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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奎松:让学术批评回归学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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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8 15:11: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杨奎松:让学术批评回归学术,对史清“质疑”一文的公开回应
因人在海外,旅行并会议中,偶然从朋友处得知“史清”在网上公开质疑的文字,过目后马上通过新浪微博首先表明态度:接受批评并诚恳致歉。


再有道理的学术批评,真正能够让自己获益的方法,也必须在严守学术标准,和与人为善的基础上,有一分证据讲一分话。我还是希望有关这类批评能回到学术讨论的层面上来,这样对改善大陆今天已经不那么健康的学术风气,使之不致进一步恶化有好处。

  因人在海外,旅行并会议中,偶然从朋友处得知“史清”在网上公开质疑的文字,过目后马上通过新浪微博首先表明态度:接受批评并诚恳致歉。我的《忍不住的关怀》一书中存在的问题,第一批书印出后即已发现,并紧急修订做过二度印刷。此后,无论是读者来信,还是“史清”的文章(下称史文)又都提到了一些还需修订的问题,故我已托朋友在国内帮我核对原件,以便乘机做出更彻底的修订。


  学术批评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也是学术进步的一个重要条件。作为近代史学界同行,史文中许多考据和批评,都显示出学术研究的相当功力和对学术研究的严谨态度。能够得到如此细致的挑错、批评和质疑,在我其实是非常值得庆幸的事。虽然,史文中提到或没提到的多数问题,如错字漏字、页码不准、时间换算不当等等,实属研究过程中不该出现的较低级的错误,但问题既然出了,批评和挨批评就都是理所当然的。对此,我口服心服,不想做任何辩解。


  让人遗憾的是,史文作者这次表现出来的态度和做法不是学术式的,而是化名到网上注册躲在暗中发难。印象中这种批评方式,在近代史学界还是前所未见的。我不得不怀疑,史文作者并不是想要在学术范围内讨论问题。


  比如,史文一方面肯定地说,他们举出的错讹,都是一些技术性的“硬伤”,或“无伤大雅”;一方面却满篇使用带有强烈主观色彩的大批判字眼儿,说我“改动引文”、“颠倒原义”、“随意杜撰”、“乱编注释”、“混淆史实”、“移花接木”、“断章取义”、“偷换主语”、“偷梁换柱”、“糊弄读者”、“张冠李戴”……等等;甚至借助虚拟语气说什么“极不愿意看到杨教授一步步堕落为在学言商的文化大亨”云云,暗示我已在“堕落”。为耸动听闻,乱扣帽子指责、批判不说,一面把同一条引文和注释弄成两三条、三四条问题,以凑满所谓“百处硬伤”,一面还告诫读者说:他们不过只核查了全书的40%,故“百条硬伤”“可能只是冰山一角”。这样一种态度和做法,怕是已经超出学术批评和学术讨论的范围太远了。


  坦率地说,要不要公开回应史文,我一直有些犹豫,因为这无疑不属于学术行为。但是,考虑到史文等于在近代史学界开了一个躲在暗处不负责任地抨击自己不喜欢的研究同仁的先例,一旦形成风气,后果实难设想。故公开回应虽然不那么学术,至少能够让读者知道我个人对这件事情的态度,对阻止这一做法漫延可能也不无好处。因此,我还是决定要做一些解释性的情况说明和反驳。


  我这里首先要解释的一点,是史文关于我“改动引文”的指责。研究成果中,包括在引用文献时,会出现个别错讹或谓“硬伤”,在所难免。图书出版对技术性错误也规定可以有万分之几的幅度。但这种错讹或硬伤,绝对不能是抄袭,不能是出于某种目的,故意为之。因此,引文出现差错可以,作者有意改动引文,性质就完全不同了。史文作者非常清楚这里面的分界线在哪里,却把我的错、漏、衍问题,上纲上线到有意识地“改动引文”的高度上去了。文中所举的“百条硬伤”里面,直接被指为“改动引文”者,就占到了20%还多。


  那么,我有意“改动”的究竟是一些什么内容,有什么目的呢?


  为了避免这篇回应太长,我仅依史文的序号顺序列出几个问题点,有关“改动”内容也不复原文一一抄录了:


  9. 说我把张东荪所称想要在重庆《再生》杂志“登出”一篇文章,改成了要“注销”一篇文章。
  12. 说我“改动”张东荪引文里的用语,把“心理与行为”“改”成了“心里与行动”;把“说说即算数”“改”成了“说话算数”。
  14. 说我“改动”费孝通文章里的用词,如“进行”“改”成“行进”;“赶着粮队”“改”成“赶着的粮队”,等。
  19. 说我把张东荪讲“国营企业还不行”,“改”成“国营企业还行”。
  21. 说我把张东荪说的“这剂药”“改”成了“这个药”,把“高呼”“改”成了“欢呼”。
  27. 说我把张东荪讲“怀着痛苦的心情”“改”成了“怀着痛的心情”,把“认真的思考”“改”成了“认真思考”。
  43. 说我把中央文件中“外国通讯社的电稿一律不用”“改”成“外国通讯社的一律不用。”
  46. 说我把中央文件中的“报纸种数”“改”成“报纸总数”。
  48. 说我“改动”了报纸报道中糖商和大康药房经理的名或姓。
  49. 说我把王芸生讲“要发行,必须干”,“改”成“要改造,必须干”。
  67. 说我把“崇洋抑华”“改”成“崇洋仰华”。


  以上十数例,唯一引文变动可能导致意思相反的,只有19一条,其他文字变动均不会改变引文的意思。既然并不影响意思,我又有什么理由要去“改动引文”呢?而且像27条,完整的引文已经在94页注释1中注出,108页约略提及只做简引,虽然简引中错了个别字,已有完整的引文在94页,我到108页去“改动引文”又有什么必要呢?


  直接引文肯定是最不应该出差错的,但对于研究现、当代政治、外交史的学者来说,这方面又恰恰是最容易出差错的。因为做现当代政治、外交史,资料来源主要是档案馆;对于多数档案馆,这一类重要档案很少能让复制带出,大家通常都是手抄或电脑打字抄录档案文字。抄录的档案,无论在中国,在外国,重新回到原档案馆复核档案文字的可能性极小,因此抄写过程中就需要仔细又仔细,否则一旦发生错误,再想去核对就太困难了。这种经验,对研究思想文化史的学者来说,怕是不容易体会到的。因为从事思想文化史研究的学者所凭借的主要是公开出版的报刊书籍,这类资料基本上都在手边,复核起来要容易得多。我这次的问题主要也就在于,虽然这回做的是涉及文化史的研究,但还是习惯于将我看到的资料先大量摘抄下来,而写书时恰好人又在海外,更过分依赖了抄件。而最严重的疏忽是,回国后一忙没能逐条仔细对照报刊书籍认真核校,结果就在引文文字上出现了不少错漏的情况。像上述49条,“改造”错成了“发行”,熟悉五笔字型录入的人一眼就能看出,这是打字选词时造成的错误。其他如80条“暗斗”误成“暗凌晨”;83条“皋陶”误成“举陶”等,包括这里多了一个“的”,那里少了一个“不”,甚至把“种”写成“总”,把“这剂”写成“这个”,对照手中抄件,都是抄录时不够仔细造成的,肯定不是有意“改动引文”。


  其次要说明的是,史文的不少质疑,实际上只是大家对文献的理解与解读有所不同,也不存在我“随意杜撰”、“混淆史实”、“移花接木”、“断章取义”“偷梁换柱”之类的主观犯意。


  如10条,被史文批评的我的原话是:“虽然1936年他(指张东荪)评论中共‘八一宣言’,主张全国大合作的文章得到了刘少奇的重视和回应,但他抗战初期提出的国共合作、经济学社会主义、政治学自由民主的主张,也曾受到中共内部的严厉批驳。”


  史文的批评是,中共中央批评国社党和张东荪的时间在1941年12月10日,故“可以看出,1941年中共中央‘严加警惕’的不是张东荪1936年的文章,而是抗战中期张东荪、汤芗铭等人提出的‘两党合作抗战纲领’……杨教授把1936年的事和1941年的事拼接起来,通过移花接木的手法,给读者造成错觉,好像‘中共内部’曾‘严厉批驳’过‘政治学自由民主的主张’,这是十分不严谨的。”


  对照这两段文字,我明明讲的是:张1936年曾经受到中共领导人一定的重视和肯定,抗战开始后他(和国社党)提出的一些主张后来受到中共批驳,何尝说过中共中央1941年指示是在批评张东荪1936年的那篇文章了?


  史文认定我“移花接木”,是因为我提供了一个1941年中共中央专门提到国社党的一项指示的出处,而这个出处概括的文字里面没有讲到中共内部批评国社党和张东荪1936年政治主张的问题。史文并且认为,中共只反对国社党在国共合作方面的主张,并不反对国社党在宪政民主问题上的观点。但一来我提供这一参考资料的出处,是因为只有这件资料是公开可查到的,且直接针对国社党并提到张东荪的。二来中共抗战开始前后批评到国社党党魁及其政治主张的其他文献资料,包括中共坚持自己意识形态和政治道路不动摇,不接受国民党及中间派的政治主张方面的文献资料,我没有列出,只是因为这本书不是研究中共史的,不是这些资料或这方面的史实不存在。因为在这本书里不能面面俱到,我对这类背景问题的处理方法是让读者知道大致情况就好,往往点到为止。这种处理方法是不是最好,可以讨论,但说我这是故意“移花接木”、“给读者造成错觉”,就太过牵强了。


  如20条,我提到,张东荪当时主动公开写文章批评梁漱溟,其实也是借机在做自我批评,表明政治态度。我借用了张关于“我们看不惯于那些斗争偏差等等就是由于平素染深了唯心的想法”一句来做说明。史文认为:“张东荪的原意是站在知识分子内部批评梁漱溟那类知识分子”,“自我检讨的意味很少”。我们在这一点上是有不同看法的,说张东荪这里讲的“我们”不包括张东荪自己在内,即所谓张的“我们”里面不含“我”的意思,虽然有些奇怪,如果史文作者能解释出道理来,我也可以认同为一种看法。反过来,我认为张讲的“我们”一词里面包含有“我”的意思,根本就是一个常识性的理解,为什么就要被说成是“偷换主语,即把我们(知识分子群体)偷换成我(张东荪),误读了史料”,“改变了原义”呢?


  如31条,我把中共中央进城后对“反动”中外报刊通讯社“接收”和“没收”的办法合并说明,旨在强调其政策性质及效果的同一性,便于读者了解当时新闻政策的大环境大方向。史文认为必须区分“接收”与“没收”的不同,也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我还是认为,对国民党党政军团及民社、青年两党等“反动”组织的报刊通讯社连同一切设备与资财“应一律予以接收”,和对国民党“反动统治者”私人经营或以私人名义、社团名义经营的报刊通讯社连同一切设备与资财“应予没收”,性质和效果是一样的。当然,解释清楚“接收”主要是针对有公营背景的部门;“没收”主要是针对有私营机构,两者效果同一,但后者多少还要顾及一点法律的形式,或许会更好。但同上述涉及中共史内容的处理方法一样,我介绍这一情况只是为交待当时大环境大背景的主方向,因此我没有去具体分析交待“接收”与“没收”之间的细微差别。无论史文作者学术上认不认同我的概括,或写法上认为怎样更好,应该也和所谓“混淆史实,移花接木”挨不上关系吧。


  再如39条,我介绍了1949年占领上海等大城市后中共中央的新闻管制政策,史文作者只查了我注释中提到的一项电文,即认定我在“移花接木,断章取义”。史文说“杨教授所谓‘中央及各级政府随后明文规定’的几条实际是谭政、陶铸向中央请示的拟实行的对武汉市私营报纸的管制办法”,不属于中央已定政策指示。这就像史文在41条中否认新华总社指示第四条不具有指示意义一样,只能说明史文作者对中共历史缺乏基本了解。实际上,中共中央批转地方领导人的请示或报告给各地方领导部门,并进一步加以提示(包括新华总社下达指示介绍某地经验),就已经变成中央的指示意见,而不再只是个别地方的请示意见了。至于说谭政等电报中所谓“凡属中央及中共领袖之政策性文件著作,欢迎转载,但不得断章取义,窜改标题”,“有关中共及解放军政府之法令政策,各报社无解释之权”等,能不能概括为“任何中共中央文件、著作、法令、政策,各报社无解释之权,且‘不得增删改写’、‘断章取义’,而且连内中的标题也不能改动”,或许也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但是,史文只根据一条电报附件的内容,不顾我在注释中引述的其他文献和回忆,包括这里没有引用的,在文中却具体提及的诸多事例,就否认我的解读,且上纲上线到“移花接木,断章取义”,怕也有些过分了。


  再如54条,我谈到李纯青、王芸生商量把上海方面骨干人员尽量安排到北京办事处工作,避免过多地与新任党组书记即前天津《进步日报》负责人发生矛盾的情况。此一情况在后面的叙述中也有很多事例可以证明,1956-1957年间报社内部一系列人事矛盾均与这方面的情况有关,整风运动中许多编采人员的大小字报和发言等等,后面都有清楚的交待。读过全文者,不可能不了解津、沪两社人事纠葛一度多么复杂和严重。我在此处只用了李纯青回忆一条史料,加上“参见”两字,就是因为这时并不适宜把后面要交待的内容和资料都列举出来。不想这却会被史文作者说成是我“自知理据不足”,为“欲盖弥彰”,拿“参见”两字“来打擦边球”。至于我后面写了什么,史文则全不理会,只强调这条史料不足以说明问题,便得出结论,认定我“为了渲染津、沪两报社之间的人际纠葛,竟不惜夸张地解读史料”。


  类似这种问题,还可以举出若干。惟限于篇幅,这里不拟再依序重复列举和解释了。但还有一个例子似不能不提,即史文90条所称我“偷换主语,移动时空”的问题。这类批评还有几例,都涉及到当事人后来的说法是否可以借用到前面时空中去的问题。我认为在有大量同类史实印证的情况下是可以的,史文作者却认为这是绝对不允许的。


  这一条我是在讲思想改造后期潘光旦的思想状况,借用了费孝通后来总结的两句话。原文是:“正如费孝通后来所说,潘光旦这时其实和大多数教授们一样,已经彻底相信‘思想非变不行’了,相信‘原罪’在身,非承担不可了。”


  这里直接引文中的话是费孝通改革开放后讲的,他在谈到“文革”经历时,曾提到:“我们有一个共同的东西,我们真的觉得思想非变不行,历史决定我们的。从金岳霖开始,他也觉得非变不行。……像冯友兰、金岳霖等人都承认思想非变不行,而且认为是原罪论(sin),这是历史给我们的,我们逃不出去的,非得把它承担下来。……是知识体系不行了,历史不是我们的了。这很厉害,很深。这个覆盖面很大,潘光旦也是这样,认为自己也不行的。”


  从上面的引文中可以看出,史文作者批评我“偷换主语”,说费孝通的“这番话中所指的人并不一定包括潘光旦”,显然不成立,因为费讲得很清楚:“潘光旦也是这样。”潘是包括在费孝通所讲的那个“我们”里面的。至于史文说费孝通这段话只是他们在“文革”中才有的感受,我就不认同了。从我描述的潘光旦及费孝通们的思想改造过程看,费孝通所讲的这段感受和认识,应该从1949年以来就逐渐形成了。尤其是他提到的冯友兰、金岳霖,都不是“文革”期间才认识到思想非变不可和才开始有原罪观念的。史文作者所以认定费所讲仅指“文革”,不过是因为提问者是就文革问题提出的这一话题,费只是在这个话题内回答罢了。机械地把费孝通等人的这一感受和认识看成是“文革”以来才有的,肯定是不妥的。


  最后还需要举例的是史文只认为属于“硬伤”的诸如“自相矛盾”、“史实错误”之类的问题。这里面有些是具有建设性的,能够让我考虑在文字表述上如何处理得更合理、更到位,但不少还是值得或可以商榷的史实理解,甚或是文字解读方面的问题。


  如3条,我提到本书讨论的三人“不是什么高官显贵,甚至连共产党重要统战对象都算不上,因此难得官方重视。”史文作者注意到我接着介绍张东荪曾任民盟秘书长,中共建国后得到很高待遇,曾经被列入“国家领导人”之列;注意到我介绍王芸生由首届政协委员一直做到人大常委,到死都是政府团结统战的对外宣传形象,即认为我这是“自相矛盾”。其实,这只是我们的看法有异罢了。我介绍张东荪时,用“国家领导人”是打了引号的;介绍王芸生时,特别强调了他只是成为了政府团结统战的对外宣传形象。即使是潘光旦,一样也当过政府的文教委员会委员和政协委员等。但这并不等于他真的成为了什么高官显贵,成了中共高度重视的重要统战对象。比较那些大家熟悉的,历次运动,甚至“文革”中都未受冲击的重要统战对象,他们三人在我看来根本排不上号。


  如34条,我写道:“对天津的各报纸刊物,中共中央提出的处理办法是,‘可采取拖的办法,既不给予合法地位,亦不忙于封闭,而令其报告并从旁调查,待查明后再行决定’。”对天津益世、大公、新星三大报纸,中央则另有指示。史文批评我“史实不准确”,理由是说:“拖的办法”“只适用于天津除益世、大公、新星之外的……报纸”。比较我的原文,至少我没有看出史文的批评和我的介绍究竟有多大分歧。先讲中央对益世、大公、新星三大报的指示意见,然后再说中共中央对“除益世、大公、新星之外的……报纸”的指示意见,基于文件解读的角度是对的,但我的写法是着眼于新闻管制政策的形成及过程,因此我会倒过来先讲整体政策的选择与走向,而把中共中央对三大报的具体对策放在后面讲。


  如35条,我说明中共中央最初对天津总的报刊情况调查得尚不深入,包括对《新星报》的切实背景亦不是十分清楚,故前后指示口径曾有变化。如1949年1月17日指示说,“新星是李宗仁的报,应即封闭,只要证据充足,即应实行没收。”19日却调整了说法,称:“对《新星报》应搜集其确系国民党李宗仁机关报的证据宣告没收,如有疑点再向中央请示。”前后两天的说法显然有所不同。17日是认定“新星报是李宗仁的报,应即封闭”,且只要证据充足,还应没收。19日却提出对《新星报》应先搜集其确系李宗仁机关报的证据,再宣告没收,且特别强调“如有疑点”应“再向中央请示”,意即不要轻易没收。史文认为中央对《新星报》的说法没有变化,并且说我不光指中央对《新星报》的政策有变化,而且全面“调整了对《新星报》等旧有报纸的处理办法”,包括对天津三大报的政策也改变了;进而批评我错读中央19日指示,说“这一指示并不是要改变此前中央对天津三大报的政策”云云。然而,我何尝说过中共中央“调整了对《新星报》等旧报纸的处理办法”或19日指示“要改变此前中央对天津三大报的政策”呢?


  如37条,说我关于王芸生北上前是否看到《进步日报》创刊号及同人宣言的“考据混乱”,“随意杜撰”。原因是史文作者认为我所举四人说法“基本没有分歧”,且史文作者没有找到我引述的唐振常称自己曾“当面问过王芸生是否知道此事”的出处,故断言“这一说法当属杨教授杜撰。”其实,我在注释中已经说明:第一,有关《进步日报》创刊及宣言事最早是新华社透露,《人民日报》3月4日第1版才一并报道出来的。只要看到报道,就不仅知道《进步日报》创刊,而且会看到宣言。因王芸生2月27日即已离港,故事实上王北上前是不可能看到《进步日报》创刊号及宣言的,甚至不知道天津《大公报》改版《进步日报》的事。第二,关于新华社电讯及《人民日报》报道事,萧乾称消息来时他正负责值班,内中就有《进步日报》创刊消息和宣言,只是王已走,未见到。唐振常所称不同,说自己当晚也在夜班上,王没有走,也在场,故看到了《进步日报》创刊的电讯,也就意味着王也知道了宣言的内容。只是唐自己记错了情况,说他的印象,电讯中没有提到宣言的内容。李纯青说法差距更大,他说2月初他离开香港时就获悉天津《大公报》要改名《进步日报》事,说"王芸生闻讯懊丧,要我到北平力争存名。"王芝琛则回忆其父晚年说法称,王芸生北上前不仅没有看到过《进步日报》创刊号,而且不相信天津《大公报》会改成《进步日报》,否则他就没有勇气北上了。能说四人“基本没有分歧”吗?至于说唐当面问过王的资料出处,史文只因在唐振常《“大公报”忆旧》一文中没有找到,就认定我是“杜撰”,也太轻率了。因为只要去查一下我接着就注出的王芝琛的《一代报人王芸生》一书(第189-190页),就能看到我的根据在哪里了。


  再如45条,我综合美国国务院和中国新闻总署1950年的统计,说明1950年中国大陆还在发行的报刊数为624种,其中报纸281种,私营报纸55种。史文并不根据我综合的结果,不知道为什么非跑到我参考的资料之一美国国务院相关报告中去查对我的依据,到那里去找毛病。史文只根据美国国务院情报译文的说法,便迫不及待地声称:“杨教授混淆报刊和报纸,造成重大的误读”。殊不知,那个译文里讲的“624种报纸还在发行”,数字相差不大(如今一般统计为报纸336种,刊物295种),但说成都是“报纸”却不准确。因此,我并没有以美国国务院的情报统计为准,而是结合了中国新闻总署的相关统计,并分析利用了各种新闻报刊史及统计年鉴中的数字,只取了一个中间数,即624种(多的可以统计到631或677种,少可以统计到593或538种)。为了让读者了解还有不同的说法,我同时还在注释中介绍了中宣部长陆定一在1954年关于报纸数量的一种说法。我相信我没有必要把和我的书主题无关的如此复杂的数字和史料都写到书里去。史文作者显然不了解这方面的情况,只注意到我所概括的624种报刊(281种报纸)和陆定一提到的383种报纸这两个数字我的报纸数明显少于陆的报纸数,就质问我:“既然明知还有其他数据,杨教授为何充而不用,偏要不作任何说明地选用一种数字最少的不完全统计呢?”


  鉴于现在的回答已经太长,读者未必有耐心读下去,因此我不得不就此暂时打住。最后仅就三点情况再略做说明:


  一是史文指责我“改动引文标题”,列举了多处我在注释没有使用中共领导人选集中编者拟就的篇目名称,而是使用了该篇目原来的名称(往往在该篇目名称的说明或注释中标示着)的情况,认为是“硬伤”。我要说明,如果史文作者仔细读过我研究中共史、革命史的著作文章,就会知道,这是我一贯的注释方法。因为我相信直接注出该篇目的源名称才是最重要的,编者拟就的许多莫名其妙的篇名就注释而言起不到任何帮助阅读和了解史实的作用。标注原篇目的源名称,并不妨碍读者按图索骥去查找原文。


  二是史文在文章开篇即指责我和八名硕博士生联手“粗制滥造”,我必须要说明,我写书写文章还从不曾与学生合作过,我改过学生的文章乃至书很多,从不和学生联署发表,更不用说靠学生写书写文章。我做研究向来亲历亲为,自己去档案馆、图书馆查资料、抄档案,除了就便复印资料,从不让硕博生帮我抄资料,更别说是找资料。这次破例是因为我人在外面,写作过程中急于了解个别报刊资料,不得不一度求助于他们,也为不给他们增多额外负担这才多找了几位同学。另外,他们帮我抄录的资料真正利用到书中的内容也很少,且迄今也没有发现问题。故批评我可以,批评他们则毫无道理。


  三是书中出现的一些页码、时间错误及奇怪的词句,有些实在是在数据转换时意外发生,加上缺少熟练的校对人员所致。经常发表文章,特别出版著作的人都知道,作者自己再认真、再细致,要想靠自己完全杜绝自己行文中的差错,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好的编辑的帮助和熟练的校对人员的劳动,是必不可少的质量把关人。这次问题出得多,恰好是这三方面的不足赶到一起去了。虽然研究写作不可能不出错,但此次教训相信会大大增强我和出版社的警觉心,避免再出类似的问题。


  在结束这一长篇回应前我还想要和史文作者说的是,我一向对当今在网上那种躲在暗处恶语相向的风气十分反感,因此,对史文作者把在学术刊物上无法发表的泄愤文字拿到网上去匿名发表,借机恶言恶语地指责批判同行的作品和为人,以为极不可取。我真心希望就像我这次出书差错率过高这件事一样,我们这次对话也能够给史文作者留下一些教训。毕竟我们都是学者。再有道理的学术批评,真正能够让自己获益的方法,也必须在严守学术标准,和与人为善的基础上,有一分证据讲一分话。在《读史求实》一书中,我集中了我前些年的一些学术批评性文章,有的文章还附录了对方的批评文章,从中可以看到,那里面的批评秉持着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就是尊重他人的学问与研究的成绩。


  学者的研究没有抄袭,就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学术观点和史实解读可以争论,但不能上纲上线到政治或道德高度去;研究中的错讹理当指正,惟应实事求是,与人为善。因此,无论史文作者有怎样的不满,我还是希望有关这类批评能回到学术讨论的层面上来。这样才能对改善大陆今天已经不那么健康的学术风气,使之不致进一步恶化有好处。


http://www.dfdaily.com/html/1170/2013/7/28/104160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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