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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京生反革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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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9 10: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魏京生反革命案


基本案情
焦点问题
裁判情况


一、 基本案情

检方指控的魏京生的犯罪事实如下:1979年2月22日,在我国对越进行自卫还击、保卫边疆作战开始的第四天,魏京生将一张写有军事情报的纸条交给某外国人说:“你自己拿笔记一下,看完后还给我销毁。”魏还向外国人泄露了我参加自卫反击战的部队的“总指挥、副总指挥、总参谋长”的名字以及增兵的人数等熏要军事机密。魏京生在送给外国人的一份亲笔书写的情报中写道:“xx月xx日召开军委会议,决定对越南开战。并任命了南方前线司令部成员:总指挥xx,副总指挥xx,总参谋长xx,决定增兵xx万”。起诉书还指出,1978年10月至1979年3月,魏京生写文章在“西单墙”上张贴和在自办的刊物《探索》上发表,诽谤我党和国家领导人是“野心家和野心家集团”,煽动人们“把怒火集中在制造人民悲惨境遇的罪恶制度上”,“把权力从这些老爷们手里夺过来”。
基于以上事实,检察机关指控魏京生犯有反革命罪。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魏京生反革命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魏京生在1993年9月14日被依法假释。在假释和剥夺政治权利期间,魏京生又进行阴谋颠覆政府的活动。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批准,北京市公安局于1995年11月21日依法逮捕了魏京生。
  魏京生案经北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11月23日移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审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于12月1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魏京生从事阴谋颠覆政府的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应依法予以处罚。

二、 焦点问题

魏京生涉嫌反革命、颠覆国家政权而“两进两出”,成为国外及台湾地区敌对势力反华的一个重要的借口。反华势力以此攻击中国的人权状况。从这个意义讲,魏京生案的政治意义远大于其法律意义。案件之所以为国内外所关注,原因也就在于案件本身的政治意义。对于魏京生案,国内舆论大部分认为其“罪有应得”,但是在魏京生保外就医后却得到美国、台湾地区领导人的接待。具体可参见:
姚克明:“法律自有公断—魏京生案的事实真相”,《人民司法》1989年第5期;
顾肇基:“人权问题答疑与辩驳”,《学习与研究》1990年第11期;
魏绍辰:“必须充分认识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斗争的长期性”,《青海民族学院学报》1987年第3期;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反革命犯魏京生上诉案”:
http://www.ndcnc.gov.cn/datalib/2004/PRCDoc/DL/DL-177332/
“首都群众坚决拥护法院对反革命犯魏京生的判决”:
http://www.cass.net.cn/zhuanti/2 ... _gongqt.asp?id=3880
“魏京生去台湾鼓吹分裂”:
http://news.sina.com.cn/richtalk/news/china/9901/011317.html
“中方对布什会见魏京生等反华人士表示强烈不满”:
http://military.people.com.cn/GB/1076/117533/7590747.html

三、 裁判情况

1979年10月16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魏京生反革命案。经过一天的审理,法院认为:魏京生为外国人供给重要军事情报,并进行反革命宣传煽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经构成反革命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二条,第六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二、三项,第十六条及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魏京生接到判决书后,以其行为不构成反革命罪为由,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魏京生上诉一案进行二审。二审合议庭审查了全案证据材料和一审的工作之后,于1979年11月6日,公开审理了魏京生上诉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执行职务,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刘淑芬出庭为魏京生辩护。魏京生完全供认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但认为他向外国人提供的不是机密,煽动群众推翻人民民主专政属于言论自由。执行职务的检察员对魏京生的辩护进行了批驳。他指出,魏京生向外国人提供的情报,经权威部门鉴定,属于国家机密;言论自由也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不允许有进行反革命宣传煽动的言论自由。
合议庭在上诉人作最后休庭进行评议,接着当庭宣告终审裁定:一审法院对魏京生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魏京生在1993年9月14日被依法假释。在假释和剥夺政治权利期间,魏京生又进行阴谋颠覆政府的活动。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批准,北京市公安局于1995年11月21日依法逮捕了魏京生。
  魏京生案经北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11月23日移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审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于12月1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魏京生从事阴谋颠覆政府的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应依法予以处罚。1995年12月1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魏京生案
法庭审理查明,魏京生为达到阴谋颠覆政府的目的,策划并制定了行动计划,包括建立金融机构筹集经费,以便“从资金方面支持民运活动”,买下几家报纸,开办组织文化活动的公司,组织一些非政府的画展、演出、出版等活动,以建立宣传联络和活动阵地等,图谋“掀起足以动摇现政权的风波”。魏京生积极组织实施上述计划,为筹建所谓“民运银行”,买下了北京市某城市信用社的12.5%的股份,还将他亲笔书写的《需要帮助的项目简介》交给境外某组织负责人,并索要数10万美元作为活动经费。他还以其弟名义在香港注册“生涛有限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在北京筹办画展,企图形成对他有利的“力量和组织”。魏京生还积极秘密串联境内外某些人,研究所谓斗争策略,策划将非法组织势力联合起来,“蓄势待发”,为阴谋颠覆政府作组织上的准备。魏京生还通过非法渠道在境外发表了大量攻击中国政府,污蔑、诋毁社会主义制度、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及鼓吹西藏独立的文章,与境外敌视中国的力量和组织相呼应,为推翻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分裂国家制造舆论。
法庭审理后认为,魏京生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第五十二条及第六十条的规定,构成以阴谋颠覆政府罪,一审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http://www.njucasereview.com/web ... 304/013652.shtml#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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