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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 19: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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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怀章长篇小说案作家声援团春节文告
在二OO六年春节来临之际,作家声援团向身处困境的涂怀章同志表示衷心的慰问,向挺身而出、仗义直言、严正履行行业协会职责的作家协会和作家协会领导表示由衷的敬意,也向声援涂怀章同志的各位专家、学者表示衷心的感谢,并向各行各业援助涂怀章同志的朋友表达诚挚的谢意。我们意识到,声援中国作家协会会员涂怀章的行动,是一项为了中国的法律、人权、和永久和谐的行动,涂怀章小说案必将载入中国的文学史、法制史、思想史和文化史,历史将记载下声援涂怀章的积极行动。在此,我们重申涂怀章长篇小说《人殃》百分之一百无罪的理由:
一、以虚构小说作为法律判决依据有违法理
法律将虚构小说作为判决依据,显然有违法理:小说的虚构预设与刑法的严格推理原则是相冲突的。特别是根据刑法疑罪从无的原则,虚构小说不适合作为刑法判决的依据。轻率地根据虚构小说来定罪,这是不合适的。有些国家在刑法中已经取消了诽谤罪的条款,改用民法作为调节工具,作为刑事犯罪的名誉侵权案件在很多国家已经消失,用刑法这一国家暴力的方式来处理个人之间的言辞纠纷,这是过于严厉的,将虚构小说作为刑法的判决依据,更是有违刑法严格推定的原则,因此,我们主张法院在审理小说诽谤案时,应当在法理学上充分考量小说是否适合作为刑法判罪的依据。
法律判决将虚构小说作为判决依据之所以有违法理,关键在于小说的“虚构预设”。小说中的人物是预设为虚构的艺术人物,它不是自然人,法院不能在“虚构的艺术人物”和“某自然人”之间划等号,小说中的人物在法理上属于“虚构人物”,以严谨性为要求的刑法判决用来推知诽谤对象,在理论上它是推不出的。在法学史上有著名的美国怀俄明州小姐诉讼案,在该案中法官推翻了陪审团的裁定,认为小说中存在着描写不可相信的事件,因而不能简单认定小说中描写的对象和事件是真实的对象和事件。小说《人殃》将艺术人物设置在虚构的不存在的两江市,中间有着大量的虚构的情节,它实际上已经向公众声明:小说中的艺术人物出于艺术虚构,请大家注意这是小说虚构的艺术人物,而不是现实人物。在法理学上小说已经设置了避免将虚构人物与现实人物等同的前提,基于这一虚构预设,小说已经排除了诽谤的可能,更不适合成为刑法判罪的依据。
同样,诽谤罪要求犯罪主体捏造和散布不实信息,其目的是为了让公众相信散布的信息是真实的,但作者采取的是公认为虚构的小说艺术,它事实上已经向公众事先声明:小说中的人物是艺术人物,小说中的情节和故事出于小说的艺术虚构,请大家不要认为小说情节是真实的内容。这样,《人殃》作者采取的小说这一艺术形式,其结果和诽谤罪的目的正好相反,它告诉人们,小说含载的信息是艺术虚构,它事实上对诽谤罪“试图使公众认为是真实的”诽谤目的进行了预先排除。
这样我们看到,小说是基于虚构预设的艺术形式,这一艺术形式排除了小说作为刑法判罪依据的法理学基础:首先,小说中的人物是出于虚构的艺术人物,小说描写的艺术人物的行为出于人物艺术塑造的需要,诽谤罪的目的是试图使描写的行为信息指向现实人物,而现在这些信息则出于约定俗成认为虚构的艺术人物。其次,诽谤罪的目的是为了使公众认为传播的信息是真实的,而小说这一艺术形式则与之相反,它事先告诉人们,它所传播的信息出于艺术虚构,不是真实的,从而彻底排除了诽谤的目的。因此,小说这一艺术形式并不适合作为法律判决的依据,更不适合要求更严格的刑法判罪的依据。
小说不适合作为刑法判罪的依据,这有点类似于裸体画。对于裸体画来说,看它是属于淫秽物品还是属于裸体艺术,其判断的依据是看它是否是艺术,如果是艺术品,则不属于淫秽物品的范围,法律就不应当认定为违法犯罪。同样,小说这一艺术形式不适合作为以严谨著称的刑法判决的依据,小说在根本上不构成作为刑事犯罪的诽谤罪的法理学基础,因此法律不应当轻易将小说作为判定诽谤罪的依据。
所有情节主线取材于现实的批判现实主义小说,由于小说情节的特殊的结构作用,依托于情节主线的小说人物往往无法回避与素材之间的同构关系,但是,对于无实名、无实地的小说,情节主线与现实事件的同构不能作为刑法推知诽谤对象的依据。
批判现实主义的小说往往必有所本,其主要情节往往必须取材于现实事件。例如某作家根据亲身经历撰写小说描写了他与妻子给本单位一把手送礼的过程,如果情节同构成为刑法推断诽谤对象的依据,则该小说很容易推知出排他性诽谤对象:本单位一把手是唯一的、作家与其妻送礼的事件是唯一的,由此必然可推断出排他性诽谤对象,其单位一把手完全可以告作家捏造领导受贿情节、小说的人物描写丑化了他的形象,本来单位同事原先并不知道该小说描写的是本单位一把手,随着诉讼的展开,现在小说描写的事件开始成为大家公知的内容,本单位领导更有理由告作家诽谤罪。如此轻易就可搞出一个小说诽谤罪,这说明这一推断存在严重问题。
我们必须注意到,情节主线取材于现实的批判现实主义作品,由于情节本身特殊的结构作用,小说无法回避依托于这一情节主线的人物群落关系,如果轻易地将情节同构作为刑法诽谤罪的推定依据,那么,只要取材于该素材,则必然可以根据情节同构推断出所谓的排他性诽谤对象!将情节同构作为刑罚诽谤罪推断依据的结果,便是法律取消了批判现实主义小说取材现实事件的权利。2003年美国法院撤销了一部名为“Primary Colors”的长篇小说的诽谤案,该小说情节主线与克林顿竞选上台情形非常相似,讲的是美国一个小州的州长如何不择手段当上了某党总统候选人的故事,作者是曾经为竞选工作过的女助手,小说中的主要人物,如州长、州长夫人、竞选班子中的参谋以及主要事件都有原形可查。法院不仅退回了这一案件,该小说还被拍成了电影。法院之所以退回这一案件,关键在于小说是虚构的,它描写了令人不可相信的事件,因而不能认为它是对真实的事件的描绘,情节主线取材于现实事件的小说,不能将情节同构作为依据来推知诽谤对象,法院连普通的民事侵权都没有认定,更遑论刑事犯罪。
这一推断之所以存在问题,关键在于:艺术作品遵循的是特殊的艺术惯例,它不能作为刑法推断诽谤对象的依据。法律可以查处淫秽物品,但法律并不查处裸体艺术画;法律可以查处小字报,但法律不把虚构小说作为推知诽谤罪的依据。小说艺术依托的是特殊的艺术惯例,素材人物一旦进入小说则成了艺术人物,素材事件一旦进入小说则成了艺术情节,他们都依托于自身的艺术惯例: 小说是约定俗成认为是虚构的艺术。艺术惯例虽然也必须以法律为基础,但就像裸体艺术画不属于淫秽物品那样,艺术惯例要求小说中的艺术人物不应成为刑法推定诽谤对象认定作者诽谤罪的法理依据。
二、不可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混为一谈
很多专家在接受电话采访时,由于电话采访并没有清楚地告知小说《人殃》被判以刑事犯罪,很多人习惯性地将本案与其它民事案件认作是相类似的案件,甚至下意识地将案件认作是一般民事案件,从而将本案判决认作是一般民事判决,用民事案件的标准来论断本案的判决。例如某研究民法的学者在某报采访时论述小说涉及民事侵权的参考标准有几个,如小说人物特征的一致、环境一致、以及公众认知一致,但是,这是民法专家考察民事侵权的个人参考意见,尚不足以认定普通的民事侵权,更不足以认定作者刑事犯罪。事实上,符合这三个标准的小说俯拾皆是,按照这一标准,有无数的小说将被认定为刑事犯罪,符合这三个要求的小说甚至连普通的民事侵权都未必构成,更谈不上构成刑事犯罪。
事实上,一部长篇小说,由于它塑造的是人物群像,一部长篇小说塑造的人物群像甚至多达上百位,作家不可能虚构如此多的人物,每一部长篇小说至少可以找到五位人物符合上述三个标准,即使是完全出于虚构的《西游记》,至少玄奘、玄奘父母等数位人物是符合上述三个标准的,并且亦难脱诽谤的嫌疑,如小说构拟的玄奘之母的遭际,恐怕未必符合实际,因此,轻易地用上述三个标准来判断,是有问题的,这一个人观点只是民法专家考察民事侵权的参考意见,远不足以认定小说作者刑事犯罪。
用民事侵权标准来认定刑事犯罪,这是一个低级错误。事实上,在上述三个参考意见之外,认定一位作家是否刑事犯罪,必须考察小说作者是否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是否具备危害社会的主观故意。小说《人殃》作者的主观目的为创作长篇小说,法院应当在“主观目的为创作小说”和“主观目的为诽谤”之间作出判断。随附性使用素材并进行艺术加工不构成名誉侵权更不构成诽谤罪。小说《人殃》的作者主观目的是创作长篇小说,而附带产生的名誉纠纷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刑法管辖的范围。小说中的人物形象是艺术创造,读者自行量身臆测,不能代表作者意图。法院应当根据小说创作的主要目的来判断小说《人殃》是否有着犯罪的主观故意。小说《人殃》的作者作为中国作家协会会员,以创作出版小说为其目的。要想诽谤人,在网上匿名发个小贴就能做到,而小说《人殃》创作历时十余年,长达39万字,它是作者的长篇三部曲《大学的青史》的第一部,其中第二部30万字亦已经杀青,第三部计划写30万字,目前正在酝酿中。古今中外还没有见过耗费这么长时间,写作这么长字数来诽谤别人的。应该说,作者创作小说《人殃》,其主观目的完全是为了进行小说创作,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不具有实施刑法犯罪的主观故意。小说《人殃》完全以创作小说为主观目的,不具有危害社会的主观故意,随附性使用素材并进行艺术加工不构成名誉侵权,更不构成诽谤罪。
2,是否具备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一审判决认定“有人离婚、有人生病住院、有人不想活了”等为严重后果,报纸评论指出,这些在普通民法里都应不予认定,更不应成为刑法判罪的依据。没有证据证实这些情况的真实性,与小说《人殃》没有因果关系。可能是别的原因导致了这一结果。小说是以虚构预设为基础的,正因为小说的虚构预设,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认为小说连普通的民事侵权都不构成。将可能是别的原因造成的“生病住院”等结果,认定为是基于虚构预设的小说所造成的严重后果,这是不符合实际的,也不能作为刑法判罪的依据。
3,是否情节严重。诽谤罪的认定必须情节严重才能认定,而小说《人殃》作者为繁荣社会主义文艺而进行小说创作,完全谈不上情节严重。涂怀章作为中国作家协会会员,享受国务院津贴,致力于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事业,既无主观上的危害社会的目的,更无造成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更谈不上情节严重。因为刑罚判决是一项特殊的严厉的罪案判决,一般它必须以危害社会为目的,而涂怀章作为中国作家协会会员,以创作和出版小说为目的,小说是作者长篇三部曲《大学的青史》的第一部,创作历时十余年,长达39万字,主观上不存在危害社会的目的,小说创作虚构的人物,虚设在不同的城市、不同的单位、不同的姓名、不同的行为的“可能雷同”在法律上应认定为不构成名誉侵害,更不构成情节严重。作者在文艺圈内赠阅,一审判决认定为在自诉人周围恶意散发,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在小说创作过程和出版过程中,作家将小说《人殃》在文艺圈内赠阅,作者赠阅的对象主要是文艺圈内的作家朋友,包括北京、山东、上海、江苏、湖北、广州、四川等一些作家朋友,作者赠阅范围主要是文艺圈,而非在自诉人周围传单式恶意散发。小说《人殃》有全国各地的文艺评论学者撰写评论,这可以证明,作者完全是在文艺圈内赠阅并请求提出批评意见,而不是在自诉人生活范围内恶意散发。《文艺报》、《工人日报》、《世纪了望》等大型期刊,许多地方刊物、大学学报以及新浪网等网站都发表过对《人殃》的报道和评论,这也同样证明:作者是在文艺圈内赠阅小说,而不是在自诉人周围恶意散发。在文艺圈内赠阅小说并请求提出批评意见,这是作家创作过程中的正常现象,不能等同为传单式散发。作者在文艺圈内的赠阅活动,是作者作为中国作家协会作家的正常的创作和交流活动,一审判决认定为在自诉人周围恶意散发,这一认定有误。《人殃》与很多作家出书时相类似,合同中出版方提供书号和出版手续,(实际可能手续不全),并对方印刷一千册,此中800余册未送出的书由某单位收走,(收走800册的数字由某论涂撒谎的文章提供), 北京、山东、上海、江苏、湖北、广州、四川等地区的近八十位作家评论家收到了这本书,作者亦曾委托人将几十册《人殃》寄香港、台湾、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华文国家的出版社寻求出版,实际在湖北大学赠送的书仅限几十册,一审判决认定在原告周围恶意散发1000册的情况并不属实。因此,小说《人殃》作者既无诽谤的事实,更谈不上情节严重。
事实上,小说《人殃》并不具备危害社会的主观故意,亦未造成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更谈不上情节严重,完全不具备诽谤罪所必须的三大要件。很多人在接受电话采访时,没有意识到小说《人殃》的作者被判以刑事犯罪,下意识地将之与其它民事侵权官司等同,甚至错误地认为小说涉及侵权事例很多,事实上,小说涉及名誉侵权都是民事纠纷,长篇小说被判以刑事犯罪的例子涂怀章是唯一的一个例子,其它仅有的两个案例完全不能与之等同,如唐敏的报告文学案例,是实姓实名实境,另外一个案例则是作者被邀请撰写传记、写作过程中双方谈崩而将传记改写成小说,这完全不能与涂案等同,且值得注意的是这两个案例存在严重的权力不对等关系,是法制不健全时代的产物。
我们应当看到,近年类似的名誉官司,全部是民事案例,并没有作为刑事犯罪来判罪,并且,最后法院甚至连普通的民事侵权都没有认定,即使是指名道姓的实名的案例,法院也没有认定侵权,如余秋雨诉肖夏林文章侵权案、虹影《K》被诉侵权案,都是以民事侵权立案,最后终审判决连普通的民事侵权都没有认定。2002年,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曾受理过一个陈明宣诉杜鸿小说《峡江素描》名誉侵权案,其情形与涂怀章小说案十分相近,收录《峡江素描》的文集《怀想三峡》同样由北京文华图书编著中心操作出版事宜,后来被认定为非法出版物,法院以民事侵权立案,二审和终审最后连普通的民事侵权都没有认定。我们看到,与涂怀章小说案完全相似的案例只是以民事侵权立案,最后连民事侵权都没有认定,而涂怀章案以刑事案件立案,并判小说作者刑事犯罪,适用法律显然是不适当的。
三、法律判决有必要尊重文学创作的基本规律
我们应当认识到,法律判决有必要尊重文学创作的基本规律。文学创作必然地需要借助生活素材来进行艺术加工,报纸指出,在进行小说创作时,由于小说是公众约定俗成认为虚构的艺术,并且小说描写了虚构的不可相信的事物,因此,对于附随于小说创作这一主要价值之外的其它情况,即使是真实的人物和姓名,法律一般不予认定为诽谤。法律判决有必要根据文学创作的这一基本规律来裁定一部小说。一审判决以纪实的标准来衡量小说,从而认定事实有误。想象虚构是小说创作的特征,不能用纪实的标准来要求小说,不能把小说虚构认定为捏造事实:小说不可能把极左势力描写成英雄人物,小说有权利把极左势力虚构成恶势力,这是小说创作的必然要求。不能以纪实的标准来要求小说的人物描写。小说的人物描写有着自身的规律,它需要根据小说的主题、情节、人物塑造等多方面要求来进行符合小说自身规律的创作,不可能要求小说把极左势力描写成“高大全”,许多反映文革迫害的伤痕反思小说,都描写了极左势力利用权势对女性的性侮辱,它从某种角度反映和象征了极左势力对普通人物的侵害,不能因为小说虚构了极左势力对女性的性侮辱而认定伤痕反思小说诽谤极左势力。这一虚构描写与小说创作的主题、情节、人物创作有不可分割的关系,是小说创作自身规律的需要。相反,主张不得将极左势力描写成恶势力,这是不符合宪法和党章要求的。
用小说的标准去看待小说《人殃》的人物描写,甚至可以说小说《人殃》的描写语言异常干净!众所周知,现代小说创作开始深入人本质力量全面发展的各个方面,现在随便翻开街头的任何一部长篇小说,我们都能找到情爱描写,与同时期社会上流行的很多小说相比,《人殃》的情爱描写甚至非常干净。很多文学评论家指出,小说《人殃》的情爱描写得当,符合小说主题、情节和人物塑造的需要。
四、法院判决不应将39万字的长篇小说等同为一张小字报来判罪
我们必须认识到,对于一部长篇小说上百位人物群像来说,作者不可能全然地脱离社会生活来创作,必然需要借助现实中的细节来进行艺术加工,特别是现实主义文学作品,小说创作的很多细节都来自生活。法院判决有必要让有文学创作经验的法官来进行审判,从而了解到,作家在进行长篇小说创作时,借用生活素材来进行艺术加工是文学创作的必然规律。
对于长篇小说来说,它塑造的人物群像常常多达上百位,小说涉及的事件的亲历者,亲历者本人可能可以猜测到小说涉及的原型,但它只是局限于小说艺术加工的素材的亲历者本人,这对于小说创作毫不奇怪,甚至是非常普遍的现象,法律判决不能将这一普遍的现象来定罪,否则所有小说创作涉及的人物都将群起而告作家们诽谤罪。
法院有必要注意到,小说作为艺术品,它面对的认知对象是公众,事件亲历者本人猜测小说的原型人物,这是小说创作可能出现的普遍情形。素材事件亲历者本人甚至可以根据小说微不足道的细节来推测原型人物,但是小说面对的对象是公众,有着更多的大多数并不知悉小说的素材来自何处,如果借助严格的数据统计,法院会发现更多的大多数并不知悉小说艺术人物的可能原型,这说明小说创作的目标并不指向对某些人物的诽谤,不能将这一情形作为诽谤的结果,而素材亲历者本人对原型人物的猜测属于街头臆测,不能成为刑法判罪的依据。
特别应当注意到,在某些别有用心、试图判作家有罪的索隐指南的指引下来鉴赏一部小说,这已经完全背离了小说创作和鉴赏的正常规律。很多人甚至在没有阅读小说《人殃》的情况下,单单根据原告提供的索隐指南就认定小说《人殃》有罪,它将一部长达39万字的长篇小说等同为一张小字报,这是严重错误的。实际上,在小说正常的阅读和鉴赏活动中,在长达39万字的长篇巨幅中,要找到一些生活素材的蛛丝马迹,除非有着特别的兴趣,这在正常的鉴赏活动中并不容易,即使可以找到,也被设置在虚构的情节和巨大的篇幅中,不应简单地将一部长篇小说等同为一张小字报。在试图定小说有罪的索隐指南的刻意引导之下的阅读行为,已经完全背离了小说鉴赏的正常规律。因此,法院有必要找到完全没有受到起诉状索隐指南影响的人员来判断小说《人殃》是否具备刑事犯罪的要件。而通过索隐指南而将一部优秀的长篇小说等同为一张小字报,这已经完全背离了小说创作的实际,以此来认定作者有罪,实际上已将一部39万字的长篇小说等同为一张小字报,这样的判决是不合适的。
五、关注本案幕后黑手
本案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双方明显的权力不对等关系。本案一直有某黑手干预审理的说法,在网上法院一自我申辩的文章中提到,法院只是接受某公诉机关的指导意见来判涂怀章有罪。我们同样注意到,声援涂怀章的声音起初只是在一些毫不起眼的民间网站的论坛,而原告方则将论涂有罪的文字发到了《检察日报》等司法系统的大报,由此我们更加担忧涂怀章同志的未来,并且强烈地期望各界同仁继续声援涂怀章同志。
六、寄望中国美好未来
媒体指出,“法院审理小说诽谤案应慎之又慎”,“告小说诽谤的恶讼先例决不能开”,我们希望法院在审理中能看到新一代领导人在建设和谐社会对于法制创新的积极指导意义。我们相信,涂怀章长篇小说案已经超越了涂怀章个人的意义,它关涉到整个中国社会的未来,关涉到中国社会的法制、人权以及全人类的和谐发展,我们强烈地希望法院能意识到,将虚构小说作为刑法判罪的依据是不合适的,判一位作家因创作小说而入狱,则将影响到整个中国社会的法制、文化与人类和谐,也有违新一代领导人建设和谐社会的大政方针,我们希望法院通过改判涂怀章同志无罪,来引导中国走向一个更加昌明的社会,并通过改判涂怀章同志无罪,来为办好2008年世界奥运会创造条件。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7771b5010005mr.html
涂怀章小说案作家声援团致最高人民法院书(续)
九、所谓后果严重的认定不符合实际,且与《人殃》没有因果关系。
一审判决认定“有人离婚、有人生病住院、有人不想活了”等为严重后果,报纸评论指出,这些在普通民法里都应不予认定,更不应成为刑法判罪的依据。没有证据证实这些情况的真实性,与小说《人殃》没有因果关系。可能是别的原因导致了这一结果。仅举一例,某某与其妻分居十几年然后离婚,而《人殃》才出版两年,某某与其前妻的离婚与小说《人殃》没有因果关系。
小说是以虚构预设为基础的,正因为小说的虚构预设,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认为小说连普通的民事侵权都不构成。将可能是别的原因造成的“生病住院”等结果,认定为是基于虚构预设的小说所造成的严重后果,这是不符合实际的,也不能作为刑法判罪的依据。
十、一审案件审理违反审理程序
1、一审判决遗漏了重要应诉人,法院应当追加小说《人殃》的协议印刷出版方为应诉人之一。
2、对方律师在一审庭审过程中有意提到某法官的名字,暗示他认识某某法官,从而影响了案件的判决结果。庭审自诉人委托代理人举证时,拿了一些打印纸给审判长,对方律师对审案法官说:“某某(音)叫我们找人写材料越多越好,一两份不行……”。律师故意提到法官某某(音)这一人物,来影响审判官的判决。
据查,对方律师提到某某(音)系武昌区法院法官,曾多次传涂怀章询问、做笔录、要求涂怀章写交代材料,法官某某(音)其家人与某自诉人关系密切。对方律师有义务证明“某某(音)叫我们找人写材料越多越好”是否是在背后指使、策划本案的诉讼活动。
对方律师有举证责任证明一审庭审程序中提到的法官某某(音)对于一审庭审的影响。如以上证人没有如实提供证词,上诉人将以伪证罪起诉法院。对方律师故意在一审庭审程序中提到法官某某(音),对一审庭审程序中产生重大影响,在一审庭审程序上严重违法。
十一、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
刑罚判罪是非常严厉的判罪,一般需要具备两个要件:一是主观上必须具有危害社会的目的;二是客观上造成了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且情节严重。上诉人作为中国作家协会会员,享受国务院津贴,致力于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事业,既无主观上的危害社会的目的,更无造成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更谈不上情节严重。因为刑罚判决是一项特殊的严厉的罪案判决,一般它必须以危害社会为目的,而上诉人作为中国作家协会会员,以创作和出版小说为目的,小说是作者长篇三部曲《大学的青史》的第一部,创作历时十余年,长达39万字,主观上不存在危害社会的目的,小说创作虚构的人物,虚设在不同的城市、不同的单位、不同的姓名、不同的行为的“可能雷同”在法律上应认定为不构成名誉侵害,更不构成情节严重,上诉人为中国作家协会会员,致力于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绝对谈不上情节严重。涂案因虚构人物的小说创作而被控诉诽谤罪并判处拘役6个月,这在适用法律上是不适当的。
近年类似的名誉官司,全部是民事案例,且大多认定为不构成侵权,即使是指名道姓的实名的案例,法院也没有认定侵权,如余秋雨诉肖夏林文章侵权案、虹影《K》被诉侵权案,都是以民事侵权立案,最后终审判决连普通的民事侵权都没有认定。将中国作协会员创作虚构小说认定为严厉的刑法犯罪,这是极其不适当的。过去法制不健全时代极其个别、极其特殊的报告文学案例,与涂怀章的小说有着本质差别,不能用法制不健全时代的审判来指导今天开明社会的判决。不用法制不健全时代的审判来左右法制开明时代的判决,这是我国不实行判例制的原因,也意味着我们可以以开明的判决来引领中国走向一个更加昌明的时代。法律界人士指出,涂案没有构成刑法犯罪的要件,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严重不足,适用法律不当,根据刑法疑罪从无的原则,依法应予撤销。
法律界人士指出,涂案没有构成刑法犯罪的要件,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严重不足,适用法律不当,根据刑法疑罪从无的原则,依法应予撤销。
最高法院认为涂怀章小说案无罪的司法解释
一,最高法院对《民法通则》第101条及120条做出司法解释:
1)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如报告文学),或者以特定人为描写对象的,(如《戏说乾隆》),可能构成民事侵权。(注意:非刑法犯罪!)
2)“撰写、发表文学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为描写对象,仅是作品的情节与生活中某人的情况相似,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1,撰写也是本条例的适用情形,也就是说,是否侵权,并不以是否发表出版来认定,在撰写过程中、或撰写完成了尚未发表出版的也是本条例适用的对象,也不构成侵权。
亦即,不管《人殃》是否已经出版,不影响它是文学作品,不构成民事侵权。
2,法律对待小说和报告文学的标准是完全不同的。《人殃》既不是报告文学,也不以生活中特定的人为描写对象(《人殃》描写的是高校生活),不能将《人殃》与其它实名的报告文学作品等同。
由上分析,涂案连普通的民事侵权都没有构成,更谈不上刑法犯罪!
二,为何:民事侵权都不构成的情况却认定为刑法犯罪,有几个情况认定有误:
1,“作品的情节与生活中某人的情况相似”普通《民法》认为不侵权,到了要求更严谨的刑法判决却认定为“可以推知”诽谤对象,这一认定不够严谨。刑罚判决是很严厉的,因而也要求非常严谨,必须是严格的排他性的推定,“大扬江和小含江两江交汇处就是指武汉”,街头谈论是可以的,刑法判决却不符合刑法判决的严谨性的要求。约定俗成认为虚构的小说,无法成为刑法推定诽谤对象的依据,正因小说的虚构预设,连普通民法都认定小说不构成普通的民事侵权。
2,刑罚判罪必须包含2个要件:1)主观上危害社会的故意,2)客观上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这两个要件显然都不具备。判决认定“有人离婚、有人生病住院、有人不想活了”等为严重后果,香港明报指出,这些在普通民法里都应不予认定,更不应成为刑法判罪的依据,因为可能是别的原因导致这一结果。
3,证据的不足。刑罚判罪是严厉的判罪,完全要求凭证据来认定。涂案找不到证据证明小说人物就是自诉人,更没有证据证明“有人生病、有人不想活了”与小说有因果关系。没有证据应不予认定。本案证据严重不足。
4,刑法一个重要的原则:疑罪从无。
5,最高法院认定普通民法侵权都不构成,更谈不上刑法犯罪,依法应予撤销,改判无罪。
三、新一代领导人正领导中国走向一个开明社会,以开明的判决来迎接奥运会。
《北京青年报》指出,法院审理“小说诽谤案”应慎之又慎。希望我们认识到改判涂怀章小说案无罪的积极的社会意义:我们正在引导中国走向一个更加昌明的时代,这也是新一代领导人建构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理论的积极成就。不能用法制不健全时代的审判来指导当今开明社会的案例,希望用与时俱进的眼光,看到新一代领导人在法制创新方面可能取得的成就,从而认识到,过去法制不健全时代极其个别、极其特殊的报告文学案例,已经不能用来指导涂案的判决。不用法制不健全时代的审判来左右法制开明时代的判决,这是我国不实行判例法的原因,也意味着我们可以以开明的判决来引领中国走向一个更加昌明的时代。
客观上,作家改判无罪,也可以帮助新一代领导人树立大国形象,以开放的姿态迎接2008年世界奥运会,为2008年世界奥运会创造良好条件。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7771b5010005mk.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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