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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钦礼反革命案商丘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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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 11:54: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张钦礼反革命案

商丘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张犯颠覆无产阶级专政,在文化大革命中积极追随林彪、“四人帮”,炮制了在兰考以周××为首的一条黑线和以其为首的一条红线,斗争的焦点是砍还是树焦裕录(禄)红旗所谓“两点一线”的反革命谬论。

煽动大批农民进城造反。对刚到任不久的县委书记周××同志,批斗数百场次,将周迫害致残。一九六七年元月二十三日亲自召开夺权会议,密谋策划,配合上海所谓“一月风暴”反革命行动,在兰考实行了全面夺权。

窃居县革委主任后,大搞结帮拉派,把有各种问题的××××提为干部,拉入党内的××××人,给予包庇重用。如一九七二年九月在郑州与帮派人物密谋策划,迫使地县委释放了被逮捕法办的打死人命犯张钦芳(系张胞弟)、和新民等五名罪犯。

一九七三年元月又利用职权,将张钦芳、和新民提为县公安局长和教导员。挟嫌报复,非法拘禁原县委统战部干部杨恒德同志。在四清运动中杨揭发了张犯的问题,一九六七年中央解决河南问题时,杨是与张对立的一方群众代表。

因此,张对杨怀恨在心,蓄意报复。一九六七年七月二十五日后,杨被打成坏头头,杨因不堪忍受到外地。一九六八年十二月抓回后,非法关进监狱四十余天。张犯于一九六七年八月指使兰考卫焦总司令部建立了揪斗李地山联络站,围攻、揪斗了原开封军分区司令员曲光藻、副司令员李地山等同志。

一九六八年四月四日张犯在一大会上公开说:“现在还有些人不服气,还想翻案,我们不能再克制了,要把那些走资派、坏头头、变色龙、小爬虫统统揪出来,要给他们点颜色看看,要进行修理(即打),显现我们造反派的威风,要把他们碾成面,团成旦,装到大炮里,打到东海喂老鳖。”

在其煽动唆使下,全县刮起打砸抢妖风,对广大干部和群众实行法西斯专政。一小撮坏人大打出手,特别是对政法领导干部毒打迫害更为严重。据调查,全县遭毒打者数千人,其中被活活打死者数人,逼死的数十人,被打伤致残的数百人。

一九七六年九月九日毛主席逝世后,“四人帮”迫不及待的篡夺党和国家最高领导权。在姚文元的指意下,十月四日《光明日报》发表了“永远按既定方针办”的反革命动员令。五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播放了张犯的“按既定方针办”的讲话录音。

一九七六年十月十一日张犯把县委给党中央贺电报稿中两处“最紧密地团结在以华国锋同志为首的党中央周围”一笔抹掉。同时又把稿中“坚持三要三不要三项基本原则”改为“按既定方针办”。张犯还主持原县委常委会作出了“按既定方针办”的六条规定。

一九七六年三月张犯说:“驻兰考空降部队不可靠,我们要注意。他们有一个副团长讲,谁敢打倒我们邓总参,我就起来和他们干”。

一九七六年四月七日晚张犯听到邓副主席被“四人帮”诬陷消息后,立即召开其核心人员会议,亲自部署,坐镇指挥,连夜建立指挥所和通讯联络地点,集结武装民兵和公安干警,布设岗哨监视空降部队动向,占领焦裕录(禄)陵园等制高点,架起机枪准备镇压为悼念周总理和为邓副主席遭诬陷鸣不平的军民。

张犯还在堌阳、坝头等公社会议上说:“这个人小个子,大人物,翻文化大革命的案,看他那吊样子,提起裤子不认帐。他上台,咱造反派就该死,他上台我就不干。”又说:“机会主义头子是难改的,他们乘唐山地震搞资本主义复辟”等侮辱、诽谤华主席和邓副主席。

一九七六年十月十一日张犯在县委常委会上说:“尻他娘,咱还得准备大的路线斗争的,毛主席活着的时候,他们不听话,现在毛主席死了,他们才不听话的。”公然污蔑诽谤邓副主席和中央其他领导同志。

被告张钦礼在文化大革命中,积极追随林彪、“四人帮”,在兰考大搞拉帮结派,包庇重用坏人;颠倒敌我关系,倒转矛头,颠覆无产阶级专政;煽动打砸抢抄抓,对干部群众进行残酷迫害,实行法西斯专政,已构成反革命罪。

入狱后,负隅顽抗,拒不认罪,民愤很大。为巩固无产阶级专政,严肃法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不受侵犯,故依法判处张犯有期徒刑十三年。

如不服本判决,自接到本判决之日起,限十日内提起上诉,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期自一九七八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十五日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80)予法刑上字第379号

上诉人(即被告)张钦礼,男,55岁,河南兰考人。1945年参加工作,原任兰考县委副书记,1967年10月任兰考县革委会主任,省革委会常委;1973年任中共开封地委书记兼兰考县委第一书记。1978年被逮捕,现在押。

商丘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79年12月24日以反革命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审判后,张钦礼不服,以“事实有出入,不应追究我的刑事责任”等为理由,上诉了本院。

经本院审理查明:上诉人在文化大革命中,积极追随林彪、四人帮,犯有如下罪行:

一、煽动策划“打砸抢”,残酷迫害干部和群众。1968年以来,张钦礼多次在兰考召开大会、小会,指名诬陷原县委、县人委领导干部和群众,致使他们多次遭毒打:原县委书记周化民被毒打腰椎弯曲变形,原县委副书记兼县长张维新被毒打右肘关节骨折;原县委副书记刘呈明一只眼被打瞎,右侧肋骨被打骨折。原副县长谢清渠,原县委宣传部长李林鹤、原县直机关党委秘书李仁德等因屡遭毒打,含冤而死;在张钦礼的煽动下兰考城乡干部群众被打者数千人,其中被迫害致死的数十人,被打伤致残的数百人。

二、包庇罪犯。张钦礼利用职权长期包庇打死人命犯张钦芳、和新民、曾昭泉等人。张调离兰考后,县公安局将上述罪犯逮捕归案,张又指使他人并亲自威逼地、县领导干部释放上述罪犯。1973年张钦礼被提拔为开封地委书记兼兰考县委第一书记后,利用职权又将张钦芳提拔为县公安局教导员,和新民提拔为公安局局长;其它两名罪犯分别提拔为县委宣传部副部长,知青办副主任,影响极坏。

三、挟嫌报复。张钦礼对曾提过他意见的原地委宣传部长秦一飞、原县检察长庞保继、县直机关干部杨恒德、徐留根等人,妄加罪名致使他们惨遭毒打,其中有些人致残和受非法拘禁。

四、侮辱党中央领导同志。粉碎四人帮后,张钦礼多次在县、社会议上辱骂华主席、邓副主席。

以上犯罪事实,经再次查对,证据充分,本院认为上诉人张钦礼的上述言行,已构成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但原判按反革命性质定罪不当,据此,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商丘地区中级法院(79)商法刑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定性部分,改按煽动打砸抢迫害干部的性质定罪。

二、维持原判有期徒刑十三年之刑罚,驳回上诉。

本判为终审判决。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

审判长 陈杰三

审判员 王路彤

代理审判员 宋继庚

1980年8月23日(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理书记员胡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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