后十条”,作为“四清”运动在全国铺开的具体指导文件。“后十条”规定“四清”需要开展的12项工作,如公社三级干部会议、扎根串联、阶级斗争教育等。“后十条”坚持了“前十条”关于“团结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干部和群众”的要求,强调“团结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干部,是团结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群众的一个前提条件”,要求工作队依靠基层组织和基层干部。“双十条”同时下发,“四清”运动开始在全国范围正式开展。
由于与美、苏关系进一步紧张,1964年5月中央工作会议对阶级斗争形势做出更严重的估计。1964年9月,中央发出《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一些具体政策的规定(修正草案)》(即“后十条”修正草案)。“后十条”修正草案对“后十条”作出多处修改,提出“首先团结百分之九十五的群众”、搞好“四清”运动的“六条标准”、领导人亲自蹲点等规定。文件首次提出整个运动都由工作队领导的工作方式,因而全部基层干部成为运动对象,这为“四清”迅速向“左”转提供了重要条件。该阶段运动中,各地开始普遍出现打击面过宽、斗争过火等问题。
1965年1月,中央印发“二十三条”。一方面,“二十三条”纠正前一阶段运动中的一些过“左”行为,否定“后十条”修正草案阶段形成的“人海战术”,肯定“双十条”时期的“团结百分之九十五的干部和群众”,明确了搞好运动的“六条标准”,强调对干部要一分为二看待。各地依照“二十三条”普遍开始纠正前一阶段运动过火的做法,对“四清”运动向好的方面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另一方面,“二十三条”在理论上发展了此前“左”的观点,正式确立了“大四清”的概念,提出运动的重点是“整党内那些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
关于农村“四清”运动,既有研究所采用的分期方式大致可分为三种,即二分法、三分法和四分法。所谓二分法,即以1965年1月“二十三条”发布为分界,将农村“四清”分为“小四清”(1963年5月至1965年1月)和“大四清”(1965年1月至1966年5月)两个阶段。“二十三条”统一了全国对运动的提法,将此前“清工分、清账目、清财物、清仓库”的“小四清”,转变为“清政治、清经济、清组织、清思想”的“大四清”。“小四清”内容被作为“清经济”纳入“大四清”之中。“小四清”“大四清”是当时运动期间就已经在全国广泛使用的提法,在既有研究中极为常见。如有关上海“四清”和北京房山区“四清”的研究8便使用了这种分期。“二十三条”是最后一份全面指导全国“四清”的中央文件,对运动走向产生了重要影响。两分法集中体现了“二十三条”出台前后的政策差异,强调“四清”运动在实践上走向纠偏、理论上走向“文化大革命”的转折。
不过,二分法对事件整体解释上的局限也是显而易见的。“前十条”等四份文件都是一段时间内中央对社教运动指导思想的体现,都对地方“四清”发挥过不可替代的指导作用。但是,“二十三条”在发展阶级斗争理论上的作用是独一无二的。二分法省略了此前种种政策摇摆,仅将“二十三条”作为分期依据,划分出“小四清”和“大四清”。其更侧重描述“四清”中理论路线逐步向“左”的过程,仅突出运动最终向“文化大革命”的转化。微观个案已展现出越来越多“大四清”之前运动的特点。“小四清”阶段内部有许多阶段性变化是无法用经济“四清”的概念来概括完全的。“大四清”阶段,实践上的平稳发展和理论上的进一步发展,在忽视前阶段的复杂情况下也是难以理解的。因而,二分法虽然在宏观上可以较清晰地勾勒出理论发展的路径,但在解释微观实践上有很大不足。
“四清”分期的四分法,是将运动分为“前十条”阶段(1963年5月至9月)、“后十条”阶段(1963年9月至1964年9月)、“后十条”修正草案阶段(1964年9月至1965年1月)和“二十三条”阶段(1965年1月至1966年5月)。上述四份指导全国运动的文件,最能反映“四清”时期中央对形势判断和运动指导思想的变化,是“四清”研究无法忽略的重要内容。采用四分法的多为宏观研究,主要从中央着眼梳理运动的发展走向。9更细的分期有利于呈现四份文件发展———调整———再发展———再调整的过程,有利于解释每个阶段中央政策变化的具体原因。
四分法的局限在于并不是中央每阶段的政策都能在基层得到充分体现。尤其是“前十条”与“后十条”之间时间很短,“后十条”成文时“前十条”仅下发3个月左右的时间。在“后十条”下发前亦仅有少数试点地区县、社领导干部接触过“前十条”。全国大多数地区是在1963年年底“双十条”宣讲开始后才学习了“前十条”的内容。因而,很多研究没有充足材料深究“前十条”与“后十条”在基层影响的差异。有条件的只是基于“前十条”“后十条”之间试点———推广的关系,在分期上加以区分。10
“四清”分期的三分法,是将运动分为“双十条”阶段(1963年5月至1964年9月)、“后十条”修正草案阶段(1964年9月至1965年1月)和“二十三条”阶段(1965年1月至1966年5月)。其依据即为1964年9月中央公布的“后十条”修正草案和1965年1月的“二十三条”。使用三分法的“四清”研究较为注重将运动中的基层情况与中央思路的变化相结合。11三分法主要强调1964年下半年运动较激烈的阶段,凸显“二十三条”在基层实际的纠偏作用。使用三分法的研究,基本将三阶段内容概括为推广、升级和纠偏。其视角更偏向观察运动在基层的具体走向,而不是中央在理论上的左右之分。有助于分析和比较“四清”在中央与基层、理论与实践上各自的发展脉络。
本文认为,三分法较其他两种而言更适合微观研究。上述简要对比是原因的一方面,更重要的是,三分法更易于结合起“四清”批次的概念,从而更符合农村工作的周期性规律,接近“四清”运动原本的开展逻辑。
三、微观导向的农村“四清”三分法
“四清”批次是联系起中央决策部署与地方工作落实的纽带。本文认为,“四清”分期的“三分法”在引入批次概念后,相比之下优于其他分期方式。
“四清”运动一直是按照“分期分批”的原则开展的,因而不同地区形成了三批运动。“分期分批”,指领导“四清”的党委根据中央部署的基本精神,对所辖区域“四清”的开展作出规划,要在时间上分期,在空间上分批。自1963年至1965年,每年农闲时节,各地会集中力量发动和推开本地区的“四清”,最终在三四年的时间内分期分批地完成本地区的运动。12 1963年至1966年的农村“四清”运动形成三个大的批次。“前十条”试点结束后,中央以“双十条”为指导在全国范围铺开“四清”工作,形成了“四清”运动的第一批次。时间大致在1963年冬至1964年春。1964年下半年,“桃园经验”推广,“后十条”修正草案下发,全国各地安排了本地区开展大会战的“重点县”,此即为“四清”第二批次。时间大致是1964年冬至1965年春。“四清”运动中的“夺权样板”,以及目前绝大多数的个案研究,都属于这个批次。这使很多人误认为这个批次中发生的诸如“大兵团作战”这样的样貌,就是“四清”的全部。“二十三条”下发后,中央要求各地作出1968年前分期分批搞完“四清”的规划。其中,在“文化大革命”前完成“四清”的地区属于运动的第三批次,仅发生于1965年冬至1966年春。之后的农村社教被“文化大革命”所取代。至此,全国“四清”三个大批次基本结束,共涵盖全国约三分之一的农村地区。前文所述房山等几例个案,其“系统四清”的时间差异即是源于其所处批次的“四清”均开始于1965年秋。
批次是农村工作周期性的表现。一例“四清”个案所涵盖的时间,最短即为其所属批次的时间,基本为该年冬季。当时称:“冬春四清、夏秋五反。”纵观1963年至1966年的“四清”运动,农忙时节政治运动让位于农业生产,工作队主要力量多会撤出农村,中央也要总结经验并据此制定来年运动的新指导方案。农村工作历来以农时为据。中央在工作部署上就存在这种周期性。这种周期性自然会对历史叙述产生影响。个案研究多只能涵盖“四清”三个批次中的一到两个,且重点叙述的一般为1964年至1965年的冬季,或是1965年至1966年的冬季。不论采用怎样的分期方式,“四清”个案的叙述都将以批次为单位呈现。以批次为基础,分期方式便可以解释和容纳更多更具差异性的“四清”个案。
显而易见,与三个“四清”批次最相适应的分期方式就是前文中的三分法。三分法原本就是在三种分期方式中较关注基层面向的一种。结合地方批次,三分法可调整为:“双十条”的试点推广阶段(1963年5月至1964年9月),“后十条”修正草案、“二十三条”的发展和纠偏阶段(1964年9月至1965年5月),以及“二十三条”的平稳发展阶段(1965年5月至1966年5月)。三组文件代表中央部署“四清”的三个阶段,同时对应三年农闲时节三个批次的地方“四清”。调整之后,1964年9月至1965年5月的第二阶段完整容纳了第二批次“四清”的时间。有利于单独考察这段时间基层实践上“四清”从高潮到纠偏,理论上“大四清”概念逐步成熟的历史过程。对个案研究而言,三阶段分期能在地方运动的书写中使中央和地方的“四清”叙述步调一致,也可使不同时段、不同地区的地方“四清”准确找到所对应的历史阶段。
综上所述,“四清”研究目前主要有三种分期方式。每种方式都有助于从宏观角度理解“四清”的来龙去脉。但在解释、吸收地方和微观研究上,将“四清”运动分为“双十条”阶段(1963年5月至1964年9月)、“后十条”修正草案阶段(1964年9月至1965年5月)和“二十三条”阶段(1965年5月至1966年5月)的三分法,较其他分期方式更能发挥联系中央和地方叙事的作用。这样可以使地方研究更易于对应宏观研究框架下的叙述和结论。
注释
1 详见路子达、辛逸:《“四清”的分期及其研究空间拓展》, 《中共党史研究》2018年第6期。
2 “点”上“四清”的工作队规模较大, 级别较高, 可以直接组织每个生产大队的“四清”。其在扎根串连、定案退赔、阶级成分复议等各个阶段都进行得较为彻底, 群众运动较为深入和激烈。面上“四清”由于工作队规模小, 主要工作以宣讲运动文件为主, 具体运动多由当地干部负责组织。
3 1963年5月, 毛泽东主持制定《关于目前农村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决定 (草案) 》, 即“前十条”。9月, 中央制定《关于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一些具体政策的规定 (草案) 》, 即“后十条”。下文中, “双十条”指“前十条”和“后十条”。“二十三条”即1965年1月中央印发的《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目前提出的一些问题》。
4 (1) 张洪林、孙连庆:《通县“四清”运动和通县地区“四清”大会战》, 《北京党史》2003年第4期。
5 (2) 王楠:《“四清”运动的困境---以北京市房山农村地区为例》,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2年硕士学位论文。
6 (3) 常利兵:《运动作为一种治理术---以晋阳公社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为例》, 行龙主编:《回望集体化---山西农村社会研究》, 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 第241-274页;路子达:《安子文蹲点二十里铺研究》, 《北京党史》2017年第6期。
7 (4) 张乐天:《告别理想---人民公社制度研究》, 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第107-173页。
8 (1) 俞剑英:《上海四清运动研究 (1963-1966) 》, 华东师范大学2011年硕士学位论文, 第19-36页;王楠:《“四清”运动的困境---以北京市房山农村地区为例》, 第8-9页。
9 (2) 如林小波:《“四清”运动研究》, 中共中央党校研究生院2004年博士学位论文, 第11页。
10 (3) 如成波平:《连江县的“四清”运动》, 《党史研究与教学》1989年第6期;杨建政:《20世纪60年代千阳县社教研究》, 西北工业大学2005年硕士学位论文, 第18-53页;张洪林、孙连庆:《通县“四清”运动和通县地区“四清”大会战》, 《北京党史》2003年第4期。
11 (4) 如王玉强:《四清运动研究》, 中国人民大学2003年博士学位论文, 第8页;郑镒:《广州“四清”运动研究》, 中山大学2013年硕士学位论文, 第16-23页;贺文乐:《农村“四清”运动与基层党组织重建---以山西省长子县为例》,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16年第6期。
12 (1) 详见路子达、辛逸:《“四清”的分期及其研究空间拓展》, 《中共党史研究》2018年第6期。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122479.html
文章来源:北京党史 2019年04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