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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伟华:黄吴李邱与九一三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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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 22:59: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黄、吴、李、邱与九一三事件(上)

卜伟华

40年前发生的九一三事件,至今还存在许多巨大的谜团,例如:256号专机到底是迫降坠毁的还是被导弹击中爆炸的?林彪出走是自愿的还是被胁迫的?另一方面,随着越来越多的史料被发掘出来,其中包括一些在九一三事件后遭受审查、监禁的重要当事人逐步恢复部分话语权,一些重要事件的当事人和亲历者的回忆录陆续出版,许多历史的真相和细节逐渐浮出水面。
本文根据现有的史料,对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与九一三事件的关系作一初步的梳理,并对以往强加在他们头上的种种不实之词作一些分析和辨驳,以此作为对九一三事件40周年的纪念。


九一三事件后,中共中央很快就对黄、吴、李、邱作出了政治结论和组织处理。
1971年9月29日,中共中央发出通知,宣布:“中央鉴于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四同志参加林、陈反党集团的宗派活动,陷入很深,实难继续现任工作,已令他们离职反省,彻底交代。”
10月6日,中共中央在关于进一步扩大传达林彪事件的通知中说:“早在九届二中全会以前,林彪就背着毛主席和中央政治局大多数同志,同老反共分子陈伯达勾结在一起,指挥黄永胜、吴法宪、叶群、李作鹏、邱会作等多次开会,多方串连,阴谋策划,妄图推翻以毛主席为首的党中央。林彪、陈伯达及其一伙在庐山会议上的全部活动,完全是有准备、有纲领、有计划、有组织的。他们突然袭击,煽风点火,破坏九届二中全会原定议事日程,背叛‘九大’路线,妄图分裂我党我军,向毛主席夺权,颠覆无产阶级专政,复辟资本主义。它的性质完全是一次被粉碎的反革命政变。”
1972年1月13日,中共中央下发《粉碎林陈反党集团反革命政变的斗争(材料之二)》(以下简称《材料之二》),“主要内容是讲林彪一伙制定的反革命政变纲领《“57l工程”纪要》”,其中说:“据李伟信交代:于新野对他说,在批陈整风汇报会议的时候,林彪、叶群要搞‘571’,黄永胜他们也同意。”这里的“黄永胜他们”显然是指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四人。
在《材料之二》中,列举了“林彪一伙”“从多方面进行了反革命政变的准备”的情况。在总共10个方面的问题中,有4个方面的问题与黄、吴、李、邱有关。
在“建立反革命政变的组织和据点”方面,其中说:“早在九届二中全会以前,林彪就指挥陈伯达、黄永胜、吴法宪、叶群、李作鹏、邱会作,采取种种恶劣手段,拉山头,搞宗派,结成以林彪为头子的资产阶级司令部,与毛主席为首的党中央相对抗。”
在“制造反革命政变舆论”方面,其中说:“他们狂热地吹捧林彪,到处散布黄永胜、李作鹏、刘锦平[民航总局原政委]等人炮制的恩格斯、斯大林、林彪‘三大助手’中,‘林彪是最好的助手’、‘最光辉的助手’的谬论。黄、吴、李、邱等人在北京、河北、山西、湖北等地建造林彪纪念馆,为林彪树碑立传。” “黄永胜、李作鹏、吴法宪把林彪的这首反动诗词(指《重上井冈山》)谱成歌曲”。
在 “妄图拉拢某些部门、某些部队的一些人,为林贼篡党夺权服务”方面,其中说:“林彪、叶群、黄、吴、李、邱一伙,采用封官许愿,请客送礼,接见照像,参观游览等种种手段,搞山头主义和宗派主义,妄图分裂党、分裂军队”。
在“秘密建立反中央政治局同志的黑‘专案’”方面,其中说:“在林彪的指使下,林彪一伙秘密地组织亲信,收集和复制反中央政治局同志的黑‘材料’,甚至私设反中央政治局同志的秘密的‘专案组’。这些黑‘专案组’,由黄、吴、叶、李、邱直接控制,亲自出面布置任务,批阅和修改黑‘材料’。”
《材料之二》中的这些材料明确认定黄、吴、李、邱是“按照《“571工程”纪要》这个反革命纲领,从多方面进行了反革命政变的准备”。但经过仔细阅读这份文件,就会发现这些材料抽象、空洞、牵强而无实质内容。其中所谓“秘密建立反中央政治局同志的黑‘专案’”,其实是黄、吴、李、邱搜集、整理的张春桥的材料。
7月2日,中共中央下发的《粉碎林彪反党集团反革命政变的斗争(材料之三)》(以下简称《材料之三》)中,第三部分“林彪反党集团妄图谋害伟大领袖毛主席,另立中央,发动反革命武装政变和失败后叛国投敌的罪证”中的26项指控中,与黄、吴、李、邱有关的有10项,即:(2)林彪给黄永胜的亲笔信、(3)王飞(关于林彪给黄永胜的亲笔信)的亲笔供词、(4)在林彪反党集团发动反革命武装政变前夕,叶、黄、吴、李、邱进行频繁的电话联系、(6)黄、吴、李、邱等人向林彪、叶群报送的情报、(13)王飞等七人黑会拟定的随从林彪、黄、吴、叶、李、邱南逃广州人员名单、(14)刘世英(关于王飞要我们立即组织一批可靠人员,护送黄、吴、李、邱于明晨(十三日)由西郊机场乘飞机去广州,到广州后另立中央,并与苏联搞联合)的亲笔供词、(15)林彪等南逃广州准备乘坐的飞机起飞时间表、(16)李伟信关于两架南逃广州飞机的亲笔供词、(17)胡萍(关于吴法宪电话)的亲笔供词、(18)李作鹏窜改中央命令的阴谋和山海关机场值班记录、值班员的说明。
《材料之三》中的这些材料是黄、吴、李、邱参与“发动反革命武装政变”的最重要的证据,但这些证据无一例外,都是站不住脚的(下文将逐条进行辨析)。
1973年8月20日,中共中央一致通过并批准中央专案组《关于林彪反党集团反革命罪行的审查报告》(以下简称《审查报告》),《审查报告》中建议:“永远开除林彪反党集团主要成员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李雪峰的党籍,撤销他们的党内外一切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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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永胜(1910—1983),原名黄叙钱,湖北咸宁人。1927年参加秋收起义,后上井冈山。同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55年被授予上将军衔,1956年被选为中共八届候补中央委员,1968年递补为中央委员。文化大革命期间,于1968年任广东省革命委员会主任、解放军总参谋长,1969年兼任军政大学校长、中共中央军委委员。是中共第九届中央政治局委员。九一三事件后被撤职。1973年被开除党籍。1981年被确认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判处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1983年4月26日病逝于青岛。
根据现有材料,黄永胜与九一三事件有关系的主要有六件事:1、林彪给黄永胜的亲笔信;2、同意搞“五七一”;3、“政变前夕”与叶群进行频繁的电话联系;4、向林彪报送情报;5、企图南逃广州另立中央;6、九一三事件后烧材料毁灭罪证。其中第2、3、4、5、6五项是黄、吴、李、邱四人所共有的罪名。
《材料之三》中公布了林彪给黄永胜的亲笔信的影印件,全文仅36个字:“永胜同志:很惦念你,望任何时候都要乐观保护身体有事时可与王飞同志面洽 敬礼 林彪”。另有空军司令部原副参谋长王飞的一段供词作为证明。[1]
通过王飞的供词,是要人们相信黄永胜不但参与了“反革命政变”,而且在其中起重要的作用,既要搞定钓鱼台,又要“负责统一指挥”。
实际上,这封信的内容与“反革命政变”没有任何关系,而且这还是一封没有送达的信。由于这封亲笔信的内容与“反革命政变”之间的联系过于牵强,且为孤证,40年来对此亲笔信的真实性的质疑始终存在。[2]
在黄永胜与九一三事件的关系上,还存在另外一些更为离奇的说法。如张耀祠在《回忆毛泽东》一书和肖思科在《超级审判——图们将军参与审理林彪反革命集团案亲历记》一书中都引用了这样一条材料:
“同时(1971年9月8日),叶群给黄永胜送去密封亲启件——‘现在情况很急,我们决定在上海动手。’”这类荒诞不经的东西虽然现在还可以随处见到,但上不得台面,在印发林彪罪行材料和两案审理时均未被采信。
所谓“黄永胜他们”也同意搞“五七一”,只有空军政治部秘书处副处长李伟信1971年10月13日的笔供一件孤证[3]。九一三事件后,经多年审查,并没有发现黄、吴、李、邱与《“571”工程纪要》有关的任何材料,在对他们的起诉书中也都未将参与《“571”工程纪要》列入。
所谓“政变前夕”与叶群进行频繁的电话联系一事,《材料之三》中列举了军委总机话务员马建英等6人合写的揭发材料,但此材料仅能说明黄、吴、李、邱与叶群之间通电话的次数和时间,而无任何通话内容。其实,黄、吴、李、邱与叶群之间进行频繁的电话联系本是常态,并无不妥。频繁的电话联系本身不能证明他们与《“571”工程纪要》和“反革命政变”有任何关系。
关于黄永胜向林彪报送情报之事,《材料之三》中说:“林彪为发动反革命武装政变,千方百计探听毛主席的行动,窃取毛主席在外地巡视期间同沿途各地负责人的谈话内容。黄、吴、李、邱等人,经常向林彪密报毛主席的动向”。1981年1月,在《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书》)中说:“一九七一年九月六日,黄永胜向林彪密报了毛泽东主席察觉林彪在密谋夺权的谈话,致使林彪下决心采取行动谋杀毛泽东主席,发动武装政变。”[4]
黄永胜向林彪报告的内容是李作鹏告诉他的,因此李作鹏被特别检察厅厅长黄火青指控为“有意告密”[5]。李作鹏在自己的自我辩护提纲中进行了反驳:“第一,不是我主动向刘丰了解主席讲话情况,而是刘丰主动告诉我的;第二,我与黄永胜是上下级关系;第三,我曾告诉黄永胜不要告诉叶群和吴法宪。我从动机到目的都不存在‘有意告密’,更没有证据证明是‘掩盖阴谋活动’。”[6]
这里的所谓情报,指的是1971年毛泽东在外地巡视期间同沿途各地负责人的谈话内容。在当年毛泽东的每一句话都被奉为“最高指示”的情况下,高级干部乃至普通群众之间互相交流所能看到、听到的毛泽东的讲话、批示等内容是非常正常的现象。把黄永胜向林彪报送毛泽东的讲话内容说成是参与“反革命政变”的罪行,实在是一件非常可笑的事情。
关于黄、吴、李、邱企图南逃广州另立中央之事,早已被史学界广泛质疑。[7]中央专案组《关于林彪反党集团反革命罪行的审查报告》[8]中说:“在林彪的直接指挥下,林彪死党用穷凶极恶的手段,妄图乘毛主席外出巡视的机会,在外地谋害毛主席,并策划于同一时间,在北京谋害中央领导同志。他们的阴谋未能得逞。林彪又通过吴法宪私调飞机,要与黄永胜、吴法宪、叶群、李作鹏、邱会作等人一道,南逃广州,另立中央,妄想造成所谓‘南北朝’的局面。”《判决书》中是这样叙述的:“林彪反革命集团的谋杀计划失败后,林彪随即准备带领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等人南逃到他当时准备作为政变根据地的广州,图谋另立中央政府,分裂国家。”这两件材料都有一个明显的漏洞,即黄、吴、李、邱在“南逃广州另立中央”这件事情上是被动而非主动的,用时髦一点的话来说,就是他们“被南逃广州另立中央”了。
用林彪“要与”他们一道南逃广州另立中央,和林彪“准备带领”他们南逃广州另立中央这样的词句来陷人于罪,实在是太过勉强了。当然,这也是在千方百计寻觅证据而不得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没有办法的办法,堪称构建冤假错案历史上的一个创举。
《材料之三》中的另外一些材料,如王飞等拟定的随从林彪、黄、吴、叶、李、邱南逃广州人员名单、刘世英关于王飞要他们组织人员护送黄、吴、李、邱乘飞机去广州的亲笔供词、林彪等南逃广州准备乘坐的飞机起飞时间表、李伟信关于两架南逃广州飞机的亲笔供词等,这几件材料都只能证明周宇驰、王飞等人干了些什么,而根本不能证明黄、吴、李、邱干了些什么。
唯一有实质内容的材料是空军司令部原副参谋长胡萍1971年10月4日的亲笔供词。胡萍说:“一九七一年九月九日晚七、八点钟,反革命分子吴法宪给我打电话说:‘叶主任(叶群)来电话说,他们准备动,要用飞机,你把他们要用的飞机都准备一下,要用的三叉飞机一定好好检查,另外大飞机也都作些准备,随时可以用。’九月十日晚十一时以后,反革命分子叶群给我打电话说:‘那位小将(指林立果)都给你谈了吧,谈的好吧?’我说:‘谈的很好。’叶说:‘要你准备飞机是不是还有难处?’叶接着又说:‘这件事我和胖司令(吴法宪)都说好了,用不着想的太多。’叶还说:‘再说立果和胖司令也都作了安排的,你要抓紧准备。’”
如若这份供词的内容属实,则可证明吴法宪知道并参与了小舰队关于南逃广州的阴谋活动。奇怪的是,这份供词在“两案”审理期间却不见了踪影。1980年11月27日,在审问江腾蛟时法庭传胡萍到庭作证,胡萍的证词中完全没有了原供词中吴法宪和叶群给他打电话的内容。[9]1982年“两案”审理期间审判胡萍时,也没有重提此事。[10]如此重要的材料为何被弃置不用,答案只能是胡萍1971年的供词内容严重失实。

关于烧材料毁灭罪证的问题。第二审判庭在审问黄永胜这个问题时,黄永胜答:“我没有销毁罪证,我烧的是照片,烧了两份文件,这两份文件与林彪是毫无关系的。”法庭宣读了黄永胜原服务员杨红锋和警卫员秦立军1972年6月26日的证言:“1971年9月15日晚,黄永胜回到宿舍后,一直到9月24日早晨,我们每天早上打扫卫生时,都发现他房内的灰盒里烧毁材料、毁灭罪证的纸灰。特别是22日烧得最多,直到早晨我们打扫卫生时,还是满屋烟气、灰屑,墙角熏黑了,灰盒烧炸了。”[11]
黄永胜的儿子黄春光回忆说,他帮助父亲烧了一些照片。还有中国共产党非常委员会的专案材料,还有一些策反信。关于为什么烧?主要是怕说不清楚。[12]
吴法宪、邱会作也都受到了销毁罪证的指控。
1980年11月29日下午,吴法宪在回答审判员宁焕星的关于销毁了一些什么罪证的提问时回答:“我销毁了林彪、叶群和我们一起照的像片,给我的纪念‘5·13’事件的诗,还有在毛主席那里开会时,我记的毛主席和林彪的讲话笔记,我怕以后抓辫子,也烧掉了。”[13]
邱会作在回忆录中也谈到了烧材料的事情:“我告诉胡敏和路光把桌子上玻璃板下面的有关林彪、叶群的照片都取出来,烧掉。我也叫秘书们把办公室的资料、材料,有关林彪的也整理出来烧掉”。[14]他还将陈伯达送他的字和叶群送他的诗也都烧了。[15]
其实,销毁可能成为罪证的东西以自保,这是文化大革命中最普遍的一种行为。行文至此,笔者头脑里不禁浮现出邓拓自杀后,其妻丁一岚在极度恐惧中销毁邓拓留下文字材料的画面。[16]销毁一些与林彪、叶群有关的材料只能说明黄、吴、李、邱等人在九一三事件发生后的一种恐惧心理,并不能因此就证明他们与九一三事件本身有任何关系。



[1]王飞的供词如下:
“一九七一年九月八日晚,林立果、周宇驰要我给黄永胜送东西,并把‘带交黄总长亲收’的大信袋装的东西交给我。十日,我把它送给了黄永胜,向黄说明是‘晋草’(叶群代号)和林立果两人送的,黄说,‘噢,是叶主任送的。’我向黄转达了叶群、林立果向黄问候的话。我向黄转达了周宇驰告诉我的他得到的关于毛主席同某地负责同志的谈话内容的情报。黄表示对叶群、林立果感谢。
十一日下午,林立果在西郊机场召开的黑会上,确定在南方动手谋害毛主席,钓鱼台留给黄永胜他们去搞。会后,林立果、周宇驰提出要我当林立果和黄永胜之间的联系人,并交给我一封林彪给黄永胜的亲笔信,信的大意是:‘我很惦念你,望你保重身体,现在形势紧张,有事找王飞同志洽商。’要我必要时给黄永胜送去。林立果、周宇驰的意思是由黄永胜负责统一指挥。十一日夜,叶群、周宇驰打电话告诉我,毛主席已离开上海,‘解除任务’。十二日上午,刘沛丰把这封黑信拿回去。十二日晚,林立果、周宇驰向我谈了林彪南逃广州另立中央的反革命计划之后,我召集鲁珉、贺德全、刘世英、朱铁铮等研究执行这一反革命计划时,于新野在黑会的中间,把这封黑信又交给了我。十一点多,周宇驰电话告诉我‘暴露了,不搞了。’我把这封黑信还给了于新野。
                          王飞 一九七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2] 1971年9月15日的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一次展示了这封林彪给黄永胜的亲笔信,当时就有不止一人表示怀疑。见邱会作:《邱会作回忆录》,香港新世纪出版社,2011年1月版,第799页。
[3] 李伟信在笔供中说:“在批陈整风汇报会上,黄、吴、邱、李、叶都检讨了,而且是主席批准要他们检讨,‘主任’(叶群)非常紧张,当时要搞‘571’,并和黄永胜也商量了,黄永胜他们也同意。”(载于《材料之二》。
[4]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纪实》,法律出版社1982年4月第一版,第62-63页。
[5]《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纪实》,第116页。
[6] 李作鹏:《李作鹏回忆录》,香港北星出版社,2011年4月第一版,第772页。
[7] 余汝信在《林彪“南逃广州,另立中央”罪名考释》(载于《华夏文摘增刊·文革博物馆通讯》第312期)一文中的说法最具代表性。文中说:“‘南逃广州,另立中央’是‘小舰队’核心成员非常仓促的临时决定,未及付诸行动便已夭折。从目前已公开的材料来看,‘小舰队’打着林彪的旗号,但没有充分的证据表明,林彪(以及叶群)事前知道‘小舰队’的计划,更不用说同意他们的计划了。根据现代法学‘疑罪从无’及‘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所谓‘林彪又阴谋携带黄永胜、吴法宪、叶群、李作鹏、邱会作等人,南逃广州,另立中央’的指控,不能成立。而更无任何证据表明,黄、吴、李、邱以及广州军区、广州军区空军的领导人知晓‘南逃广州,另立中央’的计划。
[8] 1973年8月20日,中共中央一致通过并批准中央专案组《关于林彪反党集团反革命罪行的审查报告》。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纪实》,第143-147页。
[10] 见余汝信:《林彪“南逃广州,另立中央”罪名考释》。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纪实》,第160页。肖思科:《超级审判——图们将军参与审理林彪反革命集团案亲历记》,第74页。
[12] 黄春光当时任北京军区空军防止突然袭击办公室副主任,他的回忆见舒云:《黄吴李邱的9月12日》。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纪实》,第178页。
[14]《邱会作回忆录》,第804-805页。
[15] 陈伯达赠邱会作的字为:“天地驰驱客,英雄清净身。留心千古事,不厌一寐尘。”叶群的诗为:“繁霜冷雨仍从容,晚节尤能爱此功。宁愿枝头抱蕊老,不能摇落坠西风。”见《邱会作回忆录》,第805页。
[16] 任捷:《邓拓自杀的前前后后--对邓拓夫人丁一岚的访谈》,原载《南方周末》1999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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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吴、李、邱与九一三事件(下)

卜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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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法宪(1915-2004),江西永丰人,原名吴文玉,1930年参加中国工农红军赣东游击队。1932年由共青团员转为中国共产党党员。1955年被授予中将军衔。文化大革命期间,任副总参谋长兼空军司令员、军委办事组副组长,中共中央军委委员。是中共第九届中央委员、中央政治局委员。“九一三事件”后被撤职。1973年被开除党籍。1981年被确认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判处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2004年10月17日病逝于济南。
黄、李、邱三人在九一三事件发生时都是完全不知情的,只有吴法宪知道并参与了对256号三叉戟飞机的追查。他亲自在电话里命令潘景寅:“要绝对忠于毛主席,飞机绝对不能起飞,不管什么人的命令都不能起飞。”当时在电话里,潘景寅满口答应。256号飞机强行起飞后,吴法宪又打电话给北京军区空军司令员李际泰,向他传达周恩来的命令,要他打开所有的雷达进行警戒,绝对不允许有任何一架飞机飞向北京,如果有飞机飞来,就拦截,并把它打掉。[1]
在对吴法宪的审查和审判中,将空军指控权交给林立果是最大的一件事。
1980年12月18日下午,吴法宪的辩护律师马克昌在发言中说:“起诉书第三十九条指控吴法宪私自把空军的指挥权交给林立果,使林立果凭借特权,得以进行反革命阴谋活动。法庭调查证实吴法宪对私自交权和交权后产生的严重后果,负有不可推卸的罪责。但是,吴法宪当时并不知道林立果利用他交给的权力,组织‘联合舰队’,进行反革命武装政变的准备活动,因此,吴法宪不应直接承担罪责。”[2]
律师的意见虽然合情合理,但并未被特别法庭采纳。《判决书》中仍然坚持说:“一九六九年十月,吴法宪把空军的一切指挥权、调动权交给林立果,使林立果得以组成林彪反革命集团谋杀毛泽东主席、策动武装政变的骨干力量‘联合舰队’。”[3]
吴法宪晚年对《起诉书》中这一条指控进行了辩解:
“关于林立果在空军‘可以指控一切、调动一切’,这个话的确是出自我的口,是我同王飞、林立果私下里讲的。这个话是不妥当的,是错误的。我当时说这个话的意图,主要是为了讨好林彪。然而说了以后,又感到很后悔,想公开收回又怕得罪林彪,以至被林立果、周宇驰等人利用来兴风作浪,我负有失职的责任。不过这话我从来没有在公开场合讲过,更没有在任何文件上出现过类似的文字。而且我后来意识到有了问题后,确实叫人不要宣传,也采取了一些措施来消除影响。
可话又说回来,是不是说了这个话就等于真的把空军的一切指挥权、调动权都交给了林立果?当然不是。事实上,关于空军的领导权、调动权,我从来没有交给过林立果,林立果在空军里也没有一分钟是可以指挥一切、调动一切的。凡是懂得我们党基本常识的人都知道,不要说我这个空军司令,就是林彪要调动和指挥空军,也要经过毛泽东的批准。除了毛泽东本人以外,谁都不能够在空军指挥一切、调动一切。”[4]
吴法宪作为一个空军司令员,说出“两个一切”这种话来确实很离谱,但把这话放回到个人崇拜、个人迷信极度盛行的那个年代,却又是见怪不怪和可以理解的。把自己都不具备的权力交给另一个人,不过是句空话而已。
还有所谓“八八密谋”问题。1971年8月8日晚,中央政治局会议后,周恩来要吴法宪和邱会作一起到毛家湾去找叶群,从她那里取回毛泽东写给林彪的一幅“龟虽寿”的字。此事在九一三事件后被说成是叶群、吴法宪和邱会作在一起策划阴谋政变!吴法宪在专案组的压力下写了承认参与“策划阴谋政变”的交代材料。专案组又以此去给邱会作施加压力,邱会作顶住压力,坚决不承认,对专案组说:“吴法宪怎么交代的,我不管,但我决不向你们说假话!违背事实,违背党的政策,违背自己的良心的事,我是决不会干的!”1981年7月,吴、邱和王洪文、江腾蛟在秦城合监后,吴法宪哭着向邱会作说了。他说“八八”问题,1971年就说了假话,直到1980年公审之前才作了纠正。[5]
所谓“八八密谋”问题,整了吴法宪和邱会作很长时间,但终因过于荒唐,难以置信而被专案组放弃,未能列入《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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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作鹏(1914-2009),江西吉安人。1930年参加红军,1933年由共青团员转为中国共产党党员。1955年被授予中将军衔。文化大革命期间,任副总参谋长兼海军第一政委、军委办事组成员,中共中央军委委员。是中共第九届中央委员、中央政治局委员。“九一三事件”后被撤职。1973年被开除党籍。1981年被确认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判处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2009年1月3日病逝于北京。
李作鹏与九一三事件的关系,除黄、吴、李、邱共有几件事外,主要就是所谓“放跑了林彪的座机问题”。在两案审理时,此事被当作李作鹏在九一三事件中的“要害问题”。
中央专案组《关于林彪反党集团反革命罪行的审查报告》中说:“(1971年9月13日)当晚十一时三十五分和十三日零时六分,李作鹏两次向海军航空兵山海关场站下达命令时,将周恩来总理关于256号专机必须有周恩来和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四个人一起下命令才能飞行’的命令,篡改为‘四个首长其中一个首长指示放飞才放飞’。九月十三日零时二十分,海军航空兵山海关场站站长潘浩已经发现当时情况异常,打电话请示李作鹏:飞机强行起飞怎么办?这时李作鹏仍然没有采取任何阻止起飞的措施,致使林彪、叶群、林立果得以乘256号专机叛逃。”结论很明显,就是由于李作鹏篡改周恩来命令,致使林彪叛逃。
事实上,林彪所乘256号飞机不是什么人放飞的,而是强行起飞的。李作鹏有传达周恩来指示不确切的问题,但不存在篡改周恩来指示的问题。[6]李作鹏也不存在放跑林彪的动机——林彪跑了对李作鹏没有任何好处。李作鹏在回忆录里说:“我为什么要放林彪逃跑呢?当时,我根本不知道林彪要去向何方,更没有任何情由放林彪外逃苏联。我也可以断定,黄永胜、吴法宪也决不会放跑林彪的。在我们心目中,忠于毛主席、忠于党中央是至高无上的原则,林彪如果有反毛主席的举动,我们不会跟着跑。”[7] 林彪跑了,对黄、吴、李、邱都不会有任何好处。据邱会作回忆,1971年9月17日晚,黄永胜在与他谈话时预感到后果严重,有可能会被抓起来,“当时黄永胜对林彪是十分有气的,他说到这里站起来,在房间里来回踱步,然后走到一幅巨大的三北地图的墙前,大声疾呼:‘你跑什么跑,害死人呀!’”[8]
在两案审理时,李作鹏在特别法庭上曾对“放跑了林彪的座机问题”表示“有保留地承认这个罪行”。[9]
李作鹏的辩护律师张思之在特别法庭上提出:“一、法庭调查的结果,证明林彪反革命集团的主要罪行是利用各种手段,甚至阴谋杀害毛泽东主席,策动武装政变,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在这个集团性的共同犯罪中,李作鹏有他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从法庭的查证来看,李作鹏并没有参与制订《“571工程”纪要》一类的反革命武装政变策划,没有证据证明他直接参与策动了武装政变的反革命活动。二、起诉书指控李作鹏犯有向黄永胜密报毛泽东主席南巡谈话的罪行,但没有证据证明,他告诉黄永胜上述谈话的目的是为了促使林彪‘下决心采取行动杀害毛泽东主席。’三、‘在南逃广州,分裂中央’的犯罪活动中,不能证明李作鹏参与了策划。”[10]
李作鹏在回忆录中解释了自己为什么会“有保留地承认这个罪行”,他说:“个人的生死荣辱微不足道,国家大局是第一位的。在这个思想指导下,我咬紧牙关,决心牺牲自己,承担起山海关机场林彪逃跑的责任,以此掩盖周恩来总理处理不当的事实,以免总理的负面影响公布于世。我在法庭上就山海关机场这个问题只讲了一句:‘保留意见!保存资料!’”[11]
2004年,九十高龄的李作鹏再次上书中央进行申诉。他在题为《不平则鸣》(之二)的申诉材料中提出,周恩来在处理山海关机场九一三事件的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既未及时指示北戴河的8341部队加强警卫,加强监视,控制林彪的交通工具,又没有采取诸如关闭山海关机场,控制三叉戟飞机,软禁空军机组人员等措施。既不信任李作鹏,却又要李作鹏来处理这样重大问题,违背了“用兵不疑,疑兵不用”的原则。李作鹏认为,“四个人一起下命令才能飞行”的指示本身就有问题,他说:“其实‘四个人一起’是无法处理紧急情况的,很容易贻误时机,不是好办法。夜间四人并不是集中在一起,而是分散在各自住宅。林彪飞机要起飞夜航,山海关机场先向我报告请示,我立即报告周总理,报告总长,报告吴法宪,征求意见后,才向山海关机场作回答。或山海关机场直接请示周总理,由总理征求黄、吴、李的意见,也要一定时间,这才是拖延时间,放跑林彪的办法。”[12]
平心而论,周恩来貌似稳妥的指示确实是一个无法执行的指示。我认为,那不过是周恩来在当年那种错综复杂的局面下实行自我保护的一种无奈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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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会作(1914-2002),江西兴国人。1929年参加红军,1932年由共青团员转为中国共产党党员。1955年被授予中将军衔。文化大革命期间,任副总参谋长兼总后勤部部长、军委办事组成员,中共中央军委委员。是中共第九届中央委员、中央政治局委员。“九一三事件”后被撤职。1973年被开除党籍。1981年被确认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判处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2002年7月18日病逝于北京。
1971年3月24日,毛泽东找黄、吴、李、邱等人谈话时戏称:在他死后,邱会作可以来这里当中央委员会主席。[13]在四个人当中,邱会作与九一三事件的牵连算是最少的了。
由公安部长李震、北京卫戍区司令员吴忠、中央组织部负责人郭玉峰等组成的专案组在审问邱会作时,主要集中在“八八密谋”上。
李震对邱会作说,你只要把这个事件说清楚,对你来讲就没有什么大问题了。[14]
本来一件很简单的事情,却被安上了吓人大帽子,邱会作当然不会认账。专案组威逼利诱,企图迫使邱会作就范。有一次,专案人员竟然对邱会作诱供说:“这个问题,其实也并不难,你写三点就可以了。第一点是,叶群策划你们必要时准备到广州去另立中央;第二点,叶群动员你们准备在三中全会上继续反党;第三点,你对吴法宪的交代可以写‘同意’或者写没有听清楚他们说什么,都可以。”[15]邱会作在这个问题上头脑清醒,始终未上专案组的钩。
邱会作在回忆录中比较详细地叙述了1981年在秦城监狱与吴法宪、王洪文合监期间,他与吴法宪之间关于“八八密谋”问题谈话。
邱会作说:“一天,我们在一起闲谈,我说起了‘八月八日”在叶群家谈话的问题。吴法宪立即紧张起来,并一下拥到我的肩上流着眼泪说:’老邱!对不起你,我说了假话,可能对你有连累。我交代过,八月八日,在毛家湾,叶群和我们说的主要是‘要准备政变的问题’。‘为什么要说这样天大的假话?你不只是连累我,你还连累了黄、李,连累了解放军!你给江青(没敢说主席)帮了大忙。他们找不到定我们参与‘政变’的台阶,你把大家送上了这个台阶。你的假话,对我不能没有影响。不过事情已经过去了,对得起对不起都没用了。我的心里很明白,对我们的公审决不是仅根据你的假交代决定的,没有你的交代他们照样干。我不怪你,你放心好了!’
我这么说后,吴哭得更伤心,他说:‘是他们逼我说的。他们说这是给我提出了找出路的方法。我就是照着他们的需要说的和写的。结果什么也没搞到,还是关到现在。
王洪文说:‘我想起了,一次李震、郭玉峰、吴忠三人向中央政治局汇报时,曾经说到你们在叶群家谈话的问题。总理最后是这样说的,八月八日吴法宪、叶群、邱会作在叶群家谈话的问题,是目前已经发现的最重大的问题,起决定作用的问题。但是这个问题,吴、邱的口供不一致,对他们处理问题,今天就不讨论了,待把‘八八’问题搞清楚后再讨论处理。我记得对你们的问题也就拖下来了。’
吴法宪说假话当然不对,但说明他们很需要吴的假话,想把我们往‘两谋’、‘政变’上连。如果他们有了林彪‘两谋’、‘政变’的确凿证据,也不会无数次地追问这个‘八八‘问题了。”[16]
另外,专案组还捕风捉影地在“工改兵”问题和国防工业问题上对邱会作进行逼供。
所谓“工改兵”,是指将全国上百万的基本建设队伍组建为基本建设工程兵。此事由周恩来最先提出,得到毛泽东的批准。1969年冬,周恩来向政治局提出“工改兵”的方案,并指定邱会作负责组织实施。邱会作与国家建委军管会主任李良汉等七人组成规划小组,作出了“工改兵”的规划。1970年庐山会议后,“工改兵”的问题被搁置起来了。九一三事件后,专案组对组建基本建设工程兵的问题,对邱会作进行了反复审问。专案组说,“组建基本建设工程兵,是林彪以全民皆兵为幌子,搞阴谋的组成部分,以便实现你们的‘军国论’”。“你邱会作篡夺了组建基本建设工程兵的规划领导权。这是搞武装暴动的力量之一。你就是企图凭借这支力量来控制全国的大后方。”
1968年下半年,周恩来提出了新的国防工业的领导方针,即将使用、生产、科研以使用为主,分别管理国防工业的方针。这个方针得到毛泽东的批准。为了实施新的方针,中央决定分两步走。先成立分别由邱会作、吴法宪和李作鹏负责的常规兵器、航空、造船和电讯工业领导小组作为过渡。第二步,国防工业归中央军委统一领导。经毛、林批准,决定在军委办事组之下,成立中央军委国防工业领导小组,并决定由邱会作任国防工业领导小组组长。从1968年下半年开始,到九一三事件,邱会作搞了三年多国防工业的领导工作。九一三事件后,专案组在审问时,逼迫邱会作交代他“是怎样取得了国防工业的领导权的?”“为什么要用国防工业来搞垮国家的整个工业,必须交代你的阴谋诡计!”
对这两个问题,邱会作都理直气壮地反驳了专案组的指控,[17]而专案组和后来的两案审理也不得不放弃了这两条指控。


由于关键材料的缺失和档案的封闭,九一三事件的许多真相至今未能昭于天下,尤其是关于林彪在九一三事件中的具体作为的材料鲜有披露,令我们在企图复原那一段历史场景时倍感困惑。相对来说,黄、吴、李、邱与九一三事件的关系则比较明朗。
黄、吴、李、邱四人都是从小参加革命(黄永胜17岁、吴法宪15岁、李作鹏16岁、邱会作15岁),在革命战争年代都是战功卓著。文化大革命中他们都被提升到高位,九一三事件后又都被打入了地狱。他们在晚年都对“林彪反革命集团主犯”的罪名提出了异议。
黄、吴、李、邱在文化大革命中犯有各种各样的错误以至罪行,主要可以归结为“诬陷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和“迫害干部和群众”这两条。客观地说,犯有这两条错误的,在党的高级干部中可是大有人在,尤其是文化大革命中仍在台上的和被提升的人们中,基本上是无人能免。
以黄、吴、李、邱为主要成员的军委办事组在文化大革命的混乱局面下,做了一些对国家和人民有益的工作。他们整垮了军内造反派,保持了北京和军队的稳定。他们在周恩来的领导下,参与“三支两军”工作,在全国范围内,维护了必要的社会稳定,减少了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
黄、吴、李、邱的革命历史是不应该被一笔抹杀的。在两案审理时,总政治部保卫部副部长郑梦溪在与吴法宪谈话时说:你们这些人和“四人帮”不一样,过去打过仗,吃过苦,有一段革命的光荣历史,这一点上党和人民都不会忽略的。[18]但后来的事实却不是这样的。1981年5月,由军事法庭向他们下达刑事裁定书,宣布剥夺他们过去被授予的勋章。对此,李作鹏说:“我的三个国家勋章既不是偷的,也不是抢的,更不是骗的。是我戎马二十年,南征北战,浴血奋斗,为党、为人民、为新中国,杀敌立功的荣誉,是1955年周恩来总理代表国家授予我的。试问,何罪之有?!”李作鹏愤然提笔,在裁定书上给中央写信抗议。他写道:“公检预审时,曾多次向我传达中央负责人指示说:你们同‘四人帮’不同,你们打过仗,你们吃过苦,你们有一段光荣的历史。按照此裁定书,不但完全否定了过去中央负责人的指示,也是彻底的违反历史唯物主义,是彻底历史唯心主义。因此我坚决的反对。我虽然人已快入土了,我至死决不接受此项裁定书。”李作鹏在回忆录中写道:“当时,我已做好最坏的准备,如果再有人来要我的勋章,我宁愿把勋章丢到大海中,也誓死不交。”[19]
其实,在两案审理时,已经基本搞清楚了黄、吴、李、邱与九一三事件的关系。经过近10年的反复审查和审问,没有发现他们参与或知道《“571工程”纪要》、南逃广州、另立中央和谋害毛泽东的任何罪证。[20]但为了政治上的需要,在《判决书》中还是用暧昧的语言表述了黄、吴、李、邱与“反革命武装政变”、林彪叛逃苏联和“南逃广州另立中央”有某种关系。
40年过去了,黄、吴、李、邱均已故去,他们的名字仍然被捆绑在历史的耻辱柱上[21],在媒体和各种出版物上,他们的名字还是与九一三事件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不过,在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最近出版的《中国共产党历史》第2卷中,在叙述九一三事件的过程时,除了还留有黄永胜打电话向叶群报告毛泽东南巡谈话内容、林立果准备用飞机把黄永胜等由北京送往广州两个情节外,没有再保留其他涉及黄、吴、李、邱参与或知道《“571”工程纪要》、谋害毛泽东和南逃广州、另立中央的内容,[22]这多少也可让人感觉到有了一点小小的进步。


[1] 吴法宪:《吴法宪回忆录》,香港北星出版社,2006年9月第一版,第863-864页。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纪实》,第372页。《吴法宪回忆录》,第943页。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纪实》,第63页。
[4]《吴法宪回忆录》,第981页。
[5]《邱会作回忆录》,第838页。吴法宪在专案组的威逼利诱下,曾作过伪供,影响最大的当数所谓“林彪往哪里摆”。吴法宪回忆说:“(一九七0年)八月二十日,我约江西省革命委员会主任程世清一道下(庐)山,一起去接中央和各省市来的人。程世清是东道主,我管飞机。我和程世清过去就很熟悉,所以在下山的路上他同我说起,前一天他陪毛泽东上庐山,汪东兴对他讲:‘这次修改宪法,要坚持设国家主席,毛主席当国家主席,林副主席当国家副主席。如果不设国家主席,毛主席怎么当我们的国家主席呢?不设国家副主席,林彪同志往哪里摆?’我听到这句话感到很高兴,我想汪东兴传的话,就是主席的意思吧。这一下,我感到心里更有底了。这里我要特别声明一下,过去很多文件及文章都说,这句话是叶群亲自对我讲的,这根本不是事实。实际上,这句话是我从程世清那里听到的,是汪东兴传来的话。叶群从来没有对我说过这句话。这是一个多年的冤案,我要在这里更正一下。这里当然我有一定的责任,但历史就是历史。当年在‘九一三事件’之后对我审查时,专案组为了收集林彪有‘野心’的证据,千方百计地诱导我,非要我把这句话安到叶群的身上。我开始拒绝了,后来迫于他们施加的种种巨大压力,就顺从他们,说了违心的话。但我在当时写的材料上,对一些被逼出来的假话都做了记号,怕时间一长,自己也忘了。如果现在还能找到我当时写的材料,就会看到,我当时特地在这句话下面做了记号。” 见《吴法宪回忆录》,第788页。
[6] 李作鹏说,他对山海关机场调度室的两次电话,第一次是说一位首长指示即可放飞,第二次修正为“四人联合指示才能放飞”。李作鹏对当年9月12日夜间发生事情的详尽叙述见《李作鹏回忆录》,第693-697页,782-787页,888-892页。
[7] 《李作鹏回忆录》,第786页。
[8]《邱会作回忆录》,第802页。黄正在《将军最后的一声吼》中说黄永胜喊的是:“他妈的!跑什么跑?!……” 《记忆》总63期,2010年11月30日。
[9]《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纪实》,第396页。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纪实》,第396-397页。李作鹏认为律师的辩护只是在敲边鼓,写了一首题为《评律师》的打油诗:“尊敬公正人,天知无偏心。官方辩护词,和尚照念经。遵命防风险,明哲可保身。边鼓敲两下,有声胜无声。”此诗直到20年后的2001年才给张思之看。张思之对李作鹏的“边鼓论”“一方面,觉得有点尖刻,另一方面又不得不承认它击中了我的要害”。见张思之:《诗评律师,可堪入史——重访李作鹏前副总长索诗琐记》。
[11]《李作鹏回忆录》,第774页。
[12]《李作鹏回忆录》,第890-891页。
[13]《吴法宪回忆录》,第836页。《李作鹏回忆录》,第678页。《邱会作回忆录》,第756页。
[14] 程光:《心灵的对话——邱会作与儿子谈文化大革命》,香港北星出版社2011年4月第一版,第675页。
[15]《邱会作回忆录》,第834页。
[16]《邱会作回忆录》,第929-930页。
[17]《邱会作回忆录》,第839-843页。
[18] 肖思科:《超级审判——图们将军参与审理林彪反革命集团案亲历记》,第111页。
[19] 《李作鹏回忆录》第802-803页。
[20] 肖思科在《超级审判——图们将军参与审理林彪反革命集团案亲历记》一书中引述图们的话说:“黄、吴、李、邱的罪行证据中,他们诬陷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较多,但能证明他们参与或知道《“571工程”纪要》、南逃广州、另立中央和谋害毛主席的罪证没有查到。”
[21] 2009年出版的《辞海》中,黄永胜词条中有“‘文化大革命’中参与林彪反革命集团篡夺党和国家最高领导权的阴谋活动”、“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确认为林彪反革命集团主犯之一”等语。辞海编辑委员会:《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9年9月第1版,第2卷,第968页。
[22] 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国共产党历史》第2卷(1949-1978)下册,中共党史出版社2011年1月第一版,第846-849页。该书稿中过去曾将黄、吴、李、邱与叶群、陈伯达相提并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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