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查看: 878|回复: 0

资中筠 关于解密档案的一段往事

[复制链接]

896

主题

1099

回帖

7474

积分

论坛元老

积分
7474
发表于 2020-6-27 18:57: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解密档案的一段往事






--作者:资中筠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在上海复旦大学举行了第一届中美关系史研讨会。这应该算是中外关系史界的一项带有开创性的活动。那是在改革开放的新环境下,摆脱纯粹以“帝国主义侵华史”来概括近代中外关系史的套路,以新的、客观的、全方位的视角探讨中美关系史的一次盛会。主办者是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所的“中美关系史丛书编委会”和复旦大学“美国研究中心”。这两个单位都是在新时期应运而生新成立的。当时中美建交才五年,两国之间已经问题层出不穷,中美关系及其历史的研究成为热点,到会有来自全国各地七十余名学者,从年近古稀的资深学者到尚未毕业的硕士生,济济一堂。气氛空前活跃。会上竟然有年轻学生与老教授为一个观点争得面红耳赤,这是极少有的现象,足见当时的自由气氛。






在短短几天会议中,有一个问题不断凸显出来,就是档案资料问题。毋庸赘言,凡治史者,都离不开档案。而我国近代史的档案查阅困难重重。自改革开放以来,学者接触到国外的图书档案,愈加痛感其便捷与我国成鲜明对比。本人在短短的几年中对此就有亲身体验。






美国的档案解密制度






美国依法三十年解密政府档案(后改为25年),每年由政府出版部门出版,全世界都可订购。我国当时能进口这套资料的只有极少数几家图书馆。二〇一一年,美国国务院出版的《美国对外关系(FRUS)》举行一百五十周年纪念。第一次正式公布外交档案始于一八六一年南北战争期间。当时美国国务院还很小,外交规模也有限。实际上,临时性的解密从开国以来就有,那时每当与外国签订条约需要国会批准,除提供条约文本外,还须附谈判经过的原始文件。不过一八六一年是第一次全面、正式公布,不仅是个案,而是全部外交档案;不仅对国会,而且对公众公开,媒体都予以报道。其特殊动因是南方闹分裂,正进行争取外国承认的活动,国务院需要向公众交代在外交上为抵制这些活动做了哪些工作。因此一八六一年那一卷被定为FRUS首卷。开此先例后,每年都有外交文件解密,或主动,或应国会要求。那时还不一定要等三十年之后。后来美国对外关系日益扩大、国际关系日益复杂,保密制度日益正规化,就需要正式的解密的制度。一九六六年约翰逊政府通过《知情权法》(Fredom of Information Act),我国通常按字面直译成“信息自由法”,我认为“知情权法”更准确)。该“法”的主要精神是把档案的解密从“需要,变为“权利”,就是说,过去是因为某种工作需要知道而公布,现在是确定了解真相为公民的权利。因此定期公布档案是政府的义务。原来英国早已有三十年解密政府档案的法律。美国援英例,此法也适用于一切政府部门的档案,时限不等,不过只少于,不会多于三十年。国务院专门成立了“历史办公室”,由专人负责整理分类,到期必须公布出版。如有特殊需要继续保密的(例如涉及国家安全,或者会引起外交纠纷的敏感问题等),必须有法可依,经过特殊批准。即使一份文件中,有几句话因故尚不便公开,就在那份文件中用虚点标出,明告查阅者:此处有省略(我就在美国国家档案馆中看到过这种文件)。也就是说,解密是自然的,不需要批准,保密需要批准,而且要明白告诉查阅者。根据《知情权法》,有关人士如果指定要看某项暂未解密的档案,可以提出特殊申请,如得不到批准,可以到法院告档案馆或有关部门。据我了解,已经有不止一起学者因写书需要而打官司胜诉的案例。






所以史学研究的发展,往往跟着解密档案走,从尼克松访华以来兴起的中美关系史的研究也不例外。例如一九八五年最新公布的就是一九五五年的材料。






本人在美查档案经历






我一九七九年调到国际问题研究所,在图书馆发现了FRUS,如获至宝,像发现金矿一样。那个图书馆进书及时,一九四九年的已经上架。我钻进图书馆,详细翻阅自雅尔塔会议以来有关中国和远东的那几卷,外加历年国会记录等等,经过大半年时间,写出美国在新中国成立前后对台政策的详细决策过程,在当时是国内第一篇根据最新外国解密档案写成的有关这一热点问题的论文。由于材料很多,我决定写一本书。一九八二年正好有机会到美国做访问学者,就一头扎进图书馆和档案馆,无尽宝藏,任你挖掘。我当时在普林斯顿大学,曾专程到华盛顿去国家档案馆查阅资料。那时档案馆尚未迁入新址,旧馆设施陈旧,比较拥挤,在密密麻麻的卷宗架旁边摆了一些长桌供阅览。不过手续十分方便,工作人员熟悉业务,敬业而热情。接待我的是一位白发苍苍的老先生,对我研究范围的资料如数家珍,查找效率极高。他们的业绩是以查阅资料的人次和数量计算的。这也是一种激励机制。我曾遇到提出要看的文件在目录上有,但是标明此件暂不公开。档案馆的工作人员竟怂恿我根据《知情权法》去向有关部门申诉,要求开放,如不允,还可到法院告他们。我大为惊讶,说外国人也能告吗?他说能,已经有先例,有一位苏联学者告过,而且胜诉。此前我知道有美国学者运用此“法”胜诉,并根据争取到的档案写出一本书,但是不知道此权利还包括外国人。我国的档案管理者与“机要员”混为一谈,以保密为己任,养成一种心态,越少让人知道越好。而美国相反,他们站在档案馆立场,越多公开越好,因为这是他们的财富。这一遭遇使我大开眼界。当然我不至于因看档案而打异国官司。还有一事令我意外,我在华盛顿只呆两星期,由于国家档案馆正进行内部整理,在我逗留期间有一部分我要的卷宗不在架上。谁知我回普林斯顿不久,又接到档案馆那位接待我的老先生来信,告以现在这部分档案已经上架,你可以过来看了。这种服务态度真使我受宠若惊。






在国内的遭遇






中国的档案管理以“保密”为主。而且“机密”的范围可随意扩大。有的并非是国家机密的历史档案,例如故宫博物馆的清史档案,本来是开放的。但是由于“文革”把一切打乱,拨乱反正,百废待兴,档案管理问题非当务之急,尚未提上日程。加之长期以来,档案神秘化,管理的目的是防泄密,没有为学术研究服务的观念。我在大量运用美国的档案之后,照理应该有中方资料的旁证,才算完整。我从不指望在国内也像在美国一样自由地钻档案馆,要求不高,只想就上世纪四十年代美国与中共之间有限几次重要交往的史实,求得中方的说法。但是在国内寻访的过程处处碰壁,痛苦不堪。首先是不得其门而入,托了许多人,走了“后门”,才找到了门路,一路打报告,列出少量要查的文件,层层审批,终于拿到了特许的“批件”,找到中央档案馆,通过层层管卡,进入神圣殿堂,递上清单。档案馆的规定是,只能看明确列出的那几个文件,不能根据某一个范围查目录。即便如此,我列出的单子上最重要的几个文件,还是被拒绝。管理员说,他们领导认为与我的研究范围无关,“就不必看了吧!”我报的题目是中美关系,一个很重要的角度是美苏冷战的背景,实际上是美苏国共的四角关系。被否决的是与苏联有关的文件。档案馆的领导认为你研究中美关系,不该涉及苏联,就这样给否了。我据理力争也无效,对方言词温和而态度坚决。由档案管理人员来决定学术研究的内容,也是一大奇闻。






另一经历是,一九八〇年代初,外交部决定撰写一九四九年以后的中国外交史,组建了一个写作组,我从研究所被调入。刚参加时,发现该小组成员获特许阅读许多一般人看不到的档案,里面也确实有许多很有价值的资料。我十分高兴,失之桑榆,收之东隅,以为可以有补于我正在写的专著。谁知此小组有严格的纪律,每人发一笔记本,档案资料,包括自己的初步草稿都只能写在笔记本上,下班时锁进柜子,不许带出。另外,每人只能看与他分工的范围有关的档案,每写一段都要经过反复讨论,最后审查,按当时的钦定口径定稿,写进书中的大部还是报章公开发表过的,“内部”资料不准引用,更不能注明出处。在那里呆了几星期后,尽管档案资料很诱人,我还是决定找理由逃离,宁可根据已经获得的美方材料继续写我的书。我的专著于一九八五年杀青(出版社因故拖到1987年出版),以后就调到社科院做了很多其他的研究和活动,而外交部那个写作组一直存在到那部《当代中国外交史》出版(也是1987年)之后。坦率地说,集中这么多写作高手,获得如此宝贵的独家资料,经过如此长的时间,读者引颈以待的第一部关于新中国外交的官史,作为资料汇编有一定参考价值,而如果作为学术著作,是不能令人满意的。绝大部分都是已经发表过的公开资料,如果有个别没有发表过的情节,也没有注明来源,在学术上难以引用。这决非写作者之过,而是档案制度的问题。如果时间比作金钱的话,从性价比来说,是不上算的。我庆幸自己及早逃离,没有把那几年宝贵时光陷进去。






上书言事






再回到一九八五年的会议。与会学者每人都有类似的遭遇。大家不约而同地围绕档案问题大倒苦水。特别是,外国学者看中国档案反而比中国学者得到更多机会,令人着实意难平。有人举例:“西安事变”是近代史研究不可绕开的一个课题,中国学者多少年来看不到有关的档案。但是有一位常来常往的美国研究中国的学者,邀请某档案馆的管理人员赴美访问一次,就取得了阅读西安事变档案的许可,从而根据第一手材料写出论文,提出新的看法。中国学者对此即使质疑,也无强有力的依据。这一例子使在座者痛心疾首,有人甚至拍案而起,认为再这样下去,连研究中国历史我们都与外国学者处在不平等的地位,是可忍,孰不可忍!






这场讨论的结果是,大家一致认为必须向有关领导上书,力陈利害,争取档案依国际惯例开放。经议定内容,本人被公推为执笔人。现在还留有底稿。主要段落如下:






乔木、兆国同志:


……(介绍本次会议的情况略)


就中美关系史的研究而言。近二十年来美国出版的这方面著作卷帙浩繁。近年来,我国学者也开始从事研究和著述。但是所能得到的依据主要也仍是美国的档案或引自美国著作中的第二手材料。这样,我国学者总是处于劣势,跟着别人后面。在掌握美国材料方面,我们当然无法与美国学者抗衡,而美国人却往往引用我们既不能肯定又无法否定的据称是我国的(包括清、国民党时期以及我党成立之后的)原始文件档案对我国的历史、情况、政策肆意解释。致使些片面反应美国人偏见的论点在国际上流传甚广。……国民党方面已有意识地向其有关学者开放部分档案,并已成书多种。最近台湾报刊有文章建议加速对这一段中美关系史的研究,要求当局开放史料,以免在“美国或中共方面出版许多歪曲历史的解释后才图对策”云云。说明国民党方面已在有意识地与我争夺对近代史的解释权,并企图造成先入之见。


此外,有个别外国人或外籍华人通过某种特殊关系即可查阅中国学者所无法接触的材料,结果珍贵史料首次发表的权力落入外人之手,往往由他们做出我们所不能同意的解释,在国际学术界抢占权威性的地位。这种现象不但使克服种种困难从事艰苦的学术工作的我国学者为之寒心,更重要的是对我国政治上影响极为不利。


以上情况也适用于一般中外关系史的研究。有一名美国负责外交档案解密工作的人员曾对我国学者(按:此学者即本人)说:“我们根据法律必须公布档案,而你们什么都保密,表面上似乎你们占便宜,但是从长远看,历史将对你们不公平,因为以后的世界史都是我们一面之词。”这句话是值得深思的。何况就在目前,对我们不利的影响已经显示出来。


……


根据目前现实情况,我们建议办法如下:


1.主导思想上进一步明确为历史研究服务是档案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档案工作人员的考绩、奖惩应把服务查阅的人次列为标准之一。


2.据了解,现在有的档案馆工作人员正在编印各种档案(《资料汇编》),陆续出版,这是十分有意义的工作。……但是档案资料浩如烟海,工作人员人手有限,……编印出版《资料汇编》不能代替原始材料的开放。


3.目前主要有关史料分别存放于第一、第二和中央档案馆,其机密程度不同,可区别对待……


(以下4~8点提出一些具体办法,略)。这件事看来与国计民生无直接影响,却关系到当前我国精神文明的建设、文化学术领域的现代化,以及教育子孙后代的问题。我们作为历史工作者,深感一个多世纪以来我中华族备受外侮之痛,如今在中国人民已经站起来的情况下,面临开放政策所带来的在文化方面的挑战,怀着历史的使命感,愿在中外关系史的研究方面作出与我们今天国际地位相称的贡献。特此恳切陈辞,希望中央和各级有关领导同志体察,并给予切实的关注。


中美关系史学术讨论会全体人员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这是一份中规中矩、政治正确的“奏表”,最终目的是争取档案开放,“对我政治上有利”,是能够打动“上面”最正当的理由。今天大多数严肃的历史学者恐怕不会把与外人争夺对历史的解释权作为研究的宗旨。不过直到今天,不论是上呈的奏折,还是下达的敕令,恐怕还是以“对我政治上有利”为准绳,例如发展文化是为了在国际上显示软实力,等等。至于我自己,自那时以后,基本上摆脱了写此类“奏折”的任务,是一大幸事。






此件上达后,据说胡乔木有批示,我没有见到,但被告知,批示仍重申了他过去的指示:旧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档案可以开放,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暂缓。换言之,自从有了中国共产党之后,与之有关的档案就属保密之列。不论怎样,这份报告连同批示正式传达到有关部门,包括档案馆,的确产生了效果。以后情况有所改善。据说有的档案馆还组织了对这份文件的学习讨论。最明显的是南京的第二档案馆改进管理方式,加速整理积案,加强了服务于查阅的观念。这里所谓“整理”不是一件简单的事。二档馆是民国时期建立的,建筑设计十分讲究、科学,在尚未有空调的情况下,做到防潮、四季保持恒温。其中的档案一部分被国民党运到台湾,即“大溪档案”。留在南京那部分原来也是排列有序,有完整的目录。但是后来,主要是在“文革”期间,为体现政治立场,把卷宗题目都改了,例如原来编目有“总统府”,就改成“蒋匪”,原来“××部”,则加“伪”字,等等,而且里面的细目也打乱了,所以同类文件可以放在不同卷宗内。总之,体系乱了套,查找十分困难。要重新还原,按照专业的档案编目、整理,确实需要费不少功夫。后来我很少去那里,据称现在查阅已经很方便了。






事隔近三十年,今天我国档案开放的程度己经大有进步,而且已经正式有了三十年解密的规定。有的地方的档案开放程度还要宽。史学界根据新的档案资料写出的佳作迭出,成绩斐然。不过大多数根据还是境外的档案,特别是苏联解体后大量公开的资料。在我国,在实践中还有种种阻力。我个人就碰过两个钉子:






一是我写《财富的归宿》一书时,涉及福特基金会在中国设立办事处之事。福特是改革开放后第一个被批准在中国正式设立办事处的,主管单位为我供职的中国社科院,一九八六年双方领导签有正式协议,当时我就知道此事。上世纪末,我远涉重洋,在纽约福特基金会总部的档案室中查到这份协议的英文本原件,回来后希望从社科院找到中文本。我原以为很简单,就在本单位。却不料与有关办公室联系,得到的回答是:这份文件确实存在他们那里,但是经请示领导,不能查阅,没有给出任何理由。于是我在书中只好据英文本转成中文。按理说,这一协议当时就是公开的,根本不是机密文件,只是一旦“归档”,就“侯门一入深似海”了。不许查阅,也不知根据什么规定,是什么心理作祟。






另一次是我写自己亲身经历的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和平运动,有些记忆不准确,想查阅当时的档案,如今存在对外友协。开始接洽时,管理人员友好热情地接待,并提供了卷宗目录,我列出了要查的卷宗清单,其中不少就是我自己原来写的报告文件,请他准备好,约好下次再去。谁知几天后接到通知说,经请示领导,此类档案不得查阅。按理说,早已超过三十年期限,也不知根据何种理由,何种规定。我国没有《知情权法》,无法抗诉。不过这不能妨碍我凭记忆写作,只是某些细节的准确性无法保证。至于中共党史的档案当然更加是禁区。这种把历史档案视作禁脔的主导思想就是不承认公众有知情权,一切以掌权者制定的官史为准,不让普通人知晓内情,得出自己的看法。但是现在官史实在已难取信于人。各色人等的回忆录纷纷出台,人们对此兴趣极浓,尽管许多事说法不一,真伪难辨,有此野史交叉证明,任凭读者根据自己的判断取舍,相对说来比官史可信的成分还高些。有朝一日,能出台一部“知情权法”,并且真正能落实,恐怕不只是历史学界的企盼。










转自《书时光》


http://mjlsh.usc.cuhk.edu.hk/Book.aspx?cid=4&tid=5398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文革与当代史研究网

GMT+8, 2024-11-24 11:30 , Processed in 0.029008 second(s), 1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