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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永毅:公布一份文件并再答余汝信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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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1 17:12: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认真的治学态度和牵强的微言大义
――公布一份文件并再答余汝信先生
           
宋永毅

  《华夏文摘》的编辑转来了余汝信先生的新作“1966:正本溯源说《通知》――兼复宋永毅先生”,因为余先生在文中又一次对我主编的光盘进行了新的批评,按西方学界的规矩,我再一次作答。直率的学术批评和反批评在西方学界是家常便饭,余先生称自己为“中国大陆文革史研究学人,”我不知道是否会习惯,为此,我如同上次作答时一样再一次申明在先:“我的答词中如有不敬之处,也望余先生多多谅解”。
  首先,我要高度肯定余先生有关5•16通知产生过程的考据。从这一方面来看,余先生的治学态度是认真的,探索是可贵的。可惜的是在史实上有很重要遗漏。高文谦先生在他数月前出版的《晚年周恩来》一书中对通知成文过程已有很详细的考证,引用了中央档案馆的好几个重要文件,如“毛泽东在杭州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扩大会议上的讲话 (1966年3月18日)”,“毛泽东同康生、江青、张春桥等人的谈话(1966年3月28-30日)”,“周恩来致毛泽东的信全文(1966年4月2日)”等等。这些极为重要的原始文件,余先生可能因为在国内没有看到,对海外文革研究的新成果无法了解,因此在文中竟一点没有提及,实在是一大遗憾。但这不是余先生的错。我愿意帮助余先生购买该书,以支持余先生的深入研究。
  其次,我要在此简要作答的有如下两件事:1)“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关于中央支左部队进驻各大军区、省军区的若干指示(1968年6月10日)” 是否来自台湾?2)中共对5•16《通知》的题目在1967年公开发表时有没有作什么修改?这两件事就史实而论都是小事,但它们涉及到值得注意的治学方法,我就又只能大不敬地批评余先生了。
1)文件并不来自台湾:批评切忌主观
  我曾在上次作答中告诉余先生,《光盘》中所收的这一文件直接来自文革中的传单,但即便是台湾《中共研究》杂志社1973年4月编辑出版的《中共文化大革命重要文件汇编》,我们调查结果是:来源也是文革中的传单而不是伪造。学术研究中不能因为编纂者是在台湾,便象余先生第一次那样,马上斥之为“未辨真伪,错误地登录了来源可疑的伪造文件”和“台湾方面为其需要有目的地伪造一些对中共不利的文件,投放到大陆地区以制造更多的混乱”。余先生似乎不太相信我的说明,这次又一定硬要我作一个题释:“根据台湾《中共研究》杂志社1973年4月编辑出版的《中共文化大革命重要文件汇编》登录。学者中有指其为伪作,存录备考”。上次说余先生“想当然”余先生觉得太重,但是主观主义是一点不过份的。我们登录的文件是以下两个来源:1)美国华盛顿中国研究资料中心 (Center for Chinese Research Materials)1980年出版的《红卫兵资料续编(一)》第1,897-1,898页。这是一个当时云南省军区政治部复印的铅印件的复印件;2)美国明尼苏达州远东研究图书馆特藏的云南文革传单。为了让更多的读者了解这一文件,我乾脆全文公布于文后,以饷读者。我不知道余先生在知道了这些真实的来源后,是否对“台湾特务说”有所释怀,并对台湾的学界同行有所歉意。如果余先生还不信我们有这些原件,请给我邮址,我可以复印件寄来。
2)中共没有对5•16通知的题目在1967年公开发表时作什么修改:研究更不要追求微言大义
  余先生在他第一次批评我们错误地按照5•16通知的公开件登录进《光盘》时,是说我们“如‘5。16通知’是经毛泽东亲自修改过的,1967年公开发表时毛泽东修改或添加的文字特别以黑体字排印,而1966年的原件并非以此形式排印”。经我作答,余先生知道我们手头有该通知的1972年中央文件的重印本,且《光盘》中也没有用黑体字和删去任何字,大概他不好再批评这点。这次便又改一个话题,批评说“宋先生并不清楚5•16《通知》的标题是在1967年5月公开发表时才改为《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通知》(准确地说是《通知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历史事实”。看了这一批评,真使我悲喜交集:喜的是,余先生对中共文件标题的认真钻研态度;悲的是,余先生的钻研过了头,以至最普通的报纸、杂志“标题”和“作者”都读错了、搞颠倒了。打开1967年5月《红旗》第7期第1页(《人民日报》5月17日也登了),5•16通知的全文开头排列如下:
通知(第一栏,大字黑体,居中;是“题目”)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第二栏,空格;中字黑体,居中;为“作者”)
(一九六六年五月十六日)(第三栏,空格;中字;居中;是“时间”)
  我不知道余先生是怎么读出一个“准确地说是《通知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荒唐的标题来的。殊不知当时在《红旗》《人民日报》主持工作的陈伯达、王力等人都有一流的文字功夫,他们是不会搞出这样一个混乱不堪、不伦不类的标题来的。正确的史实是:中共在公开发表时并没有作标题上的改动,是余先生自己读报时读错了。
  那么,余先生为什么会犯这样一个与他的学术水准极不相称的读报常识错误呢?看了余先生这次有关5•16通知的全文,我才明白:他要借此指控毛泽东的“罪行”。他说:“5•16《通知》并没有拿到八届十一中全会上再去说什么事。它在1967年5月公开发表时改用我们惯常说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通知》(行文形式实际上是《通知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名称,并未得到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授权。5.16《通知》说彭真‘滥用职权,盗窃中央的名义’,是自己打自己嘴巴,1967年‘公开本’,才是真正盗窃了‘中央委员会’的名义”。余先生的主要依据是:《通知》的“公开本”用的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署名而不是“中共中央”或“中央”,为此便需要“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授权”。这是一个认真过头而变成追求微言大义的做法。其一,人人皆知“中共中央”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简称,就象“国务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简称一样,两者没有什么本质区别;其二,文革中的中央文件使用“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全称的不少,如“1969•07•23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布告”,“1969•08•28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命令”;“1976•09•09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告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书”;“1976•10•08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建立伟大领袖和导师毛泽东主席纪念堂的决定”等等,等等。都没有经过中央全会投票授权,你能说这都是“盗窃了‘中央委员会’的名义”?以我的浅见,似乎把它解释为用全称在某些场合显得更正式严肃,从而使某一文件显得更重要一些更为妥当。但是与“盗窃了‘中央委员会’的名义”实在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事。其三,余先生有什么理证和物证说明按中共的法规,一个中共中央的《通知》(这与全会“决议”之类完全不一样)如用全称发表就一定要“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授权”?你有那一年的中共党章或政治局的文件作依据?我与余先生一样,对朝令夕改、反手云雨的毛泽东深恶痛绝,但我同样反对用微言大义、急于求成的方法去指控他或任何“敌人”(如“台湾”、“中共”)没有犯过的“罪行”。我这样批评不知余先生是否会感到委屈,但余先生研究中的这一倾向却实在是值得注意的。
  如同余先生推断和我在上次的答词中承认:我们没有5•16通知的1966年的“机密本”,因此误以为通知的原来标题是流行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通知》。但是,我并不认为这是什么“篡改”了标题,更不是什么有微言大义值得深究的事。因为这一标题的稍作改动,一没有改动原意,无关大局;二更便于读者阅读,我们加上“附件二”的说明更便于检索。如同余先生自己也承认的:它也不是1972年重印本文件汇集目录的标题“中央一九六六年五月十六日通知”而仅是简单的“通知”两个字。并且,1972年重印本略去了附件而未作任何说明。由此可见,连中共中央这个“作者”自己对这类标题的小改动也不当一会事。
  当然,我还是愿意接受余先生的一个建议。凡手头已经有原件的在再版时可以加题释。鉴于余先生手头有许多我们没有的中央文件的原件,对标题问题又有非常认真的研究。我在此就公开邀请余先生参加我们《光盘》再版的题释工作,尤其是凡有他有原件的都先加以注解。凡余先生给《光盘》再版写的题释非但有署名,而且出版后还有薄酬。文革研究是所有炎黄子孙的共同事业,我在上次反批评前就通过《华夏文摘》和余先生联系,邀请他一起参加这一工作。在上次的作答中,我又公开邀请了一次。这里,我再诚恳地邀请一次。我们或许有不同的学术见解,但是目标应当是一致的。余先生已有我的E-MAIL地址,欢迎随时和我联系。
  余先生在他的文章中已经写了5•16通知的几个附件的概要,但如同余先生自己所说,概要和原文毕竟差距太大。希望你能公布全文“以正历史真相,以饷万千读者,而不是藏之名山,贻误了它们的历史功用”。如果涉及打字费用,我们都愿意承担。余先生意下如何?最后,我在此再一次向余先生的批评指教表示感谢,我的答词中如有不敬之处,也望余先生多多谅解。
◇ 附件: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
       关于中央支左部队进驻各大军区、省军区的若干指示
            1968.6.10
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筹委会)、军管会、各大军区、省军区:
  我们伟大的导师、伟大的领袖、伟大的统帅、伟大的舵手毛主席亲自发动和领导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已经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我们的革命形势大好,不是小好。
  伟大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紧跟毛主席的伟大战略部署,勇敢地捍卫了以毛主席为代表的无产阶级革命路线,彻底粉碎了以中国的赫鲁晓夫为代表的资产阶级反动路线的猖狂进攻,光荣地担负起“三支”、“两军”的艰巨任务,为中国人民和世界人民立下了最伟大的功勋。
  目前全国大部份省、市、自治区已先后完成了革命大联合,建立了无产阶级权威的革命委员会。这是对妄图颠覆我国无产阶级政权的帝国主义、现代修正主义、各国反动派和以中国的赫鲁晓夫为首的党内一小撮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的沉重打击。但是,敌人是不会甘心于他们的失败的,毛主席教导我们:“他们是一群反共、反人民的反革命分子,他们同我们的斗争是你死我活的斗争。”“他们还要作最后的挣扎。”
  福建、云南、广西、西藏、新疆等省、自治区至今尚未成立革命委员会,是阶级斗争在党内的激烈反映。来自党内一小撮顽固不化的走资派,伙同地、富、反、坏、右分子和社会上一切牛鬼蛇神,从中央到地方,对无产阶级革命派的大联合设置了重大的障碍,妄图破坏革命委员会的成立,他们从右的方面或者从极“左”的方面或同时从两方面搞乱我们的阵线。在革命队伍中制造分裂,破坏团结,大搞右倾翻案风,妄图向毛主席施加压力,向党中央施加压力。
  恰恰和敌人的愿望相反,他们越是阻碍和破坏革命委员会的成立,他们的灭亡就越快。用战无不胜的毛泽东思想武装起来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支左部队与广大群众的紧密结合,形成了一股势不可挡的洪流,是任何反动势力阻止不了的。
  为了适应当前革命形势的需要,为了巩固已经成立的革命委员会和促进尚未大联合的地区革命委员会的成立,想根据毛主席的最新指示的精神,由中央军委直接授权中国人民解放军支左部队(称中央支左部队),进驻各大军区、省军区执行支左任务。
  “中央支左部队”的职权和任务如下:
一、协助地方驻军执行支左任务的问题
  (一)“中央支左部队”是中央军委直接领导、指挥的支左部队,是军委支左工作的全权代表。
  (二)地方驻军应在“中央支左部队”的协助下,更好地忠实执行毛主席“人民解放军应该支持左派广大群众”的命令,以毛泽东思想为武器,确实地担负起“三支”、“两军”的光荣任务。
  (三)凡是还未进驻支左部队的地区,“中央支左部队”必须迅速进驻;特别是至今尚未成立革命委员会的省、自治区,或虽已成立革命委员会而革命秩序出现混乱的地区更应加强驻防,以便与地方驻军一道协助革命群众,对一切企图破坏革命大联合,企图分化革命委员会的反动逆流给予坚决的打击。
  (四)“中央支左部队”有权监督地方驻军的支左工作并纠正其在支左工作中的错误倾向,坚决取缔“山头主义”和各自为政的“分裂主义”。
  (五)中国人民解放军各军种、兵种的地方驻军负责人因在支左工作中犯原则性的错误而又拒绝“中央支左部队”的纠正和帮助者,可以拘留查办。率部抵抗者得解除其部队武装,上报处理。
二、处理革命群众组织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凡在运动中散发或被抢走的枪支弹药,“中央支左部队”必须全面负责收回。对于抗拒缴交武器的坏头头及其顽固追随者均可进行逮捕法办,并予强迫缴械。武力抵抗一律采取军事行动制裁。
  (二)对于那些继续挑动武斗、制造流血事件、干扰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大方向的首恶分子,必须严惩。
  (三)对于继续制造混乱、煽动群众围攻解放军的一小撮顽固分子,“中央支左部队”有权自由还击和给予必要的制裁。
  (四)由于派性斗争以至未能实现革命大联合的地方,“中央支左部队”应协助双方立即就地谈判协商。县谈判不能达成协议时,可派代表赴省协商,省谈判不能解决时,可派代表来中央协商。任何一方都不能以任何藉口拒绝参加谈判。坚决打倒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派性,发扬无产阶级党性。
  (五)“中央支左部队”要向广大革命群众组织大力宣传教育,无论任何地区,凡是继续挑动武斗或挑拨拒绝参加大联合协商,企图破坏革命委员会的成立或搞分裂主义的幕前幕后指挥者,必须老老实实向人民请罪,向毛主席请罪。顽固到底者,予以逮捕。受蒙蔽者反戈一击有功。
三、关于“平反”与“抓革命、促生产”的问题
  (一)中央支左部队应大力支持革命群众继续深入彻底批深批透、批倒批臭以中国赫鲁晓夫为首的党内一小撮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坚决打击右倾翻案风。但对那些曾犯错误而被打成“牛鬼蛇神”的革命群众,则应坚决执行中共中央文革小组一九六七年五月十三日发布的“关于平反问题的八项指示”进行复查。
  (二)对于过去曾犯观点或方向性错误的革命群众组织,实现革命大联合后,不得扣予任何帽子或歧视。
  (三)“中央支左部队”进驻后,应向所属地区颁布紧急恢复生产令,整顿革命秩序,进一步执行“抓革命、促生产”方针,违者分别予以停发工资或自动离职论处。
四、加强对阶级敌人专政的问题
  (一)加强无产阶级专政,狠狠地打击一切阶级敌人的破坏活动,维护无产阶级革命新秩序。
  (二)坚决打击混进革命组织内进行颠覆破坏活动的美蒋特务、苏修特务、日本特务的各种间谍活动;对那些窃取国家情报、泄露国家机密、里通外国的现行反革命分子必须坚决镇压。
  (三)加强对地、富、反、坏、右分子的监督管理,只许他们规规矩矩,不许他们乱说乱动。为了保证大联合的顺利进行和巩固无产阶级红色政权,应该根据各地情况的需要,对四类分子集中管制,劳动改造。
  (四)坚决剥夺四类份子翻案闹“造反”的一切政治权利,如发现进行阶级报复或以各种形式破坏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者,坚决镇压,不施仁政。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中央文革
                  一九六八年六月十日
              云南省军区政治部一九六八年六月十六日复印
注意事项:
(1)本件除各省军区可统一制发分别发至各专区革命委员会、军管会、地区驻军领导机关以供内部遵照外,一律不准翻印。
(2)不得流传至上列机构以外的机关单位和革命群众组织。
华夏增刊第三五五 ――
          (二○○三年九月十六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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