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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对期刊发表纪实作品加强管理的通知(199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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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26 00:53: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规标题】新闻出版署关于对期刊发表纪实作品加强管理的通知
【法规文号】
【发布日期】19900216
【实施日期】19900216
【发布部门】新闻出版署
【效力等级】
【时效性】废止
【正文】

新闻出版署关于对期刊发表纪实作品加强管理的通知


(1990年2月16日)

  一个时期来,一些期刊竞相刊登纪实作品,造成纪实期刊骤增,不少内容雷同。其中的一些文章材料失实,粗制滥造,造成了很坏的影响。为维护社会稳定和期刊的健康发展,对期刊发表经实作品应加强管理,特通知如下:
  一、期刊社必须严格遵守宣传纪律。期刊发表的作品,特别是纪实作品,要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人民群众生气勃勃地建设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要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刊方向,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正确处理歌颂光明与暴露黑暗之间的关系,注意作品可能产生的社会效果。
  二、期刊必须严格遵守自己既定的办刊宗旨,不准超出批准的范围随意转向纪实刊物。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的批准,不得随意出版“纪实”专号。
  三、期刊凡发表涉及对台关系、国民党上层人物内容的纪实作品;涉及“文化大革命”中重大政治事件内容的纪实作品;涉及刑事侦察、刑事犯罪内容的纪实作品;涉及国际共运及苏联、东欧国家领导人、政治事件的纪实作品;涉及宗教、少数民族内容的纪实作品;涉及我国党、国家已故或现任领导人的纪实作品,一律按照出版社同类图书选题需向中央或地方有关部门申报的规定,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刊登(参见《关于报送1990年出版计划的通知》)。涉及我国政治、经济生活中重大问题的纪实作品,须经期刊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刊登。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纪实作品,一律不准刊登。
  四、期刊发表记述真人真事并用真实姓名的纪实作品,情节不得任意虚构,必须保证文章的真实性。发表用真实姓名的文章或刊登被报道人的照片时,期刊编辑部和文章作者、照片摄影者或文章、照片的提供者应承担法律责任。
  五、对发表各类纪实作品的期刊,今后要按上述规定进行检查。凡违反者,应给予批评或处罚。根据期刊在整顿后继续违反出版管理规定的应从严处罚的精神,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凡违反上述规定的期刊,要追究有关人员和主管人员的责任,直到撤销社长、总编辑职务、或撤销期刊登记。

http://fgcx.bjcourt.gov.cn:4601/law?fn=chl040s051.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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