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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晖:文革的历史需要更多亲历者回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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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22 11:45: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文革的历史需要更多亲历者回忆
       ——在中外传记文学研究会第二十届年会上的主题发言


                ·秦 晖·


◇ 忏悔无法责于人,真相应该公诸世


  这次年会主题为“回忆录/忏悔录/谈话录研究”,这个主题定得好。近年来,这“
三录”出现了一个井喷式的发展。尤其是关于文革的“三录”。由于文革亲历者如今大都
已经到了人生总结和走向谢幕之年,很多有话要说者都感到时不我待。而他们大都已经退
休,既有了充分的时间,又少了工作时的诸种顾虑和后顾之忧。同时他们还赶上了这个“
自媒体”时代。文革十年对他们的人生和对这个国家影响又如此之大,事实上不可能被忘
却。另一方面,除改革初期有过一阵“彻底否定”的热议外,1990年后这个话题很快
又成为敏感领域乃至禁区,人们的记忆与反思已被尘封四分之一个世纪,但所谓“不争论
”并不能消除讨论之欲。文革一代有话要说,相对而言也有了说的条件,此时不说则此生
休矣。而“后文革”的一代人也希望他们留下记忆。


  于是近来,忏悔,尤其是与当年文革有关的忏悔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2013年
陈小鲁先生的忏悔,赢得了相当广泛的好评。当然在今天这个多元社会不同的看法肯定是
有的。不过据我观察,反对陈小鲁忏悔的主要是对文革本身有不同评价的人。他们仍然认
为文革是毛主席发动群众反官僚,或者支持“革命人民”反对“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
”的壮举,是好事,忏悔什么呀?就算有些“支流”错误,过去也点到为止了,现在又反
复说,那些怀念文革的人就不高兴。还有些人倒不认为文革是好事,但认为事情都过去了
,最好让人忘掉那一幕。总之,反对陈小鲁的人主要就是反对忏悔本身,而不是指责他忏
悔得不够。


  然而,2014年初宋彬彬女士等人的忏悔就有些不一样,不但那些怀念文革的人不
满,一些文革受难者似乎更为不满,尤其是在宋彬彬等人风光之时被活活打死的宋的母校
卞仲耘校长的亲属,更是公开声明不接受宋的“道歉”,认为宋所谓“没有保护好”校长
之说是在推卸责任,洗白自己。一时舆论纷纭,多数发言者似乎都不满意宋的道歉。有人
指出宋在卞仲耘惨案前是上面扶植的校文革负责人之一,惨案后更受到领袖接见,名满天
下,对学校这期间发生的事所应负的责任岂止是“没有保护好”而已。宋说惨案时她已无
权,学校处于“无政府”状态。有人提出异议:工作组撤走后宋并没有被免职,学校里也
没有出现另外的权力机构,而宋又恰是惨案后受毛泽东接见,声誉达于极点的,怎么可能
此前已经失势?说是无政府状态,怎么只见一方任意施暴,另一方只能惨受劫难?还有人
说,后来两派武斗时说是无政府状态,还有点道理,像这种只有一方镇压另一方的状态怎
么能说“无政府”?为什么就不是“政府”纵容的?或者是“政府”唱红脸、“小将”唱
白脸的双簧?


  显然,从这些异议中看到的与其说是人们对宋“忏悔不够”的不满,不如说是人们要
求知道事实真相。事情已经过去48年了。如果说当时事涉敏感,现在一代人都早过去了
,执政党公开宣布“彻底否定”文革也已经36年了,还敏感吗?发达国家一般都规定国
务档案30年后应当解密,何况卞仲耘惨案虽说惨无人道人命关天,毕竟也只是一所中学
里发生的一件具体的命案,远远够不上“国务”的层级吧。


  如果说当事人还在就不好说,那就更没有道理。48年后当事人仍然健在的也已到暮
年,正如陈小鲁等人所言,现在不说就没有机会了。特别是对于负面传言甚多而自以为事
实并不如此的那些人而言,这时不给出一个言之成理的事实说明,人们能相信你没责任?
这“黑锅”你卸得下来吗?要知道权势支配之下的罪恶,有权/得势者如要免责,他们是
必须负举证责任的。百姓犯罪,刑事诉讼中要求诉方举证,你不能证明他有罪,他就应被
当做无罪。而权力之下的集体罪恶,当权者本有责任阻止,不阻止就须负责,如果他自称
阻止了但无效,或者自称被蒙蔽而不知情,那么他就必须为之举证。当初纳粹大屠杀之罪
、日军南京大屠杀之罪,都是按这个原则进行的。诉方有力地举证了松井石根指挥下的日
军确实杀人如麻,但是并没有举证松井亲自动手杀人,也没有举证松井具体下达杀人指令
(如果有这种指令,当权者要销毁它也轻而易举,而后来的追究者要找出这种指令谈何容
易),然而松井既不能证明他阻止无效,也不能证明他被蒙蔽不知情,他就必须为他指挥
下的日军暴行负责。同理,文革惨案中的当权者不趁早举证,又如何能够卸责呢?


  不会忏悔的民族是没有希望的。忏悔是忏悔者的自我救赎,是摆脱恶对自己良心的折
磨。基督徒认为忏悔可以得到上帝的宽恕,可以拯救自己的灵魂,非基督徒也要讲“天地
良心”,同样有求得上苍(天理)宽恕,拯救自己良心的需要。所以忏悔不应该只是某种
“文化”的特有现象,而应该是一种普世的人文精神。


  但是,也正因为忏悔属于自我救赎,所以通常无法要求于他人。要求他人忏悔是一种
不能滥用的道德压力。之所以不能滥用,第一是因为要求者自己是否具有提出这种要求的
道德优势值得怀疑,如果没有,这种要求就流于虚伪。第二更重要的是,在真相不清的情
况下就基于泛道德的理由要求人人忏悔,实际上反而可能会开脱真正作恶者的责任。


  例如,德国战后对纳粹罪行真相进行了彻底的揭露,对主要战犯进行了正义的审判。
在这样的基础上德国人再进行全民族的自我忏悔,就的确体现了一种深刻的反省,实现了
德意志民族精神上的新生。但如果不是这样,如果在不追究战犯也不揭露真相的情况下要
求一般德国民众人人忏悔,在“人人都是罪人”这种貌似深刻的状态下真正希特勒式的罪
犯就可能逃脱正义的审判。也正因为这样,南非的图图大主教才提出了“真相与和解委员
会”的办法,即先有真相,再有忏悔,然后就有了真正的原谅、宽恕与和解。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我们对自己的罪错要真心忏悔,而对于他人的罪错,乃至一般意
义上的罪错,我们也许没法要求忏悔,有时也无权要求忏悔,但我们首先应该要求真相,
也完全有权要求真相。


◇ 口述史料不等于历史,但留下史料才能还原历史


  因此,我认为“三录”在今天主要的价值就在于它们是通往“真相”的门径,而且是
无法绕过的门径。


  在史学界,“三录”与近几十年来方兴未艾的“口述史”关系很大。不过我本人对“
口述史”这个提法有点保留。如今说的“口述史”,其实严格地说应该是“口述史料”。
正如我们不能把传统的文字史料称为“文字史”一样。口述资料和文字资料都是历史研究
的素材,没有这些资料研究就很难进行,因此它们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资料并不等于
研究本身,文字史料如此,口述史料更是这样。进而言之,保存口述史料有几点是必须强
调的:


  第一,历史研究是没有止境的,一代一代人可以永远做下去。但口述史料却是及身而
止,经历者一代人的生命过去以后口述的可能性就不存在了。很多人不愿做出口述,顾虑
之一是去时未远,很多认识可能有局限。但其实认识可以无限深化,与后人可能的深刻相
比,前人认识的“历史局限性”永远会存在。但记忆却是需要“抢救”的,也许等到你的
认识足够“深刻”时,很多记忆可能已经丧失。所以反思永远不晚,但记忆必须趁早。有
时有些事由于其意义未被回忆者认识到,可能会被遗漏。被遮蔽,那不要紧,以后认识到
了还可以补充。现在能够想到的,就应该尽可能早地把它保留下来,以免造成不可弥补的
遗憾。


  第二,民族的记忆是由无数个人的记忆汇成的。因此“兼听则明”与“片面的深刻”
存在着重要的辩证关系。尽管严肃的回忆者应该力求客观而避免偏见,应该有高超的史识
史德和史才,应该尽可能保持全面而准确的记忆。可是这些都是“尽可能”而难以求全责
备的。古今中外的回忆者作为芸芸众生,很难要求他们达到完全的客观,而“全面”就更
难要求了。事实上,回忆者作为所回忆事件的参与者和经历者也很难做到“旁观者清”,
完全摒除自己的情感和倾向性。因为实际上,对大多数并非研究者的回忆者而言,情感和
倾向性正是促使他回忆的动力。很多回忆都是在“有话要说”的冲动下才有可能。一个人
如果看破红尘,真的对往事冷静到心如古井,或者极度犬儒,麻木到心如死灰,他也就没
有回忆的动力了。而如果谁都不提往事,那往事就真的“如烟”飘去,而无人提起了。“
往事并不如烟”,就在于心有块垒,不吐不快。“块垒”既是动力也是局限,所以口述史
料有“偏见”和误差是难免的。


  尤其是经验表明,记忆的“全面”比“准确”更难达到。一个回忆者即使有足够的责
任心和严肃性,他或许能够做到自己所回忆的都是真的,而没有任何编造、想当然和道听
途说的成分,这已经是非常不易。但“回忆的都是真的东西”仍然不等于“真的东西都被
回忆了”。在无数事实中他能够回忆出来的仍然只是“先见”所过滤出来的一部分,“选
择性记忆”是任何人都难以完全避免的。


  但在一个文明的时代,口述史料的提供者有先入为主的偏见并不是严重的问题,关键
是后来的研究者要“兼听则明”。有偏见不要紧,关键是不能只允许一种偏见,更不能搞
强权操控下“有组织的单向偏见”。这就是知识发生学上所谓的“片面的深刻”:尽管每
个论者也许都难免“片面”,但是在自由的探讨中只要他们都足够深刻,在商榷中互相纠
偏就可以共同推动人们总体认识的深入。有句老话叫做“真理越辩越明”,其实更可能的
情况是“真相越辩越明”。涉及到价值观的推论往往永远是多元的,“公说公有理,婆说
婆有理”的状态会长久存在。但作为价值判断基础的事实判断确实更有可能通过多方的回
忆比对分析来得到澄清。这就是我说的“从多元的记忆中趋近一元的真实”。有人说“还
原历史”是不可能的,从绝对的意义上的确如此。但相对的“还原”,或者说对历史真相
的“无限逼近”仍然是历史学家神圣的追求。而“兼听则明”是这种追求的基础。所以言
论自由与学术自由的重要性是怎么强调也不过分的,“口述史料”的研究尤其如此。


◇ 回忆是每个人的权利,不是永无错误的圣人才能拥有的特权


  如上所述,历史回忆中单方面的真实可遇不可求,通常真实只能来自“兼听”后的分
析。把回忆“真实”的门槛提得太高,以至于寄望一个德高望重的“绝对真实”者的权威
回忆而排斥了其他声音,反而容易损害“真实”。


  因此,在“真伪”与自由之间其实存在着一种辨证关系:去伪存真往往只能是对真真
假假的各种说法进行分析的事后结果。如果一开始就以去伪存真为理由封住一部分人之口
,你就很难得到真。倒是在人人都能发出声音的情况下,存心撒谎自欺欺人者、或信口开
河不知慎言者就要小心:不是只有你一个人经历过,不是只有你一个人能说话,同时代人
都健在,谎话不难被戳穿。


  换言之,我们必须明白:只有人人都能回忆,回忆者才会尽可能求准确,只准一个人
回忆,哪怕这个人并非存心撒谎,甚至这个人确实自以为真实,也会因为在无须面对挑战
的情况下缺乏谨慎核实的动力而错误百出。换言之,使回忆尽可能真实的最重要条件并非
回忆者个人的史德修养(尽管这种修养很可贵,有之诚为社会之大幸),而是“回忆权”
的普遍保障和对“言论管制权力”的严格制约。回忆是每个人的权利,而不是永无错误的
圣人才能拥有的特权——这不仅事关言论自由,而且也是总体上提高口述史料质量的不二
法门。


  当然,“片面的深刻”要能进行有意义的商榷,而不是在吵架中徒增怨恨,互相理解
是很重要的。笔者看到过不少对立的回忆者在回忆中发生的争辩,曾经对一个朋友做出如
下建议:


  1,对很多事情或褒或贬见仁见智,“价值判断”永远是多元的。但事情本身的真相
只能有一个,“事实判断”有可能达成一致。所以我们自己论述当然是事实判断价值判断
皆有,但进行商榷则主要应该讨论事实判断。您X老师如果是个基督徒(只是“如果”,我
并不知道他信仰什么),未必你们就不能讨论某件事情的有无了?所以这样的讨论还是就
事论事的好,不必上纲上线把信仰什么的扯进来。


  2,我们可以直言不讳地指出别人的话错误,但是没必要也不应该揣度别人的说话动
机并加以指责。诸如“居心叵测”之类的话不宜在商榷中出现。当然,在论证某种思想和
观点的发生和流行机制时进行社会学分析,指出其适应了什么人的需要,有什么样的社会
背景,这是完全可以的,但一般都是泛指。具体和某个人讨论时上来就指责其代表什么邪
恶力量,这就是“大批判”,而不是讨论了。


  3,往事过去40多年,每个人的回忆都难免出错——这也就是兼听则明的必要,指
出错误用不着客气,但“造谣污蔑”之类的指斥是不宜使用的。因为这其实也是一种对动
机的指责,而动机是没法实证的。这里尤其要指出,对公权力的舆论监督有所谓“有错推
定”的规则。在强势者有可能垄断证据的情况下,公众有怀疑之权,强势者有举证释疑之
责,作为强势者你不能证明无错,那你就是有错。若能证明无错,你也不能加怀疑者以“
造谣”之罪,因为弱势者是有权怀疑、无责举证的。当然,如今您与X老师都是老百姓,你
们之间不适用这种规则,他没有根据而提出一些关于您的不实之词,是不对的,你尽可以
予以批驳。但是,1968年后的一段时间是强势的L派镇压弱势的S派,被镇压者X老师就
当时的镇压指责镇压者,镇压者是要负无错举证之责的。同样,1983年处遗时您是被
整的弱势者,您指责当时的处遗错误,处遗当局也要负无错举证责任。您与X老师在上述两
种情况下的诉说即便有过分、失真之处,强势者可以举证自辩,但“造谣污蔑”之类的罪
名是不能加到你们头上的。这就如同在刑事案件中为了保护弱者的权利就需要允许抗辩和
上诉。抗辩错误可以驳斥,上诉也可以驳回,但因抗辩、上诉而于原罪之上增加刑罚是不
可以的。


  总之,我们今天的反思是为了澄清事实,汲取教训,推动改革,避免覆辙,而不是为
了冤冤相报。以上看法无论对您还是对X老师我都是坦率交流的。我也希望今后能继续从你
们那里受到教益。


  我觉得不仅对文革口述史料,对任何一段历史的口述史料以上的原则都是适用的。


□ 原载:《共识网》


http://www.cnd.org/CR/ZK16/cr851.g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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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9-22 11:45:30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中外传记文学研究会第20届年会上的主题发言

  文革这样的特殊历史需要更多亲历者的回忆

  2016-01-31

  只有人人都能回忆,回忆者才会尽可能求准确,只准一个人回忆,哪怕这个人并非存心撒谎,甚至这个人确实自以为真实,也会因为在无须面对挑战的情况下缺乏谨慎核实的动力而错误百出。
  忏悔无法责于人,真相应该公诸世
  这次年会主题为“回忆录/忏悔录/谈话录研究”,这个主题定得好。近年来,这“三录”出现了一个井喷式的发展。尤其是关于文革的“三录”。由于文革亲历者如今大都已经到了人生总结和走向谢幕之年,很多有话要说者都感到时不我待。而他们大都已经退休,既有了充分的时间,又少了工作时的诸种顾虑和后顾之忧。同时他们还赶上了这个“自媒体”时代。文革十年对他们的人生和对这个国家影响又如此之大,事实上不可能被忘却。另一方面,除改革初期有过一阵“彻底否定”的热议外,1990年后这个话题很快又成为敏感领域乃至禁区,人们的记忆与反思已被尘封四分之一个世纪,但所谓“不争论”并不能消除讨论之欲。文革一代有话要说,相对而言也有了说的条件,此时不说则此生休矣。而“后文革”的一代人也希望他们留下记忆。
  于是近来,忏悔,尤其是与当年文革有关的忏悔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2013年陈小鲁先生的忏悔,赢得了相当广泛的好评。当然在今天这个多元社会不同的看法肯定是有的。不过据我观察,反对陈小鲁忏悔的主要是对文革本身有不同评价的人。他们仍然认为文革是毛主席发动群众反官僚,或者支持“革命人民”反对“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的壮举,是好事,忏悔什么呀?就算有些“支流”错误,过去也点到为止了,现在又反复说,那些怀念文革的人就不高兴。还有些人倒不认为文革是好事,但认为事情都过去了,最好让人忘掉那一幕。总之,反对陈小鲁的人主要就是反对忏悔本身,而不是指责他忏悔得不够。
  然而,2014年初宋彬彬女士等人的忏悔就有些不一样,不但那些怀念文革的人不满,一些文革受难者似乎更为不满,尤其是在宋彬彬等人风光之时被活活打死的宋的母校卞仲耘校长的亲属,更是公开声明不接受宋的“道歉”,认为宋所谓“没有保护好”校长之说是在推卸责任,洗白自己。一时舆论纷纭,多数发言者似乎都不满意宋的道歉。有人指出宋在卞仲耘惨案前是上面扶植的校文革负责人之一,惨案后更受到领袖接见,名满天下,对学校这期间发生的事所应负的责任岂止是“没有保护好”而已。宋说惨案时她已无权,学校处于“无政府”状态。有人提出异议:工作组撤走后宋并没有被免职,学校里也没有出现另外的权力机构,而宋又恰是惨案后受毛泽东接见,声誉达于极点的,怎么可能此前已经失势?说是无政府状态,怎么只见一方任意施暴,另一方只能惨受劫难?还有人说,后来两派武斗时说是无政府状态,还有点道理,像这种只有一方镇压另一方的状态怎么能说“无政府”?为什么就不是“政府”纵容的?或者是“政府”唱红脸、“小将”唱白脸的双簧?
  宋彬彬(中)和当年其他红卫兵一起在卞仲耘半身像前洒泪鞠躬
  宋彬彬(中)和当年其他红卫兵一起在卞仲耘半身像前洒泪鞠躬
  显然,从这些异议中看到的与其说是人们对宋“忏悔不够”的不满,不如说是人们要求知道事实真相。事情已经过去48年了。如果说当时事涉敏感,现在一代人都早过去了,执政党公开宣布“彻底否定”文革也已经36年了,还敏感吗?发达国家一般都规定国务档案30年后应当解密,何况卞仲耘惨案虽说惨无人道人命关天,毕竟也只是一所中学里发生的一件具体的命案,远远够不上“国务”的层级吧。
  如果说当事人还在就不好说,那就更没有道理。48年后当事人仍然健在的也已到暮年,正如陈小鲁等人所言,现在不说就没有机会了。特别是对于负面传言甚多而自以为事实并不如此的那些人而言,这时不给出一个言之成理的事实说明,人们能相信你没责任?这“黑锅”你卸得下来吗?要知道权势支配之下的罪恶,有权/得势者如要免责,他们是必须负举证责任的。百姓犯罪,刑事诉讼中要求诉方举证,你不能证明他有罪,他就应被当做无罪。而权力之下的集体罪恶,当权者本有责任阻止,不阻止就须负责,如果他自称阻止了但无效,或者自称被蒙蔽而不知情,那么他就必须为之举证。当初纳粹大屠杀之罪、日军南京大屠杀之罪,都是按这个原则进行的。诉方有力地举证了松井石根指挥下的日军确实杀人如麻,但是并没有举证松井亲自动手杀人,也没有举证松井具体下达杀人指令(如果有这种指令,当权者要销毁它也轻而易举,而后来的追究者要找出这种指令谈何容易),然而松井既不能证明他阻止无效,也不能证明他被蒙蔽不知情,他就必须为他指挥下的日军暴行负责。同理,文革惨案中的当权者不趁早举证,又如何能够卸责呢?
  不会忏悔的民族是没有希望的。忏悔是忏悔者的自我救赎,是摆脱恶对自己良心的折磨。基督徒认为忏悔可以得到上帝的宽恕,可以拯救自己的灵魂,非基督徒也要讲“天地良心”,同样有求得上苍(天理)宽恕,拯救自己良心的需要。所以忏悔不应该只是某种“文化”的特有现象,而应该是一种普世的人文精神。
  但是,也正因为忏悔属于自我救赎,所以通常无法要求于他人。要求他人忏悔是一种不能滥用的道德压力。之所以不能滥用,第一是因为要求者自己是否具有提出这种要求的道德优势值得怀疑,如果没有,这种要求就流于虚伪。第二更重要的是,在真相不清的情况下就基于泛道德的理由要求人人忏悔,实际上反而可能会开脱真正作恶者的责任。
  例如,德国战后对纳粹罪行真相进行了彻底的揭露,对主要战犯进行了正义的审判。在这样的基础上德国人再进行全民族的自我忏悔,就的确体现了一种深刻的反省,实现了德意志民族精神上的新生。但如果不是这样,如果在不追究战犯也不揭露真相的情况下要求一般德国民众人人忏悔,在“人人都是罪人”这种貌似深刻的状态下真正希特勒式的罪犯就可能逃脱正义的审判。也正因为这样,南非的图图大主教才提出了“真相与和解委员会”的办法,即先有真相,再有忏悔,然后就有了真正的原谅、宽恕与和解。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我们对自己的罪错要真心忏悔,而对于他人的罪错,乃至一般意义上的罪错,我们也许没法要求忏悔,有时也无权要求忏悔,但我们首先应该要求真相,也完全有权要求真相。
  口述史料不等于历史,但留下史料才能还原历史
  因此,我认为“三录”在今天主要的价值就在于它们是通往“真相”的门径,而且是无法绕过的门径。
  在史学界,“三录”与近几十年来方兴未艾的“口述史”关系很大。不过我本人对“口述史”这个提法有点保留。如今说的“口述史”,其实严格地说应该是“口述史料”。正如我们不能把传统的文字史料称为“文字史”一样。口述资料和文字资料都是历史研究的素材,没有这些资料研究就很难进行,因此它们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资料并不等于研究本身,文字史料如此,口述史料更是这样。进而言之,保存口述史料有几点是必须强调的:
  第一,历史研究是没有止境的,一代一代人可以永远做下去。但口述史料却是及身而止,经历者一代人的生命过去以后口述的可能性就不存在了。很多人不愿做出口述,顾虑之一是去时未远,很多认识可能有局限。但其实认识可以无限深化,与后人可能的深刻相比,前人认识的“历史局限性”永远会存在。但记忆却是需要“抢救”的,也许等到你的认识足够“深刻”时,很多记忆可能已经丧失。所以反思永远不晚,但记忆必须趁早。有时有些事由于其意义未被回忆者认识到,可能会被遗漏。被遮蔽,那不要紧,以后认识到了还可以补充。现在能够想到的,就应该尽可能早地把它保留下来,以免造成不可弥补的遗憾。
  第二,民族的记忆是由无数个人的记忆汇成的。因此“兼听则明”与“片面的深刻”存在着重要的辩证关系。尽管严肃的回忆者应该力求客观而避免偏见,应该有高超的史识史德和史才,应该尽可能保持全面而准确的记忆。可是这些都是“尽可能”而难以求全责备的。古今中外的回忆者作为芸芸众生,很难要求他们达到完全的客观,而“全面”就更难要求了。事实上,回忆者作为所回忆事件的参与者和经历者也很难做到“旁观者清”,完全摒除自己的情感和倾向性。因为实际上,对大多数并非研究者的回忆者而言,情感和倾向性正是促使他回忆的动力。很多回忆都是在“有话要说”的冲动下才有可能。一个人如果看破红尘,真的对往事冷静到心如古井,或者极度犬儒,麻木到心如死灰,他也就没有回忆的动力了。而如果谁都不提往事,那往事就真的“如烟”飘去,而无人提起了。“往事并不如烟”,就在于心有块垒,不吐不快。“块垒”既是动力也是局限,所以口述史料有“偏见”和误差是难免的。
  尤其是经验表明,记忆的“全面”比“准确”更难达到。一个回忆者即使有足够的责任心和严肃性,他或许能够做到自己所回忆的都是真的,而没有任何编造、想当然和道听途说的成分,这已经是非常不易。但“回忆的都是真的东西”仍然不等于“真的东西都被回忆了”。在无数事实中他能够回忆出来的仍然只是“先见”所过滤出来的一部分,“选择性记忆”是任何人都难以完全避免的。

  但在一个文明的时代,口述史料的提供者有先入为主的偏见并不是严重的问题,关键是后来的研究者要“兼听则明”。有偏见不要紧,关键是不能只允许一种偏见,更不能搞强权操控下“有组织的单向偏见”。这就是知识发生学上所谓的“片面的深刻”:尽管每个论者也许都难免“片面”,但是在自由的探讨中只要他们都足够深刻,在商榷中互相纠偏就可以共同推动人们总体认识的深入。有句老话叫做“真理越辩越明”,其实更可能的情况是“真相越辩越明”。涉及到价值观的推论往往永远是多元的,“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状态会长久存在。但作为价值判断基础的事实判断确实更有可能通过多方的回忆比对分析来得到澄清。这就是我说的“从多元的记忆中趋近一元的真实”。有人说“还原历史”是不可能的,从绝对的意义上的确如此。但相对的“还原”,或者说对历史真相的“无限逼近”仍然是历史学家神圣的追求。而“兼听则明”是这种追求的基础。所以言论自由与学术自由的重要性是怎么强调也不过分的,“口述史料”的研究尤其如此。
  回忆是每个人的权利,不是永无错误的圣人才能拥有的特权
  如上所述,历史回忆中单方面的真实可遇不可求,通常真实只能来自“兼听”后的分析。把回忆“真实”的门槛提得太高,以至于寄望一个德高望重的“绝对真实”者的权威回忆而排斥了其他声音,反而容易损害“真实”。
  因此,在“真伪”与自由之间其实存在着一种辨证关系:去伪存真往往只能是对真真假假的各种说法进行分析的事后结果。如果一开始就以去伪存真为理由封住一部分人之口,你就很难得到真。倒是在人人都能发出声音的情况下,存心撒谎自欺欺人者、或信口开河不知慎言者就要小心:不是只有你一个人经历过,不是只有你一个人能说话,同时代人都健在,谎话不难被戳穿。
  换言之,我们必须明白:只有人人都能回忆,回忆者才会尽可能求准确,只准一个人回忆,哪怕这个人并非存心撒谎,甚至这个人确实自以为真实,也会因为在无须面对挑战的情况下缺乏谨慎核实的动力而错误百出。换言之,使回忆尽可能真实的最重要条件并非回忆者个人的史德修养(尽管这种修养很可贵,有之诚为社会之大幸),而是“回忆权”的普遍保障和对“言论管制权力”的严格制约。回忆是每个人的权利,而不是永无错误的圣人才能拥有的特权——这不仅事关言论自由,而且也是总体上提高口述史料质量的不二法门。
  当然,“片面的深刻”要能进行有意义的商榷,而不是在吵架中徒增怨恨,互相理解是很重要的。笔者看到过不少对立的回忆者在回忆中发生的争辩,曾经对一个朋友做出如下建议:
  1.对很多事情或褒或贬见仁见智,“价值判断”永远是多元的。但事情本身的真相只能有一个,“事实判断”有可能达成一致。所以我们自己论述当然是事实判断价值判断皆有,但进行商榷则主要应该讨论事实判断。您x老师如果是个基督徒(只是“如果”,我并不知道他信仰什么),未必你们就不能讨论某件事情的有无了?所以这样的讨论还是就事论事的好,不必上纲上线把信仰什么的扯进来。
  2.我们可以直言不讳地指出别人的话错误,但是没必要也不应该揣度别人的说话动机并加以指责。诸如“居心叵测”之类的话不宜在商榷中出现。当然,在论证某种思想和观点的发生和流行机制时进行社会学分析,指出其适应了什么人的需要,有什么样的社会背景,这是完全可以的,但一般都是泛指。具体和某个人讨论时上来就指责其代表什么邪恶力量,这就是“大批判”,而不是讨论了。

  3.往事过去40多年,每个人的回忆都难免出错——这也就是兼听则明的必要,指出错误用不着客气,但“造谣污蔑”之类的指斥是不宜使用的。因为这其实也是一种对动机的指责,而动机是没法实证的。这里尤其要指出,对公权力的舆论监督有所谓“有错推定”的规则。在强势者有可能垄断证据的情况下,公众有怀疑之权,强势者有举证释疑之责,作为强势者你不能证明无错,那你就是有错。若能证明无错,你也不能加怀疑者以“造谣”之罪,因为弱势者是有权怀疑、无责举证的。(详见附件“有错推定”一文,此文曾获2003年法制日报“优秀法制文章奖”)当然,如今您与x老师都是老百姓,你们之间不适用这种规则,他没有根据而提出一些关于您的不实之词,是不对的,你尽可以予以批驳。但是,1968年后的一段时间是强势的L派镇压弱势的S派,被镇压者x老师就当时的镇压指责镇压者,镇压者是要负无错举证之责的。同样,1983年处遗时您是被整的弱势者,您指责当时的处遗错误,处遗当局也要负无错举证责任。您与x老师在上述两种情况下的诉说即便有过分、失真之处,强势者可以举证自辩,但“造谣污蔑”之类的罪名是不能加到你们头上的。这就如同在刑事案件中为了保护弱者的权利就需要允许抗辩和上诉。抗辩错误可以驳斥,上诉也可以驳回,但因抗辩、上诉而于原罪之上增加刑罚是不可以的。
  总之,我们今天的反思是为了澄清事实,汲取教训,推动改革,避免覆辙,而不是为了冤冤相报。以上看法无论对您还是对X老师我都是坦率交流的。我也希望今后能继续从你们那里受到教益。
  我觉得不仅对文革口述史料,对任何一段历史的口述史料以上的原则都是适用的。

  原标题:从多元的记忆中趋近一元的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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