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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文魁笔记之遣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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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8 00:31: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文革中失去城市居住权利的十种人---马文魁笔记
文革初期的1966年,曾经将大批“地、富、反、坏、右”人员遣送回原籍,在“马文魁笔记”中另有数据说“遣送走17万,回来7万”。这些由于历史和资产的原因失去在城市居住权利的人,经历是可以用悲惨来形容的。即使被迫返回北京,依然面临着被“强制遣送”回去的命运。
    “马文魁笔记”中,与遣送返京人员相关的政策有多条。在某种意义上,这项政策是当时的一种国家行为。
    “马文魁笔记”中并未写明指定这项政策的具体的机构,但因马当时的职务是“北京市革命委员会接待筹备组”,可以判明,这是他受领的接访政策,因而政策的制订者显然是当时北京市的领导机构。
     因行为而有罪的,可以剥夺其自由的权利,这是人类社会的规则。但因出身(“依靠上述十种人生活的家属子女”)、资产(“坚持反动(立场)的资本家、房产主”)而被剥夺其城市生存权利;剥夺与否还要由“原单位或街道的革命群众组织提出意见”,这种做法该何以形容?又是什么规则?!


 
关于在文化大革命中遣送后回京人员的处理办法(1967·3·18)
 
    (一)凡遣送下列人员,原则上一律不准返回北京,已经回来的应立即返回原遣送地,接受革命群众监督改造。
    1,坚持反动立场的地(富、反、坏)右分子(包括摘帽表现不好的);
    2,查有实据漏划的地(富、反、坏)右分子;
    3,表现不好的敌伪军(连长以上),政(保长以上)警(警长以上),宪(宪兵)特(特务)分子;
    4,表现不好的反动会道门的中小道首和职业办道人员;
    5,表现不好的反动党团骨干分子;
    6,坚持反动(立场)的资本家、房产主;
    7,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和解除管制后表现不好的分子;
    8,贪污盗窃分子,投机倒把分子;
    9,被杀、关、管制、外逃的反革命分子的坚持反动立场的家属;
    10,有流氓盗窃犯罪行为,屡教不改的分子。
    原来依靠上述十种人生活的家属子女,已回北京,一般也应动员他们返回原遣送地。少数确有正当理由,在京又有亲属抚养的,也可以不回原遣送地。已在已遣送地安家落户的,就不要再回北京。
    (二)被遣送后返京的人员中,有下列情况可以在本市给予安置:
    1,不属于第一条中所列十种人的人员,已经返京的应予落户。原来在机关、厂矿、企业、学校内部的,由原单位妥善安置;
    2,十种人中,被遣送去沿海、沿边地区和国防要地,已经返京的可以落户;
上述两类人已在迁入地安家落户的,就不要再返回北京。
    3,十种人中,年老病残的,不能单独生活,原籍无依靠,北京又有人赡养的,以及个别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落户。
    (三)哪些人可以在本市安置,应由原单位或街道的革命群众组织提出意见,经有关行政领导和公安机关审查批准。
    (四)因该返回遣送的人员,必须立即离京。违者由革命群众组织和公安机关强制遣送。无理取闹和有破坏活动的,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五)凡遣送到本市各县的,当地的基层干部和革命群众应当顾全大局,做好遣送回乡人员的安置工作,不要让他们返回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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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您们好;我急需您的支持和帮助!我急需中共中央78年(78)号文件。 为落实我78岁高龄老父亲的历史遗留问题,请您帮忙提供该文件好吗?谢谢您的支持!我的联系方式:013460756988。QQ:281676657,Email:66780@sohu.com

发布者 :河南开封李 (2006-05-27 08:50:24)  回复  




说到失去城市居住权的问题,文革期间,连国家主席刘少奇的儿女们都没有幸免。当刘少奇同志和王光美同志被揪斗后关押到河南的监狱里时,他们的孩子们也被迫离开了北京。其中有三个孩子(小小 点点 还有一个名字记不起来了)是被周恩来总理派人秘密保护了起来--送到了山东省济南市西郊宾馆。西郊宾馆坐落在英雄山脚下的丛林中,离济南军区机关仅有5里的路程。大约是在73年-76年之间,少奇同志的三个孩子每个星期天都由一辆黑色红旗牌轿车送到军区的八一游泳池游泳(在军区体工大队的院里),只要她们来游泳,游泳馆一律封闭,不许外人进入,也不许问她们的姓名。那阵子,住在大院里的所有军人和家属,只要看院里停放着一辆黑色红旗牌轿车就知道是少奇同志的三个孩子在游泳,几乎是风雨无阻。后来三个孩子在这里又呆了几年时间才回到了北京,有了回北京自己家中居住的权利。

发布者 :千佛山 (2006-03-13 00:54:05)  回复  




真得感谢杨浪,让这么多被人遗忘的历史细节再次浮现。

博主回复
在别人还没太在意的时候赶紧收着.谢谢鼓励!  
发布者 :鲍昆 (2006-03-12 16:26:09)  回复  




八十年代期间,本人有机会接触过信访工作和一些政治、历史案卷,那些所谓的“政治犯”所说的那些话和所办的那些事,站在八十年代的角度上看,经过五十年代--八十年代的实践证明,他们所说所做的是完全正确的,甚至是丝毫不差!他们对许多事情的内在和发展前景程度的认知程度,比当时99.99%的人们要超前三十年!遗憾的是---正是这样的一批优秀群体被各种政治运动给整了下去,导致社会发展比世界先进国家差了几十年!如果当初按照这些人的预见进行下去,我国早就成为世界的强国之一了!!

博主回复
75年有一件广州"李一哲"大字报<关于社会注意民主与法制>,当年我们偷偷传阅,后来据说判了15年.那是先知啊!  
发布者 :不如不知道 (2006-03-12 11:06:25)  回复  




67年,有一位部队的干部被派往东北地区某单位去支左,到了那里后见到一个很年轻的一个小伙子被管教劳动,挺纳闷的,就把他叫来问“因什么问题到这来接受改造?”小伙说“我不敢说。”“不要紧,你说说我听听”于是,小伙子告诉他:他原本是一个中学老师,23岁,有一次,班里的同学做好事,一定要帮他洗衣服,他同意了,同学们洗的时候他说了一句“打点肥皂,先搓搓衣领,在搓搓袖口”,结果有人断章取义说“他要搓搓领袖”,结果被打成了反革命。好端端的把一个有知识的年轻人给毁了!。。。。。不可思议!

博主回复
当兵的时候在报纸上中央委员"肉孜古尔迪"的旁边写了个"肉丝土尔其",被政委看见了,把我狠批了一通!  
发布者 :苦菜花 (2006-03-11 19:21:14)  回复  




文革初期,一直与我们全家生活在一起的我外婆,一个非常善良慈祥、从不过问就政治的老人被无情地遣送回原籍,后再也没有回到我们身边,回到她唯一的女儿身边,后在湖南老家在没有任何亲人陪伴的孤独中离开了人世。在列车上许多被遣送人员被剃成了阴阳头,带着滿腹的屈辱回到原籍。就是这个混帐的“关于在文化大革命中遣送后回京人员的处理办法”,造成了多少家庭亲人离散、家破人忘。而这许许多多悲惨的故事就发生在昨天,发生在我们身边。更可悲的是对这秧及全国千千万***家庭的人间灾难,至今还没有谁出面表示过一点欠意!

发布者 :ytxd (2006-03-11 13:45:42)  回复  




浪哥啊,凭你照片上的打扮,文革就该把你划成黑五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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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18 00:34:26 | 显示全部楼层

假如你被遣返了。。。(马文魁笔记之4)

假如你是“地富反坏右”,你原来住在北京,但是在文革中被遣返回原籍。你回到老家以后,被监督劳动是不用说了,但是你既没有房子也没有地,原有的生活用品在北京被抄了,你生活无着。
    这时候你怎么办?你只有回到北京,这就是马文魁笔记中说的“赶 12 万,回来 7 万”。我看这些“阶级敌人”这个时候态度都挺老实的,所以又被“遣返走 1 .6 万”,剩下那 5 .4 万人就找街道,找单位,最后就找到老马他们市革委会接待组了。接待组自然需要有个章程,这就是“查抄物资处理办、财政局报告,吴德看过,待谢副总理看。三条临时措施”了,还有这个“暂时办法”,算了算,按照这个办法,假定你家有三口人,在最好情况下,你们名下在 6 到 9 月能有 74 块钱, 90 斤粮票,但这是发给安置你的生产队的,你们家可能被发还一些“布料衣被和生活用具”,但是这要由“革命群众讨论”通过。
 
    北京市革命委员会是 1967 年 4 月 29 日成立的。新的政权机构有个 110 号办公室专门解决遣返政策和接待问题。另外,法院、劳动局究竟管些什么,这里也做了一点规定。这时候的法院要管“检举坏人”,被群众扣了工资的,找到劳动局,还要交给群众去讨论。
    再有两个月就是“ 5 .16 通知”发布 40 年了。这些事发生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因为“阶级斗争”,所以“你死我活”。。。。。
 
    “马文魁笔记”这里已经贴到第三篇了,若这么贴下去,估计30篇打不住。手里还有佘世光笔记、蒲玉蚨笔记。。。都是很有价值的个人档案,以后打算穿插着贴。
    笔者对文革史知识浅陋,贴出“马文魁笔记”里的注释或有错讹,已有“卧龙山人”“徐绥之”“上官林白”“鲍昆”“FHR”等诸先生指谬,深揖为谢!
 
 
            遣返返京人员暂时办法    5·19
 
 
    1 搬迁遣返车船费由单位负担 6 元。
    2 生活补助每人每月按 4 元,发到夏收否(?)发到秋收。
    3 每户酌情发给小型工具费 10―20 元。
    4 如遣返住处有困难,由原单位和公社协商解决。
    5 粮食关系要转,走时暂发给一月定量, 30 斤以上者发给 30 斤。
    以上经费发到生产队,但告诉本人。
 
    赶 12 万,回来 7 万,遣返走 1 . 6 万
 
    110 号,专接单位来研究问题
 
    查抄物资处理办、财政局报告,吴德看过,待谢副总理看。三条临时措施:
    搬迁走的,属布料衣服、被子,酌情发一部分生活用具,酌情发给。
    由本单位革命群众讨论开具证明,到本区财政局去领。
    纯属不坚持反动立场的,发还本人。
    确实抄错的,有证明,抄什么给什么!
 
    法院接待室处理问题:
    属单位催办案件;
    检举坏人;
    要求翻案;
    打官司,手续;
    法院处理不当的。
 
    劳动局:
    1 属退职退休, 59 .4 月中央规定属实者照办。
    2 临时工、合同工, 65 . 5 . 20 中央有规定。
    3 长期临时工,
    (1) 4 年以上在辞退时发 2 月,三年以上 1 ? 5 月, 2   年以上发一个月,半年以上发半个月。
    (2 )凡订合同,期不满,不能退。
劳动局接待:工伤,找工作,询问工资福利,上山下乡安置不合理。
    工资方面,私方,技术人员,群众扣了的,没有新规定,由群众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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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浪先生:您好!
        好久没有拜读您的资料和文章了!您收集的资料非常有价值!谢谢了!
        祝您身体健康!


发布者 :文杰 (2012-02-17 10:55:25)  回复  




一九六九年前后,各地在“我们也有两只手,不在城里吃闲饭”的口号影响下,或者在战备疏散中,将许多城镇居民迁往农村。七十年代末他们要求返回城镇,原则上都不能解决,生活上确有困难的,可给予必要的救济。文化大革命初期,许多城市将一些人戴上所谓“黑五类”的帽子,下放农村。这部分人要求落实政策,返回城市。对这些人的问题,确实搞错了的,政治上都给予改正。但原则上不能回城。生活上确有困难的,也给予必要的救济。右派分子改正后要求回城工作的问题。中央〔1978〕55号文件规定,错划右派批准改正后,“由改正的单位负责分配适当的工作”。据反映,许多人根据这条规定要求回原单位或回城工作,困难很大,无法解决。现补充规定如下:被批准改正的人,除改正单位工作上确有需要并且经所在地区同意,可回改正单位安排工作外,对于能工作而未安排工作的或现在有工作而安排不当的,一般都应由改正单位商同本人现所在地区有关部门,在现所在地区分配或调整适当工作。在农村的原则上不回城市。有些临时工要求转为正式工。对于招收的临时工、合同工,认真按合同办事。合同期满,如果有需要,应当续订合同;不需要的,应当及时辞退。临时工、合同工、家属工等,不能转为正式工。这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处理当时部分人员要求复职复工回城就业等问题的通知》部分内容

博主回复
评论回复:谢谢你提供的文件。这里其实有三个事:文革初期遣返“地富反坏右”,69年以后在战备的北京下不让人“在城里吃闲饭”和右派平反。看来这份文件把这三件事一勺烩了。我一直注意的是,这实际上是一种国家行为,而且其显然缺乏任何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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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18 00:37:52 | 显示全部楼层

“十种人”还是另类(马文魁笔记之5)

贴出“马文魁笔记之4”后,“南飞雁”找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处理当时部分人员要求复职复工回城就业等问题的通知》(http://blog.daqi.com/article/10244.html),这份文件应该是79年或者80年的,正是落实政策的时候。这里其实有三个事:文革初期遣返“地富反坏右”;69年以后在战备的背景下不让人“在城里吃闲饭”和右派平反。看来这份文件把这三件事一勺烩了。文革初期从城市遣返“地富反坏右”的问题不知道有没有人认真研究?我一直注意的是,这实际上是一种国家行为,而且显然缺乏任何法律依据。其不仅侵害了某些人的城市居住权,而且其侵害对象不仅限于“阶级敌人”还涉及他们的子女!(见http://blog.daqi.com/article/9648.html
    马文魁抄录的这份文件出自1967年的北京“市革委会政法组”,当时同样具有政府政令效力。可以看出,大规模的遣返给当时的政府工作带来不小的麻烦,这份文件也有区别对待被遣返人员的明显意思。不过“属于十种人的”仍是另类。
 
 
关于遣返工作中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1967。10)
 
    一.被遣送人员,原系国营、公私合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职员,不属于公安局军管会3月18日布告第一条所列十种人的,可参照1958年3月7日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办法”和1958年3月7日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草案)”精神,按退职、退休处理。属于十种人的,不得按退职退休处理。原在国营、公私合营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不属于布告第一条第六款坚持反动立场的资本家不按退职退休处理,可以酌情发给几个月工资,作为生活费。
    二.被遣送人员,原系国营、公私合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退休的工人、职员,不属于布告第一条所列十种人,起退休费,仍然按原来标准享受待遇。属于十种人的,则一律停发。
    三.被遣送人员,原系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工人、职员,不属于布告第一条所列十种人的,可参照第一条规定精神办理。上述人员退职退休的时间,一律从第一次被遣送日计算。
    四.被遣送人员,原系合作商店人员,不属于布告第一条所列十种人的,可由原工作单位发给3至7个月工资,作为生活费。属于十种人的不发给。
合作商店的股金处理问题。股金暂存,股息暂停支付,待中央统一规定后办理。
    五.被遣送人员,原系农业人员的,其安置费由原所在生产大队自行解决,生产大队解决确有实际困难的,可由公社公积金申(请)开支。被遣送人员机器随迁家属,在原遣送地和新遣送地生产队劳动应当分配的口粮和现金,要分配本人。他们原来自行购置的小型农具,可允许带走。
    六.关于被遣送人员安置问题,按今年4月7日市公安局军管会“关于被遣送人员有关安置问题的通知”执行。(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生活费可以发明年夏收或秋收)。对于已在迁地安家落户的,没有回北京的,原则不再发给安置费,如本人确实有困难的,原单位可与当地协商,适当解决一些安置费用;这些人不属于布告第一条所列十种人的,可参照第一条第四条规定的精神处理。返京人员在布告公布后遣送回去,安家落户后私自返回北京的,不再受理,不再发给安置费。
    七.被批准在京办理的返京人员,对属于布告第二条第一款所列人员,其被遣送期间的工资问题,由原单位考虑妥善解决。
符合中共中央“关于抓革命促生产的十条规定(草案)”第八条所指的革命工人,被批准在京安置的,其工资则按该条规定执行。

                         市革委会政法组
                                67。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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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18 01:43:55 | 显示全部楼层

文化革命中的人权危机(马文魁笔记之9)

前两天,读者陈文杰博士找到我,提到关于文革中“十种人”被遣返和北京街道名称变迁的事情,说我的博客对他的研究有一定帮助,这真是让我很高兴的。我答应继续在“马文魁笔记”中寻找与遣返有关的材料,把本子又翻了一遍,好象只有两条没抄过了,列在后面。
  抄家始于1966年的夏天,大约一直持续到1969年的“清理阶级队伍”。如今的年轻人无论如何也不会感受这样一种场景:一拨平民,突然蜂拥而入你家,一个个横眉立目器宇喧昂,在对你家人进行申斥后,开始在你家翻箱倒柜,将抄家者认为属于罪证或疑为罪证的物品、文献拿走。执行“政策”的,还能给你一个“收条”,不执行的,你毫无申诉机会。初期的抄家,往往拌以对“四旧”物品的破坏行为,严重的还有对被抄者的殴斗。
  初期抄家的“理论依据”是1966年8月的那篇著名社论《横扫一切牛鬼蛇神》,后来在审判陈伯达的时候,陈自认“最不可赦”的。作为抄家对象“牛鬼蛇神”,除了地、富、反、坏、右,还包括“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以及“反动学术权威”。1967至1968年两派争斗进入高潮的时期,还包括对立两派的互抄。到1969年“清理阶级队伍”时,抄家行为略有规范,时有当地派出所的警察在旁监督进行。
  抄家文化始于于封建时期,以明清两朝为甚。一般针对获罪的朝臣,并会株连家族其他人。不过抄家的指令是由皇上发出的,平民尚不至于对平民进行抄家。这一点是文革中抄家的重要特征。即:由谁决定抄家,在文革中已经“进化”为,由革命群众组织(比如红卫兵),根据最高指示(比如“横扫一切牛鬼蛇神”),对失去政治权利的人(比如地、富、反、坏、右)进行。我认为,抄家文化的潜在逻辑是对被抄者此前的资源占有进行报复;它的实质是全面社会危机中的人权危机。
  文革中的抄家往往伴随着“遣返”。有关“遣返”的对象,在“马文魁笔记”前面有述。下面的两则材料属于抄家和遣返以后的遗留问题。下面两则材料证明,对抄家的甄别(是否革命)依然是由“本人工作单位、街道群众讨论”认定的;而“个别错案”也要到“运动后期处理”。
 
  我的博客中的这个栏目原来一直叫做“搂草打兔子”,意思是搂草打兔子----带捎的,即在收藏地图的同时附带收藏的。我知道有些语焉不详,而且在栏目中体例不一,要这样,“影像”这个栏目也应该变成“骑驴看唱本”----“走着瞧”;“识图小趣”也可以改成“荆轲刺秦王”----“图谋”等等。为了规范一点,我现在把它老老实实地改成“故纸收藏”了。“故纸”的范围包括我所收藏的老笔记本,旧文献之类,总之都是我认为有些历史文化价值因而被我收藏了的。有望读者们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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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文件
中发(67)325号
中共中央关于不准地。。。。。右乘机翻(案)问题的规定
 
    。。。。。中央重申过去的规定,不准地、富、反、坏、右份子在文化大革命运动中乘机翻案,个别错案确实需要甄别的,也要放在运动后期处理。在押犯人,在劳改工厂,劳改农场犯人,一律照旧看管,不准乱说乱动。
                                 中共中央
                                    67.10.26

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筹备小组、各级军管会:
    青海省革委会办事组反映,目前有一些地、富、反、坏、右份子在文化大革命运动中,到处申诉,无理取闹,乘机否定过去罪行。。。。。
 
关于错抄
 
    1.确实革命(革命干部)群众被错抄财务经本人工作单位、街道群众讨论,却属错抄政治平反。由本单位革委会、筹委会、大联合委员会,经过审查核实,出证明可以退还。但金银文物损失赔偿暂不处理。
    2.解决生活必须品问题。去年已解决了的,返的、留的、农村安家的,基本上不解决。此外,今冬确有困难的,可以在查抄(物资)中酌情解决。
    3.生活费问题。生活确实困难按以下
    原单位以房租收入生活的,可由民政部门按救济去解决。
抄(家)户,在政治定性(后),属(于)没收(的),由民政部门去解决。
    被抄户在政治上未定性的,可交民政部门救济小组参照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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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18 02:00:08 | 显示全部楼层

文革中负责查抄物资的专门机构(马文魁笔记10)

文化大革命初期发生了大规模的抄家行为。这种抄家的直接目的在于试图寻找被抄家者的反革命罪证,以证明革命行为的合理性。潜在心理上也不排除作为平民对于曾经富裕者的仇恨和报复。
  文化革命是从党内斗争始并迅速蔓延到全社会的。历史上党内斗争的严酷从来没有法律的约束。但是党内斗争一般不伴随涉及家庭的抄家行为。但当这种由党内开始并由领袖推动的行为延及社会时,却没有任何力量试图建立这里的法律秩序,即使当年对“打砸抢”行为的制止,也是以革命的最高权力机构名义,行使的是行政性力量而非法律力量。至于被抄家者,当场决无申辩的可能,有之则可能成为更严重的抗拒革命的行为。
  于是,在抄家以后,有关政策的落实便成为一个专门性工作。在当时文件中,有“被错抄了的”一类词汇;即使被“该抄”的,也有相关家属人员的生活生计问题提交给行政当局。
马文魁是当时从基层抽调到北京市革命委员会接待组工作的普通工作人员。他的工作中肯定涉及到有关抄家问题的投诉和善后。所以,在马文魁笔记中有详细的处理抄家问题的专门机构的名录。在我们的政府管理机构序列里,曾经有过这样一个机构,也是我们不该忘记的。
  读者陈文魁博士正在研究文革中的遣返问题,这件材料希望对他有些帮助。
 
     各区县查抄物资办公室
 
东城     大佛寺东街25号   刘赞民   442528
西城     西四北大街二条24号 丁恒山   622583
崇文     体育馆后街      王国明    751717
宣武     南横街西头法元寺内  刘鸿烈   330559
丰台     丰台镇财政局内    孙玉刚   816514
石景山    北新安大街文化馆内  魏仲安   872279
朝阳     朝外大街东大桥1号楼 孙明跃   593109
海淀     黄庄榆树林4号    张述模   283157
平谷     县城内        王玉真   一线指挥部
昌平               赵必正
通县               王树堂
密云               张庆海
大兴               张瑞坤
顺义               陈华新
怀柔                王洪伟
门头沟    人委招待所内     张喜元
房山
延庆
 
(北京市)查抄物办公室         783690
      非法印刷品清查组       551549
      清理外地指挥部        619790
 
(注:这后面两个机构,又是让人思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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