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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革”初期中共党政军领导机关文件汇编【文革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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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2 11:08: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966年8月-1967年2月]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决定(1966年8月8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在文化大革命运动中保障党和国家机密安全的规定(1966年9月8日)

中共中央关于县以下农村文化大革命的规定(1966年9月14日)

中共中央对被批判斗争对象的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1966年9月18日)

中央军委、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队院校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紧急指示(1966年10月5日)

中共中央关于处理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档案材料问题的补充规定(1966年11月16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革命师生进行革命串联问题的通知(1966年11月16日)

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北京市委重要通告(1966年11月20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革命师生进行革命串联问题的补充通知(1966年12月1日)

中共中央关于抓革命、促生产的十条规定[草案](1966年12月9日)

中共中央关于农村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指示[草案](1966年12月15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通知(1966年12月25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对大中学校革命师生进行短期军政训练的通知(1966年12月31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银行的紧急通知(1967年1月11日)   

中共中央关于反对经济主义的通知(1967年1月11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给上海市各革命造反团体的贺电(1967年1月11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1967年1月13日)

中共中央关于不得把斗争锋芒指向军队的通知(1967年1月14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关于人民解放军坚决支持革命左派群众的决定(1967年1月23日)

中共中央关于保卫四清运动成果的通知(1967年1月25日)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民用航空系统由军队接管的命令(1967年1月26日)   

中共中央军委命令(1967年1月28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革命师生和红卫兵进行步行串联问题的通知(1967年2月3日)

中共中央关于小学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通知[草案](1967年2月4日)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国防工业系统所属厂矿企业、科研、设计单位和基建单位不准串联的通知(1967年2月4日)

中共中央军委转发福建前线部队公告(1967年2月6日)

中共中央军委关于外出串联人员限时返回本单位的通知(1967年2月8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问题的规定(1967年2月11日)

中共中央军委关于军以上领导机关文化大革命的几项规定(1967年2月11日)

国家公安部、人民解放军北京卫戍区司令部布告(1967年2月11日)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参加地方文化大革命工作组回学校机关检讨的规定(1967年2月12日)

中共中央关于党员党籍处理问题的通知(1967年2月12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通告(1967年2月12日)

中共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夺权范围的规定(1967年2月16日)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基本建设工程兵部队进行文化大革命的通告(1967年2月16日)

中共中央关于对待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工作组问题的通知(1967年2月17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处理下乡上山知识青年外出串联、上访的通知(1967年2月17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通告(1967年2月17日)  

中共中央关于文艺团体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规定(1967年2月17日)      

中共中央关于夺权斗争宣传报道问题的通知(1967年2月17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确保机要文件和档案材料安全的几项规定(1967年2月17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援内地和边疆建设的职工应就地参加文化大革命的紧急通告(1967年2月17日)

中共中央军委重申切实执行军委二月八日通知(1967年2月18日)

中共中央军委通知(1967年2月19日)

中共中央关于中学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意见(1967年2月19日)

中共中央给全国农村人民公社贫下中农和各级干部的信(1967年2月20日)

中共中央通知(1967年2月21日)

中共中央军委关于五一研究所和机要密码工厂文化大革命的几项规定(1967年2月21日)

国务院关于红卫兵今后新制标志应采用臂章或胸章的通知(1967年2月23日)

中共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大力支援地方抓好春耕生产的指示(1967年2月23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工作组的干部回原单位不再作检查的规定(1967年2月24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市公安局军事管制委员会布告(1967年2月25日)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森林警察部队进行文化大革命问题的通知(1967年2月26日)

中共中央军委关于执行中央军委《关于军以上领导机关文化大革命的几项规定》的补充规定(1967年2月27日)

[1967年3~5月]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部队所属国防施工、基本建设、科研、设计等单位不准串联的通知(1967年3月2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市公安局军事管制委员会通令第一号(1967年3月3日)

中共中央关于船舶一律不要搞夺权的通知(1967年3月6日)

中共中央关于大专院校当前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规定[草案](1967年3月7日)

中共中央关于农村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在春耕期间不要夺权的通知(1967年3月7日)

中共中央军委关于军队院校 文艺团体 体工队等支左支农支工问题的通知(1967年3月10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广播车停止上街广播的通知(1967年3月12日)

中共中央军委关于杜绝将密码电报和秘密文件印成传单广泛散发张贴的通知(1967年3月13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国家财产,节约闹革命的通知(1967年3月16日)

中共中央转发解放军北京卫戍区司令部对需要实行军事管制的厂矿的布告(1967年3月16日)

中共中央给全国厂矿企业革命职工、革命干部的信(1967年3月18日)

中共中央转发北京市公安局军事管制委员会三月十八日布告(1967年3月18日)   

中共中央关于停止全国大串联的通知(1967年3月19日)            

中共中央军委关于集中力量执行支左、支农、支工、军管、军训任务的决定(1967年3月19日)                           

中共中央关于在文化大革命运动中处理红卫兵抄家物资的几项规定(1967年3月20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化革命小组关于青海问题的决定(1967年3月24日)                           

中共中央关于安徽问题的决定(1967年3月27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支左、支农、支工、军管、军训人员供应问题的通知(1967年3月31日)

中共中央关于安徽问题的决定(1967年4月1日)                    

中共中央军委命令(1967年4月6日)                       

中共中央关于处理内蒙问题的决定(1967年4月13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通知(1967年4月20日)      

中共中央关于福建问题的意见(1967年4月30日)               

中共中央关于处理四川问题的决定(1967年5月7日)           

中共中央、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军委文革小组关于甘肃问题的几点意见(1967年5月12日)                           

毛泽东批准关于兰州军区党委请示表态支持甘肃红色造反派联合第三司令部(“红三司”)事(1967年5月14日)               

中共中央、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军委文革小组批发《广东省军管会关于前段支左工作的教训和下一步的做法》和《湖南省军区关于贯彻广州军区首长指示的情况报告》

(1967年5月14日)                 

中共中央关于改进革命群众组织的报刊宣传的意见(1967年5月14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通知(1967年5月14日)      

北京市革命委员会重要通告(1967年5月14日)                 

中共中央关于重庆问题的意见(1967年5月16日)            

附:四川省革命委员会筹备小组对处理重庆问题的意见(1967年5月14)     

北京市革命委员会关于立即停止外出串联的通知(1967年5月17日)         

中共中央军委军委文革小组关于当前军队院校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指示(1967年5月29日)                             

中共中央关于查阅档案材料的规定(1967年5月31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关于对铁道部实行军事管制的决定[试行草案](1967年5月31日)                  

   [1967年6月 ~ 8月15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关于坚决维护铁路、交通运输革命秩序的命令(1967年6月1日)

中共中央军委关于民兵武器管理的规定(1967年6月2日)

中共中央、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军委文革小组批发的山东省军区《关于向革命群众公开检查支左工作中的错误的情况报告》(1967年6月4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通令(1967年6月6日)

中共中央转发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文教组《关于中小学生在校外活动中存在问题的调查》材料(1967年6月6日)

中共中央、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军委文革小组批发《济南军区党委给山东省革命群众的一封信》(1967年6月12日)               

中共中央关于宣传毛主席《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通知(1967年6月12日)                           

中共中央军委关于军队院校、文体单位来京和外出串联人员限期返回本单位进行斗批改的通令(1967年6月21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关于进一步“抓革命、促生产”,增加收入,节约开支的通知(1967年6月22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关于对国防工业部、国防科学技术研究院及所属单位实行军事管制的补充决定(试行草案)(1967年6月22日)   

中共中央通知(1967年6月24日)                        

中共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通告(1967年6月25日)               

中共中央关于"抓叛徒"问题的通知(1967年6月28日)               

中共中央关于节约闹革命、防止铺张浪费的通知(1967年6月29日)         

中共中央对河南军区党委《关于支左工作中所犯错误的检查报告》的批示(1967年7月10日)

          附:河南军区 党委关于支左工作中所犯错误的检查报告(1967年6月27日)

          附:河南省各方赴京汇报团关于贯彻执行中央"六 二四"《通知》及总理指示的协议书

中共中央关于禁止挑动农民进城武斗的通知(1967年7月13日)

中共中央关于建造毛主席塑像问题的通知(1967年7月13日)

中共中央转发中央文化革命小组文艺组草拟的《关于整顿自负盈亏文艺团体的几点意见》(草稿)(1967年7月14日)                 

中共中央对浙江“省总联”“红暴派”关于坚决执行《六• 二四》通知的协议的批示(1967年7月19日)                        

中共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批发济南军区党委转发空军二十九师党委“我们在支左工作中所犯严重错误的初步检查”(1967年7月22日)   

中共中央关于纪念“八一”建军节的通知(1967年7月26日)            

中共中央对武汉军区公告的复电(1967年7月26日)               

          附:中国人民解放军武汉军区公告(1967年7 月26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给武汉市革命群众和广大指战员的一封信(1967年7月27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批转《关于甘肃问题座谈纪要》(1967年7月29日)                           

中共中央关于处理江西问题的若干决定(1967年8月10日)            

          附:江西省双方赴京汇报团关于贯彻执行“六二四”《通知》及总理指示的协议书(1967年7月12日)               

中共中央关于湖南问题的若干决定(1967年8月10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关于派国防军维护铁路交通的命令(1967年8月10日)                           

国务院发电(1967年8月13日)               

中共中央转发陕西米脂县武装部被革命群众誉为陕北高原上一面支左的红旗(1967年8月14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批发《北京市革命委员会关于各革命群众组织经费开支的暂行规定》(1967年8月14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转发贵州省革命委员会批发的《全省市场管理工作会议纪要》(1967年8月14日)

[1967年8月15日~11月9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给煤炭工业战线职工的信(1967年8月15日)  

中共中央关于今年小学放暑假的通知(1967年8月15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关于毒菌、毒物的安全保管和麻疯病等传染病医院不准串连问题的通知(1967年8月17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批发吉林省军区、十六军、空一军《给长春市广大革命群众的公开信》(1967年8月17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关于处理鞍山问题的决定(1967年8月17日)                           

中共中央同意"福建省赴京汇报团双方达成的四个协议"(1967年8月17日)      

国务院关于奖金问题的通知(1967年8月17日)                 

国务院、中央军委转发上海市革命委员会关于打击投机倒把加强市场管理的通告(67.8.18)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关于进一步实行节约闹革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加强资金、物资和物价管理的若干规定(1967年8月20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关于展开拥军爱民运动的号召(1967年8月25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关于化工部"红战团"抢走国家机密档案的通报   (1967年8月31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关于不准抢夺人民解放军武器、装备和各种军用物资的命令(1967年9月5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关于一九六六年大专院校毕业生分配问题的通知(1967年9月7日)                  

北京市革命委员会、北京卫戍区司令部布告(1967年9月8日)           

北京卫戍区司令部、北京市公安局军管会对外地来京人员携带弹药武器管理的规定(1967年9月8日)                 

中共中央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央"七 一三"指示的通知(1967年9月8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关于抓紧搞好秋收、秋种、秋耕的通知    (1967年9月13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关于严禁抢夺国家物资商品,冲击仓库,确保国家财产安全的通知(1967年9月13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关于在外地串连的学生和在京上访人员立即返回原单位的紧急通知(1967年9月23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关于取缔私设电台、广播电台、报话机的命令(1967年9月23日)                 

中共中央转发"北京市革命委员会关于动员在外地串连的学生立即返回原单位的决定"(1967年9月23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关于加强山林保护管理、制止破坏山林、树木的通知(1967年9月23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批转《安徽"派"和"G派"热烈拥护和贯彻执行康生、江青同志的“九 五”指示》的通知(1967年9月23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关于抓紧做好秋季农产品征收、收购工作的通知(1967年9月25日)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停止和拒付上访、串连经费汇款的通知(1967年9月30日)   

中共中央通知(1967年10月7日) - 毛主席视察华北、中南和华东地区时的重要指示

中共中央、中央军委、中央文化革命小组关于接管清查敌伪档案的指示(1967年10月8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关于下乡上山的知识青年和其他人员必须坚持在农村抓革命促生产的紧急通知(1967年10月8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关于大中小学校复课闹革命的通知(1967年10月14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关于按照系统实行革命大联合的通知(1967年10月17日)                  

中共中央关于上海市革委会查获一个非法编印、贩卖毛主席著作的投机倒把集团的通报(1967年10月20日)                  

中共中央对安徽省七地区赴京汇报代表团关于制止武斗,抓革命、促生产,拥军爱民等问题的协议的批示(1967年11月4日)              

关于查阅中央档案馆档案材料的规定 -中央文革小组1967年11月4日批准(1967年11月4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关于成立革命委员会几个问题的批复(1967年11月7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关于成立地专级、县级革命委员会筹备小组和革命委员会的审批权限的修改规定(1967年11月7日)      

中共中央、中央文化革命小组关于批转陈永贵同志谈农村的文化大革命(1967年11月7日)                              

中共中央、中央文化革命小组批转关于哈尔滨八个毛泽东思想学习班情况的调查报告(1967年11月7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关于解决铜川问题的指示(1967年11月9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批转铜川两派“关于停止武斗、恢复生产的协议”(1967年11月9日)                    

  [1967年11月12日~12月28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关于广东问题的决定(1967年11月12日)                           

中共中央、中央文革小组批转韦国清同志《在广西文化大革命中所犯方向路线错误的检讨》(1967年11月12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关于广西两派促进革命大联合十条协议的批语  (1967年11月12日)                     

附:广西两派促进革命大联合十条协议(1967年11月8日)         

附件一:广西两派达成十条协议(1967年7月4日)            

附件二:广西两派关于立即停止武斗的协议(1967年8月26日)         

附件三:广西两派关于全面上交枪支弹药的七点协议(1967年9月16日)     

附件四:关于实现柳州铁路局革命大联合的协议(1967年10月26日)     

中共中央中央文革转发《江青同志在北京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1967年11月13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关于各级军区机关目前不搞"四大"和军以下部队坚持正面教育的通知(1967年11月14日)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今冬明春农村基层文化大革命的指示[草案](1967年11月15日)                          

中共中央、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批转云南省军管会《关于专(州)县开办毛泽东思想学习班的情况简报》(1967年11月6日)               

中共中央转发《北京针织总厂革命委员会向毛主席报喜的信,中国人民解放军八三四一部队关于该厂问题的报告》(1967年11月17日)            

中共中央、中央文革小组关于严禁在书刊、传单上泄密问题的通知(1967年11月18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关于广西问题的决定(1967年11月18日)

国务院批转内务部、劳动部、总参谋部关于当前安置退伍军人工作中存在问题的请示报告(1967年11月23日)              

中共中央中央文革小组关于严禁私自翻印未发表过的毛主席照片的通知(1967年11月27日)                          

中央文化革命小组关于不要给中央文化革命小组送礼的通知(1967年11月28日)   

中共中央、中央文革《关于整顿、恢复、重建党的组织的意见和问题》(1967年12月2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关于正确对待犯过错误的老造反派的通知(1967年12月2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关于确保铁路运输物资安全的通令(1967年12月2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关于中央在各地直属单位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和抓革命促生产工作统归所在地方领导的规定(1967年12月2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关于各地报送中央文件电报的通知(1967年12月2日)                           

中央文化革命小组关于毒草影片的放映和回收问题的通知(1967年12月3日)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今冬明春农村基层文化大革命的指示(1967年12月4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对十三军、四十军来电的批复(1967年12月6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关于公安机关实行军管的决定(1967年12月9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的重要通知(1967年12月11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文革小组对吉林省军区报请中央批示的几个教改中的实际问题(1967年12月15日)                       

中共中央、中央文革小组关于进行修改党纲党章工作的通知(1967年12月16日)   

中共中央、中央文革关于批转北京香厂路小学建立红小兵组织的通知(1967年12月22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关于城市(镇)街道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意见(草案)(1967年12月22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关于查阅中央管理干部的档案的规定(1967年12月22日)                     

中共中央、中央文革小组批转江西省革筹小组正确对待极"左"派的经验国务院关于恢复职工探亲假的通知(1967年12月28日)

国务院关于职工转正定级问题的通知(1967年12月28日)

  1967~1970年期间的若干《中共中央文件》

中共中央文件中发[67]394号     毛主席十二月十七日对湖南省革筹小组报告的批示(1967年12月17日)

中共中央文件中发[68]45号       中央批发河北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设置工作机构的情况报告(1968年3月9日)

中共中央文件中发[68]52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通知
中共中央文件中发[68]65号       中共中央、中央军委、中央文革追授门合同志“无限忠于毛主席革命路线”的好干部称号的命令(1968年4月23日)

中共中央文件中发[68]66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关于纪念今年“五一”国际劳动节的通知(1968年4月24日)

中共中央文件中发[68]74号       中共中央转发毛主席关于《北京新华印刷厂军管会发动群众开展对敌斗争的经验》的批示的通知 (1968年5月25日)

中共中央文件中发[68]90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关于一九六八年城乡居民棉布定量的通知(1968年6月16日)

中共中央文件中发[68]91号        国务院关于一九六八年度收购农副产品奖售标准通知(1968年6月16日)

中共中央文件中发[68]92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关于一九六七年大专院校毕业生分配问题的通知(1968年6月15日)

中共中央文件中发[68]93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关于分配一部分大专院校毕业生到解放军农场去锻炼的通知(1968年6月15日)

中共中央文件中发[68]94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关于一九六七年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半工半读学校毕业生分配的通知(1968年6月15日)

中共中央文件中发[68]112号      中共中央批转关于全国煤炭工作会议的报告(1968年7月24日)

中共中央文件中发[68]113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布告(1968年7月24日)

中共中央文件中发[68]133号     中央转发上海市革命委员会关于落实两个布告解决四百多个“老大难"单位问题的情况报告(1968年8月18日)

中共中央文件中发[68]139号     中央关于工人进军事院校及尚未联合起来的军事院校实行军管的通知(1968年9月2日)

中共中央文件中发[68]140号     中央转发北京市革命委员会“关于召开工人和解放军毛泽东思想宣传队负责人会议情况报告"(1968年9月6日)

中共中央文件中发[68]147号     中央转发“上海市革命委员会关于工人宣传队进入中、大学的情况报告”(1968年10月7日)

中共中央文件中发[68]165号     中央转发《北京市革命委员会转发新华印刷厂在对敌斗争中坚决执行党的“给出路"政策的经验的报告》(1968年12月3日)

中共中央文件中发[68]170号     中共中央中央文革关于在对敌斗争中应注意掌握政策的通知(1968年12月26日)

中共中央文件中发[69]25号       中共中央关于贵州问题的批转同意报告(1969年5月23日)

中共中央文件中发[69]46号       中共中央转发《关于上海开展夏季爱国卫生运动的情况报告》的通知(1969年7月30日)

中共中央文件中发[1970]5号     中共中央关于反对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的指示(1970年2月5日)

中共中央文件中发[1970]6号     中共中央关于反对铺张浪费的通知(1970年2月5日)

中共中央文件中发[1970]53号   中共中央关于准备召开四届人大的通知(1970年7月20日)

中共中央文件中发[1970]56号   中共中央通知(1970年9月12日)
中共中央文件中发[1970]3号    中共中央关于打击反革命破坏活动的指示  

附:

一九七0年一月三十一日,中共中央关于打击反革命破坏活动的指示  
1970.01.31; 中发 [1970] 3号  


    自从党的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以来,在伟大领袖毛主席“提高警惕,保卫祖国”和“要准备打仗”的伟大号召鼓舞下,全党全国亿万军民紧密团结,斗志昂扬,“抓革命,促生产,促工作,促战备”,形势大好。但是,国内外阶级敌人不甘心于他们的失败。苏修正在加紧勾结美帝,阴谋对我发动侵略战争;国内的反革命分子也乘机蠢动,遥相呼应。这是当前阶级斗争中值得注意的新动向。  

这一小撮反革命分子妄图仰赖帝、修、反的武力,复辟他们失去的天堂,加紧进行破坏活动。有的散布战争恐怖,造谣惑众;有的盗窃国家机密,为敌效劳;有的乘机翻案,不服管制;有的秘密串连,阴谋暴乱;有的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破坏社会主义经济;有的破坏插队、下放。这些人虽然是一小撮,但无恶不做,为害很大。毛主席教导我们:解放以后,我们肃清了一批反革命分子,反革命不多了,但还有反革命,而且还可能出现一些新的反革命分子。在社会主义社会还存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情况下,国内外阶级敌人总是会乘机兴风作浪的,所以这种现象的发生,并不奇怪。它是两个阶级、两条道路、两条路线斗争的规律性的表现。当前国内外阶级搏斗激烈,反革命分子必然要跳出来,或者由国外派进来,进行玻坏和捣乱,对此必须提高警惕。  

为了落实战备,巩固国防,巩固无产阶级专政,保卫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伟大成果,遵照伟大领袖毛主席“有反必肃”的教导,对反革命分子的各种破坏活动,必须坚决地稳、准、狠地予以打击。为此:  

一、要放手发动群众。用战备的观点,观察一切,检查一切,落实一切。使群众认清,打击反革命破坏活动是一场激烈的阶级斗争,是打击帝、修、反“别动队”的斗争,是打击苏修侵略阴谋的斗争,实际上也是一项重要的战备工作。号召广大群众,对反革命分子检举、揭发、清查、批判,从而把隐藏的敌人挖出来。  

二、要突出重点。打击的重点是现行的反革命分子。对那些通敌叛国、阴谋暴乱、刺探军情、盗窃机密、杀人行凶、纵火放毒、反攻倒算、恶毒攻击党和社会主义制度和抢劫国家财产、破坏社会治安的现行反革命分子,必须坚决镇压。  

三、要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分清敌我,区别轻重。根据“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的原则,对不同的犯罪,予以不同的处理。对于那些气焰嚣张,罪恶累累、民愤极大、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反革命分子,要坚决杀掉。对于那些罪恶虽属严重,但民愤不大者,可分别判以死缓或无期徒刑;罪行较重,必须判刑者,可判以有期徒刑。对于那些罪行较轻者,可交群众严加管制。在斗争中要实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促使他们坦白交代,立功赎罪。  

四、要大张旗鼓地、广泛深入地做好宣传、动员。杀、判之前要交给群众讨论,“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杀、判时要召开群众大会,公开宣判,立即执行。这样才令人心大快,敌人震慑。但是,杀人不可过多,杀的应是极少数,关的亦不应多,管的是大多数。不论是杀、是关、是管,都要搞得很准,必须罪证确凿,判处得当;都要交给群众批判、斗争,把它斗倒、批臭。只有如此,才能达到群众专政的目的。  

五、要统一掌握批准权限。按照中央规定杀人由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批准,报中央备案。重要案犯需作紧急处理的,可用电报宣报中央请批。  

六、要加强领导。必须首长负责,自己动手,具体指导,深入实施。要加强调查研究,做到心中有数,“严格地审查捕人和杀人的名单”;要提高警惕,防止阶级敌人报复,特别要严防用资产阶级派性来混淆敌我,在那些思想上、组织上还没有真正实现革命大联合的地方和单位,应通过清理阶级队伍,把钻在本派里的反革命分子清理出来。  

要加强各级革命委员会和军管会对公安工作的领导,建设一支无限忠于毛主席的公安队伍。  

望各地接此指示后,认真讨论,切实执行。  

(此件只发到省、军级领导核心,以下各级均由省、军级派人口头传达。本件不再印发;更不许登报、广播、出文件。)  

   


一九七0年二月五日,中共中央关于反对铺张浪费的通知及两个附件  

1970.02.05;中发 [1970] 6号  



      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各大军区、各省军区、各野战军,各总部,各军种、兵种,中央和政府各部委的军管会、军代表:  

现将中央办公厅信访处《文化大革命信访简报》一九六九年第六十八期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关于柳州市搞非生产性建筑的调查报告发给你们。  

当前全国军民遵照伟大领袖毛主席关于“提高警惕,保卫祖国”,“要准备打仗”的教导,正在积极进行战备,随时准备粉碎美帝、苏修的战争挑衅。可是,有些单位大兴土木,讲排场,摆阔气,请客送礼,挥霍浪费国家资财。这种铺张浪费的资产阶级作风。严重地影响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和当前的战备工作,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中央认为,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是关系到两个阶级、两条道路、两条路线斗争的大事。“没有艰苦奋斗的工作作风,也就不能执行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发动群众,雷厉风行地开展反对铺张浪费的斗争,坚决刹住这股资产阶级歪风;保持和发扬无产阶级勤俭节约,艰苦奋斗,自力更生的优良传统。  

中央重申:  

一、严禁新建、扩建和改建楼、堂、馆、所,已施工的要一律暂停下来,由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根据当地情况,分别移作他用,然后重定节约施工计划,付之实施。  

二、任何地方不许兴建高标准的城市建设工程,不许随意拆迁房屋。目前正在施工的,责成省、市、自治区革委会重新审查,酌情处理。  

三、一切新建、扩建企业和“五·七”干校,应当发扬艰苦朴素的优良作风,一切非生产性建筑和生活设施必须从简,提倡延安精神。  

四、一切机关、部队、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一律停止添置非生产性设备,必要时由内部调剂解决。确需购置的,地方经省、市、自治区革委会批准,军队经军以上党委批准。严禁用公款购买沙发、地毯、钢丝床、电冰箱等各种高级消费品。  

五、严禁用公款请客、送礼、看戏、看电影。不要搞不必要的庆祝活动,更不许借庆祝活动搞铺张浪费。  

六、违反上述规定,继续铺张浪费的,给予党纪处分和行政处分,十分严重的要给予刑事处分。  

七、要严格遵守财政制度和财经纪律,节约开支。各级财政、银行部门和财务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加强财务监督。必须切实实行群众性监督。  

中央号召全党、全军、全国人民,遵照毛主席“增加生产、厉行节约”的伟大教导,结合当前的斗、批、改,开展革命大批判,厉行增产节约,坚决杜绝一切铺张浪费现象。  

各级领导接到本通知,应立即进行传达,认真检查处理。  

  
中共中央
一九七○年二月五日  


(此件发至县、团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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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5-21 19:52:51 | 显示全部楼层
附: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关于人民解放军坚决支持革命左派群众的决定(1967年1月23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
  关于人民解放军坚决支持革命左派群众的决定

  各中央局,各大军区,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并转各级党委、人委、军区、军分区:
  在毛主席的领导下,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开始了一个新阶段。这个新阶段的主要特点,就是无产阶级革命派大联合,向党内一小撮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和坚持资产阶级反动路线的顽固分子手里夺权。这场夺权斗争,是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及其在党内的代理人十七年来倡狂进攻的总反击。这是全国全面的阶级斗争,是一个阶级推翻一个阶级的大革命。
  人民解放军是毛主席亲手缔造的无产阶级的革命军队,是无产阶级专政最重要的工具。在这场伟大的无产阶级向资产阶级的夺权斗争中,人民解放军必须坚决站在无产阶级革命派一边,坚决支持和援助无产阶级革命左派。
  最近,毛主席指示:人民解放军应该支持左派广大群众。以后,凡有真正革命派要找军队支援、援助,都应当满足他们的要求。所谓“不介入”,是假的,早已介入了。问题不是介入不介入的问题,而是站在哪一边的问题,是支持革命派还是支持保守派甚至右派的问题。人民解放军应当积极支援革命左派。
  我军全体指战员必须坚决执行毛主席的指示。
  (一)以前关于军队不介入地方文化大革命以及其他违反上述精神的指示,一律作废。
  (二)积极支持广大革命左派群众的夺权斗争。凡是真正的无产阶级左派要求军队去援助他们,军队都应当派出部队积极支持他们。
  (三)坚决镇压反对无产阶级革命左派的反革命分子、反革命组织,如果他们动武,军队应当坚决还击。
  (四)重申军队不得做一小撮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和坚持资产阶级反动路线的顽固分子防空洞的指示。
  (五)在全军深入进行以毛主席为代表的无产阶级革命路线和以刘少奇、邓小平为代表的资产阶级反动路线斗争的教育。
  这一指示要原原本本地传达到每个解放军战士。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中央文革小组
  一九六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 (公安六条)

  中发(67)19号
  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是毛泽东思想统帅下的,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的大民主运动,它把广大群众的革命积极性调动起来了。形势大好。没有无产阶级专政,就不可能实行人民群众的大民主。公安机关是无产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必须适应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形势发展的需要,采取恰当的方式,加强对敌人的专政,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保障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大串连的正常进行,保障无产阶级的革命秩序。为此,特规定:
  (一)对于确有证据的杀人、放火、放毒、抢劫、制造交通事故,进行暗害、冲击监狱和管制犯人机关,里通外国、盗窃国家机密、进行破坏活动等现行反革命分子,应当依法惩办。
  (二)凡是投寄反革命匿名信,秘密或公开张贴,散发反革命传单,写反动标语,喊反动口号,以攻击污蔑伟大领袖毛主席和他的亲密战友林彪同志的,都是现行反革命行为,应当依法惩办。
  (三)保护革命群众和革命群众组织,保护左派,严禁武斗。凡袭击革命群众组织,殴打和拘留革命群众的,都是违法行为。一般的,由党政领导和革命群众进行批判教育。对那些打死人民群众的首犯,情节严重的打手,以及幕后操纵者,要依法惩办。
  (四)地、富、反、坏、右分子,劳动教养人员和刑满留场(厂)就业人员,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反动道会门中的小道首和职业办道人员,敌伪的军(连长以上)、政(保长以上)、警(警长以上)、宪(宪兵)、特(特务)分子,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但改造得不好的分子,投机倒把分子和被杀、被关、被管制,外逃的反革命分子的坚持反动立场的家属,一律不准外出串连,不许改换姓名,伪造历史,混入革命群众组织,不准背后操纵煽动,更不准他们自己建立组织。这些分子,如有破坏行为,要依法严办。
  (五)凡是利用大民主或者用其他手段,散布反动言论,一般的,由革命群众同他们进行斗争。严重的,公安部门要和革命群众相结合,及时进行调查,必要时,酌情处理。
  (六)党政、军机关和公安机关人员,如果歪曲以上规定,捏造事实,对革命群众进行镇压,要依法查办。
  以上规定,要向广大群众宣传,号召革命群众协助和监督公安机关执行职务,维护革命秩序,保证公安机关人员能正常执行职务。这个规定可在城乡广泛张贴。
  中共中央、国务院 一九六七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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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5-21 20:03: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央军委命令(军委八条)

  所定八条,很好,照发。
  毛泽东 一月二十八日
  

根据毛主席的指示,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已进入全面阶级斗争的新阶段,军队必须改变过去不介入地方文化大革命的规定。为了适应两个阶级、两条路线斗争发展的新形势,特规定如下:
  一、必须坚决支持真正的无产阶级革命派,争取和团结大多数,坚决反对右派,对那些证据确凿的反革命组织和反革命分子,坚决采取专政措施。
  二、一切指战员、政治工作人员、勤务、医疗、科研和机要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要抓革命,促战备、促工作、促生产。
  三、军队内部开展文化大革命的单位,应该实行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充分运用摆事实、讲道理的方法。严格区分两类矛盾。不允许用对待敌人的方法来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不允许无命令自由抓人,不允许任意抄家、封门,不允许体罚和变相体罚,例如:戴高帽、挂黑牌、游街、罚跪,等等。认真提倡文斗,坚决反对武斗。
  四、一切外出串连的院校师生、文艺团体、体工队、医院和军事工厂的职工等,应迅速返回本地区、本单位进行斗批改,把本单位被一小撮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篡夺的权夺回来,不要逗留在北京和其他地方。
  五、对于冲击军事领导机关问题,要分别对待。过去如果是反革命冲击了,要追究,如果是左派冲击了,可以不予追究。今后则一律不许冲击。
  六、军队内战备系统和保密系统,不准冲击,不准串连。凡非文化革命的档、档案和技术资料一概不得索取的抢劫。有关文化革命的资料,暂时封存,听候处理。
  七、军以上机关应按规定分期分批进行文化大革命。军、师、团、营、连和军委指定的特殊单位,坚持采取正面教育的方针,以利于加强战备,保卫国防,保卫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
  八、各级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用毛泽东思想严格管教子女,教育他们努力学习毛主席著作,认真与工农相结合,拜工农为师,参加劳动锻炼,改造世界观,争取作无产阶级革命派。干部子女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应该交给群众教育,严重的,交给公安和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规定,从公布之日起,立即生效,全体指战员、院校师生、文艺团体、体工队、医院和军事工厂的职工同志,必须严格遵守,违者要受纪律处理。
  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
  一九六七年一月二十八日
  说明:中共中央军委副主席林彪于一九六七年一月二十五日送审的中央军委命令稿共七条,经毛泽东二十六日、二十八日两次批语、修改,毛泽东特地指出:“再加上一条关于管教干部子女的问题。”以及“冲击领导机关问题。过去如果是反革命冲击了,要追究,如果是左派冲击了,不追究。今后右派冲击,要抵制,左派冲击,要欢迎。”



中央文革小组关于工矿文化大革命的十二条指示(草案)

 (一九六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一、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是大力宣传毛泽东思想,用无产阶级世界观改造社会,破除资产阶级和其他剥削阶级的意识形态,大破资产阶级的四旧,大立无产阶级的四新,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巩固无产阶级专政,挖掉修正主义的根子,防止资本主义复辟,保证我国社会主义江山永不变色,大大促进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
  工人阶级是文化大革命的领导力量和最积极的因素,他们对这个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负有特大的责任,工矿企业的工人群众起来进行文化大革命是大势所趋,好得很,是不可阻挡的。
  二、各级党委,厂矿领导要认真贯彻执行毛主席、党中央提的“抓革命、促生产”的指示,不能因为群众一起来就害怕,就逃避责任,就同群众对立,而要坚定的和群众在一起,对一小撮蜕化变质、忘本、自私、压制群众的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斗争,并且敢于发动群众批判自己的确错误,绝对不能挑动工人斗工人,挑动群众斗群众。
  三、当前的问题,有些单位的负责人,错误地把文化革命运动跟生产对立起来,有的以抓运动为口号,来打击革命派保护自己,有的以抓生产为口号,抵制文化革命运动。这两种错误都是不顾全局,违背党的方针,严重违反“抓革命,促生产”的指示,正如一个职工所说:“他们怕群众,怕革命,怕罢官,就是不怕影响生产任务。”中央认为这个批评是一针见血的,很正确的,必须引起厂矿企业各级领导的十分注意。
  四、应当充分认识到厂矿工人群众既关心文化大革命又关心生产任务的高度责任感,充分估计到工人阶级对自己国家的高度责任感。如一个钳工组长说,不完成生产任务,让他带弟弟到车间帮助生产。有的革命职工怕不完成任务,误了工就补上,这就说明了有高度的责任感。
  五、党中央号召各级领导按照党中央关于无产阶级文化革命的决定,即十六条,积极地到工人中去,把“抓革命、促生产”的大道理向群众讲清楚,让群众充分讨论,由群众根据本单位的情况,自觉地做到既抓革命又促生产,妥善地安排。绝对不要犯包办代替,压制群众,死守框框,害怕群众。对过去凡是把革命群众打成反革命的工人一律平反(平反问题有专门的指示)。
  六、许多工矿企业的工人群众都提出文化革命和生产时间给予适当的规定,例如,八小时工作制必须保证,文化革命必须利用业余时间进行,每天三至四小时,不得占用生产时间,同时又要让工人同志有必要的休息。
  七、为使抓革命促生产的革命运动顺利进展,要组织两个互相配合得好的两个班子,需层层落实,文化革命组成两个班子,文化革命的领导机关是文化革命委员会,文化革命领导小组,文化革命代表大会。这些组织不能背后操纵,必须按巴黎公社的选举制,经群众的充分酝酿反覆讨论,实行全面选举制,并且可以随时更换和改选。
  工厂的生产指挥系统不能中断,原行政、党委领导机关没有瘫痪的,应以工厂的有经验的政治可靠的老工人为主,有技术人员参加组成领导班子,指挥生产,现在有的虽说存在,但很少见到领导,有名无实。
  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工人同志有建立各种文革组织的权利,一切革命同志都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办事。各种革命群众组织内部和革命群众之间,都要充分发扬民主,有不同的意见,不同意见的争执,通过民主的方法解决。严防宗派主义,不要武斗,不要因为纠纷而妨碍生产,不要停工。
  九、工人的联合组织,最好采取联合会,协会,代表会,代表大会等适合工人群众的组织形式,一切好的组织都要保持工人阶级的勤劳朴素的本色,不要脱离群众,不要搞一套脱离群众的机构和物质装备,工人组织中的人员一般地不要脱离生产。
  十、工人群众一定要坚守自己的岗位,要顾全大局,绝对不能放弃生产劳动,成群结队的到外地串连,以至影响本单位和其他单位的生产,自己外出串连的,应赶快返回生产,担负生产任务的半工半读学生也应这样做。
  十一、厂矿企业,工人组织,在业余时间可以到本地的其他厂矿、学校单位去参观访问,互相学习交流文化大革命的经验。
  十二、革命学生组织可以派代表去厂矿企业去串连,交流文化革命的经验,学生代表要去,应该首先同那里的厂矿的工人组织取得联系。
  注:本档原载一九六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红卫兵报》,有编者按语:“中央文革小组陈伯达、王力、关锋、戚本禹以及唐平铸等同志于一九六六年十一月十七日下午三点二十五分至六点十七分和首都革命职工代表,举行了座谈会,北航红旗部分战士也参加了这次会议,在会上王力同志宣读了中央文革小组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十二条指示‘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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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5-22 20:07:30 | 显示全部楼层
附:

中共中央转发北京市公安局军事管制委员会三月十八日布告
1967.03.18;中发[67]101号


各中央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各大军区、省军区党委,各地革命委员会:

现将北京市公安局军事管制委员会三月十八日的布告转发你们参考。各大、中城市如有类
似情况,可以参照办理。

[附1] 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市公安局军事管制委员会布告

(一九六七年三月十八日)

我们伟大领袖毛主席教导我们:对于反动派,必须“实行专政,实行独裁,压迫这些人,
只许他们规规矩矩,不许他们乱说乱动。如要乱说乱动,立即取缔,予以制裁。”

首都广大红卫兵和革命群众,高举毛泽东思想伟大红旗,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把一
批坚持反动立场的地、富、反、坏、右分子和社会渣滓遣送回农村监督劳动。这对巩固无
产阶级专政具有重大意义。近几个月来,有些被遣送走的地、富、反、坏、右分子私自返
回北京,有的妄图翻案,无理取闹,进行破坏活动,扰乱社会秩序。

为了加强对敌人的专政,维护首都的革命秩序,根据广大革命群众的要求,特颁发《关于
在文化大革命中被遣送后返京人员的处理办法》,希一律遵照执行。



关于在文化大革命中被遣送后返京人员的处理办法

(一九六七年三月十八日)

一、凡被遣送的下列人员,原则上一律不准返回北京,已经回来的应立即返回原遣送地,
    接受革命群众监督改造:

(一)坚持反动立场的地、富、反、坏、右分子(包括摘了帽子后表现不好的);

(二)查有实据漏划的地、富、反、坏、右分子;

(三)表现不好的敌伪军(连长以上)、政(保长以上)、警(警长以上)、宪(宪
      兵)、特(特务)分子;

(四)表现不好的反动会道门中的中小道首和职业办道人员;

(五)表现不好的反动党团骨干分子;

(六)坚持反动立场的资本家、房产主;

(七)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和解除管制后表现不好的分子;

(八)贪污盗窃分子,投机倒把分子;

(九)被杀、被关、被管制、外逃的反革命分子的坚持反动立场的家属;

(十)有流氓、盗窃犯罪行为,屡教不改的分子。

原来依靠上述十种人生活的家属子女,已回北京的,一般也应动员他们返回原遣送地。少
数确有正当理由,在京又有亲属抚养的,也可以不回原遣送地。已在迁入地安家落户的,
就不要再回北京。

二、被遣送后返京的人员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在本市给予安置:

(一)不属于第一条中所列十种人的人员,已经返京的,应予落户。原来在机关、厂矿、
      企业、学校内部的,由原单位妥善安置;

(二)十种人中,被遣送去沿海、沿边地区和国防要地,已经返京的,可予落户;

      上述两类人,已在迁入地安家落户的,就不要再返回北京;

(三)十种人中,年老病残,不能单独生活,原籍无依靠,北京又有人赡养的,以及个别
      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予落户。

三、那些人可以在本市安置,应由原单位的或街道的革命群众组织提出意见,经有关行政
    领导和公安机关审查批准。

四、应该返回遣送地的人员,必须立即离京;违者由革命群众组织和公安机关强制遣送。
    无理取闹和有破坏活动的,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五、凡遣送到本市各县的,当地基层干部和革命群众应当顾全大局,做好遣送回乡人员的
    安置工作,不要让他们返回市区。


中央军委命令(军委十条)

毛主席指示,中国人民解放军介入地方文化大革命,大力支持左派,这是一个伟大的具有战略意义的决定,是个崭新的历史任务。我军广大指战员,积极相应伟大领袖毛主席的号召,在支左工作中起了很大作用。最近我们检查了某些军区的支左工作,有的作得好,有的作得不好。目前出现了很多问题,应当及时引起严重注意。为此,特发布命令如下:

  一、对群众组织,无论是革命的,或者被反动分子控制的,或者情况不清楚的,都不准开枪,只能进行政治工作。

  二、不准随意捕人,更不准大批捕人。对于确实查明的反革命分子要逮捕。但必须证据确凿,经过批准手续。

  三、不准任意把群众组织宣布为反动组织,加以取缔。更不准把革命组织宣布为反革命组织。对于犯有某些错误的群众组织,要积极进行帮助教育。对于确实查明被反动分子控制的群众组织要作分化争取工作,孤立其最坏的头头,争取被蒙蔽的群众。必须公开宣布其为反动组织加以取缔的,要经过中央批准。

  四、对于过去冲击军事机关的群众,无论左、中、右,概不追究。只对业已查明特别坏的右派头头,要追究。但应尽量缩小打击面,不能仅仅根据是否冲击军事机关这一点来划分左、中、右。

  五、对待较大的群众组织采取什么态度,应就地深入调查研究,进行阶级分析;采取重大行动前,应向中央文革和全军文革请示报告。

  六、一概不要进行群众性的“请罪”运动。也不要强迫群众写检讨。群众写的检讨书,退还其本人。有些长期不觉悟并且坚持错误观点的群众,不要急于要他们认错,而要给以时间,让他们在斗争中自己教育自己。不允许体罚和变相体罚。例如:戴高帽、挂黑牌、游街、罚跪等等。

  七、在军队中要深入进行以毛主席为代表的无产阶级革命路线同资产阶级反动路线的两条路线斗争的教育。学习毛主席著作,必须结合两条路线的斗争。广泛搜集节录反动路线和一小撮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的各种具体材料,印发到连队进行教育,使广大指战员了解他们的反动本质,进行彻底批判,肃清其恶劣影响。

  八、对派到地方去或主持支左的干部,要详细交代政策。要防止赵永夫式的的反革命分子(赵永夫原青海军区副司令员、是一个混进党内军内的反革命分子、他玩弄阴谋手段、篡夺军权、对革命群众组织进行残酷的武装镇压)或思想很右的人主持支左工作。

  九、在支左工作中,要学会做群众工作,相信群众、依靠群众,有事同群众商量,善于采取说服教育的方式,而不应采取简单粗暴和命令方式。

  十、对业已违反了上述诸条件作法的,都要立即改正,积极进行善后处理。今后,坚决按以上各条办事。

  这个命令,要在我军所有机关,连队内部用电报电话迅速传达,广泛张贴。

          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

          一九六七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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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5-26 04:20: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共中央关于中学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意见(1967年2月19日)


1967.02.19;中发[67]59号



一、中学(包括中等专业学校、半工半读、半农半读等学校)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必须坚决执行以毛主席为代表的无产阶级革命路线,彻底批判资产阶级反动路线。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决定》进行斗、批、改。



二、从三月一日起,中学师生(包括一九六六年应毕业而尚未毕业的学生)停止外出串联,一律回本校,下乡下厂的也一律回校,一边上课,一边闹革命。为了加强革命性,科学性和组织纪律性,对中学师生要分批分期地进行一次短期的军政训练。



三、革命的红卫兵是中学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先锋。红卫兵组织应该在运动中整顿、巩固和发展。红卫兵应以劳动人民家庭(工、农、兵、革命干部和其他劳动者)出身的革命学生为主体。非劳动人民家庭出身的学生,对毛主席有深厚感情,有无产阶级的革命精神,一贯在政治思想上表现比较好的,也可以参加。在学校中不许成立反动组织,象联动、红色恐怖队这类反动组织一律解散。对于受蒙蔽而参加过反动组织的学生,要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允许和帮助他们改正错误。



四、资产阶级知识分子统治我们学校的现象,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在中学无产阶级革命派大联合的基础上,由革命学生、革命教职员工和革命领导干部民主选举文化革命委员会,负责领导学校的文化大革命运动,并具体安排上课,搞好师生生活。一时不能选举者,可由各方代表协商,成立一个临时领导班子。



五、中学上课要和文化大革命紧密结合。认真学习毛主席著作,学习党中央关于文化大革命的文件,批判资产阶级的教材和教学制度,并以必要的时间复习数学、物理、化学、外语和各种必要的常识。在农忙期间,可以有组织、有计划地组织师生下乡参加劳动,向贫下中农学习。负有国家生产任务的半工半读学校的学生,不必下乡劳动。



六、不许对提出批评和揭发问题的革命学生和革命的教职员工进行打击报复。对在文化大革命初期,被打成“反革命”、“右派”等的革命学生、革命教职员工,必须认真平反。中学的教员和干部大多数是好的,比较好的,不要排斥一切、打倒一切。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坚决反对群众斗群众。群众之间的不同意见,要采取摆事实、讲道理的方法,正确解决。坚持文斗,不许武斗。对犯错误者,要按照毛主席“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积极地督促和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回到以毛主席为代表的无产阶级革命立场上来。



七、认真整顿和清理教师队伍,把教职员工中坚持反动立场而又不接受改造的地、富、反、坏、右分子(是指本人,不是指家庭出身)清除出去。这是办好学校的重要条件。



八、认真贯彻执行毛主席“节约闹革命”的指示,爱护国家财产。对学校的设备自己动手进行全面维修,对破坏国家财产者,分别轻重,给以教育或纪律处分,并酌情赔偿。



这一文件可在全国城乡和中学中张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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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5-26 08:23:1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
关于进一步“抓革命,促生产”,增加收入,节约支出的通知
      中发 [67] 193号



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运动中,财政经济战线形势大好。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节约而合理地使用财政资金,更好地完成今年的国民经济计划,特做如下通知。

一,坚决响应毛主席发出的“抓革命,促生产”的伟大号召。全体职工都要积极参加文化大革命,坚守生产岗位,完成生产定额。一切企业都要充分调动生产积极性,努力增加产量,提高质量,改善经营管理,降低生产成本,节约流通费用,千方百计的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规定的各项指标。

二,坚决贯彻执行毛主席关于勤俭建国,勤俭办企业,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指示,发扬勤劳节约,艰苦朴素的优良传统,反对贪污盗窃,铺张浪费和本位主义。这是有关两个阶级,两条道路,两条路线斗争的重大问题,必须充分认识,时刻抓紧。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要遵守国家制度的规定,精打细算,认真节约人力,物力和财力。不准把不合规定的开支挤入生产成本和商品流动费用,不准挪用国营企业和集体经济单位的资金和物资。挪用了的要退还。“社会集团购买力”要专款专用,严加控制,责成国务院采取具体措施。

三,毛主席说:“从发展国民经济来增加我们财政的收入,是我们财政政策的基本方针”。一切企业单位都要努力增加生产,并按照规定向国家缴纳税款和利润,不许挪用和拖欠。已经挪用的,必须归还。已经拖欠的,必须补交。国家财政,税收部门,在努力帮助企业搞好生产,流通和增加收入的同时,要做好收入的组织工作。不论城市和农村,都要保证税款和利润有人收,及时收。要坚决同一切投机倒把,偷税漏税行为作斗争。

四,一九六七年一月十一日<中共中央关于反对经济主义的通知>的各项规定,要继续贯彻执行。一切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所有不符合规定的支出,特别是挪用流动资金作财政性开支的,要一律拒绝支付。一切财政经济人员,都应当做反对经济主义,保护国家资财,坚持财政,信贷制度的战士。广大革命群众,都要关心生产,关心收入,并组织经济监督委员会或经济监督小组,监督消耗,监督支出。

五,银行要通过贷款工作,积极支持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帮助生产单位做好资金的合理使用。企业和生产队要把贷款用于生产和流通,做到合理使用,按期归还。

六,各级财政,税收,银行和企业财务部门,都要以毛主席思想来统帅业务,统帅一切。要建立和健全革命化的工作班子。这些部门的工作人员,都要坚守岗位,搞好革命,搞好工作。

七,一切革命群众组织,要作“节约闹革命”的模范,不要挥霍浪费,挥霍浪费是资产阶级的官僚作风。群众组织中的工作人员一般不要脱离生产。办公,会议,宣传,旅差等费用要尽量节约。占用的生产运输车辆,包括宣传喇叭车,应当交回原单位,投入国家建设。

八,不论机关,团体和个人,凡有贪污盗窃和破坏国家和集体财产的,都必须按照情节轻重,依法惩处。

九,各级革命委员会,各级革命委员会筹备小组,各级军事管制委员会或军管小组,各革命群众组织,都应当就以上各条专门进行讨论和研究,并应采取具体措施,认真检查监督,保证贯彻执行。

(这个通知应当在群众中宣读,并可在城乡张贴)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
关于一九六七年大专院校毕业生
分配问题的通知1968.06.15
中发[68]92号



一九六七年大专院校毕业生,原定去年十二月进行分配。为了适应教育革命的需要,同时考虑到一九六六年毕业生尚有未离校的实际情况,中央决定,推迟到一九六八年六月开始进行分配。现在通知如下:

一,毕业生分配工作,必须高举毛泽东思想伟大红旗,突出无产阶级政治,坚决贯彻执行毛主席关于培养无产阶级革命事业接班人的指示,彻底改变知识分子脱离劳动,脱离实际,脱离群众的状况,彻底打破大专院校毕业生一出校门只能分配当干部,不能当工人,农民的旧制度。

在教育战线上,始终贯穿着两个阶级,两条道路,两条路线的斗争。毛主席的教育路线,是“使受教育着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教育必须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必须同生产劳动相结合。劳动人民要知识化,知识分子要劳动化。”刘少奇,邓小平,陶铸,彭真,陆定一等一夥所推行的反革命修正主义教育路线,是培养资产阶级接班人,为复辟资本主义服务。在这次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必须清算反革命修正主义教育路线,坚决贯彻执行毛主席的教育路线,把无产阶级教育革命进行到底。

二,毕业生的分配,必须坚持面向农村,面向边疆,面向工矿,面向基层,与工农群众相结合的方针。伟大领袖毛主席教导我们:“无产阶级革命事业的接班人,是在群众斗争中产生的,是在革命大风大浪的锻炼中成长的。应当在长期的群众斗争中,考察和识别干部,挑选和培养接班人。”又说:“知识分子如果不和工农民众相结合,则将一事无成。革命的或不革命的或反革命的知识分子的最后的分界,看其是否愿意并且实行和工农民众相结合”。一九六六年,一九六七年大专院校毕业生(包括研究生),一般都必须先当普通农民,当普通工人,虚心向工农群众学习,使“知识分子劳动化”,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改造主观世界,逐渐树立起完全,彻底地为人民服务的世界观,锻炼成为无产阶级革命事业的接班人。

分配当农民的毕业生,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安排到解放军,地方和中央部门举办的各种国营农场去。根据国家需要,分配去当中小学教员和担任医疗工作的毕业生,也必须一面工作,一面劳动。

三,大专院校毕业生,都必须坚定地站在毛主席的无产阶级革命路线上,彻底批判党内一小撮最大的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及其在各地的代理人,彻底批判反革命修正主义教育路线,“斗私,批修”,大破个人主义,大破无政府主义,加强全局观点,坚决服从国家分配,到农村去,到边疆去,到工矿去,到内地去。无产阶级革命派,革命群众组织的负责人,要带头当普通农民,当普通工人,带头到最艰苦的地方去,做服从国家分配的模范。

四,中央批准国家计划委员会提出的一九六七年由中央在全国分配的大专院校毕业生分配计划,并由计委下达。各部门,各地区应当坚决执行,并据此和中央四月四日批转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关于大专院校毕业生分配工作报告的精神,制定具体分配方案,迅速通知有关院校和所属单位照办。

五,省,市,自治区所属所大专院校的一九六七年毕业生,由省,市,自治区负责分配;国务院各部门在其所属院校内为其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培养的毕业生,由国务院各部门负责分配。由各部门。各地区负责分配的毕业生,必要时,可以互相进行调剂。

六,一九六七年毕业生,不论分配到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在工资制度未改革之前,其工资暂按原定的标准发给。分配到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其工资除了集体经济分配的劳动收入以外,不足原定毕业生工资标准的部份,由国家予以补贴。

一九六七年大专院校毕业生的工资,从今年七月份开始发给。参加工作的时间,也从今年七月份起计算。

毕业生超过规定报到日期两个月不报到的,就不再分配工作,取消其毕业生和原在学校学生的待遇。一九六六年毕业生如尚未分配或尚未报到的,也从今年“七一”算起,同此待遇。

七,一九六七年大专院校毕业生的鉴定,档案和党员的党籍处理,分配毕业生的权力机构,以及半工(农)半读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分配问题等,仍按一九六七年九月七日《关于一九六六年大专院校毕业生分配问题的通知》中有关规定执行,并补充下列几点:

(1)凡已实现革命大联合和革命三结合并成立了革命委员会的院校,分配工作由革命委员会负责审定。

(2)已派有军管会(军训团)和实现革命大联合,但尚未成立革命委员会的院校,分配工作由军管会(军训团)和大联委共同负责审定。

(3)已派有军管会(军训团)但还没有实现革命大联合的院校,分配工作由军管会(军训团)负责审定,并与两派或多派革命群众组织协商。

(4)没有实现军管(军训团),又没有实现革命大联合的院校,由上级革命委员会或军管会负责分配。如两派或本人不服分配,过期两个月,取消毕业生和原在学校学生的待遇。

(5)上述由各院校和上一级的分配审定,均需经中央各部,或各省,市,区的有关领导小组最后批准。

八,本通知的一切有关规定,适用于一九六六年毕业生。


中共中央关于农村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指示(草案)

中发[66]612号




一、坚决执行毛主席和党中央提出的“抓革命,促生产”的指示,狠抓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促进人的思想革命化,推动农业生产的发展。

二、农村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决定,即十六条,和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的前十条、二十三条的原则进行。必须是群众当家作主,群众自己教育自己,群众自己解放自己,自己起来闹革命。一般不派工作队。可以考虑派些少而精的观察员。

三、农村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重点,是整党内一小撮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和没有改造好的地富反坏右分子。

把四清运动纳入文化大革命中去。在文化大革命中,解决四清问题和四清复查的问题。

大破剥削阶级的旧思想,旧文化,旧风俗,旧习惯,大立无产阶级的新思想,新文化,新风俗,新习惯。

文化大革命也要纠正干部中的官僚主义、命令主义的作风,贯彻实行干部参加劳动的制度。

四、在农村文化大革命中,必须坚定地依靠贫农、下中农,团结中农,逐步做到团结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群众,团结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干部。

五、领导农村文化大革命的权力机构,是贫下中农文化革命委员会,由贫下中农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如不称职,可以随时改选或撤换。

经过群众讨论,健全或改选领导产生的班子,负责生产、分配、收购、供应工作。

六、在文化大革命中,建立和发展以贫下中农青少年为骨干的红卫兵。红卫兵可以参加民兵。

在农村中的各级领导干部的子女,一般不要担任红卫兵的领导职务。

在外地工作和学习的地富子女,不要回原籍进行串联。要象土改时那样,采取回避政策。

七、农村文化大革命,也要采用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实行大民主。在队与队之间,社与社之间,可以利用生产的空闲时间,进行串联。还可以组织一批革命学生下乡串联,和贫下中农同吃同住同劳动,参加农村文化大革命,但不要包办代替。

在斗争中,要用摆事实、讲道理的方法,坚持文斗,不要武斗。

防止坏人挑起宗派斗争。

八、对于在文化大革命中,向领导上提意见、贴大字报的革命群众,不许打击报复,不许扣工分。因为提意见而被打成“反革命”、“破坏分子”等的革命群众,应当平反。地富反坏右分子是专政的对象。绝不允许他们造无产阶级的反。绝不允许他们造贫下中农的反。

九、中等学校放假闹革命,直到明年暑假。半农半读大中学校的文化革命,应当按照抓革命,促生产的方针,根据具体情况,妥善安排。农村小学的文化革命,和所在社、队一起搞,由所在社、队的文化革命委员会统一领导。

十、在文化大革命中,要活学活用毛主席著作,以阶级斗争为纲,在“用”字上狠下功夫。经过文化大革命,把农村变成学习毛泽东思想的大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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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5-27 16:48: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改革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1966.07.24;中发[66]379号



高等学校招生,是关系到培养无产阶级革命事业接班人的重大问题,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

解放以来,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办法,虽然不断地有所改进,但是基本上没有跳出资产阶级考试制度的框框,不利于贯彻执行党中央和毛主席提出的教育方针,不利于更多地吸收工农兵革命青年进入高等学校。这种招生办法,必须彻底改革。

一、按照毛主席关于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的教育方针,从一九六六年招收的新生起,各地要向学生宣布:将来毕业以后,必须服从国家分配,可以分配当技术人员、干部、教员,也可以分配当工人、农民。国家分配做什么,就做什么。一定要彻底打破过去大学毕业生只能分配当脑力劳动者的资产阶级的框框。各地要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使学生懂得这是逐步缩小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差别、防止产生修正主义和资本主义复辟的根本措施之一。各地并要教育本届高中毕业生,高中毕业以后,不论升学或者就业,都是服从国家和人民的需要;是否继续升学,一定要服从祖国的挑选,国家分配做什么就做什么,被选上升学的就升学,需要分配到农村或工厂参加生产劳动的,就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需要分配参加其它工作的,就积极参加其它工作。

今年高中毕业生除国防有关部门按特殊需要挑选以外,仍同以往一样,应该首先满足高等学校招生的需要;在高等学校招生以前,各单位不能自行招收高中毕业生。

二、根据中央关于领导体制适当下放,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的精神,从今年起,招生工作下放到省、市、自治区办理;教育部负责编制各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和检查各地贯彻执行中央的方针政策以及完成招生任务的情况。

三、高等学校招生,应该首先保证全国重点学校(包括半工半读的重点学校)所需的新生的质量。各地在办理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中,一定要有全国一盘棋的观点,服从总的招生计划,反对只顾自己地区的需要,把“尖子”都留下来的本位主义思想。今年分省市分部门的招生计划,由国家计委和教育部联合下达。各高等学校招生分配计划和其他若干具体事项,由教育部根据本通知精神,另行规定。

四、从今年起,高等学校招生,取消考试,采取推荐与选拔相结合的办法。高等学校招生的推荐与选拔,应在各地党委统一领导下,采取群众路线的方法进行。首先由中学根据统一规定的政治审查标准、健康检查标准和高中毕业生的平时成绩,经过学校领导、教师和学生的党团组织共同评议,把德智体三方面条件较好的学生推荐出来,然后由县委或市(区)委组织的由各有关部门参加的招生委员会进行审查,最后集中到省、市、自治区,在省、市、自治区党委的领导下,由高等学校统一招生委员会按照基层党委和中学的推荐意见,并参考学生的志愿择优录取。各地在分配推荐名额时,应大于选拔名额(即招生计划数字),以便从中选拔。

对于在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中经受过一定锻炼的、政治思想好、年龄在二十五周岁以下(个别特殊情况的可以超过二十五周岁;理工科一般年龄应小一些)、具有高中毕业或相当于高中毕业文化程度、劳动两年以上的工人、贫下中农、劳动青年,以及退伍军人、在职干部(包括中小学教师)、四清工作队员,也采取推荐与选拔相结合的办法,由所在单位的基层推荐到县或市的招生机构审查,然后推荐到省、市、自治区的招生委员会负责加以选拔,保送入学。

对于高中二年级个别在校学生,如果政治思想好,身体健康,提前学完高中三年的主要课程的,也可按上述规定办法,由中学负责审定推荐。

五、高等学校选拔新生,必须坚持政治第一的原则。应该贯彻执行党的阶级路线,对于工人、贫下中农、革命干部、革命军人、革命烈士子女以及其他劳动人民的子女,凡是合乎条件的,应该优先选拔升入高等学校。至于剥削阶级家庭出身的应届高中毕业生,一定要经过严格审查,对于那些在政治上确实表现好的,也允许挑选适当数量的人升入高等学校。在处理政治、学业、健康三者的关系上,必须重在政治表现,要在保证政治质量的前提下,结合学业和健康条件,择优录取。

高等学校在审查学生的学业条件时,理工农医类应该注意选拔数学、物理、化学、外国语成绩较好的学生;文史类应该注意选拔语文、政治常识成绩较好的学生。

六、中央和国务院已经发出通知,一九六六年高等学校招收新生的工作推迟半年进行。现在决定,本年度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时间,从一九六七年一月一日开始,至一月底结束。

七、高等学校招生办法的改变,是一项具有重大意义的革命性的措施,可能会遇到一些思想阻碍,会产生一些新的问题。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和高等学校党委,要特别注意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充分做好思想工作,对教师、学生、家长进行深入的宣传教育,保证中央关于高考制度改革的精神顺利贯彻执行。为此,各省、市、自治区要组织强有力的高等学校统一招生委员会,下属各县、市也要组织强有力的招生委员会。各级党委应当有得力的负责同志主持招生委员会的工作,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应当派得力的负责同志参加招生委员会的工作。

今年招生工作结束后,各省、市、自治区和高等学校,应认真总结经验,使其逐步形成一套更加完善的招生制度。

中央一九六六年六月一日中发[66]283号批转高等教育部党委“关于改进一九六六年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请示报告”,停止执行。

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决定改革高等学校招考办法
新华社

1966.06.18


为了彻底搞好大专学校和高中的文化大革命,为了充分准备实行新的招生办法,决定将今年高等学校招收新生工作推迟半年

***

新华社十七日讯中共中央、国务院六月十三日发出通知,为了彻底搞好文化革命、彻底改革教育制度,决定改革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办法,并且决定将一九六六年高等学校招收新生工作推迟半年进行。通知全文如下:

鉴于目前大专学校和高中的文化大革命正在兴起,要把这一运动搞深搞透,没有一定的时间是不行的。有不少大专学校和中学,资产阶级的统治还根深蒂固,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斗争十分尖锐激烈。在大专学校和高中,把文化革命运动搞深搞透,将对今后学校教育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同时,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办法,解放以来虽然不断地有所改进,但是基本上没有跳出资产阶级考试制度的框框,不利于贯彻执行党中央和毛主席提出的教育方针,不利于更多地吸收工农兵革命青年进入高等学校。这种考试制度,必须彻底改革。这样也需要有一定的时间来研究和制定新的招生办法。

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考虑到上述情况,决定一九六六年高等学校招收新生的工作推迟半年进行,一方面,使高等学校和高中有足够的时间彻底搞好文化革命,另方面使实行新的招生办法有充分的时间作好一切准备。

为了不影响高级中学接收新生和新学年开学,高中的应届毕业生,凡本校的文化革命运动尚未结束的,可以由学校妥善安排时间和住地,继续把文化革命运动搞深搞透;在本校文化革命运动已结束,而高等学校尚未招生时,可以由学校组织他们下乡下厂参加生产劳动。

(《人民日报》一九六六年六月十八日)


中共中央关于大专院校
当前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规定

(供讨论和试行用)

1967.03.07;中发[67]81号


一、大专院校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以毛主席为代表的无产阶级革命路线,彻底批判资产阶级反动路线。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决定》进行斗、批、改。



二、下厂下乡和在外地串连(包括参加外单位夺权的和设在外地的联络站)的革命师生,一律在三月二十日前返回本校,参加本校文化大革命。



三、各大专院校的革命师生,必须活学活用毛主席著作,整顿思想,整顿作风,整顿组织。按着统一安排,分期分批地进行短期军政训练。



四、各院校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对党内一小撮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和资产阶级反动学书“权威”,要在政治上、思想上、学术上、深入地进行批判和斗争。着手研究改革旧的教育制度、教学方针和教学方法。



五、各大专院校,除党内一小撮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和反动的学术“权威”以外,对各级领导干部、教授、讲师、助教、职工,都应当采取团结、教育的方针,吸收他们参加文化大革命,并且安排他们的工作。对犯错误的人,要采取“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只要不是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而又坚持不改和累教不改的,就要允许他们改过,鼓励他们将功赎罪。



六、大专院校必须由革命师生、革命教职员工和革命领导干部组成临时权力机构,领导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行使本校的权力。已经由革命左派学生组织掌握领导权的,应着手吸收革命教职员工和革命领导干部参加。在条件成熟时,实行全面选举制,正式建立文化革命小组、文化革命委员会和文化革命代表大会的组织形式,作为领导文化大革命的正式权力机构。



七、大专院校的革命的红卫兵是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先锋,应该在运动中整顿、巩固和发展。红卫兵应该以劳动人民家庭(包括工农兵和革命干部以及其他劳动者)出身的革命学生为主体。非劳动人民家庭出身的学生,对毛主席有深厚感情,有无产阶级革命精神,一贯在政治思想上表现比较好的,也可以参加。



八、大专院校所属工厂、企业和科学研究单位,必须坚决实行毛主席、党中央抓革命,促生产的指示,认真地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抓革命、促生产的十条规定(草案)》。



这一文件,可在全国各大专院校张贴。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

关于大、中、小学校复课闹革命的通知

1967.10.14;中发[67]316号


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筹备小组)、军管会,各大军区、省军区并转各群众组织:



(一)全国各地大学、中学、小学一律立即开学。



(二)各学校都必须认真执行毛主席关于斗私、批修的指示。



(三)一切大中小学校一边进行教学,一边进行改革。在教学的实践中,贯彻实行毛主席的教育革命思想,逐步提出教学制度和教学内容的革命方案。



(四)各学校应该遵照毛主席一九六七年三月七日的指示,要在革命的原则下,按照教学的班、级、系的系统,实现革命的大联合,建立革命三结合的领导班子。



(五)各学校的教师和干部,大多数是好的或比较好的。除了地、富、反、坏、右分子以外,有些人过去犯了错误,只要他们能够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就应该让他们站出来工作。



(六)各大中小学校都要立即积极筹备招生的事宜。



(此件在各学校内张贴)


关于派工人宣传队进学校的通知--毛主席批示:照发。
1968.08.25;中发[68]135号

毛主席批示:照发。


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各大军区,各省军区和军分区,各野战军,各总部,各军兵种:



毛主席最近指出:“我国有七亿人口,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要充份发挥工人阶级在文化大革命中和一切工作中的领导作用。工人阶级也应当在斗争中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觉悟。”毛主席的这个指示,对于夺取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全面胜利具有极其重大的战略意义。



根据毛主席的指示而进驻大学的北京工人毛泽东思想宣传队,已经获得显著的成效,在全国起了巨大的影响。中央认为:整顿教育,时机到了。各地应该仿照北京的办法,把大中城市的大,中,小学校逐步管起来。在已经成立了革命委员会,在工人中已经实行革命大联合,清理阶级队伍工作已经有了显著成效的大,中城市,都要在革命委员会领导下,以优秀的产业工人为主体,配合人民解放军战士,组成毛泽东思想宣传队,分批分期,进入各学校。先搞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普及。先进大学,后进中,小学。没有两派组织,也没有武斗的学校,也要进入。抽调工人的人数,大体上可占当地产业工人十分之一左右,或更少一点,不会妨碍生产。可以轮换。宣传队不要带武器,那些还没有实现革命大联合和革命三结合以及那些还没有清理阶级队伍的工厂的工人不要参加。进校前后,都要认真学习和正确掌握毛主席的政策,广泛深入地宣传毛主席的最新指示和“七•三”“七•二四”布告,作细致的思想工作,帮助,促进那里还没有实现革命大联合的两派革命群众组织在毛泽东思想的基础上,实行革命的大联合。有武斗的地方,坚决制止武斗。对两派组织,先作调查研究,不要匆匆忙忙地轻易表态。毛泽东思想宣传队进入学校后,要善于发现和团结那里面的学生,教师,工人中决心把无产阶级教育革命进行到底的积极分子,共同工作,推动教育革命。



这是一件大事。请你们接到通知后立即进行调查研究,并将你们的部署或计划电告中央。在条件还不具备的地方,应当先创造条件。



北京市革命委员会关于工人毛泽东思想宣传队进校后典型经验的报告,将另发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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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5-29 00:11: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共中央关于文艺团体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规定
(供讨论和试行用)
1967.02.17;中发 [67] 53号


(一)文艺团体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必须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决定》进行,必须坚决贯彻以毛主席为代表的无产阶级革命路线,彻底批判以反对毛主席为首的党中央的无产阶级革命路线为目标的资产阶级反动路线。

(二)文艺界的斗争重点,是打击党内一小撮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即反革命修正主义分子。必须彻底揭发和清算彭、陆、罗、杨反革命集团的罪恶,肃清以周扬、夏衍为首的反革命修正主义文艺路线的毒害,批判资产阶级反动学阀,反动“权威”。在斗争中,要注意把反党反社会主义反毛泽东思想的反革命分子、右派分子,同拥护党、拥护社会主义、拥护毛主席,但说过一些错话、做过一些错事或写过一些不好作品的人,严格区别开来。注意把资产阶级的反动学阀,反动“权威”,同具有一般资产阶级文艺思想的人,严格区别开来。

(三)根据目前斗争的新形势,文艺团体工作人员,一律停止外出串联。到外地串联人员尽快回到本单位,集中力量彻底闹革命。一面进行本单位的斗、批、改,一面创作和排演现代的革命化的为工农兵服务的文艺作品和戏曲等。文艺工作人员应该有组织有计划地下乡、下厂,同工农相结合,改造自己的世界观。

(四)认真整顿和清理文艺工作队伍,把混入文艺团体中坚持反动立场的地、富、反、坏、右分子(不是指家庭出身)清除出去。假冒革命组织名义招摇撞骗者,必须坚决揭露。

(五)要节约闹革命,爱护国家资材。破坏国家资材者,按照情节轻重,给以必要的处分。

(六)自负盈亏的文艺团体,如果他们今后演出有困难,现在基本生活费又没有来源的,可以由当地政府另外安排生活出路,主要是到农村落户或者分配到工厂或新建的企业中去劳动。

以上规定的前五条,适用于部队的文艺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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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6-6 00:36:1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1楼(lrm2222) 的帖子

[文革词语]

公安六条

公安六条即1967年1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因其内容分为六条,所以简称「公安六条」。这是为了保证文革全面夺权的顺利实现而制定的。

它的第一、第三至六条规定,依法惩办「杀人、放火、放毒、抢劫……盗窃国家机密、进行破坏活动的现行反革命分子」;「保障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大串联的正常进行」;保护革命群众组织,保护左派……依法惩办「那些打死人民群众的首犯、情节严重的打手、以及幕后的操纵者」;地富反坏右「不准串连,不得混入革命群众组织,更不准自己建立组织」;不得利用大民主或其它手段散布反动言论;「党、政、军机关和公安机关人员,如果歪曲以上规定,捏造事实,对革命群众进行镇压,要依法查办」。

其中第二条特别规定:「凡是投寄反革命匿名信,秘密或公开张贴、散发反革命传单,写反革命标语,喊反革命口号,以攻击污蔑伟大领袖毛主席和他的亲密战友林副主席的,都是现行反革命行为,应当依法惩办。」在实际执行中,这一条又被扩展到适用于江青、陈伯达、康生等「无产阶级司令部」(中央文革小组)的人,甚至扩展到适用于各级当权者。不仅适用对象一扩再扩,适用情节也一扩再扩,成为类似《第二十二条军规》无所不包的,能够有效镇压抗拒现实、持异见者的东西。该条是为公安六条的核心。

第四条首次提出了一个21种人的名单[注1],红卫兵、造反派早已开始大规模地把这类人被赶出城市,送农村监督改造,得到了来自政府「法律」的肯定。1969年10月根据「林副主席第一号命令」在极短的时间内又实施了遣返。仅据官方非常不完整的统计材料,当时至少有33,695户北京市民被抄家抢掠,有85,196人被驱赶出城。此风很快在全国各大都市蔓延,多达40万的城市居民被「遣返」到农村或边远地区。(《中国文化大革命事典》日文版,1997年,1068页)不少被遣返的人在遣返途中便被折磨致死,无法进行统计(王友琴)。

这一政策支持了此前红卫兵的任意扑杀行为[注2]。公安部部长谢富治在北京市公安局会议上说:「民警要站在红卫兵一边……供给他们情况,把五类份子的情况介绍给他们。」并说:「群众打死人,我不赞成,但群众对坏人恨之入骨,我们劝阻不住,就不要勉强。」才有后来湖南、广西惨剧的发生。1968年湖南道县(邵阳)发生的一连串集体屠杀,为了防止阶级敌人趁机作乱,群众组织将这「21种人」及其家属定名为「黑杀队」(意指他们想屠杀工人阶级、贫下中农),一律杀无赦。

这一法规性文件,没有通过规范的立法程序,仅仅用一个临时性规定就把「以言治罪」、思想犯罪制度化、法律化,成为打击异己势力的方便法门。「合法」扩大了法律打击对象的范围,并规定「革命群众协助和监督公安机关执行职务」,为执法权的流失、滥用(群众专政)提供了根据。是政治权力非程序更迭时维系脆弱的政治合法性的极端手段。文革中制造的大量冤假错案,依据的就是这一文件规定。其条例的有效性一直延伸到了它被取消的时候。

1979年2月17日,中共中央宣布撤销《公安六条》。

[注1] 21种人:地、富、反、坏、右分子,劳动教养人员和刑满留场(厂)就业人员,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反动道会门的中小道首和职业办道人员,敌伪的军(连长以上)、政(保长以上)、警(警长以上)、宪(宪兵)、特(特务)分子,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但改造得不好的分子,投机倒把分子,和被杀、被关、被管制、外逃的反革命分子的坚持反动立场的家属。

[注2] 据不完全统计,仅在北京,从1966年的8月26日到9月1日,每天有数百人被打死:8月26日,126人;8月27日,228人;8月28日,184人;8月29日,200人;8月30日,224人;8月31日,145人;9月1日,228人。

(参考数据:李谷城《中国大陆政治术语》,中文大学出版社1992年;蒙泰尼里神父《「文革」绞肉机与「公安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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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6-6 20:57: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共中央、国务院通告(1967年2月12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通告
(一九六七年二月十二日)



在这次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期间,北京和各地出现了许多所谓全国性组织,它们都不是自下而上地
在全国各地真正的革命派大联合的基础上,经过民主选举产生的,而是少数人临时凑合在一起组成
的。其中,还有极少数组织是地、富、反、坏、右分子搞起来的。

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
  
  一、所谓全国性组织,中央一律不予承认,所有这些组织应当立即取清。它们的成员应该立即从
北京等地回去,到原单位参加运动。
   二、这些组织以各种名义冒领的公款,应一律由批款单位如数追回。在本通告下达前已经花掉的
款项必须开列清单,由批款单位进行审查,购买的实物,除已经清耗的以外,也应一律追回。本通
告下达后,领到的款项,不准动用。如有携款逃匿者,追查法办。
   三、这些组织,如发现有反革命活动,其成员必须向公安部门揭发报告,由公安部门负责审查处
理。
   
             特此通告。

--------------------------------------------------------------------------------------------------------------------------------------------------------------



      中共中央、国务院重要通告
  (一九六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各中央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
  北京市委十一月十八日的重要通告,很好。现在转发全国,请各省、市、自治区用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名义大量印发,在学校、厂矿、机关或其他单位内张贴。各地如有同样的情况,照这个通告办理。
  
     中共中央、国务院

  一九六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重要通告
  任何厂矿、学校、机关或其他单位,都不许私设拘留所、私设公堂、私自抓人拷打。
  这样做是违犯国家的法律和党的纪律。
  如果有人在幕前或者幕后指挥这样做,必须受到国法和党纪的严厉处分。
  从今天起,如有再犯以上罪行的,要立即处理。

 
   中国共产党北京市委员会
  一九六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说明:周恩来1966年11月27日在接见外地来京申诉告状的师生代表大会上的讲话中对这个通知作了一些说明。周恩来说:“最近,中央批转了一个《重要通告》,就是要保护人民的自由。有的说《重要通告》是个‘大毒草’,这是误会。北京市委的通告,是中央文革小组提议,经过毛主席和中央批准,发给了各地。……比如过去派出的工作组执行错误路线时,曾经把革命师生、革命左派拘留起来,是错误的,批判过的,我们不要去说他了。据我们了解,现在有些地方有些掌权的还这样作,所以我们要禁止,也有的地方由于受了工作组作法的影响,受到打击的,一时激愤也想照样作一下,这就代替了专政权力。……这是过去的学校、机关的党政负责人作的不对引起的错误后果。”和批转这个通告相关的一件事是:中央文革小组组长陈伯达于11月19日视察了“红卫兵西城纠察队”(北京中学高干子弟组成)在北京六中设立的劳改营。可参看本文献馆《摧毁反革命组织“联动”展览会内容介绍》一文中的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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