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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晓农:《当代中国研究》杂志2009年被破坏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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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3 03:28: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当代中国研究》杂志2009年被破坏始末

2017-12-29 08:54
来源: 清涟居
作者: 程晓农

内容简介:

一、陈一谘与《当代中国研究》杂志

二、《当代中国研究》杂志获得国内知识界高度认可与赞扬

三、“六四”文献片成为陈一谘陷人于罪的工具

四、陈一谘等人葬送《当代中国研究》始末

五、于大海代表CMC起诉我的两起诉案之失败

六、沉渣泛起


从1997年到2009年间,在美国普林斯顿出版的《当代中国研究》杂志曾在中国获得巨大反响,深受欢迎。但是,2009年这份面向国内的杂志遭到破坏,从此国内知识分子失去了一个他们渴望的阅读和写作平台,许多人深感惋惜。唯惜者虽众,知其中奥秘者甚少。许多人曾经私下或在网上询问,为什么这个杂志国内再也看不到了。作为主持这家杂志长达12年的主编及项目负责人,我亲历了所有的相关事件。2017年12月22日,瑞典的茉莉在万维读者网她的博客上发表题为“程晓农在《当代中国研究》的财务黑洞”一文,散布歪曲事实的情节,试图误导舆论。为澄清事实,专此公布该杂志被破坏过程的主要情节,以便读者们了解真相。

《当代中国研究》杂志项目2009年10月在美国遭到陈一谘及其同伙李少民、于大海的蓄意破坏,其面向国内的功能因此夭折。那时《当代中国研究》杂志项目经历了陈一谘等人制造的两次危机,陈一谘等人还用不实指控在美国对我先后提起民事和刑事诉讼。其中民事诉讼一案因我提起反诉,陈一谘等人为避免承担法律责任而弃诉;陈一谘等人告我“贪污”的刑事诉讼一案由美国国务院总检察官办公室(Office of Inspector General for the U.S. Department of State,简称OIG)处理。该机构具司法调查权,派员对诉讼文件中所提情节详细调查。最后美国国务院总检察官办公室的调查结论是:程晓农没有欺诈行为,他是无辜的,对该案的调查因此终止,此讼状不立案。茉莉上述博文提到的涉及财务的情节均已由OIG调查过,从中未发现任何问题。这一结果说明,茉莉此文无视唯一的司法调查结论,就某些细节恶意歪曲或掩盖真相,以达到故意误导的目的,涉嫌诬陷。

一、陈一谘与《当代中国研究》杂志

陈一谘于1990年在美国普林斯顿创建当代中国研究中心(英文全称为Center for Modern China,简称为CMC),同年开始印刷《当代中国研究中心论文》小册子,自1994年开始,改为《当代中国研究》杂志。1996年陈一谘在普林斯顿中国学社的访问学者项目结束后迁往纽约居住,此后一直未就业,其生活费用主要取自当代中国研究中心所申请的项目经费。从1997年到2009年,中心的主要活动以出版《当代中国研究》杂志为主,其资金来自美国国家民主基金会(National Endowment for Democracy,以下简称NED),我是NED资金项目的负责人,承担杂志的所有工作。

2002年以前,陈一谘控制中心在普林斯顿的银行开设之所有账户。NED的资金来自国会拨款,受国会和财政部的相关法规约束,NED详细规定各类支出的数额和标准,其中并没有供陈一谘个人使用的资金。但从1997年到2001年陈一谘从NED的拨款中非法留下$38,650作为私用,占同期NED拨款数的13.8%;此外,从1997年到2001年,经中心多位董事协助,我为中心共申请到12.3万美元的杂志出版资助,这些资金也全被陈一谘个人占用。(正文内黑体字摘自2009年9月1日我给中心董事会成员的工作报告及2009年9月29日我给中心董事会成员的财务报告,下文不再就黑体字专作说明)。

陈一谘的上述做法违反了关于财政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和NED的资金管理规定。我反复要求陈一谘依法管理和使用NED的资金,但他拒绝改变上述做法。直到2001年11月,银行向陈一谘查询其开具的一张支票的真实性,而陈一谘不懂英文,从不答复银行的信函和电话,他要我去银行答复查询,当时银行便要求变更中心的NED资金账户的联络人,由陈一谘变更为本人,以保持有效沟通。2002年2月NED项目资金的财务年底即将结束,而该财务年度尚有$15,000元NED的项目拨款留在陈一谘手中,《当代中国研究》项目却因资金短缺而运转受阻。为避免中心及杂志因陈一谘的上述行为而陷入危机,当时我不得不在银行开设NED资金的专用账户,以保证NED关于项目资金管理的规定和有关财政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得到遵守,并将此事详细函告中心董事长丘宏达教授、陈一谘及若干工作同仁。此后我多次向NED申请增加中心的行政管理费(专供陈一谘使用),但每次均被NED否决。陈一谘本人也数次向NED直接申请资金,从未获准。从2003年起,陈一谘要求由他女儿或妻子承担杂志的部分工作,以领取工作报酬(从2002年到2009年共领取$58,000),但每年他的女儿或妻子签了工作合同后却从不承担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为维持杂志的正常运转,我不得不请何清涟多年无偿为陈一谘的女儿或妻子完成她们的工作合同规定的任务。

二、《当代中国研究》杂志获得国内知识界高度认可与赞扬

《当代中国研究》1997年以前仅在部分留美学生、学者中传播,与国内知识分子无联系,国内读者也看不到。从1998年起我在国内发展了多位编委,通过他们的帮助,与国内数百位思想界活跃人士建立了联系。与此同时,我将杂志的国内发行逐步改为国内印刷、就地邮寄,国内发行量因而逐步上升,1千多所大学图书馆及数百位读者按时收阅,许多大学图书馆和公共图书馆均收藏此刊物并上架开放阅览。此外,国内还有大批读者从杂志的网站上下载往年各期杂志的内容,另有两千人长期订阅其电子版。从1997年到2009年,《当代中国研究》逐步变成了海外出版的中文学术性刊物中的佼佼者,其高水准在国内和海外得到公认。随着《当代中国研究》在国内的影响日益扩大,NED也逐步增加资金。2009年该杂志在国内的影响进一步扩大,国内发行量上升到2,200余份,收存该杂志的大学图书馆达1,490所。《当代中国研究》2009年共开设4个网站,据网站服务器统计,仅2009年5月到7月《当代中国研究》所刊文章的阅读人次为29.2万人,这些网上读者来自世界上90多个国家,其中70.6%来自中国国内。

然而,正当该项目处于巅峰时刻,陈一谘及李少民、于大海接连制造了下述两次危机,令《当代中国研究》遭受重创,从此这家学术季刊在国内消失了。

三、“六四”文献片成为陈一谘陷人于罪的工具

2007年陈一谘发起制作纪念天安门事件20周年的“六四”文献片,并称他病势日增,这是他生前的最后愿望。为此我向NED申请追加预算,用于制作此文献片,获NED批准。从2008年冬开始我与几位董事及多位参与者为此片的制作投入了大量精力,到2009年春顺利完成了该片的大部分技术制作(包括旁白、配音、配乐、画面剪辑等)。此文献片长约100分钟,其中自己采访摄制的部分仅占20分钟;其他内容均为港、台、美国、欧洲各电视台的历史资料画面,这些录像由陈一谘提供;他提供这些录像时告知我及制作团队,有一份关于各段录像来源的清单。我于2009年4月聘请了知识产权律师,准备向各相关电视台申请录像片段的知识产权使用豁免,申请信函业已准备完毕。据知识产权律师介绍,由于我们的文献片用于公益而非盈利目的,完全可能获得各电视台的授权并免收费用。但是,若未经授权便擅自使用这些历史资料画面,便构成侵权,相关电视台可提出版权诉讼。中心的多位董事都认为,应按照国际版权公约和相关各国的版权法获得各相关电视台的授权,资金提供方NED也是如此要求。但此议遭到陈一谘的坚决反对,他认为该文献片不必遵守知识产权法规,无需获得各电视台的授权,并拒绝提供各电视台录像节目清单,使得申请知识产权授权的工作受阻。

在文献片中历史资料画面的版权尚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陈一谘突然通知,他将委托香港某小公司翻制并散发该文献片,理由是“六四”将临,不能拖延。但中心其他多位董事担心,如此做法可能造成侵犯知识产权的事实;一旦发生知识产权诉讼,中心及其法人代表程晓农将面临巨额诉讼费用。为避免出现这种可能令中心信誉和财务破产的情况,几位董事反复商量后决定于2009年初夏采取两项措施:一方面要求所有参与制片的人不得擅自扩散无版权许可的“六四”文献片半成品;另一方面,时任执行局主席、CMC法人代表程晓农代表CMC向陈一谘发出律师函,要求他以及由他控制的其它机构在未获得各电视台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使用此文献片的半成品。

以上措施保证了当代中国研究中心以及所有参与制作此片的个人不会因陈一谘擅自翻制该文献片而承担知识产权纠纷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但陈一谘因此对此文献片再无兴趣。2009年冬此文献片的所有光碟转交陈一谘时,我已从CMC辞职,因此该文献片知识产权的法律责任主体由我变成了他。陈一谘委托一个收费极其昂贵的纽约律师安排交接,特地要求我保证今后不会扩散未获知识产权授权的这个文献片,以免他承担法律后果。然后,此文献片被陈一谘封存,无论其生前或身后均未问世。陈一谘的这些举动表明,他其实完全清楚此片若未获知识产权授权便擅自发行、确实可能承担知识产权纠纷带来的法律后果。当CMC及其法人代表程晓农通过律师函从陈一谘企图非法翻制并扩散而发生的法律后果中解脱之后,陈一谘既不申请解决此文献片的知识产权授权问题,也不再翻制这部文献片,最后,这部已经制成的“六四”文献片便在他手中消失了,仿佛从未存在过。

四、陈一谘等人葬送《当代中国研究》始末

我对上述文献片危机的处理避免了当代中国研究中心及《当代中国研究》杂志因此事而陷入危机,但陈一谘随即制造了第二个危机,即破坏当代中国研究中心董事会和执行局的正常管控结构,导致NED因此终止对当代中国研究中心的任何资助,《当代中国研究》杂志无法再如常运转。该杂志2009年第3期当时已印刷完毕,然而,由于陈一谘的破坏行动,国内读者再也看不到了这本杂志了。

2008年秋,多年任CMC董事长的丘宏达教授因病不能工作,陈一谘辞去中心执行局主席和副董事长职务,改任中心董事长,程晓农则改任中心执行局主席(President)和副董事长。按照中心的法规(by law),中心执行局主席是机构的法人代表,负责机构的所有日常事务;董事会集体决定执行局主席的任免,听取其工作汇报,并监督财务管理;董事长的责任是召集董事会会议。

陈一谘在“六四”文献片问题之后与中心董事李少民一起,在未告知中心董事会的情况下,邀请与《当代中国研究》杂志项目无关的于大海(《北京之春》杂志发行人,也是《北京之春》从NED获得资助的项目负责人),介入了当代中国研究中心的内部事务。

由于“六四”文献片一事发生后部分董事会成员尚不了解情况,我于2009年9月1日向所有董事会成员提交了一份关于《当代中国研究》杂志项目多年来的成就和“六四”文献片版权问题上的内部争议问题的工作报告。对此报告中涉及的陈一谘试图违反知识产权法、可能造成侵害中心权益一事,陈一谘对董事会未作任何解释,却在9月9日要求董事会解除我的职务。除陈一谘、李少民之外,董事会的其他成员均不赞同陈一谘的提议。于是陈一谘于9月30日通知董事会所有成员,他个人决定解除我的所有职务。陈一谘的这一要求完全违反当代中国研究中心的章程(by law),依法无效;然而,由于陈一谘将个人凌驾于董事会之上,违法剥夺董事会集体投票、任免执行局主席的法定权力,改由他个人任意操控这个机构的人事,因此完全破坏了当代中国研究中心这个非盈利机构的法定管控结构。这种局面使得该中心当时失去了获得美国国家民主基金会(NED)资助的合法条件。

陈一谘宣布他对CMC实行独裁的两天之后,2009年10月2日,美国国家民主基金会正式通知当代中国研究中心的时任和前任董事会成员,鉴于该机构法定管控结构存在的问题,NED被迫立即中止对当代中国研究中心的资助。面对这一后果,陈一谘坚持己意,完全拒绝其他董事对他的批评和建议。于是有中心的资深董事在董事会内部通信中提出,该中心当时已无资金来源,徒有其名,不如解散,董事们当自选去留。当时中心共有13名董事,在此事件期间,除陈一谘和李少民之外,余英时、丘宏达、苏绍智、黎安友、高英茂、许倬云、程晓农、吴国光、何清涟、洪朝辉等11位董事均决定辞职。原本在国内声誉卓著的《当代中国研究》杂志的国内发行就这样被陈一谘等人葬送了。

五、于大海代表CMC起诉我的两起诉案之失败

我与当代中国研究中心大多数原董事一起被迫辞职后,陈一谘、李少民、于大海采取了一系列诬陷我的行动,包括两次对我提告,但他们以诬陷为目的之诉讼均以失败而告终。

由于陈一谘在2009年9月23日发给部分董事的信中提供了关于中心过去12年当中财务管理的不实信息,同时在此信中暴露出他侵吞了以中心名义募得的巨额款项,我于9月29日向中心董事会提交了一份详细的财务报告,以便董事们了解真相。该报告指出,按中心的资源来源与资金使用管理的透明度,中心的资金可分三类:第一类完全由陈一谘个人掌控,其来源与用途均属黑箱作业。据陈一谘9月23日信中透露的信息,他从1997年到2008年共为中心募得50万美元。据我所知,这50万美元中,12.3万属于下述第二类,剩下的38万美元之来源、募集时间、使用情形等所有细节,陈一谘既对董事会隐瞒,也对会计隐瞒,自然也未向税务署申报。无论是中心成立以来便担任董事的资深教授们,还是2008年底开始担任董事的人,或是中心的会计,无一人此前知道这笔款项的存在。第二类是经中心老董事的帮助、由我申请获得的各种资助,共12.3万美元,来源完全透明,但使用不透明,亦由陈一谘个人支配。第三类即2002年以后的NED资金,由于NED实行严格的审计,其资金来源和用途均完全透明。陈一谘2008年底从他长期担任的执行局主席职位上卸任,由我接任,在双方的工作交接中,陈一谘从未告知上述38万美元的存在,更未提供相关资金的银行账户资料或财务记录,因此,我与其他董事一样,不了解其详情,无法向董事会作进一步的说明,只能由陈一谘书面向董事会提交相关的财务报告,以便董事会了解事实真相。在我提交财务报告的次日,陈一谘的反应是,他个人决定解除我的所有职务。

李少民和于大海对陈一谘涉嫌侵占中心巨额资产的行径佯作不见,完全回避讨论上述第一、第二类资金;同时,针对资金来源和用途均完全透明的第三类资金,反复捏造关于我“贪污”的材料。而他俩的这一做法恰恰是他们所提告的两次试图打击我的诉讼都归于失败的原因。

2010年5月下旬于大海向美国新泽西州高等法院(Supreme Court of New Jersey)提交了针对我的民事诉状,理由是我“侵占”了“23万多美元”的NED资金。该诉状中所谓我“贪污”的“证据”,均基于陈一谘、李少民、于大海对项目资金支出用途的个人猜测,并未与任何收据核对查证,例如,我的工资以及我经手支出的部分正常项目开支均被他们视为“贪污”,因此诉状中所作判断与事实不符。我的律师仔细研究了相关情形及当代中国研究中心当时的董事会文件(如我提交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之后,向控方律师提出了如下问题:第一,此诉状所涉情由发生在2009年10月之前,而原告代表于大海当时与当代中国研究中心无关,只是个外部人,不可能了解情况,只有陈一谘才是适当的原告;第二,辩方律师的看法是,程晓农没有财务问题,倒是陈一谘可能涉嫌侵吞当代中国研究中心的资金;第三,辩方将反诉,而根据当代中国研究中心的章程,如果程晓农胜诉,诉讼费用将由当代中国研究中心(2010年由于大海代表)承担。控方律师对这些问题的反应颇令人意外,他问辩方律师,“Who is Yizi Chen(谁是陈一谘)?”此外他还请求辩方律师,能否把当代中国研究中心的董事会文件(如我提交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之英文本送一份给他。看来,为了保护陈一谘,于大海提起诉讼时将陈一谘排除在外,以至于控方律师根本不知道此诉讼涉及的最重要的当事人是谁;同时,于大海可能只向法院提交了与陈一谘无关的文件,而我2009年提交董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都涉及陈一谘,因此控方律师看不到这两份此诉讼中最关键的合法文件。这位控方律师为了解此诉讼的基本背景和最重要的案件必读材料,不得不再与于大海商量。以后控方律师不再与我的律师联系,此案无疾而终。

于大海在民事诉讼上失败后,陈一谘、李少民和于大海立即转向针对我的刑事诉讼。2010年8月于大海将与民事诉讼内容类似的刑事诉讼提交新泽西州法院,案由仍然是指控我“贪污”。由于他所列内容均系NED资金,即美国联邦政府的资金,州法院缺少必要的调查权,因此州法院按司法管辖权将此诉讼直接转给专门处理相关案由的美国国务院总检察官办公室(Office of Inspector General for the U.S. Department of State,简称OIG)处理。

OIG属于美国执法机构的一个重要环节,依法拥有司法调查权,其功能和任务详见该机构网站(https://oig.state.gov/)。它与州法院的相同之处在于,OIG的总检察官和法官一样,完全独立办案,既不对举报者偏听偏信,也不对被举报者作有罪推定,仅根据事实和法律作裁断。而OIG与州法院的不同之处在于,州法院法官会与控辩双方律师沟通,双方进入庭辩;OIG的检察官虽然鼓励民众举报侵占联邦政府资金的可能情形,不追究不实举报的责任,却不会对举报者通报OIG的调查进度或调查结果,一切依法按OIG的规则和政策自行处理。

在此案中,OIG听取了当代中国研究中心若干辞职董事对相关情况的介绍,调取了该中心董事会当时的相关文件和内部通信,以及中心的财务资料、相关的信用卡使用记录;同时,就数年内该中心银行账户(不包括被陈一谘隐瞒不报的账户)的所有资料、所有用于报销的收据、以及所有支票、现金支出、信用卡支出的合法性,安排专人逐一核查比对,完成了极为严格的审计。2011年12月,美国国务院总检察官办公室(OIG)作出的调查结论是:程晓农在管理当代中国研究中心(CMC)的项目资金时没有欺诈行为,他是无辜的,对该案的调查因此终止,此讼状不立案。OIG的调查结论事实上完全否定了陈一谘、李少民和于大海举报内容的可靠性。

六、沉渣泛起

陈一谘、李少民和于大海破坏《当代中国研究》杂志项目一事已于2009年10月造成既成事实,而他们通过司法途径对我的指控则终于2011年底OIG的裁决。本文仅陈述此过程中的主要相关事实,也澄清了茉莉的“程晓农在《当代中国研究》的财务黑洞”一文中的无端指责和误导。

唯有茉莉文中所涉我退回顾问费一事,尚需在此稍作说明。这笔顾问费系制作“六四”文献片的工作报酬(包括文献片的制作和英文字幕内容的翻译),在我从NED申请的该文献片专项资金的预算中列有此项开支。由于该文献片申请知识产权一事遭到陈一谘的故意阻挠,耽误了大量时间,为赶在2009年“六四”之前完成最后的技术制作,已来不及外聘英文字幕的翻译人员,我只能自己承担此项翻译任务。与文献片相关的工作属于我在《当代中国研究》杂志项目工作任务之外的额外任务,因此依据NED的追加资金项目的列支许可而领取了文献片制作的部分工作报酬。在OIG的调查过程中,审查方考虑到我已领取《当代中国研究》杂志项目的工作报酬,不宜再支领这部分文献片的工作报酬,故而我将这部分工作报酬退回。此事与“贪污”毫无关系。

茉莉对本文上述情节基本上一无所知,其指责基本上与于大海的诉状内容相同。对于大海诉状的司法调查结论既已于6年前明确,重新翻出当年被OIG否定的指控来误导舆论,实属别有用心的诬陷。茉莉作为一个外国人,对美国的司法系统缺少了解,情有可原。象OIG这样的美国执法机构应当如何运作,美国选民可以通过其选区议员提出建议,或向国会提出议案。但茉莉仅仅因为举报者于大海的诉状经OIG调查后未被采信,就轻率地否定美国执法机构的公正性及其调查程序、调查结果的正当性,并认定该机构没有司法职能,实属荒唐。

我担任《当代中国研究》杂志主编12年,为这个杂志在国内的成功和影响而自豪。2009年我曾为挽救这个杂志尽了最大的努力,终未成功,此乃本人终身之憾,就此我必须向国内热爱这个杂志的读者们表示歉意,也深为他们失去这个平台而感到悲哀。从本文介绍的后续事件中读者们想必可以看出,此事件之复杂性远超出人们通常的想象,这篇短文仅能略述一二。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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