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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革下的蝼蚁生态 ——读王海光《制造反革命——柳幸福案与文革时期的基层法制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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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16 00:47: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文革下的蝼蚁生态 ——读《制造反革命——柳幸福案与文革时期的基层法制生态》

作者:赵颖、王晓冉
来源:史说新语


王海光 著:

《制造反革命:柳幸福案与文革时期的基层法制生态》

在“文革”这场打着“革命”名义的浩劫终于落下帷幕后,《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总结说:“文化大革命是一场由领导者错误发动,被反革命集团利用,给党、国家和各族人民带来严重灾难的内乱。”几十年来,对这场浩劫的描摹和反思不在少数,但大多存在着重高层、轻底层,重国家、轻社会,重精英、轻草根的流弊。所言者多是官员、军人、文化精英和成功人士的文革境遇,而普通民众的灾难好像无足轻重。实际上,这些沉默的大多数,才是国家罪错的最后承担者。芸芸众生的生存状态,是由无数的个体构建出来的。文革在这些普通人的日常生活史中留下了切肤痛楚与命运折变,最能反映文革政治的失败和时代沉浮的涌流所向。

任何问题的研究都要回归事实、回归科学。从个体的命运折射出普罗大众的境遇,回到普通的个体与具体的治理,是民众史写作应该遵奉的圭臬。王海光教授所著的《制造反革命——柳幸福案与文革时期的基层法制生态》,1从普通民众的日常生活史出发,跳出了以往重精英、轻百姓的研究窠臼。本书通过柳幸福等人在文革中的命运浮沉,以小见大,触类旁通,旁涉了几十个文革判案,建构了一个国家与民众相互牵动的逻辑链条,细致入微地显现了文革时期的基层政治生态与法制状况:文革虽然“砸烂公检法”,但并不是无政府状态,也不是无法,而是一种恶法——假借群众专政之名实施的非法之法。法制不等于法治,法治以良法为前提,恶法非法,不建立以“彰善瘅恶”为中心的规则,法制中的“正义”也只能沦落为人与人相互攻讦的工具。

一、基层政治生态:阶级身份的政治规则

任何社会共同体都是由不同的社会身份系统组成的。一般而言,职业是最显而易见的身份系统,代表着个体在社会系统中的地位和职能。一定社会成员按其职业履行一定的权利与义务,通过分工合作,维持社会组织的运转。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里,用阶级革命意识形态打造出一个非常态的身份社会,阶级出身、家庭成分成为一个人的身份标签,以此划分为先天不平等的红、黑、灰的政治类别。这种不合理的身份划分标准,随着国家政治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左倾路线的发展,在文革时期达到了极端状态。王著《制造反革命》一书,通过柳幸福父子和刘松林等一干“四类分子”人物的“戴帽子”过程,还原了他们的生存境遇,揭示了阶级身份政治系统的建构规则,展现了文革时期基层政治生态的一角。

刘松林是一个海龙县土生土长的佃农,依靠耕作他人土地维生,为人正直厚道。按照阶级革命的政治逻辑,刘松林无疑是最典型的革命依靠力量和基本群众。但是这个贫雇农出身、又是革命烈属的老成农民,却在农村基层政权的重组过程中,因参加过本地佛教组织龙华会,有过给村民弘道劝善的经历,被判定为“反动会道门骨干”而锒铛入狱。在宗族、信仰、祭奠敬拜活动非常复杂的乡村社会,这样的罪名显然是不合情理的。究其根源,传统乡村中的德高望重者与土改后新政权基层干部之间的新旧权威冲突,才是刘松林被定罪的根本原因。刘松林在村子里很有人望,言行很有影响,他直言不讳地批评乡村新政权的不当之处,“开罪了乡村干部”,2严重威胁到了基层建政时期的新权威。在革命法制的通例中,他自然是一个十足十的“反革命分子”。“四清”运动是农村基层社会以阶级斗争重组阶级身份的又一场大运动,在大抓阶级斗争造成的社会紧张气氛下,刘松林与基层干部之间的人际关系纠葛被无限放大,被冠以“有严重的变天心理”、“对组织不满”,“拉拢腐蚀干部”,“一贯不参加集体劳动”、“热心走资本主义道路”3等新罪名,戴上了历史反革命的帽子。到了文革这个阶级身份极端化的时代,刘松林的生存境遇进一步恶化,成了阶级斗争的活靶子。他试图以“烈属”身份与之对抗,但带来的是更严厉的打压。最后,“要为子孙后代留条生路的想法,使这个刚强的倔老汉终于接受了现实政治的规训”,4表示要服服帖帖地接受改造。

这个荒诞却典型的悲剧个案,展现了激进的社会改造过程中,以阶级斗争为核心的身份政治在重塑农村社会关系的同时,也在改变着农村社会的文明底色。随着一波又一波政治运动的不断高涨,个人犯法株连到子女亲友,斗争内容从话语深入到思想,阶级专政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蛮荒之力,彻底扫荡了社会生活的温情脉脉和道德伦理。

柳幸福案是阶级身份政治在文革中的另一种表现形态。文革倡行的所谓“亲不亲,阶级分”,把阶级身份制度绝对化和普遍化了,整个社会生活陷入高度政治化的泥潭当中,形成了书中称为“升斗政治”的阶级斗争生态环境。“升斗政治”,指的是文革时期普通百姓在日常生活层面发生的“阶级斗争”。5在相对封闭的乡村熟人社会中,邻里之间发生锱铢必较的摩擦和矛盾,本是普通民众日常生活的常态。自古以来,村庄社会都有一套基于传统伦理道德的冲突调节机制,维持着人们和谐共处的乡村秩序。但文革时期,在“无产阶级专政落实到基层”的阶级斗争驱动下,基于传统伦理的人际交往关系被阶级成分的身份标识撕裂,日常生活中的矛盾与纠纷被上升为不同阶级身份的对抗,强烈的阶级身份落差人为制造了个人恩怨冲突,也为政治构陷大开方便之门。书中所讲的柳幸福案,就是“升斗政治”下政治构陷的典型案例。柳幸福出身地主家庭,同时还是一个有文化、喜欢说三道四的“臭知识分子”,能够看出大队革委会主任玩弄的政治伎俩,常常在不经意中“讲出一番道理”,予以戳破,让喜欢耍弄权术和花招的基层干部大为恼火。可见,乡村政治精英与乡村知识精英的矛盾,是柳幸福被构陷的重要原因。基层干部“土地爷”们在文革初期的造反运动冲击下颜面扫地,急需重新树立自己的权威。将柳幸福制造成“反革命”,对整党过关的大队革委会主任来说,有着杀鸡儆猴、重新掌握乡村话语权的重要意义。在阶级斗争和身份政治的话语下,基层社会的生态环境泛政治化,柳幸福这种“四类分子”被认定天然具有反革命动机,这种阶级专政的司法逻辑,使柳案的构陷与伪证得以合理化,在大队、公社、县专政机关共谋下,共同制造出了柳幸福的现行反革命假案。

柳、刘的“四类分子”帽子,都是不合规制的。但这种不合规制的帽子,却让我们看到了阶级革命表里不一的社会底色。在阶级身份政治之下,“四类分子”的帽子无论是否合乎尺寸,一旦被戴上,就成了一道牢牢的紧箍咒,子孙后代都要被打上政治贱民的先天烙印。无论后天如何努力,这个阶级身份的紧箍咒也是摘不下来的。这些“阶级敌人”是革命制造出的“魔鬼”,又是革命不断前进的垫脚石,在继续革命的过程中不断被型塑。文化大革命将革命发展到极致,也让这些人迎来了命运的最低谷。

二、基层法制生态:权力失序与法律失序

“在阶级斗争为纲的年代,社会的政治生态是相当严酷的,整人运动接连不断,越演越烈。”6到文化大革命,形成了全民内战。冯骥才在《一百个人的十年》中感叹:“文革,不仅调动了人性的弱点,如人的自私、贪欲、怯弱、妒嫉、虚荣,连人的优点,如忠诚、善良、淳朴、勇敢,也化为文革的力量。”7人性的两极都被利用,“论迹天下无完人”。这在柳幸福案中也展现得淋漓尽致。文革鼓吹的相信群众、依靠群众的群众路线,实质是利用群众、运动群众、玩弄群众。所谓的群众造反运动,其实是被少数人操纵,以群众名义实施的,无视社会道德、社会规则和国家法律的多数人暴力,斗争对象是以“地、富、反、坏、右”为主体、不断扩大的“阶级敌人”群体。从红卫兵的“破四旧”到“清理阶级队伍”的群众专政,莫不如此。

在被打为现行反革命的过程中,柳幸福一次又一次被责令反省、检查自己的问题。为求得无产阶级专政的饶恕,他只能不断补充“作案”的细节与心理活动,对自己大泼脏水,进行彻底地自我否定:“我这个人的阶级本性,出身剥削阶级地主家庭,一贯坚持反动立场,对社会主义制度,对红色政权大肆不满。”8在1970年的“一打三反”运动中,柳幸福更是把这些“错误”的性质拔高到无以复加的地步,声称“自己有险恶的反动目的,攻击了毛主席的亲密战友霍查同志,污蔑了阿尔巴尼亚的伟大领袖,诋毁了欧洲社会主义明灯,配合了苏修 1968 年的反华浪潮,反对了社会主义阵营,造成了不好的舆论……”9柳幸福的这种自我贬损的认罪态度已经达到了非常荒诞的地步,但仍与文革时期的核心罪行——“恶攻”有一定的距离。文革“恶攻”罪是以对毛泽东的态度划线的,为了彻底整垮柳幸福,柳幸福的对手们要他承认核心的罪行——有意毁坏“毛主席像”。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从预设阶级立场出发,刑讯逼供与群众专政的批斗双管齐下:开始是车轮大战式的审讯,继而又使用卡簧手铐的变相肉刑进行逼供,希望柳幸福能在“手被铐得扛不住”时全盘承认所有罪名;为了迫使柳幸福低头认罪,不再“翻案”,大队革委会又加紧收集柳幸福的“罪证”材料:柳幸福的家人在高压审讯下的口供和事先编排好的来自学校师生、乡村干部、邻居的儿子等人的全套“证词”。在案件审理中,这些缺乏法理依据与事实依据的证词成为群众专政的定案依据,柳幸福反革命罪名就这样在阶级专政的机器下被制造了出来。

冯骥才说:文革固然是一场政治运动,但“更大的是一个文化怪圈”。10从这个角度看,“文革进行了两千年。”11从书中那些“无产阶级”群氓在柳幸福案中无师自通的斗人、整人、虚构陷害中,可以看出在中国几千年统治文化中尊崇权力、漠视人道、助纣为虐等流弊在革命口号下的泛滥。正如一个老公安干部对文革法制破坏的检讨所言:“倒转专政锋芒,制造冤假错案,是公检法被砸烂导致的必然结果。”12在文革砸烂公检法、权力下放、依靠群众办案的大背景下,政治职能取代司法职能,政治标准取代法律标准,整个案件既没有经过正规程序的调查,也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取证,除了最后的司法环节外,几乎全程都是由基层政权直接完成的,完全是一场打着群众路线的司法闹剧。最后提交给司法机关材料,除了“政治正确”以外,错字连篇、空洞无物、缺少实质性证据,“与其说是一份法律文书,倒不如说是一篇典型的革命大批判檄文”。13“从严处理,立即判刑”、14“从严处理,以法惩办”、15“依法捕办,严惩犯罪分子”16......生产队、大队、公社的革委会做出的这些处理建议,不难看出文革法制工具在司法实践中的政治乱象。

王海光归纳出了文革时期阶级专政犯罪学的三大原则:“政治路线原则”“阶级路线原则”“群众路线原则”。17在以身份政治为核心的社会环境下,在一切以阶级为纲的根本逻辑中,只要煽动足够多的群众,就可以无视法律程序,以群体的名义对少数人实施专政。这种阶级专政之恶具有双面性,一面是对庞大的“反革命”群体不断加强的专政力度,另一面是对普通民众不断严密的社会控制,不仅严重摧残了受害者们的身心尊严,更可悲的是,在政治高压环境下,许多人是以加害别人的方式进行自保。文革全面发动群众的群众路线,鼓动起来的不是群众的聪明才智,而是群起攻伐精英的反智主义狂热。在“斗争哲学”的政治生态下,出于自我保护的需要,群众不断发现敌人、制造敌人,即使大规模的群众运动消停下来了,但每个社会单位的微观政治斗争一直在进行,没有停息。

三、拨乱反正的艰难和历史之憾

柳幸福案件只是观察文革的一个角度,在该书的后半部分,王海光将文革的结束及政治、法治逻辑的艰难回归从具体的案件中抽离出来,重新回到“人”的视角下看待文革的结束,反思如何彻底告别文革,如何回归政治理性、建立现代化的政治共识。

“经过十年文革的反复折腾,阶级斗争的神圣性已被这场运动的自身矛盾所解构。”18以出身为核心的无理性政治规则在强势的政权力量辅助下俘获了大量的群众,群众意志一旦膨胀并超过一定的幅度,整个社会就会像打开了的潘朵拉魔盒,陷入失序状态。在文革这场灾难中,领袖和高层利用群众运动来达成自己的目标,群众也在利用政治运动谋求自己的利益。这一切都打着“革命”这一神圣的名义进行。“错误的东西总是要发展到荒谬绝伦的程度,才会走向反面”, 191971年的林彪事件,成为群众狂热的梦醒时刻,一夕之间,被极力推崇的接班人变成了叛徒,文革的合法性已然坍塌,社会心理因此产生了厌恶与抵触情绪。极端的个人崇拜、畸形的阶级路线、泛滥的群众路线接连被怀疑,进而被推翻。然而,旧秩序的打破不代表新秩序的诞生,从旧秩序到新秩序的更迭,还要经历极为艰难的政治转型。

要想否定文革,回归正常政治,首先就要对文革的反革命案件进行拨乱反正。这是新旧交替、政治转轨的法律标志。拨乱反正,不仅要纠正“四人帮”制造的反革命案件,还要重新审视整个毛泽东时代的反革命案件,彻底平反冤假错案。当时的中共领导人在维护国家政权以及社会安稳的前提下,在“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口号下,突破左的思想的钳制,实事求是地对待并纠正历史错误。然而,大规模冤假错案的形成,是一个时代性的错误。时代错误的范围广大,有理论上的,也有实践上的;有中央层面的,也有地方层面的;有政治性的,也有人际关系层面的,拨乱反正的难度很大。“多年形成的阶级斗争胥吏政治,具有相当的顽固性,比中央政策的改变还要困难”。20柳幸福案是文革中无数冤假错案中最具民众性的一个案例,涉案范围是村庄政治,主要操纵者是农村基层干部,但正因如此,柳幸福的平反更能反映出拨乱反正的社会正义是照射到各个社会角落的。几千万的社会政治贱民及其家人被摘掉了“五类分子”的阶级专政对象紧箍咒,其意义怎么估计都不过分。但同时,在一揽子平反冤假错案的过程中,又有淡化施暴者和加害者历史责任的问题,一些冤假错案的制造者实际上并没有得到追究。所以,柳幸福对于平反是不太服气的。他说:“对于那些借刀杀人、杀人不用刀的坏人、整人陷害人的坏人及打砸抢分子,要一个不漏地搞出来。不搞出来是不能使他们受到教育的。让他们逍遥法外,他们还会认为他们整人高明,整人正确,他们以后一有适当温度还要干坏事。他们过去跟随四人帮上蹿下跳,整人害人,造成了这么大的流毒,他们现在没有事了,我是不甘心的。”21

“不甘心”是这些冤案受害者们的真实心声。他们希望的正义是能够追责到每一个具体的加害者与帮凶,而不是文革、林彪、四人帮、极左路线等大而不实的空洞言辞。然而,问题也就在这里。文革的争斗是一场牵涉所有人的内乱,坚守人性与道德的底线往往需要以荣誉甚至是生命为代价,这不是每个人都能做到的。在文革的极端政治下,“‘覆巢之下岂有完卵’,或为刀俎或为鱼肉,几乎每个人都有程度不同的违心言行。今天的挨整者,或许就是昨天的整人者,没说过错话做过错事的人几乎没有。”22错误的政治路线、荒诞的阶级路线和畸形的群众路线相结合,人性之恶被无限放大的同时,善也被迫成为恶的帮凶,一个人的悲剧、一部分人的悲剧和整个社会的悲剧就这样联系在一起,扯不断,理还乱。所以,拨乱反正的平反工作不能不是带着遗憾的。面对在平庸之恶中沉默麻木的乌合之众,后人实在难以再做出过多的苛责。

四、结语

彻底否定文革,需要平反冤假错案,但平反并不意味着拨乱反正工作的完成。“拨乱反正的核心意义是对人的解放,实现从阶级身份政治社会到尊重个人权利的公民社会的转变。”23在这本书的最后,王海光从现代化的角度将文革这段历史与改革开放的历程接轨,给如何向自由民主的公民社会转型这一问题提供了极有价值的思考:“1980年代中国的现代化转型,是在对文革痛定思痛的基础上做出的一系列政策安排”。24在付出了惨痛的历史代价之后,中国开始从经济、政治、文化等多方面正视过去被视为敌人的西方文明理念,并将其输入到改革开放的现代化路径中,实现了社会发展水平的极大提高。

告别文革绝非一朝一夕之事,长期灌输的阶级斗争思维与接连不断的政治运动,使得中国的现代化转型尤为艰难。“摆脱文革的思维方式,要比简单地否定文革困难得多。而若摆脱不了文革的思维方式,我们是走不出文革的。”25摆脱文革的思维方式,首先须从谈“西”色变的梦魇中清醒过来。厘清现代化和西化的辩证关系,充分肯定西方现代文明所包含的科学精神、民主意识、法治观念和人文关怀的普适性尤为重要。其次,言论自由是迈入现代化国家的门槛。作为最基本的人权之一,在言论自由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民主和人权的保障只能成为无根之萍。在一个只能说官方钦定的正确话语的政治环境中,社会进步是无从谈起的。剥夺言论自由、设置沟通障碍,最终只能导致错谬的传播,只能带来专制主义的横行。第三,要通过加强制度建设与法治建设防止集权,防止公权力限制、侵害公民的自由和民主权利。冯骥才曾经发问“弱者的依靠只有法律。那么,法律的依靠是什么?”26良法之治与守法之治结合,是法治社会的根本要求。从前者看,必须确立正义、公平和理性在法律中的地位,摒弃把法律看作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维护其利益的工具的传统观念。从后者看,法律是治国的依据,是衡量是非曲直的唯一标准,具有绝对的权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组织、任何机构都必须依法而行。“人民遵守法律的首要条件也是其他权力机关不越出法律的范围。”27在中国这样有着悠久王权主义传统国家,要特别警惕公权力的越界和扩张,一旦领导者、政党、国家的权力超越法律的界限,“法无定法”只能导致“非法法也”28的重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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