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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永毅:广西文革绝密档案中的大屠杀和性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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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1 04:24: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西文革绝密档案中的大屠杀和性暴力

宋永毅

一、广西文革的五大特点

  广西是毛泽东发动和领导的文化大革命内乱的重灾区,全区冤假错案近23万件,据档案记录:有名有姓有地址的被打死和迫害致死者就至少有89,700多人,加上无名死者和所谓的“失踪者”,非正常死亡者实际上高达12—15万人之多,民间调查则为20万以上,一直居全国之冠。〔1〕文革结束后,因为络绎不绝的人潮赴京告状,中共中央的改革派领导,如胡耀邦、习仲勋等人曾前后派出三个工作组,由李锐、周一锋等中纪委、中组部、公安部的开明派干部或负责或直接挂帅去广西调查。此外,改组后的广西省委也组织了10万人,在全区开展处理文革遗留问题(简称“处遗”)工作,历时4年多。1986年到1988年,广西区党委整党领导小组办公室把各地、市、县党委审定上报的“文革大事记、大事件”的材料,以及该办公室编写的《广西文革大事件》、《广西文革大事记》编成一套共十八册的《广西“文革”档案数据》,它堪称一份最翔实、最完整的一个省的十年浩劫的史料长卷,而其“官方身分”,更使其拥有了无可置疑的权威性。加上中央工作组三次调查中的一些绝密文件和报告,至少向世人展现了相当一部分的广西文革血雨腥风的真相。

  正是基于保存和揭示历史真相的原因,我和美国其他五个大学的郭建、丁抒、周原、周泽浩和沈志佳等华裔学者们一起,在1998年组织了《中国当代政治运动数据库》编辑部,出版了文革、反右、大跃进—大饥荒和五十年代初期政治四个大型数据库(先后由香港中文大学和哈佛大学出版)。用先进的电子技术保存了四万多份历史文件档案,记载毛时代政治运动和人道灾难的历史。今年,在文革五十周年之际,我们又在美国图书馆界同行的帮助下,在上述《广西“文革”档案数据》的基础上,加上其他绝密文件,出版了36卷、700万字的《广西文革机密档案资料》。

  研究文革的学者们都知道:中共执政者们为了掩盖文革反人道、反人类的罪行,非但封锁这些揭示真相的史料,还处心积虑地泡制出不少假史料来混淆视听。下面的两个表格便很能说明问题的症结所在:

表一,广西官方对文革中非正常死亡率最高的几个县的被害者人数的统计记载(1980—1990)〔2〕

 县名 官方公开出版的县志记载 官方机密档案里的统计 人数差距
————————————————————————————————
宾阳县     37         3,951   3,914
灵山县      8         3,220   3,212
贵县   3,026         3,171     145
临桂县  1,991         2,051      60
平乐县     38         1,926   1,888
上林县    171         1,923   1,752
合浦县    968         1,723     755
————————————————————————————————
人数总和 6,239        17,965  11,726
平均变化率 100%          288%    188%

表二:广西官方对文革中人吃人事件发生率最高的几个县的被害人数的统计记载(1980—1990)〔3〕

县名     县志记载    省志记载    机密档案里的统计
————————————————————————————————
武宣县      0       0      75
灵山县      0       0      36
合浦县      0       0      36
浦北县      0       0      35
上思县      0       0      26
隆安县      0       0      21
忻城县      0       0      14
武鸣县      0       0      12
————————————————————————————————
被吃的受害者人数总和(整个广西)       302

  以上这两份表格中相差悬殊的统计,至少给了了我们如下两点有意义的启迪:

  第一,文革后中共关于这段历史的公开出版物,存在着严重的混淆真假的史实问题。如“表一”显示,由官方公开出版的各类县志里,仅七个县,就有万余名文革的暴力受难者被抹去了他们曾经鲜活的生命存在。这种公开而无耻的掩盖,在个别案例中到达了令人震惊的地步,如灵山县。明明机密档案里受难者人数为3220人,在公开出版的县志里,却只记载了8人!而“表二”则进一步表明,执政者在公开的场合,对他们纵容和推动的类似“人吃人”这样的极度罪恶和丑闻是持一概不承认的鸵鸟战术的。

  第二,在中共当局所掌握的文革史料中,“内部”的比公开出版的要接近真实;“秘密”的和“机密”的又比“内部”的更接近真实。以此类推,“绝密的”或“最高机密”的文件档案,就离历史真相不远了。只不过极权主义的执政者们绝不想给其公民以知情权罢了。

  从上述36卷、700万字的《广西文革机密档案资料》中,读者不难发现广西文革有如下五个特点:

  1)在全国所有省市的第一书记或被打倒、或被调任的十年里,它的自治区第一书记、自治区政府主席、广西军区第一政委、号称“广西王”的韦国清始终不倒,并得到广西军区、各县武装部和基干民兵的极力支持;

  2)发生过一场旨在消灭“四类分子”(及其子弟)的遍及全省的大屠杀;

  3)出现了相当规模的人吃人、即革命群众对“阶级敌人”剜心剖肝吃肉的风潮;

  4)军队动用了数个师的兵力,直接策划、指挥、攻打和歼灭一派群众组织,由此导致大规模的杀俘虏的现象;

  5)作为大屠杀的自然衍生物,对女性的性暴力和性侵犯出现了中国大陆和平时期从来没有过的集中迸发,杀人奸妻、杀父奸女竟成为相当一段时间内的某些农村地区的社会常态。

  从广西文革这些绝然回异于其他省市的特点,通过一个省的比较完整的机密和绝密档案资料来研究分析全中国的文革,并进一步回答“究竟什么是文革”的问题,无论对当代中国的历史和现实都有异乎寻常的意义。但因为篇幅和时间的关系,本篇论文主要聚焦于“大屠杀”和“性暴力”两大特点。有关广西文革中的人吃人风潮,我已经有专门的论文阐述。〔4〕有关军队在广西文革中的角色,我也将会有独立的专论发表,故此处不赘。

二、阶级灭绝:广西大屠杀的中国特色

  如同全国各地的群众在文革中普遍地分为两大派一样,广西文革中围绕着是否打倒第一把手韦国清也形成了对立的两大派。倒韦的一派为“四·二二”(广西四·二二革命行动指挥部),是平民造反派,基本成员为青年学生、市民、产业工人、下层知识分子及少数干部组成。他们的成分较复杂,在人数上为小派,并不得到军队的支持。保韦的一派为“联指”(无产阶级造反派联合指挥部),在人数上为大派。其基本成员为党团骨干、武装民兵,并以军队、即广西军区和各地武装部的支持为后盾。两派在1967年4月形成之后小规模的武斗冲突不断,造成一些人员伤亡。但大规模的非正常死亡则发生在1967年底到1968年7月以后,主要地区为农村。如果按常理推测:死亡者应当是这些两派武斗的积极参与者。但是,那套机密档案资料却以令人跌破眼镜的真相纠正了种种历史的错觉:

  “文革”期间,广西死亡84000多人(1984年统计数),其中《七·三布告》后死亡49272人,占总数58·3%。如按革委会成立之日为分水岭,则在革委成立前死亡12457人,占总数14·7%,成立后死71816人,占总数85·3%。在死亡84000多人中,武斗死的仅3312人,非武斗情况下,被乱打死、迫死或失踪的80810人,占96%。从以上统计数字中我们可以看出:在“文革”十年期间(1)广西杀人多是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的;(2)杀人多是在非武斗情况下,被个别或集体加以杀害的。〔5〕

  如果我们更近一步追溯一下那些在“非武斗的情况下”、被“有计划地”“个别或集体加以杀害的”的受害者的社会—阶级成分的构成,还会有更惊人的发现。以下是几份机密和绝密文件中的统计数字:

  ●1974年:据广西自治区民政局的统计,全区农村和圩镇居民(不包四市、区直和厂矿)在1968年一年中被杀死、打死的共75,761人。其中农村社员和圩镇居民26,040人;四类分子(“地主”、“富农”、“反革命”及“坏分子”)及其子女49,721人,占65·62%。〔6〕

  ●1981年:据改组前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委处理文革期间非正常死亡领导小组办公室1981年统计:在1967和1968年年间的非正常死亡数为44,000。其中干部群众为17,000左右(不包括自杀人数),而四类分子及子女为27,000。换句话说:被杀者中61·36%为四类分子,即传统的阶级敌人。当时进行复查的中央中纪委和中组部的赴广西工作组认为:这还是一个缩小了的数字。〔7〕

  ●198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整党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那一套《广西“文革”档案数据》中披露的14个县的统计材料显示:被害者构成中“四类分子”占据的比例高达34%。不仅如此,不少“四类分子”的子女也被株连,占7%。两者相加为41%。〔8〕

  如果我们取这三次调查中的平均值作为广西文革受害者社会—阶级成分的人口构成,便不难发现超过一半的受害者(56%)其实是四类分子及其子女,这一群体的总受害人数高达5—8万。搞清楚了这一点便不难推定:他们步入“非正常死亡者”的行列,绝非“武斗”而纯属“被杀”。四类分子是共产中国建国以来的阶级敌人,长期处于被各级国家机器严格的专政和管制状态。文革初期〔1967年1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又颁布了〈关于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简称为“公安六条”),严格规定:“地、富、反、坏、右分子……坚持反动立场的家属,一律不准外出串连,不许改换姓名,伪造历史,混入革命群众组织,不准背后操纵煽动,更不准他们自己建立组织。这些分子,如有破坏行为,要依法严办。”〔9〕这数万黑五类不可能参与任何派性活动,绝无铤而走险的拿枪武斗的可能。他们只可能是完全因政治身份的无辜被虐杀者,因为拥有对抗能力的个人和群体之间的相互杀戮绝不是“屠杀”。为此,他们被称为“中国的犹太人群体”,因为“他们有别于其他受迫害者,其原因是他们基本上是历史的身份罪,和种族一样,已经无可改变。……迫害模式因这个群体的存在而建立:以身份加以标识,即使没有刑事罪行,也同样可以失去一切公民权利,成为‘群众专政’即民众暴力的目标,没有生命保障;罪行可以任意编造,无需经过法律程序认证;你是否存活,完全依赖于‘形势’——生存环境的暴力程度。”〔10〕。在西方学界,这一类大屠杀被称为“democide”,即广泛的国家制造的屠杀。它包括了种族灭绝、政治灭绝式的屠杀。它也被称之为“阶级灭绝”,以表示政府“旨在对整个社会阶级的大屠杀”的意思。〔11〕

  在这套机密档案里,大约记载了一百多起这类阶级灭绝式的大屠杀的事件,它们遍及整个广西。如果我们再仔细地阅读一下那些记载,还会发觉它们都有以下的鲜明特点。

  第一,这是一种完全由政府所蓄意制造出来的无政府状态。

  一般的人很可能认为大屠杀的发生是因为造反运动使政府机构运行瘫痪,使坏人趁机作乱。事实情况完全相反。韦国清在文革中是全国唯一没有被打倒或调职的省委第一书记和军区第一政委,坚决保他的“联指”主要是他代表的国家政权的基本组成部分:军队、警察(被军管)、民兵、基层掌权者、尤其是农村的干部。而广西的造反派即便在1966年年底到1967年年初的全盛时期也从来没有掌过权。而随着军队要“三支两军”的最高指示的发布,1967年2月至4月间广西军区和各县武装部不仅军管了公检法,还在省、市、县三级都成立了以现役军人为第一把手的“抓革命促生产指挥部”,成为革委会成立以前的实际权力机构。〔12〕也就是说,广西在文革中从来就没有出现过权力真空,也就不存在由此激发无政府的大屠杀的酵因。广西对四类分子及其他平民的大屠杀主要有三个阶段或高潮:1967年秋到1968年春是第一阶段。1968年3—7月是第二阶段。而第三个高潮则在1968年中共中央颁发的“七·三布告”以后的几个月。而每一个阶段我们都可以看到是各级政府蓄意制造了这类红色恐怖的无政府混乱。

  据档案记载:大屠杀的“第一滴血”洒在桂林地区的全州、灌阳、平乐县和玉林地区的容县、平南、博白等县。因为受湖南道县等地屠杀四类分子的影响,那里出现了所谓“贫下中农最高法庭”和“贫下中农镇反委员会”等“非法组织”,乱杀四类分子及其子女,从九至十二月,共杀死地、富及其子女四百四十人。〔13〕在这一阶段,制造血案的还只是大队的民兵营长、公社和区的武装部长等基层的政权代表。值的注意的是:当时的各地军队、武装部、军管会和“抓革命促生产指挥部”都没有及时制止,相反加以提倡。如1967年9月,灌阳县人武部政委原绍文公开支持刚冒头的所谓的“贫下中农最高人民法庭”,几天内就杀害了158人。他还给上级写报告把乱杀人罪行说成是什么“就地处决、先发制敌革命行动”,“大长了贫下中农志气,大灭了阶级敌人威风,群众拍手称快”等等”。〔14〕有的军管会甚至还落石下井。比如,富川县公检法军管会就还把大屠杀中侥幸逃出,受伤后到那里寻求保护的十三岁地主子弟的唐吉全送回虎口处死。〔15〕到1968年3—7月,广西各地县的革命委员会相继成立,和以韦国清为首的广西省革命委员会筹备小组建立后以后,各地区、县的武装部部长、革命委员会的负责人也纷纷以“保卫红色政权”的名义,直接策划参与了屠杀。而受害者的主体构成也扩展到了“四·二二”派的干部群众头上。以上思县为例,文革后的处遗中就“逮捕法办了县人武部部长段振邦等48人。其中有公社书记4名,公社人武部长5名,段振邦和王昭腾(思阳公社武装部部长,组织民兵吃人—作者注)被判死缓,其余判有期徒刑,一人缓刑。”这就很能说明国家机器的代表者们带头杀人吃人的可怕的规模。〔16〕简言之,文革中的屠杀和暴力大都是一种国家机器行为,即政权对公民的直接杀戮。所谓的“暴民政治”只不过是国家机器行为的一种结果和延申,甚至是为国家机器直接利用的形式而已。

  但大屠杀的黑幕绝不仅止于区县一级的执政者,有绝密文件中确凿的证据表明:作为广西第一把手的韦国清直接授意了大屠杀。武鸣县是韦国清四清蹲点的样板县,1968年6月下旬,韦在四清蹲点的梁同大队支部书记梁家俊,副支书黄锡基(韦国清蹲点住在他家)、前任支书梁其均等3人到南宁找韦国清请示汇报。当晚9时,大队党支书梁家俊对韦说:“我们要把那些反对你的,想打倒你的‘4·22’反革命牛鬼蛇神统统都干掉”。韦国清笑眯眯,不正面回答,却兴高采烈和大队3个干部畅谈到下半夜1点钟才走。已经向韦国清摸清了底的3个干部回去后马上策划屠杀,当晚就杀了包括四类分子在内的54人。在武鸣,梁同大队是最先动手杀人的。接着,全县推广了梁同大队经验,共杀死、打死、害死2100多人,其中干部74人,工人11人,贫下中农和学生1278人,四类分子及其子女802人。梁同大队副支书黄锡基因杀人立功,直升武鸣县委副书记兼城厢公社书记。〔17〕

  为什么政府要制造本来它的职能要制止的无政府状态呢?看了上面韦国清的亲信黄锡基因杀人升官的例子会或许使人豁然开朗。施害者在他们一手制造的红色恐怖中不仅表现出坚定的阶级立场,更可以得到种种实际利益。据机密档案披露:广西文革中直接动手和参与杀人的主要是共产党员!据文革后“处遗”核查组统计资料,广西全省有近五万共产党员是杀人凶手,其中“有二万零八百七十五人是入党后杀人的,有九千九百五十六人是杀人后被吸收入党的。与杀人有牵连的党员达一万七千九百七十人。”在1984年后“处遗”工作中,全省共有两万五千名党员被开除党籍。〔18〕

  第二、大屠杀中施害者队伍的高度组织化和受害者群体的“被高度组织化”。而这些“组织”和杀戮的手法,在文革前十七年的政治运动中都有迹可循、有法可依。

  值得注意的是:在大屠杀发生前夕,体制内的策划者都非常热心于在体制外成立了许多施害者的组织,如所谓的“贫下中农最高法庭”、“贫下中农镇反委员会”、“贫下中农联合指挥部”、“社队联合横扫牛鬼蛇神指挥部”、“卫革指挥部”、“保卫红色政权指挥部”等等,来充当直接的凶手角色。在至今为止的中共机密档案都把它们称之为“非法组织”。在德国纳粹对犹太人的屠杀和斯大林的大清洗中,并没有这种形式。然而,在中共一贯倡导的“群众专政”中,这些组织耳熟能详,在建国以来的政治运动中都是合法组织。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初的大规模“暴力土改”和“镇压反革命运动”里,中国农村至少有数百万地主富农或历史反革命分子被虐杀。而直接充当杀戮者的,也都是这些林林总总的“人民法庭”“贫下中农委员会”。而而施害者所采用的对受害者们先开“杀人现场会”或“宣判大会”斗争、再宣判,后用野蛮的私刑处死,也完全是土改杀地主的全套流程。这样的貌似法制外的组织,在文革前四清运动中还作为一种重要的重新组织阶级队伍的手段写入“二十三条”、即著名的“贫农、下中农协会”。〔19〕其实,文革初期的红卫兵又何赏不是一种为体制内的最高领袖直接支持“体制外”的打手组织?今天揭露出来的种种史实表明:这些狂热的年轻人所做的“抄家”、“驱赶黑五类出北京”等“横扫一切牛鬼蛇神”的行动不过是中共中央最高层的“首都工作组”在文革前夕就拟定好了的目标。而红卫兵运动只不过是他们审时度势地利用的打头阵的法西斯“冲锋队”而已。〔20〕

  对这些组织是“非法”的错觉,产生于对中共公开发布的书面的法令和它发动的众多的政治运动中的潜规则的混淆。毛和中共从来是依靠暴虐的政治运动而不是文绉绉的书面法令治国的。此外,成立这些法制外的组织还可以给他们带来不必为自己犯下的任何反人道的罪行负责的好处。一旦这些体制外的杀戮过火,他们又可以以体制内的面目出面来纠正以示公正。可谓收放自如、左右逢源。

  更值得注意的还有事情的另一方面:成千上万无辜的四类分子或“四·二二”的干部群众还被莫名其妙地高度组织化,即被打成林林总总莫须有的反革命组织成员。在档案中我们可以看到这类组织有一百多种,如四类分子对贫下中农的“暗杀团”、“暗杀队”、“杀贫留中保地富反动组”。还有遍布“四·二二”中的“广西反共救国团”“反共救国军”、“农民党”、“平民党”、“6955部队贺龙同盟军”等。以乐业县为例,1987年3月的处遗档案中统计,全县搞出了19个大型的反革命集团,计有各区报来的所谓板洪“反共联苏联美战斗队”、幼平“反共救国军一○七一团”、山洲“反共联苏联美”、幼平“国民党先遣军”、福乐“反共救国团”、中学“反共救国团67125乐业纵队”、平茂“反共救国军”、山洲“九九联苏反共战斗队”、幼平“反共救国团飞虎军暗杀战斗队”、平足“中苏联络站”、雅长“中华民族反共救国团广西分团乐业纵队雅长六中队”、达福“除暴安民”、县城“中国青年党”、“青年近卫军”、“地下运输队”、“地下军”、“山区红师游击队”等。清查这些“反革命组织”致使“使300多名干部群众……被打、被关、被公判。其中就有12人被斗打死或开枪打死,有40多人被捕关押,有37人被打致伤残。”〔21〕这些所谓的“反革命集团”,在文革后当然全部被作为假案、冤案平了反。由此看来,对大屠杀的发生而言,最重要的并不在于受害者是否真是“黑五类”,而在于他们是否是“红色政权”的反对派。“阶级敌人”是可以根据需要随意制造的。即便你历史清白,施害者也可以罗织罪名、把你随意地“组织”到某个“反革命组织”里去。之所以要煞费苦心地先把清白的群众贴上“四类分子”的标签后再杀,背后是蕴含着这样一个文革前的政治运动中的简单的法统逻辑:四类分子是阶级敌人,是革命要消灭的对象。既然这些人已经被“组织”入这一行列,杀他们也就合理合法了。因此,文革中的大屠杀不过是文革前十七年的政治运动中的杀戮的一种延续而已。按以往政治运动的惯例,它不仅是合法的,还是合理的。只不过它的表现形式稍稍集中和夸张了而已。

  第三,屠杀并不是为了结束生命,而是为了享受杀戮中的感官和心理快感。

  为突出其非人道非正义性,《广西文革机密档案资料》非常详细地记载了施害者惊心动魄的残暴。如共有敲死、溺死、枪死、捅死、砍死、拖死、活割、砸死、逼人上吊、围捕杀害、破腹割肝等数十种之多。政治迫害中的刑讯逼供的手段,还有拔河、假枪毙、假活埋、剐猪、泡水、灌狗屎、脱裤游街、踩足跟、坐坦克、坐老虎凳、游斗、打活靶、罚跪、手铐、脚镣、木枷锁脚、跪碎石、罚跑步、化妆游街等上百种之多。〔22〕显然,施害者并不想尽快地结束被害者的生命,而是要充分地享受一种在拷打和处死人中的过程所得到的兽性的快感。要知道这种种刑讯残忍歹毒到了何种震秫人性的地步,环江县中学党支部书记龙孟庄经历的“慈母饮泪劝子服毒”的小故事很能说明问题。1968年3月,龙的母亲目睹她儿子遭受的种种非人折磨后,竟借送饭之际,给他带来毒药,“声泪俱下地劝子服毒自尽,以免再受煎熬”……〔23〕

  这种施害者感官和心理快感的产生,无疑和长期以来中共官方意识形态中把阶级敌人的“非人化”有关,即他们不是人,而是必须予以清除的“臭狗屎”、“臭虫”,因此,杀掉阶级敌人不是杀人而是为人类除害。在这些档案里,被杀的四类分子常常被称为“猪”,而预谋杀戮被称为“完成生猪上调任务”。〔24〕尤其在成立省革命委员会前,县里都要发出通知要下面“杀‘猪’向自治区革委成立献礼”。〔25〕这样,对四类分子妖魔化和非人化符号操作非但能够起到重要的减轻施虐者心理紧张或心理负担的作用,还可以给他们虚假的正义感。

  然而,上述的杀人手法虽然残酷,还不算是最丧尽天良的。以韦国清为代表的“红色政权”对黑五类和反对派群众的迫害和杀戮,还大大超越了每一个人作为人类一员的起码伦常底线。例如,凶手们强迫儿子当着他们的面亲手杀害父亲:1968年6月2日,“在乱打、乱杀成风的情况下,永福县堡里大队革委会召开的群众批斗大会上,发生斗打死黄广荣后,又逼其子黄明新用菜刀将其父的头割下祭墓,然后又将黄明新打死的惨剧。”〔26〕再如,施害者常常以“活命”为诱惑,先强迫一部分四类分子充当凶手杀害另一部分同类,然后又立刻食言把这些人也杀死。如横县峦城区在1968年9月的所谓的“斗反共救国团”的会上,施害者们把事先预谋杀害何正督等7人(包括何的3个儿子)捉到大会进行斗争之后,首先打死何王督,令李锡亮(地主)等和被害者的3个儿子(何斌、何武、何威)把死者抬往那督山挖坑埋葬。当何斌、何武把父亲放下坑之后,凶手即开枪将兄弟俩杀死于坑内。三子何威(年仅13岁)见此惨景,转身边走边哭,也被枪杀于山腰上。后地主李锡亮本人也不能幸免,又被勒死。〔27〕类似的情况还有,宜山县北牙公社的保良大队农民覃瑞年被枪杀后,头颅被砍下,施害者还强迫其妻拎着丈夫的头颅游街示众……〔28〕

  第四,屠杀还常常是“斩草除根”、灭门绝户式的,而蕴藏在这一残忍背后的常常是肮脏卑下的谋财害命的动因。

  在广西阶级灭绝式的大屠杀中,不少地方还提出“杀哥必杀弟,杀父必杀子”等“斩草除根”式的做法。〔29〕在1967年9月这股杀人风刚刚兴起时,全州县有一个臭名昭著的“东山黄瓜冲坑杀惨案”。由民兵营长黄天辉等策划杀害了地富分子及无辜群众、小孩76人。其中1950年以后出生的少年儿童和女孩31人。在坑杀到大宅村地主唐老金时,唐抱着一个3岁的孙子和一个1岁的孙女向施害者哀求:“你留下我这个孙仔给我的媳妇(媳妇系贫农出身),他没犯法”。黄天辉等凶手坚决不同意,逼着唐抱着孙仔和孙女一起跳下无底的岩洞。在这一血案里,有7户共29人被全部杀绝。〔30〕再如,在“七三布告”后,宾阳县曾大开杀戒,“芦墟区南山公社六炭村吴日生一户5人,当吴日生被拉去临打死前,其已怀孕7个多月的妻子带着3个小孩到现场哀求,不要打死她的丈夫,结果连她和两个孩子也被打死,只剩下一个4岁的女孩被打致伤幸存。”〔31〕

  屠杀对被害者来说,无疑是最大的悲剧。但对施害者来说,却是一个令他们手舞足蹈的大喜剧的开始。这些档案记载了这样一个循环不已的模式:在灭门绝户式的血迹未干之际,施害者们即刻进入了瓜分被害者财产的高潮,而原被害者家庭所有的鸡鸭猪羊和有限的粮食,在大吃大喝的盛筵中被挥霍一空。例如,1968年8月18日,大新县桃城区松洞公社党支书赵福和打手赵健强等在残杀了残杀了梁超文、梁超武、梁超廷一家三兄弟和父亲梁基安后“纠集多人抄抢梁家的鸡6只、鸭5只、鹅2只,当晚会餐。还罚没梁家的稻谷180斤,人民币26元,中猪1头(毛重80斤)布12尺,木板4块。把梁基安一家弄得人财两空。”〔32〕再如,在宾阳县的大屠杀中,武陵区上施公社的凶手在杀害了黄泽先全家以后,“打死人后,已经是次日凌晨4点多钟了。这帮人回家后接着黄树松又带队抄了黄泽先家,将所抄得的财物搬到本村小学,当晚全部瓜分干净。”〔33〕正因为有这些实实在在的物质利益,广西各地才争相把四类分子全家“斩草除根”,以便瓜分他们的财物。1967年11月29日,钟山县石龙区松桂小乡寨义头生产队女社员邹清华与儿子潘惠兴因家庭所谓出身不好,亲属中有的去了台湾等,被诬陷为“里通外国”、参加“暗杀团”等莫须有的罪名,最后惨遭同坑活埋致死。在策划这一屠杀事件时,贫协主任潘焕益就一再以受害者的财产为诱饵,催促两拨凶手竞争。以下则是档案里对“第二天”发生的事件的描述:

  活埋邹清华母子的第二天,潘连照、潘义信带民兵潘义洪、潘火兴、潘培兴、潘聚兴等人又到潘惠兴家中进行抄家,当场挑走谷子一千多斤,抄走起房用的杉木25根、现金70元、20多只鸡、新蚊帐一床、棉衣一件、新棉被一床,……抄来的东西除鸡以外,其他东西马上折价拍卖,把拍卖东西得来的钱,买来一条大猪杀了,在学校平地大摆酒席十多桌,除全村群众外,还邀请小乡干部潘官荣、潘进兴、潘瑞喜和相邻的罗卜江、大岩口、狮子头、松桂、老虎尾5个自然村的代表,共110多人会餐,吃所谓的杀人“庆功酒”。〔34〕

  行文至此,“谋财害命”一词应当会自然而然地浮上读者的脑际。人们可能还会联想到五十年代初的暴力土改中,死人最多的也是在所谓的向地主“追逼浮财”的运动中。确实,在中国农村的这些暴力中,施害者大都为中国农村的“农民”或痞子,其文化程度往往处于文盲或半文盲状态。要他们完全理解中共的阶级斗争的理论是很难的,要他们搞懂毛泽东所谓的“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更是一种奢想。和纳粹大屠杀和斯大林大清洗中种族和阶级的理论作为主要动机的情况不同,对这些中国乡村的痞子来说,意识形态只是一种可以利用的幌子和借口而已。在振振有词的革命口号下,掩盖着非常实际的“谋财害命”或“害命为了谋财”的杀人动机。而灭门绝户的杀戮方式则给他们提供了最快、最方便的全部占有他人财产的捷径,他们怎么会不举双手拥护这一革命的盛筵(人肉筵席)呢?

  真相是令人发指的,其“中国特色”又是十分鲜明的。

三、性暴力:有组织的大屠杀中的非组织的衍生物

  在人类历史上,残酷的战乱和屠杀常常使社会秩序严重失控,而身置其中的女性作为弱势群体常常受到完全违背自己意志的精神和肉体的多重蹂躏。在中国,大规模的性暴力现象,一般发生在改朝换代或异族入侵的极度的内乱外患中。但据广西文革的机密档案披露:在1967至1968年的大屠杀和政治剿匪中,性暴力是一种遍及全省的现象。不仅在各区、县、市的大事记被频频提及,在整套档案里,完整的强奸、轮奸、性虐待、乃至以性暴力辱尸、毁尸的记载便有225个案例之多,女性受害者的人数应当在千人以上。

  在当时的中国,这还是一种异乎寻常的恶。其一,在我们迄今所知道的其他省市文革两派冲突的史料中,还没有一个省市有如广西那样杀父奸女、杀夫奸妻或为奸人妻(女)而杀人的现象泛滥成灾的现象。其二,它如此大范围出现还直接违背了当时中国社会普遍的性禁忌。文革前和文革中的中国,在性关系上基本上是一个上层纵欲和下层禁欲成反比的极权社会。尽管中共的高级干部乃至最高领袖犬马声色和腐化堕落已经到了相当惊人的程度,但这些都是遭到严密封锁的国家机密。而在底层社会,不要说夺妻霸女,就是男女间正常的恋爱关系都可能被扣上“乱搞男女关系”的帽子,遭牢狱之灾甚至掉了脑袋。最后,尽管对四类分子和“四·二二”群众的屠杀来自韦国清和广西军区领导直接和间接的指使,但他们却没有下达过淫人妻女的指令。换句话说,这是一种有组织的大屠杀中的非组织的特殊暴力行为,是广西大屠杀自然衍生出来的极度恶的伴生物。

  只要稍稍浏览一下这些案例,便会令人震惊地发现:这些恶性的性暴力案件有如下这些特点:其一,戕害的多重性;其二,前设性和预谋性;其三,残虐性和变态性。

  戕害的多重性有两重含义:1)对施害者来说,他们不仅劫色,还劫财甚至害命。一般说来,这种杀父奸女、杀夫奸妻的模式,可以追溯到古代野蛮民族在入侵中国时的暴行,在杀戮了男性被征服者以后,便占据他们的妻女作为战利品。2)而对被害的女性来说,她们要承受的不仅是可以治愈的身体的被占有,更有永远无法消弭的精神创伤。

  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广西的整个“处遗”工作中,因为中共不想向世人多暴露广西文革惨绝人寰的丑闻和罪行,对施害者的审判和处理基本上是“宽大无边”的。在数万名和杀人有关的罪犯里,只正式枪决了10人。但就是在这仅有的10名死刑犯里,有3名是因强奸杀人罪被起诉的。他们是:1)李超文,原广西容县六美乡(大队)民兵营长;2)徐善富,贵县大岑公社柳江大队民兵营长;3)王德堂,原广西凌云县武装政委,现役军人,后任凌云县革命委员会主任。对李超文和徐善富来讲,共同点是在陷害和批斗所谓的“阶级敌人”时,强奸被害者的遗属数十人。而为了防止“阶级敌人”告发,他们都还进一步策划杀人灭口甚至灭门绝户。有时,甚至直接走向女性受害者,以“放水”(交给群众暴力批斗)为威胁,在女性受害者的极度惊恐之际达倒肆意奸淫的目的。〔35〕以李超文案为例,他先是诬陷归国华侨周恒志“藏有炸药”,将其打成重伤。又在持枪周恒志回家时,以搜查为名,强奸了年仅十六岁周的妹妹周惠炎。为了防止周恒志和家人告发,他又策划杀害了周和其父亲周德两人。接着,周恒志的母亲也被迫自杀,其妻也被迫至神经失常。这样李超文就达到了霸占周惠炎的目的。〔36〕与上述两案相比,王德堂案则更具有在权力斗争胜利后占有失败者的妻女的色彩。在所谓的“一月夺权”中,王德堂以武装部政委的名义动用军队和武装民兵夺了原县委书记赵永禧的权。但因为赵其实刚到凌云县才工作了一年,又为烈士之后,民间要结合他取代王德堂的呼声极高。这样,赵永禧和支持他的干部群众便成了王德堂的头号政敌。为了保持自己的夺权成果,王非但策划谋杀了赵永禧,还残酷迫害那些反对他的干部群众。在战胜政敌的过程中,如他的死刑判决书所述,他“利用职权,乘人之危,采取威胁等手段,先后多次强奸被害家属及受批斗的女学生,其中被杀害者之妻4人,被批斗者之妻2人,凌中女生2人(“四·二二”派),病人家属1人,还调戏猥亵妇女5人,情节特别恶劣,手段残忍,后果极其严重,民愤极大”。〔37〕这里值得注意的是:这三个死刑犯在犯罪的当时都是国家机器的代表。虽然他们并不是得到上级的指令实施的性暴力,但性暴力是有组织的大屠杀的伴生物,而他们的身份又实实在在地展示了国家机器施暴的无法分割的责任。

  一般说来,在农村的大屠杀结束后,四类分子或“阶级敌人”的妻女常常被强行分配给凶手们为妻。这更给受害的女性带来了长期的精神创伤和无穷尽的灵魂折磨。她们常常轻则外逃重新嫁人,重则精神失常或自杀身亡。如1968年6月24日,金秀县金秀区长二公社由党支书、“文革”主任莫志光,为了达到奸淫和霸占青年妇女莫秀云的目的,召开群众对敌斗争大会,当场打死陶明荣(莫秀云丈夫),又逼死了莫的父亲,还活埋了莫的母亲莫女娇。然后,莫志光又以莫秀云的孩子为威胁,如愿以偿地奸污了莫。最后,莫秀云为了不甘长期当莫志光的性奴,只好离乡背井,逃落他乡。〔38〕再如,在天等县1968年3月的“祥元大屠杀”后,杀人凶手黄正建等人把被他们害死的农会冲女儿先进行轮奸,后强迫她给凶手农朝丰为妻,还将被他们害死了的农良权、农良宁两人的妻子分别嫁给凶手黄正建、蒙加丰为妻。但不久这些女性无法忍受和杀父杀夫的凶手一起生活而出逃改嫁了。〔39〕

  因受辱而自杀的女性也不在少数。如扶绥县城厢公社在1968年8月初的挖掘所谓的“反共救国团”中,把妇女梁美霞诬为“反团”成员,斗打她之后又奸污了她。梁美霞性格刚烈,便于8月20日含恨投河自杀。〔40〕几乎是同时,扶绥县山墟区“革委会”在宣布破获所谓“反共救国团”时,杀害了被冤枉的邓太梅和邓安德,凶手们又“结伙轮奸死者邓安德之女邓美兰(16岁)、邓太梅的儿媳何连(32岁)以及本村被管制的邓太良之女邓娥嫦(17岁)等3人,少女邓美兰不堪羞辱欲上吊自尽幸亏绳索拉断而不死。”〔41〕

  时光的流逝并没有冲淡这些精神上的创伤,以致在文革结束后还造成了作孽深重的多重悲剧。如上思县思阳公社一个妇女,丈夫被杀后,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凶手占有为妻,还共同生下两个孩子。至1983年全面处理“文化大革命”遗留问题时,她终于得知现夫是杀害前夫的凶手,便悔恨交加,想到不能为仇人留下后代而将两个孩子砍死,自己也疯了。〔42〕

  对于不愿意嫁给凶手的女性,施害者一方面逼迫她们改嫁出门,以便没收她们家的全部财产;另一方面,还向她们征收匪夷所思的“改嫁费”,以榨取最后的“剩余价值”。1968年5—6月,浦北县北通公社旱田大队的大队“文革”主任黎亦堂在指挥民兵在杀光了当地的地富分子以后,便规定凡被杀害了的地富分子的老婆要改嫁、女儿要结婚的,必须经过他批准,并到大队民兵队交所谓“证明”款后,才办理结婚手续。据有账可查,该大队有6名妇女出嫁,被大队民兵队、生产队勒索所谓“证明”费共894元—这在当时的中国农村是相当的一笔巨款!但这还远不是全部,档案记载:“除此之外,该大队民兵队还抄没地富家庭的现省1358·40元,没收地富物资折款165·60元,没收外地在该大队搞副业人员的物资折款853·30元。据统计,黎亦堂等在杀人前后,指挥民兵抄没、勒索地富物资折款和现金共3271·30元,这大批钱物均被这伙杀人凶手分赃吃光。”〔43〕

  如果我们对那些案例稍作挖掘,便不难发现它们常常带有一定的前设性和预谋性。施害者或在大屠杀发生以前就对被害的性对象有着非常强烈的性幻想或占有欲,或因性关系和被害者及其家人有过嫌隙和冲突。而大屠杀则给了他们不可多得的宣泄和报复的机会。例如,合浦县白沙公社发生残忍的杀人事件。指挥杀人者之一的宏德大队治保主任沈春先一直对地主朱有莲的漂亮的大媳妇垂涎欲滴,扬言:“我们贫下中农老婆都没有一个,地主仔竟娶到这么靓的老婆”。于是他在大屠杀中指派民兵把朱有莲的大儿子抓去大队部后院,以其“调皮捣蛋”为罪名,用木棍把他活活打死。尔后又传其媳妇到大队进行调戏骚扰,要她嫁给他。因朱有莲的媳妇不答应,他又连续杀了她丈夫的四个兄弟,灭了他们家的门。为此,朱有莲的媳妇赶紧逃回她马山县的原籍。沈还不放过,跨县去威胁朱的媳妇。为了摆脱色狼的纠缠,朱的媳妇只得远嫁草江大队一位看水磨的老人。〔44〕尽管命运如此多蹇,朱的媳妇还算是幸运的。有的妇女则因此而被灭口残杀。例如,天等县都康区多信乡民兵黄全瑶曾于1962年向黄全秀求婚被拒绝,1968年3月,黄又窜入黄全秀卧房实施强奸,被黄全秀反抗未遂。此后,黄全瑶存心报复,于1968年4月2日与民兵营长黄全通通谋将已怀孕8个多月的黄全秀推下事先已挖好的土坑里去活埋,“使黄全秀在坑下挣扎惨叫一个多钟头才死去。”〔45〕

  最后,这些性暴力事件还充分显示了施暴者的性虐狂和性变态。

  其一,机密档案揭示了相当数量未成年幼女和少女被强奸或轮奸。〔46〕如1968年5月20日晚,武宣县禄新区大榕乡党支部书记石朝宝在指挥凶手覃锦必在批斗会上乱棍打死了农民王德欢后,覃锦必、覃世松立刻赶等四五人到王德欢家,轮奸了正处豆蔻年华之次女王凡珍。在天等县“巴览屯杀害红军遗属及奸污孙女事件”中,被凶手轮奸的老红军赵维奇烈士的孙女赵笑浪仅12岁!〔47〕另一个少女,融水苗族自治县永乐公社东阳大队孤女李兆仙被凶手的强奸也只有13岁。〔48〕因为她们尚没成年,这些少女的命运常常更为悲惨。浦北县北通公社的凶手们在杀害了刘政坚父子后,9人对年仅17岁的少女刘秀兰轮奸了19次。事后又勒死了刘秀兰灭口,还剖腹取肝,割去她的乳房和阴部食用。〔49〕即便是未直接受害的少女,也有的因过度惊吓而发疯,有的甚至被迫走上性犯罪的道路。1968年7月30日,宾阳县甘棠公社公社“抓促”领导小组成员姚尚强带领民兵干部关有志等杀害了王宗博、王宗升兄弟。8月3日晚,姚尚强借抄家为名,对王宗博妻颜秀清进行威胁并将强奸了她。两晚后,关有志又闯入屋内,企图强奸颜秀清,后因颜哭喊强奸未得逞。极度的恐惧逼得颜秀清带着小女儿王丽竹改嫁到邓村大队。但因为未成年的王丽竹精神上受到极大惊吓,结果神经失常了。〔50〕说到变相地逼良为娼,文革后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落实政策广西调查组的一份绝密文件里对大屠杀后的广西有这样的记载:

  有不少人财产被洗劫一空,生活非常困难,有的家中男子被杀尽,剩下孤寡老人,生活无着,十分可怜。临桂县法院院长刘锡臣夫妇和大儿子3人被杀后,留下3个子女,被扫地出门,无家可归。由于生活所迫,当时年仅15岁的大女儿曾一度卖淫来养活2个弟妹。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出现这等惨事,实令人不忍卒闻。而区党委某些人至今还认为这个女孩子“作风不好”。〔51〕

  其二,机密档案还揭示了相当多的孕妇或被奸污,或被蓄意拷打杀害,以致造成一女两命的悲剧。1968年7月18日晚,玉洪公社合祥大队革委主任牙永庭召开的杀人现场会议,农民班龙显因参加“四二二”被挖坑活埋。“班龙显死后,其妻韦氏平已怀孕3个月,但牙永庭色狼成性,于同年9月间两次闯入韦氏平房间强行奸污。”〔52〕贺县信都公社信联大队在“刮台风”时,,决定召开群众大会批斗罗亚银夫妇。因罗的丈夫在水利工地被管制劳动未回来,当天只好批斗罗亚银1人,并要其女陈冬兰陪斗。在群众批斗会上罗亚银被乱棍活活打死。跪在尸体旁边的已经怀孕8个月的陈冬兰被凶手打死后,见陈冬兰腹部在动,又向其腹部猛打,使陈冬兰一人二命被活活打死。〔53〕

  其三,机密档案还记录了:施害者们即便无法奸淫,也不放过受害的女性。他们在刑讯中有意着力于故意伤残女性的乳房和阴户,有时直接导致被害者惨死。而被害女性死后,他们还想方设法地以性暴力来侮辱她们的尸体。如1968年秋,南丹县车河公社龙藏大队在制造骇人听闻的“反共救国团”的假案时,大队革委副主任、大队斗批改领导小组副组长容盛强亲自拷打15岁的少女容秀梅:“把她的衣裤脱光,用灯去照和用火去烧她的大腿和阴部,容秀梅喊爹叫娘,呼天唤地,那凄惨的叫声,那悲痛的哭声,使大地抽泣,使高山落泪。但人面兽心的容盛强还厚颜无耻地威胁容秀梅:‘你给我搞,保险你没问题;你若不同意,就叫你死!’”〔54〕另一个案例是1968年3月5日,合浦县石康公社在许平志(公社代理书记)、莫家俊(公社武装部长)等人的策划和主谋下,召开了全社万人批斗大会,屠杀四类分子。其中圩镇大队陈国莲,丈夫劳改后,她携养一子一女,被诬作风不正,大队“文革”组织1000多妇女开展批斗,迫其承认乱搞男女关系,她衣服被剥光,被凶手用棍捅其阴部致死。〔55〕无独有偶,马山县被称为“一场惊心动魄的杀人案件——加方公社‘3·2’事件”中,兰普吉(加方公社营业所副主任)只因是“四·二二”负责人被武装民兵打得死去活来,他太太兰卢美金见到此种情况就跑来向民兵求情。不料非但被凶手殴打,还被用人一条尖木棍捅进她的阴部去,致使她流血而死。〔56〕

  以性暴力辱尸的案例也不胜枚举,如灵山县陆屋公社广江小学女教师黄少萍,年方23岁,因出身地主,被杀死后,凶手把她的衣服剥光,并用木茹棍捅入阴道,陈尸路边。〔57〕再如,1968年9月下旬的一天,上思县思阳公社主任陆巨吉布置残杀南宁展览馆押送回来的“四·二二”的本地俘虏。从南宁押送回来的女青年陆玉江和4个男社员活活打死。陆玉江死后被裸体陈尸路旁,并把竹木插入阴部示众。〔58〕钦州县城武斗,少数派的广播员陆洁珍被抓获刺死后,因为她长得漂亮,凶手就还把她的裤子扯掉,把大号电光鞭炮塞入阴道,点燃爆炸,惨况难以言状。被害者死得惨,死后更惨。〔59〕

  阅读这些兽性毕露,令人毛骨悚然的案例时,恐怕读者会问:施害者们还是人吗?他们为什么要这么做?回答这些和战争和大屠杀有关的性暴力问题,西方学者有过一些有益的分析。比如:美国著名女学者Susan Brownmiller认为:“战争中的强奸既是侵占女人的身体,又是对她的丈夫或父亲的一种战争。”女性的子宫成了战场,女性是一种战利品,而施害者主要是想通过性暴力表达对方的一种恐吓和羞辱,进而打击对方,消解他们的抵抗意识。〔60〕用这一理论来分析广西“联指”和“四·二二”两大派的武斗可能还有一点道理,但对于分析绝大多数的女性受害者和他们的丈夫、父亲并不适用。因为他们并不是交战的一方,而是“四类分子”—从没有参加、也不允许参加派性争斗的政治贱民群体。经过中共建国以来十七年的政治运动。他们早已经大都是驯顺待宰的羔羊。既然已经没有了起码的“抵抗意识”,用强奸和占有他们的妻女的方式就完全是多此一举了。

  在这里,另外一些西方学者分析性暴力的“谱系说”可能更有启迪。这一学说认为:性暴力其实是和平和战争时期的一个普遍的暴力谱系或一个特别的性暴力谱系的一部分,或者一种更扩大的延续。〔61〕这一理论还认为:如果这些性暴力在某些国家里重复发生,那么常常愈演愈烈。〔62〕

  作这一如是观,我们便不难想到在中共建国以来(包括建国前在所谓的“解放区”内),中国农村大规模地对“四类分子”及其家庭施暴,尤其是大规模地性占有和性侵犯他们的妻女的“普遍的暴力谱系”。广西文革大屠杀中的性暴力并不是第一次,最早的“特别的性暴力谱系”原型可以追溯到所谓的暴力土改中。晚近中国社科院研究员智效民研究中共早期晋绥土改的著作,就揭露了中共早期土改中“分房、分地、分老婆”的固有模式:“不仅地富和斗争对象的女人被分配掉,就是富裕中农也不例外。富裕中农冯万里的闺女就封给了贫雇农。……土改时,任有莲和母亲被关押起来,要硬性分配给贫雇农。母女俩坚决不从,便遭受绳子抽、棒子打、烙铁烫等酷刑”。〔63〕重庆独立学者谭松在他对四川东部暴力土改的调查中,更向我们描述了广西文革中似曾相识的性暴力的场面:

  土改积极分子民兵多是地痞流氓,暴力被合法化,使他们得以公开对地主女子施行残忍的性虐待。他们强迫未婚女子脱裤分开两腿被人摸下身,将木块、铁条和脱粒后的玉米棒插进女人下体反复朝里捅。一位叫黎明书的男子回忆说,他的姐姐黎琼瑶当年二十出头的未婚女子,被逼交出洋钱,交不出先被暴打灌辣椒水,然后被扒光衣服用猪鬃毛扎乳头,无法忍受当天跳堰塘自杀。一位土改民兵连长李朝庚接受谭松采访说,土改时忠县有个未婚女子梁文华还未结婚,本身不是地主,因为是全县著名美女,就被十多个土改民兵抓去轮奸致死。〔64〕

  由此可见,从土改开始,四类分子的妻女便和他们的土地一起,作为一种被合法剥夺的“财产”分配给所谓的农村革命阶级——“贫下中农”。从土改到文革的十多年里,地富及“四类分子”早已沦为政治贱民。具有讽刺意义的是:“贫下中农们”和他们一起在所谓的合作化运动里被中共剥夺了土地,断绝了在这方面的分配欲望。但是,四类分子们辛勤劳动,还是有一些可怜的鸡鸭余粮德积蓄的。尤其是他们的儿子或娶上了漂亮的媳妇,他们的女儿或出落成豆蔻年华的少女,这便激发了那些“土改积极分子民兵”压抑在心底的最龌龊的性欲望:既然第一次暴力—土改时分配地富的妻女是合法的,为什么文革中不来第二次再分配呢?事实上,广西文革中不少性暴力的发生,是和模仿土改息息相关的。如上面例举的金秀县金秀区长二公社党支书、“文革”主任莫志光,为了达到奸淫和霸占青年妇女莫秀云的目的,逼死了莫的父亲,还活埋了莫的母亲莫女娇的恶性事件,就是在搜查土改时没有能发现的“银元”的借口下发生的。〔65〕如同这一理论所预测的,恶性的暴力从土改到文革大屠杀的重复发生,性暴力和性残虐只会愈演愈烈。在土改时还留下一条性命的地主莫女娇夫妇,竟因为有了一个长的不错的女儿莫秀云,被色狼莫志光看上,文革中反而被活埋了。

  在回答“他们还是人吗?他们为什么要这么做?”时,这一“性暴力谱系”理论着重考察了和平和冲突时期的关联。它指出:施害者之所以能在大屠杀中犯下这些常人难以理解的兽行,还和和平时期被害者被统治者的意识形态长期非人化有关。当敌人被描绘成“罪有应得”时,暴力的责任就“被转移给了敌人”。而对他们的任何暴力都在道德上被合法化了。这种“责任的转移”所产生的强大的“道德疏离”,会使暴力行使方式增多,暴力的目标拓宽,性暴力常常应运而生。〔66〕对中国大陆数千万四类分子来说,文革前的十七年他们被非人化、公开被称为是“应当消灭的阶级”的宣传和政策难道还不多不够吗?因而文革中出现如此规模的大屠杀和性暴力也就不足为奇了。

四、几点简单的结论

  从刚刚问世的36卷、700万字的《广西文革机密资料》里,读者可以看到:在一个没有任何战乱外患的和平时期,中国的一个省竟有8·97到15万的人在一场政治运动中死于非命。根据官方的调查的结论:这些人中仅有三千多人是死于两派自愿参加的武斗,而其他的8·94—15万的受害者则是“在领导有计划地进行的”屠杀中,即“多是在非武斗情况下,被个别或集体加以杀害的。”〔67〕仅此,我们就已经不难看到一个血雨腥风的广西文革,看到一场反人类、反人道的大灾难了。

  如果我们更近一步追溯一下那些在“非武斗的情况下”、被“有计划地”“个别或集体加以杀害的”的受害者的社会—阶级成分的构成,还会发现:在这一居全国之冠的所谓的“非正常死亡”的数字后面,是一场由广西最高领导授意的,由各级政权组织的,由军人、武装民兵和众多的党团积极份子执行的对所谓的“阶级敌人”的血腥大屠杀。中共的国家机器在这一屠杀的过程中,采用传播种种受害者要暗杀、要叛乱的谣言,组织“贫下中农最高法庭”等法外的行凶机构,并在蓄意制造的“无政府”状态中进行的。高达5—8万名“四类分子”及其子女是被害者群体的主要人口构成,约占所有“非正常死亡”总数的56%。他们或在数百种的酷刑中满足了施害者的兽性的快感后被折磨而死,或直接被灭门绝户、人财双亡。由此,我们不难得出这是一种有计划的“阶级灭绝”的大屠杀的结论。

  在广西高度组织化的大屠杀里,还有一些非组织化的极度恶的衍生物。一是竟然出现了人吃人的风潮。据这份机密档案记载,至少有302人,被国家机器的代表,即军人、武装民兵和众多的党团积极份子破腹取肝,剜心割肉。凶手的真实动机绝非是对阶级敌人的仇恨,而是为了延年益寿、滋补养生。二是迸发了大量的强奸、轮奸、性伤残和性虐杀的案件。仅这份档案记载的就有225个恶性案例,估计女性受害者达千人以上。在1967年底到1968年秋的不到一年的时间内,杀人夺妻、杀人霸女、劫色—劫财—害命竟成为遍布广西乡村的一种社会常态。这些不齿于人类的兽行决不能用对阶级敌人的仇恨来解释;施害者的动机也根本不是为了什么美好的“革命”理想,相反是出于赤裸裸的奸淫掳掠的恶欲。

  在探索这些人性极度扭曲,乃至兽化的过程中,我们还会惊人地发见这些做恶的方式都不是文革的首创。相反,其原型可以追溯到中共建国最早的政治运动:暴力土改和血腥镇反。对地富和其他四类分子的单方面劫财、残杀、对他们妻女的强奸、轮奸和霸占,那时都在相当程度上在全国范围内发生过,并被普遍地认为是完全合法的。而文革只不过是给了那些军人、武装民兵和众多的党团积极份子又一次财产——女人的再分配的机会。换句话说:这些极度恶的衍生物,不过是中共文革前十七年的政策和实践某种结果和延申而已,是“中国特色”的恶之华的结晶。按以往政治运动的惯例,它不仅是合法的,还是合理的。只不过它的表现形式稍稍集中和夸张了而已。而在文革中始终屹立不倒的韦国清,和支持了他的整个广西的国家机器,正是文革前十七年和文革中的十年里对平民迫害和杀戮的象征。

  如果我们能从广西一个省的文革的个例来看、来回答“什么是文革”这样一个普遍性的问题题,我想:看看上面这些丑恶的“中国特色”便不难心有灵犀一点通了。

注释:

〔1〕广西非正常死亡共89,700人的数字,来自中央赴广西工作组〈广西“三支”“两军”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绝密〕〉(1984年1月20日)。又据当年工作组成员、公安部干部晏乐斌的工作笔记:死者8·97万是有名有姓有地址的,还有无名无姓的3万多,失踪的2万,共14万。据他回忆,韦国清当时估计为十五万。参见晏乐斌的文章〈我参与处理广西文革遗留问题〉,《炎黄春秋》,2012年第11期,第13—20页。就民间调查而言,绝密文件〈广西在“文革”期间大批死人问题的情况报告〉中透露:“区党委调查研究室杨志庆同志反映,商业部门发布票,69年比67年减少13万人(除正常出生、死亡者外)。区直一些比较负责的同志说死亡20万人,也有人讲,全区死了四、五十万人。”
〔2〕表一中有关广西几个县的机密档案中的非正常死亡人数,来自宋永毅主编《广西文革机密档案资料》,三十六卷(电子书),纽约:明镜出版社,2016年。这几个县公开出版的县志中的死亡数字,转引自严飞〈政治运动中的集体暴力:‘非正常死亡’再回顾(1966—1976)〉,载《二十一世纪》2016年6月号,第66页。
〔3〕表二中有关广西人吃人数的统计,来自宋永毅主编《广西文革机密档案资料》,三十六卷(电子书)。这里所指的“官方出版的省志”指:《广西文革大事年表》(内部出版),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90年和《当代中国的广西》,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2年。
〔4〕宋永毅:〈广西文革中的吃人狂潮〉,载《二十一世纪》2016年6月号,第76—95页。
〔5〕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整党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广西“文革”档案资料》(1987年)第7册,127页,载宋永毅主编:《广西文革机密档案资料》第十四卷(电子书)。
〔6〕广西区党委处理“文革”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韦国清同志在广西“文革”期间所犯错误的事实依据》〔绝密〕(1983年6月17日)。
〔7〕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落实政策广西调查组:〈广西在“文革”期间大批死人问题的情况报告〉〔绝密〕(1981年7月15日)。
〔8〕十四个县分别是临桂县、灵川县、兴安县、凌云县、西林县、贵县、柳城县、东兴县、北海市、罗城县、宜山县、隆安县、天峨县、靖西县。数据分别来自《广西文革档案资料》。具体的百分比取自于宋国庆和董国强的〈广西“文革”期间非正常死亡研究〉一文,载《领导者》,2016年2月号,第160页。
〔9〕载宋永毅主编:《中国文化大革命文库》,香港中文大学大学服务中国研究中心,2015年第三版。
〔10〕林达:〈已经消失的中国“犹太人群体”:文革的社会、理论背景一瞥〉,载宋永毅主编《文革五十年:毛泽东遗产和当代中国》(下),纽约:明镜出版社,2016年。
〔11〕见 Wikipedia中“Democide”词条https://en.wikipedia.org/wiki/Democide
〔12〕1967年3月6日,“中共广西军区委员会发出《关于成立抓革命促生产指挥的通知》决定在军区党委领导下,成立广西军区抓革命促生产指挥部。……通知发出后,各地、市县也相继成立了以解放军为主的抓革命,促生产指挥部。”见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整党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广西文革大事记》(机密)。参见宋永毅主编:《广西文革机密档案资料》,第三十五卷(电子书),纽约:明镜出版社,2016年。
〔13〕同上。
〔14〕中共灌阳县委员会编:《灌阳县“文革”大事记》(1987年6月);载《广西文革机密档案资料》,第二十一卷(电子书)。
〔15〕中共富川瑶族自治县委整党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富川县“文革”大事记》(1987年3月),载《广西文革机密档案资料》,第二十三卷(电子书)。
〔16〕中共上思县委整党领导小组办公室编:《上思县“文革”大事件》,1986年8月。载《广西文革机密档案资料》,第八卷(电子书)。
〔17〕广西区党委处理“文革”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韦国清同志在广西“文革”期间所犯错误的事实依据》〔绝密〕(1983年6月17日)。
〔18〕广西文革大事年表编写小组编《广西文革大事年表》(内部出版),南宁市:广西人民出版社,1990年,132页。
〔19〕〈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目前提出的一些问题〉(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集的全国工作会议讨论纪要,1965年1月14日)。
〔20〕宋永毅:〈“文革”中的暴力与大屠杀〉,美国《当代中国研究》,2002年第3期。
〔21〕中共乐业县委整党领导小组办公室编:《乐业县“文革”大事件》(1987年5月1日)。载《广西文革机密档案资料》,第五卷(电子书)。
〔22〕此类记载在档案中比比皆是,如中共隆林各族自治县委员会整党领导小组办公室编:《隆林县“文革”大事件》(1987年4月30日),中共那坡县委整党领导小组办公室编:《那坡县“文革”大事记》(1987年11月)等。
〔23〕中共环江县委整党领导小组办公室编:《环江县“文革”大事件》(1987年8月)。载《广西文革机密档案资料》,第二十九卷(电子书)。
〔24〕中共天等县委员会整党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天等县“文革”大事件》(1987年6月)。载《广西文革机密档案资料》,第三卷(电子书)。
〔25〕中共环江县委整党领导小组办公室编:《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文化大革命”大事记》(1987年4月),载《广西文革机密档案资料》,第二十七卷(电子书)。
〔26〕中共永福县委整党领导小组办公室编:《永福县“文革”大事记》(1987年4月),载《广西文革机密档案资料》,第二十卷(电子书)。
〔27〕中共横县委员会整党领导小组办公室编:《横县“文革”大事件》(1987年7月28日),载《广西文革机密档案资料》,第三卷(电子书)。
〔28〕中共宜山县委整党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宜山县“文革”大事件》(1988年1月),载《广西文革机密档案资料》,第九卷(电子书)。
〔29〕中共巴马瑶族自治县委员会整党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巴马瑶族自治县“文化大革命”大事记》(1987年5月);载《广西文革机密档案资料》,第二十八卷(电子书)。
〔30〕〈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黄天辉的刑事裁定书〉(1984年3月18日)。
〔31〕中共南宁地委整党办公室编:《南宁地区“文化大革命”大事件1966—1976》(1987年6月),载《广西文革机密档案资料》,第二卷(电子书)。
〔32〕中共大新县委整党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大新县“文化大革命”大事件1966——1976》(1987年6月),载《广西文革机密档案资料》,第二卷(电子书)。
〔33〕中共宾阳县委整党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宾阳县“文革”大事件,1966—1976》(1987年8月),载《广西文革机密档案资料》,第三卷(电子书)。
〔34〕中共钟山县委整党领导小组办公室编:《钟山县“文革”大事件》(1987年5月),载《广西文革机密档案资料》,第五卷(电子书)。
〔35〕〈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徐善富的刑事裁定书〉(1984年3月18日)。
〔36〕〈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李超文的刑事裁定书〉(1984年3月17日)。
〔37〕中共凌云县委整党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凌云县“文革”大事件》(1987年4月),载《广西文革机密档案资料》,第六卷(电子书)。
〔38〕中共金秀县委整党领导小组办公室编:《金秀县“文革”大事件》(1987年4月),载《广西文革机密档案资料》,第八卷(电子书)。
〔39〕中共天等县委员会整党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天等县“文革”大事件》,(1987年6月),载《广西文革机密档案资料》,第三卷(电子书)。
〔40〕中共扶绥县委整党领导小组办公室编:《扶绥县“文革”大事件,1966—1976》(1987年5月),载《广西文革机密档案资料》,第三卷(电子书)。
〔41〕同上。
〔42〕中共钦州地委整党领导小组办公室编:《钦州地区“文革”大事件》(1987年10月),载《广西文革机密档案资料》,第八卷(电子书)。
〔43〕中共浦北县委整党领导小组办公室编:《浦北县“文革”大事件》(1987年5月12日),载《广西文革机密档案资料》,第九卷(电子书)。
〔44〕中共合浦县委整党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合浦县“文革”大事件》(1987年5月),载《广西文革机密档案资料》,第八卷(电子书)。
〔45〕中共天等县委员会整党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天等县“文革”大事件》(1987年6月),载《广西文革机密档案资料》,第三卷(电子书)。
〔46〕中共武宣县委整党领导小组办公室编:《武宣县“文革”大事件》(1987年5月28日),载《广西文革机密档案资料》,第七卷(电子书)。
〔47〕同注39。
〔48〕中共融水县委整党领导小组办公室:《融水苗族自治县“文革”大事记》(1986年10月),载《广西文革机密档案资料》,第十八卷(电子书)。
〔49〕同注43。
〔50〕同注33。
〔51〕同注7。
〔52〕中共凌云县委整党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凌云县“文革”大事件》(1987年4月),载《广西文革机密档案资料》,第六卷(电子书)。
〔53〕中共贺县委员会整党领导小组办公室编:《贺县“文革”大事件》(1987年4月3日),载《广西文革机密档案资料》,第十八卷(电子书)。
〔54〕中国南丹县委整党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南丹县“文革”大事件》(1987年5月),载《广西文革机密档案资料》,第十八卷(电子书)。
〔55〕同注44。
〔56〕中共马山县委整党领导小组办公室编:《马山县“文革”大事件》(1987年5月20日),载《广西文革机密档案资料》,第四卷(电子书)。
〔57〕同注42。
〔58〕同注16。
〔59〕同注57。
〔60〕Susan Brownmiller, Against our Will: Men, Women, and Rape. New York: Simon and Schuster, 1975, pp.11-15, 57-61.
〔61〕Cynthia Cockburn, “The Continuum of Violence: A Gender Perspective on War and Peace” in Wenona Giles and Jennifer Hyndman (des). Sites of Violence gender and Conflict Zone, Berkeley and Los Angeles: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2004, pp.24-44. Cari Jo Clark et al.,“Association Between Exposure to Political Violence and Intimate Partner Violence in the Occupied Palestinian Territory: A Cross-Sectional Study”, The Lancet, Vol.375, 2010,pp.310-316.
〔62〕Dara Kay Cohen and Mackenzie Israel-Trummel,“The Reaches of Rape: Conflict-Related and Post-War Consequences”, paper presented at the “Workshop on Sexual Violence and Armed Conflict: New Research Frontiers”, Harvard Kennedy School, Harvard University,2-3 September 2014.
〔63〕智效民:《刘少奇与晋绥土改》,台北:秀威资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195—196页。
〔64〕蔡咏梅:〈谭松谈川东血腥土改〉,香港:《开放》,2013年9月号。http://www.open.com.hk/content.php?id=1505#.V-sIGjXGoYs.
〔65〕同注38。
〔66〕Christopher Browning, Ordinary Men: Reserve Police Battalion 101 and the Final Solution in Poland, New York: Harper Collins, 1992. Janie I.Leatheman, Sexual Violence and Armed Conflict, Cambridge: Polity Press, 2011.
〔67〕同注5。

〔本文为2016年10月16日在日本明治大学纪念文革50周年大会上的演讲〕

http://hx.cnd.org/2017/04/02/%E3 ... %EF%BC%9A%E5%AE%8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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