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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30年:步入开放的“文革”时期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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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7 03:53: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档案法规定,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的档案原则上应对外开放。值改革开放30周年之际,“文革”时期档案渐次步入解密开放期,从另一个侧面为“开放”作了一个注脚。
  学者说,档案开放是一种尊重历史、直面历史的态度;档案开放是一种尊重公民知情权的体现。
  目前,北京市档案馆馆藏的“文革”时期档案正在进行甄别解密,有望在一年内开放符合条件的档案。外交部档案馆也表示将在3年内完成“文革”时期档案解密工作。上海市档案馆已开放部分“文革”时期档案。
“文革”只是个时间标识
    由于公众对“文革”两字的敏感,北京市档案馆档案史料处的梅佳最近一周不断地重复一句话:“并没有‘文革档案’的概念,所谓北京市档案馆公开‘文革档案’的说法不确切。”
  这个不确切的概念却吸引公众的注意力。按照档案法的规定,新中国成立以来形成的档案除不适宜开放的外,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应对外开放。时间倒推30年,记录那场被称为浩劫的“文革”运动的文献比任何一段历史文献都更能吸引普通百姓的关注。
  本月初,北京数家媒体报道,北京市档案馆有望在年底前公布一批“文革档案”。北京市档案馆分管这一时期史料研究工作的梅佳最开始没有注意到这则新闻,但越来越多向她问询的电话使她意识到这则消息的分量。
  梅佳向本报记者解释:“文革”时期的档案从档案学的专业角度讲和其他年代馆藏档案并无不同。她极力想淡化公开这一时期档案的特殊性,也不想因此吸引公众因猎奇而投注的目光。梅佳说:“从档案研究的角度讲,并没有‘文革档案’这个概念,更没有专门以‘文化大革命’为类别建立起来的某类档案。”
  作为一个“内行人”,梅佳能想象出公众对所谓“文革档案”的好奇和误解。北京市档案馆里保存着市属各个机关单位的公文档案。“文革”在档案馆的档案管理上只是一个时间标识,而并非内容标识。
  “文革”时期的档案指的是1966年至1976年的馆藏档案,而非指和“文革”相关的档案。虽然不认同“文革档案”的说法,但梅佳肯定,北京市档案馆确实正在做馆藏“文革”时期档案的解密工作,希望在一年内能开放符合条件的档案。
  12月10日,本报记者去北京市档案馆查阅中心时,仍被告知1966年至1976年档案不开放。虽然“文革”时期档案尚未开放,但1965年“文革”前夕的部分档案可以查阅。国内有历史学者将1958年至1965年称为“前文革”时期,“前文革”时期档案的逐步开放无疑被看成是开放“文革”时期档案的先兆。
  今年11月12日,外交部档案馆正式宣布:外交部1961—1965年形成的4万余份档案经解密后,向国内外公众开放。外交部档案馆馆长郭崇立介绍,这是外交部档案馆第三次向社会开放解密档案,开放比例为历年最高。他同时表示,外交部争取在未来3年内完成1965年至1977年的档案解密工作。
  其实,如果将“文革”时期档案看作是1966年至1967年馆藏档案的另一种称呼,那么上海市档案馆已经向社会开放了一部分“文革”时期的馆藏档案。2008年6月,上海市档案馆第18批向社会开放档案,内容涉及1949年至1976年上海市人民政府等34个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档案。
  值得注意的是,这批开放的档案包含“文革”期间的档案。如大批知识青年按照中央提出的毕业生分配必须坚持“面向农村、面向边疆、面向基层、面向工矿”的指示上山下乡。再如档案记载,1968年8月9日,首批赴新疆学生离开上海,至1978年底,上海共有历届中学毕业生109.38万人下乡。
    据了解,上海档案馆开放的“文革”期间档案包括上海市中学生“四个面向”分配情况,以及安置“病休”、“特困”知识青年情况的工作报告等。此外,开放的档案还包括“支内”和上山下乡档案。碰触“文革”敏感时期的档案资料,上海市档案馆负责人希望本着实事求是的学术态度,不以“文革”为噱头,客观利用。
“前文革”时期档案悄然解密
    “1965年元旦前夕,北京市文化局接到中央文化部通知,对当时所有放映的幻灯片进行清理。所有以帝王将相、才子佳人为题材的幻灯片和宣传神鬼迷信、因果报应的幻灯片都被要求销毁,换成革命斗争故事片。1965年,中央文化部发出对曲作家王洛宾的作品处理问题的通知,要求对他的作品一律停止演唱和广播。”
  这些是记者在北京市档案馆查阅到的“前文革”时期的档案。
  为履行档案法规定的开放义务,从上世纪90年代至今,北京市档案馆已经向社会开放了3批解密档案,1958年至1965年“前文革”时期档案也在其中。但这些档案于悄然中完成了开放,以至于日常极少接触档案的普通公众不知道这批档案已经解密。
  解密,是所有档案向社会开放前必经的程序。我国档案法规定,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30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30年。



上海市档案学会副秘书长戴志强介绍,“解密”实际上就是具体到每一宗档案,甄别其属于应当开放、有限制开放还是不宜开放的工作。也可以说,一宗档案能否被公众公开利用,关键在于其是否获得解密。


  谁来决定档案的解密程度,档案法学研究者对这个问题始终存有争议。目前的惯例是,档案馆邀请学界专家共同参与解密工作,并报主管部门审批。由于档案解密标准是“不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档案馆对这一原则的把握通常需要依靠相关领域的专家。专家要对每一宗档案仔细阅读甄别,有争议的档案还要反复讨论。因此,档案解密是一个很费时间的工作,也是一个“急不得”的活。
  年代越远的档案文献,阅读起来越困难,这是制约档案解密工作进程的一个原因。外交部档案馆馆长郭崇立说,外交部很多档案文件是手写稿,如周恩来、陈毅等领导人亲自起草的文件都是用毛笔写的蝇头小楷,有些谈话记录则是由当时外交人员用细钢笔手写下来的。解密审阅时,文字辨认都很困难。
  除了辨认文字耗费时间,档案解密还需要经过逐级甄别和审阅。郭崇立介绍,外交部档案馆在解密档案时,要求各司派遣副处级以上、经验丰富的外交官对历史档案逐一筛选、分工初审。外交官在审查单上写上自己的意见,判断密级,同意或者不同意开放等,并提出理由。
  初审之后,被批注同意开放的档案再由外交部各主要司局及涉档有关中央部委审核,然后经外交部档案鉴定开放领导小组审定和外交部部务会议通过,最后将公布外交档案的计划和目录呈报国务院审批。
  解密并不等于将档案全部内容完全公开。记者在查阅“前文革”档案时发现,一些档案文件中的部分字被涂成黑色方框加以遮盖。据档案馆利用处的工作人员讲,这是由于档案文件中个别段落和字句不能公开。这种遮盖技术的引用符合国际上的规范。国际档案界采用这样的惯例,可以提高档案的开放比例。实际上,对档案部分内容进行屏蔽保护是档案解密中的一项内容。
  档案经过解密后,档案目录即对社会开放。目录除了在档案馆查阅大厅公布,同时在官方网站上公布,公民可以办理申请手续到查阅大厅阅读解密档案。但是,即使被公开的档案,公民在利用时仍然有所限制。
  北京市档案馆利用处的工作人员解释,按照档案法的规定,开放的档案可以在现场查阅和摘抄,但不经过允许不能复制、拍照、扫描,也不能随意传播和发布。本报记者在查阅“前文革”时期的相关档案时,档案馆工作人员提醒,这部分档案虽已解密,但因涉及“肃反”等内容,只能查阅,不提供复制服务。
可开放可不开放的档案
    北京大学历史系主任牛大勇教授,刚从报纸上看到档案馆开放“文革”时期档案时,很是兴奋。在历史学者眼中,档案被视为史学研究的第一手文献资料,最为珍贵。
  作为史学研究者,牛大勇比普通公众有更多机会接触到档案。按照我国档案利用的管理规定,公民除了可以查阅已经解密对社会开放的档案,对一些尚未开放的档案,也可以持单位介绍信到档案馆去申请查阅。牛大勇经常需要去申请查阅此类尚待公开的档案,但结果却不理想。
  牛大勇说,以他从事的中外关系史研究为例,这些年来在《中国社会科学》发表的有限的中外关系史论文中,研究外国对华政策的文章多,论述中国对外政策的少。造成这种现象的其中一个原因是档案资料不开放,一些档案馆并不遵照国家的档案法如期向人民提供研究的资料。
  档案资料不开放对史学研究的一个具体影响是,按照当今国际通行的学术规范,在外交史、国际关系史及中外关系史等领域,凡是不以档案等原始资料为依据写成的论文和著作不会被看作是科学的研究。
  还有一个现象引起了牛大勇教授的注意:对档案馆开放“文革”时期档案这个消息议论纷纷的人群,都是20世纪70年代之前生人,而80后甚至90后对是否开放这部分档案普遍不以为然。
  辽宁大学历史系教授赵彦昌也做过一个小型调查,他发现,不同的人对档案开放的意义认识完全不同。很多80后、90后也期待“文革”时期档案早日开放,但期待原因是满足好奇心。而赵彦昌认为,档案的开放和利用不是肤浅的满足猎奇欲望,而是代表着国民对历史的一种态度。
  牛大勇由此感到,这部分档案开放应尽早实现。80后、90后是日后的史学研究力量,他们本身就没有经历过那段岁月,如果再不及时公布史料文献,这段历史的研究工作将可能出现断裂。
  有学者肯定,“前文革”时期档案的开放为“文革”时期档案开放做了一个铺垫。不仅“前文革”时期档案的年代距今更早,更符合开放时间条件,而且这时期档案的开放在档案开放利用的国际趋势下进行,可以为“文革”档案开放提供经验。
  “文革”档案开放的缓慢不仅在于其历史特殊性,也在于所有档案开放中均会出现的“法律衔接”问题。上海市档案馆副巡视员马长林研究发现,档案馆工作人员最棘手的是密级属于“可开放可不开放”的档案。
  马长林说,档案法对于档案不宜公开的标准说得过于模糊,难以具体操作和把握,工作中常常遇到“可开放可不开放”的档案。而在判断原则上,现有不同层级的法律也出现不能衔接的问题。
  在2008年之前,我国关于档案开放的法律集中在档案法、档案管理条例和保密法上,其中虽然都有对档案开放期限的规定,但其立法主旨仍是“重视保存,轻视利用”。在此基础上,档案工作多年来形成的利用原则也是以保存为主,利用为辅。
  今年5月起,《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国家档案馆同时兼具政府公开信息查阅中心的职责。该条例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强调政府信息的公开利用。这两个层级不同的法律法规出现了矛盾,如何把握开放程度是工作人员最大的困惑。在第十届、十一届全国“两会”上,建议修改档案法律法规成为多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提案、议案内容。
  据统计,截至2006年年底,各级国家档案馆累计已向社会开放各类档案6355万卷(件),从2002年以来的4年内数量几乎翻了一倍。马长林说,遗憾的是,开放档案只占馆藏档案数量的24%,欧美有国家开放档案已占馆藏量80%至90%,其他一些国家也达到60%,这说明我国档案开放的潜力仍然巨大。


http://www.mzyfz.com/news/times/7/20081222/235820_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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