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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对描写中央主要领导同志的出版物复审和报批的通知(199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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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26 00:54: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规标题】新闻出版署关于对描写中央主要领导同志的出版物复审和报批的通知
【法规文号】
【发布日期】19900210
【实施日期】19900210
【发布部门】新闻出版署
【效力等级】
【正文】

新闻出版署关于对描写中央主要领导同志的出版物复审和报批的通知


(1990年2月10日)

  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出版社、杂志社和报社出版、发表了一批专门描写毛泽东、周恩来、刘少奇、朱德、邓小平、陈云等中央主要领导同志个人及家庭生活情况的图书和文章。这些图书和文章有些写得还好,对读者起到了一定的教育作用。然而也有相当一部分图书和文章存在不少值得重视的问题:有的热衷于透露“秘闻”、“内幕”、“轶事”,哗众取宠,格调不高;有的采用道听途说的传闻,甚至编造、杜撰领导人的心态、言论和领导人之间的关系;有的随意对领导人进行评价;还有的擅自公开一些党中央内部情况和领导人的重要言论等等。这些内容不准确、不真实,甚至是非颠倒的图书、文章,歪曲了历史,扭曲丑化了领导人形象,在政治上起了损害党的领导的作用,对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稳定大局是有害的。为了妥善解决这类图书的出版问题,保证图书质量,根据中央领导同志指示精神,在有关规定下达之前,先采取以下措施:
  一、凡已出版的专门描写毛泽东、周恩来、刘少奇、朱德、邓小平、陈云等中央主要领导同志个人及家庭生活情况的图书,由出版单位的主管部门重新审读,审读报告经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后,于2月底前,送交我署。我署复审后,视情况送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如过期不送来审读报告,我署将采取必要措施。
  二、凡计划出版和发表的这类图书和文章必须按我署《关于报送1990年出版计划的通知》规定严格执行:“出版描写建国以来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传记、回忆录,必须征得本人同意。已去世的,要专题报我署,由我署转报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如果违反规定擅自安排,将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

http://fgcx.bjcourt.gov.cn:4601/law?fn=chl040s092.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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