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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汝信:蒙古官方调查报告中的“九一三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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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5 21:53: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蒙古官方调查报告中的“九一三事件”

余汝信

   《关于一架中华人民共和国飞机在蒙古人民共和国境内坠毁原因的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由蒙古官方成立的一个调查委员会于1971年11月20日完成。原件以斯拉夫蒙文(西里尔字母蒙古文)打印,共17页,其中15页为正文,最后两页为“在坠机事故现场发现的文件及物件清单”。《调查报告》另附有照片多张。

  《调查报告》原为蒙古人民共和国机密级的国家安全档案,于本世纪初由蒙古国解密(同时解密的还有原蒙古国家安全档案《许文益与桑加及其他人之间的对话》等)。《调查报告》复印件为西方著名学术机构获得后,部分(约占全文56%)曾被译成英文。本文所引用的《调查报告》中文译本,为笔者委托那木吉拉、T 阿拉坦巴嘎那和德力格尔其其格根据蒙文复印件译出,并参考了笔者委托钟小岐翻译的英译中版本。相信此中文译本,为《调查报告》首次以中文全文公开。

  笔者认为,虽然事隔45年,《调查报告》所涉及的一些问题,仍然值得对“九一三事件”有研究兴趣的人们所关注。
 
  一、蒙方调查委员会的组成
 
  根据《调查报告》所披露的蒙古官方调查委员会名单,委员会由九人组成。负责人图门登贝尔勒(人民军总参谋部副总参谋长,少将),成员桑加(边防及内务军事事务局司令部副参谋长兼边防处处长,上校)(1)、高陶布(外交部领事司司长)、根登达日扎(职务不详)、达希泽伯格(法律专家)、云登(民航局专家,少校)、桑加道尔吉(大夫)、卓乃(大夫)和莫尤(法医)。调查委员会九人中,除图门登贝尔勒、根登达日扎外,其余七人在1971年9月15日与中国驻蒙古大使许文益、二秘孙一先等一道到过坠机现场。(2)

  调查委员会虽然囊括了各方面专家,惟从以上已知八人的职务来看,这是一个中等偏低规格的临时班子。这似乎可以说明,蒙古官方对于中国256号飞机坠毁一事,并非如我们想象的那么重视。《调查报告》在某些细节方面也并不严密,如五块手表只描述了两块的状况,其中一块前面记述为15时30分,后面却记述为17时30分;正文叙述称现场发现望远镜两部,在文件及物件清单中却只有一部;李平的证件名称按《调查报告》所附照片应为“7196部队营门出入证”(盖有3726部队印章)(3),文件及物件清单中却误为“允许出入中国人民解放军3726部队”,等等。

  调查报告虽然承认蒙方“也咨询了苏联军事专家,而他们也参与了事故现场的再次调查工作”,但苏联专家并非调查委员会的正式组成人员。从《调查报告》用语中我们可以意会到,蒙方将其与苏方的关系,仅定位为咨询与被咨询的关系。考虑到当时苏蒙两国政治关系的实际情况,并不排除苏方在调查过程中具有更为重要的指导性作用。
                   
  调查报告承认,“为了再仔细研究这一事件,委员会部分成员邀请苏军技术人员在10月19日一起前往视察了飞机坠毁的现场。通过这次的调查,发现苏联制“PB-YM”型高度测量装置(4)1个、望远镜2部、以及防卫和攻击为目的的冷兵器,其中有匕首2把。他们还发现被烧毁的大量文件、录音磁带及皮箱等物品。”但类似“后来,据当时任蒙古外交部副部长的云登讲,在中国使馆人员到飞机坠毁现场视察之前,苏联已派人检查了现场,拆走了机尾上的主发动机”(5)这样的传闻,在《调查报告》中得不到印证和支持。
 
  二、坠机现场发现的尸体和枪支
 
  《调查报告》第一部分,叙述了蒙方在256号飞机坠毁现场发现的机上乘员遗体及所携带枪支的情况。

  《调查报告》称,“距坠机点南侧500米处,我们开始检查工作。在那儿发现了第一具尸体。其他散落的尸体之间相隔约3-15米。所有尸体分布在50×20米范围内不同位置。所有的尸体都被烧过,有些尸体的头部和四肢都破裂和压碎了。一共有9具尸体。”

  《调查报告》接下来描述了每具尸体的状况。这些描述与孙一先的描述相比较,更为简略。从对尸体描述的细节可以推导出,除第8号女性尸体外,《调查报告》的尸体编号与孙一先所述编号有所不同。如蒙方第5号尸体“身高约180厘米”,与孙一先所述第5号尸体(林彪)“个子瘦小,虽然每具尸体烧后似乎都有些缩短而且由于皮肤肿胀显得年轻,但这具尸体看来缩得更厉害一些,像个大孩子”(6),差别甚大,而与孙一先所述第9号尸体(潘景寅)“这人生前个子高大,体格魁梧”(7)倒十分相近。

  《调查报告》称在坠机现场发现手枪七把、折叠式冲锋枪一支。这与蒙方在1971年9月16日提出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飞机在蒙古人民共和国领土上飞行失事的现场调查纪要》草稿的叙述是一致的。(8)根据机上乘员人数及枪支数量推测,机上乘员除林彪、叶群外其余七人都可能有佩枪(除非林立果、刘沛丰两人有多支佩枪),惟九具尸体均“身体外表正常”,没有异常的枪击痕迹。机上乘员俱为飞机坠毁过程中摔撞和被烧而死亡。
 
  1971年9月15日下午,在坠机现场,对机上乘员死亡原因没有疑问及异议的中蒙双方官员,就尸体埋葬达成一致意见。许文益大使称:“按你们的传统埋葬他们吧。”高陶布:“好,就开始埋葬工作吧,请一块参加。”大使:“开始埋葬吧。把坑挖深一点。”高陶布:“医生认为尸体需要解剖并写报告。还有解剖检验的需要吗?”大使:“同志,你认为该怎么办?”高陶布:“医生打算做解剖,你认为有必要吗?”大使:“我建议无须解剖。”高陶布:“我同意。”乌尔金道尔吉(肯特省检察长):“我也同意这个建议。”大使:“大使馆二秘也没有别的建议。我们不需要再谈别的什么事了。”(9)

    《调查报告》实际上也就间接地驳斥了坊间的众多不实传闻,如其中之一:“1972年1月,英国《新观察家》驻莫斯科记者听苏联人讲,苏联专家已把烧焦的林彪遗体整理出来,发现遗体上中了9颗子弹,呈蜂窝形。”(10)

  《调查报告》同时证实:直至1971年11月20日,苏蒙方面对256号飞机乘员的真实身份仍然一无所知。

  这样一来,《调查报告》实际上也就否定了孙一先如下一些说法。孙一先称,“后来得知,此时(11)苏联和蒙古已揣测到这架失事飞机上有个大人物,但是这个大人物是谁还不能确定,苏联克格勃已准备派专家挖出死者遗体进行检验。……而在9月23日以后提出索要遗体,苏联和蒙古当局对主要死者的身份已有所察觉了。”(12)

  《调查报告》实际上更否定了时任苏联驻华大使馆政治参赞顾达寿在其口述回忆中的一些说法。顾达寿声称,1971年9月间,“苏联外交部已经从情报中获悉林彪叛逃的消息,考虑到我在中国多年而且认识林彪,故特别指定让我去蒙古辨认是不是林彪的尸体。”(13)

  顾达寿的口述回忆中文版,经过执笔者郑少锋的深度整理。顾达寿与史实相距甚远的“回忆”,与郑少锋的认知水平有莫大关系。郑少锋在《直译中苏高层会晤》一书的后记中有更为古怪离奇的说法:“顾达寿在本书的主要篇章《进入苏联外交部》中披露了一件至今鲜为人知的事情。那是在林彪出逃折戟蒙古温都尔汗沙漠之后,顾达寿奉苏联外交部指令,与苏联驻华大使馆武官处两名军人从北京赶赴飞机失事现场勘察。为确认林彪的身份,顾达寿建议可从林彪早年在莫斯科治伤住院时留下的牙齿照片中印证。于是,林彪的头颅被割下立即送往莫斯科进行医学鉴定并很快得到确认。据说林彪的头盖骨至今仍然被秘密封存在莫斯科。因此,现在我们可以认为,当年在温都尔汗被就地掩埋的林彪尸体实际上是一具无头或假首尸身。这说明当时蒙古方面通知中国驻蒙古使馆察看中国飞机失事身亡的九具尸体中的林彪的头颅是另安上去的他人的首级。”(14)

  诸如此类的天方夜谭,在坊间还有不少市场。《调查报告》的公布,应该可以起到有力的澄清事实真相的作用。
 
  三、蒙方判断256号飞机为中国军方拥有,用于军事用途
 
  《调查报告》结论部分第1点称,“我们认为,这架编号256的涂有民用航空标志的飞机,被中国人民解放军改用于军事用途。在事故现场找到的无数实质性文件足以证明这个结论。”“非常清楚,这架飞机由中国军方所拥有。机上人员都是军官。”

  蒙方这一判断,基本准确。而这一判断,是整个《调查报告》的基调。

  据孙一先称,从1971年9月16日至17日,中蒙双方人员在肯特省首府温都尔汗,就坠机事件举行过五轮会谈。在第一轮会谈时,蒙方首席官员桑加上校就强调,“这是一架中国民航标记的为军事服务的乘有军事人员的飞机。”第二轮会谈蒙方提出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飞机在蒙古人民共和国领土上飞行失事的现场调查纪要》草稿中最后称,“这些迹象证明,失事飞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解放军人员使用的。”蒙方提出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飞机失事遇难人员安葬的纪要》草稿中称,失事飞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解放军军事人员驾驶的,1971年9月13日夜进入蒙古人民共和国领空。”(15)
                
  蒙方在会谈中坚持己见的态度与《调查报告》中的结论——“256号飞机为中国军方所拥有,用于军事用途”,是为其在日后可能的外交交涉服务的。孙一先认为,蒙方这样坚持己见,“目的无非为了在今后两国的交涉中占据有利地位,假如该机是被苏蒙军击伤而坠落(16),则正可借此推卸责任。这是会谈的要害所在。”(17)

  蒙方基于坠机现场实物而作出“256号飞机为中国军方所拥有,用于军事用途”的结论,无可厚非。而中国驻蒙古大使馆人员由于当同时掌握该飞机的信息十分有限,在会谈过程中坚持认为,“由于我们的唯一根据是国内的来电,看了现场之后,更加确认这完全是一架中国民航飞机,死难者都是机组人员,‘空中小姐’看上去年岁大了一些,估计是专机的需要。”(18)

  由于双方在“军用”与“民用”、“军事人员”与“非军事人员”的问题各执一词,后面的两轮会谈注定也没有什么结果。会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会谈纪要中方也不能签字。桑加最后声称“我们坚持原来的写法”,高陶布也说“我们单方面签字”。笔者认为,这可能就是蒙方最后非得要搞出自己的一个《调查报告》的重要原因。

  孙一先后来也承认,“‘九一三’事件真相大白之后,回头再看看关于‘军’还是‘民’争论的记录,的确就如同在埋葬死难者时,我们四个人毕恭毕敬地鞠躬默哀一样,使人感到有点好笑。有的同志甚至说,蒙方人员讲的256号飞机的性质、机上乘员都是带‘军’字的,符合实际,而我方在会谈中不够实事求是。”(19)
 
  四、蒙方误判256号飞机“正在我国领空执行一项特别任务”
 
  《调查报告》结论部分第2点称,“该编号为256的中国飞机,正在我国领空执行一项特别任务”。从报告字里行间推断,蒙方所谓“特别任务”,不外乎就是军事侦察任务。因为这并非是事实,所以,除了飞机上安装的保障飞行安全必须的一些普通设备“诸如导航雷达、气象雷达、无线电电台设施、高度测量仪等现代通讯导航设备和用于防卫的相关设备。与此同时,该飞机还安装了地面测量设备”外,蒙方并不能拿出飞机执行“一项特别任务”的更有力证据。

  蒙方这一判断,自然离事实真相十万八千里。但这反倒可以证明,直到1971年11月20日止,蒙方调查委员会(自然也包括了协助调查的苏方人员)并不知晓这其实是一架叛逃中的飞机,如上文所述,更不知晓机上乘员的真实身份。

  而在中国国内,早在1971年9月18日,中共中央已经以中发[1971]57号中共中央文件将“林彪于一九七一年九月十三日仓惶出逃,狼狈投敌,叛党叛国、自取灭亡”的信息,正式通知到各大军区党委常委,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常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常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领导小组和党的核心小组,九届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该通知明确宣称,林彪是乘三叉戟飞机跑的,且飞机已经坠毁,“现场查明:林彪背着伟大领袖毛主席和中央政治局,极其秘密地私自调动三叉戟运输机、直升飞机各一架,开枪打伤跟随多年的警卫人员,于九月十三日凌晨爬上三叉戟飞机,向外蒙、苏联方向飞去。”“根据确实消息,出境的三叉戟飞机已于蒙古境内温都尔汗附近坠毁。林彪、叶群、林立果等全部烧死,成为死有余辜的叛徒卖国贼。”

  10月24日,中共中央决定:“各地、各单位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将林彪叛党叛国事件,向全国广大工农兵群众传达。”“传达的范围:全体共产党员,中国人民解放军全体战士,工厂、矿山、企业、事业单位全体职工,农村人民公社全体贫下中农和中农,大学、中学的教职员工和学生,小学教职员工和高年级学生,城镇居民中的劳动人民,党、政、军机关工作人员。”

  10月29日,中共中央通知,关于“林陈反党集团”的问题,“严格遵守内外有别的原则,不准向外国人作任何泄露。”

  虽然中方上述信息对外部世界严格保密,但仍然逃不过西方媒体敏锐的触觉,他们从中国国内的一些反常动向中,还是觉察到中国最高领导层发生了重大问题的蛛丝马迹。

  9月21日,中国外交部的下级职员向申请入场券的外国人称今年“十一”不集会游行。当日,法新社即从北京发出一条电讯称,“中共看来会取销这次国庆巡行的行动,使北京的外侨吃了一惊,每个人鉴于北京发动‘外交攻势’之际,都等待着这次本年度最大规模的庆典。……观察家认为,人们期待着北京会发生一些重要的政治大事,然而他们未敢肯定这是否与猜测中的中共可能取销国庆巡行有关。”(20

  9月30日,美联社、路透社、合众社、法新社分别从莫斯科发出电讯称:苏联塔斯社今天说,一架中共军机,侵入蒙古领空,坠毁于蒙古领土,机上九人全告丧生。塔斯社引述蒙古通讯社说,这次事件,发生于9月12-13日晚,“在该机坠毁的地区里,发现九具烧焦的尸体、武器、文件及装备,显示出该机隶属于中共空军。”该社说:中共大使馆代表,获准访问坠机地区。它说,蒙古已就侵犯领空事件,向中共提出抗议,要求给予官方的解释。(21)

  10月1日,外电认为中国国庆日疑云密布。合众社香港今日电称:
 
  一架神秘飞机在蒙古撞毁,取消阅兵及巡游节目,未照例发表国庆日社论。

  上述各点,就是令中共今日“国庆”庆祝情况疑云密布的部分因素。

  自从毛泽东于1949年10月1日站在北京天安门广场检阅台上宣布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以来,今年“十一”首次取消阅兵及群众巡游仪式。全世界不约而同顿生疑念。

  ……

  在中共“国庆”前夕,苏联塔斯社报导一架中共飞机在外蒙古境内撞毁,该机内有九人,并有文件及武器。

  若干外交人士称:是项飞机事件可能就是令中苏共“引起某种十分紧张事件”的原因,分析家指出:“这件事可能令中共领导层内部问题严重化。”

  此间中国问题分析家说:那架飞机可能载有重要人物逃离中国,而被另一架中共军机击落。(22)
 
  10月2日,西方传媒猜测坠毁外蒙飞机中可能载有逃亡军人。合众社台北电称:
 
  消息称:迹象显示:毛林在9月12日,一架军事喷射运输机撞毁于蒙古后,已采取无前例之措施。
他们说:因之他们不能找到除“飞机事件”以外之任何解释,该机显然供应中共要员之军事运输机,载运军事领袖们,集体逃往苏联。

  ……

  消息来源说,一架载着九名中共人员的飞机坠毁外蒙境内事件,使整个形势顿告改观。

  消息来源说,详细情形虽然未悉,但有数点是显明不过的。

  中共过去习惯宣布坠机罹难者的姓名,但这次坠机事件发生后,中共迄今仍未公布九名遇难者的名字。

  该机当时并非进行任何侦察任务,因为载有九名乘客的飞机,是不适宜于负起这种任务的。

  定期飞行的班机,没有理由越出航线那么远,最后还坠毁于外蒙境内深处。

  他们说,此事唯一合理解释应该是:该机当时载着企图逃往苏联的变节者。(23)
 
  到了11月初,西方传媒则直指久未露面的林彪,可能已死于蒙古坠机中。合众社华盛顿11月9日电称:
 
  外国外交官星期一晚透露:一度由毛泽东“铁定”为继承人的国防部长林彪已告失势,而且可能已死。

  这些外交官说:毛泽东和周恩来两人,已把军方企图推翻他们的阴谋,彻底消灭,并且“整肃了”林彪。不过,他们随即补充说:这次整肃实行后,即传出一架中共军机坠毁外蒙古的消息,显示林彪可能是坠机事件中罹难者之一。美官方星期一晚对于林氏的此等最新消息,拒加评论,仅谓显然林氏已发生问题,自9月中旬以来这位曾任毛氏继承人的林氏已没有露面。美官方称,他们不知林氏的命运,或所传内部权力斗争的详情。

  但外交界称,林氏的同谋者有陆军与空军首长。他们不知其姓名,但推测是黄永胜及吴法宪。他们指出黄、吴两人与林彪及海军政委李作鹏,在10月1日北京庆祝国庆时均不在场。据星期一晚传出的消息称,阴谋被揭破及失败之后,林彪与其高级军事同谋者,企图乘空军飞机逃往苏联,但机坠于蒙古境内。(24)
 
  西方媒体不能接触蒙古坠机现场,惟其逻辑分析能力极强。如上述10月2日合众社引援“消息来源”指出,“该机当时并非进行任何侦察任务”,“没有理由越出航线那么远”,从而提出“此事唯一合理解释应该是:该机当时载着企图逃往苏联的变节者。”再如11月9日合众社报导西方外交官的揣测,除“林氏的同谋者有陆军与空军首长”不实外,直指“林彪可能是坠机事件中罹难者之一”,已经非常逼近256号飞机坠机事件的真相。反观蒙古官方调查委员会,虽然有直接到坠机现场视察的便利,惟直到11月中旬仍错误认定“该编号为256号的中国飞机,正在我国领空执行一项特别任务”(此一认定者是否包括更高级别的苏蒙情报机构,未能确认,惟据查证,苏联媒体此期间报导从未有将林彪从政治舞台消失与坠机事件相连系)。以政治观察力和分析力角度观之,两者高下立判。
 
  五、《《调查报告》认为飞机坠毁原因是飞行员所犯错误所致
 
  《调查报告》结论部分第3点称,“该编号为256之三叉戟1E型飞机的坠毁原因是由于飞行员所犯的错误所造成。”此结论由4点事实证明:
 
  a/坠毁前该飞机航速为500-600公里/小时,直飞,着陆前没有放下起落架及轮胎,而且襟翼和着陆灯也没有打开。

  b/飞机残骸碎片坠落及散布于600×100平方米范围,这证明该飞机是以上述时速或高于上述时速的航速坠毁的。

  c/飞机坠毁在大范围内引起爆炸和燃烧,爆炸后的燃烧持续了很长时间,这证明事故发生时,该飞机仍然携带足够燃料可以继续飞行。

  d/事故发生时的那一瞬间,飞机引擎仍然在全速运行,并没有损坏(引擎没有燃烧过或被损坏的迹象)。

  以上证据驳斥了该飞机是因紧急情况而着陆的说法。
 
  “九一三事件”后大半年,以空军司令部军训部第二部长王海为首的中国空军专家组作出的报告认定:
 
  (256号三叉戟飞机)是有操纵地进行野外降落(也就是迫降)没有成功,造成破碎烧毁的。作出这种判断的主要依据有这样几点:其一,失事发生的场地是经过有意选择的。在温都尔汗附近这片戈壁滩上,这块地点地势是比较平坦的,飞机着陆的方向也刻意进行了选择,这些情况不可能完全是偶然的。其二,飞行员实施了野外迫降动作。他在飞机接地前主动打开了前开缝翼,这是着陆前必须进行的动作,前开缝翼只有人工操纵才有可能打开。其三,起落架轮毂完整,没有撞击和磨损的破坏痕迹,主轮胎良好,仍有气压,这说明在迫降时飞机没有放下起落架。其四,飞机是在有操纵的情况下尾部先接地的。而且是主动作出了使飞机迫降的选择。

  根据各种情况判断,256号飞机当时之所以没有成功地实施迫降,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其一,飞行员着陆动作不确切,没有做全,着陆速度过大,而减速板却未打开;其二,三叉戟是下单翼飞机,它的机翼、机腹部有油箱,在高速接地时,极易造成油箱破裂、机翼折断,引起燃烧爆炸;其三,当时飞机仓促起飞,机上没有副驾驶和领航员,飞机迫降时正是夜间,又处在完全陌生的区域,一个飞行员难以应付种种特殊情况。(25)
 
  王海又称:“我们认为,当时256号飞机之所以要在温都尔汗实施野外迫降,主要原因是因为该机油料不够。……另外,因为机上没有领航员,地面又没有导航,当日恰逢暗夜,飞行员在空中不可能掌握精确位置,飞机是在这种情况下盲目降落。”(26)

  以上中蒙两方关于飞机坠毁原因的分析认定,蒙方较为粗疏,原因可能是其虽经现场视察但专业人员缺乏(蒙方只有云登一人是航空专家,苏方到现场人员是否有航空专家未能确定),对飞机背景情况毫不了解,对坠机处理亦谈不上重视。中方虽未能到现场仅凭照片判断,认定却颇为详尽,原因是专家班子人员齐备(连王海共七人),对飞机背景情况十分清楚,且因叛逃的是副统帅专机而万分重视。

  中蒙两方结论的主要分歧点在于:中方认定该飞机采取了主动迫降措施,只是“着陆动作不确切,没有做全” 。蒙方却认定飞机未有采取紧急着陆措施。主要相同点在于:双方都认为飞机的着陆速度过大,油箱存油造成爆炸燃烧。中方认定这两点是导致飞机坠毁的主要原因。

  惟降低航速、放尽燃油才迫降,是潘景寅独自一人也能做到的。作为富有经验的资深飞行员,潘为什么沒有这样做?中国空军专家组并沒有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释。
 
  六、《调查报告》完全否定了“被击落说”和“阴谋说”
 
  更值得引起我们重视的是,无论是蒙方的“坠毁原因是由于飞行员所犯的错误所造成”或中方的“迫降失败说”,两者实际上是完全否定了坊间长期流传的飞机“被击落说”和“阴谋说”。

  笔者早在2007年间所写的《新世纪林彪研究述略》一文中,已评论过早期的“苏联导弹击毁说”和“阴谋说”。“苏联导弹击毁说”以陈晓宁《质疑林彪“9·13”事件》为发端。陈文称:此机既非迷航,也非叛逃,而是在有意利用民航飞机刺探完苏蒙方面的防空雷达后想逃回中国,于是下令向其开火,256号飞机中弹发生爆炸并引起大火,飞机带着大火进行迫降,飞机着陆时动作有误并且机腹油箱破裂引发大火、大爆炸,导致机毁人亡。(27)继陈晓宁的文章之后,互联网上先后出现过的持“苏联导弹击毁说”的文章有王年一、吴润生的《苏联导弹击落林彪座机》(28)及京城孤魂的《是谁干掉了“256”专机》(29)。王、吴文称,“从飞机残骸上留下的大洞和目击者看到的飞机着陆前二十分钟已起火的事实,基本可以否定‘飞机迫降时爆炸起火’的结论,应是遭攻击后爆炸坠毁。”“判断苏联导弹击落林彪座机,笔者最近得到一条最重要的旁证……蒙古外交部的坚持已见,显然是为他们的导弹击落飞机赢得坚实的理由。果然,从这时候开始,蒙古国内,到处流传着‘中国军用飞机入侵蒙古,被导弹击落’的新闻。9月30日,蒙古全国报纸和广播电台以新闻消息的形式,公开对国内外报导了民众中流传的内容,而中方对此却‘采取了沉默的态度’。为什么蒙方主动承认了我军用飞机被他们的导弹击落(尽管不是官方的正式声明,而是新闻报导),中方却因何不予追究,反而保持沉默呢?直到30年后的今天,中国也没有就此事向前苏联和蒙古‘讨个说法’呢?”

  新近出现的苏蒙方面击落256号飞机的新说法,以顾达寿为代表。顾称,“林彪和叶群、林立果乘坐一架军用飞机在山海关空军机场紧急起飞,却在飞越中国边境上空进入蒙古共和国的领空时被击落,在蒙古境内的温都尔汗坠毁。”“当飞机被击落坠毁后,蒙古共和国外交部立即照会中国驻蒙古使馆提出抗议,同时通过苏联驻蒙古使馆向苏联报告了这个情况。”(30)由于有国内高层知名人士早在顾的回忆录俄文版出版后,即对其类似言论不加分析地作过正面推介,(31)使不少不明真相的读者大为困惑。

  “阴谋说”似乎始于王年一、陈昭的《256号飞机是在空中先起火后迫降的》。该文称,“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256号飞机空中起火呢?有人认为是被苏军导弹击中,也有人认为是被中国武器击中。除此之外,许多人(包括笔者)认为还有一个可能性是该机在起飞前安放了爆炸物,在空中的适当时机被引爆,造成飞机在空中起火。”(32)

  王年一是著名文革史学者。惟晚年他在毫无事实根据的情形下,一会说256号飞机是苏联导弹击落的,一会又说飞机在起飞前被安放了爆炸物,在空中适当时机被引爆。此等言论,负面影响颇大,如此自毁声誉,殊为可叹!
 
  七、《调查报告》没有提及256号飞机有“黑匣子”
 
  关于256号飞机上的“黑匣子”,长期备受关注,传说甚多。

  “黑匣子”即航空飞行记录器或称飞行事故记录器,其实包含了两个独立部分,一为飞行数据记录器(FDR),专门记录飞行中的各种数据;另一为语音记录器或称舱音记录器(CVR),专门记录驾驶舱及座舱内的各种声音。黑匣子具有极强的耐火、耐压、耐冲击、耐海水浸泡、抗磁干扰等能力,即使飞机已完全损毁,黑匣子内的记录数据亦能完好保存。值得注意的是,早期的飞行数据记录器并非黑匣子,并不具备黑匣子以上能力。此外,一般提及飞行数据记录器时,如无特别交待,可能仅指FDR,但亦有可能既包括FDR,也包括CVR。
            
  最后没有上飞机走向死亡之旅的256号飞机第二副驾驶康庭梓,在其《真相:专机副驾驶亲历“九一三”》一书中,提及256号飞机的黑匣子时称,“256号专机的事故记录器是用钢丝或钢带作为录制材料录取信号的。”“林彪专机256号的黑匣子中的飞行数据记录器,是直径约15厘米的扁圆状物体,安装在飞机尾部的垂直安定面内。”“256号专机的语音记录器是一个扁平的长方体,长约40厘米,宽7-8厘米,高约15厘米,它安装在前驾驶舱领航员后面的无线电设备专用架上。”(33)

  笔者对康庭梓以上有关256号飞机事故记录器的说法存疑。

  据有关资料记载,1969年12月6日,经周恩来总理批准,中国决定从巴基斯坦进口英国霍克·西德利航空公司1960年代中期生产、巴基斯坦国际航空公司使用过的三叉戟1E型中短程喷气式客机4架,分配给空三十四师作专机使用。1970年8月接收3架,编为250、252、254号,随后不久又接收1架,编为256号。同时,周恩来批准由英国直接进口三叉戟2E型17架,其中6架1973年分配予民航,其余11架分配予空三十四师。

  据空军有关资料手册明确记载,三叉戟2E型飞机装有型号为PV726A的飞行数据记录器2个(34)。手册中记载的2个是否包含了飞行数据记录器和语音记录器,并未明确。至于三叉戟1E型飞机是否装有飞行数据记录器和语音记录器,手册中未有记载,笔者也未有见到相关的其他文字材料。

  就三叉戟飞机的黑匣子问题,笔者专门请教了空三十四师当年的有关机务人员。据时任空一○○团一大队机务中队中队长的包朝山称,三叉戟2E装有飞行数据记录器,但没有语音记录器。三叉戟1E他不太清楚(三叉戟1E配属一○○团三大队),但从三叉戟2E的配置可以推断,即使1E有飞行数据记录器,也不可能有语音记录器(35)。惟据时任空三十四师工程部助理的侯文仁告诉笔者,三叉戟2E不仅有飞行数据记录器,还有语音记录器。至于三叉戟1E是否配置有以上两者,因事隔多年,已没有什么印象(36)。

  专业机务人员的记忆都残缺不全,故而,我们难以相信非专业人员表面上过于周全、过于肯定的说法。

  康庭梓承认,一旦发生重大飞行事故,“找到黑匣子后,获得其录取的信息,原则上要由飞机制造的国家进行,‘解铃还需系铃人’。因为,录制信息的编码是经过加密的。”但“有的在购买飞机的时候,一并将黑匣子的密码买了过来。”(37)

  康庭梓上述说法原则上没有错,但至少部分不准确。其一,黑匣子由专业公司而非飞机制造厂商生产。所以,黑匣子信息解码应由黑匣子生产厂进行。其二,由于黑匣子自身并无解码功能,其储存的数据信息,需要通过地面重放设备将其释放出来。因此,要买回来的不是密码,而是解码设备。

  据空三十四师有关机务人员告诉笔者,三叉戟飞机无论是1E型或2E型,进口时均没有同时进口黑匣子解码设备,也没有进口黑匣子的维护、校验设备。故而,机上即使有黑匣子,它的工作情况、完好情况从来没有人要求检查过,工作与否,也从来不知道(38)。

  虽然256号飞机上是否有黑匣子(尤其是语音记录器)直至今天尚难有定论,但康庭梓“可想而知”、孙一先“似乎可做出这样的判断”,均认为它已被捷足先登的苏联人拿走了。

  康庭梓称,“根据孙一先的回忆,我国使馆人员进入坠机现场的时间,是在蒙古国与苏联的军事专家不止一次去过现场之后才赶到的。飞机坠毁的时间是9月13日凌晨2点30分,距我使馆人员15日下午奔赴现场,已经过去整整两天半的时间。到现场时,发现有些遗物已经被整理过,可想而知,对他们有用的东西不会留在现场。反映飞机失事原因的黑匣子也绝不会遗忘在现场。”(39)

  孙一先则称,“另外,据我国民航专家讲,三叉戟飞机从‘1E’开始,已装有70年代稀有的黑匣子。它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飞行数据记录仪,另一部分录制机上相互通话和同地面的通话,名称是‘驾驶员座舱语音记录器’,飞机一起飞它们就自动开始工作,其安装位置是在飞机尾部,万一飞机失事时易于保存下来。因此,似可做出这样的判断:三叉戟256号飞机的黑匣子,连同中间的发动机,都被苏联人拆走了。”(40)

  康、孙两人以上说法,在《调查报告》中同样得不到印证和支持。更进一步说,对照《调查报告》,康、孙以上说法令人生疑。

  先不要说苏联方面对坠机事件异常快速的反应令人难以置信,即便256号飞机上确实有黑匣子,即便被苏方取走,也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才有作用:其一,黑匣子能够正常工作;其二,飞机坠毁时黑匣子没有损坏;其三,苏方必须借助黑匣子生产厂的解码设备才能解码。具备以上三个条件也好,不具备以上三个条件也好,基于苏蒙间的紧密合作关系,苏方怎么也应将黑匣子的情况向蒙方通报,作为供蒙方高层内部使用的《调查报告》,似不可能不提及黑匣子可否解码的情况。然而,事实上,《调查报告》根本没有提及黑匣子,不仅《调查报告》第二部分“飞机的原产地、性能及其用途”中,没有提及256号飞机安装有黑匣子,而且,在事故原因分析时,《调查报告》亦无只言片语是由黑匣子提供的。
 
  八、调查人员何曾“一致认为”“一定是机上人员之间发生了搏斗”?
 
  康庭梓在《真相:专机副驾驶亲历“九一三”》一书中,引述了2006年9月15日《参考消息》一篇“蒙古国对林彪坠机披露的最新消息”的报道。康称,“文章一开始是这样的:‘新华社专稿:日本共同社9月13日发自乌兰巴托的一则电信说,该社日前获得就1971年9月13日林彪所乘飞机在蒙古境内坠毁一事,当时蒙古政府曾总结的一份调查报告,报告否定了飞机因燃料不足而在迫降时坠毁的一般说法。’”(41)

  以上说法并无大碍,要命的是康接下来称,“文章中值得关注的是:‘蒙古相关人士暗示当时机内曾就逃亡问题发生争斗。该事件距今已有42年,这一宝贵资料将有助于揭开中国现代史上的一个重大谜团。’”(42)

  康庭梓又称,“关于苏联(43)对事件的调查时间,文章说:‘该报告题为《中国飞机在蒙古境内坠毁原因的确定文件》,所署日期为1971年11月20日,共16页,共同社日前获取了这份未公开的文件和未曾发表的现场照片。该报告说,对1971年9月13日坠毁的林彪专机展开的调查是在事故发生约一个月后(从10月8日-18日)进行的,当时苏联专家参与了调查工作。’”“文章用带有结论的口气说:‘蒙古方面的消息人士当时说,调查人员一致认为,一定是机上人员之间发生了搏斗,支持林彪的一方想逃去苏联,另一方则想返回中国。’”(44)

  康庭梓对日本人的说法似乎深信不疑。他自己引申称,“不同的是,这次文章却直接提到了飞机的黑匣子,更让人关注的是,机上人员之间发生了‘搏斗’的说法,而且,这种‘搏斗’说是与黑匣子联系在一起的。对此,我的看法是:第一,尽管蒙古国方面没有直接引用苏联(45)那篇16页报告中有关黑匣子解密的具体内容,但是可以肯定是来自黑匣子,如果没有听到黑匣子中‘一方想逃去苏联,另一方则想返回中国’的争吵,那么‘搏斗’就无从谈起。”(46)

  接下来,康庭梓进一步猜测称:
 
  第三,在争吵的内容中,肯定有潘景寅与林立果、叶群甚至刘沛丰之间斗争的内容,因为只有潘景寅知道半夜油料不够找不到机场的结果,而林立果们是死不回头的顽固分子。

  第四,飞机迫降前,三个机械师是否在驾驶舱?这是我关注的问题之一。我的判断是,林立果不会让三个身强力壮的小伙子到驾驶舱去,那样搏斗起来,林立果们不占优势。

  第五,争吵的核心问题还在于,林彪本人是否参与其中。因为是叛逃,林彪还能安然坐在后舱等着儿子、老婆主动向自己汇报吗?潘景寅是不能离开半步的。假设林彪主动到驾驶舱向潘景寅询问有关飞行及何时到达伊尔库茨克等情况时,潘景寅就会把飞机所处的险境告诉林彪,当林彪知道自己马上就要被摔死在蒙古国了,会作何设想?

  第六,遗憾的是这篇文章中并没有详细披露这些关键的内容,这也许是蒙古人故意在这里卖了一个关子,等着下一步关注林彪事件的人找上门去。作为256号专机的副驾驶员,我曾经常幻想有一天能从黑匣子中听到机组四个人的声音,因为我最熟悉战友的声音了,也让那些熟悉林立果、叶群、林彪的人听一听黑匣子的对话与争吵中他们都说了些什么。再加上事故记录器的记录数据,对比分析,这样,距离揭开林彪叛逃与坠机之迷就不远了。(47)
 
  《调查报告》理所当然不可能有康庭梓猜测的上述所谓“关键内容”。不仅如此,《调查报告》从头到尾既没有“有关黑匣子解密的具体内容”,亦没有“机上人员之间发生了搏斗,支持林彪的一方想逃去苏联,另一方则想返回中国”的“一致认为”。
 
  九、简短的结语
 
  在丝毫不知内情的状态下,蒙古官方1971年11月间关于256号飞机的判定,正确与错误参半。

  值得“九一三事件”研究者注意的是:
  
  一,《调查报告》描述的机上乘员尸体,均无异常的枪击痕迹,可推断俱为飞机坠毁过程中被摔撞和焚烧而死亡。

  二,与中方“迫降失败说”大同小异的蒙方结论“飞机的坠毁原因是由于飞行员所犯的错误所造成”,直接否定了坊间长期流传的256号飞机“被击落说”和“阴谋说”。

  三,蒙方《调查报告》根本没有提及256号飞机有“黑匣子”,《调查报告》中自然也就没有所谓有关“黑匣子”解密的具体内容,更没有任何有关飞机上人员状况、尤其是有关所谓飞机内曾就逃亡问题发生争斗的表述或暗示。

  孙一先、康庭梓都是“九一三事件”的直接见证人。他们的著述,可以说是研究这一事件的重要参考材料。惟对照《调查报告》可以得知,孙一先、康庭梓有关256号飞机坠毁的某些说法(尤其是非自身经历的“据说”、“可想而知”、“判断”等等),不具真实性,不能相互印证。这就告诉我们,有时即便是直接当事人、见证人的说法,也要加以分析,也要问个为什么,决不可照单全收,完全相信。(2016年3月)

注释:

(1)图门登贝尔勒和桑加职务据《外军资料手册(蒙古部分)》,1973年12月,页56、91。
(2)孙一先:《在大漠那边——亲历林彪坠机事件和中蒙关系波折》,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2013年2月版,页18-19、21。高陶布等人职务据孙一先。
(3)7196部队为空军航空兵第三十四师的代号,3726部队为空三十四师所属空军航空兵第一○○团的代号。另《调查报告》提及的3556部队为空三十四师所属西郊场站的代号。
(4)调查报告多次提及的苏制“PB-YM”型(中方编号“262型)无线电低空高度表,为加装在256号飞机上的设备。该型号的无线电低空高度表,在中国从苏联引进的伊尔-18、安-24型运输机上早已装备,并非用于侦察用途。
(5)孙一先:《在大漠那边》,页27。
(6)同上,页37-38。
(7)同上,页40。
(8)同上,页50。
(9)蒙古国家安全档案:《许文益与桑加及其他人之间的对话》,1971年9月15日。
(10)转引自孙一先:《在大漠那边》,页99。
(11)指1971年9月下旬。
(12)孙一先:《在大漠那边》,页97。
(13)[俄]顾达寿口述、郑少锋执笔:《直译中苏高层会晤》,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11年1月版,页78。
(14)同上,页200。
(15)孙一先:《在大漠那边》,页47-50。9月13日夜应为9月13日凌晨。
(16)孙一先在视察现场后也应知道,这一假设的可能性并不存在。
(17)孙一先:《在大漠那边》,页51。
(18)同上,页51。
(19)同上,页66。
(20)香港《明报》,1971年9月22日。
(21)香港《星岛日报》,1971年10月1日。
(22)香港《星岛日报》,1971年10月2日。
(23)香港《星岛日报》,1971年10月3日。
(24)香港《明报》,1971年11月10日。
(25)王海:《我的战斗生涯》,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0年2月版,页233-234。
(26)同上,页234。
(27)陈晓宁:《质疑林彪“9。13”事件》,载电子杂志《枫华园》特刊总第32期,2001年10月2日。
(28)载电子杂志《华夏文摘增刊 文革博物馆通讯(118)》,2002年1月21日。
(29)载《强国军事纵横》网站,2005年1月17日。
(30)[俄]顾达寿口述、郑少锋执笔:《直译中苏高层会晤》,页77-78。
(31)阎明复:《前苏联外交官目睹“九一三”事件现场》,载《炎黄春秋》2009年第10期。
(32)王年一、陈昭:《256号飞机是先起火后迫降的》,载《重审林彪罪案》,纽约:明镜出版社,2004年7月版,页470-471。
(33)康庭梓:《真相:专机副驾驶亲历“九一三”》,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2013年7月版,页261-262。
(34)武汉军区空军司令部:《机务参谋业务手册》,1975年10月,页380-381。
(35)访问包朝山记录,2016年1月11日。
(36)访问侯文仁记录,2016年1月13日。
(37)康庭梓:《真相:专机副驾驶亲历“九一三”》,页261。
(38)访问包朝山记录,2016年1月11日。访问侯文仁记录,2016年1月13日。访问时念堂、梁金海记录,2016年1月12日。时念堂,时任空三十四师师长。梁金海,时任空三十四师工程部特设主任。
(39)康庭梓:《真相:专机副驾驶亲历“九一三”》,,页264。
(40)孙一先:《在大漠那边》,页27。
(41)康庭梓:《真相:专机副驾驶亲历“九一三”》,页279。
(42)同上,页279。
(43)《调查报告》是蒙古方面作出的,不是苏联。
(44)康庭梓:《真相:专机副驾驶亲历“九一三”》,页280。
(45)应为蒙古。
(46)康庭梓:《真相:专机副驾驶亲历“九一三”》,页280-281。
(47)同上,页281。

附录:

             关于一架中华人民共和国飞机
          在蒙古人民共和国境内坠毁原因的调查报告
 
  本委员会由蒙古人民共和国部长会议于1971年10月4日通过之268号决议委任。委员会成立之目的:旨在于1971年10月8日至10月18日期间,对一架在蒙古人民共和国境内坠毁的飞机的出事原因及其飞行使命,进行辨认及鉴定工作。

  为了找到上述问题的答案,本委员会认真地分析了该飞机越境侵犯我国领空的情况,参考了当地目击者关于该飞机飞行状态的陈述,当地坠机现场的报告,并仔细研究了在现场发现的物件和坠机有关的文件资料。

  此外,本委员会的一些成员再次到过坠机现场,对已被焚毁飞机的主体及其他对象进行了仔细的检查。就有关该飞机飞行及其坠机事故,我们也咨询了苏联军事专家,而他们也参与了事故现场的再次调查工作。特将调查结果呈报如下。
 
  第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256号飞机越境侵犯蒙古人民共和国领空:
 
  1971年9月13日凌晨2时25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一架编号为256的飞机,坠毁于东经111度15分,北纬47度42分,也就是我国境内肯特省伊德尔莫格苏木,名为“苏布拉嘎盆地”的一个地方。

  坠机地点的土地植被遭破坏,植物被损毁的状态,从飞机坠落点向南呈三角型,燃烧范围伸延至29米,飞机残骸散布四周。

  从坠机点向南110米处,有一个用英文写着“英国制造”字样的标志和一个椭圆矩形的铁罐,上面用中文写着“东风”的字样。还有一个标有256字样的铁桶,在铁桶南边有两个一行三座的座椅部件以及其他破碎的飞机残骸。

  距坠机点南侧430米处,有一把编号为AK2049H的手枪。离该处3米远有另一把编号为3038443、三角形里标为56字样和标为59HI字样的手枪, 后者装有子弹。

  距坠机点南侧440米处,有一把编号为2019269、三角形里标为56和标为59HI的手枪。弹夹被卡住不能打开。

  距坠机点东北100米处,有一支没有编号的折叠式冲锋枪枪身、弹夹和子弹。 

  距坠机点南侧500米处,有一扇已断开的机尾左侧门。在它上面贴有一张不完整的写有数目字的纸片,显示飞机的重量以及飞机图形轮廓。

  距坠机点南侧500米处,我们开始检查工作。在那儿发现了第一具尸体。其他散落的尸体之间相隔约3-15米。所有尸体分布在50×20米范围内不同位置。所有的尸体都被烧过,有些尸体的头部和四肢都破裂和压碎了。一共有9具尸体。

  每具尸体状况如下:

  尸体1:身体外表正常,身高约170厘米,男性。右手的手背处被折断,手掌心张开鼓起。左腿膝盖稍稍抬起。呈仰卧状,手脚周围留下了衣服烧后的灰烬,很难分得清衣服的材质。身上系有带铁扣的皮带。头盖骨、脸部大约20×20×9厘米范围内有伤痕。头颅已受损,脸部不能辨认。右肩关节脱落,大腿、小腿骨折,脖颈后皮脱落。全身大约70-80%的面积烧伤,烧伤程度为1-2级。

  尸体2:身体外表正常,身高约145厘米,男性。左手搭在身上,左腿搭放于右小腿处。右手的手臂以上骨折,手掌肿胀往前伸,身体呈仰卧状。衣服烧损。腰部系有皮带,右侧带有手枪套,枪套里没有枪,但有两个装有子弹的弹夹。全身约70-80%的面积烧伤,烧伤程度为1-2级。头部后脑勺之外头发被烧掉,右手腕骨折,露于外表。

  尸体3:身体外表正常,身高约150厘米,男性。身上的衣服被烧焦,留下灰烬。右手的手臂处骨折,手腕、手掌往上抬起。左手的手臂处也骨折,顺身体方向置于地上。右腿膝盖处也有不明显的骨折,叉开双腿,呈仰卧状。左手的手腕、大腿的中部骨折。小腿的下部骨折。全身约90%的面积烧伤,烧伤程度1-2级。

  尸体4:身体外表正常,身高约170厘米,男性。手脚顺身体方向放置,两腿叉开,呈俯卧状。身穿着一件旧的棕色皮衣。皮衣下面还穿着一件绿色衬衫,该衬衫已被烧过。在皮衣口袋里有一本封面为红色的中文小册子,册子里面夹着一张毛泽东的相片。该小册子尾页上用中文写着“关朝云(音译),北京西郊3726部队411,1969-7-12”。腰间一条窄皮带。右手腕骨折,右小腿正中骨折,脸部、胸部、腹部等身体大部位受伤。全身约60%的面积烧伤,烧伤程度为1-2级。

  尸体5:身体外表正常,身高约180厘米,男性。两个胳膊肘弯曲,稍微向上顶起。右腿膝盖处弯曲,稍稍向上顶起,左腿膝盖处弯曲,脚跟蹬地。胸部、右胳膊肘的衣服被烧毁,留下了灰烬。左小腿中部骨折,折断的骨头外露。后脑勺、头部左侧上部5×6厘米的皮被撕掉。全身约70%的面积烧伤,烧伤程度为1-2级。

  尸体6:身体外表正常,身高约150厘米,男性。双手手臂处往上曲折提起,两腿叉开伸直,呈仰卧状。胸部的衣服大半被烧毁,辨别不出衣服的材质,其颜色也已改变。从身体的外观看,没有发现骨折。全身约80%的面积烧伤,烧伤程度为1-2级。

  尸体7:身高约155厘米,身体外表正常,男性。左手搭在身上,右手从手臂处横向半曲折,左腿搭在右腿上,呈仰卧状。在股间残留被烧衣服,后背脊梁的上部左侧骨折。全身约70%的面积烧伤,烧伤程度为1-2级。

  尸体8:身高约150厘米,身体外表正常,女性。两胳膊肘关节少许弯曲,往上抬起,两腿伸直,呈仰卧状。带着一边被烧的浅色绸缎胸罩,臀部之下残留蓝色裤子的布片。右左手臂下方分别骨折。全身约60%的面积烧伤,烧伤程度为1-2级。

  尸体9:身高约170厘米,身体外表正常,男性。两臂伸过头顶,两腿关节稍微弯曲,表情痛苦,呈仰卧状。腰间系有带金属扣的细条皮带,此外身上没有残留服饰。全身约90%的面积烧伤,烧伤程度为1-2-3级。两臂至胸部皮肤有些轻伤,左小腿中央有骨折的现象。

  坠机点的东南边有一片飞机的残骸,附近发现编号4841583、弹夹里装有6枚子弹的手枪一把,枪身上的三角形里面标有56、59I的编号。枪管上刻有I的编号。

  从这儿向南,事故现场南侧,有飞机残骸的主体部分,它的右边有2台发动机的残骸。距坠毁飞机的主体部分北边10米处,发现一块定格在凌晨2时27分、已停止了的“上海”牌男装手表。在它的南边又发现一块正在走动的、与乌兰巴托时间相对应的、指针指向15点30分的黑色手表,其上有“中国制造”的汉字。

  距坠毁飞机的主体部分北侧10米处,发现编号为200142的手枪一把,枪上的三角形里刻有66、1965的数字。它的旁边还有编号为1007559、带着一发子弹的手枪一把。从此地向南3米处,有编号为2026383的手枪一把。除此之外,先期到达事发现场的人们为了防风防火抢先搜集到的一些文件、资料和照片,有箭头标记的图标、盖有“中国人民解放军3556部队”代号的汽油收据,蒙古-苏联国境接壤处“新疆地区7”编号的地图等等。又发现几张中国纸币,总共65元,以及9个人一起的合照。还有注明“日本制造”字样的录音磁带,盒子里有一张纸,纸上写着“从北京带走”的中文字。也发现有日本产录音机、军装等等。关于现场搜集到的遗留物统计情况记录附后。

  在坠毁飞机主体部分安装发动机处的后面两侧,发现了183×142厘米大小的喷涂的中国国旗和256号的标志。从飞机坠落点到坠毁飞机主体部分所处位置的区间,曾发生剧烈爆炸,从飞机的主体飞散出各种各样的东西,散落各处。

  为了再仔细研究这一事件,委员会部分成员邀请苏军技术人员在10月19日一起前往视察了飞机坠毁的现场。通过这次的调查,发现苏联制“PB-YM”型高度测量装置1个、望远镜2部、以及防卫和攻击为目的的冷兵器,其中有匕首2把。他们还发现被烧毁的大量文件、录音磁带及皮箱等物品。
 
  第二部分 飞机的原产地,性能及其用途
 
  1、技术服务、通讯及其它系统和设备说明等文件清楚地表明,这架编号为256的中国飞机是属于DN-121“三叉戟1E”型飞机,由英国“霍克·西德利航空”工厂生产。

  2、飞机图纸显示该编号为256的飞机重量为61,700公斤,一侧有24扇舷窗,能够负载80名乘客,安装有3台“罗尔斯·罗伊斯 斯贝”级飞机发动机,可以运载45,500公斤重量爬升至海拔12,000米高空,装载21,780公斤燃油吨位,航速为680公里/小时,可以无须加油而连续航行4,000-5,000公里,该飞机机身长度为35。7米,可用于载客或货物运输等用途。

  该飞机携带型号为“Star”的超短波接收机、型号为“Atom” 的无线电台、型号为“Ekho”的气象雷达和“型号-6407”的无线电罗盘。该飞机有以下功能:能自动控制飞行和能精确计算它的燃油消耗量,以及能自动诊断故障等。

  3、该飞机的技术维护指南和其他系统上印有巴基斯坦国际航空公司的标记。原本这架编号为256的中国飞机是英国“霍克·西德利航空”工厂的产品。由此可以清楚地推断出,英国把这架飞机最先卖给的是巴基斯坦,而不是中国。

  编号为256的飞机在执行巴基斯坦国际航空公司的第317航线时有登机一级乘客1人、登机普通乘客60人、乘客携带物品总量为2,369公斤、托运为501公斤、机组乘员有6人等信息。这些信息由巴基斯坦国际航空公司的统计数据处提供和证明。还有飞机右侧机翼端头和里边的被子,巴基斯坦工厂出产的大量信封,内侧门上的ATL字样也非常清楚地证明这一切。

  4、DN-121“三叉戟1E”型飞机在1965年5月12日至1969年5月21日之间属于巴基斯坦国际航空公司,被用作航班客机。当时的编号为AP-ATL。因为飞行员使用的英文说明书的第一项就能印证这些。

  虽然原机通过何种渠道到中国不太清楚,但肯定的是中国1969年底从巴基斯坦购买此飞机。因为飞机的AD-360装置使用说明书、驻巴基斯坦首都卡拉奇市的中国经济商务代表处的公证书、以及航站飞行登记本、该飞机的中文说明书、技术服务文件等都能说明这件一点。

  5、事故现场的资料表明,这架编号为256号的飞机从1970年12月5日至1971年9月12日之间每个月飞行6-50次,一共飞行270次。其中1971年8月份是50次,9月份是20次。1971年1月至9月12日之间每月2-18次进行夜间飞行。具体的夜间飞行时间是9月2日、6日、7日、8日、9日、10日。夜间从18-21点起飞到早晨8-9点为止。航空站值班册上的记录能说明这一切。

  第三部分 坠机事故现场发现了以下的文件资料:
 
  1、贴有中国人民解放军3726部队军官李平、林立果照片的证件。

  2、航空站交接班记录本。根据记录,这架飞机的最后一次飞行时间是1971年9月12日6时。此后没有任何记录。

  3、《报务制度》、《航空简语》、华东地区航空地图、新疆地区航空地图、报告纸、标出航线的航图、泰山机场图、型号262的无线电高度测量装置说明书等技术文件。飞机燃料记录本里记录着最后一天加载了3,200升汽油。

  4、飞行人员、服务人员等对一些物品的交接记录,最后一次输入燃料的记录本,手电筒、飞机轮胎测压仪、反光灯等等13种物品交接的片段记录。

  5、我们发现了以下文件资料:也就是飞行员工作日志,写着“飞行工作人员”字样的笔记本,领取储备食物、盖布、材料的卡片,票据、火车票、人民币65元、中国人民解放军3726部队第三大队军官邰起良的飞机驾驶技术笔记本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编号、部队工作人员名单和地址、电话号码的记录本等等文件。这些都一定程度烧过。

  6、八男一女共九个人的合照,4张照片底片,一些底片洗出的照片附于笔记本等文书内。
 
  关于衣服,物件方面
 
  1、事故现场中心南侧5米处发现一个未被完全烧毁的灰色手提袋。里面有一件绿色衬衫,三条蓝色棉裤,一条灰色短裤,一双黑色胶鞋,一件白色衬衫,一件背心,一条毛巾。

  2、事故现场中心西侧女尸旁有一双女性白色鞋子(其中一只已烧毁)。

  3、日本产录音机一部,带有三个录音磁带,磁带里收录了毛泽东语录和一些歌曲、音乐等。

  4、坠机现场发现有5块手表,手表表面上写着“上海制造”的字样。其中有一个是走动的状态,有一个是停止了的状态。停止的指针定格为凌晨2时27分。没有停止的指针指向17时30分,与乌兰巴托时间相对应。

  5、坠机现场发现飞机乘员用的皮包、铅笔、钢笔、钥匙、梳子、罐头、小刀、叉子、碗、盘子、扑克、枪盒、子弹等被烧或者被损毁的东西。
 
  结 论
 
  1、我们认为,这架编号256的涂有民用航空标志的飞机,被中国人民解放军改用于军事用途。在事故现场找到的无数实质性文件足以证明这个结论。

  a/给飞行员下达的书面指示中,提及“中国空军第三十四师司令部”字样。与此同时,加油收据记录册提及“中国人民解放军3556部队”,每一页均盖有“3726部队”的印章。飞机技术服务文件、使用说明及其它文件(Q-码,地图等)是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或空军司令部制作,还有给飞机乘员发的那些证件亦来自军队。除了所有这些印章、标志和机组人员的身份证件这类具有军事内容的资料之外,在此飞机上找不到任何与民用航空运输、以及与民用机构或组织、或与民用工作相关的个人有关证据。

  b/非常清楚,这架飞机由中国军方所拥有,机上人员都是军官。由他们的着装、个人携带的武器弹药(枪支,军服碎片等),编号为0142、0143的军官身份证,参考数据如3726部队、7196部队,3726部队第三大队邰起良,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学校等军队番号或记录,均足以证明上述判断。

  c/该飞机原用于民用航空运输,后为军用目的而进行改装,拆卸部分乘客座位,增设一些用于军事目的的新设备。除了正常的无线电发射和接收器和其它控制设备以外,机上又增加安装了“Ekho”雷达、“PB-YM”无线电高度测量装置,这些设备均由苏联制造。蒙古和苏联调查人员一致认为,该飞机上安装使用苏联制造的无线电测量装置,目的是为该飞机的低空、超低空、高空飞行作准备。

  2、该编号为256的中国飞机,正在我国领空执行一项特别任务。此结论由下列证据证明:

  a/该飞机安装有诸如导航雷达、气象雷达、无线电电台设施、高度测量仪等现代通讯导航设备和用于防卫的相关设备。与此同时,该飞机还安装了地面测量设备。

  b/在事故现场发现的文件和纸张均表明,在最近几个月,该飞机曾经进行过多次夜间飞行,到过中国南部、北部、西部和东部的许多备用机场。记录显示,每个人都接受过很多训练来学习备用代码表及其解决方案、军用机场的经纬度位置、降落地区的地图、各种关于如何使用信号在北京-乌兰巴托-伊尔库茨克之间上空进行联络的说明。机组人员中包括有可以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即使没有技术支持也可以使飞机在机场强行着陆的专家。飞行员受过良好教育,在飞机上携带武器,以便在遇到袭击时进行防卫。

  c/蒙古官方天气预报提供的数据显示,1971年9月12日、13日、14日,我国东部和南部天气晴朗。该三叉戟飞机安装有现代设备(PLS级E190气象雷达,该装置提供了全天候日航及夜航的可能性),在这种气候条件下,它绝不可能失去航向,特别是它在进行低空飞行。甚至在事故发生30小时后,中方都没有查询他们的这架作为“失去航向”的飞机的踪迹,也没有与任何无线电站联系。上述事实完全与中方所声称的该机因“失去航向”而坠机的解释相矛盾。

  3、该编号为256之三叉戟1E型飞机的坠毁原因,是由于飞行员所犯的错误所造成。这个结论可以由以下事实证明:

  a/坠毁前该飞机航速为500-600公里/小时,直飞,着陆前没有放下起落架及轮胎,而且襟翼和着陆灯也没有打开。

  b/飞机残骸碎片坠落及散布于600×100平方米范围,这证明该飞机是以上述时速或高于上述时速的航速坠毁的。

  c/飞机坠毁在大范围内引起爆炸和燃烧,爆炸后的燃烧持续了很长时间,这证明事故发生时,该飞机仍然携带足够燃料可以继续飞行。

  d/事故发生时的那一瞬间,飞机引擎仍然在全速运行,并没有损坏(引擎没有燃烧过或被损坏的迹象)。

  以上证据,驳斥了该飞机是因紧急情况而着陆的说法。
 
  建 议
 
  1、就中国军用飞机未经批准而侵入我国领土一事,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提出抗议。

  2、如果中方向我方索取死亡人士的尸体、个人物品或照片,不予应允,直到尸检完成和尸体火化之后再做处理。

  3、如果中方希望取回坠机地点发现的文件,不予应允。

  4、在有关结论尚未形成之前,飞机残骸由肯特省的ADHG当局妥善保管。

  5、加强我国国土关键地点的空防能力,加快改善我国边防军与中央之间的通讯联络。
 
                 蒙古官方调查报告第15页,调查委员会成员签名页。

                 委员会负责人:(签名)      Ch·图门登贝尔勒
                 成员:              N·桑加
                 B·高陶布
                Ts·根登达日扎
                 (签名)      G·达希泽伯格
                 J·云登
                 I·桑加道尔吉
                 L·卓乃
                 T·莫尤
 
  1971年11月20日
 
  在坠机事故现场发现的文件及物件清单
 
Ⅰ.发现的文件:

1、中文《报务制度》1册
2、中文《航空简语》1册
3、资料记录表   4页
4、泰山机场示意图 1页
5、标出航线的航图 2页
6、燃料(汽油)收据1册
7、航空站值班册  1本/总共31页,其中27页有书面内容
8、华东地区航空地图1页
9、新疆地区航空地图1页
10、飞行员工作日志1册
11、以“飞机工作人员”为名的笔记本1册
12、贴有李平照片的军官身份证1张,允许出入中国解放军3726部队
13、贴有林立果照片的编号为002,023的中国解放军军官身份证2张
14、中国人民解放军3726部队第三大队军官邰起良的笔记本1册
15、五人合影照片底片4张
16、八男一女共九人合影照片1张,还有一男人的照片1张

Ⅱ.关于飞机的文件:

1、中文版本的型号262无线电装置说明书1册
2、短波发射机装置说明书(中英文)1册
3、中文手写的E-190气象雷达说明书1册
4、中文版的电子系统操作说明书1册
5、俄文版的PB-YM无线电高度测量装置技术说明书1册
6、飞机的电子系统使用略图、结构手册和飞机设备照片7份

Ⅲ.关于物件方面:

1、手枪7把,冲锋枪(主体部分)1支
2、灰色手提袋1个(绿色衬衫一件,蓝色棉裤三条,灰色短裤一条,黑色胶鞋一双,白衬衫一件,汗背心一件,毛巾一条)
3、女式白色鞋子1双(其中一只已烧毁)
4、日本制造录音机1部,录音磁带
5、手表5块
6、人民币10元6张,5元1张,总共65元
7、匕首2把
8、双筒望远镜1部
 
(翻译:那木吉拉、T 阿拉坦巴嘎那、德力格尔其其格、钟小岐,整理:余汝信) 

From 《新史记》第31期 2016年4月20日

http://www.linbiao.org/forum/viewtopic.php?f=2&t=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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