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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春明:读《毛泽东江青结婚,中央有无“约法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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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6 03:32: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同舟共进》 》2008年第十二期

一点补充和思考      
——读《毛泽东江青结婚,中央有无“约法三章”》

作者:金春明

收到《同舟共进》杂志2008年第8期,看到封面要目“毛泽东江青结婚,中央有无‘约法三章》’”,很感兴趣,马上翻开杂志先读了这篇文章。阎长贵同志的文章比较严谨,有理有据,有一定的说服力,对研究和弄清楚这个问题是有帮助的。但我又感到作者依据的历史资料和对研究情况的掌握似不够全面充分,有的论断也似乎为时过早。不少关心这个问题的人,并非为了寻求轶闻趣事,正如作者所说,此事“不仅涉及历史事实,而且攸关党和毛泽东的形象”。

我可能是在公开报告和文章中较早谈及此问题的人。1984年7月,在海军举办的一个报告会上,我作了“‘文化大革命’为什么必须彻底否定”的报告,曾言:江青和毛泽东结婚后,“中央规定她的任务是照顾毛泽东的生活,不许她参加政治活动”,这个报告的录音整理稿经海军政治部印发后,在全国很多地方翻印,流传较广。大概由此引起了中央领导同志的注意。1985年7月8日,中央军委办公厅秘书处突然打电话给中央党校办公厅,传达了杨尚昆同志的指示:“党校关于彻底否定‘文化大革命’的报告很好。听说现在要出版,有一个问题,就是报告中提到毛泽东和江青结婚时,说当时中央有个决定,可以结婚,但江青不能参政。我找了几个老同志问了一下,都说没有这回事。我自己也不记得有这个事。请出版之前,将这个问题核实一下。”当时的中央党校副校长陈维仁同志把杨尚昆同志的指示转给我。我很想趁这个机会把问题搞清楚,可是档案馆进不去,我不久又生病做了手术并休息半年多,把机会错过了。此后,根据领导指示精神,在我的文章和报告、讲课中,都不再讲这个问题,但作为历史问题研究一直是我心中的一个悬案。

我之所以在报告中那样讲,还是有一点根据的,就是向老同志作过一些调查。一位从上海来的省部级班学员(大概是市委常委,曾任上海市总工会主席),谈到一个情况:1938年下半年,中共中央曾发给上海市委一份电报,了解江青在上海时的情况,并征求对江青同毛主席结婚的意见。当时负责上海地下党工作的刘晓、刘长胜等同志复电中央,如实反映了江青在上海的情况,并认为江青不宜和毛主席结婚。不久,中央电告上海市委,江青已同毛泽东结婚,“如有同志问及此事,可告以江青主要照顾毛主席生活,不参加政治活动”。我认为这个情况很重要且是可信的。后来看到朱仲丽著的《女皇梦——江青外传》(东方出版社1988年版)第36页提及此事:“1938年,原上海中共地下党的负责人向中央情报部揭发江青在上海曾被捕,历史上也有不清楚的地方需要审查。可是被情报部那个嘴唇上留胡须、鼻梁上戴着眼镜、早年就熟悉江青的负责人康生包庇着,而且向毛泽东打了包票,写了书面证明,经过秘书送来:‘经调查,江青同志政治上无问题,其历史清白。’”朱仲丽同志曾是江青在延安中央党校的同学,又是中央负责人王稼祥同志的夫人,应该说她是了解真实情况的。因此,这段话可作为中央曾与上海市委有电报联系的一个旁证。另外,听参加林彪、“四人帮”两案审理工作的老同志说,刘晓和刘长胜同志在“文革”中被迫害致死,同他们当时打电报反对江青同毛主席结婚有关。这些往来电报如果保存着,而且能公诸于众,对研究这个问题会很有帮助。

我还听到当年在延安中央党校学习和工作的一些同志讲,对于江青同毛主席结婚这件事,党校不少学员是不赞成的,女学员反对犹为激烈。后来中央曾专门派人给学员作解释工作,其中就特别强调江青主要是照护毛主席的生活,不参加政治活动。可见,如果说有“约法三章”之说,那也不是现在才有的“驰骋幻想”的编造,而是早已有之的并非毫无根据的口传。

当然,仅凭一些老同志的回忆就断定一定有“约法三章”,证据是不充分的。但要否定它,似乎也不那么简单。阎长贵同志否定它的主要依据是(1)《毛泽东年谱》没有写;(2)《张闻天年谱》和刘英的文章,只谈了张给毛写信反映下边意见,没有谈中央有“约法三章”的决定;(3)叶子龙的证言。这三件依据都是有一定说服力的,但由此断定“约定三章”没有历史根据,不能成立,似乎又是不够充分的。因为另一些证据就不太好解释了。

比如,特里尔(美)著《江青传》(刘路新译,花城出版社 2006年版),就专门在第八章“趁虚而入”中列了一个小标题“约法三章”。书中说:“据传,中共中央政治局讨论了毛泽东的婚事,同意了毛泽东的意愿,但对江青作出了限制的规定。”作者承认:“这约法三章流传甚广,却因没有原始文本为据,那三章的内容也就有着许多不同的版本。”作者也认为这些只是“据传”,自然只能作参考。不过其中提及一件颇有份量的证据,就是台湾公布的,据说是在1947年攻占延安时查获的王若飞的日记,其中记述了三条:“第一,毛贺的夫妻关系尚存在而没有正式解除时,江青不能以毛泽东夫人自居;第二,江青同志负责照料毛泽东同志的生活起居与健康;第三,江青同志只管毛泽东同志的私人生活与事务,二十年内禁止在党内担任任何职务,并不得干预过问党内人事及参加政治生活。”特里尔认为,王若飞当时是中共中央秘书长,这份材料“是几种版本中最为可信的”,“只是尚未见到公布原件手迹”。这里有一点时间上的误差,王若飞担任中共中央秘书长是在1941年冬,而非 1938年。1938年秋,王若飞的职务是中共华中、华北工作委员会秘书长兼八路军副参谋长,但总算是了解内情的高级干部。

如果这个台湾国民党方面公布的所谓“王若飞日记”,是真实的而非编造的,那么就不好用“没有档案”之类的说法来作为否定的理由了。因为在内战时期,国民党确实抢走了一批共产党的档案,例如现存台湾的一大批红军长征后从中央苏区抢走的档案(又名陈诚档案)。从延安抢走一批档案也是完全可能的,我们不能对此视而不见。

从上述种种情况似可引发如下思考:

第一,中共中央(包括政治局和书记处)虽讨论过江青同毛泽东结婚的问题(朱仲丽的书说:“书记处以多数通过同意他们结婚”),但对江青正式作出称为“约法三章”的限制性决定的可能性比较小。因为虽然领袖的选偶与普通人结婚,意义和影响是不同的,但均属私人生活这一点则是共同的,中央没有理由专为某个人的婚姻问题作出某种特殊决定。从另一方面说,如果中央有正式决定,一定会存档,也一定要在规定的范围内传达。如果真有决定,像杨尚昆这样的高级干部,当时是中共北方局书记,后来又主持中共中央办公厅工作长达20年之久,竟“不记得有这回事”,是不合情理的。这也从另一方面证明有这样正式决定的可能性很小。

第二,所谓“约法三章”,流传这么多年,传播面这么广,决不可能是空穴来风、故意编造,而是事出有因。我认为最初始的原因,可能就是像一些老同志回忆中讲的,中央派人到中央党校(也许还有其他单位)对那些不赞成两人结婚的人所做的解释说服工作。这些解释工作的核心,可能就像中共中央给上海地下党电报中说的:“如有同志问及此事,可告以江青主要照顾毛主席生活,不参加政治活动。”上海提供这份材料的老同志说,对这份电报记忆深刻,大意不会错。因为,那时同志们担心的是江青的政治品质,非常希望对她有“不允许参政”之类的限制。
   
至于“约法三章”,是自汉高祖刘邦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以后流传两千年的一句成语。泛指互相间口头订立的简单条款,并不一定非三条不可。我的家乡有句俗话:“捎东西越捎越少,传话越传越多”。对一件事的传说,每个人都可以按自己的意愿和想象去增加或减少。所以,“约法三章”版本之多也就不足为奇了。

第三,这个问题还有探索研究的余地,有待继续努力,不宜急于下否定或肯定的结论。现在仍需花一些时间和力气,尽量搜集更多方面的一手资料。例如是否可以在中央档案馆和上海市档案馆查找1938年下半年中共中央同上海地下党之间的电报档案,看看是否确有那位老同志说的中央复电;是否可以从台湾有关方面查询所谓王若飞日记的准确情况,找到原件并核实真伪;是否尽可能找寻仍健在的1938年延安中央党校的学员和有关人员开展调查。这些老同志可能都90多岁了,时不我待。
   
这里重温革命导师恩格斯的教导可能是有益的:“因为很明显,这里只说空话是无济于事的,只有靠大量的、批判地审查过的、充分掌握了的历史资料,才能解决这样的任务。”愿与有志研究党史的同志们共勉。
                                          
2008年8月18日,于北京大有北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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