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此,2016年10月8日本刊与美国德克萨斯大学奥斯汀分校东亚研究中心在奥斯汀联合举办题为“中国社会主义和改革道路的新思考”的第十四届开放时代论坛,来自美国、中国内地和香港的近二十位不同学科的学者参与讨论,其中多数为正在由荷兰博睿(Brill)学术出版社出版的Rethinking Socialism and Reform in China 英文书系(《开放时代》精选本,计划出15卷,首卷已正式发行)编委会成员。论坛期间举行了该书系的首发式。与会者从中国革命、城乡经济社会、治理、妇女、媒体、外交等角度全方位检讨了六十多年来中国社会主义和改革开放的历史路径及其当代意义。
同时,我的书中也讨论了法律在社会改革中的一些作用。陕甘宁边区的司法体系在这个过程中间,有改革社会的目的,同时也因此导致对自身体系的建设与性质的争论。在陕甘宁司法体系建设过程中有“为什么”、“怎么做”的问题。比如说司法形式主义,到底是形式重要,还是实质正义与社会效果重要?司法人员究竟是“follow the letter of law”,还是“follow the spirit of law”?争论最后的结果就是陕甘宁边区对婚姻条例的修改。这体现了共产党在治理过程中,在社会实践过程中实践改革理想时有左右摇摆、不断修正的问题。当它实行一条法令的时候,遇到了很大的阻力,引起社会不满,它会做一些调整。一旦发现这个调整伤害到革命和改革的原则,它又会改回来。但是,这个改回来又不是单纯地回到原来的政策上去,而是有和地方关系的互动,从而形成最后的结果。这种情形也体现在后来的1950年《婚姻法》及其实践上面,甚至延伸到80年代《婚姻法》的颁布、执行。可见20世纪40年代的婚姻改革以及司法实践,对后来即1949年以后中国社会的改革有相当大的影响,甚至是先导性的。就是说,改革政策在执行中不断摇摆、调整,调整以后仍然要看社会效果再修正,就像我们现在看到高等法院对《婚姻法》的司法改革不断出现司法解释,司法解释一,司法解释二,司法解释三……其实从1944年和1946年的婚姻条例开始就是这样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