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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11月13日上海市工人革命造反总司令部的《五项要求》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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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 17:33: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9661113,张春桥在上海文化广场与上海市工人革命造反总司令部代表“谈判”后,签字同意了工总司的《五项要求》。这是一件影响重大而且深远的事情。它直接突破了中共中央以前所定的工矿企业文化大革命方面的政策,不仅影响到工矿企业的文化大革命,而且影响整个中国文化大革命。但多年来,对这五条的内容,各种书刊、网络所传错讹甚多。现根据原件照片,抄录如下,供参考。标点符号和日期均未加改动。

五项要求
1、承认《上海市工人革命造反总司令部》是革命的,合法的组织。
2、承认119大会以及工人被逼去北京控告是革命行动(以后碰到类似情况应派少数代表)。
3、这次所造成的后果全部由华东局、上海市委负完全责任。
4、曹荻秋必须向群众作公开检查。
5、对《上海工人革命造反总司令部》今后工作提供各方面的方便。

张春桥(签字)
十二月十三日

转自严伟东的个人空间——凤凰博报
http://blog.ifeng.com/article/47637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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