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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钟:宪法视角下的毛泽东与刘少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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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7 12:36: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八二宪法中确立党在法下原则,是吸取了过去三十多年的历史教训。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由于党在法上,在政制上形成了一种阴阳体制:宪法规定的明面体制是 一套,权力运行的实际体制又是一套。在这种体制下,出现的极端事件之一,就是中国共产党的毛主席,打倒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刘主席。这一事件,凸显了党在法 下之必要。

  一、1949-1959:确立独特体制的关键十年

  1. 党在法上体制之形成

  自1949年9月颁布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共同纲领》,至1959年毛泽东卸任国家主席,十年里,中国政制形成和发展出了一种独特的阴阳体制。《共同纲领》、五四宪法及其他宪法性法律所规定的明面上的体制是一回事,权力的实际运行又是另一回事。

  一是,中国共产党在整个国家机构中,迅速建立了自上而下的完整、严密、集权的组织体系。早在1949年1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就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在中央人民政府内组织中国共产党党委会的决定》。同月,《中共中央关于在中央人民政府内建立中国共产党党组的决定》要求:“凡党中央一切有关政府工作的决定,必须保证执行,不得违反。”

  二是,中共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了严密的“党管干部”制度,而人大对重要人事的任免则成形式。在1951年3月28日,刘少奇在中共第一次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提出,“我们党除开管理我们党的干部外,对于非党干部的任免调配及其他问题,也必须发表肯定的意见,因此,对于非党干部也需要间接地或直接地予以管理”。195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干部管理工作的决定》要求“逐步建立在中央和各级党委的组织部统一管理下中央及各级党委的各部分管干部的制度”。1955年1月,中共中央决定颁发中共中央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提出“今后,凡列入这一职务名称表的干部的任免和调动,均须报经中央批准”。该决定同时要求地方各级党委制定各自管理的干部的职务名称表,以便统一管理干部体制。

  三是,排他性地在军队、外交、情报等国家机关中自由发展中共党员,建立党的组织,若无党员或党组织的配合,任何国家机关都将无法正常运转。1950年7月19日, 中共中央《有关各民主党派组织活动的决议》要求,“各民主党派不在人民解放军包括公安部队在内的部队中及其军事机关、学校以及军事企业中发展党员”,在情 报机关、革命大学、旧人员训练班和使、领馆,“亦不进行组织活动”。而中共党员人数和党组织则迅速膨胀,在各级领导班子中占绝对高的比重。

  四是,国家的大政方针政府必须向中共中央请示汇报。

  “为了使政府工作避免脱离党中央领导的危险”,1953年3月10日中共中央出台《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中央人民政府系统各部门向中央请示报告制度及加强中央对政府工作领导的决定(草案)》,要求:

  今后政府工作中一切主要的和重要的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事项,均须事先请示中央,并经过中央讨论和决定或批准后,始得执行。政府各部门对于中央的决议和指示的执行情况及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均须定期地和及时地向中央报告或请示,以便能取得中央经常的、直接的领导。

  五是,自上而下建立起了同级中共党委领导政府的体系,而政府不能对中共党委发号施令。1953年毛泽东提出“大权独揽,小权分散。党委决定,各方去办”。一切重大问题都要由中共各级党委决定,对政府工作,中共各级党委普遍实行分口领导,将政府工作分为若干“口”,如工交口、政法口等,由同级中共党委的常委或分管书记负责。

  与此对比鲜明的是,政府对中共党委缺乏权威。财政部党组1955年1月11日关于目前税务干部中贪污盗窃国家税款情况给国务院并报中共中央的报告中,请求国务院将该报告批转各省市党委。1月13日,毛泽东批示:“这种请政府命令党委的观点是错误的,并且不止一个部如此,请作纠正。”1月17日,毛又批示:“由国务院向各省市委下达命令的办法不妥,此类内部命令,似由国务院与党中央联名下达为宜。”

  就这样,党在国家之上,形成了一套不见诸于宪法规定的、控制一切国家权力的机制。对于这种撇开宪法的做法,并非没有反对的声音。但是,这种声音在反右中被严厉地镇压下去了。

  2. 党在法上体制之强化

  在反右运动中,连“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独揽用人权”等等,都被当成右派分子“通用的说法”。把党权约束在宪法之下的问题成了禁区。此后,党在法上的体制进一步强化。毛泽东的个人权威,也随之水涨船高。

  据薄一波回忆,1958年2月18日 毛泽东在中共中央南宁会议上说:政治设计院究竟在哪里?章伯钧说国务院都是拿成品,他不满意,他要有权参与设计。我们政治局委员可不可以有权参与设计呢? 过去这个五年计划,实际上是无权参与设计。我是主席,也没有参与设计。毛泽东还批评:有人想把大权揽过去,让党委搞点小权。这样就没有集中了。集中只能集 中于党委、政治局、常委、书记处,只能有一个核心。

  随后,周恩来在5月召开的中共八大二次会议上检讨:在经济工作中,有些重大问题没有及时地向中央请示报告,更没有经常地系统地向中央反映情况。周说,“毛主席是真理的代表”。

  1958年2月1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毛泽东写的《工作方法六十条(草案)》(中发[58]84号文件)。“六十条”在毛生前没有公开发表。

  “六十条”明确了中共对政、军事务全面直接掌管。比如,要求“县以上各级党委要抓社会主义建设工作”,列有工业、手工业、农业等十四项。“县以上各级党委要抓社会主义工业工作”,又列有产量指标等十四项。“各级党委要抓社会主义农业工作”,也列有产量指标等十四项。

  “六十条”提出中共的领导原则:“大权独揽,小权分散。党委决定,各方去办。办也有决,不离原则。工作检查,党委有责。”所谓“大权独揽”,指的是“主要权力应当集中于中央和地方党委的集体”。“六十条”还说:“是否事事都要过问第一书记?可以不必。大事一定要问。”

  1958年6月8日,毛泽东对中共中央决定成立财经、政法、外事、科学、文教各小组的通知稿做了批示和修改。按照通知稿,中共中央财经、政法、外事、科学、文教小组组长分别为陈云、彭真、陈毅、聂荣臻、陆定一。对组长人选,毛泽东未做改动。毛修改后的通知说:

  党中央决定成立财经、政法、外事、科学、文教各小组。这 些小组是党中央的,直隶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向它们直接做报告。大政方针在政治局,具体部署在书记处。只有一个“政治设计院”,没有两个“政治设计院”。 大政方针和具体部署,都是一元化,党政不分。具体执行和细节决策属政府机构及其党组。对大政方针和具体部署,政府机构及其党组有建议之权,但决定权在党中 央。政府机构及其党组和党中央一同有检查之权。(黑体字表示是毛所加改——引者注)

  这等于是在国务院、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之上,另立一个“太上”机构。6月10日, 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成立财经、政法、外事、科学、文教小组的通知》。自此之后,国家的行政和司法机关,将原来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改为了 向中共中央和各级中共领导机关负责。依葫芦画瓢的地方,比如在山西,中共山西省委领导成员明确分工,“有工业书记、农业书记、文教书记、财贸书记、政法书 记之称”;“各项工作都强调‘书记挂帅’,以体现‘党的绝对领导’。在组织工作中强化了党管干部的原则,实行省委及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分级统一管理各系统干 部的制度”。

  在1959年4月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召开前夕,中共召开了八届七中全会。毛泽东在全会上的讲话提纲里写道:“权力集中常委和书记处,我为正帅,邓为副帅。”邓,即中共中央总书记邓小平。毛完成了卸任国家主席后依旧能大权在握的制度安排。

  3. 统帅权的归属

  1949年9月27日通过的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以为国家军事的最高统辖机关”;“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统一管辖并指挥全国人民解放军和其他人民武装力量”。9月29日通过的《共同纲领》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统一的军队”,“受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统率”。

  这也就是说,统帅权并不授予任何政党或其他社会组织。1949年10月组织的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其成员也不是清一色的中共党员,有一位军委副主席和6名军委委员的公开身份不是中共党员。

  可是在《共同纲领》生效之初,就出现了国家的军委和中共中央的军委并存的局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总政治部仍称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1950年4月才改称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

  国家军事工作的大政方针,也是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决定。介入朝鲜战争就是例子。据《周恩来年谱》记载:1950年10月5日, 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讨论朝鲜战局和援助朝鲜问题,周恩来表示坚决支持毛泽东出兵朝鲜的主张。次日,周在党政军高级干部会议上指出:“现在朝鲜政府一再要求 我们出兵援助,我们怎能见死不救呢?党中央、毛主席决心已定,因此现在不是考虑出不出兵的问题,而是考虑出兵后如何争取胜利的问题。”10月8日,周代表中共中央赴苏会谈“抗美援朝和苏联给予中国军事援助及向志愿军提供空军掩护问题”。

  可见,在五四宪法颁布之前,就已牢牢确立了统帅权名义上归国家,实际上属于政党的成规。

  1954年9月20日通过的宪法,同样也没有把统帅权授予任何政党或其他社会组织,而是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

  宪法颁布八天后,1954年9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做出《关于成立党的军事委员会的决议》,指出“中央政治局认为,必须同过去一样,在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之下成立一个党的军事委员会,来担负整个军事工作的领导”,并决定毛泽东任主席,彭德怀主持中共中央军委日常工作。

  五四宪法规定的国防委员会被虚化。1954年10月6日,彭德怀在关于军委直属的总参等部的称谓问题给毛泽东的报告中说到,“国防委员会则为咨询机关性质”。依照中共中央政治局和中央军委的有关决议规定,国防委员会被定性为“统一战线性质的组织”。

  1958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工作方法六十条(草案)》中提出,“党委要抓军事。军队必须放在党委的领导和监督之下”。4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加强地方党委对军队的领导和密切地方党委同军队关系的指示》。7月, 中央军委扩大会议通过《关于改变组织体制的决议(草案)》,规定:“中央军委是中共中央的军事工作部门,是统一领导全军的统帅机关,军委主席是全军统帅。 国防部是军委对外的名义。军委决定的事项,凡需经国务院批准,或需用行政名义下达的,由国防部长签署。”这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成了中共中央军委的 一个执行机构。

  这也就是说,七五宪法规定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和七八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统率”,在1958年就已成为五四宪法之外的定制。

  对党的效忠进一步发展为对个人的效忠。1956年11月2日,在第二〇二师的军人俱乐部,彭德怀看到墙上挂的“军人誓词”第一条“我要在毛主席领导下……”,就说“这个写法有毛病”,“现在的军队是国家的,不能说只是在哪一个人领导之下。我们是唯物主义者。毛主席死了谁领导?”彭的看法并没有导致军人誓词的变化。1963年9月28日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通过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是在中国共产党和毛泽东同志领导下的人民军队”,军官必须“努力学习毛泽东思想”。

  从 体制的角度来说,毛泽东手握军权,不是因为他任国家主席,而是因为他是中共中央主席、中共中央军委主席。这种体制不仅违反了宪法,而且还存在严重漏洞。一 是五四宪法对国家主席和副主席职位没有党派限制,因此依宪也可选无党派人士及中共之外的任何合法政党之成员;二是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国家主席两个职 务难以做到同时就任和离任;三是国家主席是中共党员时,不当国家主席却不辞中共中央军委主席。因此,在国家主席由于去世、辞职、罢免等原因缺位,由副主席 继任主席的职位,或国家主席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工作而由副主席代行主席职权,以及选举新一届国家主席时,都可能存在中共中央军委主席和国家主席或代行国家 主席的副主席在或长或短的时间里不是同一人的现象。由于统帅权至关重要,漏洞就可能导致国家的危机。

  二、宪法角度:毛主席打倒刘主席

  毛泽东在卸任国家主席之后,从宪法角度来说,就不再是“国家领导人”了,但他绕开五四宪法,以政党首脑的身份,继续执掌国家大权。

  1. 一个违宪的先例

  毛泽东1954年9月27日当选国家主席,按照五四宪法,国家主席任期四年,任期理应于1958年9月27日结束。并且毛本人在法定任期内,也一再提出不想任下届国家主席。吴冷西说,“毛主席要辞去国家主席职务,早在1956年八大之前就在中央内部提出过”。

  可是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959年4月才召开,结果第一届国家主席的任期违宪,比宪法规定的任期,多了整整七个月。

  就在毛依宪已满任期却仍未卸任期间,中共八届六中全会于1958年12月10日通过《中国共产党八届六中全会同意毛泽东同志提出的关于他不作下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候选人的建议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12月17日新华社公布全会公报。18日,《人民日报》头版发表了该决定和全会公报。

  《决定》和全会公报宣布,毛“不担任国家主席的职务,专做党中央的主席”,“并不妨碍他对于国家工作继续发挥领导作用”。《决定》还称:“毛泽东同志是全国各族人民衷心爱戴的久经考验的领袖,在他不再担任国家主席的职务以后,他仍然是全国各族人民的领袖。在将来,如果出现某种特殊情况需要他再担任这种工作的时候,仍然可以根据人民的意见和党的决定,再提他担任国家主席的职务。”《决定》要求,“各级党委应当根据这些理由,在党的适当会议上,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在工矿企业工人的集会上,在机关、学校、部队的集会上,向党内党外的干部和群众进行充分的解释,以便大家了解这件事的理由,而不致有所误解。”(黑体字表示是毛所加改——引者注)

  无论是做出该公报和决定之行为本身,还是公报和决定的内容,都是违背五四宪法的。它所凸现的,是党在宪法之上。中共八届六中全会的公报和决定赋予了本党主席拥有超越于宪法之上的特权。这个特权就是毛将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太上主席”。

  12月18日, 《人民日报》在头版整版刊登公报和“决定”的同时,在第二版头条用通栏大标题《毛主席永远领导着我们》与之相配合。该报道称,“全国人民热烈讨论并同意毛 主席的建议和党中央的决定”。“许多人在讨论中指出,毛主席不做国家主席,专做党中央的主席……这也并不妨碍作为党中央主席的毛泽东同志,对于国家工作继 续发挥他的英明的领导作用。在全民讨论中,大家认为毛主席虽然不担任下届国家主席的职务,仍然是全国各族人民一致爱戴的伟大领袖。”报道还说:

  党的八届六中全会在12月10日通过了这个决定之后,为了让人民在报纸上发表的时候不感觉突然,推迟决定公布时间,先逐级召开电话会议,把决定的内容传达到全国各族各界人民中去。从11日 起,在全国各民族各地区的各级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厂矿、各农村人民公社、各部队、各大中小学、各商店、工商界和街道居民、宗教界、归国华侨 和少数民族人士中都先后召开了会议,传达了这个决定,进行了全民性的讨论。讨论深入到了全国每一个角落,全国城乡的男女老少居民普遍地听到了传达并广泛地 热烈地参加了讨论。

  之所以如此大力地传达这个决定,是为了“不致有所误解”。要让全国每一个角落的人,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知道,毛不再当国家主席了还是“全国各族人民的领袖”,还要对国家工作“继续发挥领导作用”。

  2. 宪法之外的“头衔”

  1959年4月27日,刘少奇当选为国家主席。卸任国家主席后的毛泽东,除了是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外,没有再担任其他任何国家公职。

  4月28日,在《人民日报》上,毛有了个宪法里没有的“新头衔”:“中国人民的伟大领袖毛泽东主席”。一版头条,发表的是新华社27日讯《刘少奇当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报道称,“中国人民的伟大领袖毛泽东主席参加了今天的会议”,并引述了《决定》的话:“在他不再担任国家主席的职务以后,他仍然是全国各族人民的领袖。”

  一版下边,是《全国欢呼选出新的国家领导人》。该报道的提要称:“全国人民热烈拥护党的八届六中全会的决定……大家深切认识到:毛泽东同志专做党中央主席……并不妨碍他对于国家工作继续发挥领导作用。”

  在刘少奇当选为国家主席的日子里,国家通讯社和中共中央机关报一道明确地宣称,已经不在“国家领导人”之列、仅仅是一党之主席的毛泽东,才是“全国各族人民的领袖”,而且是“中国人民的伟大领袖”。

  此后“国家领导人”也公开讲“毛主席领导”。比如,1959年9月,国务院总理周恩来在题词中写“中国青年在伟大的中国共产党和毛主席的领导下”;国家主席刘少奇在国庆十周年庆祝大会上讲“在中国共产党和毛泽东同志的领导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朱德1960年9月在宴会致词中说:全国各族人民要在党中央和毛主席领导下……。

  1965年1月3日,刘少奇当选为第三届国家主席。第二届国家主席任职再次超期,并且长达1年零8个多月。1月4日,《人民日报》头版头条《刘少奇当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报道说,“中国人民的伟大领袖毛泽东主席出席了今天的大会”。二版发表了题为《团结在党和毛主席的周围》的“新华社上海三日电”。依五四宪法,全国人大有“监督宪法的实施”之职权,可是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月4日通过的决议也称“大会号召……在中国共产党和毛泽东主席的领导下”云云。

  自1959年到1965年,在中国人民面前同时出现了两个“主席”:“毛泽东主席”和“刘少奇主席”。这六年的《人民日报》,每年10月1日的头版,都以最为显著的位置,一左一右并排刊登“毛泽东主席”和“刘少奇主席”的大幅半身照。不过,地位高低,一目了然。

  3. “做毛主席的好战士”

  1959年4月27日,刘少奇成为国家主席,依照五四宪法,即日起应由刘统率国家武装力量。但是,此时毛泽东依旧是中共中央军委主席。

  庐山会议之后,中共中央军委组成人员有所变动。1959年9月26日中共中央军委发出《关于军委组成人员的通知》,称中共中央政治局决定,中央军委主席为毛泽东,副主席为林彪、贺龙、聂荣臻。10月,新的中共中央军委召开第一次常委会议。据列席会议的吴法宪回忆,林彪宣布,“新军委实行集体领导,一切问题经过讨论研究后,报毛主席审定”。林还说,“重大问题集体讨论,最后都要请示毛主席,由毛主席定。”

  国家主席刘少奇是中共中央副主席,可他并不在中共中央军委组成人员之列。依照五四宪法不再有统率全国武装力量之职权的中共中央主席毛泽东,却掌统率之权,而依据宪法本该有统率全国武装力量之职权的国家主席刘少奇,则有名无实。北海舰队的组建,就是例子。1960年5月4日,中共中央军委的报告说,总参谋部和海军党委建议,以青岛海军基地为基础组建北海舰队。5月5日,中共中央总书记邓小平批示:“拟同意,送呈主席批示。”5月8日,毛泽东对组建北海舰队报告批示:“照办。”

  1959年10月, 林彪说出了一句法治国家很忌讳的话:“人民解放军是政治斗争的工具。”这等于说掌控军队者可以用军队来进行政治斗争。次年,林彪提出:“我们军队的光荣传 统就是: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毛主席,这是人民军队本质的问题,如果离开了这三个‘忠于’,军队就变质了,变为反毛主席,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军队了。”

  军队对毛个人的效忠不断得到强化。1960年10月21日, 中共中央军委扩大会议通过《关于加强军队政治思想工作的决议》,要求“必须高高地举起毛泽东思想的伟大红旗”,“号召人人读毛主席的书,听毛主席的话,照 毛主席的指示办事,做毛主席的好战士”,提出“政治挂帅,也就是用毛泽东思想挂帅。各级党委和政治机关应当把传达和贯彻党中央、毛主席的指示,当作首要职 责”。

  1963年军队大规模发行《雷锋日记》,全军掀起学习雷锋的热潮。2月,林彪题词:“学习雷锋同志的榜样,做毛主席的好战士”。3月,朱德题词:“学习雷锋,做毛主席的好战士”。1965年,王杰又被树为榜样。11月8日,《人民日报》社论称死去不久的军人王杰“是毛主席的好战士”。同日,《解放军报》社论则以“向毛主席的好战士王杰同志学习”为副标题。而解放军报编辑部编的《王杰日记》,其中一节的标题就是“毛主席怎样说的,我就怎样做”。1965年11月,林彪提出,“要把毛主席的书当作我们全军各项工作的最高指示”。

  这样一来,不再担任国家主席的中共中央主席毛泽东,依然是军队至高无上的统帅。违宪,违得大张旗鼓。日后《红旗》杂志社论在批判罗瑞卿时,提到他说过,把毛泽东的话当作最高指示“不符合我们国家的体制”。

  4. 体制性恶果:毛主席打倒刘主席

  1964年12月15日至1965年1月14日中共召开中央工作会议期间,一次,毛泽东对刘少奇说:“你有什么了不起,我动一个小指头就可以把你打倒!”1966年8月,中共八届十一中全会通过《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决定》,并重新选举了政治局常委。刘少奇在政治局常委的排名,由第二降到了第八。

  1966年10月23日, 刘少奇在中共中央工作会议作检讨,历数自己犯过的种种“错误”,说“我在这次文化大革命中所犯的路线错误,又是从我们党和人民的伟大导师、伟大领袖、伟大 统帅、伟大舵手毛主席回到北京以后,由毛主席亲自纠正的”,并表示“我完全拥护党的十一中全会……对中央组织上的变动。林彪同志在各方面都比我高明得多, 党内其他许多同志也远比我高明”。11月9日,刘少奇在中共中央工作会议上的检讨印发至县、团级。

  刘少奇遭到了批斗、抄家、限制人身自由。据刘少奇机要秘书刘振德回忆,“随着对他批斗的不断升级,送给他的文件种类和数量逐渐减少,直到停止”,并且电话也撤了,以至于刘少奇处于一种“没有工作可做,没有文件可看,不吃安眠药又睡不着觉”的状态。1967年8月5日,刘少奇在中南海内遭批斗后被押回住处,他拿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抗议说:“谁罢免了我国家主席?要审判,也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你们这样做,是在侮辱我们的国家。”五四宪法保护不了刘少奇。1968年10月,中共八届十二中全会批准《关于叛徒、内奸、工贼刘少奇罪行的审查报告》,做出把刘少奇“永远开除出党、撤销党内外一切职务”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被中共中央主席毛泽东打倒了。假如1949年后厉行宪政的话,刘少奇在一个政党内的身份变化,包括地位下降甚至被开除出党,最多只会削弱其在公共事务中的影响力,并不影响其法定职权的拥有和行使。但是在党在法上的环境里就不同了。1969年10月,刘少奇“于重病中被强行从北京押送到开封‘监护’”,11月12日去世。临终时身边没一个亲属,直到1972年,妻子儿女才知道他已不在人世。而绝大多数国民,更不知国家主席的生死。到了1974年,长春青年工人史云峰还在写“祝少奇同志……身体健康!”

 三、毛主席打倒刘主席的政治教训

  1. 政治悲剧的根源就是党在法上

  在谈到毛泽东的“晚年错误”时,人们常常说到毛搞“终身制”。

  事实上,1949年《共同纲领》和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对中央人民政府主席等职,没有任期限制,但毛只当了近5年的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五四宪法对国家主席有任期规定,但无连任之限,毛任国家主席虽然超期,也不到5年。这两个任职时间加起来,只有9年多,比华盛顿当总统的时间,只多了不到两年。并且卸任国家主席之后,毛只是第二届、第三届全国人大代表,1975年后,连第四届全国人大代表也不当了。从宪法角度来说,毛从来就没有“终身制”过。

  毛1976年9月9日去世时的职务是中共中央主席、中共中央军委主席、全国政协名誉主席,均非国家公职。因此,所谓毛的“终身制”,只能是指其担任中共党内职务。但这只是一个党务问题。

  依 据五四宪法,国家主席是国家元首,三军统帅,若非辞职或被全国人大罢免,无论担任何种政党职务的人,要打倒国家主席,只有暴动、暗杀等非法途径可用。毛作 为政党首脑能打倒宪法意义上的三军统帅,所依凭的,就是党在法上的体制。毛主席打倒刘主席的政治悲剧,实质上是党在法上的悲剧。只有实行宪政民主,确保党 在国家之下、在宪法之下,才可能消除这类悲剧的制度基础。

  2. 八二宪法:国家的归国家,政党的归政党

  党在法上,无须经过法定程序即可执掌国家权柄,使得权力在宪法之外运行,这是导致1949年之后一系列政治悲剧的重要原因之一。八二宪法就是在吸取这一教训的基础上订立的,国家的归国家,政党的归政党,任何政党都没有法外的特权,可以凌驾于国家之上,甚至把国家当党产。

  正 如胡乔木所言,执政“不能解释为党直接成为政权即国家机器”。任何政党都不应拥有和行使只有国家机关才能拥有和行使的职权。即使一个政党是执政党,依照八 二宪法,法定的国家权力也不是授予政党,而是授予具体的获得某个国家公职的人来行使,而担任国家公职的人,不能混淆党员和公务人员的身份。

  八 二宪法明确了政党的领导和执政之不同。依照宪法,任何政党的党员要获得人大席位,谋得国家主席、总理、部长、法院院长等职,都必须经过法定的选举和任命程 序。如果不通过选举,就不能产生人大代表、乡长、市长、省长、国家主席,就组织不了人大和政府。通过选举授权,是任何政党和任何人都绕不过的一道关。而国 家主席、总理、部长、省长、市长、厅长等重要公职,在资格上,除了年龄、是否剥夺政治权利等等限制外,并没有党派限制。这也就是说,在八二宪法里,不存在 天然的、一劳永逸的、无须按届选举来确定的执政党。

  3. 权力必须在宪法框架里依宪运行,职由法设,权由法定

  由于长期实行党在法上的体制,对于许多重大问题的判断,不是依据宪法这个“国标”,而是根据中共“党标”。1949年 之后,在一些人头上扣篡政、篡国、篡军的帽子,依据的就是“党标”。中共八届扩大的十二中全会公报中“以刘少奇为代表的妄图……篡政、篡军的资产阶级司令 部”一说,就是例子。按照《新华词典》的解释,篡夺,就是“用不正当的手段夺取(地位或权力)”。既然宪法是“根本大法”,何为“篡国、篡政、篡军”,标 准只能是宪法,而非“党标”。否则,就容易是非颠倒。

  而为了防范发生国家权力旁落之“篡”,必须使权力在宪法的框架内依宪运行,杜绝阴阳体制。一是,国家机关只能依宪通过法定程序废立,包括政党在内的任何社会 组织,都不能凌驾于国家机关之上行使宪法赋予国家机关的权力。二是,国家机关办公场所独立,不与包括政党在内的任何社会组织的办公场所混同。三是,获得宪 法规定的选举或任命类国家公职,必须通过合乎宪法的法定程序,且职、权、责统一,有职有权,有权有责,与该公职人员是何政党成员无关。四是,无论担任何种 政党职务,没有出任国家公职就不能行使与该公职相应的法定权力,而卸任了国家公职就是平民。五是,基于五四宪法的实践经验,中央政府选举类官员的就职与卸 任的期限,应该固定在某月某日,其官邸固定,作为国家权力的象征,不与包括政党在内的任何党派组织混处一处,官邸的使用与任职时间相对应。

  4. 军人效忠宪法

  如前所述,作为国家主席,刘少奇是领导全国武装力量的统帅,可是他却被打倒了,主要因素之一,就是全国武装力量问题上的阴阳体制。军人是“毛主席的好战士”,刘少奇作为三军统帅却无军可率。

  1966年10月25日,毛泽东在中共中央工作会议上说:“文化大革命这个火是我放起来的。”这火为何烧得起来?1967年3月上旬,陈伯达在军以上干部会议上的讲话里说得极明白:“没有人民解放军,就没有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文化大革命之所以可能,是在无产阶级专政的条件下,是在人民解放军保护下进行。”同年10月19日,中共中央批转林彪的“八·九”讲话里,林彪说发动文革靠两个条件,其二就是“靠解放军的力量”。而依照中共八届扩大的十二中全会公报的说法,也是“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支持下”,“摧毁了”以刘少奇为代表的“资产阶级司令部及其在各地的代理人”。

  正因为如此,八二宪法吸取了历史的教训,明确了军队属于国家,并规定武装力量“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张友渔1982年发表文章说,宪法修改草案改变了七八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统率这样党政不分的情况”。1987年,又在《中国法学》上发表文章说:

  ……1982年宪法修改了1975年宪法的规定,明确了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不是党领导下的下级机关;人民解放军属于国家,不是由党中央主席统率的“党军”。

  5. 宪政民主重于党内民主

  驯服权力是中国现代化的不可或缺的目标之一,是原子弹爆炸、卫星上天等等所不可替代的。历史经验表明,卫星上天易,驯服权力难。因为不能驯服权力,中国遭受了反右运动、大跃进、文革等等巨大的政治灾难。

  而在中国,要驯服权力,其中一关就是必须确保党在法下。在政党与国家之间没有防火墙,完全依赖党内民主,危险而不可靠。即使党内民主,也不可以替代宪政民 主。在遵守宪法的前提下,政党内部是民主多一点还是少一点,是首脑终身制还是限任制,是个人独断还是集体领导,这都是政党的党务。无论政党情形如何,对整 个国家而言,宪政民主重于党内民主,分权制衡重于党内集体领导,以使任何政党无法凌驾于国家之上,从而使得政党之错——无论这种错是基于党内民主还是党内 不民主,都难以直接演变为整个国家的灾难。即使是来自任何政党的国家领导人有践踏宪法的念头,在宪政民主的框架下,也不可能无法无天。正如中共中央党史研 究室原副主任廖盖隆所言:

  在这种制度下,国家领导人的权力不是无限的,而是受宪法和法律的制约,受到立法机关(国会)和司法机关的制约,受到社会舆论的制约的。他不能滥用权力而严重破坏法制。他如果这样做,就会被赶下台。

  6. 党在法下,是政治斗争必须遵循的原则

  1949年之后,中国长期未能解决的一道难题,就是政治斗争文明化,或者说把政治斗争约束在宪法的框架内。可以说,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毛泽东去世,中国的政治斗争从来未能摆脱“残酷斗争,无情打击”的血腥气。毛主席打倒刘主席只是其中的一例。

  1980年10月25日,邓小平曾这样说毛泽东,“谁不听他的话,他就想整一下”。而彭真1979年9月1日 在中共中央党校的讲话中也说过:国家的主席,要抓就抓;党的副主席、总书记等,要整就整。什么副委员长、副总理、军委副主席、国家元帅,什么党员、团员, 什么干部、群众、劳模,什么统战对象,要整就整。随便可以抄家,随便可以抓,随便可以捕,随便可以关起来,随便可以诬陷,随便可以诽谤,随便可以非刑拷 打,随便可以杀人。

  正因为中共意识到了这种政治斗争的野蛮,中共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就提出了“党内不准用”“违犯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要绝对禁止采用”“法西斯手段解决党内问题。”这是中共对党内斗争文明化的一种努力。

  但对整个国家而言,政治斗争文明化的关键,在于遵循八二宪法确立的党在法下原则,任何政党不仅不能通过操纵国家机关来进行残酷的政争,而且政党作为一个社会 政治组织,无论是对待党员还是非党人士,也不能直接行使国家立法、行政、司法机关才能行使的权力,并运用这种权力来进行政治斗争。


来源: 《炎黄春秋》 | 来源日期:2013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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