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并没有批评中国人民发展新技术的方式。我看到了你们的“三结合原则”(three in one principle)在技术发展和应用中的优势。但是,你们觉得引进来的外国技术没有意识形态性是不正确的。你们说技术来自工人和知识分子的劳动,因此技术中并没有加载任何服务于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对于技术在中国的发展而言,我赞同你们的观点。但是,你们要意识到,具体技术应用在资本主义国家的研发过程是来自庞大的企业实验室,比如贝尔实验室,在那里数以千计的物理学家、化学家、其他科学家和工程师被组织在一起从事科研工作。资本主义企业的管理者只从这些实验室的大量提案中选择少部分进行研发,即选择那些有潜力创造新的有利可图的市场,或是可以降低旧市场的经营成本的。所以在资本主义市场关系中产生的技术创新,一定体现了多种功能,其中之一就是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就像我在单向电视例子中表明的那样。我觉得中国应该对所有引进的外国技术进行过滤,对它们可能隐藏的任何意识形态后果保持高度警惕。
第二,它将研发过程(research and development)囊括在内,比第一个定义更宽泛。广义上来说,研发过程是在两个逻辑相反的方向上展开:(1)通过实验得出新的科学知识成果,然后回答:如果我们把这个新的知识应用于实际,会有哪些实际的效果?(2)从已知的实际问题出发,实验导向基于新知识的新的解决方案,并进一步回答:我们是否可以应用新的科学发现,为实际问题找到可行的解决方案?在这个意义上,技术可以被视为寻求做某事的最佳工艺条件(technique)。近一个世纪以来,资本主义的术语体系掩盖了这样一个事实,即对知识的研发和应用属于某种艺术形式(forms of art)。事实上,直到19世纪末,经济学家通常用“工业艺术”(industrial arts)来指代我们此处所说的“工艺”(technique)。资本主义的专利法中依然保留了这个源自古希腊式的提法,将专利权与“艺术的进步”相连,因此研发的产品被统称为“发明”(invention)。由此我们应该意识到,对于艺术的形式、内容和发明的选择是被政治控制的,据此研发工作显然关系到选择何种政治道路。不过仅仅囊括研发还不足以匹配我们通常所说的技术的意义范畴。在此,发明创造尚未被应用或普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也尚未得到评估。
第三,在西方资本主义制度下,技术一词从第二种意义延伸到囊括了对研发工作成果的全面实施或“创新”。哈佛大学技术项目(Harvard University’s Program on Technology)的梅斯特内(E. G. Mesthene)给技术下的定义是:“出于实际目的而对知识进行的组织……”⑧当这样定义的时候,技术就处在与西方现代社会广泛合作的关系中。因为,对组织化知识的应用涵盖了资本主义制度下实际生活的所有方面——从应用于军工的硬件设计到国家公园中对休闲活动千篇一律的刻板设计。
为实现资本主义体系的存续(比如保持利润率在一个稳定的高水平),消费关系确定了产品设计中要有一定的折旧和破损性能(obsolescence and self-destruct qualities)。只有这样,产品才能在一个明确的相对短的时间内过期或者破损,从而必须被置换。材料和制作工艺因此被严格控制,以实现商品的核心部分会在短期内损坏。比如,一台家庭洗衣机昂贵的核心部件被设计成预期七年内更换,消费者就必须买一部新的。所以大体上对于“意识形态工业”的理解已经形成一个共识,可以将包含其中工业部门分为两类,一部分生产消费品和提供服务,另一部分运营传媒机构、职业教育、市场营销和广告。必须强调,资本主义面向大众的产品和服务,其设计、制造与出售,并不首要服务于消费者,而是为了将人们禁锢于“老鼠赛跑式的残酷竞赛中”(rat race)——人们努力工作以买到足够多的消费品,进而产生满足资本主义系统所必需的足够利润,如此人们可以保住工作,进而可以继续努力工作。一句话,今日资本主义得以存在是依赖其文化工业的胜利,这包含了全部消费品工业,在这里,一直是资产阶级政治挂帅。马克思的追随者在经济和哲学领域对于理解今日之垄断资本主义如何运作的认识尚未“赶超”资本主义者。
*本文译自Dallas W. Smythe, “After Bicycles, What?” in T. Gubeck(ed.), Counterclockwise: Perspectives on Communication, Boulder, CO: Westview Press, 1994, p. 230。副标题“技术的政治与意识形态属性”为译者所加。冯建三、张志华、邱林川对译文提出过修改意见,特此致谢。
【注释】
①D. W. Smythe, “Mass Communication and Cultural Revolution: the Experience of China,”in L. Gross & W. H. Melody (eds.), Mass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and Social Policy, New York, NY: Wiley, 1973,pp. 441-465。
②Yuezhi Zhao, “The Challenge of China: Contributions to a Transcultural Political Economy of Communication in the 21st century,”in J. Wasko, G. Murdock & H. Sousa (eds.), The Handbook of Political Economy of Communications, Malden, MA: Wiley-Blackwell, 2011, pp. 558- 582.
③D. W. Smythe, “On ‘Technology’ and Commodities as Propaganda; Needs and Cultural Screens,”in Dependency Road: Communications, Capitalism, Consciousness, and Canada, Norwood, NJ: Ablex, 1981, pp. 217-248.
④同注②。
⑤同注③。
⑥赵月枝:《手机之后,是什么?中国“数字革命”的社会层面再认识》,载赵月枝:《传播与社会:政治经济与文化分析》,北京: 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⑦本文中多处出现以第三人称写作,是在斯迈思与妻子珍妮讨论基础上完成。——译注
⑧Harvard University Program on Technology, Fourth Annual Report, 1968, quoted in John McDermott,“Technology: The Opiate of the Intellectuals,” in A. H. Teich (ed.), Technology and Man’s Future, New York: St. Martin’s Press, 1972, p. 152.
⑨In Jacques Ellul’s The Technological Society (New York: Knopf, 1964) and other works.
⑩John McDermott, “Technology: The Opiate of the Intellectuals,” in A. H. Teich(ed.),Technology and Man’s Future, New York: St. Martin’s Press, 1972, p. 151.
11从这里斯迈思开始触及社会生产领域与再生产领域的辩证关系,就是决定生产什么和生产多少的问题,斯迈思这篇文章的意义就是从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出发,去解释资本主义的技术和传播问题。——译注
达拉斯·斯迈思:加拿大西蒙弗雷泽大学传播学院(Dallas Smythe, School of Communication, Simon Fraser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