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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世忠: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申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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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13 10:15: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陈世忠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申诉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总检察长和申诉庭:

我, 陈世忠, 原告和当事人, 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对民事诉讼案件的二审判决即终审判决((2004)黑民一终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 特按照民事法律规定,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该判决书的签署日期是2005年7月22日, 因此本申诉书在法律规定的有效申诉期限两年之内, 没有逾期.

我不服判决基于以下七个方面:

1.该判决书完全无视最基本的事实,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明明是个民事法庭, 却偏要介入一起故意杀人的刑事案件, 并得出从根本上歪曲事实, 与各级刑事法庭四次关于此案判决书或裁定书截然相反的结论, 故意偏袒被告一方, 其性质之恶劣不仅在于颠倒黑白, 故意让完全有理的原告陈世忠败诉. 而且在于昧着良心草菅人命. 故意让惨遭杀害的无辜公民李植荣继续背着”企图越狱逃跑且不听鸣枪警告而被解放军战士当场击毙”的莫须有罪名.
2.该判决书是秉承最高人民法院的指示精神, 采取先入为主的立场, 从一开始就决定不让完全有理的原告陈世忠胜诉.
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请示最高人民法院的指示时, 就主动“提醒”其上级, 说是
” 此案涉及敏感政治问题”. 其结果就出笼了所谓的128号文件. 由此可见, 该判决之所以注定了不能实事求是, 就是因为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不打自招地说,它和它的上级最高人民法院搞的是” 政治判决” , 而该判决的荒唐内容充分暴露出该法院和它的上级最高人民法院搞的是什么样的“政治”. 因此, 此案充分暴露出我国司法制度的根本缺陷和弊病,极具典型性。.
4.该判决书是在没有开庭的情况下作出的. 当一审判决和重审判决出现180度的大转弯的情况下, 该上级法院居然连庭也不开就下判决, 可见其处理案件的态度极不严肃. 但是, 它在判决书中却谎称开了庭。面对这种公然撒谎的丑行, 怎么可能指望这样的法院, 这样的法庭, 这样的法官公正, 公开和公平办案?
5.综上所述, 该判决书之所以严重歪曲事实, 是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故意违法办案的结果. 它不同于一般的工作失误 ( 任何人做工作都可能出现失误 ), 是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秉承其上级最高人民法院的指示, 偏袒被告的结果, 其背后隐藏着不可告人的阴谋, 属于典型的司法腐败和故意犯罪, 因此强烈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查明真相的同时, 追究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具体办案法官及其上级主管部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渎职行为和具体个人的刑事责任, 取信于民, 还信于民。
6.从根本上看, 这起民事诉讼案件的实质是一起骇人听闻而又旷日持久的刑事案件. 争论的焦点在于, 1969年4月15日在黑龙江省嫩江农场杀死无辜犯人李植荣的两名解放军哨兵究竟是铁证如山的故意杀人犯还是忠于职守, 击毙逃犯的优秀战士.?究竟是无辜犯人李植荣被故意杀害, 含冤至今, 还是这两名战士遭到了冤屈? 制造冤案的究竟是检举人陈世忠, 作家刘宾雁还是这两名故意杀人, 邀功请赏的凶手? 在多次调查, 多次经过开庭的判决书和连庭也没有开就作出的判决书中究竟哪些是实事求是的, 哪些是从根本上故意歪曲事实, 服从所谓的政治需要的? .隐藏在如此明目张胆的故意颠倒黑白的判决背后的除了司法系统外, 究竟还有哪些单位和哪些人在作祟, 目的究竟是什么?
7.因此, 今天我的申诉决不是仅仅限于一起民事案件的判决不公, 我在坚持真理, 维护正义的道路上永远不会后退. 天生我才必有用. 我决心把我的余年奉献给人世间空前壮丽的事业: 揪出中国大陆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的根源, 做一件利国利民的千秋好事. 人生紧要处仅仅是三两步, 希望最高人民检察院坚守职业道德, 不和败坏党风, 国风, 军风, 民风的罪犯们同流合污.

这个案件本身相当简单, 可是被各级法院的一批法官们故意弄得极其复杂, 因此不得不用较长的篇幅进行叙述和揭露, 我耐着性子写, 也请你, 负责复查此案的检察官同志, 耐着性子读, 耐着性子分析和作出判断。

下面我详细叙述我不服该判决的理由.
1.这个民事案件起源于1997年11月10日“沈阳晚报”发表的一整版文章, 标题是<刘宾雁笔造悲剧>, 作者是沈阳军区作家李占恒。其中心内容是替两名解放军战士鸣冤叫屈, 说是解放军执勤战士王忠全和马洪才二人在1969年4月15日在黑龙江省嫩江劳改农场击毙正在现场服刑劳动的犯人李植荣的行动属于忠于哨兵职责, 可是由于陈世忠不断告状, 又由于人民日报记者, 中国作家协会副主席刘宾雁在1985年初将陈世忠关于此案经过的叙述发表在报告文学<第二种忠诚>的开头, 从而导致两名战士蒙冤入狱。因此李占恒.声称这是一起冤假错案, 并在文章结尾写道: ”陈世忠是个饱受冤狱之苦的人, 人民给他平反之后, 他怎么又给别人制造起冤假错案来了。” 文章中详细叙述了所谓的” 事实真相” , 即王忠全和马洪才二人如何击毙李植荣的过程。文章还附有作者和已经担任法官的王忠全的合影照片。文章同时透露, 原来主犯王忠全在已被确认犯有故意杀人罪, 并判处有期徒刑后进行了上诉。 可是就是这个已被法律确认为故意杀人犯的王忠全在上诉期间居然被交保释放, 回到原工作单位, 恢复党籍, 继续担任法官。文章对这一系列严重违法乱纪的事实完全持肯定态度. 李占恒的这篇文章不仅仅发表在“沈阳晚报”上. 据不完全统计, 全国已有十三家报刊刊载了该文, 有的更换了标题, 而且都是独家新闻, 没有一家声明是转载的。

接下来看实质问题.王忠全和马洪才究竟是不是被冤枉的好战士. 且看李占恒的文章怎样叙述李植荣被杀的经过,他写道:

“这一天是马洪才第一次出外勤,马洪才端着半自动步枪,不停地巡视在自己分工的警戒区域。草甸子的西面有一个漫岗,那是他重点防范的区域,那岗上长着柞树林子,榛柴棵子……忽然,马洪才发现有一名犯人向西边警戒线靠拢,他神经顿时紧张起来,转眼间那犯人越出了警戒线!径直朝西运动──马洪才立刻迎上前去,边跑边向犯人喊话:“站住!回来!”犯人如入无人之境,马洪才又喊: “再不回来,我开枪了!”犯人仍然向前运动……
同一时间,王忠全顶着西南风沿着警戒线南线向西游动,在拐弯处,也就是西南角,他看到一个犯人在距马洪才较近的一点上越出了警戒线!这是入伍仅有一年零两个月的王忠全第一次面对犯人逃跑!神经也高度警张起来,他已看到马洪才离开哨 位,追赶犯人,便急忙上前增援----犯人、王忠全、马洪才都运动了一程,犯人还不见停步,王忠全边跑边催促马洪才:“开枪”──马洪才开枪,枪声响过之后, 逃犯躺倒在地上……(李犯越出警戒线多远,说法不一)。

这里并非无懈可击。马洪才对逃犯“口头警告”有了,但是鸣枪警告不够明显。尽管执行看押任务不到一个月,但是凡是看押劳改罪犯的哨兵都知道使用武器的时机,在通常情况下,口头警告无效应当有一个“鸣枪警告”的过程。带班员王忠全“开枪”的指令是在紧急中提示马洪才赶快“鸣枪 警告”,马洪才也想着鸣枪警告,但是在运动中把那警告为目的的枪平端了(原文如此)。这个从未打过运动靶的新兵,在跑动中,瞄也没瞄,一枪就把犯人撂倒了,王忠全为此责备了他,马洪才慌乱不知所措,冲天空又放了一枪。王忠全恐出意外上前夺下来他手中的半动步枪,为他退出了弹仓里剩余的子弹……

当日勘验了现场,当日处理了尸体。”

李占恒的上述所谓调查是从何而来的呢? 除了当事人即两名杀人罪犯王忠全和马洪才之外, 他还从什么人哪里听到或看到这种编造得极其拙劣的谎言呢? 没有, 也不可能有。它跟任何一次调查报告, 任何一个证人的证言或法律文书截然不同. 这是一段天方夜谭式的神话.

我看到李占恒的文章后十分困惑不解.。因为稍有常识的人应该知道, 光凭检举人的检举信是不可能把任何人逮捕法办的. 有权利抓人和判决的只能是公检法部门. 提供犯罪线索的检举人和证人永远也制造不了冤假错案! 有能力制造冤假错案的也只能是公检法部门. 而且, 由于这是一起民告官的案件, 是当年的劳改犯检举解放军战士故意杀人, 因此任何一级组织和任何一位调查此案的司法干部都不可能掉以轻心, 必然会慎而又慎. 因此这个案件在我坚持检举之后又拖了整整八年。1989年1月,此案终于由黑龙江省黑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庭经过公开审理,确认王忠全和马洪才二人犯有故意杀人罪, 同时确认李植荣是无辜被杀的。请注意:不是什么误杀, 也不是什么匆忙中错误使用武器, 而是不折不扣地被故意杀害的。由于李植荣是一个积极劳动, 已经接受改造长达十三年的所谓犯人, 而其当初被捕被判刑和被加刑(即因为上诉而改判十五年)本身就是被冤枉的. 他的冤狱已于1986年获得平反,所以李植荣的被杀是冤上加冤, 而且死后还背着越狱逃跑被击毙的罪名, 几十年来殃及妻子和遗孤, 苦不堪言, 是天大的不公和名副其实的惨绝人寰。黑龙江省黑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判决属于定性正确, 惨遭故意杀害的公民李植荣终于在时隔19年零9个月之后得以查明真相,用法律判决的形式作出了结论,还他以公道。

那么, 黑龙江省黑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有没有冤枉王忠全和马洪才两名故意杀人犯呢? 它是否给这两个人制造了冤假错案呢? 没有! 首先,它和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和黑龙江省司法厅劳改局组成的联合调查组1987年的调查报告结论相同, 其次,它和十几名证人和证言内容一致, 第三, 它和罪犯马洪才的供认不讳的内容一致.

那么, 有什么不一致呢? 有! 就是和主犯王忠全的死不认帐, 百般抵赖不一致!

请查看当时的黑河地区法院的庭审记录和黑龙江法制报记者郭晶的现场采访。王忠全为了保命而拼命抵赖, 推卸罪责。他在法庭上居然矢口否认是他下命令让马洪才先后两次开枪的. 因而当庭和马洪才争执起来. 马洪才说, 你是班长, 我是士兵, 没有你的命令我能开枪吗? 结果王忠全理屈词穷。 因此, 法庭确认二人犯有故意杀人罪,而且王忠全是主犯, 一点也没有冤枉他们。同时又一次暴露出王忠全百般狡赖,极不老实的卑劣人品. 而且这种恶劣品质和他在二十年前制造假案时的故意撒谎是一脉相承的。由此可见, 王忠全是一个撒谎本性丝毫未改的犯罪分子。判决书中”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这十二个字从来也没有被否定过, 甚至没有被质疑过. 人们看到的只是二审法庭重申”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这十二个字, 再一次把本来就是铁板钉钉的铁案进一步钉死! 到了三审, 就是宣布撤销此案的那个判决, 理由也仅仅是 ”已过追诉时效”, 并没有否认王忠全和马洪才的犯罪事实, 判决书中完全没有” 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够确凿,充分” 的字样.法律常识再次告诉大家, 如果上级法院对案情本身有疑问的话, 特别是认为有根本出入的话, 那就决不可以不重新开庭审理, 那就不可能仅仅援引” 已过追诉时效”为由撤销此案. 试问, 有哪一位法官不懂得” 已过追诉时效”本身指的就是”此项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 既然是已经经过正式开庭审理并且作出有罪判决的刑事案件, 要么确认被告是冤枉的(本案不是这样), 要么是罪有应得, 绳之以法(本案正是这样). 所以, 援引” 已过追诉时效” 本身就说明他们确实是犯了罪,而不是被冤枉的.

再看,王忠全毕竟已经混进法官队伍里多年了嘛,他果然懂法! 所以他不满足于仅仅撤销案件, 他进一步申诉, 要求宣布他和马洪才无罪! 因为他懂得,已过追诉时效而撤销案件不等于宣布无罪, 不等于犯罪事实不存在! 否则, 如果撤销案件真的就等于宣布无罪, 就等于犯罪事实不存在了, 那么王忠全还有什么必要申诉呢? 可是申诉的结果是1998年4月15日又被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 也就是说, 撤销此案的理由仅仅是因为已过追诉时效, 而不是因为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不存在, 所以不能宣布无罪! 所以驳回其无理申诉!

以上是各级刑事法庭对于王忠全和马洪才故意杀人案件的四次判决的概况.

现在回到我进行申诉的这起民事案件上来. 关于这起状告作家李占恒和五家报社侵犯陈世忠名誉权的民事诉讼案件一共有三次判决. 第一次,1999年9月2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陈世忠胜诉, 其中关键词语有:
“王忠全、马洪财开枪打死犯人李植荣一案,已经黑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为故意杀人,由于法定原因(已过追诉期限),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并未宣布王忠全、马洪财无罪。即故意杀人的事实成立。”
“李占恒的事实报导完全失实,违背了有关新闻报道的基本原则。”
“陈世忠积极地向司法机关举报犯罪行为,是一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也是陈世忠向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表现,这不仅不能受到批评和指责,而是应大力提倡和发扬的。”

原告被告双方不服, 上诉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该院严重违反民法关于二审案件在三个月内必须结案的规定, 竟在不说明任何理由而拖延了十三个月之后,把案件退回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又拖了整整43个月, 终于作出了一个与原判截然相反的新判决。因此,作为原告的我,上诉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7月22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 维持原判。 因为民事案件的二审判决就是终审判决, 我已经没有进一步上诉的权利了。 剩下的就只有在法定的两年期限内进行申诉的权利了. 现在我行使这一权利, 衷心希望最高人民检察院充分重视和秉公处理这一起建国以来罕见的特大司法腐败案件.

原审法院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重审判决认为李占恒文中不存在事实失实的情况,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也认为李占恒撰写文章的内容基本真实。请问这两家法院的判决根据是什么呢?它们在哪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看到过李占恒关于李植荣被杀经过的绘影绘声的描述呢?没有,根本没有!而李占恒叙述的过程和杀人犯王忠全在黑河地区法庭上的自我辩护却是一模一样的。除了王忠全在犯罪现场所捏造的假事实以外, 还有哪一个证人承认这段话是真实的呢? 没有,从来没有过!

因此,这两次判决关于事实的叙述是完全失实的,因此其结论也必然是完全错误的。它们不仅仅是包庇了报道严重失实的作家李占恒, 而且包庇了已经当上法院庭长的故意杀人案主犯王忠全, 更严重的是它们再一次把越狱逃跑的罪名强加在一位历尽苦难, 最后被故意杀害的公民(不是罪犯!)李植荣头上. 判决书中所说的”李占恒的文章没有失实” 就给今后继续给李植荣这位屈死的冤魂身上泼脏水, 重新安上“越狱逃跑被当场击毙”的罪名大开方便之门.

为了节省篇幅, 请你们在重新审理此案时再次查看黑龙江省联合调查组的调查结论, 再次查看沈阳军区当时的调查报告, 查看出庭作证的证人和十几份证言是怎么说的.

需要特别提醒你们的是, 我至今也不知道还有哪些人出具了证言,光听说证言很多。马超元和我则一起应邀出庭作了证。因此我向他索要了一份证词即早先的检举内容. 这份证言是对王忠全故意残酷虐杀无辜犯人的犯罪过程的强烈控诉. 任何没有偏见的人都不能不为之动容。我部分摘录如下:

证明人: 马超元,男,47岁.现住黑龙江省太来县六三农场二分场工人
证明事实:1969年4月份,我在黑龙江省嫩江农场七分场服刑,亲眼目睹看押劳改犯人执行打草任务的解放军战士开枪打死犯人李植荣一事.这是一起冤假错案.事隔16年,现在应该恢复事情本来面目,依法处理这个案子.
那天下午三时许,我们一百多名犯人打草.带队的是知识青年李队长.他大概冷了,到较远的昨天打好的草垛那儿去了.三个看押的解放军,在那面一个,这面一个.有一个好像来回巡逻的. 李植荣是一个积极超额完成任务的犯人.他在警戒线附近打草,并未出线.但看押战士说他出了警戒线.他解释说没有出线.那战士就令他放下镰刀往前走. 李植荣服从命令走到警戒线外约五米左右的地方.过一会另一名看押的解放军,大概是班长过来了,跟战士说了几句话.然后问李植荣:”你过去是干什么的?”回答:”我过去在国民党青年军208师当过排长”.”你犯的什么罪?””反革命.””杀过人没有?””杀过.”班长叫李植荣向后转,往前走. 李植荣又服从了,朝前走了五六步,站住了.班长小声跟战士说”打”.战士就推子弹. 李植荣听到子弹上膛声就转过身来.这时李植荣与两名战士相距20米左右.面对面战士举枪就打. 李植荣中弹往后倒下去了.班长又对战士说”再打一枪!”战士有点慌了手脚,不知怎的子弹掉在草地上.他拣起来推上,枪口教高朝天打出第二枪.这一枪很响,不像第一枪打到李植荣的腹部枪声不怎么响.我当时离现场七十米左右.开头的谈话我没注意听,只顾自己打草.我是听陈文勋说的.后来打枪前后我可认真的看和听.因为西北风,我在下风头.班长叫李植荣往前走,又小声叫战士”打”,”再打一枪.”这些话我确听到了.后来班长对犯人说”叫你们带工组长集合,找队长来.”李队长来了.解放军对他说了几句话.他又到李植荣倒下的地方,用脚踢了李植荣一下. 李植荣未死,我见到他翻身滚了一下.说什么话可都听不到.因为这时我们已集合站队在草垛旁,离现场有100多米远了.李队长到队前宣布:”犯人李植荣逃跑,解放军鸣枪警告不听,还往前跑,被解放军击毙了.现在收工.”我当时想,你李队长在很远的地方,前天打的草垛睡觉,既没看见也没听见.明明第一枪把李植荣打倒,第二枪才朝天打的.你们真是颠倒黑白.
收工回监.两个解放军跟着,留下一个在现场.六小时左右以后,犯人李伯海,郑宝春奉命用小牛车去埋葬李植荣.据他们回来说, 李植荣还未全死.警戒的红旗被移动到离死者好几十米远的地方.因为当时两名解放军生怕别人说李植荣未出警戒线.在100多名犯人收工走后,有一个留下,把旗往里移动好几十米.又据说带工犯人组长刘德元第二天带犯人打草还要用红旗.他去拔红旗时发现红旗已被移进现场五六十米左右.可见这两名解放军是在伪造现场,掩盖故意打死人之罪.
以上事实所见者不止几人,而是一百多名犯人.当然不能人人都像我亲眼见开枪的情形.但开两枪,人打死了,离警戒线很近这一点是谁也不能抹杀的.回监舍后,石干指导员问我们犯人当时现场怎么回事.有的犯人就如实告诉了他.但那时是文化大革命军管时期,法制遭到破坏.解放军随便打死人,犯人们又能怎么样呢?但人们心里是永远记住这桩极不公正的事的.现在法制日趋健全.我迫切希望公正的法律机关,正直负责的共产党员们,把这个冤假错案尽快查清处理,让死者的亲人得以平愤,让违犯法律者受到应有的惩罚,让全国关心此案的人见到裁处.
我对自己的证言负法律责任,随时准备出庭对质与作证.
据我回忆,当时在场的还有戴有让,胡三江,陈蔚森,郑维,陈世忠,段学礼,魏家庆,李才,李维政,刘德元,陆宇辉,郑远志,张磐,陈文勋,刘永发,王洪,宋光汉,陈月宦,王培良,崔梦庚等等,特供政府参考.
证明人马超元 1985.7.2.

概括地说, 十几位证人和证词清楚说明了:
1.李植荣是被王忠全一再命令之下不得已才几次向警戒线外走去。法庭没有提到这一点.是不应有的疏漏.
2.李植荣从来也没有跑动过. 他只是不得已地服从命令慢慢走. 因此, 王忠全说是怕他逃掉, 急切中下令开枪是不存在的. 说马洪才急切中顾不得瞄准, 一枪就击中李植荣同样是不存在的. 他们一个下令开枪和一个执行命令开枪都是在原地不动的情况下十分冷静地进行了对无辜者执行死刑的.
3.李植荣听到枪栓声, 急忙转过身来, 因此他的腹部被击中.再次证明他既没有逃, 更没有跑.
4.在一审法庭庭审中, 被告的辩护律师说了一段很关键的话(见庭审记录和律师辩护词), 说是在李植荣被击中倒地后, 马洪才惊惶失措, 他在上膛时把子弹掉在草丛里, 他蹲在地上寻找了一会儿, 找到子弹, 才上膛后朝天射击第二枪的. 试问如果是在匆忙中, 还有时间蹲下去找子弹吗? 试问, 马洪才在正常心态下这一枪难道不应该朝被击伤的李植荣身上打吗? 怎么会朝天开枪呢? 因此这又是王忠全命令他朝天开枪, 目的仅仅是伪造” 先开枪警告, 逃犯不听警告, 所以只好开第二枪把他击毙” 的假象. 复查此案的检察官同志, 请问这整个过程有一丝一毫” 匆忙 “的影子吗? 王忠全制造假案和伪造现场是如此的从容不迫, 是如此的思考周密. 为什么? 自始至终李植荣处于静止状态, 王,马二人根本没有跑动! 犯人乖乖地站在那里, 他们有什么必要跑动? 有什么必要紧张? 有什么必要“匆忙”呢? 王忠全所谓的离出事地点将近一百米的谎言早已不攻自破. 连马洪才也据理力争, 王忠全被反驳得无言以对. 这才改口, 才在后来的上诉书中承认是他下令开枪的了.
5.正因为王忠全从一开始就撒谎, 因此在事发后才赶来的劳改队长李凤歧在集中130名犯人进行训话时, 才会向大家宣布: “犯人李植荣, 非法越出警戒线, 经鸣枪警告不听, 被我解放军战士当场击毙.” 试问这个话是从那儿来的? 只能是听了王忠全的鬼话而学舌而已. 可见王忠全命令马洪才再开一枪是个卑鄙的阴谋, 是典型的栽赃陷害. 这再次证明王忠全实施犯罪时的思考周密,而且从1969年起一直撒谎到今天。
6.李植荣并没有当场被击毙. 一个人被击中腹部是完全可以抢救的. 可是两名凶手没有采取任何抢救措施, 直到大约两小时以后部队干部问讯赶来现场时, 李植荣还能说话. 有军方代表刘继贤的证言证明。因此两名凶手不仅故意杀人,还犯有故意听任死亡的罪行.
7.李植荣被击伤之地点究竟距离警戒线多远? 李占恒说” 其说不一.” 部队方面的事后勘查结论说是20米, 40米, 马洪才在申诉书中说是70米. 可是黑龙江省联合调查组的报告说是5到7米, 辽宁省武警部队的调查报告说是3米左右. 为什么会出现这么大的差别? 许多证人指出, 第二天犯人出工继续打草时发现, 警戒红旗被往里挪动了几十米. 每天负责插红旗的犯人大组长刘德元也证实了这一点. 这就是说, 李植荣仅仅在警戒线外不远处被击伤, 但是由于红旗被往里移动几十米, 赶到现场勘测的部队干部看到的才是一个距离警戒线20米, 40米的经过精心伪造的现场。一审法庭没有继续追究此事, 是另一重大失误.
8.既然两个结论截然不同的调查报告都声称, 李植荣误出警戒线仅仅5到7米或3米.再考虑到哨兵确实曾经一再命令李植荣往外走的事实. 设想一下, 李植荣在没有奉命往外走的时候究竟是否出了警戒线就成了一个极大的问号. 本来, 在长达三到五百米长的两面红旗之间物理学允许的视觉误差就远远不止五米, 由此可见李植荣极有可能根本就没有出警戒线, 仅仅是马洪才由于视觉误差才误认为李植荣出了警戒线, 所以把他喝住的. 而当王忠全一再命令李植荣往外走, 再往外走之后, 李植荣也不得不奉命走到警戒线外仅仅七米处! 而所谓的”尸体”(人还能说话, 怎能叫做尸体?)距离警戒线20米甚至40米,70米, 则是移动红旗的结果.
9.几乎所有在场的人都证明, 李植荣和哨兵之间有较长的对话. 但是由于距离较远, 个人都专心干活, 不可能像看电影那样专注于剧情的发展, 因此在哪一个哨兵曾和李植荣对话和命令他出去的问题上说法不一. 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毕竟事情过去了二十年. 谁的记忆力那么好? 这种说法不一完全属于非实质的问题. 可是, 一审法院居然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 干脆把“一再命令李植荣往外走”这个重要事实给抹掉了.这实际上等于给罪犯开脱, 否认了李植荣是因为服从命令一再被迫往外走才出了警戒线这个关键事实. 罪犯的犯罪性质得以减轻, 从而有预谋地为他们的从轻发落开了方便之门.
10.奇怪的是,二审和三审法庭都确认此案已过追诉时效, 因此可以对犯罪分子免于刑事处分, 甚至撤销案件, 可是偏偏没有一家法庭和一位法官对于一审法庭为什么对这起故意杀人案件处理得如此出奇的轻提出质疑. 也没有一家法庭和一位法官对于一审法庭为什么故意忽略了凶手几次命令李植荣往外走的事实, 事后警戒红旗被挪动几十米的事实, 李植荣一直到几小时以后部队干部赶来时尚能说话的事实等等提出质疑, 更没有一家法庭和一位法官对于一审法庭为什么对一个面对确凿充分的证据,面对同案犯的供认不讳却仍然毫不认罪的主犯王忠全照样从轻发落, 只判三年徒刑的做法提出质疑. 这不是一个简单的量刑多少的问题。 而是因为它直接影响到后来可以利用这个人为制造的法律漏洞来替罪犯开脱, 把一起罕见的残酷杀人案件变成了可以免罪的轻罪, 硬是把故意杀人罪的追究时效从正常情况下的20年变成了15年以下, 终于达到了杀人犯终于逃脱法网, 免于牢狱之灾的可鄙目的. 这样一来, 故意杀人案的主犯王忠全在不等撤销案件的判决书下来以前就重新戴上了法官帽徽, 穿上了法官制服的违法行径不再引人注目, 可以蒙混过关了. 借用王忠全的单位领导, 法库县法院院长兼党组书记杨殿元的话说:”已过追诉时效就不应该判刑, 黑河地区法院难道不懂吗?” 是啊,这不是故意掩人耳目是什么? 对故意杀人罪作出轻得出奇的判决, 这不是蓄意替罪犯开脱是什么?

不论如何, 二审和三审都没有开庭, 这是事实. 二审和三审的判决书都没有通知死者家属, 证人和检举人, 这是事实. 谎称二审和三审的判决书都不能给证人,检举人和受害者家属, 这也是事实. 人们要问, 这不是黑箱操作是什么? 这说明法院方面自己也知道这些行为是见不得人的, 是拿不到桌面上来的. 只能是悄悄地干, 偷偷地干, 恨不得神不知鬼不觉才好! 反过来说, 让我们来一个逆向思维. 如果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三审时真的认为王忠全和马洪才是被冤枉的好人, 真的认为李植荣是企图逃跑的罪犯的话, 那么在下达三审判决的同时怎么可能不动用全国的宣传机器大张旗鼓地宣传这件天大的冤情呢? 在中国, 这种疏忽是可能的吗? 还需要等到整整八年之后, 直到1997年才由作家李占恒来发难吗? 这种简单的逻辑推理总不需要多么高的智商吧?

综上所述,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所说的”李占恒的文章没有失实”是完全错误,极其荒谬的结论。王忠全是一起性质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的故意杀人案的主犯这一事实是铁板钉钉的, 任何人也改变不了的。因此由”李占恒的文章没有失实”引申出来的种种结论当然也是完全错误的。

2.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支持一审法院的新判决是早就事先决定的. 因为一审法院的新判决就是根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128号文件的指示而来的. 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128号文件传达的正是它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后得到的答复. 试问, 当今之中国大陆, 有哪一家法院敢于违背其上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指示行事呢? 而最高人民法院虽然承认李占恒的文章确实损害了陈世忠的名誉, 却指示下级法院不要以侵犯名誉权结案. 换句话说, 他们明明知道, 也承认李文是严重失实的, 是确实损害我陈世忠的名誉的. (反过来说, 如果李占恒文章没有失实之处, 如果他指责陈世忠制造冤假错案完全属实, 又哪里有什么损害陈的名誉之说呢? )但是, 出于一系列的政治考虑, 还是不能允许以侵犯名誉权结案. 人们看到, 最高人民法院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的判案标准是什么? 什么”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什么”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 在这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完全毕露无遗, 证明它们通统是欺骗人民的鬼话. 我今天的申诉目的之一就是通过大量证据确凿的事实揭开以最高人民法院为首的司法腐败的盖子.
3.你们看看, 这几家法院为了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秘密指示, 连起码的逻辑也不顾了. 他们一方面声称李占恒的文章没有失实之处, 另一方面又在判决书里对陈世忠的检举进行充分肯定与表扬. 不错, 在篇幅上它们大大压缩了, 但是仍然保留了关键的一句话, 说是: “ 陈世忠能积极向有关机关举报犯罪嫌疑行为是正确的,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真的得谢谢这些法官给我留足了面子. 可是请重新读一遍李占恒关于李植荣被杀的经过. 面对这两位可敬可爱的解放军小战士表现出来的高度警惕性, 高度责任感, 对阶级敌人的深痛恶绝, 决不手软, 谁能不肃然起敬呢? 就是这么清清楚楚的击毙逃犯的立功行为, 到了陈世忠和其他当年的劳改犯的口中或笔下却成了罪不容诛的故意杀人罪行, 是可忍孰不可忍? 这不纯属诬蔑陷害和丑化我解放军钢铁长城吗? 事实出入如此之大, 这难道也可以算是” 积极向有关机关举报犯罪嫌疑的正确行为” 吗? 恰恰相反,正是应该按照王忠全所要求的那样, 对陈世忠进行反坐, 追究他一个诬告罪或伪证罪不是更加合乎逻辑吗?
4.这个案件的审理过程再一次充分暴露我国司法系统是一个针插不进, 水泼不进的独立王国. 它不接受任何单位任何人民的监督, 媒体更是不敢惹这样大的权威部门. 所以他们自以为干任何坏事都是可以神不知鬼不觉, 都是没有人能够奈他何的. 久而久之, 他们干坏事的胆子越来越大, 干的坏事也越来越大. 他们的无法无天居然达到了把已经被确定有罪并且判刑的, 正在上诉的故意杀人犯交保释放! 而敢于保他, 有能力保他的是谁呢? 当然只有法院! 试问有哪个老百姓能做得到这样的事? 试问如果不是李占恒的文章,老百姓怎么可能知道这种黑幕? 他们的无法无天居然达到了把已经被确定有罪, 但免于刑事处分的罪犯重新拉进党内, 补发工资, 让他重新穿上法官的制服, 继续招摇撞骗, 这样的事, 除了法院又有谁能做得到? 没有法库县法院的上级即铁岭市法院, 辽宁省高级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或者至少是默许, 能办得到吗? 试问不是李占恒的文章,老百姓怎么能知道这种内幕? 最后, 当他们蓄意迟迟不开庭, 迟迟不作判决, 进行大量幕后活动, 终于下达128号文件时竟然公开警告原告的代理人, 说这是国家机密! 不准提这件事! 令人感叹的是, 机密, 机密, 好一个国家机密, 多少罪恶以你的名义在暗中进行! 这就是不受人民监督, 不准媒体监督的恶果. 以最高人民法院为首的司法系统是第一次干这种见不得人的丑事, 坏事吗? 你相信吗? 我当场抓住他们这一次就很了不起了. 余下的事情就看你们的责任感和办案能力了!
5.历史给了我殊荣, 一件普通的杀人案件, 变成了载入史册的经典案件. 看看各级法院如何用十个谎言来掩盖原来的谎言, 是耐人寻味的. 请看,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支持一审法院的新判决书里有一段“经典”的话, 说是: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据此,判断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应通过对社会评价是否受到明显降低、是否存在侮辱诽谤他人名誉的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故意和过失及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来综合认定,且缺一不可。” 我情不自禁地替过去的和将来的所有侵权案件的被告庆幸:你们有福了. 试问哪一家报刊主观上有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故意呢? 所以报刊永远不可能侵权! 至于社会评价是否受到明显降低, 恐怕没有几个被告有能力进行全国范围调查的. 你提不出社会评价受到明显降低的证明吗? 你肯定败诉.为什么? 谁主张, 谁举证嘛! 实在说不过去了, 还有一层保险: 我这是引用别人的话呀! 即使是内部刊物, 一般人无法看到的内部资料, 我也就立于不败之地, 永远不能算我侵权啦! 高, 实在是高!
6.法院系统为一起普普通通的刑事杀人案件花费这么大的气力, 不惜一切代价要指鹿为马, 其背景发人深思. 现在我再次郑重提供新的犯罪线索. 我极其怀疑, 而且是有根据的怀疑, 这里有军队和武警插手的痕迹. 请查看辽宁省武警部队的调查报告, 请查看段军其人两次提供的所谓证明和他在不同时期担任的职务. 附上一篇网上文章, 介绍梁光烈和沈阳军区与此案的关系, 仅供参考. 请你们去粗取精, 去伪存真, 把你们调查的结果公之于众, 还梁光烈同志一个公道, 也还广大中国人民一个知情权!
7.既然各级法院如此热衷于政治, 硬要把一起情节简单的杀人邀功案件往政治上扯, 咱们也就按图索骥, 奉陪到底. 看看这些单位这些人是怎样看待政治的, 是怎样在法律和事实之外另搞一套审案判案标准的. 他们在这么多年以来已经表演得相当淋漓尽致了. 但是我总是弄不清楚, 究竟是什么样的生死攸关的政治问题会促使这么多有权有势的权威机关不惜弄虚作假, 颠倒黑白, 也要力保”政治上的正确”, 那么你知道吗? 早在五年前, 我给党的十六大的公开信里就进行过分析. 我提出了以下五点估计. 我写道:
” 同志们,代理班长王忠全命令战士杀人邀功本来是一桩普通的刑事案件,李占恒侵犯名誉权是一起普通的民事案件,怎么会扯得上什么“敏感的政治问题”呢?又何至于惊动最高人民法院亲自出马,指使受理法院宁可颠倒黑白、宁可指鹿为马也要推翻原判,保护6家被告,不让陈世忠打赢官司呢?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反常导向发人深思。受这封黑信的启发,我愿在此抛砖引玉。
(一)两名杀人犯在判刑之后立即“交保释放”,;二审判决重申二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但凶手们仍然被恢复党籍,恢复公职,特别是主犯王忠全居然又穿上了法官制服,沐猴而冠。这出丑剧无疑是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在其上级单位铁岭市人民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下才得逞的。但是,法库县、铁岭市和辽宁省的组织部门、司法部门、监察部门、人事部门、检察机关又是干什么的呢?
从陈世忠带著一审胜诉的判决书接连进京走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全国人大、中纪委、中组部、中宣部、全国总工会、人民日报社等等单位来看,此人的目标决不仅限于打赢这场民事案件,而是志在揪出让杀人犯当法官的后台来。牵一发而动全身,一旦乘胜追击,顺藤摸瓜,肯定会追究最高人民法院的责任,必将落实到许多具体人,这个后果对这个执法犯法的集团来说是不堪设想的。
(二)此案之所以敏感,还在于隐藏在其背后的是许多见不得阳光的肮脏东西。例如,马洪才为了保命,搬出了参军时不满18岁的证明。这使广大人民恍然大悟,原来在中国,不仅大量儿童被迫做工(曾记否,江西省芳林村小学校61名一至三年级的学生因被迫制造炮仗发生爆炸而死亡,朱总理公然传播谣言,说是一个精神病患者制造的爆炸),而且还允许未成年人参军。这种事如不出示真凭实据,我们的党和国家是决不会承认的,总是把事情说成是“国内外敌对势力的造谣中伤”。人们有权利追问,为什么把劳改人员交给未成年的持枪军人看押?杀死“逃犯”他们可以立功受奖、入党提干;真相大白之后,他们又因为犯罪时尚未成年而免于刑事处分。中国大陆的犯人的人身安全究竟有何保障?幸而马洪才面对的是一个手无寸铁、毫无反抗能力的囚犯。他可以随心所欲地草菅人命,可以从容不迫地蹲下身去在草丛中寻找跌落的子弹,然后不慌不忙地上膛,轻而易举地把一个没有反抗能力的无辜者杀死。如果派他去面对真正的敌人呢?因此,我们的党和政府有责任追查,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抗美援朝”、“中印边界战争”、“珍宝岛战役”、“中越边境反击战”等等历次战争中,究竟有多少未成年军人阵亡、伤残和失踪的。又比方说,被告李占恒在法庭上为两名杀人犯辩护说:“当时形势十分紧张,上级有指示,一旦苏修大规模入侵,立即将三大犯(即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和15~20年徒刑的犯人)就地正法”。请你们追查一下,这种灭绝人性的决定究竟是谁批准的?或者又是李占恒为了替杀人犯开脱罪责而编造出来的谎言?
(三)李占恒处心积虑地给他的文章起名为《刘宾雁笔造悲剧》或《刘宾雁制造了一起冤案》。结果果然奏效,多少媒体竞相刊登,有的连内容也没有看懂,把关键文字漏掉好几行,匆匆忙忙予以发表,令读者无法卒读。但由于其标题吸引人,销售量当然猛增。但李占恒的更主要的目的在于堵住别人的嘴,看在今日之中国,谁胆敢替刘宾雁辩护!现在糟了,一审判决要求被告李占恒在各家报刊上以同样篇幅承认错误、赔礼道歉。这一来,他不可避免地要承认《刘宾雁笔造悲剧》或《刘宾雁制造了一起冤案》一文严重失实。广大读者会恍然大悟,原来五年前读到的那篇文章纯属假新闻。在今日之中国,许多报刊同时承认“刘宾雁并未笔造悲剧”或“刘宾雁并未制造了一起冤案”,这该是多么“敏感的政治问题”啊!不行,即使颠倒黑白,也要阻止陈世忠胜诉!
(四)还可能有其他也相当“敏感的政治问题”。比方说,犯人越狱的事在任何国家都有。新中国成立50多年以来,犯人家属接到自己的亲人“企图逃跑而被击毙”的通知不在少数。过去,人们对人民政府的话总是深信不疑,可是通过李植荣案件,不免产生联想:那么我们的亲人真的是由于逃跑而被杀死的吗?难道在全中国的看押犯人的军人中只有王忠全、马洪才这两个坏蛋才能干出这等丧尽天良的事情来吗?再进一步说,“接受改造,前途光明”本来是鼓励犯人积极劳改的响亮口号,通过李植荣的被杀,劳改犯人人自危,犯人家属更加提心吊胆,不知亲人能否活著回来。
(五)人们免不了会猜测,最高人民法院如此袒护两个杀人犯,是不是军方说情或施压的结果。也就是说,二犯的行为实际上可能并非孤立行为。海内、外同胞,尤其是台湾的军警宪特们或许可以从李植荣的悲惨一生中,看到共产党即使对于起义投诚的“敌人”也只是暂时放他一马,“留待将来消灭之”的,等等。这显然对所谓“和平统一”不利。
因为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传达最高人民法院的黑指示时,没有具体说明“敏感的政治问题”包括哪些内容,人们只能妄加猜测。“智者见智,仁者见仁”。以上的一孔之见可能挂一漏万,希望肖扬党员同志加以补充指正。”
你们看到, 我当年的分析究竟是否正确, 至今也没有见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的指正或补充。其实呢, 我也是明知故问. 明明知道不会有任何结果的. 就包括你, 你, 你….所有的读者们, 你敢对这个案子真正的刨根问底吗? 再追下去, 肯定就追到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头上去了.

问题的根子恰恰就在这里. 我从小受的是马列主义和共产主义的教育, 我们多次被告知, 不少科学家是通过自己的科研活动接受马列主义的. 这话是真是假我无从考察. 但是, 这个案件的旷日持久和一波三折终于使我搽亮了眼睛, 真正认识到, 一个坏的社会制度使坏人有藏身之处, 而使好人也不敢说真话, 这是千真万确的. 我通过自己的一再碰钉子, 一再被愚弄, 终于提高了政治觉悟。一个不受人民监督, 不受媒体监督, 不受任何其他党派监督的党是不可能有生命力的. 自己的刀削不了自己的把. 这就是我从长期的切身痛苦经历中得出的结论.

有人会问, 既然这样, 你还申诉干什么呢? 问得好! 既然是履行法律赋予我的申诉权, 我的申诉要求是:
1.经过调查核实, 彻底推翻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黑民一终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2005.7.22) 和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哈民一重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 2004.3.18), 重新宣布陈世忠胜诉.
2.以原一审判决书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哈民一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1999.9.2.)为基础, 认真考虑我的三点上诉理由: 一, 不应仅仅?罄钫己愎??狼? 刊登内容完全失实文章的各家报社同样也应该公开道歉, 挽回影响. 二, 因为此案, 我被逼得妻离子散, 无家可归, 后果特别严重, 被告们应该承担的赔偿金额应该不仅仅是25万元人民币, 我坚持要求赔偿精神和物质损失102万元. 三, 李占恒和五家报社的责任大小不同, 因此赔偿金额不应该是各打五十大板, 应该根据责任大小和承认错误的态度好坏, 区别对待.
3.追究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黑民一终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2005.7.22) 和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哈民一重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 2004.3.18)炮制者的渎职罪责. 因为这不是一般的工作失误, 而是故意歪曲事实, 按照上级的错误指示, 以权势压人, 故意颠倒黑白, 渎职枉法, 属于知法犯法和执法犯法.
4.追究黑河地区法院对一起明显的故意杀人案件的主犯故意轻判, 在杀人犯上诉期间准许他被另一家法院取保释放的违法行为.
5.将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充分, 却不断撒谎, 拒不认罪, 反而恶毒诬陷检举人的杀人案主犯王忠全立即清除出法官队伍, 将他绳之以法, 重新从重惩处.
6.此案的另一名凶手, 从犯马洪才过去一直是认罪的. 态度和主犯王忠全大不相同。可是, 后来在王忠全的蛊惑之下, 尝到了”坐车”甜头的马洪才也进行了申诉, 要求平反或宣告无罪, 可是遭到了驳回. 然而就在这关键时刻, 年仅47岁的马洪才突然去世, 他的死去只能对命令他开枪杀人的王忠全有利。一旦马洪才又改口说明真相, 对王忠全来讲, 后果不堪设想。 而且早在38年前就已经擅长精心伪造杀人现场的王忠全, 如果产生杀人灭口的念头的话, 肯定会进行周密的策划和伪装, 不会轻易留下破绽. 因此建议下大力气, 追查马洪才死亡的真实原因.
7.追究法库县法院, 在铁岭市法院, 辽宁省高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下, 允许一名仅仅因为其犯罪已过追诉期限而免予刑事处分的杀人犯恢复党籍, 恢复公职, 重新当法官的千古荒唐事件的政治责任和刑事责任.
8.暂时打住. 我担心, 你们连以上七点也做不到. 往下说岂不更加多余? 就让我们局限于这个”最低纲领”吧!
现在我可以回答你的问题了. 既然明知找不到公道, 干嘛还要申诉呢? 朋友, 你们以为我的申诉书仅仅是给你们几个人看的吗? 我正是利用我的合法权利向你, 向你们, 更是向全中国同胞, 向全世界的华人和非华人进行宣传介绍和揭露, 让尽可能多的人知道, 我的祖国是个不能讲真话的国家, 是个凡是说真话的人必然要倒霉的国家. 过去如此, 现在依然毫无进步. 而且, 我通过自己的亲身经历, 告诉所有的人, 罪恶的根源何在, 为什么不能对这台国家机器再抱幻想. 你们可能会说, 你这是和境内外敌人一鼻孔出气. 好啊, 那就请吧! 就请你来证明我的认识是错误的, 纯属偏见. 你就来当一回清官, 把这起拖延了38年之久的冤假错案彻底理清吧? 你做得到吗? 你有这个勇气, 魄力和职业道德吗? 早在姜伟和南英刚被派来黑龙江担任省检察长和高法院长时, 我就不止一次地给他俩写信, 徐发倒了, 徐衍东被揪出来了, 这回该好了吧? 我曾对他们抱多大的希望啊!结果呢?对不起, 外甥打灯笼, 照旧。这就是制度问题.( 我于2004。10。29。, 2005。3。28和 2005。8。4。给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姜伟检察长发出的三封挂号信,照例未见任何回音) 为什么? 有句著名的话,说是你首先是党员, 你得讲党性, 其次你才是法官, 院长, 检察长! 上级定下来的事, 作为党员的你, 唯一任务就是乖乖执行. 你敢顶? 试试看! 除非你党票不要, 乌纱帽不要. 这就是中国的悲剧.

因此, 再讲一遍, 对于我的申诉材料. 我尽管不抱希望, 却要全凭这颗心, 再给我们这个党一次改正错误的机会. 这就是”说不说在于我, 改不改全在你.” 但是, 真的假不了, 假的真不了. 人上有人, 天外有天. 让我们都不做生活的旁观者, 在这大变革的前夕, 争当时代的弄潮儿!

有事请继续和我的全权委托代理人杨万霖同志联系!

申诉人: 陈世忠敬礼
2007年6月7日


附件目录
附件一: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黑民一终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2005.7.22)
附件二: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哈民一重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 2004.3.18)
附件三: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哈民一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1999.9.2.)
附件四: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致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 民终字第128号函(2000.10.18.)
附件五: 李占恒在全国十多家报刊上发表的文章“大家”,“大作”,“大手笔”,大冤案----刘宾雁笔造悲剧(沈阳晚报1997.11.10. 黑龙江晨报1997.11.11. 华西都市报1997.11.28.新安晚报1997.12.15. 老年报1998.1.10. 等)
附件六: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84)中刑监字第1011号刑事再审判决书(1986.3.12.)
附件七: 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1989)刑一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1989.1.24.)
附件八: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89)刑一上字第78号刑事判决书(1989.6.23.)
附件九: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1990)刑三字第51号刑事裁定书(1990.4.5.)
附件十: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黑刑监字第37号驳回王忠全申诉通知书(1998.4.15.)
附件十一: 黑龙江省检察院和司法厅劳改局联合调查组关于陈世忠控告案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告(1987.9.17.)
附件十二: 辽宁省武警部队政治部关于陈世忠控告案的调查报告(1986.1.11.)
附件十三: 王亲民:一起故意杀人案的真伪始末(辽宁省高法内部刊物《审判实践》1990.2.)
附件十四: 白景富的亲笔感谢信(1987.11.13.)
附件十五: 陈世忠给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姜伟的第三封信(2005.8.4.)
附件十六: 陈世忠:《特大司法腐败案件大曝光-告祖国大陆同胞书》(2002.2.22.)
附件十七: 《陈世忠致中共十六大的公开信(第四次谏党)-根除腐败、抢救中共》(2002.10.29.)
附件十八:现任解放军总参谋长梁光烈的真实面目(沈阳军区政治部 2003.1.21.)
附件十九:法库县人民法院院长杨殿元给被告律师蒋建兴的信(1998.11.20.)
附件二十:《黑龙江法制报》记者郭晶:十九年后的审判 (1989.2.17.)






附件一: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黑民一终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2005年7月22日)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 陈世忠,男,1937年2月1日生,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业余职工大学退休教师,现无固定住所。
委托代理人:杨万霖,男,1944年4月14日生,北京法制日报社百姓信报编辑部驻黑龙江主任记者,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定街1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占恒,男,1944年3月5日生, 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政治部作家,住辽宁省沈阳市沈阳军区政治部家属楼。
委托代理人:蒋建兴,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辽阳法律顾问处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日报社,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中山路229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毅,总裁。
委托代理人:张宝华,该社职员。
委托代理人:刘向东,该社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晨报社,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佟堑,社长。
委托代理人:张锐,该社职员。
委托代理人:刘军,该社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日报社,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红兴中路二段70号。
法定代表人:李之侠,总编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安晚报社,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金寨路206号。
法定代表人:侯学文,社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道里区地段街1号。
法定代表人:贾宏图,社长。
委托代理人:沈宏波,该社法律顾问。

陈世忠与李占恒、沈阳日报社、黑龙江晨报社、四川日报社、新安晚报社、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侵害名誉权纠纷一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9月2日作出(1999)哈民一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各方当事人均不服此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0年10月18日作出(1999)民终字第128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18日作出(2000)哈民一重字第5号民事判决。
陈世忠、李占恒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世忠的委托代理人杨万霖,上诉人李占恒的委托代理人蒋建兴,被上诉人沈阳日报社的委托代理人张宝华、刘向东,黑龙江晨报社的委托代理人张锐,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的委托代理人沈宏波到庭参加诉讼。四川日报社、新安晚报社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1969年4月14日,黑龙江省嫩江劳改农场劳改犯在武警战士的看押下,在野外进行打草作业。武警班长王忠全下令让武警战士马洪财开枪打死走过警界线的犯人李植荣(因反革命罪被判刑,现已平反)。陈世忠于1982年平反后,向有关司法机关上访,状告武警战士王忠全、马洪财是故意杀人。
1985年,由刘宾雁撰写的《第二种忠诚》一文发表在《开拓》杂志创刊号上,该文前部引用了由陈世忠提供的该案的事实。1985年,该案由黑龙江省司法机关立案,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89年1月作出(1989)刑一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王忠全、马洪财犯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和缓刑。判后,王忠全、马洪财不服,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1989年6月作出(1989)刑一上字第7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王忠全、马洪财犯杀人罪,但已过追诉期限,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0年4月作出(1990)刑三字第51号刑事裁定书,认为本案已过追诉时效期限,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并撤销王忠全、马洪财案件。由于王忠全、马洪财继续申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作出(1998)黑刑监字第37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王忠全、马洪财的申诉。
1997年11月10日《沈阳晚报》、1997年11月11日《黑龙江晨报》、1997年11月28日《华西都市报》、1997年12月15日《新安晚报》、1998年1月10日《老年报》分别以不同标题刊登了由李占恒撰写的《大家、大作、大手笔、大冤案一刘宾雁笔造悲剧》(以下简称《悲剧》)一文。该文以武警战士不是故意杀人,是职务行为及忠于职守为基本观点论述了上述事件,并论述由于陈世忠的上访及提供案件素材,刘宾雁的一篇《第二种忠诚》使二位武警战士获罪入狱。文章结尾写道:“陈世忠是一个饱受冤狱之苦的人,人民给他平反之后,他怎么给别人制造起冤假错案?他起码应该给我们道个歉吧?”。1998年5月9日,《黑龙江晨报》刊登了由陈世忠撰写的《陈世忠声明:对<刘宾雁笔造悲剧>一文的质疑》(以下简称《质疑》)一文。该文称在刘宾雁被开除党籍,远在美国的情况下被批判,是看风使舵的风派风格。
另查明,1998年12月20日, 陈世忠与邱冰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注明:因一起侵犯男方名誉权的案件,男方坚持告到底,女方则认为此案已耗费大量钱财和精力,继续上告势必严重影响家庭共同的经济利益,担心家庭安全没有保障,双方矛盾无法调和,导致感情破裂,婚中住房归女方。为此,陈世忠诉至法院,请求李占恒及沈阳日报社、黑龙江晨报社、四川日报社、新安晚报社、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通过媒体向其公开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抚慰金102万元。李占恒提出反诉,要求陈世忠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其为应诉而支出的费用3,000.00元。

原审法院判决认为,本案涉及的发生在1969年嫩江劳改农场武警战士开枪打死走过警界线的犯人李植荣一案,虽经司法机关立案并经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其结论是本案已过追诉时效期,故依法撤销王忠全、马洪财案件,即对“犯罪”事实没有予以认定。李占恒根据自己调查和采访的材料,按自己对事件的理解和观点在报纸上公开发表文章,批评刘宾雁当年仅凭陈世忠提供的案件事实,即撰写了《第二种忠诚》一文,并由该文导致二个武警战士获罪入狱的后果。此行为应属于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言论自由,文中不存在事实失实的情况,并末使用侮辱性语言。因此,《悲剧》一文不构成对陈世忠名誉权的侵害。该文结尾部分称:陈世忠是一个饱受冤狱之苦的人,人民给他平反之后,他怎么给别人制造起冤假错案?这段话是作者引用王忠全、马洪财的话,并非作者的评语,此话的因果关系是不成立的,不构成对陈世忠名誉权的侵害。陈世忠能积极向有关机关举报犯罪嫌疑行为是正确的,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关于李占恒反诉陈世忠撰写的《质疑》一文侵犯其名誉权的问题,双方在不同的报纸,对同一事件公开发表个人观点,均不构成对对方名誉权的侵害。本案的五家新闻单位,只是如实转载刊登了李占恒和陈世忠的文章,没有主观上的故意和过失,均不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害。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
一、驳回原告陈世忠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反诉原告李占恒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15,130元,由陈世忠负担;反诉费190元,由李占恒负担。

上诉人陈世忠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主要理由为:
1、原审重审判决程序违法,显失公正。(1)原审法院审理此案历时三年零七个月,严重超审限。(2)原审法院当庭宣读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政治部保卫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事法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事检察院出具的关于哨兵王忠全、马洪财击毙越出警戒线犯人事件的调查结论,上诉人当庭提出其证据违法、无效,因此,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原审重审判决认定撤销王忠全、马洪财案件,即对“犯罪”事实未予认定错误。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0)刑三字第51号刑事裁定书及 (1998)黑刑监字第37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认定王忠全、马洪财的行为构成犯罪,因已过时效期限,撤销了该案,但始终未宣告王忠全、马洪财无罪。上述法律文书证明王忠全、马洪财其刑虽免,其罪仍在。
3、原审重审判决认定李占恒在《悲剧》一文中写到“陈世忠是一个饱受冤狱之苦的人,人民给他平反之后,他怎么给别人制造冤假错案”这段话是作者引用王忠全、马洪财的话,并非作者的评语,故不构成对陈世忠名誉权的侵害错误。即使这段话是王忠全、马洪财所说,但李占恒将这段话作为“点睛”之笔,写进自己署名的文章,并力口以发表,其贬损陈世忠之意显而易见,故应承担责任。
4、原审重审判决认定沈阳日报社、黑龙江晨报社、四川日报社、新安晚报社、黑龙江报业集团等五家新闻单位,只是如实载登李占恒及陈世忠的文章,无主观上故意和过失,均不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害错误。因凡是新闻单位刊登发布了失实文章,只要有损于被涉及者的人品人格、社会形象,不管新闻媒体和撰稿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重审判决,将此案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李占恒答辩称:
1、陈世忠主张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政治部保卫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事法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事检察院出具的关于哨兵王忠全、马洪财击毙越出警戒线犯人事件的调查结论,未经当庭质证,违反程序与事实不符。该证据已经当庭质证,陈世忠对该证据持有异议,异议未被采纳不等于未进行质证。
2、关于撤销王忠全、马洪财案件,对犯罪事实是否认定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关于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规定,王忠全、马洪财案件已被人民法院撤销,未进入审判程序,何来定罪?
3、李占恒文章不存在失实问题,不构成对陈世忠名誉权的侵害。事实证明,失实的是陈世忠而不是李占恒,陈世忠在王忠全、马洪财一案至关重要的多处环节说了假话,李占恒只不过通过认真调查采访,纠正了陈世忠的谬误,同时,引用王忠全、马洪财二人的一些话语,真实地反映了他们的心情,故构不成对陈世忠名誉权的侵害。综上,陈世忠均以无证明力的证据材料及结论作为依据,其请求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第一项,即驳回陈世忠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沈阳日报社答辩称:1、原审重审判决程序合法,不存在显失公正。原审法院在庭审时,对双方提交的证据,均当庭进行质证,庭审程序合法。2、原审重审判决认为撤销王忠全、马洪财案件,即对犯罪事实没有予以认定,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关于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规定,王忠全、马洪财案件已被人民法院撤销,即对王忠全、马洪财“犯罪”事实未予以认定,原审重审判决正确。3、李占恒是在进行调查和采访后撰写《悲剧》一文,报社对此予以认真审核,原审法院认定《悲剧》一文不存在失实情况正确。4、《悲剧》一文主要批评对象是刘宾雁,报社如实刊登了这篇文章,不存在任何过错,而且该文结尾部分那段话,是作者引用王忠全、马洪财的话,并非作者的评语。因此,《悲剧》一文不构成对陈世忠名誉权的侵害。综上,原审重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黑龙江晨报社答辩称:我报刊登李占恒撰写的《悲剧》一文系转载,同时应陈世忠要求,又刊载了陈世忠撰写的《质疑》一文,我报的行为是善意的,报道是客观公正的,不构成对陈世忠名誉权的侵害。
被上诉人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答辩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已将王忠全、马洪财案件撤销,并未认定王忠全、马洪财构成犯罪。因此,李占恒撰写的《悲剧》一文,不构成对陈世忠名誉权的侵害。《悲剧》一文批评的对象为刘宾雁,假如《悲剧》一文失实,应由刘宾雁或李植荣提起诉讼,而不应由陈世忠提起诉讼。《悲剧》一文中李占恒未对陈世忠使用侮辱性语言及人格贬损,我集团所属的老年报在发表《悲剧》一文时,并未转载“陈世忠是一个饱受冤狱之苦的人,人民给他平反之后,他怎么给别人制造起冤假错案?”这段话。因此,我集团不构成对陈世忠名誉权的侵害,不应承担责任。
上诉人李占恒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主要理由为: 陈世忠撰写并发表的《质疑》一文,称李占恒在刘宾雁被开除党籍,远在美国的情况下被批判,是看风使舵的风派风格。众所周知,“风派风格”是“文革”特定背景下的政治贬意词,李占恒是正在服役的军队干部,中共党员,不但“文革”中无政治问题,至今也未有任何不良纪录,显然陈世忠使用贬损语言,通过媒体广为散布,是对李占恒政治面貌的丑化,对人格的损害,客观造成我社会评价降低,已构成对我名誉权的侵害。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审重审判决第一项,即驳回陈世忠的诉讼请求;撤销第二项,即驳回李占恒的反诉请求。
被上诉人陈世忠答辩称:李占恒主张发表在黑龙江晨报的《质疑》一文,使用了“看风使舵”与“风派风格”词语,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害不能成立。李占恒没有具体论述“风派风格”是如何造成他政治面貌丑化、人格受损及社会评价降低的,其反诉不具有任何说服力。相反,“风格”是褒意词,“发扬风格”、“发扬共产主义风格”、“发扬助人为乐的风格”等等,可见“风格”是褒意词。陈世忠在《质疑》一文中使用了“风派风格”一词,是指李占恒的“文品”而非“人品”,是仅就“文风”而言的。“文风”如何,是任何一个记者“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公开评论已发表文章的话语权,是读者认知作品的权利,无论陈世忠指出李占恒的文章具有“风派风格”还是“雨派风格”,讨论文风属百家争鸣,应受宪法保护,原审重审判决对李占恒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正确。
本院经审理确认原审法院重申判决认定的事实。
另查明,2002年6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下发新出报刊(2002)749号关于同意组建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的批复,黑龙江日报社更名为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
根据各上诉人的上诉主张,本案各方上诉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陈世忠、李占恒就同一历史事件所发表的文章是否构成相互侵害名誉权,以及刊载李占恒文章的其他被上诉人是否构成对陈世忠名誉权的侵害。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据此,判断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应通过对社会评价是否受到明显降低、是否存在侮辱诽谤他人名誉的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故意和过失及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来综合认定,且缺一不可。
关于李占恒是否侵害陈世忠名誉权问题。李占恒根据自己的调查采访撰写的《悲剧》一文,主旨在批判刘宾雁根据陈世忠提供线索撰写的《第二种忠诚》造成的后果,并未对陈世忠的名誉进行侮辱和诽谤,其仅在文章结尾引用了当事者对陈世忠的评价语言。李占恒的文章是其根据自己对客观存在历史事件的理解和判断所发表的言论,其对王忠全、马洪财是否有罪的观点正确与否,不能否定历史事件的客观存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的规定,即“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综上,李占恒撰写文章的内容基本真实,主观亦不存在侮辱、诽谤陈世忠的过错,且陈世忠亦无证据证明其社会评价因李占恒撰写的文章而被贬低,即未能证明其名誉权受到损害的事实。因此,陈世忠关于李占恒构成侵害其名誉权的主张,不符合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陈世忠是否侵害李占恒名誉权问题。因李占恒和陈世忠先后就同一历史事件公开发表个人评论,且陈世忠在《质疑》一文中并未使用贬低、侮辱性语言,李占恒亦未证明其社会评价因《质疑》一文而受到不良影响。因此,李占恒关于陈世忠构成侵害其名誉权的主张,不符合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本院亦不予支持。
关于沈阳日报社、黑龙江晨报社、四川日报社、新安晚报社、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是否构成侵害陈世忠名誉权的问题。因李占恒撰写的《悲剧》一文不构成对陈世忠名誉权的侵害,作为如实转载该文的上述五家新闻单位,亦不存在侵害陈世忠名誉权的行为,且黑龙江晨报社应陈世忠要求,刊登了由其撰写的《质疑》一文,主观上亦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原审法院重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陈世忠、李占恒各自己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自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玉岩
代理审判员 常 丽
代理审判员 王广厚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5年7月22日
书 记 员 王 蕾








附件二: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0)哈民一重字第5号(2004.3.18.)

原告(反诉被告)陈世忠,男,1937年2月1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业余职工大学退休教师,
现无固定住所。
委托代理人 杨万霖,男,194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北京法制日报社百姓信报编辑部
驻黑龙江主任记者,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定街107号。
被告(反诉原告)李占恒,男,1944年3月5日出生,汉族, 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政
治部作家,住沈阳市沈阳军区政治部家属楼。
委托代理人 蒋建兴,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辽阳律师顾问处律师。
被告 沈阳日报社,住所地沈阳市中山路229号。
法定代表人 傅贵余,职务,总编辑。
委托代理人 张宝华,男,195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沈阳晚报社新闻部主任,住沈阳
市沈阳街253号。
委托代理人 刘向东,沈阳市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晨报社,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 佟坤,职务,社长。
委托代理人 张丽霞、张跃,北乐岳成律帅事务所律师。
被告 四川日报社,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红兴中路二段70号。
法定代表人 李之侠,职务,总编辑。
委托代理人 张宝华,男,195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沈阳晚报社新闻部主任,住沈阳
市沈阳街253号。
委托代理人 刘向东,沈阳市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新安晚报社,住所地合肥市金寨路206号。
法定代表人 侯学文,职务,社长。
委托代理人 周世虹,合肥君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黑龙江日报社,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地段街1号。
法定代表人 王毅人,职务,社长。
委托代理人 王才民,该报高级记者。
原告陈世忠与被告李占恒、被告沈阳日报社、四川日报社、新安晚报社、黑龙江日报社、
黑龙江晨报社关于侵犯名誉权一案,本院于1999年9月2日以(1999)哈民一初字第16号民
事判决书认定侵权事实成立,判令六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判后,原、被告均不服上
诉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民终字第128号民事裁定书
以原判错列主体、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将此案发回重审。本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
审理了本案,原告陈世忠的委托代理人杨万霖;被告李占恒的委托代理人蒋建六、被告沈
阳日报社的委托代理人张宝华、刘向东、被告黑龙江晨报社的委托代理人张丽霞、被告四
川日报社的委托代理人张宝华、被告黑龙江日报社的委托代理人王才民到庭参加诉讼。本
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陈世忠诉称:沈阳晚报、黑龙江晨报、华西都市报、新安晚报、老年报先后登载了
李占恒撰写的《大家、大作、大手笔、大冤案一刘宾雁笔造悲剧》 (以下简称<悲剧>)一文。
该文报导的事实与法院判决书的结论完全相反,并对原告进行指名道姓的人身攻击。以上六名被告均构成对原告名誉的侵权,造成原告人格贬损,精神压力巨大,被迫离婚,旅居国外,故要求六名被告公开承认错误,赔礼道歉,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人民币102万元。
被告李占恒辩称:本人撰写的《悲剧》一文是纪实文章。文章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经过调查采访取得详细的材料,并对资料来源和内容的真实可靠性经过核查,其中并没有使用侮辱性词语,所以该文并未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并反诉称:反诉被告陈世忠在黑龙江晨报发表《陈世忠声明:对刘宾雁笔造悲剧一文的质疑》(以下简称《质疑》)文章,文中否认了事实和有关证据,误导读者,并对反诉原告使用政治性贬义词,这是对反诉原告人格的诋毁和侵害。要求反诉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反诉原告为应诉而支付的费用。
被告沈阳日报社、四川日报社辨称:本报刊载李占恒撰写的《悲剧》一文,未对原告进行人身攻击和诽谤,故不存在对原告侵权问题,也不负赔偿责任。
被告新安晚报社辨称:本报刊载的李占恒撰写的《悲剧》一文,内容属实,没有侮辱原
告的人格,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被告黑龙江日报社辩称:老年报的报道是客观真实的,没有侵犯原告的名誉权。
被告黑龙江晨报社辨称:我报刊载李占恒撰写的《悲剧》 一文系转载,应原告要求,我报刊载了原告撰写的《质疑》 一文,我报的行为是善意的,报道是客观公正的,在不侵害
他人权利的基础上,为各方提供一个畅所欲言的空间,故我报不存在侵害原告的名誉权。

经审理查明:1969年4月14日,黑龙江省嫩江劳改农场劳改犯在武警战士的看押下,在野外进行打草作业。武警班长王忠全下令让武警战士马洪财开枪打死走过警界线的犯人李植荣(因反革命罪被判刑,现已平反)。陈世忠于1982年平反后,向有关机关上访,状告武警战士王忠全、马洪财是故意杀人。1985年由刘宾雁撰写的《第二种忠诚》一文发表在《开拓》杂志创刊号,该文前部引用了由陈世忠提供的该案的事实。1985年该案由黑龙江省司法机关立案,1989年 1月由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89)刑一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王忠全、马洪财犯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和缓刑。判后,马洪财、王忠全不服,提起上诉。1989年6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89)刑一上字第7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王忠全、马洪财犯杀人罪,但已过追诉期,不予追究刑事责任。1990年4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 (1990)刑三字第51号刑事裁定书,认为本案已过追诉时效期限,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书,并撤销王忠全、马洪财杀人案件。马洪财、王忠全不服,继续上诉,要求平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作出(1998)黑刑监字第37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了王忠全、马洪财的申诉。

1997年11月10日沈阳晚报、1997年11月11日黑龙江晨报、1997年11月28日华西都市报、1997年12月15日新安晚报、 1998年1月10日老年报分别以不同标题刊登了由李占恒撰写的《大家、大作、大手笔、大冤案一刘宾雁笔造悲剧》一文。该文以武警战士不是故意杀人,是职务行为,是忠于职守为基本观点论述了上述事件,并论述由于陈世忠的上访及提供案件素材,刘宾雁的一篇《第二种忠诚》使二位武警战士获罪入狱。文章结尾写道:“陈世忠是一个饱受冤狱之苦的人,人民给他平反之后,他怎么给别人制造起冤假错案?他起码应该给我们道个歉吧?”。
1998年5月9日,黑龙江晨报刊登了由陈世忠撰写的《陈世忠声明:对‘刘宾雁笔造悲剧’一文的质疑》一文。该文说在刘宾雁被开除党籍,远在美国的情况下被批判,是看风使舵的风派风格。
另查,原告陈世忠与丘冰于1998年12月20日在道里区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写明“因一起侵犯男方名誉权的案件,男方坚持告到底,女方则认为此案已耗费大量钱财和精力,继续上告势必严重影响家庭共同的经济利益,担心家庭安全没有保障,双方矛盾无法调和导致感情破裂,婚中住房归女方。”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的发生在1969年嫩江劳改农场武警战士开枪打死走过警界线的犯人李植荣一案,虽经司法机关立案并经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其结论是本案已过追诉时效期,故依法撤销王忠全、马洪财案件,即对“犯罪’’事实没有予以认定。李占恒根据自己调查和采访的材料,按自己对事件的理解和观点在报纸上公开发表文章,批评刘宾雁当年仅凭陈世忠提供的案件事实,即撰写了《第二种忠诚》一文,并由该文导致二个武警战士获罪入狱的后果。此种行为应属于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言论自由,文中不存在事实失实的情况,没有使用侮辱性语言,因此,《悲剧》一文不构成对陈世忠名誉权的侵害。该文结尾部分说:陈世忠是一个饱受冤狱之苦的人,人民给他平反之后,他怎么给别人制造起冤假错案?这段话是作者引用王忠全、马洪财的话,并非作者的评语,此话的因果关系是不成立的,故此话也不构成对陈世忠名誉权的侵害。陈世忠能积极向有关机关举报犯罪嫌疑行为是正确的,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关于李占恒反诉陈世忠撰写的《质疑》一文侵犯其名誉权问题,双方在不同的报纸,对同一事件公开发表个人观点,均不构成对对方名誉权的侵害。本案的五家新闻单位,只是如实载登了李占恒和陈世忠的文章,没有主观上的故意和过失,均不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害。
综上所述,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陈世忠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反诉原告李占恒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15130元,由原告陈世忠承担;反诉费190元,由反诉原告李占恒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并按被告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全文
审 判 员 杨庆明
代理审判员 周 丽
二00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松江
姜 滨





附件三: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1999)哈民一初字第16号(1999年9月2日)

原告(反诉被告)陈世忠,男,1937年2月1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职工大学退休教师,现无固定住址。
委托代理人 杨万霖,男,55岁,哈尔滨市万德福老板顾问公司总裁,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定街107号。
被告(反诉原告)李占恒,男,194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政治部作家,住沈阳军区政治部家属楼。
委托代理人 蒋建兴,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辽阳法律顾问处律师。
被告 沈阳日报社,地址,沈阳市中山路229号。
法定代表人 傅贵余,总编辑。
委托代理人 张宝华,男,195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沈阳晚报社新闻部主任,住沈阳市沈河区正阳街253号。
委托代理人 刘向东,沈阳市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被告) 黑龙江晨报社,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工厂街41号。
法定代表人 佟昆,社长。
委托代理人 赵菊红、白晶,北京岳城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律师。
被告 华西都市报社,地址,成都市锦江区红兴中路二段70号。
法定代表人 席文举,总编辑。
委托代理人 刘向东,沈阳市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新安晚报社,地址,合肥市金寨路206号。
法定代表人 王畅平,社长。
委托代理人 周世虹,合肥市君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黑龙江日报社,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地段街1号。
法定代表人 王毅人,社长。
委托代理人 李洪和、赵文喜,哈尔滨市新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陈世忠与被告(反诉原告)李占恒,被告沈阳日报社、黑龙江晨报社、华西都市报社、新安晚报社、黑龙江日报社侵犯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世忠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万霖,被告李占恒及其委托代理人蒋建兴、被告沈阳日报社的委托代理人张宝华、刘向东、被告华西都市报社的委托代理人刘向东、被告新安晚报社的委托代理人周世虹、被告黑龙江日报社的委托代理人李洪和、赵文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黑龙江晨报社未出庭。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反诉被告)陈世忠诉称:沈阳晚报、黑龙江晨报、华西都市报、新安晚报、老年报先后登载了由李占恒撰写的《大作、大家、大手笔、大冤案——刘宾雁笔造悲剧》(以下简称《悲剧》)的文章。该文的报导与事实完全相反,并对原告进行指名道姓的人身攻击。以上六名被告均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要求六名被告公开承认错误,赔礼道歉,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102万元人民币。
被告(反诉原告)李占恒辩称,本人撰写的《悲剧》一文是纪实文章。文章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经过调查采访,占有翔实的材料,并对资料来源和内容的真实性可靠性经过核查。文中并没有使用侮辱性词语,所以,该文并未构成对原告人名誉权的侵害。同时反诉陈世忠在发表《陈世忠声明:对“刘宾雁笔造悲剧”一文的质疑》(以下简称《质疑》)的文章。文中否认事实和有关证据,误导读者,并对反诉原告使用政治性贬义词,这是对反诉原告人格的诋毁和侵害。要求反诉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反诉原告为应诉而支付的费用4500元人民币。
被告沈阳日报社辩称:我单位所属《沈阳晚报》刊载的李占恒撰写的《悲剧》一文,未对原告进行人身攻击和诽谤,故不存在对原告名誉的侵害,也不负赔偿责任。
被告新安晚报社辩称:本报刊载的李占恒撰写的《悲剧》一文,内容属实,没有侮辱原告的人格,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被告华西都市报社辩称的内容与沈阳日报社的观点一致。
被告(反诉被告)黑龙江晨报辩称:我报刊载李占恒撰写的《悲剧》一文系转载。应原告要求,我报刊载原告撰写的《质疑》一文。我报的行为是善意的,报道是公正客观的。在不侵犯他人权利的基础上,为争论的各方提供一个畅所欲言的空间,故我报不存在侵害原告和反诉原告的名誉权。
经审理查明,1969年4月14日,黑龙江省嫩江劳改农场劳改犯在武警战士的看押下,在野外打草作业。武警班长王忠全下令让马洪财开枪打死越过警戒线的犯人李植荣(现已平反)。当时原告陈世忠就在该劳改队服刑(现已平反)。陈世忠于1981年平反出狱后,向有关机关上访,状告武警战士王忠全、马洪财是故意杀人。1985年由刘宾雁撰写的“第二种忠诚”一文发表在《开拓》杂志创刊号。该文前部引用了由陈世忠提供的该案的事实。1986年该案由黑龙江省司法机关立案。1989年1月24日由黑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89)刑一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王忠全、马洪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和缓刑。马洪财服判,不上诉;王忠全不服,提起上诉。1989年6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89)刑一上字第7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王忠全、马洪财犯杀人罪,但已过追诉期,不予追究刑事责任。1990年4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已过追诉时效期限,裁定撤消一、二审判决书,并撤消王忠全、马洪财案件。由于王忠全、马洪财的继续申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作出(1998)黑刑监字第37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1997年11月10日沈阳晚报、1997年11月11日黑龙江晨报、1997年11月28日华西都市报、1997年12月15日新安晚报、1998年1月10日老年报,分别以不同标题(标题有改动)刊登了由李占恒撰写的《大作、大家、大手笔、大冤案——刘宾雁笔造悲剧》一文。该文以武警战士不是故意杀人,是职务行为,是忠于职守为基本观点论述了上述事件,并评论由于陈世忠的上访及提供案件素材,刘宾雁的一篇“第二种忠诚”使二位武警战士获罪入狱。文章结尾写道:“陈世忠是一个饱受冤狱之苦的人,人民给他平反以后,他怎给别人制造起冤假错案?他起码应该给我们道个歉吧?”。1998年5月9日,刊登了由陈世忠撰写的“陈世忠声明:对“刘宾雁笔造悲剧”一文的质疑》”一文。该文说在刘宾雁被开除党籍,远在美国的情况下,批判刘宾雁是转风使舵的风派风格。
以上是本案的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及各方当事人陈述笔录记录在卷,上述证据经质证、认证和审查,具有证明效力。

本院认为:1969年发生在黑龙江省嫩江劳改农场的武警战士王忠全、马洪财开枪打死犯人李植荣一案,已经黑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为故意杀人,由于法定原因(已过追诉期限),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并裁定撤消了该案,但并未宣布王忠全、马洪财无罪。即故意杀人的事实成立。李占恒的《悲剧》一文在事实的叙述过程中,与法院认定完全相反,是以武警战士执行公务,忠于职守的论点报导了该事件,其事实报导完全失实,违背了有关新闻报道的基本原则。该文结尾说:“陈世忠是一个饱受冤狱之苦的人,人民给他平反之后,他怎么给别人制造起冤假错案?”此话李占恒说是引用王忠全、马洪财的话,但此种说法是以李占恒署名文章首次在报纸上公开发表。陈世忠积极地向司法机关举报犯罪行为,是一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也是陈世忠向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表现,这不仅不能受到批评和指责,而是应大力提倡和发扬的。况且仅凭陈世忠的检举,不是造成冤假错案的必要条件。李占恒在报纸上以贬义的词语,评论陈世忠的检举犯罪的行为,是对陈世忠名誉及人格的侵害。故李占恒应在相同的场合赔礼道歉,挽回影响,并赔偿由此给陈世忠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其它五名被告均系报社,在刊登《悲剧》一文时缺乏必要的审核,其行为实际上在一定范围内给原告造成了影响,均构成对原告名誉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原告陈世忠请求赔偿数额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李占恒的反诉,因《质疑》一文基本属实,没有使用侮辱性语言,故不构成对李占恒名誉权的侵害,故对其反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第134条第1款(9)、(10)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李占恒在报纸上刊登声明,向原告陈世忠赔礼道歉{声明的内容需经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审核后,方可刊登}。
被告沈阳日报社、黑龙江晨报社、华西都市报社、新安晚报社、黑龙江日报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原登载《悲剧》一文的报纸的相应版面刊登上刊登李占恒赔礼道歉的声明。
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李占恒赔偿原告陈世忠人民币50,000元。
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沈阳日报社、黑龙江晨报社、华西都市报社、新安晚报社、黑龙江日报社各赔偿原告陈世忠人民币40,000元。
驳回反诉原告李占恒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130元,由被告李占恒负担800元,被告沈阳日报社、黑龙江晨报社、华西都市报社、新安晚报社、黑龙江日报社,各负担650元,原告陈世忠负担11,080元(陈世忠已预交300元)。反诉费由反诉原告李占恒负担(李占恒已预交190元)。此项款在执行本判决时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建华
审 判 员 李胜凯
代 理 审 判 员 张昭富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
1999年9月2日
书 记 员 贾玉娜






附件四: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致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函
(1999)民终字第128号(2000年10月18日)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陈世忠与李占恒、沈阳日报社、黑龙江晨报社、华西都市报社、新安晚报社、黑龙江日报社侵害名誉权一案,双方均不服你院(1999)哈民一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由于本案系一起涉及敏感政治问题的案件,为慎重起见,本院在审理期间将此案报最高法院请批。最高法院的答复意见如下;
“经研究认为,‘悲文’涉及陈世忠的一段话虽含有贬义,作者和有关报社有损害陈世忠名誉行为,但鉴于文章发表后未造成对陈世忠社会评价降低的不良后果,故以认定不构成侵害名誉权为宜”。
根据最高院的答复精神,此案以不构成侵害名誉权定案为宜。
另外,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陈世忠提出华西都市报社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不应作为诉讼参加人参与本案诉讼。经审查,华西都市报社确无法人资格,又不属其他组织,根据民诉法及最高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其不能参加本案诉讼,应由其主办单位《四川日报》参加诉讼。
综上,此案发回你院重审。由于本案涉及敏感政治问题,请你院处理本案时,主动向当地党委请示,争取对本案妥善处理。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章)
2000年10月18日






附件五: 李占恒在全国十多家报刊上发表的文章(1997年11月10日起)
“大家”,“大作”,“大手笔”,大冤案----
刘宾雁笔造悲剧

(沈阳晚报) 编者按:本文作者李占恒系沈阳军区作家。他在创作长篇纪实文学《冻岗》时,接触了一起28年前(1969年)发生的哨兵击毙逃犯事件。这一事件在16年之后(1985年)又被重新提起,认定为解放军战士“故意杀人”。李占恒经深透了解之后,认为这是一起冤案。这起冤案是以舆论作前导,法律尾随其后作判决----舆论的始作俑者就是曾在中国文坛显赫一时的刘宾雁。

今年春末至冬初,笔者不止一次地见到了沈阳市法库县法官王忠全以及他的战友现沈阳601研究所开发公司业务员马洪才。他们虽已进中年,却未忘记8年前的那场恶梦----被刘宾雁翻出结了案的事件写进文章中,最后导致二人被以“故意杀人”而定罪、判刑。他们总要说上一句:“怎么是故意杀人呢?我们当年是履行哨兵职责呀。”
此前,笔者曾对这场冤案做过大量的调查,弄清了事件的真相。所以,在王忠全、马洪才继续要求彻底平反的呼吁中,除披露事实外,还要说上一句:“战友,你们没有‘故意杀人’,你们是忠于职守的战士!”

刘宾雁的文章把“两战士”送上法庭

1985年,大型文学杂志《开拓》创刊号以头题位置登载了刘宾雁的报告文学《第二种忠诚》。刘宾雁在文章中描述了一个叫陈世忠的人向他讲述的一起“冤案”。文中写道----
那是1969年4月的事,他仍然记得很清晰。是他在黑龙江省嫩江农场服刑期间亲眼目睹的一起杀人案。
“我们一百多名犯人在知识青年李队长和三名解放军战士押解下打草。定额是一人三百斤。犯人李植荣一向积极接受改造。那天一上午他就打了四百一十五斤。下午他继续打草。”
“犯人大组长刘德元负责插红旗。‘画地为牢’,通常插四面红旗,形成一个四边形,这就是警戒线。事有凑巧,这天下午他插了五面旗,呈为不太规则的五边形。李植荣只顾低头打草,走到这个地方----”
陈世忠在五面红旗的左上侧,给我画了一个记号。(注:陈给刘画的现场示意图呈“凹”字形。有一面旗画在凹底。陈给刘画的记号,即李犯所在位置在紧贴“凹”字左边伸向凹底的斜线中央)
“解放军战士喝住他,说他出了警戒线。李植荣说他没越出线。按平时四面红旗的方形阵势,他确未出线。那战士听他胆敢强嘴,就令他走出来。李植荣乖乖地走了出来,这样,他就在那条斜线的五米之外了。这时,取暖的另一名战士(可能是班长)走了过来,问怎么回事。两人嘀咕一阵,班长就问
李植荣:‘你犯的什么罪?’‘反革命。’‘你过去是干什么的?’‘国民党青年军208师排长。’‘杀过人没有?’‘杀过。’
“于是班长就叫他转过身去。李植荣又服从了。班长掏出子弹掉在地上。他趴在地上找了一会儿,才拣了起来。李植荣是军人出身,一听到上子弹的声响,急忙转身,可是一颗子弹已射中了他的腰部。他应声倒下。那班长又朝天上放了一枪。李队长赶到现场,班长对他说了几句话,李就召集全体犯人宣布:‘犯人李植荣,非法越出警戒线,经我解放军鸣枪警告不听,被当场击毙。现在收工!’”
“这时,李植荣忽然忍痛跪了起来,接着又倒了下去。”
“犯人们被押回牢房,留下一名战士看守现场。第二天派大车组犯人李伯海和郑某某去收尸。他们回来偷偷地说,发现现场已经变了样:红旗被移动了,尸体在警戒线几十米以外了。”
陈世忠最后说:“这就是在光天化日之下,当着一百多名犯人的面干下的杀人罪行!”他一口气列举了十四个在场人的姓名。我想,他记忆力再好,若不是时常想起这件事,现场的情景和这些证人的姓名也不会记得这样清楚的。这时,他像是忽然想起一件重要的事,补充说:“第二天收尸的时候,尸体还是热的!这说明李植荣并没有死,有十几个小时可以抢救!而旁边一直有一个解放军看守!”
此后又有多家报刊登载了不同作者报道的这一案件。对案件的叙述不尽相同,甚至差别很大,但是观点却是统一了口径似的一致:两个担任那次看押任务的战士是故意杀人。1988年《民主与法制》第7期《含冤十九年 今朝见光明----陈世忠仗义为冤案追诉60个月》一文的第一句话就是“一起故意杀人案”,并且也有了“杀人者”的真实姓名,班长王忠全、战士马洪才,但是案情记叙与上文差别甚大:画地为牢的“五面旗”变成了“四面旗”;战士令李犯走出警戒线,变成了李犯自己误出了警戒线;班长亲手打死了李犯,变成了班长命令战士打死了李犯……
在舆论的强大压力下,及陈世忠60余月的上访,已退伍复员的战士王忠全、马洪才,被逮捕归案,押回了他们曾服役的那个地方,在黑龙江省黑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接受审判。

“两战士”获罪服刑

开庭之日,即1989年1月24日,地处边陲的小城聚集了不少前来做专题报道的新闻记者。
在庄严的法庭上,案情出现了有别从前报道的情况。庭审中,没有出示当时的现场勘验,据调查报告讲,当时北犯南移,秩序混乱;又逢珍宝岛事件,形势紧张,有关部门决定将所有死亡犯人档案销毁。于是只能在案发接近20年的时候,收集知情者的证言。七个证言,两个证人,只一份证言,出自劳改干部,其余,全部是当时在押的劳改罪犯。而这个干部在事关紧要的“开枪”问题上,他说他当时打瞌睡了。庭审没有一名解放军证人与证言,其中有两个证人是不能不找的,一个是当班哨兵赵明贵。另一个是参与尸体处理和参加现场勘验的排长刘继贤。庭审中被告王忠全、马洪才否定指控中的全部“事实”。当庭宣读七份证言,由陈世忠与马超元出庭作证。在所有的证人证言中,一致证明作业现场是插着“四面旗”;战士和李犯“对话”的内容,只有两个说听到了,但一个说是王忠全与李犯对话,另一个说是马洪才李犯对话,一致说内容不清楚;喝令李犯走出警戒线,只有当时也是在押犯人的马超元听见了;至于“移动警戒线”、“尸体第二天还是热的”无一人证实。
即便如此,这家法院还是定了两人的罪,罪名是“故意杀人”,判处王忠全有期徒刑3年,马洪才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来采访的记者都发了稿,都见了报,见了电视,口径又是统一好了的:王忠全、马洪才故意杀人。称这一宣判是“含冤十九年 今朝见光明。”殊不知,王忠全自己就是一个工作了十余年的法官,是法库县廉洁法官。审判王忠全时,旁听席上坐着他的同事,他的院长。
王忠全被逮捕使法库县法院哗然,使全县人民哗然,送他那天车站达三百人。法院院长、党组书记杨殿元,召开党组会研究,觉得此案的管辖、定性、证据都有问题。杨殿元亲自向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了汇报。取得了领导的同意之后,杨殿元带领部下,会同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两位副院长级审判员一起奔赴黑龙江。听审之后,杨殿元心中底数更大了,他给看守所中的王忠全留下“一定要上诉”的嘱咐之后,立即返回辽宁,向省高法领导汇报了庭审情况。省高法领导专为此案拟了几条意见,通报给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领导,认为此案定性不够准确,取证范围应当扩大,建议此案报最高人民法院。杨殿元汇报之后,又赶往北京,去最高人民法院上访。接待者感到奇怪,你这个法院院长怎么也来告状?杨殿元说,那是因为我手下的法官被诬陷。杨殿元向最高人民法院作了详细地汇报。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过问下,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0年撤消了此案。
王忠全与马洪才获释离开小城那天,看守所的干警来送别了,参加预审的法官来送别了……两人都回到了原来的工作单位,两人均保留了党籍,王忠全官复原职,继续作他的法官。马洪才工作有所变动,但也有工作可作。一切似恢复正常。但是此案结尾比较勉强,仅以此案已过追诉时效期限,而撤消此案。是不了了之。

还他们以公正
经笔者多方调查,现将这28年前的事件“还原”。事情经过并不复杂。1969年4月14日,领班员王忠全带领哨兵赵明贵、马洪才,押解100余名犯人到嫩江劳改农场三岗分场南沟打草。犯人队伍里有李植荣、陈世忠。劳动现场距分场约五里路。大草甸子一望无边,茅草一米多高,地上有许多塔头墩子。犯人被押到现场后,先由犯人大组长插警戒线,一个角上插一面,四个角插了四面小红旗。东西500米,南北400米(距离,说法不一。)画地为牢,犯人在“牢”里打草。赵明贵站东南角哨位,马洪才站西北角哨位,王忠全带班,兼作游动哨兵。上午安然无恙。下午风力增大,王忠全徒步游动感到十分困难。大约下午2时30分,王忠全游动到东南角赵明贵处。这位1966年入伍的老兵对王忠全说:“我这里没事,你到马洪才那儿看看吧,他是新兵。”王忠全稍停片刻,向西南角游动……
这一天是马洪才第一次出外勤,马洪才端着半自动步枪,不停地巡视在自己分工的警戒区域。草甸子的西面有一个漫岗,那是他重点防范的区域,那岗上长着柞树林子,榛柴棵子……忽然,马洪才发现有一名犯人向西边警戒线靠拢,他神经顿时紧张起来,转眼间那犯人越出了警戒线!径直朝西运动──马洪才立刻迎上前去,边跑边向犯人喊话:“站住!回来!”犯人如入无人之境,马洪才又喊: “再不回来,我开枪了!”犯人仍然向前运动……
同一时间,王忠全顶着西南风沿着警戒线南线向西游动,在拐弯处,也就是西南角,他看到一个犯人在距马洪才较近的一点上越出了警戒线!这是入伍仅有一年零两个月的王忠全第一次面对犯人逃跑!神经也高度警张起来,他已看到马洪才离开哨 位,追赶犯人,便急忙上前增援----犯人、王忠全、马洪才都运动了一程,犯人还不 见停步,王忠全边跑边催促马洪才:“开枪”──马洪才开枪,枪声响过之后, 逃犯躺倒在地上……(李犯越出警戒线多远,说法不一)。
这里并非无懈可击。马洪才对逃犯“口头警告”有了,但是鸣枪警告不够明显。尽管执行看押任务不到一个月,但是凡是看押劳改罪犯的哨兵都知道使用武器的时机,在通常情况下,口头警告无效应当有一个“鸣枪警告”的过程。带班员王忠全“开枪”的指令是在紧急中提示马洪才赶快“鸣枪 警告”,马洪才也想着鸣枪警告,但是在运动中把那警告为目的的枪平端了(原文如此)。这个从未打过运动靶的新兵,在跑动中,瞄也没瞄,一枪就把犯人撂倒了,王忠全为此责备了他,马洪才慌乱不知所措,冲天空又放了一枪。王忠全恐出意外上前夺下来他手中的半动步枪,为他退出了弹仓里剩余的子弹……
当日勘验了现场,当日处理了尸体。
时值珍宝岛反击战,内卫部队调防,连里对王忠全小组在执勤兵力只有一半的特殊情况下完成看押任务给予了高度的评价,称“打得有理,有利,打出了军威”,给马洪才以连队嘉奖。如今的王忠全、马洪才心里仍然不能平衡,他们一肚子委屈。
怎么能不了了之呢?为什么不按法律规定宣布我们无罪?还有精神与物质损失,由谁来补偿?刘宾雁一篇文章破坏了两个家庭的幸福,他一走美国了事,我们的日子怎么过?陈世忠是一个饱受冤狱之苦的人,人民给他平反之后,他怎么给别人制造起冤假错案?他起码应该给我们道个歉吧?……两人还在不间断地申诉,申诉……
附件六: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再审判决书
(1984)中刑监字第1011号(1986。3。12。)

原审被告人:李植荣,男,1930年生,北京市顺义县人。1958年6月19日,经顺义县人民法院(58)刑字第295号刑事判决书,以反革命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李植荣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于1958年10月30日以(58)反字第80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撤消原判,改判李植荣有期徒刑十五年。1969年4月死亡。现经本院决定,对此案进行再审。
本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再审查明:
李植荣于1949年1月随国民党十六军九十四师参加了北平和平起义,并接受改编。根据国家对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的政策规定,对其历史罪恶应既往不咎。原判认定李植荣解放后的言行,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0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消1958年6月19日顺义县人民法院(58)刑字第295号刑事判决书和本院1958年10月30日(58)反字第809号刑事判决书。
二、李植荣系起义投诚人员,历史罪行不应追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薛 小 丽
审 判 员 李 钧
代 理 审 判 员 罗 建 军
1986年3月12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
书 记 员 王耀东







附件七: 黑龙江省黑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1989)刑一字第5号(1989.1.24.)

公诉人: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黑河分院检察员王栋宇。
被告人:王忠全,男,39岁,汉族,大专文化,籍贯辽宁省法库县,捕前系法库县人民法院审判员,现押于黑河市看守所。
辩护人:辽宁省铁岭市律师事务所律师赵金樑。
辩护人:辽宁省铁法市法律顾问处律师陈枢。
被告人:马洪财,男,37岁(195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籍贯辽宁省北镇县,捕前系航空工业部沈阳601研究所保密检查科干事,现押于黑河市看守所。
辩护人:黑河地区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韩丛来。

被告人王忠全、马洪财杀人一案,由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黑河分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黑河分院检察员王栋宇出庭支持公诉,经本院进行公开审理,现查明:
被告人王忠全、马洪财在黑龙江省军区独立二师步兵九团二营服役期间,曾在嫩江农场七分场三中队执行看守犯人任务。1969年4月14日下午,一百余名犯人在被告人王忠全、马洪财以及农场管教干部的看押下,在野外打草。劳动现场四角各插一面红旗为警戒标志,形成一个南北长约三百余米,东西宽约二百米的警线区。马洪财站在西北角,另一名战士站在东南角,形成对角哨位,王忠全当时为代理班长,负责巡逻。被害人李植荣在警区西侧附近因只顾低头打草而误出警戒区五至七米被马洪财喊住,在李植荣进行辩释时,王迳自下令让马洪财开枪将李当场击毙,之后又令马对空鸣了一枪,制造曾经对李鸣枪警告的假象。
上列犯罪事实有大量证人证实,被告人马洪财曾多次供认,足以认定。
本庭认为,被告人王忠全、马洪财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第47条的规定,错误地使用武器,将误出警戒区已被喊住的李植荣开枪打死的行为足以构成故意杀人罪,后果严重。被告人王忠全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洪财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犯罪时又系未成年,应予从轻处理,但鉴于案发当时的历史背景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故对二被告给予减轻处罚。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确保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第47条第3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6条第4项、第9条、第132条、第23条、第24条、第14条第3款、第59条第2款、第67条第1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认定被告人王忠全犯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1988年9月26日起至1991年9月25日止。
二、认定被告人马洪财犯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自1989年2月8日起至1992年2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提出上诉状三份,经由本院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黑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
审 判 长 葛树林
审 判 员 郭 佳
代 理 审 判 员 王海峰
(黑龙江省黑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公章)
1989年1月24日
书 记 员 何文萍
附件八: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1989)刑一上字第78号(1989.6.23.)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忠全,男,现年40岁,汉族,籍贯辽宁省法库县,捕前系法库县人民法院审判员,现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洪财,男,38岁,汉族,籍贯辽宁省沈阳市,捕前系航空工业部601研究所保密检查科干事,现取保候审。

黑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89年1月2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第47条第3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6条第4项、第9条、第132条、第23条、第24条、第14条第3款、第59条第2款、第67条第1款的规定,以(1989)刑一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忠全犯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认定马洪财犯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马洪财服判,不上诉;王忠全不服,以属于过失杀人,发案时已做过处理,不应重新处理和已过追诉期,不应追诉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查明:
上诉人王忠全、被告人马洪财于黑龙江省军区独立二师步兵九团二营七连四排服役期间,在嫩江农场七分场三中队执行看守犯人任务。1969年4月14日下午,王忠全、马洪财同管教干部等五人,在野外执行看押百余名犯人割草任务时,王忠全当时任代理班长,负责巡逻,马洪财为西北角固定岗哨。被害人李植荣靠警区西侧附近割草,误出警戒区五至七米,被马洪财喊住,李植荣进行辩释时,王忠全迳自下令让马洪财开枪,马洪财开枪将李植荣当场击毙,之后王又令马对空鸣了一枪,制造先鸣枪警告,后击毙的假象。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庭认为:此案发生在1969年4月14日,至1986年6月13日立案侦查时,时过十七年零两个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6条第3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条第2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黑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89)刑一字第5号认定被告人王忠全犯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认定马洪财犯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的刑事判决。
王忠全、马洪财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本判决为终审。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
审 判 长 苏裕发
代 理 审 判 员 张滨生
代 理 审 判 员 郭松柏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章)
1989年6月23日
书 记 员 刘雪松
1989年6月30日发出
(此刑事判决书虽经陈世忠本人上访和信访,再三再四索要,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至今仍拒绝发给控告人、证人和被害人亲属,理由是“国家有规定”)



附件九: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1990)刑三字第51号(1990.4.5.)

申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忠全,男,现年41岁,汉族,籍贯辽宁省法库县,系法库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原审被告人马洪财,男,现年39岁,汉族,籍贯辽宁省沈阳市,系航空工业部601研究所保密检查科干事。

黑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89年1月2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第47条第3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6条第4项第9条、第132条、第23条、第24条、第14条第3款、第59条第2款、第67条第1款之规定,以(1989)刑一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忠全犯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认定马洪财犯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马洪财服判,不上诉;王忠全不服,以属于过失杀人,发案时已做过处理,不应重新处理和已过追诉期,不应追诉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1989年6月23日以(1989)刑一上字第78号刑事判决,撤消原判,认定王忠全、马洪财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王忠全仍不服,以构不成犯罪为由申诉至本院。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查明:申诉人王忠全与原审被告人马洪财于1969年4月14日执行看守犯人职务期间,王忠全指使马洪财开枪打死越过警戒线的犯人李植荣一案,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消黑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89)刑一字第5号刑事判决和本院(1989)刑一上字第78号刑事判决。
撤消王忠全、马洪财案件。

本裁定为终审。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三庭
审 判 长 王 学 初
审 判 员 温 生
审 判 员 王 友
审 判 员 郭 忠 林
代 理 审 判 员 郑 学 家
1990年4月5日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章)
(此裁定书是李占恒在法庭上提出的“证据”之一,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至今仍拒绝把它交给我)





附件十: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
(1998)黑刑监字第37号(1998.4.15.)

王忠全:

你对我院(1990)刑三字第51号刑事裁定不服,向省委政法委提出申诉,省委政法委以黑政法案转字(1997)196号函要求我院阅处。

经审理认为此案发生在1969年4月14日,至1986年6月13日立案侦查时,时过十七年零二个月。当时经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此案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条之规定,撤消王忠全、马洪财案件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故驳回你的申诉。

特此通知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章)
1998年4月15日







附件十一: 黑龙江省检察院和司法厅劳改局联合调查组
《关于陈世忠控告案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报告》(摘录)(1987.9.17.)

“据原管教队长李春歧和李植荣的同队犯人戴有让、崔殿昌等证实,约14时许,正在西侧警戒线附近猫腰打草的犯人李植荣误出警戒线,此时靠近李植荣的犯人戴有让发现西北角哨位的战士马洪才往西北角方向了望,意识到可能是观察是否有人出了警戒线,遂向战士报告:‘你看我出警戒线没有?’马指着戴打的草说: ‘那堆草是不是你的?往里边去!’随后就走到李植荣跟前,指着李打的草问:‘ 这草是谁打的?’李没敢回答,由于一再追问,才放下镰刀说:‘报告班长,是我打的。’马又问道:‘你出警戒线知道吗?’李说:‘报告班长,下次我注意。’ 这时班长王忠全赶来问马是怎么回事。马指着李说,他打草出警戒线了。王转过身来问李:‘你出警戒旗知道吗?’李还是那句话:‘报告班长,下次我注意。’王训斥说:‘随便出警戒旗还插旗有什么用?你们队长没跟你们讲不准出旗吗?’李答:‘讲了。报告班长,下次我注意。’王又问:‘你叫什么名字?’李答:‘我叫李植荣。’‘犯的什么罪?’‘历反罪。’‘杀过人没有?’‘杀过。’这时王火了,命令李往前走,再向前走,每命令一次,李都向前挪动两步,李刚停住脚步,王便告诉马洪才打,马后退几步,推上子弹,举枪将李击毙,按着王的命令,马随后又对空鸣了一枪。

枪声过后,劳改队长李春歧、郑海山相继赶到出事地点,向在场的战士询问了情况。王忠全介绍说:这个犯人越出警戒线要逃跑,给击毙了。两名队长简单商量几句,便让犯人集合,李春歧在队前训话,把王忠全介绍的情况向全队犯人重复了一遍,然后便下令收工。事后按‘逃跑被击毙’结论,并通知其家属。”

调查结论:“………李植荣是在打草时误出警戒线,而不是逃跑,从调取的证据看,李植荣是一贯表现较好的犯人,未发现有逃跑思想。李春歧证实,子弹是从李植荣前面射入的。戴有让、崔殿昌证实,李植荣被战士喝住前正猫腰打草。对此 ,马洪才也供认不讳。上述事实证明,李植荣是在打草中误出了警戒线,并非逃跑 ,原认定‘逃跑被击毙’不符合事实真相,是完全错误的。”

调查报告还强调指出:“被告人王忠全,马洪才在执行看押任务时,目无法纪,将劳动中误出警戒线的犯人李植荣当场击毙,按当时的刑事政策的法律规定, 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可以判处2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法定最高刑为死刑,按刑法第76条规定,追诉时效为20年。本案从1969年4月14日算起,仍在 20年内,不超过追诉时效,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件十二: 辽宁省武警部队政治部关于陈世忠控告案的调查报告(1986.1.11.)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政治部保卫部
证明

《关于调查“李植荣案件”的情况报告》系我任武警辽宁总队保卫处长期间,遵照首长的指示派人对“李植荣案件”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后,写出的专题报告。
此后在接待法库县法院院长杨殿元同志外调时,我们提供了此报告。
特此证明。
段军
1998年7月20日

段军同志原为武警辽宁总队保卫处长。现为武警总部保卫部副部长。
武警部队政治部保卫部(公章)
1998年7月20日

关于调查“李植荣案件”的情况报告

部领导:
我处于十一月二十日派曾建华、王广弟两同志前往李植荣生前所在的黑龙江省嫩江农场等地的司法、劳改部门调查了解李植荣死因及案件发生经过,并找到当事人谈话,提取证言。通过二十一天的工作,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囚犯李植荣1957年因历史反革命罪被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刑十年,该犯不服上诉,被改判十五年,押送嫩江农场七分场三中队服刑。在1969年4月的一次打草中,因埋头打草走出警戒线,被战士马洪才(原一支队干部,现已转业)击毙。同李植荣一起服刑的在押犯陈世忠1981年4月平反出狱后,先后给十六个单位和个人写了二十多封上告信,其主要内容是说战士马洪才蓄意制造假案杀死李犯而邀功请赏。(说当时插五个红旗,犯人没出警戒线,而是战士命令他走出去的;说犯人第二天才死,部队没有人道主义,让犯人活活折磨死)为李植荣抱不平。从调查的结果看,这些根本性的问题都得到了澄清,案情最终水落石出。
十一月二十二日,调查组的同志来看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向办公室的张主任介绍了有关李案的情况,要求查找原始档案。张给我们的回答是1969年正是文化大革命开始,公、检、法被砸烂了,省检察院没有关于李植荣案的记载和档案,在我们的介绍信上签了“请省劳改局接洽”的意见,并用摩托车送我们到省劳改局,我们在省劳改局监管科查到了李所在的大队、中队的管教干部名册。省劳改局信访办给我们开了一个“请嫩江劳改支队帮助辽宁武警总队曾建华等两同志调查有关在押犯李植荣之死因”的介绍信。在哈尔滨期间,我们找上告者----现哈尔滨市工人业余大学讲师陈世忠进行了面谈,他给我们提供了十多个犯人的姓名,但不知详细地址。十一月二十五日,调查组来到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因嫩江地区检察院与齐齐哈尔市检察院合并),由监管处处长孙玉森接待,说齐齐哈尔市检察院仅有两人知道情况,一个是检察员崔英华(现富裕县负责劳教所的整党工作),一个是离休干部、原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副局长阁会清。几经周折才找到这两名同志。他们都说1968年以前就离开了嫩江农场。然后我们到县检察院、法院,均无李植荣死案的原始材料,并给我们出了证明。十一月二十八日,调查组来到了李植荣生前所在的嫩江农场,先后找嫩江农场的老干部孔香延、杨在林、刘永增、邹庆华、王德文、苏永昌等十多名同志进行调查了解,都说有那么回事,具体情节谁也说不清。我们到管教科找原始档案,管教科说所有的档案都由嫩江县公安局嫩江分局保管。因1969年底嫩江劳改农场改变为国营农场,劳改全部赶出,大部分资料都烧毁。据嫩江分局说,在文化大革命这个动乱的年代,犯人死亡档案全部烧毁。分局为我们出了“经查我局档案室,已无1969年4月李被击毙的原始材料”的证明。该农场管教科郝干事和我们一起找了七星泡农场劳资科的薛玉福同志(他当时在农场管教科),薛说知道有这事,具体细节不知道。原管教科长李进堂已死。在嫩江农场我们查到了李生前所在的七分场三中队已迁入泰来县三棵树农场,然后顺藤摸瓜,来到三棵树农场,很顺利地找到了李生前所在的三中队中队长蔡万和、七分场的管教员王学喜、嫩江农场管教科内勤干事史耐新、管教干事徐景文、嫩江农场直属队干部李树根、二中队中队长刘珍。为了提高记忆效果,三棵树农场副政委李树根组织上述知情人召开了干部座谈会。大家一致认为:在押犯李植荣确实因打草超出警戒线三至五米。打草那天没插五个旗(插四个旗)。也不是战士让其走出去的,而是无意出了警戒线。犯人平时表现好,没有逃跑企图。打草的地方离监舍不远,不打死李也可以,对其进行帮助教育,但将其击毙,战士也没有错误,也是按规定执行的。李死后,劳改干部根本没有为他上告的,只有农场职工钱余年(原蒋统特务,现已死亡)为李呈过上告材料。一些原则性的根本问题都在三棵树农场得到解决和证实。十二月八日,我们在六三农场找到李生前所在中队的指导员石干。他也证实犯人出了警戒线,犯人大组长刘德元(现北京市西城区红旗街254号)插四面旗。李被击毙后,他派马车将李拉回去,在拉回的途中李就死了(不是陈世忠所说的第二天才折磨死)。
根据上述情况,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真相,我们调查小组返沈后又对马洪才(现沈阳六零一研究所)进行了调查。据马本人讲:1969年4月初的一天下午,我与班长王忠全、老战士熊向辉三人和一名管教干部看押劳改犯去南山沟打草。到现场后,布置了警戒线,在打草地的四周插上了四面小红旗,一个角上插一面,当天天气较阴,班长告诉我要提高警惕。我自己在西北角上执勤。在劳动一个小时以后,我发现一名犯人越出警戒线,我当时进行口头警告,令其回来。但是犯人还是向前越出,我随即推上子弹,鸣枪警告,但是犯人还是向前越出,我随即开枪射击,将犯人打倒。这时管教干部下令停工回监舍,留下一个老兵保护现场,我与班长押犯人回监舍,后来连队干部与劳改农场管教干部在现场处理。这些情况基本上与我们的外调结果相吻合,由此可见,陈世忠的上告信,许多地方存在虚伪处。我们记的调查结论是:
一、在押犯李植荣确实超越警戒线三米之远。
二、打草现场插的是四面小红旗。
三、李被击毙后,犯人大组长刘德元派马车将其拉回,在途中就死了。
四、事情发生后并没有劳改干部为李上访,只有当时的农场职工钱余年(原蒋统特务,现已死亡)为李呈过上告材料。由此可见,陈世忠的上告信,许多地方有虚假之处。我们了解,在押犯李植荣平时表现较好,无逃跑企图。不是战士马洪才让其走出警戒线,而是埋头打草无意走出警戒线而被击毙。
此报告
(武警辽宁总队)保卫处
1986年1月11日





附件十三: 一起“故意杀人案”的真伪始末
王亲民(1990.2.)

自从陈世忠1985年起在全国较有影响的两个刊物上发表文章,连篇报道了一起“故意杀人案”之后,王忠全、马洪才这两名19年前在劳改农场看押犯人的解放军战士,在全国人民的心目中,便成了十恶不赦的“杀人犯”;与此同时,其供稿人陈世忠“匡扶正义”、“第二种忠诚”的高大形象也拔地而起。而事情的究竟,到底是怎样的呢?
一、事实真相。据王、马当年所在部队的刘继贤排长等十一名战友反映,1969年4月,处于东北边境的劳改农场的犯人,思想波动很大,时有闹事和逃跑的,驻守在七分场的解放军只有一个排,又大部分是新兵入伍不久。部队首长几乎天天对战士进行形势和敌情教育。事发的前一天晚上,首长还作了“荷枪实弹,不许脱衣睡觉”的指示。
1969年4月14日,是个大风天,农场挂起了黄色防火旗。代理班长王忠全带战士赵明贵、马洪才与管教李队长,押着一百多名犯人去野外打草。和往常一样,现场插四面红旗,构成一个南北约400米,东西约500米的警戒区。马在西北角,赵在东南角,形成对角哨位,王负责巡逻。突然,一个犯人越出警戒线20多米,王发现后,边跑边命令马、赵“开枪!”按规定,发现犯人出了警戒线,先是口头警告,继而鸣枪警告,制止不听,再开枪射击。而当时年仅17岁,入伍不到一个月的新战士马洪才慌乱中一勾扳机,当即将犯人打倒。王忠全见犯人倒下,带有责怪的口气说“开枪”(意思是鸣枪警告)。慌乱中,马洪才又把子弹上了膛的半自动步枪大栓拉了一下,然后又推上一颗子弹,开了第二枪。王忠全及时赶到,替马洪才退出子弹,关上保险。这时,管教李队长宣布:“犯人李植荣非法越出警戒线,被当场击毙,现在收工。”王、马便押着犯人回了监舍,留下赵明贵保护现场。
排长刘继贤闻讯骑马赶到现场,班长王凤忱及场部20多人坐着大汽车也赶到现场。经过勘验、尸检、拍照,第一现场有一滩血,距警戒线20多米,第二现场(即尸体处),距警戒线10余米,子弹从后腰右侧射入,左前侧射出,结论为:“死者非法越出警戒线,应该射击。”后当即掩埋。
当晚开大会,对马洪才进行了连嘉奖,说他“打得有理、有力、打出了军威。”
二、以假乱真。19年前和死者李植荣一起劳改的陈世忠平反以后,经过巧妙构思,以“亲眼目睹”编造了一篇具有很大煽动力的文章,借助两个杂志大造舆论。
(1)编造图标。陈文写道:“通常插四面红旗,形成一个四边形,这就是警戒线。事有凑巧,这天下午他插了五面红旗,呈为不太规则的五边形。李植荣只顾低头打草,走到这个地方----”其惟恐假话不明,特意画了个图,是一个凹形图,意在说明李根本未出警戒线,为下面系王、马强令李退到警戒线外才杀死的打下伏笔。
(2)编造假象。在同一篇文章里写道:“解放军战士喝住他,说他出了警戒线。李植荣说他没出警戒线。按平时四面红旗的方形阵势,他确未出线。那战士听他胆敢犟嘴,就令他走出来。李植荣乖乖地走了出来,这样,他就在那条斜线的五米之外了。这时,取暖的另一名战士(可能是班长)走了过来,问怎么回事。两人嘀咕一阵,班长就问李植荣:‘你犯的什么罪?’‘反革命。’‘你过去是干什么的?’‘国民党青年军208师排长。’‘杀过人没有?’‘杀过。’班长掏出子弹上膛,一颗子弹射中他的腹部。他应声倒下。那班长又朝天放了一枪。”
这段话意在说明,李本未出警戒线,是硬把他叫到警戒线外,又故意找茬杀了他的,以此认证是故意杀人。陈世忠又在其发表的文章中强调:“王命令李植荣再往前走,并告诉马洪才开枪打死他。一声枪响,李植荣应声倒下。随后,王又叫马洪才对空鸣了一枪。”
如果两篇报道是真,则死了两个李植荣。一个是王忠全开枪打死的,另一个是马洪才开枪打死的。然而事实上只死了一个李植荣,足见“亲眼目睹”的陈世忠在闭眼胡说。
(3)编造情节。陈世忠在某杂志中说:“第二天派大车组李伯海和郑某某去收尸。他们回来偷偷地说,发现现场已经变了样:红旗被移动了,尸体在警戒线几十米以外了。”这时,他像是忽然想起什么重要的事,补充说:“第二天收尸的时候,尸体还是热的!”
这段假话的目的,在于说明王、马二人不仅有故意杀人的动机,又有放任死亡的故意。陈世忠为了说明他的假话可靠,还举了马超元等几个当年的劳改犯,说他们可以证实。
三、真相大白。本案经辽宁省武警总队认真调查后,1987年初以陈世忠控告失实,予以驳回。不知为什么,1988年10月某某地区检察分院基本上按陈世忠的假话,以故意杀人罪将王、马逮捕,12月24日,某某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庭审中,关于是四面红旗还是五面红旗问题,一致证实为四面红旗,陈世忠也改口说四面红旗。
关于对话,大部分人说没看见,没听见。陈世忠也说,那天风很大,他离李植荣二十多米,再加上是犯人,不敢细看细听,所以没听清,没看准。只有马超元说,他离现场八十米远,看准了,听清了。律师问陈世忠:你离二十米没听清,没看准。马超元离现场八十米看准了,听清了,你怎么理解?陈世忠支唔了一阵说:“这个,这不是我知识领域之内的事。”
关于是喊开枪,还是喊开枪打死他,证人都说喊的开枪,是谁喊的证实不一致。审判长没有问陈世忠,可能是因陈世忠的文章不能自圆其说的缘故吧。
关于第二天收尸时李的尸体还是热的,律师念了一份证言,证明收尸的不是李伯海,也不是郑某某,而是另外一个姓刘的,并且当天就埋了。陈世忠马上说:“那是我道听途说的。”
这个庭应该算真相大白了,正常情况下是定不了罪,也量不了刑的。可是审判长却避开这一切,仍然当庭宣判二被告犯有故意杀人罪,判王忠全有期徒刑三年,马洪才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四、依法申冤。宣判之后,马洪才说:“我是不能接受的。”王忠全当庭提出上诉。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法库县人民法院参加旁听的同志(王忠全捕前系该院的助理审判员)出于司法干部的责任,对身边发生的疑案,本着“匡扶正义”、“第一种忠诚”,并征得领导的同意,于1988年(注:原文如此)5月24日携带起诉书、判决书和有关材料,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领导反映。同年7月15日,二审判决下来了,撤销原判,不追究刑事责任(理由是已过追诉期限)。
王忠全回来了,补发了工资,穿上了法官服,头上的国徽、肩上的天平又闪动着真理和法制的光辉。
五、冤案还未真正了结。王忠全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他说,以已过追诉时效改判,我不服。1980年颁布的刑法,难道某某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不懂吗?我要弄清到底有罪,还是无罪。我是共产党员、司法干部。我相信真理,相信法律,不能让陈世忠牵着鼻子,让某些舆论牵着鼻子,尽管有的干部甚至是司法干部这样干了,我王忠全绝对不干。
马洪才的所在单位要给他行政处分,老婆要和他离婚,他痛心疾首地表示,我要坚决申诉,申诉到底。
原部队排长刘继贤等同志说,我们的任务是看押犯人,不让他们逃跑。打死逃跑的犯人应当有功。如果让犯人跑了,才真正有罪。人民法院是专政机关,应该有阶级斗争观念,用历史唯物主义观点看问题,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兼听则明。大量的勘验、拍照、结论材料不查,大量的解放军方面证实不取,这是为什么?我是在现场的,应该算是主要证人。我的证实不采纳,开庭不让参加,任凭当年的劳改犯人胡编乱造,这太不公平了。
最近,陈世忠又写了一篇题为《冤案还未真正了结》的文章,结尾是“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须努力”。他说的冤案,是指李植荣呢,还是王忠全呢?如果指的是王忠全,那就对了,因为他正在申诉,确实还未真正了结。他说革命尚未成功,他要革谁的命?如果革解放军的命,那是永远不会成功的。如果他祸心不死,就“努力”吧。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的内部刊物《审判实践》杂志1990年第2期,作者王亲民在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工作)






附件十四: 白景富的亲笔感谢信(1987.11.13.)

陈世忠同志:

你来信反映解放军战士开枪打死人犯的情况,省委领导都很重视,已责成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查证核实,将案情事实搞清。你反映看押部队的战士王忠全、马洪才故意枪杀犯人李植荣的情况基本属实。根据法律规定,即将此案移送给发案地嫩江县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其刑事责任。

你的政治责任感值得我们学习,并感谢你对政法工作的支持。

祝你工作顺利!

同志白景富
1987年11月13日







附件十五: 陈世忠给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姜伟的第三封信 (2005.8.4.)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院长姜伟同志,

陈世忠写信给你,是因为我于2004。10。29。和2005。3。28从万里海外发出的两封挂号信迄今未见任何回音。是你们没有回信的义务和习惯,还是案件真的复杂难查,还是方方面面的阻力实在太大,连你也难以抵挡?这是一起涉及六七家法院互相勾结,包庇杀人犯和让被查证属实的故意杀人犯当法官的特大司法丑闻,检察院义不容辞地应该管,连检察院都不敢管,不想管,不接受当事人提供的犯罪线索,请告诉我还能找谁去?还有什么人、什么单位我没有找过?

尽管失望,尽管愤怒,还是据理力争,希望感动你的良知,请你学习陈世忠的铮铮铁骨和耿耿丹心,做一个堂堂正正的大写的人!为此,我再次给你提供机会。

一、我把以前两封信及其四个附件附上信后,省得你专门去查找。以上材料中的事实和分析我尽量不再重复。

二、我从我的代理人杨万霖先生处得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庭宋副庭长通知他说,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128号信件是国家机密,不准散布到社会上去,不准上网,如果散布到社会上去,按刑法288条处理。据说他是代表市中院有关领导下的通知。他还说,不准我们在法庭上提到这个128号信件。他并且说已通知了我这个当事人。

对此,我严正声明,我没有接到过这样的通知。说实在的,我恨不得马上得到这样一个书面通知哩!我不明白,堂堂宋副庭长为什么竟连在通知没通知这么点小事上也要撒谎?而现在我要求你正式告诉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128号信件是国家机密,不准散布到社会上去,不准上网,如果散布到社会上去,按刑法288条处理”是否属实?

三、我强烈地要求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此案进行公开审理!而不是书面审!为什么?因为事实有极大的根本的出入。我指的是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下达2004。3。18民事判决书时,在关键问题上撒谎。它是一审,根本没有开庭,却在判决书上白纸黑字写着开庭字样,而且还有名有姓地说某某人某某人参加了!明明在2004年3月就把判决书编好了,却故意压了两个月才给当事人,真不明白是何居心!正因为明明没有开庭,偏偏说开过庭了,于是就可以把谎话继续说下去。它在没有任何举证论证的情况下居然大言不惭地说“李占恒的文章没有失实之处!”

这是一个包藏祸心的阴谋诡计。既然新判决书断言,李占恒的文章没有失实之处,那么陈世忠的举报和所有证人的证言全是谎言,全是“一批当年的劳改犯对我人民解放军的诬陷和诋毁”(《华西都市报》报道此案时使用的小标题),害得王、马被捕判刑,蒙受冤狱。试问对于这种诬告陷害解放军战士的检举人怎么可以不了了之呢?所以,这是又一个政治陷害!宋处长居然还不让在法庭调查时提到这个黑文件!真不知是何居心!不据理力争,不摆事实、讲道理又怎么能当庭戳穿某些人的阴谋诡计?

四、你一直没有回答我,徐衍东和李全文在这个案件里究竟是否有经济犯罪问题,还是纯粹出于上级单位的压力而不得不昧着良心执行上级的指示?你进行了哪些调查?
五、我很早就建议,你们应该采用测谎仪对故意杀人犯王忠全和部分证人进行测试。早在1998年初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开始使用了,怎么现在反而犹豫起来了呢?究竟是谁心里有鬼呢?

你如果想解决问题,我提供的线索已经足够了,如果不想解决问题,我再磨破嘴皮也是枉然,你说呢?

从报上关于你上任的报道和关于你的简历来看,我不免对你产生过一线希望,以为你或许和诸多贪官、昏官和看风使舵之辈大不相同。因此,这件案子有可能在你的亲自关心下会得到水落石出。与此同时,我也是为你本人提供了一个千载难逢的建功立业的大好机会。我曾千百遍地自作多情地呼唤清官的出现!可是,从这将近一年以来的沉默无声中我感到,你遇到了空前的阻力,而你又没有能力、决心和魄力与这张庞大而坚实的网相抗衡,所以很可能的是,到头来你也只能沦为那张无形的网中的一员。上海的土语叫做:大高而不妙!

人生紧要处也就是三两步而已,愿君深思!但愿“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趋避之?”不是说说而已!大丈夫理当身体力行,不做行动的矮子。与你姜伟贤弟共勉!

我认为,你有责任、有义务给我的三封挂号信给予答复。
请回信或发电子邮件给我。
地址是:(略)
信箱是: (略)

哈尔滨市职工大学退休教师陈世忠
一个不说假话的中国人
2005年8月4日






附件十六: 《特大司法腐败案件大曝光-告祖国大陆同胞书》(2002.2.22.)

亲爱的祖国大陆和海外同胞们,全世界的华人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全体代表们:
我是哈尔滨市职工大学退休教师陈世忠。我之所以通过海外媒体写这封公开 信给你们,是因为长期以来中国大陆媒体对我进行封杀,阻挠广大人民了解一起特大司法腐败案件的真相。
我最简单的介绍自己。我于1937年生于上海,我三岁时先后失 去父母,由外婆抚养长大。上海解放不久,外婆就死于贫病交加之中。从那时起, 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就向我伸出温暖之手,让我上完中学上大学。我在苏联莫斯科机 床工具学(现名莫斯科国立工业大学)留学五年,长期担任中国留学生分会主席 ,1960年以优异成绩毕业。回国后在大学任教。三年后,因为对中共中央的国内外路线,特别是反对对毛泽东的个人崇拜和中共中央对苏联的政策而被捕判刑劳改,妻离子散,历经艰辛。1981年我获得平反,重返大学讲坛。20年来,我在教学,科研和社会活动方面均有贡献,是哈尔滨市教书育人先进教师,连续五届被评为哈尔滨市科协优秀学会工作者,担任哈尔滨市生产工程学会副理事长,被航天工业部授予科技进步奖和哈尔滨市政府合理化建议一等奖等等,黑龙江省政府对我进行了表彰。按理说,我完全可以安度晚年了,是什么原因迫使我远走他乡,过着颠沛流离的动荡生活呢?请听我的叙述。
1969年4月14日,无辜犯人李植荣被看押犯人的解放军战士击毙在劳动现场.在场的130名犯人中有许多人目睹这一惨案。我获得平反后立即积极揭发检举,历时63个月,终于引起重视,黑龙江省委正、副书记指示公检法部门立案侦查,经过长期艰难取证,终于查清事实,将凶手王忠全、马洪才缉拿归案,绳之以法。李植荣被杀真相大白于天下。那是1989年1月24日的事。距离“杀人罪追诉时效期限二十年 ”只差80天,可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李植荣的冤魂本来可以安息了。我并未得到党和政府任何形式的奖励,这也并不是我的追求,我认为我只是做了一个公民的良知驱使我做的好事。
八年以后,从1997年11月起,沈阳军区作家李占恒在《沈阳晚报》,《黑龙江晨报》,《华西都市报》,《新安晚报》,《老年报》,《桂林晚报》等报纸上发表整版文章,指责陈世忠冤枉了那两名杀人凶手,是制造了冤假错案,同时把杀人凶手当做受难英雄来称赞,甚至把他们的照片登在醒目位置上,称他们是“忠实履行哨兵职责的战士”。文章还透露,这两名罪犯被判刑后立刻被“取保候审”, 释放回家,在既未被宣布无罪也未获得平反的情况下就恢复党籍、当上干部。王忠全继续在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担任法官,并已从一名助理审判员提升到地税庭庭长、他还要求对“冤枉了两名解放军优秀战士”的检举人进行“反坐”!这就逼得我把事实真相公之于众,以正视听。

1.国民党排长投诚后的命运
李植荣,1930年生于北京市顺义县,贫农出身,被抓壮丁参加国民党军队, 担任排长。1949年1月随傅作义部队接受改编。根据国家政策,作为投诚人员的他的历史问题属于既往不咎,不久后他复员回原籍到学校担任教员。1957年“反右”运动开始,他在劫难逃。由于“新帐老帐一起算”,他以“反革命”罪被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李植荣进行了上诉。但法院认为,胆敢上诉就意味着不认罪,等于“ 负隅顽抗”。仅凭这一条就足以对他从重惩罚,结果是改判有期徒刑十五年。
事实上,李植荣是个被错抓错判的无辜公民,据说,他才新婚六天就被捕入狱。他的原案早已于1986年得到了平反。如果他不上诉,他早在1968年就该刑满出狱了, 他由于上诉反而被加刑五年,结果惨遭杀害,这叫冤上加冤。而他的妻儿几十年来背着“因越狱逃跑而被击毙的反革命份子家属”的黑锅翻不过身来,尤其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过着极其屈辱而悲惨的生活,至今得不到任何慰问或补偿,这就更增添了这个案子的悲剧色彩。

2.李植荣被杀害的经过

李植荣在黑龙江省嫩江农场七分场三中队服刑。1969年4月14日下午他在执行
打草任务时被杀死。关于他的死亡经过有以下几种说法:

(1)陈世忠的揭发检举。
中国作家协会副主席、《人民日报》记者刘宾雁在1985年发表的报告文学《 第二种忠诚》的开头部份引述了我前去上访时递交的检举信“人血不是水”的内容 。李占恒之所以给他的那篇文章命名为《刘宾雁笔造悲剧》或《刘宾雁制造了一起冤案》,就是因为刘宾雁在《第二种忠诚》中率先披露了这起解放军战士杀害无辜犯人的案件。
那么李占恒是怎么说的呢?
(2)李占恒的文章写道:
“经笔者多方调查,现将这28年前的事件‘还原’。事情经过并不复杂。1969年4月14日,领班员王忠全带领哨兵赵明贵、马洪才,押解100多名犯人到嫩江劳 改农场三岗分场南沟打草……忽然,马洪才发现有一名犯人向西边警戒线靠拢,他神经顿时紧张起来,转眼间那犯人越出了警戒线!径直朝西运动──马洪才立刻迎上前去,边跑边向犯人喊话:‘站住!回来!’犯人如入无人之境,马洪才又喊: ‘再不回来,我开枪了!’犯人仍然向前运动……
同一时间,王忠全顶着西南风沿警戒线向西游动,在拐弯处,也就是西南角 ,他看到一个犯人在距马洪才较近的一点上越出了警戒线!这是入伍仅有一年零两 个月的王忠全第一次面对犯人逃跑!神经也高度警张起来,他已看到马洪才离开哨 位,追赶犯人,便急忙上前增援。犯人、王忠全、马洪才都运动了一程,犯人还不 见停步,王忠全边跑边催促马洪才:‘开枪’──马洪才开了枪,枪声响过之后, 逃犯躺在地上……带班员王忠全‘开枪’的指令是在紧急中提示马洪才赶快‘鸣枪 警告’,马洪才也想着鸣枪警告,但是在运动中把那警告为目的的枪平端了(原文如此)。这个从未打过运动靶的新兵,在跑动中瞄也没瞄一枪就把犯人撂倒了,王忠全为此责备了他,马洪才慌乱不知所措,冲天空又放了一枪。王忠全恐出意外上前夺下来他手中的半动步枪(原文如此),为他退出了弹仓里剩余的子弹……当 日勘验了现场,当日处理了尸体。” 稍有 法律常识的人都懂得,检举人仅仅是提供犯罪线索。公检法部门决不会仅仅根据一 封检举信就把被检举人逮捕判刑的。请看公检法部门的调查报告和判决书是怎么说 的。
(3)黑龙江省联合调查组1987年9月17日《关于陈世忠控告案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报告》写道:
“据原管教队长李春歧和李植荣的同队犯人戴有让、崔殿昌等证实,约14时许,正在西侧警戒线附近猫腰打草的犯人李植荣误出警戒线,此时靠近李植荣的犯人戴有让发现西北角哨位的战士马洪才往西北角方向了望,意识到可能是观察是否有人出了警戒线,遂向战士报告:‘你看我出警戒线没有?’马指着戴打的草说: ‘那堆草是不是你的?往里边去!’随后就走到李植荣跟前,指着李打的草问:‘ 这草是谁打的?’李没敢回答,由于一再追问,才放下镰刀说:‘报告班长,是我 打的。’马又问道:‘你出警戒线知道吗?’李说:‘报告班长,下次我注意。’ 这时班长王忠全赶来问马是怎么回事。马指着李说,他打草出警戒线了。王转过身 来问李:‘你出警戒旗知道吗?’李还是那句话:‘报告班长,下次我注意。’王 训斥说:‘随便出警戒旗还插旗有什么用?你们队长没跟你们讲不准出旗吗?’李 答:‘讲了。报告班长,下次我注意。’王又问:‘你叫什么名字?’李答:‘我 叫李植荣。’‘犯的什么罪?’‘历反罪。’‘杀过人没有?’‘杀过。’这时王 火了,命令李往前走,再向前走,每命令一次,李都向前挪动两步,李刚停住脚步 ,王便告诉马洪才打,马后退几步,推上子弹,举枪将李击毙,按着王的命令,马随后又对空鸣了一枪。
枪声过后,劳改队长李春歧、郑海山相继赶到出事地点,向在场的战士询问 了情况。王忠全介绍说:这个犯人越出警戒线要逃跑,给击毙了。两名队长简单商 量几句,便让犯人集合,李春歧在队前训话,把王忠全介绍的情况向全队犯人重复 了一遍,然后便下令收工。事后按‘逃跑被击毙’结论,并通知其家属。”
调查结论:“……李植荣是在打草时误出警戒线,而不是逃跑,从调取的证 据看,李植荣是一贯表现较好的犯人,未发现有逃跑思想。李春歧证实,子弹是从 李植荣前面射入的。戴有让、崔殿昌证实,李植荣被战士喝住前正猫腰打草。对此 ,马洪才也供认不讳。上述事实证明,李植荣是在打草中误出了警戒线,并非逃跑 ,原认定‘逃跑被击毙’不符合事实真相,是完全错误的。”
调查报告还强调指出:“被告人王忠全,马洪才在执行看押任务时,目无法纪,将劳动中误出警戒线的犯人李植荣当场击毙,按当时的刑事政策的法律规定, 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可以判处2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法定最高 刑为死刑,按刑法第76条规定,追诉时效为20年。本案从1969年4月14日算起,仍在 20年内,不超过追诉时效,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4)黑龙江省黑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89年1月24日的刑事判决书写道:
“1969年4月14日下午,一百余名犯人在被告人王忠全、马洪才以及农场管教干部的看押下,在野外打草。劳动现场四角各插一面红旗为警戒标志,形成一个南北长约三百余米,东西宽约二百米的警线区。马洪才站在西北角,另一名战士站在东南角,形成对角哨位,王忠全当时为代理班长,负责巡逻。被害人李植荣在警区西侧附近因只顾低头打草而误出警戒区五至七米被马洪才喊住,在李植荣进行辩释时,王迳自下令让马洪才开枪将李当场击毙,之后又令马对空鸣了一枪,制造曾经对李鸣枪警告的假象。上列犯罪事实有大量证人证实,被告人马洪才曾多次供认,足以认定 本庭认为,被告人王忠全、马洪才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 》第47条的规定错误地使用武器,将误出警戒区已被喊住的李植荣开枪打死的行为足以构成故意杀人罪,后果严重。被告人王忠全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 从重处罚…”
(5)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89年6月23日的刑事判决书对此案复查的结论是:
“王忠全、马洪才二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份。”

由此可见,没有一张法律文书是支持李占恒杜撰出来的现场调查报告的。他为了扭转败局,又请出那两名杀人凶手再次向法院无理缠讼。例如:

(6)马洪才在1998年1月6日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的《刑事申诉状》 中写道:“我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申诉理由如下:我是解放军战士, 忠实地履行哨兵职责,劳改犯人李植荣逃跑出警戒线外70余米,我口头警告令他回来,无效的状况下,慌乱之中将其击毙,是劳改犯人逃跑的应得,不是解放军战士履行哨兵职责的错误。”
人们注意到,在马洪才的这份申诉状里,王忠全下令开枪的情节不见了,完 全变成了马洪才一个人的行为:而且说李植荣是逃跑出警戒线外70余米才被击毙的 .在这里暂且不去细究这一切。让马洪才、王忠全、李占恒失望的是,黑龙江省高 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15日正式驳回了他的申诉,同时也驳回了王忠全的申诉。而且有趣的是,申诉状也好,驳回申诉的通知书也好──所有这一切都是李占恒自己向法庭提交的“证据”!真不知道他究竟想向法庭证明什么!人们还能说李占恒不是明知故犯吗?
其实,李占恒也不是毫无根据,他最大的根据就在于王忠全是法官!如果他 真是犯罪分子的话,又怎么能当上党员,干部,特别是法官呢?现在我们就来看看 王忠全这三顶桂冠的来历吧。
王忠全是在1969年杀害李植荣的。在文化大革命高潮时,一名解放军战士发现犯人逃跑,及时下令击毙一个经鸣枪警告不听的逃犯,这在讨论其入党申请时是最有说服力的理由,说明此人立场坚定,阶级觉悟高。这么好的同志怎么能不吸收入党呢?王忠全用无辜被杀的死难者的生命为自己铺平了步步高升的道路,用人血染红了他那法官的顶子!到了1989年,东窗事发,李植荣被杀真相大白,王忠全,马洪才被缉拿归案。马洪才认罪服法,而王忠全根据他多年的司法工作实践中深深懂得“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这个“道理”,从一开始就百般抵赖,甚至在法庭上与马洪才争执起来(一个说,是你下的命令我才开的枪,一个说,我离你有一百多米远,哪里让你开枪了?)尽管如此,在铁证如山面前,罪犯们还是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徒刑。王忠全不服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书对此案复查的结论是:“王忠全、马洪才二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充份。”但是,同一家法院还是把这两名杀人犯释放了。是无罪释放吗?根本不是。请看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的内部刊物《审判实践》1990年第2期是怎样道破其中奥秘的:“二审判决下来了,撤消原判,不追究刑事责任(理由是已过追诉时效)。王忠全回来了,补发了工资,穿上了法官服,头上的国徽,肩上的天平又闪动着真理和法制的光辉”。就这样,这个仅仅因为十分可疑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 才被免于刑事处份的杀人凶手回到原单位,像英雄一般受到欢迎。以院长杨殿元为 首的法库县人民法院在各级地方政府和上级法院的支持下,演出了建国以来罕见的 司法丑剧,叫做:
“两个杀人犯两次混进党内,就在辽宁;
一名真凶手再度当上法官,直到今天”,
横批是“欺民太甚”。

3.六家法院,共同包庇

在李占恒发表文章对我诬蔑诽谤以后,我分别走访或信访了六家报社,向编辑部出示证据,摆事实,讲道理,请他们纠正错误,挽回影响,均遭拒绝。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我只好诉诸法律武器,走进法院。1999年9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陈世忠诉李占恒和五报社侵犯名誉权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其中关键词语有:“陈世忠积极地向司法机关举报犯罪行为,是一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也是陈世忠向违法 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表现,这不仅不能受到批评和指责,而是应大力提倡和发扬 的。况且仅凭陈世忠的检举,不是造成冤假错案的必要条件。李占恒在报纸上以贬 意的词语,评论陈世忠的检举犯罪的行为,是对陈世忠名誉及人格的侵害。故李占 恒应在相同的场合赔礼道歉,挽回影响,并赔偿由此给陈世忠造成的经济和精神损 失。”我基本胜诉,而且法院给予我的正义行动以很高的评价。
但是,六被告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此案移送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国民法规定,二审案件必须在三个月内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可是,黑龙江省高 级人民法院却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和手续的情况下拖延13个月,好不容易开了庭, 又不作任何判决,而是把球踢回给哈尔滨市中院,要求它重审:同时又下达一个秘 密文件,传达最高人民法院的指示,说是由于“此案系一起涉及敏感政治问题的案 件”,“不以侵犯名誉权定案为宜”换句话说,千万不能让陈世忠胜诉!就这样一件普普通通、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不折不扣的名誉侵权事件,到了有权有势的各级法院的败类手中,就好像变戏法一样,变成了我在无理取闹,应该败诉!变成了李占恒发表颠倒黑白的诬陷文章有理,变成了王、马二犯故意滥杀无辜有功,王忠全有资格继续当他的共产党员、法官,李植荣活该被打死,而陈世忠千不该万不该没事找事,不该揭发检举这起杀人案!
从1997年李占恒发表文章之日起,我出于公民责任感,先后九次自费去沈阳,上海和北京到几十个单位上访,此外还写了一百多封信,检举两名杀人犯入党甚至当法官的违法乱纪行为,总共上访、信访200次以上。我基本上都寄挂号信或特快转递,查询结果证明信件均已送达收信人单位。光是最高人民法院我就上访和信访23次,毫无回音。真的是一点回音也没有吗?不!那份见不得人的公函就是他们的回音!这个案子之所以从1997年拖到2002年,到现在连个一审判决也没有,完全是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示和怂恿下一再明目张胆地强奸法律的结果!可以预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里即使真有那么一批有良心有职业道德的法官,也很难抵制两大顶头上司的压力,作出违背这份公函指示精神的判决来!而且,有权进行终审判决的到头来还是那个一再枉法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我要想打赢这场官司岂不比骆驼穿针眼还要难?你们看到,在这件千古奇案中,黑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刑三庭、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这六个司法单位都扮演着极不光彩的角色。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现已查明,黑龙江省各级法院的每次判决都是在请示它以后作出的。那么多的法院齐心协力,共同演出了演出了这场先将故意杀人犯重罪轻判,以便下一步按照“情节较轻的杀人罪”把追诉时效由20年缩短为10年,从而以超过追诉时效为由悄悄释放这两名罪犯;然后听凭法库县人民法院在院长杨殿元的操纵下把主犯王忠全重新拉进党员队伍、干部队伍,甚至法官队伍的丑剧! 他们创造了“已过追诉时效等于连犯罪事实都不存在”的全新“理论”。就这样,陈世忠从1981年起总共告了整整20年,王忠全在这么多令人“敬畏”的大门头的层层保护下,又在法官宝座上稳稳地坐了20年,至今“岿然不动”。就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前六天,他还以“优秀法官”的身份写证言,证明“李占恒的文章完全客观真实,符合实际,同意发表”,并攻击检举人“陈世忠向中国共产党,向无产阶级专政,向中国人民解放军进行反攻倒算”。他甚至来哈尔滨市旁听法院庭审。我作为检举人的安全受到极大的威胁,却得不到国家的任何保护。

结束语

我不是法律工作者,但是一直以为中国的人民法院办案真的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一直以为真的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似的,我恨自己活到60多岁为什么还是如此的天真?本来,我以为只是和歪曲事实的作家斗,只是和杀人犯当法官这样一种丑恶现象斗,只是和一批徇私舞弊的法院和法官斗。可是现在大家看到,这场闹剧的黑后台原来就是最高人民法院,他们在开庭之前就出于政治考虑,让有理的原告败诉,让无理的六家被告胜诉!可见,他们之所以让杀人犯入党提干当法官,也是出于政治考虑。下一步,还可以出于政治考虑,反坐我一个诬陷罪,从而告诫全国同胞:请看陈世忠下场,看谁再敢检举坏人坏事!总之,为了讲“政治”,可以牺牲真理,不顾事实,不讲正气,为了讲“政治”,什么颠倒黑白,指鹿为马的事都能干出来!他们搞的政治不是太肮脏了吗?这种以法律的名义强奸法律的丑恶行为不是空前绝后的司法集体特大腐败又是什呢?真难相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怎么会堕落到这种地步?总之,这个案子的升级标志着陈世忠同祖国的败类们的斗争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无私才能无畏,我扪心自问,良心受谴责的事一件没干!为祖国我奉献出了该奉献的一切,为了坚持真理和人间正义到头来我落得个倾家荡产、负债累累、又一次妻离子散、无家可归、惶惶然不可终日、连人身安全也无保障的凄惨境地,现在又面临着有理有据的官司硬是打不赢的困境。我实在不明白,为什么在中国大陆说真话、做好事、做好人、同坏人坏事作斗争竟会这样难!此时此刻,我不禁记起恩格斯的一句话:“对待一切阴谋诡计,唯一的有效的办法就是把它公开揭露”。所以,我把这件千古荒唐的事公之于众。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萧扬先生如果有勇气的话,就请作出公开解释吧!我人微言轻,也不可能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直接提出弹劾某人的提案。所以,我呼吁每一位人大代表就此案提出质疑,请萧扬院长向全国人民作出交代。
另外,我建议广大读者们仔细考虑一下,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所说的“此案涉及敏感政治问题”究竟指的是哪些政治问题?为什么这些问题会使他们如此的害怕,以至于不惜一切代价,宁可颠倒黑白、指鹿为马也要把坏人坏事保护起来?我希望下一次有机会进一步讨论这个非常有趣的问题。
最新补充:我的一位老同学担任中共中央委员、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他告诉我说,那个故意杀人案的从犯马洪才突然死了,年仅47岁。这个杀人凶手终于不受惩罚地离开了人间,更给此案增添了神秘色彩。
谢谢大家

陈世忠
2002年2月22日







附件十七: 陈世忠致中共十六大的公开信(第四次谏党)-根除腐败、抢救中共(2002.10.29.)

内容提要
一、我的简历
二、信访工作急需根本改革
三、触目惊心的怪现象
四、司法腐败的总后台——最高人民法院
五、我们社会好人怕坏人的根源何在?
六、谁来管管最高人民法院的胡作非为?
七、可怜的大陆媒体
八、为什么非要把人逼上梁山不可?
九、对代表们知情权的考验和对代表们党性人性的考验

中国共产党第16次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们:
江泽民、李鹏、朱熔基、李瑞环、胡锦涛、尉健行、李岚清、温家宝、曾庆红、吴邦国、邹家华、钱其琛等同志:
尊敬的万里、薄一波、宋平、宋健、宋任穷、邓力群、李锐等老一辈革命同志:
我是哈尔滨市职工大学的退休教师陈世忠,目前被迫移居海外,处境艰难。值此16大召开之际,我预祝大会圆满成功。
我曾给朱熔基常委写过13封信,其中之一被新西兰的华文报纸(《新报》)转载,题为《陈世忠十谏朱总理》,可惜无一回音,信中问题当然也未见处理。我在信中曾告诉他说,我打算写一份建议书,作为给党的十六大的献礼。我衷心希望你们每一位代表都能够看到我的这封信。
一、我的简历
我1937年生于上海市,自幼父母双亡,唯一的亲人——外婆在上海解放后不久就死于贫病交加之中。从此以后我一直依靠亲爱的党和人民政府成长起来,1960年我以优异成绩毕业于莫斯科国立工业大学。回国后在大学任教。1963年因“反革命罪”被捕判刑,在劳改队滞留14年半。1981年由于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江华同志的关心,我终于获得平反,回到大学讲坛。
20年来,我在教学、科研、社会活动方面均有喜人的成绩。退休之后,我仍然继续发挥余热,积极向黑龙江省和哈尔滨市政府提出许多合理化建议,做大量有益于人民的好事,并多次获奖。综上所述,我与中国共产党有著血肉相连的关系。我对中国共产党的热爱本来应该是理所当然的。我要以我一生的经历告诉你们,也告诉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全中国人民,我是怎样从一个最最热爱中国共产党的青年变得对这个腐败而顽固的政党失望到了极点的。我写信给你们,是我最后一次试图挽救这个党,从而为根除腐败,振兴中华贡献一份力量。
二、信访工作急需根本改革
我根据切身体会,痛感信访制度必须来一个彻底改变。信访制度本身就是我国各项工作制度不够完善的产物。但是,根据目前中国的现状,依然有其存在的必要。人们记得,胡耀邦总书记曾亲自批阅了两千多封人民来信,至今传为美谈。1980年,我以蒙冤之身写信给《中国青年报》,该报群众工作部主动将信转给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导致我的冤案获得平反;1984年,我写信给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引起重视。中纪委把信转到黑龙江省委,省委书记李力安同志亲自责令哈尔滨市委彻底调查我所反映的情况,于是市委组织部派专门调查小组进驻我当时所在的单位——哈尔滨市工人业余大学。经过10天调查,得出公正的结论,《哈尔滨日报》在1984年5月5日在头版头条进行了报道,哈尔滨市工人业余大学在《工人日报》三版头条发表文章,向我表示歉意。由此可见,信访工作在防止官僚主义、平反冤假错案、纠正不正之风、打击坏人坏事、改善党的领导等等方面,确实起过相当重要的作用。信访部门的工作人员功不可没。
但是,这仅仅是好的一面。下面谈谈信访工作中一些不能容忍的现象。还是从我本身的经历说起。1969年4月,我在黑龙江省嫩江农场劳改服刑期间,曾亲眼看见两名解放军值勤战士故意杀害无辜犯人,前国民党投诚军官李植荣的血腥罪行。在场的130名犯人中至少有几十名目击者。我获得平反后第3天就写检举信给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整整1年没有回音。我不得不在漫长的63个月里向其它有关部门上访信访,总共63次,终于引起黑龙江省委的重视,正副书记责令省检察院和省司法局组织联合调查小组进行彻底调查,终于查明真相。
1989年1月,我应邀出席黑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公开审理。十几名证人的证言以及杀人凶手马洪才的供认不讳,使此案铁证如山。法庭还李植荣以清白,将两名故意杀人犯绳之以法。设想一下,如果各级信访部门切实负起责任的话,何至于让那两名军中败类得以在1981~1989的8年间长期逍遥法外呢?
可是,更加荒唐的事还在后面。又过了8年,沈阳军区作家李占恒从1997年11月起先后在《沈阳晚报》、《黑龙江晨报》、《新安晚报》、《华西都市报》、《老年报》、《桂林晚报》等报刊上发表整版文章,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声称那两名杀人犯是“忠于职守的好战士”,说李植荣是逃出警戒线外70余米经鸣枪警告不听而被击毙的,责问“陈世忠这个饱受冤狱之苦的人,怎么又给别人制造起冤假错案来了呢”?甚至在报上刊登了那两位“受难英雄”的照片。原来,二犯在判刑后不久就被“交保释放”,返回原籍。在既没有平反、也没有宣告无罪的情况下就恢复党籍,恢复公职,补发工资。主犯王忠全在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从助理审判员被晋升到地税庭庭长,而且是“廉洁法官”!
我是个不信邪的人。我不相信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神州大地,竟会出现如此咄咄怪事。于是,开始了新的一轮信访上访。我曾6次自费去辽宁省省会沈阳市,两次到首都北京,走访了几十个单位,毫无结果。从1998年1月起到现在,我一共给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从任建新到肖扬)写过19封信,亲自到最高人民法院的信访办和纪检组上访过5次,一点结果也没有!
三、触目惊心的怪现象
我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李占恒和5家报社侵犯名誉权,由于被告一再找借口拒不出庭,使此案一直拖到1999年9月2日,才有了一审判决。判决书责令被告李占恒在报刊上向我公开道歉,判决6被告向我赔偿损失费25万元。法律终究还我以公道!我带著这份长达9页的判决书再次亲自进京上访。官司打赢了,我上访什么呢?还是那正气凛然的公民责任感,还是那拳拳报国心,还是那嫉恶如仇的本性。我要揭露的是比侵犯我名誉权更加重要、更加可怕的司法腐败现象:是什么样的恶势力勾结在一起,使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杀人犯,不仅免受法律制裁,而且摇身一变,成了正义和法律的化身。我下定决心,要帮助亲爱的党挖出这司法腐败的总根子来!真可谓:“谁共我,舞倚天长剑,扫此荒唐?”可是,你们能否想象,我见到和遇到的是什么情景吗?限于篇幅,仅举几例。
(一)我到国务院信访办。那里规定上访者要分窗口排队。我刚站到东北地区的窗口, 就过来两位干部,连请带拽地把我带进二,三十米以外的汽车里,很客气地询问我上访的目的。我出示了我一审胜诉的判决书,出示了《民主与法制》杂志1986~1989年就此案的报道和我的诸多荣誉奖状,并强调说明我来首都是为了揭发一起荒唐事:“两个杀人犯入党提干,就在辽宁,一名真凶手当上法官,直到今天”,此事与黑龙江省无关。这样,他们才放下心来,允许我继续排队。后来我才知道,绝非黑龙江省一家,而是几乎所有的省、市、自治区都这么干:专门派一批干部等在中央各级各部门的信访办,一见本省来的上访者就软硬兼施,劝他们回去解决问题。其实,人人皆知,如果在本市本省能解决问题,谁会有瘾千里迢迢进京告状呢?由于害怕所谓的“越级上访”可能扣他们的“政绩分”,他们不惜一切代价,把上访者劝回去,实在不听劝阻的就采取包括警力警车在内的种种不正当的手段,把人强行带回本省。有的甚至关进收容所!君不见,许多乡镇公然把“越级上访等于犯法”的违宪标语,贴在公路两旁的围墙上!
(二)我到全国人大信访办。一位干部听完后很客气很诚恳地对我说:“同志,你的心意我知道。你不是为你自己的事来告状的。可是,你也知道,名义上一府二院是归全国人大管,可是由于我国各项制度还不够健全,实际上很难起到监督作用。你还是找别处去吧!”
(三)我到最高人民法院信访办。要知道早在21个月前即1998年1月我就来过这里,是朱同志接待的我,也受理了我的控告。这次还是他,还记得我。他说需要查一查卷宗,看看当时是怎么处理的。他让我后天再来。到了他规定的日子,我又来到那个窗口,报了到,耐心等著。快中午休息了,我不得已再去窗口询问,这时候他们才告诉我说,朱同志今天没有来(!),临时改由另一位姓李的女同志接待我。她当然不了解情况。我只得从头讲起,并出示有关材料。她收下了我给肖扬院长的第10封长信,并建议我直接找最高人民法院的纪检组反映。当天我就去了那里。位于东交民巷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不像信访办,老百姓进不了门,只能打电话。其实,1998年1月我也来过那里,是一位姓仲的同志接收了我的揭发材料。也是整整21个月,既无任何回音,也不作任何处理。而这一次更“好”了。接电话的是一个男子,我说明原委,我要检举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三庭的陈庭长。他说,最高人民法院没有刑三庭。我说,我有书面证明。我说,我千里迢迢来到北京为党除害,希望你出来接待我。可是,他却把电话挂了。还有一件荒唐事,我看到报纸上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举报中心的电话。我白天黑夜一共打了10次,根本没有人接。你们说,最高人民法院是欢迎、还是厌恶人民群众的信访呢?他们就这样轻而易举地把前来提供犯罪线索的检举人拒诸门外,又一次暴露出蓄意包庇犯罪份子的卑劣用心!
(四)国务院信访办还建议我去找中组部信访办(因为故意杀人犯王忠全和马洪才恢复党籍正是属于组织部门管)。他们给了我一张小字条,上面写着中组部信访办的地址。你们知道,北京市很大,外地人不熟悉地理环境,费很大劲才找到那个地方,一问当地人,说是早在1年多以前就动迁了,现在是个建筑工地。电话簿上也没有中组部的电话号码。我不得已找到一家杂志社,通过私人关系才问到了中组部的地址。我赶到中组部,出示了国务院信访办给我的原地址,说明来意。门口的警卫让我等候很久,才出来给我一个新的地址。我赶到那里,已经快下班了。最令人费解的是,那个信访办简直象个民宅,连个招牌也没有。接待室的条件非常差,连个灯也没有。十几个人在排队,只有两名工作人员在轮流接待。一位上访的女同志在昏暗的夕阳光下吃力地写材料。我内心一阵凄凉。难道我们的党仍然处于地下党的地位吗?特别是中组部,一般老百姓如果没有要紧事,来找组织部干什么?为什么生怕党内外群众来找组织部呢?这是一种何其古怪的心态!
后来我写了一封信给组织部,接到了回信。他们表示接受批评,这一次可能是我得到的最佳回答了。但是,批评尽管接受,具体问题还是一点也没解决。要知道,我本人的官司已经打赢了,我又一次专程自费来到首都完全是一如既往地为了帮助国家锄奸除害,为党建功立业的呀!结果却历尽周折,处处碰壁,我情不自禁地叹息:“皇帝不急,急死太监”!
(五)我到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上访。此前,我曾给何鲁丽主任委员去过两封信,希望她能够为一名无辜被杀的国民党军官说句公道话。由中央民革组织出面讲话,毕竟比我个人有分量。可是连个回音也没有。这次来京,我顺便去上访,打听一下他们是如何处理或打算如何处理群众来信的。可是收发室的老同志听完我的来意后,语重心长地劝我回去,说是找民革根本不会有任何作用。他们不会管、也不敢管这种事。唉,我以前还一直对于“中国大陆的民主党派只不过是花瓶”这句话心存怀疑哩!
(六)我找民政部说明来意。民政部建议我找北京市民政局信访办。在那里,一男一女接待了我。我说,李植荣1930年生于贫农家庭,被国民党抓壮丁参军入伍,当过排长,1949年1月随傅作义将军起义投诚,改编为解放军,后回原籍顺义县担任中学体育教师。1957年反右开始,说他有所谓右派言论,新帐旧帐一起算,被判10年徒刑。据说,当时他刚刚新婚6天!他不服上诉,被认为不认罪,于是罪加一等,改判为15年徒刑。劳改期间他积极劳动,是犯人小组长。他的妻子胡风兰从北京郊区到兴凯湖农场去探监。由于他表现出色,领导上破例允许他在每天劳动之后出来和妻子团聚。一个月以后妻子回家,结果生了个男孩,名叫“小早”。1969年4月,李植荣惨遭杀害,还被安上“企图越狱逃跑”的罪名。这时候离他刑满出监仅只两年时间。在文革期间,他的妻儿过的是什么日子是可想而知的。1986年北京市人民法院正式宣布李植荣是蒙受冤屈,是无辜入狱的好人!1989年黑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又查明李植荣并非越狱逃跑。人心都是肉长的。你们想一想李植荣可怜的一生,设身处地替他的家属想想,人民政府该不该给他们适当的抚恤和安置呢?
民政局的干部回答说,这确实是个事儿,可是上面没有政策, 市民政局只负责国民党的县团级以上的人员安置,他们解决不了。其实,李植荣获得平反时,胡风兰已年逾花甲,现已去世。最可怜的是小早,生下来连爸爸的面也没见到,却一直背著“父亲是企图越狱逃跑而被击毙的反革命份子”的十字架,始终抬不起头来。这样的人不值得同情吗?政府不应该主动地做好善后工作吗?可是,直到今天,李植荣平反已经13年了,人民政府仍然说是没有政策。谁说世界上没有冷血动物呢?
(七)我看到那么多平民百姓,在各个“衙门”口告状的悲惨情景:有的是为了儿子在十几年前无辜被杀而凶手至今逍遥法外前来找党的,有的是房地产部门以权谋私、违法动迁前来上访的。尽管现在上访人数比文革结束那时要少多了,可是还是有相当多的群众背著破席子、带著锅碗在门口等待的。那凄凉景象让我一辈子也忘不了。当然,还有相当一部份进京上访者在半路上就被本地的权力机关截住,甚至押回本省、本市啦!这些日子召开党的十六大,上访人员照例又一次遭到大张旗鼓的“清理”,全部逐出首都或关进拘留所。因此,即使你们有人想微服私访,也只能看见一片虚假的祥和景象,欣慰地感到确实是“安定团结,天下太平”啊。
(八)现在我就讲讲上访中发生的另一种更加触目惊心的丑行。你们要耐心地听着。这些都是发生在你们身边的事情。王福绵是黑龙江省的一位基层干部,早在1986年,由于他发现了当地一些干部以权谋私,逐级反映,不仅解决不了问题,他自己反而遭到迫害。他迫不得已,克服艰难险阻到北京去上访告状。他见到了《人民日报》记者刘宾雁。刘很重视他反映的情况,立即和黑龙江省有关部门联系,并和王福绵约定下次谈话的时间。可是,黑龙江省当天就派来了警车,强行将王押回黑龙江,径直把他送进了精神病院。后来,刘宾雁等3名记者赶到精神病院,与王交谈。事实上王是个完全正常的健康人。刘宾雁查核了王福绵揭发的事实,写了报道,《人民日报》已决定发表,但随著刘本人突然被开除出党,王福绵揭发的问题和他本人遭到非法绑架的事件也就不了了之,不再有人追究了。
时隔十几年,情况有了多少好转呢?你们再看看另一起事件。连外国人都知道,中国大陆奉行“一对夫妻一个孩”的国策。但是很少外国人知道,结婚登记了不等于有权生小孩,还需要申请生育指标。光有指标还不行,没有单位领导同意照样会倒大霉。13年前,哈尔滨市妇联附属的一个幼儿园的教师张共来,为了响应政府号召,直到31岁才结婚,32岁生下一个男孩。领导上认为她没有履行“两年内不生孩子”的诺言,对她十分恼火,经常给她穿小鞋,不但扣发她的独生子女费,甚至让她去扫厕所。她满心委屈,认为自己已经是30出头的人了,要不是响应号召,晚婚晚育,恐怕孩子已经是四, 五岁了。这么晚生个孩子居然也要受罚。这太不公平!她认为领导的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和劳动法,于是据理力争,由于问题迟迟解决不了,她就到市妇联、市委、市政府去告状。中间过程我不细说。最后,单位负责人跟她达成协议,让她长期歇病假,给她发病假工资。可是后来她发现她的病假工资比市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金还要少一半左右。这显然不是病假工资。于是她找领导去讲理,发现这完全是单位负责人一手制造的阴谋。而且,等到她产假结束重新上班时,发现她的名字已经被列入”编外”了。她只好又到市里去上访,可是上访不但解决不了问题,反而使单位领导对她更加怀恨在心。1998年7月的一天,两名校长竟派四个彪形大汉不由分说地把她拖进汽车,一直拉到哈尔滨市精神病院。4年多来,既不给她发工资,可也并不严格禁止她回家。她在病院里亲眼目睹许多惊心动魄的事。由于拒不妥协,她的名字至今留在精神病院的病员名册上。
几个月前,她悄悄地自费到北京向上级领导反映情况,也就是”越级上访”。可是,北京公安局说她“打人”(?),借故把她抓了起来,扬言要判她刑!众所周知,公安局一抓人,首先与她的工作单位联系,而对她恨之入骨的单位负责人能说她半句好话吗?把她抓起来、关起来是他们求之不得的事。可是,问题来了:精神病患者即使真的打人也是受法律保护,免于处分的呀!为什么先是把一个好端端的幼儿教师塞进精神病院,关了4年多,现在又不算是精神病人了呢?已故江华院长有过一句名言:“没有前三年,哪有后两年呢?”是什么迫使这个不幸的女人来北京找上级领导的呢?令我夜不成寐的是用这种卑鄙手段来对付异议人士,对付法轮功信徒还不够,而且用来对付一些仅仅与本单位领导有矛盾的人,岂不是太残忍了?更令人悲愤难平的是,象这样几十年如一日地把大批大批的正常人关进精神病院的行径,难道仅仅是黑龙江省的个别医院的“创造”吗?不要忘记,此人是被本单位领导派人绑架,“送”进精神病院的。听听吧!党性良心尚未泯灭的代表们!我们中国人还高兴得起来吗?祖国在哭泣!救救受苦受难的同胞吧!
四、司法腐败的总后台——最高人民法院
李占恒在全国各地的报刊上发表文章公然向法律挑战,企图替两名已被各级法院多次定性为故意杀人犯的罪犯翻案,是1997年11月的事,到今天党的十六大召开,正好是五年时间。尽管李被告已经败诉,他并不甘心失败,上诉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法规定,二审法院必须在三个月内公开审理并结案。一审判决是1999年9月2日下达的。到今天已经三年有余。为什么如此简单明了的民事案件,迟迟不能结案呢?为什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责令“被告李占恒在报刊上向陈世忠公开道歉,判决6被告向陈世忠赔偿损失费25万元”的判决至今兑现不了呢?为什么直到今天我在千万名读者印象中仍然是个“制造冤假错案的作伪证者”呢?原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一方面以“华西都市报社确无法人资格,应由其主办单位四川日报参加诉讼”这个冠冕堂皇的理由,把此案退回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另一方面却秘密地向该院传达了他们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后得到的批示。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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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函 (1999)民终字第128号】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陈世忠与李占恒、沈阳日报社、黑龙江晨报社、华西都市报社、新安晚报社、黑龙江日报社侵害名誉权一案,双方均不服你院(1999)哈民一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由于本案系一起涉及敏感政治问题的案件,为慎重起见,本院在审理期间将此案报最高法院请批。最高法院的答复意见如下;
“经研究认为,‘悲文’涉及陈世忠的一段话虽含有贬义,作者和有关报社有损害陈世忠名誉行为,但鉴于文章发表后未造成对陈世忠社会评价降低的不良后果,故以认定不构成侵害名誉权为宜”。
根据最高院的答复精神,此案以不构成侵害名誉权定案为宜。
另外,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陈世忠提出华西都市报社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不应作为诉讼参加人参与本案诉讼。经审查,华西都市报社确无法人资格,又不属其他组织,根据民诉法及最高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其不能参加本案诉讼,应由其主办单位《四川日报》参加诉讼。
综上,此案发回你院重审。由于本案涉及敏感政治问题,请你院处理本案时,主动向当地党委请示,争取对本案妥善处理。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章)2000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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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黑材料承认李占恒和各报社有损害陈世忠名誉的行为,却指示下级“以不构成侵害名誉权定案”。这就使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左右为难。不执行这个黑指示吧,怎么敢抵制两个顶头上司的无理要求,从法院院长,庭长到法官,今后的日子会是多么难过,是可想而知的;按照指示办理吧,既是推翻原来基本正确的一审判决,自己打自己的嘴巴,而且也太有悖职业道德。陈世忠为了一个与己毫无关系的屈死冤魂不屈不挠地奋斗了整整20年,为无辜惨遭杀害的善良公民恢复了公道,而今这个年逾花甲的老人却由于这个案子落到了家庭解体,无家可归的悲惨境地,法院再不替他说句公道话,岂不是欺人太甚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明知这事太肮脏,自己不愿出面,想拿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当枪使,一旦东窗事发,可以让下级单位充当替罪羊。更何况,出了事有最高人民法院这个靠山兜著。多么好的如意算盘!
同志们,代理班长王忠全命令战士杀人邀功本来是一桩普通刑事案件,李占恒 侵犯名誉权是一起民事案件,怎么会扯得上什么“敏感的政治问题”呢?又何至于惊动最高人民法院亲自出马,指使受理法院宁可颠倒黑白、指鹿为马也要推翻原判,保护6家被告,不让陈世忠打赢官司呢?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反常导向发人深思。受这封黑信的启发,我愿在此抛砖引玉。
(一)两名杀人犯在判刑之后立即“交保释放”,;二审判决重申二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但凶手们仍然被恢复党籍,恢复公职,特别是主犯王忠全居然又穿上了法官制服,沐猴而冠。这出丑剧无疑是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在其上级单位铁岭市人民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下才得逞的。但是,法库县、铁岭市和辽宁省的组织部门、司法部门、监察部门、人事部门、检察机关又是干什么的呢?
从陈世忠带着一审胜诉的判决书接连进京走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全国人大、中纪委、中组部、中宣部、全国总工会、人民日报社等等单位来看,此人的目标决不仅限于打赢这场民事案件,而是志在揪出让杀人犯当法官的后台来。牵一发而动全身,一旦乘胜追击,顺藤摸瓜,肯定会追究最高人民法院的责任,必将落实到许多具体人,这个后果对这个执法犯法的集团来说是不堪设想的。
(二)此案之所以敏感,还在于隐藏在其背后的是许多见不得阳光的肮脏东西。例如,马洪才为了保命,搬出了参军时不满18岁的证明。这使广大人民恍然大悟,原来在中国,不仅大量儿童被迫做工(曾记否,江西省芳林村小学校42名一至三年级的学生因被迫制造炮仗发生爆炸而死亡,朱总理公然传播谣言,说是一个精神病患者制造的爆炸),而且还允许未成年人参军。这种事如不出示真凭实据,我们的党和国家是决不会承认的,总是把事情说成是“国内外敌对势力的造谣中伤”。人们有权利追问,为什么把劳改人员交给未成年的持枪军人看押?杀死逃犯他们可以立功受奖、入党提干;真相大白之后,他们又因为犯罪时尚未成年而免于刑事处分。中国大陆的犯人的人身安全究竟有何保障?幸而马洪才面对的是一个手无寸铁、毫无反抗能力的囚犯。他可以随心所欲地草菅人命,可以从容不迫地蹲下身去在草丛中寻找跌落的子弹,然后不慌不忙地上膛,轻而易举地把一个无辜的可怜人杀死。如果派他去面对真正的敌人呢?因此,我们的党和政府有责任追查,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抗美援朝”、“中印边界战争”、“珍宝岛战役”、“中越边境反击战”等等历次战争中,究竟有多少未成年军人阵亡、伤残和失踪的。又比方说,被告李占恒在法庭上为两名杀人犯辩护说:“当时形势十分紧张,上级有指示,一旦苏修大规模入侵,立即将三大犯(即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和15~20年徒刑的犯人)就地正法”。请你们追查一下,这种灭绝人性的决定究竟是谁批准的?或者又是李占恒为了替杀人犯开脱罪责而编造出来的谎言?
(三)李占恒处心积虑地给他的文章起名为《刘宾雁笔造悲剧》或《刘宾雁制造了一起冤案》。结果果然奏效,多少媒体竞相刊登,有的连内容也没有看懂,把关键文字漏掉好几行,令读者无法卒读。但由于其标题吸引人,销售量当然猛增。但李占恒的更主要的目的在于堵住别人的嘴,看在今日之中国,谁胆敢替刘宾雁辩护!现在好了,一审判决要求被告李占恒在各家报刊上以同样篇幅承认错误、赔礼道歉。这一来,他不可避免地要承认《刘宾雁笔造悲剧》或《刘宾雁制造了一起冤案》一文严重失实。广大读者会恍然大悟,原来五年前读到的那篇文章纯属假新闻。在今日之中国,许多报刊同时承认“刘宾雁并未笔造悲剧”或“刘宾雁并未制造了一起冤案”,这该是多么“敏感的政治问题”啊!不行,即使颠倒黑白,也要阻止陈世忠胜诉!
(四)还可能有其他也相当“敏感的政治问题”。比方说,犯人越狱的事在任何国家都有。新中国成立50多年以来,犯人家属接到自己的亲人“企图逃跑而被击毙”的通知不在少数。过去,人们对人民政府的话总是深信不疑,可是通过李植荣案件,不免产生联想:那么我们的亲人真的是由于逃跑而被杀死的吗?难道在全中国的看押犯人的军人中只有王忠全、马洪才这两个坏蛋才能干出这等丧尽天良的事情来吗?再进一步说,“接受改造,前途光明”本来是鼓励犯人积极劳改的响亮口号,通过李植荣的被杀,劳改犯人人自危,犯人家属更加提心吊胆,不知亲人能否活著回来。
(五)人们免不了会猜测,最高人民法院如此袒护两个杀人犯,是不是军方说情或施压的结果。也就是说,二犯的行为实际上可能并非孤立行为。海内、外同胞,尤其是台湾的军警宪特们或许可以从李植荣的悲惨一生中,看到共产党即使对于起义投诚的“敌人”也只是暂时放他一马,“留待将来消灭之”的,等等。这显然对所谓“和平统一”不利。
因为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传达最高人民法院的黑指示时,没有具体说明“敏感的政治问题”包括哪些内容,人们只能妄加猜测。“智者见智,仁者见仁”。以上的一孔之见可能挂一漏万,希望肖扬党员同志加以补充指正。
五、我们社会好人怕坏人的根源何在?
这个案子充分暴露出我国没有从制度上对揭发检举坏人坏事的证人进行保护和奖励。陈世忠在做好本职工作之余,花费20年的精力,上访信访300余次,自费去北京、沈阳、上海等地,究竟为的是什么?我于1986年11月请黑龙江省委书记转呈胡耀邦总书记的一封信(第60封检举信)中写道:“想一想,这些利用人民给予的权和枪滥杀无辜而邀功请赏的凶手是如何沉重地打击了党的劳改政策;再想一想,我这样做是轻而易举,不冒任何风险的吗?如果官司打不赢,我就会被反坐一个诬告罪:诬蔑解放军战士,败坏钢铁长城的声誉。等待着我的是什么?是判刑、监狱、劳改!再想一想,一个连共产党员都不是的知识份子,历尽磨难,还是一心想着他人,一心想着党的事业。这是什么精神?是为名,还是为利?都不是。只是为了”党旗万代红“,为了伸张正义,维护法制。这是什么精神?是你们教育出来的认真负责的精神。你们是感到腻烦、还是欣慰呢?”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无辜遇难者终于得以洗刷耻辱,杀人犯终于被绳之以法。法制得到了维护。政府并没有给我任何形式的奖励或者补偿。我也没有索取任何东西,因为仅仅是良心要求我做这件事!可是,这两个杀人犯在判刑之后又免于刑事处分,官复原职。这一切全都向检举人和被害人家属保密,直到李占恒的文章把这些机密抖落出来!这是为什么?他们自己也知道这些都是太见不得阳光的违法行为!他们一丝一毫也不替检举人的安危著想。我多次夜间接到古怪电话;杀人犯王忠全专程从辽宁来到哈尔滨出庭旁听,对检举人造成直接威胁;法库县人民法院出具公函,证明王忠全是该院廉洁法官,李占恒当庭出示王忠全的书面材料,说“陈世忠想革解放军的命”,又说“这是陈世忠向中国共产党,向无产阶级专政,向中国人民解放军从政治上进行反攻倒算的开端”,并要求“对诬陷者刘宾雁、陈世忠实施反坐”。磨刀霍霍之声跃然纸上。我的爱人实在顶不住如此沉重的压力。我不忍使她受我牵连,也不能不考虑她的安全,只好分道扬镳。离婚协议书写道:“双方结婚13年来感情较好,后因一起侵犯男方名誉权的诉讼案件,男方坚持告到底,女方则认为此案已耗费大量钱财和精力,继续上告势必严重影响家庭共同的经济利益,并担心家庭安全没有保障,双方矛盾无法调和导致感情破裂,双方同意离婚”。就这样,好端端的家庭解体了。六十多岁的我只得过着流浪生活,连个固定地址也没有。偌大的中国,哪里有我的立锥之地?这一切不都是因为这个案子造成的吗?明明白白的侵犯名誉权案件,偏偏要求法院“不按侵犯名誉权结案”;明明我打赢了官司,却绝对不能让我赢,必须让我输。这个官司还有个打吗?我们国家的法律究竟是保护好人、还是保护坏人的呢?
一个公开的秘密是:在今日之中国,黑社会空前猖獗,只要有钱什么坏事都能办到。行凶暗杀已经成了家常便饭。我从报上看到的有名有姓的,就不下几十人。法院院长雇人暗杀县长;县委书记雇人杀害检举人;黑龙江省破获了一个36人的暗杀集团,为首的竟是县检察院的干部,最近又传来海南“反腐狂人”何海生意外死亡的消息等等,等等。 这一切还不足以令人警醒吗?我在明处,我的对手们在暗处,我实在防不胜防。我受到过恐吓和警告,还险遭暗算,可是拿不出直接证据!当今社会,哪个傻瓜杀人会露痕迹呢?制造一起车祸等事故,是轻而易举的事!因此,五年以来,我每天提心吊胆,倒不是怕死,而是担心:一旦作为证人,检举人兼原告的我离开人间,围绕著这个案子的一切麻烦也就统通不存在了。列宁说过:“当你一时弄不清一件事的内在关系时,只要问一问对谁有利,问题就得到解决了”。这个案子无限期地拖下去,拖到所有的当事人都不在人世,至少拖到那个没事找事的陈世忠惨遭毒手,案子也就不了了之。那样对谁有利不是一清二楚了吗?顺便说一句,就连那个从犯马洪才仅仅47岁竟然也不明不白地突然死亡了。想想吧,他的再也不会开口,究竟对谁有利呢?
显而易见,最高人民法院是想通过这个案子告诫全党全国人民:“看看陈世忠的结局,谁还敢揭发检举犯罪行为?谁还敢同坏人坏事作斗争?”
六、谁来管管最高人民法院的胡作非为?
江泽民同志说过:“司法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最高人民法院本来应该是最公正、最权威的司法机关。它理所当然地应该积极听取批评,从善如流,主动纠正下级和自身的错误。可是不然,我的24次上访信访等于在给最高人民法院“通风报信”,让他们从容不迫地研究对策,动用所有能调动的力量来共同对付一个无权无钱、只有一身正气的陈世忠。无数事实证明,从黑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给王、马二犯定罪判刑之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就一直密切关注此案。后来各级法院的每一步都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指示行事的。
但是,“人上有人,天外有天”。以中国之大,总还有管这个无法无天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单位和人吧?最起码还有中纪委、组织部吧?中共中央政治局七个常委中总不能没有一个管事的吧?
此外,还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吧?至少,还有全国人大吧?总而言之,党是领导一切的,不是吗?我也深知,当今中国大陆,依然是个人治的国家。因此,不信在共产党领导下找不到真理的陈世忠,在最近几年里,还找了以下的单位和个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思卿和韩抒滨(1998.1.13和1999.10..14.两次上访最高人民检察院信访办,另外信访8次。);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共中央法律检查委员会书记、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尉健行(1998.1.5和1999.10.8。两次上访中常委信访办,1999.10.18上访全国总工会信访办,此外9次信访);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共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从1998.2.21到2001.8.1共信访10次);
司法部部长高昌礼(去信3次,直到此人离职,从无回音);
监察部部长何勇(去信3次);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朱熔基(1998.2.2到2001.8.10。信访12次,此外,1999.10.16上访国务院信访办);
中共中央宣传部部长丁关根(信访2次);
中共中央组织部部长曾庆红(1999.10.17上访中组部信访办,2000.2.1去信);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李瑞环(1998.2.24去信1次,1999.3.3给全国政协法律委员会写信);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1998.2.24去信1封);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家副主席,中央军委副主席胡锦涛(从1998.2.24到2001.7.20去信3次);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委员长李鹏(1999.3.3给全国人大9届2次会议写信,1999.10.16上访全国人大信访办,此外信访4次)和给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共中央军委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去信3次。
为了验证收信人能否收到信件,我曾向邮局查询,得到邮局负责任的回答。他们把中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共中央政法委、国务院收发室等单位收到信件的回执寄给了我。
同志们:这是一份耻辱的记录。这说明我们党的最高层领导人一个个高高在上,严重脱离群众,不顾老百姓的死活。有了问题,反正有倒霉的信访办充当替罪羊,就说国家大事这么忙,信访办没有把你的信送上来,你奈我何?但是且慢!罗干在他担任劳动人事部部长时给我写了一封亲笔回信,感谢我反映技工学校招生工作中的不正之风,表示要采取措施杜绝类似问题出现。既然连这样的问题也引起了罗干部长的重视,那么,这回我反映的是更加严重得多的问题,信访办能不往上送达吗?罗干本人能看不到吗?再比方说,尉健行身兼数职,既是中纪委一把手,又是全国总工会主席。我是哈尔滨市职工大学的优秀教师,直属全国总工会。无论从哪个角度看,他都义不容辞地应该积极过问,特别是我早在1998年1月就来到中纪委立了案,他怎么也不闻不问呢?再说朱熔基,你不仅是国务院总理,而且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天下事哪一样不该由你管呢?如果说,常委之间有分工,那么我问过你,你觉得我还应该去找谁?还有哪个部门我没有拜到?我还问过你,你说说,普通老百姓究竟怎样才能监督你和你们?对比一下,胡耀邦总书记能够亲自过问那么多人民来信,其中包括我反映的情况,当今的最高领导人怎么就不能学学他的这种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呢?难道真的一代不如一代吗?
一句话,在集体负责制的掩护下,你们这几位高层领导人没有一个是真正负责任的。 企图推诿责任,说你们都对如此大案一无所知,只能蒙骗芳林村的小学生。就在你们互相推诿、互相扯皮的过程里,以肖扬院长为首的最高人民法院干够了坏事,眼看又接近换届的时候了,可见这个“针插不进,水泼不进”的独立王国有多大的神通!人们怎能相信,这个最高法律权威机构,在其任期内只干了这么一件坏事呢?这个本来并不复杂的案件,居然拖了21年之久,杀人犯被判刑后继续当了21年的法官——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荒唐现象之所以产生,你们这些辜负全党全国人民期望的高层领导难辞其咎!
我建议把中共中央政治局七常委对待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极端不负责任的失职行为列入议事日程,并就改进信访工作,制订出切实可行的、便于党内、外共同监督的规章制度来。
七、可怜的大陆媒体
我想通过亲身经历讲讲大陆媒体的目前处境。我在新闻界有许多熟人。我也经常出入各级媒体机关。我非常了解中宣部和新闻出版署以及省委、市委宣传部对于各级媒体的严格要求和控制,什么“七不准”、“八不准”、“二十二不准”、乃至最近的“三十二不准”等等,对于我来说早已是司空见惯的事了。简单地说,就是为了”稳定团结”,尽可能地报喜不报忧。记得当年胡耀邦同志曾希望新闻工作者们对新闻报道进行二八开,即八成报道成绩,二成揭露阴暗面。其实,作为唯物主义者,本应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有喜报喜,有忧报忧,特别是应该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对于重大问题尤其不应向国家的主人隐瞒真相,只有真正属于国家机密的内容才属例外。如果报道失实,自然有法律手段来惩治报道假新闻的人和单位。
可是现状是,越来越多的报刊仅仅由于一篇文章不合某个领导的心意,就受到停刊整顿的处分,动不动就改组编辑部和党组。越来越多的编记人员因此受到处罚,甚至丢了饭碗。还有多少人愿意冒这么大的风险呢?因此,报忧者越来越少,而揭露阴暗面的文章得以报道出来的更属少见。趋利的本能促使许多媒体报喜不报忧。为什么?”既有好处,又没有危险”啊!
还是由我来现身说法。李占恒的翻案文章一出笼,从东北到西南,从华东到华南,在大半个中国,居然有那么多报刊的那么多编记人员就连像“一个入伍仅仅一个月,连运动靶也没有练习过的新兵,发现犯人逃出警戒线外70米,于是端起半自动步枪,连瞄也没瞄,一枪就把逃犯击毙了”这样的天方夜谭式的神话也深信不疑;就连“两个‘被冤枉成故意杀人凶手’的解放军战士为什么在恢复公职、甚至当了法官之后,还要继续申诉,要求平反”?这样明显的疑点也全都不顾,急不可待地竞相刊出,而且无一注明“转载”字样,冒充独家新闻的邀功心情昭然若揭。为什么?就是因为,在当今的中国,大骂刘宾雁是个万无一失的新闻热点,完全不在中宣部的几十不准之列。这些人是多么热衷于表明自己是“敢于”揭露和批判刘宾雁,又是多么懂得紧跟中宣部的“战略部署”的呀!可以庆幸的是,在数以几十万计的新闻工作者中,这些”同志”终究是极少数。
再看,“杀人犯被判刑后不蹲监狱,而且没有平反就重新当了法官”是不是特大新闻? “哈尔滨市教书育人先进教师陈世忠教授一个人告倒5家报社”是不是特大新闻”?广大读者哪怕是出于好奇肯定爱看。这样的消息太有可读性啦!报刊的销售量也随着提高,该是多么好的事啊!可是不然。为了此案,我写信给近三百家媒体共五百余次,其中光是找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和《法律纵横》栏目就达10次整,结果竟碰了一鼻子的灰。人民日报社、工人日报社、哈尔滨日报社、中国法制报社等等,我都亲自上访过,有的还不止一次。我把包括法院判决书在内的所有材料全附上,结果还是谁也不登!唯一的例外是《民主与法制》杂志发表了记者的采访和一审判决书的摘要。其它媒体统通噤若寒蝉。揭露法官原来是故意杀人犯,对于清理司法队伍、惩治司法腐败这等头等大事功莫大焉!反之,对此保持沉默,助长了包庇犯罪集团的气焰,使孤军奋战的陈世忠更加孤立,从而使得披着法官、军官外衣的犯罪集团得以继续横行到今天!
这就引出一个问题:象这样对坏人坏事捂盖子,对谁有利?现在,又是老调重唱,一桩民事案件的审理,足足拖了三年整,这是什么行为?这对什么人和什么单位有利,不是一清二楚的吗?就连已经有了一审判决结果的案子也不能报道。这究竟是中宣部又有了新的禁令、还是新闻工作者“自觉自律”的结果呢?不论是前者、还是后者,二者同样可悲!而最可悲的还是一而再、再而三地被剥夺知情权的中国人民!难道这些掌握新闻审查大权的官员们真的认为庇护违法犯罪集团才有利于“稳定团结”吗?象这种故意把政治和真理、正气对立起来的人,难道还有一点点共产党人的味道吗?这究竟是对“三个代表”的理论的莫大嘲讽、还是对它的最佳注释呢?
1989年春夏之交,新闻工作者们高举“不要逼我们说假话”的横幅,在人们心中激起强烈的反响。13年过去了,新世纪来临了,我们可爱的中国,这种可悲的现状不仅没有一丝一毫的改进,反而变得一年不如一年。
全体代表同志们,是审查和清算中宣部这种超越宪法、剥夺新闻工作者和广大人民的正当权益的高压政策以及它给我们党的声誉和根本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时候了!
八、为什么非要把人逼上梁山不可?
我回忆自己的一生,从新中国成立之日起,我就和共产党结下了不解之缘。我有强烈的翻身感、报恩感。我曾决心学习保尔、柯察金,发誓为“世界上最壮丽的事业——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终身”。我也是这样身体力行的。即使是蹲监狱,我置生死于度外,写下了近百万文字,批评和劝谏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毛泽东主席。
1964年2月29日,我在《谏党》一文中,列举了我党在国内、外路线、方针、政策方面的重大失误,提出“中国共产党一切不幸的总根子就在于对毛主席你老人家的个人崇拜,而这种个人崇拜又是你本人的默许和支持下泛滥成灾的。”
我还特别对我党奉行的所谓反修路线提出批评。审讯员曾正式通知我:“你写的材料已全部上交党中央,尽管我们认为这样做毫无必要”。两年之后,祖国的空前浩劫——“文化大革命”——终于开始。
1988年2月29日,我通过4条渠道以挂号形式向邓小平和政治局5位常委寄出《念四年后再谏党》,批评了党中央搞清污、搞所谓反资产阶级自由化和强行把优秀党员刘宾雁等人开除出党的错误做法,并建议收起“伟大,光荣,正确的党”的错误提法等等。没有任何回音。
2000年2月29日,我向江泽民总书记发出挂号信:《第三次谏党》,揭发这一盘根错节的特大司法腐败案件,检举最高人民法院是包庇杀人犯免受刑事处分和继续担任法官的总后台,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一系列合理化建议。这一次照例是杳无回音。
人们把这种向党和国家最高层领导人直接写信、提出批评的做法说成是“愚忠”。我觉得是有道理的。中国的国情决定了广大群众往往对包公式的清官抱有幻想,甚至呼唤“明君”的出现。我也无法脱俗。因为我实在不知道找谁才能拯救我党免于慢性自杀。以前的所作所为仅仅是“知其不可为而为之”、为救党、救国尽到一片寸心罢了。我极其痛心地想,普通老百姓的不同声音无法“上达天听”,使我们党失去了多少次纠正错误和改善形象的机会!
无私才能无畏。我扪心自问:良心受到谴责的事情一件没干,为了祖国我奉献出了能奉献的一切。我有充分的资格说:我热爱祖国,可是在咱们可爱的祖国大陆,说真话、做好事、做好人实在是太难了。回顾中国现代史,从右派到彭德怀,从文革到今天,哪一个“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的傻瓜有过好结果的?林彪所说的“不说假话成不了大事”,原来是他在我党最高领导层混迹几十年的经验总结!我为了维持真理和人间正义而落到今天的艰难处境,完全是那个以最高人民法院为首的犯罪集团一手造成的。而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信访部门的见死不救,再加上全国媒体的万马齐喑,使我变成了当代中国的”唐.吉珂德“。人们完全可以从我的遭遇中,找到中共领导人所惊呼的“信任危机”和“信仰危机”的来源。正因为热爱祖国,我才不能容忍中国大陆的现状。他们的尸位素餐和倒行逆施,恰恰是朱熔基总理自己也承认的“民怨沸腾”的局面的祸根。不断地把好人“逼上梁山”,就是他们的拿手本领。他们根本不懂得“民心丧尽”意味著什么。广大人民倒要看看那位“朱大清官”为贪官污吏和他自己准备的一百口棺材到底用上了多少。
九、对代表们知情权的考验和对代表们党性人性的考验
既然200多次信访毫无结果,既然打赢了官司又遭到最高人民法院的阴谋暗算,既然绝大多数媒体都不敢碰硬,我还有什么指望呢?在“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的情况下,我决定遵循恩格斯的名言:“对待一切阴谋诡计,唯一有效的办法就是把它公开揭露”。今年三月,我给海外的《北京之春》杂志和大陆的《人民日报》同时发出了我的《告海内外同胞书》。我明知《人民日报》不会刊登,所以请它以内参形式上达党中央和正在开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出所料,其结果还是等于零。肖扬院长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照旧被通过,就仿佛他们根本未曾干过那一系列败坏党和国家声誉的丑事、坏事似的。看来,就连全国人大代表们,也被一只无形的黑手剥夺了体察民情的权利——知情权。共和国的民主、自由陷入了空前的危机之中。
亲爱的同志们:根据党章,中共十六大才是党的最高权力机关。我今天给你们大家写信,可以称得上是“第四次谏党”。我寄希望于与会的2,700名代表。但是,你们能不能看到这份足以激起一切正直的共产党员的义愤的檄文,又是个极大的问号!且看大会主席团、秘书处是否会和中宣部密切配合,再一次一手遮天,向全体代表隐瞒真相!也就是说,让全党全国人民看看,你们这些党代表们是不是也象广大人民群众一样,被某一只黑手剥夺著知情权——体察民情的基本权利!但愿党内形势还没有严峻到这等地步,那就再好也没有了。接下来就看各位代表们能不能拍案而起,追究以肖扬、陈庭长等为首的一大批共产党员的司法腐败行为和另外一大批领导干部的玩忽职守的政治责任了!
“中华民族到了最危险的时候”。在今日的中国大陆,这是千真万确的警言。救救中华!无论如何,我曾经如此热爱和信赖的中国共产党,决不能象现在这样腐败堕落下去了。位卑未敢忘忧国。我十分欣赏胡耀邦同志修改过的古人对联中的一句话:“险事难事天下事,争当勇士”。我也记得江总书记曾多次引用的林则徐名言:“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但愿后死者们能言行一致,身体力行,不做“行动的矮子”。我相信,党代表和老一辈革命家中间,仍然大有忧国忧民的仁人志士在。你们责无旁贷地会正视目前严重腐蚀著我党机体的腐败绝症,从而挽救我党于垂危之中。
全党在期待,全国人民在履行主人翁的权利:听言而观行,在监督你们。
“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历史提供了机会,但机会决不会长时间地等待的。
我预祝大会圆满成功。
此致
敬礼
陈世忠
2002.10.29





附件十八: 现任解放军总参谋长梁光烈的真实面目
(作者:沈阳军区政治部 2003.1.21.)

  看了《大参考》1804期(2003年1月15日)里一篇有关解放军现任总参谋长梁光烈的报道后,似乎该文作者对此人的了解略懂皮毛而已。作为沈阳军区的一个领导,我与梁这个人共事多年,认识他很深,知道得很清楚。现做点补充,以飨读者。
  作为解放军的政治新星,梁光烈在16大上被选为解放军总参谋长。海外舆论觉得此人深不可测。早在梁升为总参谋长的四年之前,他就突然从沈阳军区司令员调到兰州军区当政委,实际上是明升暗降。我作为梁的同事,对其中的原因很清楚。
  1997年到1999年,黑龙江的哈尔滨先后出了两起经济大案,都与梁光烈有关。一是被当时全国所知的哈尔滨“金街”大案,由于梁光烈出面干涉,给了当时的哈尔滨市委书记索长有及梁光烈的情妇——“金街”总裁黄桂英可乘之机,在索长有的干涉下,哈尔滨的专案组对“金街”的调查突然终止,转而去搞“国贸”一案的调查。
  在索长有的手下岳玉泉(当时哈市市长)的亲自指挥下,在尉健行的亲自打招呼和策划下,大贪污犯黄桂英不但没有受到追究,反而逃脱了法律的制裁。“金街”上亿的资产被索长有、岳玉泉和田凤山几人私分。梁光烈的丑闻被刘丽英发现,刘只是简单汇报给江和朱。
  二是1985年刘宾雁曾写过一篇报告文学《第二种忠诚》,该文的主人公陈世忠为自己曾在狱中19年里看到的一个前国民党上尉、后来是北京某小学教师的李植荣于1969年在监狱复冤刑时被解放军 战士无端枪杀一事,陈世忠平反后的第二天,就为李植荣的平反奔波呼号。陈世忠等60多位为被1957年的反右错划和打成反革命的李植荣鸣冤叫屈。陈世忠的真诚打动了刘宾雁,刘宾雁经过数月调查后终于写成了《第二种忠诚》。

  《第二种忠诚》这一报告文学是影响了许多中国人的经典之作,该文也受到了中共高层胡耀邦、万里等人的高度赞扬。可是引起了周恩来老婆邓颖超、“匪头左王”王震等人的愤怒,于是。在邓立群、胡乔木等人的指使下,刘宾雁被打成了否定“雷锋精神”的右派分子。刘宾雁的报告文学只不过把陈世忠的忠诚看得比雷锋的忠诚更重要而已。后来北京市中级法院也根据中共中央精神为李植荣彻底平反。

  可是当刘宾雁于1987年被打成资产阶级自由化代表人物后,原先被陈世忠举报故意杀害李植荣的原解放军战士马洪才、王忠全立即与当时的辽宁省委书记李铁映等人联手,借助宋任穷这个“大左王”的力量,买通当时最高检察院检察长杨易辰,逼迫最高法院改判早已生效多年的黑河人民法院和黑龙江省高院对马洪才、王忠全故意杀人案的事实认定,把故意杀人诉讼期差17天说成已过诉讼时效,将两位杀人犯释放回辽阳。

  1989年“64屠杀”后刘宾雁被迫流亡美国。1998年刘宾雁的学生、沈阳军区政治部作家李占恒(时为大校),此人爬了一辈子格子,也没有留下什么能让人们记住的玩意儿,于是他采取了以骂自己的老师来臭名远扬的办法,决心以骂出名。

  李占恒在没有采访陈世忠本人和其他60多人的前提下,只是接触了一下陈世忠的前妻就回沈阳大搞他的创作,然后在沈阳日报、华西都市报等13家媒体发表文章,大肆诋毁刘宾雁和陈世忠利用李植荣事件来对无产阶级专政进行反攻倒算,陈世忠不服这种做法,以名誉侵权在哈尔滨中院起诉李占恒,并到中央军委告了李大校无数次。

  但是,李占恒与当时的沈阳军区司令员梁光烈密谋后,买通了当时的哈尔滨市中院副院长傅强、王华新,做了一个模棱两可的乌龙判决。导致陈世忠上诉到黑龙江省高院。在黑龙江省高院开庭前,梁光烈与李占恒又买通黑龙江省高院院长徐衍东、副院长孙炜,将该案发回重审,哈中院的副院长王华新至今禁止开庭。

  梁光烈对李占恒违反中共11届三中全会以来的精神的行为非但不追究,反而将李占恒升为少将级作家。

  梁光烈干的上述几件丑闻惹怒了老江和老朱,特别是老朱也曾当过右派。老江和老朱当时想换掉梁光烈的,奈何梁光烈后台了得,在宋平和宋任穷几个“左王”的力挺之下,江、朱只好收回愤怒。但还是把梁光烈调走,赶到兰州军区当政委。

  在兰州期间,梁光烈被宋平彻底洗脑,洗成自己的军中心腹。宋平、宋任穷利用自己当地的势力,他们把最好的矿产资源送给梁光烈的亲属开采。短短几年工夫,梁氏家族的资产超过了5个亿。

  目前,梁光烈可谓春风得意:自己的情妇黄桂英已经顺利逃往美国,并已经在那里安置了幸福窝,随时等梁光烈的到来,共度幸福晚年;现在又当总参谋长,梁家军鸣锣开道,谁敢阻碍?未来更是前途光明:将来胡、江摊牌时刻,梁光烈又是双方都要争的一块肥肉,梁从其中获利之大不可限量也!

  需要说明的是,李占恒的那篇《大作家、大手笔、大冤案——刘宾雁笔造悲剧》一文,实际上就是由梁光烈在背后一手策划并支持的反对共产党平反改革的举措。








附件十九: 法库县人民法院院长杨殿元给被告律师蒋建兴的信(1998。11。20。)

蒋律师:你好,我原任法库县人民法院院长,在我任职期间,我院审判员王忠全(转业干部)被嫩江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逮捕了,在开庭审理时,我、铁岭市中院两名副院级审判员一起参加对王忠全案件审理的旁听。在庭审中公诉人指控王忠全在19年前1969年4月14日下午在野外执行看押劳改犯人打草任务中,王忠全令战士马洪才开枪打死一名“误出”警戒线的劳改犯人李植荣,犯有故意杀人罪。王、马两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详细地陈述了事情的经过:马洪才说那天下午风很大,我在草场西北角,赵明贵站在东南角,形成对角哨位,三点多钟快要收工了(四时收工),我发现一犯人越出警戒线,我吆喝他站住!快回来!可是他不听,继续朝前走,这时班长王忠全巡逻到西南拐弯处,同时发现一犯人越出警戒线,他很紧张,边跑边喊“开枪”,我就朝那个犯人打了一枪。管教李队长跑过来,一看人死了。王忠全说:我巡逻到西南角时,发现一个犯人越出警戒线很远,怕他跑掉,边跑边喊“快开枪”(示意警告),可是马洪才一枪把他打倒了,我到跟前责怪他应先开枪警告,接着他又打了第二枪。这是事情的真实情况。出庭作证的有两个人,一个叫陈世忠,一个叫马超元。陈世忠在控告时(包括在刊物上发表的文章中的事实),他自己都否了,他改口说那天风很大,我距现场20多米,我没看准,没听清楚,第二天收尸时,尸体还热乎乎的是听别人说的,五面红旗记错了是四面旗,死者李植荣一上午就打450斤草,没有秤是估计的。只有马超元说:我听见战士令李植荣朝前走,开枪打死他。审判长问他是谁开的枪,他说可能是班长吧。问他你距离多远,他说:有七八十米吧。宣读六份证言,其中有管教队长一份,他说枪响,把人打死了,我才跑到现场。另几份证言都说:是听旁人说,当时只顾打草。没有一个解放军的证人一份证实。现场的勘验材料没找,出现的解放军、军管会(公安机关)、劳改队的人证据没取。劳改队犯人登记簿清楚记载:犯人李植荣逃跑被击毙的证他不要,实在使人难以理解。按理说,应该休庭,补充调查,可是审判长当庭宣判,定王、马二人犯有“故意杀人罪”,判王有期徒刑三年,马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马不服,王提出反诉陈世忠对我们是诬陷报负(原文如此),坚决上诉。奇怪的是:事实很清楚,犯人越出警戒线,被击毙,何罪之有?为什么公诉人、审判长都认定是犯人“误出”警戒线,又有什么根据呢?一个有十几年军龄的国民党军官,却不懂得警戒线就是生死线,下午快收工,还要到警戒线外,喊他回来他还不回来,不被击毙,真的跑掉了,难道不追究战士的责任吗?更令人奇怪的是:在王、马还没被逮捕的时候,在全国很有权威的刊物《开拓》杂志、《民主与法制》都登载陈世忠的文章,什么《含冤十九年,今朝见光明》,法院没有审理,刊物上却把结果登出来,难道这不是违法行为吗?
我们从黑河回来,向县、市领导作了汇报,后向省高院领导作了汇报。张焕文院长听后,当即给黑龙江省高院唐院长打了电话,提出
(1)认定“故意杀人罪”值得研究;
(2)“误出”警戒线没有根据;
(3)解放军的证和现场勘验材料要查找,要取;
(4)案件管辖和追究时效问题,可报请最高法院。
从沈阳汇报后我又去北京最高院,信访办刘处长接待我,我说:我要见任建新院长,他说太忙,是否让刑三庭陈庭长接待你。我同意。第二天陈庭长接待的。我说20年前我院审判员王忠全在执行看押犯人在野外打草任务中,犯人越出警戒线,喊他站住,他不听,继续朝前走,王喊开枪,战士一枪就把那个犯人打死了。黑河中院认定犯有故意杀人罪,判三年徒刑。我参加了旁听,感到实在冤枉。他说前些天他们用电话请示过,我没答复,让他们用书面报告。卷已经来了,你放心,我们一定认真处理,来过北京吗?这有住宿的地方,多玩几天。我说家里很忙,明天就回沈阳了。
回来不多天黑河中院就把人放了,但不给裁定书。催了多次,才把裁定书寄来,竟以“已过追诉时效撤销案件”为终审裁定。这实质是回避矛盾。已过追诉时效,难道黑河中院就不懂吗?已过追诉时效,把人抓了,押了好几个月,又判了刑,就这样了事,这不是明显欺骗老百姓吗?既然一审定了罪,判了刑,二审就应作出有罪或无罪的裁决,这才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王忠全、马洪才不停再申诉。时至今日,仍无结果。王忠全钱花光了,马洪才职务撤了,都弄的家破人亡,精神破裂,正在呼天天不应,唤地地不灵的时刻,突然李作家来了,说起来也巧,这可能是天意。王忠全向李作家、亲人解放军哭诉了不幸的遭遇。法院领导把我找去了,向李占恒作家介绍全部情况,并提供了有关方面的材料。几天后沈阳晚报社的同志来了,我再次介绍了情况。初稿形成后,我看过,完全符合实际情况,如有不实之处,我愿承担法律责任。
我个人认为,李占恒同志的文章发表后,在全国影响很大,他不仅对同志负责(两个小人物),重要的是两名全部武装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战士,是祖国的哨兵。他是捍卫钢铁长城、无产阶级专政的柱石。我想刘宾雁同志看到这篇文章,他会后悔的,他偏听了陈世忠编造的谎言,他会对两位解放军小战士及其家属感到同情和内疚的。
蒋律师,麻烦你了,请你在那庄严的法庭上揭露陈世忠诬陷两名解放军小战士违法犯罪行为(他的灵魂深处是攻击解放军)。在黑河中院宣判的时候,王忠全明确表示:陈世忠对我们解放军是恶毒诬陷,我要反诉,不接受法院的判决,坚决上诉。请你转告李作家,这场官司我们一定会打赢的,因为真理在我们这边,我们是正义的,正义一定战胜邪恶。你受累了,谢谢您。
原本想随你同去,因受儿女之约,陪老伴来深圳避寒,请谅解。
你不太熟悉的老同志 杨殿元
1998年11月20日

(李占恒1999.4.22.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之一)







附件二十: 《黑龙江法制报》记者郭晶:十九年后的审判(1989.2.17.)

个人的命运,和他所处的时代是分不开的。时代如海洋,个人的命运微小如沙粒。在大动荡的时代中,风吹浪迷,沙粒流向无定。但是,我们赞赏伏尼契的话:生活,是没有旁观者的。 ----作者题记
1989年1月末,我国北方最边远的城市,黑河。正是“三九四九,棒打不走”的季节。凛冽的寒风,带着成堆成堆的雪粒,打在街道上寥寥数人的脸上。此刻,正匆匆行走着一个穿着单薄、人也瘦弱的南方人。他叫陈世忠,哈尔滨某大学的副教授,是到黑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为一起使他梦魂萦绕的案件作证。
能容纳几百人的法庭里,旁听者并不多,待到最后宣判时,已经屈指可数了。如果小城中某人被杀,今天在这里开庭审判凶手,可能旁听者十分踊跃。而这个案子,虽然发生在黑河地区,但控告人、受害人、被告人,都不是本地人,小城中,没有多少人关注它。但是,由于新闻媒介的传播,由于陈世忠这个传奇式的人物,由于这起案件所折射出的沉重的历史回声,使这个审判,受到了全国各地乃至海外许多人的关注!
这是一起悲剧。无论对于被害者、害人者乃至控告者,都是悲剧。
那么,这起悲剧,肇衅于何时、藩衍于何方呢?随着审判的进行,人们不得不把思绪之车,挂上痛苦的倒档。
19年前的4月间,中国大地周天寒彻。一场云诡波谲、兔起鹘落的运动,如火如荼。
在嫩江农场七分场三中队,100多名犯人由武装看押,在一块四角以红旗作为警戒线的长约300米、宽约200米的场地内,执行打草任务。萧萧春风,土路残阳,黑衣如蚁。历史反革命李植荣(已平反)只顾低头打草,误出警戒线5--7米。当时的黑龙江省军区独立二师九团战士马洪财将他喝住,在劳动场地上担任巡逻警戒的班长王忠全赶到,问是怎么回事,李植荣进行辩解,王忠全便下令让马洪财开枪射击,马洪财举枪将李植荣错就错击毙后,王忠全又命令马洪财对空鸣了一枪,以制造鸣枪警告的假象。
可怜李植荣那颗盼归的心,再也跳动不起来了。他原是国民党16军94师排长,1949年1月,随傅作义将军起义,接受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改编。1957年,李植荣突然被捕,后以历史反革命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他不服上诉,因为他虽然在国民党干过,却是被抓壮丁抓去的,起义后即参加解放战争,上级早已表过态,对他们的过去,既往不咎。没有想到,因为他不认罪,1958年又被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有期徒刑15年!他再也不上诉了,在黑龙江省安心改造。他在塞北服刑,他的妻子胡凤兰曾孟姜女寻夫般的千里迢迢来探监,回去后生了一个男孩,取名“小早”,意在盼望父亲早日释放归来。为了这个,李植荣劳动积极,多次受到奖励,他从来也没有过逃跑的表现,就在他被杀前不久,还跟其他犯人表示过,一会儿要拼力干活,争取成为打草第一名。没想到就在服刑十二年多,只剩下两年多残刑的时候,他却被杀害了。得到他的死讯,胡凤兰哭得昏了过去,母子俩不得不迁出北京来到农村落户至今。
在法庭上,公诉人说:试问被告人,你们可曾想到,胡凤兰孤儿寡母是如何度过的这20个春秋?你们知道胡凤兰现在凄风苦雨的境况吗?你们知道李植荣的儿子受全家的重托带着亲朋凑的路费来黑龙江寻找父亲的遗骸吗?李植荣被判刑本身就是冤案,他的无辜饮弹更是激荡着多少为之不平的心,他们为李植荣的屈死悲愤难平!
是的,二、三百米见方内,100多名犯人对这一事件,完全可以看在眼里,记在心头。法庭宣读了十几份证言,都证实在枪杀李植荣前,曾有过这样的对话和情景:“你出警戒线知道吗?”李植荣经过一番解释后说:“下次我注意。”“你犯的什么罪?”“历史反革命。”“杀过人吗?”“杀过。”然后便命令他往前走,再往前走,离警戒线更远了。于是王忠全命令马洪财开枪。只是在问话时,距离李植荣多远,有些话是谁问的,李植荣出没出警戒线,出去多远等问题上,证言有出入。一个旁听的人说:事情过去了近20年,别说当时是一群缩头缩脑的犯人,就是伸直了腰,瞪大了眼看着、听着的人,对于一些细微末节,也未必记得十分准确。但是,捕前任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审判员的王忠全和航空工业部第601研究所保密检查科干事的马洪财,在法庭上,却没有一点忏悔之心和认罪的表示。特别是王忠全,将自己的罪责一推六二五,竟说他距杀人现场还有几十米,在这一点上,同马洪财都发生了争执。难怪陈世忠在出庭作证后说:“为了逃脱法律的惩罚,你们可能不认罪。但是即使你们被判处了死刑,你们还曾过过几十年正常人的生活,你们的孩子还享受过十几年的父爱,而李植荣呢?小早呢?在朝鲜战场上,对于受伤的俘虏我们还给予医治呢,可是你们在向李植荣开枪后,他还曾跪着爬起来过,说明他当时并没有死,你们为什么就扔下他不管了呢?在这里,我向你们呼唤,呼唤人性的回归!”就是陈世忠,是本案的控告人。这话,可能在陈世忠心中,憋了二十来年了。
陈世忠出生在抗日战争开始的那一年。上学后,他一贯品学兼优,曾被选为上海市第六届学代会的代表,后来他到苏联留学。1960年,他各科几乎以全优的成绩结束了留学生活。以这样得天独厚的才智和经历,回国后他完全可以生活得平静而舒适。可是,他却亲手把自己的前程毁了。他针对国内的政治形势,写了几万字的批评和劝谏毛主席和党中央的《谏党》,因而被打成反革命,判刑八年,和李植荣在一起改造。但他同李植荣的个人感情并不好,他认为李植荣是历史反革命,而他是在共产党培养下成长起来的。可是,亲眼看见李植荣被无辜枪杀,却激沸了他的一腔热血。1981年4月17日,他被平反后的第三天,即开始为李植荣申诉,控告杀人凶手,当时,他连两个战士叫什么名字还不知道。七年来,他先后向32个单位发出控告信60多封。胡凤兰母子,是在一篇报道他的文章中,才知道李植荣是冤死;才知道,有一个素不相识的人,正在为他们的亲人鸣冤叫屈!
“一个人,言人之所言者易;言人之所欲言者难;而言人之所不能言者,就更难了!”民族前进的车轮受阻,他挺身而出,恨不能洒尽壮怀激烈的一腔血;别人的冤案不平,他奔走呼号,恨不能让屈死的冤魂重新复生。大浪滔天之时,有多少人,能借古人史笔,书写当代?在一些人事不关己时冷漠得如同机器人似的今天,多么需要陈世忠这样赤子般的热诚和积极的参与意识啊!
陈世忠离开证人席,一时间法庭上很静。人们抬起头来,看到了两名被告头上的斑斑白发。两人都还不到四十岁,真是早生华发。审判后,王忠全被判处故意杀人罪,有期徒刑三年;马洪财被判处故意杀人罪,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黑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位负责人说,故意杀人罪是依法定的,之所以判得这么轻,是考虑到当时的政治背景。
是呀,当时国内正在“绷紧阶级斗争这根弦”,政治犯比刑事犯,更被视为洪水猛兽;珍宝岛战事正紧,地处中苏边境的嫩江农场,对犯人的警戒必定是严格的;而且,哪吒闹海,鱼虾遭殃,堂堂的国家主席都命运不保,何况是犯人,他们的生命,又有什么价值!难怪当时王忠全、马洪财还受到了表扬,说他们打的“有理、有力、有节,打出了军威”。但是,按古典牛顿定律看,静者恒静,动者恒动。法律是严肃的,真理也不容抹煞。不论王忠全、马洪财个人有多少理由可讲,但毕竟杀死了一个不该杀的人,最终,他们还是要受到法律追究的。
审判结束,执法者和旁听者都走出法庭。冻结的黑龙江像一条白龙,横亘在人们眼前。真是:
大江东去,波涛洗尽古今愁,
爽气西来,云雾拨开天地憾。

(《黑龙江法制报》 1989.2.17.)

https://www.boxun.com/news/gb/pubvp/2007/07/20070724002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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