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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志伟:《文革的秘聞、內幕與真相》序言(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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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6 02:07: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文/胡志伟 [中国香港]     


    本书选辑了历史学家与文学评论家的论文、文革受害者的血泪控诉;中共官方的党史资料、调查报告、大事记、地方志、县志、红头文件、布告;红卫兵司令的回忆录、造反派头头的自辩书等等正反两个方面的文献资料以及外籍学者的研究报告,深信本书的读者尽皆忧国忧民之士,他们以各自的良知良能与聪明睿智,足以从众多数据中分辨是非,弄清真相。
    朱德、李富春、陈毅等百余名中共高干中招被囚
文革究竟是怎样爆发的?那些位高权重的中共当权派是怎样在一夜间沦为阶下囚的?四十年来一直是历史学家心头的重量级谜团。北京《中华儿女》杂志社派驻香港的中华文化出版社2003年7月出版的百万言巨著《文革秘档》
披露了神秘的谜底,在其第二辑第612~613页刊载了如下秘闻:

    (1967年10月)8日,北京发生一起署名为“中国共产党非常中央委员会致全党的公开信”的传单案。江青、陈伯达等利用这一事件制造了“中国(马列)共产党”假案。传单案於11月20日在天津破获,作案者是天津市一个煤球厂的工人。他将自己书写、刻印的80余份传单投入北京市外交部街一带的邮筒。但陈伯达、谢富治等却认为此事必有后台。1968年4月28日和8月19日,陈伯达、谢富治接见赵登程等时,陈伯达说“破案”是起点,不是终点,老板在后台,后台不是一般人,一般人干不出来,不是仅仅一个人搞的,可能有一个组织。8月24日,赵登程制定了一个《对反革命“非常委员会”项目在京的作战方案》。他们对中国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实习研究员周慈敖刑讯逼供,迫使周慈敖胡诌出朱德等数十位中央和地方领导人的名字,並按照审讯人员的意图,说了一个“中国(马列)共产党”的组织名称。办案人员如获至宝,立即上报。林彪、江青一伙说这个党“里通外国”,“要搞政变”,並编造朱德是“伪党中央书记”,陈毅是“副书记兼国防部长”,李富春是“当总理的角色”,“常委”有:陈毅、李富春、徐向前、叶剑英、贺龙、廖承志、杨成武等九人;“委员”有王震、萧华等16人。1976年6月曾秘密召开代表大会等。九大以后,朱德等领导人分别当选为中央政治局委员和中央委员,迫於形势,公安部只得将这一假案搁置。

    在严家祺与其夫人高皋合著的《中国文革十年史》中也有相似的记叙。此书披露:散发传单的是一个15人的组织;“常委会”的成员增加到余立金、伍修权、王炳南等数10人;案情包括一份由朱德、陈毅、叶剑英、徐向前联名签署的给蒋总统的电报,希望他们的老长官蒋公配合“制止危险局势的发展”。
    大陆著名传记作家叶永烈所撰《陈伯达传》(1999年人民日报出版社)则对那张传单的内容作了较多的披露:
    这封公开信力透纸背,深刻地剖析了正在进行着的文化大革命,指出这是在政治上、组织上、思想上、经济上、文化上对党和国家的大破坏。
    公开信指出,文化大革命是“中央文革”的陈伯达、康生、江青在那里掀风作浪;又指出陈伯达是叛徒,康生是托派,江青是野心家。还指出撑这些“左派”的腰的是林彪。
    公开信甚至指责了毛泽东,说他过分注重个人权力,遇事多疑,而且反复无常,往往从一个极端跳向另一个极端。公开信热情赞颂了在艰难中为国为民分忧的周恩来……
    有关陈伯达在该假案所起的作用,叶永烈作了以下叙述:
    陈伯达指着墙上挂着的“宜将剩勇追穷寇”的大字标语说:“宜将剩勇追穷寇,你们要学习……抓到了刻蜡版的人是起点,不是终点。老板不是一般人,一般人干不出来。不是仅仅一个人搞的。可能有一个组织。”
   陈伯达接着说:“抓了几个煤球工人,煤球工人不熟悉党的情况。不行。我的意见你们不算破案。要像富治同志讲的,你们要追,要很严肃、很认真的穷追,追到哪个就是哪个。”
    陈伯达还说:“要追穷寇嘛,我看这里面有好几层,说不定有十八层,不是一两层,也不是两三层。”
    这么一来,项目组就开始“追后台”,希图破获一个“反革命组织”。
    追了几个月,进展不大。1968年8月19日、12月6日,陈伯达和谢富治又两次接见项目组,给他们打气。
    陈伯达很明确地说:“就是要往上追,总而言之,不管你三七二十一,搞到谁就是谁。”
    陈伯达拿着公开信,故意问道:“这个反革命信上讲,有一个人可以出来当权。谁是这么一个人啊?”谢富治马上点明了:“根子就是刘、邓黑司令部的人!”
    吴法宪把话讲得更明白:“还不就是那第二号走资派嘛!”
    陈伯达见他们说出了自己的意思,补充道:“你们要追穷寇!追穷寇!”
    在陈伯达作了这么一番指示之后,项目组“立足於有,去审讯”。也就是说,先确定了有“后台”,然后“追穷寇”。
    聪明伶俐如江青、康生、陈伯达、谢富治之流,未必愚蠢到真正怀疑朱德、陈毅、李富春等中共领导人“要搞政变”,但由於他们揣摸到毛泽东的心理,便逢君之恶、故意以一份几近荒唐的民间传单为“证据”,而将一百多名功高盖世的文臣武将打入牛棚。他们之中大多数人在经历批斗、酷刑后获释,但贺龙、彭德怀、陈毅等元帅被迫害致死则是不容否认的事实。该案牵涉到基层干部所造成的枉死,就不计其数了。

    台湾国防部情报局心理战专家炮制的“共革会”假案

    那份催命符式的“传单”究竟是怎样炮制出来的?今年3月15日笔者终於在台北大安区复兴南路一座不起眼的中古楼宇里找到了传单的始作俑者、心理战专家唐柱国先生。他说原设计定名为“中国共产党革命委员会”,接着眉飞色舞地回顾了那战绩辉煌的一幕:
    我们设计的“中国共产党革命委员会”案,更直接加剧了中共高层的权力斗争。那时毛泽东正多疑到了病态的程度,眼中的老共干部个个都是“中国的赫鲁晓夫”,全是睡在他身旁的定时炸弹。他所信任的一批十足的小人如江青、康生、陈伯达等,揣摩着毛的意思,派人到处“内查外调”,要找“证据”证明那些“老家伙”都不是东西,无论过去、现在都在密谋倒毛。我们为“中国共产党革命委员会”编制的“纲领”,细致、成熟到足令中共信以为真的程度,但“人事安排”名单却有明显的破绽。这个案子如果发生在台湾,随便哪一位检察官都能判定真伪,但是当时大陆的政治环境特殊,康生他们每得到一件这类东西,便如获至宝,拿来做整老共干部的利器。这个案子由国民党的天津地下组织设法“放”出,竟然造成中共“中央文革小组”组成“项目组”,去逼问“涉案”的朱德、陈毅、李富春等大员。“文革”之后,中共出版的有关书籍,还把这列为要案。其实这个“案”从构思到成形,只花了本人一个晚上的时间。
    唐柱国,本名粟明德,广西桂林人,1938年生,是桂系粟国宝将军与著名广西才女张玉英之子。唐柱国是先总统  蒋公为他取的工作化名,他长期在台北中央日报任主笔並使用这一笔名。他十二岁时,任总统府广西军事特派员的父亲在反共遊击战争兵败被俘殉国,母亲也相继成仁。为了奉养七十余岁的高龄祖母、抚育三岁幼弟,他在中共统治下历经坎坷,曾经做过泡石灰的苦力和叫卖煤油的挑担小贩,以换取一家三口的半温半饱。在万般艰困中,他竟能以初中一年级的学力考上高中,而后以优异成绩考入北大农学院。1957年,在大鸣大放时,他成为北京高校著名的学生领袖之一。反右运动开始后,他成功甩脱监视,经十日十夜时伏时行,竟奇迹式地突破层层樊篱,抵达香港。从此展开了他数十年的集作家、学者与情报员、心理战专家於一身的传奇生涯。
    他和另一位偷渡离开大陆的将门子弟沈野(光秀)一样,受到两代蒋总统的高度赏识,由中国国民党刻意栽培,卒业於香港中大新亚学院历史系,在国立政大东亚研究所毕业后保送美国柏克莱加州大学作博士后研究,历任中国国民党中央第二组香港特派员、工作组组长、中央大陆工作会美国组组长、中央日报主笔、外交部旧金山办事处秘书、美国加州大学研究员等职。
    改革开放以后,他竟孤胆直闯北京,受到中共中央对台办主任王兆国的“亲切接待”。
    我对他说:“国民党八百万大军,在三年戡乱战事中毙伤俘的共军干部,只止於团一级;然而您只花了一个晚上的时间,就把一百多位中共的兵团级以上高干斗得惨不忍睹,从这一点上看,您的一支笔杆赛过国民党的八百万大军……”
    他开怀大笑,一切尽在不言之中。
    回顾中共建政之初,在“镇反”运动中实施的报复政策,杀了几百万人,关了几千万人,这些受刑人的家属、亲友长期受到政治迫害,成了“贱民”种姓,一有机会就像火药桶一样会爆炸。所以,当老毛提出“造反有理”的口号对付政敌刘少奇派系时,憋了十七年冤气的民众便接过了这一口号,於是乎,第八届中央政治局委员与候补委员的76%、中央军委副主席的86%、三届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的70%、国务院副总理的87%和中央各部委主要负责人、各省市党委书记的75%都受到残酷迫害。叶剑英所说的“迫害两亿人,致死两千万人”中间,各级党员干部死於非命者占了相当大的部分。到毛泽东发觉情况不对,把红卫兵驱赶到农村插队落户,以军事管制手段夺回造反派在机关、工厂、学校的领导权时,局势已经一发而不可收拾。毛泽东到病危前两年才感到,他所信任与培养的接班人原来都是阴谋家、野心家,有的调动军队想发动政变赶他下台、有的甚至策划用短程导弹、用火焰喷射器谋杀他;相比之下,他的夙敌蒋委员长待他实在太仁慈了。
    “同国民党反动派长期斗争的继续”
    於是,时隔26年毛泽东掷下一句“都放了算了”,到全部放完时,孙科按:他曾指出:内战不存在战犯问题)与毛泽东都墓木已拱。那么多凄惨痛苦的狱中生活及成批处决的残忍镜头,由释放的战俘及其子孙传播到全球各地,形成了长期挥之不去的憎共、反共、恐共情绪。设若老毛当年虚心接受章士钊等人的诤言(1949年2月15日晚叶剑英、徐冰设宴招待上海和平代表团时,曾任北洋政府国务总理兼外交总长的颜惠庆认为“中共调子唱得太高”;章士钊说;“现在是楚汉之争,桂系正在起着当年韩信那样的作用,韩偏楚则汉不能成功,争取桂系实属重要”。章士钊又告诫中共,中共的所作所为不要让人害怕,不要逼走桂系,更不要逼得美国武装日本来对付中共,进而引起外国乾涉等。事后毛泽东对这种“抬高桂系势力和作用,畏惧帝国主义干涉”的说法很是不满,指出颜、章们的共同立场是“使革命带上温和的色彩”),倘若中共不坚持“镇反”与惩办“战犯”,何至海峡两岸对立55年,何至爆发韩战越战,何至非洲拉美太平洋小国周旋於两岸之间予取予求?毛泽东临死前一年才开仓放人,但是积聚了20多年的仇恨已经难以轻易消解了,此所以邓小平打算80年代、90年代统一中国,而直至他临终仍没见到中国统一。
    设若没有“文革”,那么粟明德将一帆风顺毕业於北大农学院、现在可能成为袁隆平一类的高产水稻育种专家,也许能登上中国工程院院士的学术高位,何致於偷渡香港转辗赴台成为唐柱国,而在台湾的国民党“匪情专家”至今连“下放”同“劳改”都分不清楚,何致於台北中央广播电台《自由中国之声》以强大发射力突破中共的强力乾扰发出那一份传单底稿,天津那位煤球厂工人也就不致於刻印那八十份传单,江青、康生们也就不会以这一重磅炸弹轰击那一百多位中共元老,那么文化大革命也许只限於“文斗”层面,像中共历届政治运动一样,在一两年间就偃旗息鼓了,何致有十年之久的腥风血雨场面?
    除了冒死偷渡赴台的唐柱国,大陆上还隐藏着千千万万誓报杀父之仇的张柱国李柱国王柱国,他们长期受诛连,遭受政治迫害,成了贱民,一有机会就像定时炸弹般会爆炸。还有一种情形是隐瞒亲属、社会关系的“阶级敌人”——仅南京一地,“文革”前户籍统计台属仅两万户;80年代末台湾当局解除戒严开放大陆探亲后,南京台属飙升至二十五万户。由此可见,在中共的严密统治下,尚有九成余台属漏网,他们伪装积极,混入共产党,居然被选为“学习毛泽东著作积极分子”,有的还进入了基层领导班子,当毛泽东提出“造反有理”的口号对付政敌刘少奇时,他们立即成为红卫兵、造反派组织内最坚决、最勇敢的一群。“文革”结束二十多年后,人们才从亲历者的回忆录中发现:原来“文革”初期对中共各级干部施刑最戮力者,多系枉死的国府党政军特官员的子孙后代。例如北京八一电影制片厂导演严寄洲2003年夏天在国务院文化部属下的《炎黄春秋》月刊上撰文揭露,“文革”时对领导干部拷打最不留情者“有些原是国民党军官,有些是有杀父之仇,对共产党干部进行阶级报复……故事片室主任冯一夫讲了一句最典型的话:咱们厂里如今是国民党专了共产党的政”。笔者熟识的一位老医生亲口告知:他所在的医院,“文革”期间下手最狠、将院长党委书记打死打残废者,几乎全是留用的国军军医,他们合理合法地按毛泽东的指示,为惨死的父兄、战友、同袍报了血海深仇。这就难怪毛泽东在1968年5月“清理阶级队伍”时说了这么一句名言:“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是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广大革命群众同国民党反动派长期斗争的继续”,在他亲自批示印发的《北京新华印刷厂发动群众开展对敌斗争的经验》一文中披露,该厂“二十六个加入过国民党的工段长一级干部中,已有22人混入共产党……”。

  种瓜得瓜种蒺藜者收获芒刺

     一个角度看,中共自镇反到“文革”,它究竟得到了什么呢?种瓜得瓜,种豆得豆,种蒺藜者必然收获芒刺。那样大规模的血腥屠杀造成的伤痛与仇恨,经过三个世代都难以泯灭,而海峡两岸的长期分离只是让日本、美国从中渔利,以致於二战的胜利国——中国,竟要忍受战败国日本的恣意欺侮与凌辱,还要听任利比里亚、乍得、多米尼加、汤加那些非洲、加勒比海、太平洋小国诛求无已,以维持外交关系为由长期勒索巨额金钱。
  经过十年“文革”的创痛,中共当权派方才悟出怨冤相报无休无止的教训,才感觉到民众追求人权、财富的欲望是不能以暴力压制的,於是便有邓小平改革开放的理论与“一国两制”构想的面世。这就是我们今天虔诚地纪念“文革”爆发三十周年时发自内心的感慨。
  (本文题目系明末清初爱国诗人顾炎武名句,原为感慨战争对黎民百姓的摧残,今套用形容“文革”十年之惨象,十分贴切。)■
  (《文革秘闻》一书本社有售,定价9.80美元,北美地区免费邮寄)


原文地址:
http://www.worldchineseweekly.com/a/lishi/zhiqing/2012/0729/22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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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6 08:40:49 | 显示全部楼层

李魁彩诉中华儿女报刊社等出版合同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二中民初字第12665号

原告李魁彩,男,汉族,1949年3月9日出生,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炮兵工程设计研究院现役军人,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安德里北街18号。
委托代理人郑必东,北京市君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儿女报刊社,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崇文区前门东大街10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而亮,社长。
委托代理人裴莉莉,北京市广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香港中华儿女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铜锣湾洛克道513号永胜大厦18楼A室。
法定代表人李而亮,董事。
委托代理人崔振德,北京市天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香港中华文化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铜锣湾洛克道513号永胜大厦18楼。
原告李魁彩诉被告中华儿女报刊社、香港中华儿女出版社有限公司(简称香港中华儿女公司)、香港中华文化出版社有限公司(简称香港中华文化公司)出版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魁彩的委托代理人郑必东,被告中华儿女报刊社的委托代理人裴莉莉,被告香港中华儿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振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香港中华文化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魁彩诉称:2001年6月,我看到被告中华儿女报刊社主办的《中华儿女》杂志上刊登了被告香港中华儿女公司、香港中华文化公司的征稿启示后,即就我创作的作品《天怒人怨》、《狂魂》、《冤魂》、《“文革”名人大追踪》和《风雨十年》与三被告进行投稿及接洽。代表三被告与本人接洽的是杨筱怀和唐校笙,其中杨筱怀既是被告中华儿女报刊社的社长,也是香港中华儿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唐校笙既是被告中华儿女报刊社、香港中华儿女公司的图书编辑,也是香港中华儿女公司北京办事处的负责人。杨筱怀和唐校笙认为我的作品很好,与我达成口头出版协议,同时提出修改意见。2002年12月,我将修改后的五部作品的文字稿件、电子文稿和700多张照片的电子文档一并交给了唐校笙。2003年7月,我的前述作品中的《风雨十年》更名为《“文革”秘档》,由香港中华文化公司在香港出版。此后,我根据唐校笙的要求,对其余作品进行了修改和整理后交给三被告,但其余的作品一直未能出版。就此,我多次与唐校笙和杨筱怀交涉。2003年8月,杨筱怀因故去世,我与接任其工作的石国雄也多次进行过交涉。2005年10月27日,唐校笙对我提出因杨筱怀去世、被告单位领导更换频繁等原因,我的其余四部作品暂时不能出版,拟作退稿处理,并表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在此情况下,我提出因需要统计作品的字数,须取回文字稿件。对方同意,我写了收条,取回了上述作品的全部文字稿件,但电子文稿和照片电子文档没有取回。此后,我向三被告提交了书稿字数统计结果,但三被告一直未出版我的作品,也没有向我支付任何赔偿款项。就此,我多次与三被告交涉,但均无结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三被告:1、退还我的全部作品的电子文稿和700余张照片的电子文档;2、赔偿我没有出版的书稿的经济损失210 586元;3、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中华儿女报刊社辩称:涉案征稿启示是被告香港中华儿女公司、香港中华文化公司刊登的,与我社无关。原告李魁彩所称的投稿、出书、退稿等均与我社无关,是香港中华儿女公司、香港中华文化公司与原告之间的问题,杨筱怀、唐校笙在此过程中均代表的是香港中华儿女公司、香港中华文化公司,故原告起诉我公司属主体错误。此前,原告已就本案相同事实以我社为被告向其它法院提起过诉讼,其它法院认定原告起诉我社属主体错误,已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现该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故原告本案起诉我社属于重复起诉。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对我社的诉讼请求。
被告香港中华儿女公司辩称:涉案征稿启示是我公司与香港中华文化公司刊登的,与被告中华儿女报刊社无关。原告李魁彩所称的投稿、出书、退稿等均系我公司与香港中华文化公司与原告之间的问题,也与中华儿女报刊社无关。杨筱怀、唐校笙在此过程中代表的是我公司及香港中华文化公司。原告交付的书稿中的《风雨十年》更名为《“文革”秘档》后已由香港中华文化公司出版,其它稿件已告知原告因一些原因不能出版,并已于2005年10月27日将全部文字稿件退给了原告,但原告所称的电子文稿和照片电子文档我公司从未收到过,也就不存在退还的问题。我公司与原告没有签订出版合同,也没有口头协议。杨筱怀已去世,唐校笙也离职且去向不明,原告所称的对其赔偿等问题已无法核实。原告的其余书稿不能出版的原因在于不符合有关部门的审查规定,我公司对此没有过错,原告要求我公司对其进行赔偿没有依据,我公司不能同意。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香港中华文化公司没有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1年6月,中华儿女报刊社主办的《中华儿女》杂志上刊登了香港中华儿女公司、香港中华文化公司的征稿启示,主要内容为香港中华儿女公司、香港中华文化公司向社会征集稿件。
李魁彩看到前述征稿启示后即就其作品《天怒人怨》、《狂魂》、《冤魂》、《“文革”名人大追踪》和《风雨十年》共计五部书稿的出版事宜与唐校笙联系接洽,并于2002年12月将修改后的上述五部作品的文字稿件交给唐校笙。
2003年7月,前述作品中的《风雨十年》更名为《“文革”秘档》后由香港中华文化公司正式出版,但上述作品中的《天怒人怨》、《狂魂》、《冤魂》、《“文革”名人大追踪》至今均未出版。
2005年10月27日,李魁彩从唐校笙处取回了上述五部作品的全部文字稿件。
在审理中,李魁彩主张其除涉案五部作品的文字稿件外,还向唐校笙交付了涉案五部作品的电子文稿及700余张照片电子文档。但香港中华儿女公司否认唐校笙曾收到过李魁彩所称的五部作品的电子文稿及700余张照片的电子文档,李魁彩也没有就其此主张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在审理中,香港中华儿女公司确认唐校笙确曾作为该公司住京办事处的负责人与李魁彩接洽、联系涉案作品的投稿、出书、退稿等事宜,但表示唐校笙现已离职并不知去向。
在审理中,李魁彩确认其作品《天怒人怨》、《狂魂》、《冤魂》、《“文革”名人大追踪》的总字数约为5400千字。
另查,杨筱怀既是中华儿女报刊社的社长,也是香港中华儿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3年8月,杨筱怀因故去世。
再查,2007年5月16日,李魁彩就与本案相同的事实、理由及请求,以中华儿女报刊社为唯一被告起诉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案号为(2007)东民初字第399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李魁彩没有证据证明中华儿女报刊社与其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故于2007年6月20日作出(2007)东民初字第39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李魁彩的起诉。李魁彩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在该案二审审理期间,李魁彩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已于2007年7月24日裁定准许。现前述(2007)东民初字第399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事实,有李魁彩提交的征稿启示、书稿目录、已出版的《“文革”秘档》一书实物、其他法院及本院已生效的民事裁定书等证据材料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李魁彩应被告香港中华儿女公司和香港中华文化公司征稿启示之约,就其涉案作品的出版事宜与香港中华儿女公司住京办事处负责人唐校笙进行了接洽,并将其涉案作品的文字稿件交给了唐校笙。而涉案作品中的《风雨十年》更名为《“文革”秘档》后已由香港中华文化公司正式出版,故应认定李魁彩与香港中华儿女公司和香港中华文化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图书出版合同法律关系。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存在图书出版合同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因非著作权人原因导致作品没有出版的,除合同另有约定的外,出版者应按作品付酬标准的一定比例向著作权人支付违约金以弥补其经济损失。就本案而言,虽然原告李魁彩与被告香港中华儿女公司和香港中华文化公司没有正式签订图书出版合同,也没有证据证明李魁彩与香港中华儿女公司和香港中华文化公司曾就未能出版的涉案作品的违约金或补偿问题进行过约定,但李魁彩与香港中华儿女公司和香港中华文化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图书出版合同法律关系是确定的事实。
鉴于没有证据证明系因原告李魁彩的原因导致涉案作品中的《天怒人怨》、《狂魂》、《冤魂》、《“文革”名人大追踪》至今未能出版,故作为出版者的被告香港中华儿女公司和香港中华文化公司应就此承担赔偿李魁彩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因此,李魁彩要求香港中华儿女公司和香港中华文化公司赔偿其没有出版的作品的经济损失的诉讼主张和相关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李魁彩所提经济损失的数额过高,本院不予全额支持。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性质、价值等因素并比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香港中华儿女公司和香港中华文化公司应承担的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
鉴于原告李魁彩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向唐校笙交付过涉案作品的电子文稿和700余张照片的电子文档,而被告香港中华儿女公司也否认收到过涉案作品的电子文稿和700余张照片的电字文档,故李魁彩关于退回涉案作品的电子文稿和700余张照片的电子文档并赔礼道歉的诉讼主张及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现有证据表明,涉案征稿启示是被告香港中华儿女公司和香港中华文化公司刊登的,而涉案作品《“文革”秘档》的出版者正是香港中华文化公司。原告李魁彩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中华儿女报刊社曾参与了涉案作品的投稿、出版、退稿等问过程,而香港中华儿女公司也确认涉案作品的投稿、出版、退稿等过程均与中华儿女报刊社无关,且其它法院及本院的生效民事裁定书也已明确中华儿女报刊社与李魁彩本案诉争的事实不存在利害关系,因此,李魁彩关于中华儿女报刊社应与其他两被告共同承担赔偿其经济损失责任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香港中华儿女出版社有限公司、香港中华文化出版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李魁彩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元;
二、驳回原告李魁彩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59元,由原告李魁彩负担人民币2000元(已交纳),由被告香港中华儿女出版社有限公司、香港中华文化出版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人民币245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李魁彩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香港中华儿女出版社有限公司、香港中华文化出版社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何 暄
代理审判员   宋 光
代理审判员   梁立君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历智宇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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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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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6-11 04:49:22 | 显示全部楼层

胡志伟:十年天地干戈老 四海苍生痛苦深(代序)

中宣部下令对文革研究「控制、审查、降温、限量」

     今年是世无前例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爆发四十周年暨四人帮覆灭三十周年。海内外的历史学家按例要对这一场迫害两亿人、致死两千万人的人间浩劫作一番回顾与研究,于是报章杂志回忆文革悲剧的文章也似雨后春笋般涌现。在此强大的民意压力之下,中共不像多年前断然拒然文坛耆宿巴金建立「文革博物馆」的建议,而是由中宣部出面,于今年三月下达红头文件,指示大陆有关学术、传媒、出版、宣传机构「可以研究文革」,但必须严守「控制、审查、降温、限量」这八字方针,「绝不可让境外敌对势力掌控文革研究的话语权」。

上述红头文件的主旨是希望人们忽视、淡忘那一段血淋淋的痛史,以便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让后世子孙不再了解那个十年荒诞、血腥历史的真相。这使人想起良心作家刘宾雁在他辞世前不久沉痛地留下的一段名言:「世界上很少有一个国家像中国这样,统治者把一部历史变为谜语,来训练子民们的智力。在中国近几十年历史中,也很难找到一个时期,统治者如此成功地把许多史实隐瞒起来或肆意颠倒,使国人久久地生活在一片混沌之中」。

这位流亡美国的中国著名作家还指出:「这五十多年来历史的唯一尚可称道之处,便是中国人作为人的觉悟。他们不再是那么愚昧无知、那么轻易上当受骗了。然而中共当权者如今正在以加倍的努力来阻止人民在政治上的觉醒,其鬼魊伎俩之一便是让人们遗忘历史。」前述中宣部红头文件就是在这样的思路下出笼的。

朱德李富春陈毅等百多名中共高干中招被囚

    文革究竟是怎样爆发的?那些位高权重、养尊处优的中共当权派是怎样在一夜间沦为阶下囚的?六十年来一直是历史学家心头的重量级谜团。北京《中华儿女》杂志社派驻香港的「中华文化出版社」二○○三年七月出版的百万言巨著《文革秘档》披露了神秘的谜底,在其第二辑第612-613页刊载了如下秘闻:

     (一九六七年十月)八日,北京发生一起署名为「中国共产党非常中央委员会致全党的公开信」的传单案。江青、陈伯达等利用这一事件制造了「中国(马列)共产党」假案。传单案于十一月二十日在天津破获,作案者是天津市一个煤球厂的工人。他将自己书写、刻印的八十余份传单投入北京市外交部街一带的邮筒。但陈伯达、谢富治等却认为此事必有后台。一九六八年四月廿八日和八月十九日,陈伯达、谢富治接见赵登程(原空军某军副军长、时任公安部领导小组和核心小组成员,中央项目审查小组第三办公室副主任)等时,陈伯达说「破案」是起点,不是终点,老板在后台,后台不是一般人,一般人干不出来,不是仅仅一个人搞的,可能有一个组织。八月廿四日,赵登程制定了一个《对反革命「非常委员会」项目在京的作战方案》。他们对中国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实习研究员周慈敖刑讯逼供,迫使周慈敖胡诌出朱德等数十位中央和地方领导人的名字,并按照审讯人员的意图,说了一个「中国(马列)共产党」的组织名称。办案人员如获至宝,立即上报。林彪、江青一伙说这个党「里通外国」,「要搞政变」,并编造朱德是「伪党中央书记」,陈毅是「副书记兼国防部长」,李富春是「当总理的角色」,「常委」有:陈毅、李富春、徐向前、叶剑英、贺龙、廖承志、杨成武等九人;「委员」有王震、萧华等十六人。一九六七年六月曾秘密召开代表大会等等。九大以后,朱德等领导人分别当选为中央政治局委员和中央委员,迫于形势,公安部只得将这一假案搁置。

    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研究前所长、赵紫阳的智囊严家祺教授与其夫人高皋合着的《中国文革十年史》中也有相似的记叙。此书披露:散发传单的是一个十五人的组织;「常委会」的成员增加到余立金、伍修权、王炳南等数十人;案情包括一份由朱德、陈毅、叶剑英、徐向前联名签署的给 蒋总统的电报,希望他们的老长官 蒋公配合「制止危险局势的发展」。

    大陆著名传记作家叶永烈所撰《陈伯达传》(1999年人民日报出版社)则对那张传单的内容作了较多的披露:

    这封《公开信》力透纸背,深刻地剖析了正在进行着的文化大革命,指出这是在政治上、组织上、思想上、经济上、文化上对党和国家的大破坏。

    《公开信》指出,文化大革命是「中央文革」的陈伯达、康生、江青在那里掀风作浪;又指出陈伯达是叛徒,康生是托派,江青是野心家。还指出撑这些「左派」的腰的是林彪。

    《公开信》甚至指责了毛泽东,说他过分注重个人权力,遇事多疑,而且反复无常,往往从一个极端跳向另一个极端。《公开信》热情赞颂了在艰难中为国为民分忧的周恩来……

    有关陈伯达在该假案所起的作用,叶永烈作了以下叙述:

    陈伯达指着墙上挂着的「宜将剩勇追穷寇」的大字标语说:「宜将剩勇追穷寇,你们要学习……抓到了刻蜡版的人是起点,不是终点。老板不是一般人,一般人干不出来。不是仅仅一个人搞的。可能有一个组织。」

    陈伯达接着说:「抓了几个煤球工人,煤球工人不熟悉党的情况。不行。我的意见你们不算破案。要像富治同志讲的,你们要追,要很严肃、很认真的穷追,追到哪个就是哪个。」

    陈伯达还说:「要追穷寇嘛,我看这里面有好几层,说不定有十八层,不是一两层,也不是两三层。」

    这么一来,项目组就开始「追后台」,希图破获一个「反革命组织」。

    追了几个月,进展不大。1968年8月19日、12月6日,陈伯达和谢富治又两次接见项目组,给他们打气。

    陈伯达很明确地说:「就是要往上追,总而言之,不管你三七二十一,搞到谁就是谁。」

    陈伯达拿着《公开信》,故意问道:「这个反革命信上讲,有一个人可以出来当权。谁是这么一个人啊?」谢富治马上点明了:「根子就是刘、邓黑司令部的人!」

    吴法宪把话讲得更明白:「还不就是那第二号走资派嘛!」

    陈伯达见他们说出了自己的意思,补充道:「你们要追穷寇!追穷寇!」

    在陈伯达作了这么一番指示之后,项目组「立足于有,去审讯」。也就是说,先确定了有「后台」,然后「追穷寇」。

    叶永烈的作品对该假案的收场有详细的报导:

    1980年11月2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就这一问题,对陈伯达进行了严肃的审问。以下是审问时的记录:

    审判员任凌云:被告人陈伯达,特别检察厅控告你利用已破获的「中共中央非常委员会」传单案,以追后台为名,阴谋诬陷、迫害党和国家领导人。现在我问你,你在主管「非常委员会」传单案时,你和谢富治、吴法宪都向办案人员讲了些什么话?

    陈伯达答:说过什么话,我实实在在是忘了,但是,我承认我说过话……要追后台,这些话我说过……这不是说我根据记忆的。根据我这个人的性格和处理问题,可能是这样子。

    公诉人检察员曲文达发言,简要地叙述了「中共中央非常委员会」案件的情况,最后建议法庭宣读有关证据。

    法庭出示、宣读和投影1968年4月28日、8月19日陈伯达、谢富治接见「非常委员会」传单案办案人员时的讲话记录(节录)和1968年12月6日陈伯达、吴法宪接见该案办案人员时的讲话记录。

    宣读后,审判员任凌云问:这些话是你讲的吧?

    陈伯达答:这样子,按照记录,这记录是真的记录。按照记录呢,我没有话说,就是这样子,照记录的做。如果你要说记录的每一个字我都要记得,我倒是自己欺骗自己,记录有的就是有的。

    问:记录记的是不是你讲的事实。

    答:追后台我是说过的。

    检察员曲文达经审判长许可后发言,他提出在追后台的过程中,赵登程根据陈伯达、谢富治、吴法宪的讲话,制定了一个在京的作战方案。法庭出示和宣读了赵登程1968年8月24日根据陈伯达、谢富治、吴法宪的讲话,修改审定的《对反革命「非常委员会」项目在京的作战方案》,其中有:「……认真领会了伯达、富治同志指示精神,不是根本未破案,而是根子未找到,是反革命修正主义分子、叛徒、特务,刘邓陶、彭罗陆杨、谭震林、安子文、薄一波等,他们干的,或在他们的指使下别人干的……」

    出示、宣读后,审判员任凌云问:刚才出示、宣读的赵登程这个作战方案,你听到了吧?

    被告人陈伯达答:让我说话吗?

    审判员任凌云说:你可以说。

    陈伯达说:整个案子我记不清楚了,但是我是管过这个案子的一个头子。我有许多东西是怎么来的,这个,我是说在1931年听到陈原道同志说是河北省有一个非常委员会……那么,这个话说错了就是错了……追后台这是什么意思呀,这话当然是很不对的,很糟糕的,但是呢,不是没有一个来源,或者想象的,有一个东西,就是陈原道同志,我看在座的可能会有人知道这件事情的,1931年在天津确有一个非常委员会,中国国共产党非常委员会,的确有。

    审判员任凌云问:你说你这个来源是这样的,那么我问你,你说的是1931年有这么个组织,有这么回事。但是这个案子是发生在1968年,已经破了案了,破了案以后几个月,你布置叫追后台……你叫追后台,你是追的什么人呢?这个刚才出示的证据已经很清楚了,和你说的是两码事。你是8月19日给专案人员讲话,给赵登程讲的,赵登程根据你这个讲话,在8月24日作出了作战方案。

    陈伯达说:这个发疯的人呀!发疯的人是会有的。我不能担保当时参加项目的人,没有发疯的人……

    审判员问:按照你的讲话去追后台,你布置叫追后台,追出来那个假案,你有没有责任?

    答:有责任。

    审判员任凌云宣布:被告人陈伯达被指控伙同谢富治、吴法宪利用已破获的「中共中央非常委员会」传单案,以「追后台」为名,诬陷、迫害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这一事实,法庭就调查到这里。

    聪明伶俐如江青、康生、陈伯达、谢富治之流,未必愚蠢到真正怀疑朱德陈毅李富春等中共领导人「要搞政变」,但由于他们揣摸到暴君毛泽东亟欲排斥高层异己的阴暗心理,便逢君之恶、故意以一份迹近荒唐的民间传单为「证据」,而将一百多名功高盖世的文臣武将打入牛棚。他们之中大多数人在经历批斗、酷刑后获释,但贺龙、彭德怀、陈毅等元帅被迫害致死则是不容否认的事实。该案牵涉到基层干部所造成的枉死,就不计其数了。

台湾国防部情报局心战专家炮制的「共革会」假案

    那份催命符式的「传单」究竟是怎样炮制出来的?时隔近卅九年,今年三月十五日笔者终于在台北大安区复兴南路一座不起眼的中古楼宇里找到了传单的始作俑者、已故中华民国国防部情报局局长叶翔之麾下杰出的心理战专家唐柱国先生。他说原设计定名为「中国共产党革命委员会」,接着眉飞色舞地回顾了那战绩辉煌的一幕:

    我们设计的「中国共产党革命委员会」案,更直接加剧了中共高层的权力斗争。那时毛泽东正多疑到了病态的程度,眼中的老共干个个都是「中国的赫鲁晓夫」,全是睡在他身旁的定时炸弹。他所信任的一批十足的小人如江青、康生、陈伯达等,揣摩着毛的意思,派人到处「内查外调」,要找「证据」证明那些「老家伙」都不是东西,无论过去、现在都在密谋倒毛。我们为「中国共产党革命委员会」编制的「纲领」,细致、成熟到足令中共信以为真的程度,但「人事安排」名单却有明显的破绽。这个案子如果发生在台湾,随便哪一位检察官都能判定真伪,但是当时大陆的政治环境特殊,康生他们每得到一件这类东西,便如获至宝,拿来做整老共干的利器。这个案子由国民党的天津地下组织设法「放」出,竟然造成中共「中央文革小组」组成「专案组」,去逼问「涉案」的朱德、陈毅、李富春等大员。文革之后,中共出版的有关书籍,还把这列为要案。其实这个「案」从构思到成形,只花了本人一个晚上的时间。

    唐柱国,本名粟明德,广西桂林人,一九三八年生。是桂系粟国宝将军与着名广西才女张玉英之子。唐柱国是先总统 蒋公为他取的工作化名,他长期在台北中央日报任主笔使用这一笔名。他十二岁时,任总统府广西军事特派员的父亲在十万大山领导反共游击战争兵败被俘殉国,母亲也相继成仁。为了奉养七十余岁的高龄祖母、抚育三岁幼弟,他在中共统治下历经坎坷,曾经做过泡石灰的苦力和叫卖煤油的挑担小贩,以换取一家三口的半温半饱。在万般艰困中,他竟能以初中一的学力考上高中,而后以优异成绩考入北大农学院。一九五七年,在大鸣大放时,他成为北京高校著名的学生领袖之一。反右运动开始后,他成功甩脱了中共特务的监视,经十日十夜时伏时行,竟奇迹式地突破中共的层层樊篱,抵达自由世界的前哨阵地香港。从此展开了他数十年的集作家、学者与情报员、心理战专家于一身的传奇生涯。

    他和另一位偷渡离开大陆的将门子弟沈野(光秀)一样,受到两代蒋总统的高度赏识,由中国国民党刻意栽培,卒业于香港中大新亚学院历史系,在国立政大东亚研究所毕业后保送美国柏克莱加州大学作博士后研究,历任中国国民党中央第二组香港特派员、工作组组长、中央大陆工作会美国组组长、中央日报主笔、外交部旧金山办事处秘书、美国加州大学研究员等职。

    改革开放以后,他竟孤胆直闯北京,受到中共中央对台办主任王兆国的「亲切接待」。笔者问他:「空军上校李显斌回山东老家探望重病的老母,以『通敌叛国』罪被判十五年重刑的事,您考虑过没有?」

    他答:「我曾对王兆国谈及李显斌案,问他如此作法是否有违中共对国民党军政人员『既往不咎』的承诺,王兆国说:李案是个特殊的个案」。

    我问:「你真的不害怕对方把你扣下来,秋后算账?」

    他答:「我不害怕,因为李显斌没有一位声名卓著的妻子,而我就有」。众所周知,李显斌的妻子仅仅是一位普通的空中小姐,而粟明德的夫人洪冬桂女士却是连任数届的台籍立法委员,还做过行政院侨务委员会副委员长,他们的二女一儿尽皆禀赋优异广为人知。

    我对他说:「国民党八百万大军,在三年戡乱战事中毙伤俘的共军干部,只止于团一级;然而您只花了一个晚上的时间,就把一百多位中共的兵团级以上高干斗得惨不忍睹,从这一点上看,您的一支笔杆赛过国民党的八百万大军……」

    他开怀大笑,一切尽在不言之中。

    回顾中共建政之初,在「镇反」运动中实施的报复政策,杀了几百万人,关了几千万人,这些受刑人的家属、亲友长期受到政治迫害,成了「贱民」种姓,一有机会就像火药桶一样会爆炸。所以,当老毛提出「造反有理」的口号对付政敌刘少奇派系时,憋了十七年冤气的民众便接过了这一口号,于是乎,第八届中央政治局委员与候补委员的百分之七十六、中央军委副主席的百分之八十六、三届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的百份之七十、国务院副总理的百份之八十七和中央各部委主要负责人、各省市党委书记的百分之七十五都受到残酷迫害。叶剑英所说的「迫害两亿人,致死两千万人」中间,各级党员干部死于非命者占了相当部份,也即中共各级干部死于文革者,绝不少于十七年前他们屠杀的国军战俘(包括反共游击队员)的总数。到毛泽东发觉情况不对,把红卫兵驱赶到农村插队落户、以军事管制手段夺回造反派在机关、工厂、学校的领导权时,局势已经益发不可收拾。毛泽东到病危前两年才感到,他所信任与培养的接班人原来都是阴谋家、野心家,有的调动军队想发动政变赶他下台、有的甚至策划用短程导弹、用火焰喷射器谋杀他;相比之下,他的夙敌蒋委员长待他实在太仁慈了——他在江西屠杀了千百万无辜民众,却进出重庆无人追诉;他的副手刘少奇被捕四次,只要写个自白书次次都能安全回到党的怀抱;所谓「四?一二大屠杀」其实祗杀了几十人,逮捕的几百人也多数因登报自新而获释了,哪有关押二、三十年的?

「同国民党反动派长期斗争的继续」

    于是,时隔廿六年毛泽东掷下一句「都放了算了」,到全部放完时,孙科(按:他曾指出:内战不存在战犯问题)与毛泽东都墓木已拱。那么多凄惨痛苦的狱中生活以及成批处决的残忍镜头,由释放的战俘及其子孙传播到全球各地,形成了长期挥之不去的憎共、反共、恐共情绪。设若老毛当年虚心接受章士钊等人的诤言(一九四九年二月十五日晚叶剑英徐冰设宴招待上海和平代表团时,曾任北洋政府国务总理兼外交总长的颜惠庆认为「中共调子唱得太高」;章士钊说;「现在是楚汉之争,桂系正在起着当年韩信那样的作用,韩偏楚则汉不能成功,争取桂系实属重要」。章士钊又告诫中共,中共的所作所为不要让人害怕,不要逼走桂系,更不要逼得美国武装日本来对付中共,进而引起外国干涉等等。事后毛泽东对这种「抬高桂系势力和作用,畏惧帝国主义干涉」的说法很是不满,指出颜、章们的共同立场是「使革命带上温和的色彩」),倘若中共不坚持「镇反」与惩办「战犯」,何至海峡两岸对立五十五年,何至爆发韩战越战,何至非洲拉美太平洋小国周旋于两岸之间予取予求?毛泽东临死前一年才开仓放人,但是积聚了廿多年的仇恨已经难以轻易消解了,此所以邓小平打算八十年代、九十年代统一中国,而直至他临终仍没见到中国统一,智慧与气魄等而下之的中国共第三、四代接班人,自然更难应对这个「统一」难题了。

    设若毛泽东没有下令将被俘的国民党军政人员枪毙千份之一,不凶神恶煞地向各省市军管会下令「要大杀几批」「要狠狠地杀几批」「杀得不够多的省区,特别是大中城市,应当继续放手抓一批杀一批,不可停得太早」「天津今年内杀一千五百,四月份以前杀五百人,完成这个计划,我们就有了主动……杀反革命比下一场透雨还痛快!」「七月底以前杀掉预算数字的三份之二」「上海这样的大城市,在今年一年内要处决一、两千人才能解决问题」,那么粟明德将一帆风顺毕业于北大农学院,现在可能成为袁隆平一类的高产水稻育种专家,也许能登上中国工程院院士的学术高位,何致于偷渡香港转辗赴台成为唐柱国,而在台湾的国民党「匪 情专家」至今连「下放」同「劳改」都分不清楚,何致于台北中央广播电台〈自由中国之声〉以强大发射力突破中共的强力干扰发出那一份传单底稿,天津那位煤球厂工人也就不致于刻印那八十份传单,江青康生们也就不会以这一重磅炸弹轰击那一百多位中共元老,那么文化大革命也许只限于「文斗」层面,像中共历届政治运动一样,在一两年间就偃旗息鼓了,何致有十年之久的腥风血雨场面?

    除了冒死偷渡赴台的唐柱国,大陆上还隐藏着千千万万誓报杀父之仇的张柱国李柱国王柱国,他们长期受诛连,遭受政治迫害,成了贱民,一有机会就像定时炸弹般会爆炸。还有一种情形是隐瞒亲属、社会关系的「阶级敌人」——仅南京一地,文革前户籍统计台属仅两万户;八十年代末台湾当局解除戒严开放大陆探亲后,南京台属飙升至廿五万户。由此可见,在中共的严密统治下,尚有九成余台属漏网,他们伪装积极,混入共产党,居然被选为「学习毛泽东著作积极份子」,有的还进入了基层领导班子,当毛泽东提出「造反有理」的口号对付政敌刘少奇时,他们立即成为红卫兵、造反派组织内最坚决、最勇敢的一群。文革结束廿多年后,人们才从亲历者的回忆录中发现:原来文革初期对中共各级干部施刑最戮力者,多系枉死的国府党政军特官员的子孙后代。例如北京八一电影制片厂导演严寄洲二○○三年夏天在国务院文化部属下的《炎黄春秋》月刊上撰文揭露,文革时对领导干部拷打最不留情者「有些原是国民党军官,有些是有杀父之仇,对共产党干部进行阶级报复……故事片室主任冯一夫讲了一句最典型的话:咱们厂里如今是国民党专了共产党的政!」笔者熟识的一位老医生亲口告知:他所在的医院,文革期间下手最狠、将院长党委书记打死打残废者,几乎全是留用的国军军医,他们合理合法地按毛泽东的指示,为惨死的父兄、战友、同袍报了血海深仇。这就难怪毛泽东在一九六八年五月「清理阶级队伍」时说了这么一句名言:「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是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广大革命群众同国民党反动派长期斗争的继续」,在他亲自批示印发的〈北京新华印刷厂发动群众开展对敌斗争的经验〉一文中披露,该厂「廿六个加入过国民党的工段长一级干部中,已有廿二人混入共产党……」

种瓜得瓜 种蒺藜者收获芒刺

    从另一个角度看,中共自镇反到文革长期屠杀无辜民众,它究竟得到了什么呢?种瓜得瓜,种豆得豆,种蒺藜者必然收获芒刺。那样大规模的血腥屠杀造成的伤痛与仇恨,经过三个世代都难以泯灭,而海峡两岸的长期分离只是让日本、美国从中渔利——中共每年必须耗费数以百亿计的军事、外交开支才能确保自己坐稳江山,以致于二战的胜利国——中国,竟要忍受战败国日本的恣意欺侮与凌辱,竟要割让固有领土给俄国、北韩、越南、缅甸、印度来换取边境的所谓「和平共处」,还要听任利比里亚、乍得、多米尼加、汤加那些非洲、加勒比海、太平洋小国诛求无已,以维持外交关系为由长期勒索巨额金钱。

    经过十年文革的创痛,中共当权派方才悟出怨冤相报无休无止的教训,才感觉到民众追求人权、财富的欲望是不能以暴力压制的,于是便有邓小平改革开放的理论与「一国两制」构想的面世。虽然中共当权派及其『龙子龙孙』以权牟私,利用国有资产私有化以及窃取经济情报为自己赚取了千百亿的非法利益,但是自由、民主、人权的道路是不可逆转的,在未来的岁月中,中国大陆终究难免会走上「弄假成真」的民主政制道路。从这一点看,文革十年死难的两千万同胞之鲜血与生命,铸成了中国大陆从极权统治和平演变到代议政制的康庄大道,他们的鲜血并未白流,他们将永远受到中华民族子孙万代的景仰与怀念。这就是我们今天虔诚地纪念文革爆发四十周年时发自内心的感慨。

     (*此系明末清初爱国诗人顾炎武名句,原为感慨战争对黎民百姓的摧残,今套用形容文革十年之惨象,十分贴切。)

    (“中国自由文化运动”第一届年会会议文件)

http://www.boxun.com/news/gb/pubvp/2006/11/20061129075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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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魁彩因与中华儿女报刊社出版合同纠纷案

李魁彩因与中华儿女报刊社出版合同纠纷案
二审民事裁定书

(2007)二中民终字第112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魁彩,×民族,×年×月×日出生,第二炮兵工程设计研究院现役军人,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儿女报刊社,住所×××。
  法定代表人石国雄,社长。
  委托代理人裴愚,北京市广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晓莉,×民族,×年×月×日出生,中华儿女报刊社办公室主任,住×××。
  上诉人李魁彩因与被上诉人中华儿女报刊社出版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0日作出的(2007)东民初字第39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魁彩于200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魁彩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魁彩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薇
代理审判员  周晓冰
代理审判员  梁立君
二ОО七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书 记 员  张玲玲

http://sifaku.com/falvanjian/21/zba6a5a00b8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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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魁彩诉中华儿女报刊社出版合同纠纷案                                法宝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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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侵害出版者权纠纷
【案件字号】(2007)东民初字第3993号【审理法官】才雪冬  樊静馨  裴桂华  
【文书性质】裁定书【审结日期】2007.06.20
【审理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
【代理律师/律所】裴愚,北京市广川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  合同  赔礼道歉  合法性  质证  诉讼请求  诉讼时效  

展开查看审理法院、审理程序、代理律师/律所等信息                         收起                     
【全文】【法宝引证码】CLI.C.79259
李魁彩诉中华儿女报刊社出版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东民初字第3993号


  原告李魁彩。
  
  被告中华儿女报刊社。
  
  法定代表人石国雄,中华儿女报刊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裴愚,北京市广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魁彩诉被告中华儿女报刊社出版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5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才雪冬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樊静馨和代理审判员裴桂华参加合议,于同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魁彩和被告中华儿女报刊社的委托代理人裴愚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魁彩诉称:2001年,原告根据被告刊登的征稿启事将自己创作的《冤魂》、《狂魂》、《“文革”名人大追踪》、《天怒人怨》等书稿目录邮寄给被告,被告收到后,通知原告决定采用。双方经商谈,被告要求原告对书稿进行调整,并承诺将由其在香港的中华儿女出版社出版。原告在对上述书稿进行调整后,形成“文革”系列丛书之二——六(包括电子版、文字版各一套及700余张图片电子版)的书稿,书稿总字数为5 399 674字,并于2004年8月全部送交被告。但被告在收到书稿后一直未依约出版,亦未办理退稿手续。原告多次交涉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原告的全部书稿,赔礼道歉,支付经济补偿费210 586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中华儿女报刊社辩称: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原告诉状所称,其向被告主张权利是在2004年,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此外,由于我社的业务范围不包括图书出版,为了开展此项业务特在香港注册成立了香港中华儿女出版社有限公司,该公司是独立的法人,而与原告洽商出版事宜的主体即是香港中华儿女出版社有限公司,并非被告,故原告起诉的主体有误。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出示以下证据:1、书稿简介及目录,证明其系涉诉书稿的著作权人;2、唐校笙书写的便笺和关于原告索赔的报告稿,证明原告曾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亦告知办理程序;3、原告本人给被告领导的书面报告,证明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4、录音及录音书面记录,证明原告向唐校笙主张权利,双方就原告稿件问题的交涉过程;5、原告本人给被告相关人员的信函,证明原告曾主张权利;6、香港中华儿女出版社的广告页,证明被告的业务范围包括出版图书;7、名片复印件,证明就涉案书稿与原告交涉人员的身份;8、书稿字数统计,证明诉请赔偿数额的依据;9、《“文革”秘档》书籍,证明被告就原告送审的书稿已经部分出版。
  
  被告对原告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证据1系打印稿,没有证明效力;证据2虽然显示书写纸张系香港中华儿女出版社所出,但书写人没有签名,不具有证明效力;证据3系原告本人的报告,不具有证明效力,但从该报告可以看出原告清楚出版书稿的主体是香港中华儿女出版社有限公司;证据4不认可真实性,而且取证系在对方不知晓前提下所得,不具有合法性;证据5系原告本人所出文件,不具有证明效力;证据6真实性认可,且该证据明确征稿主体系香港中华儿女出版社有限公司,并非被告;证据7对名片所列人员身份不持异议,但不认可原告的证明目的;证据8不予认可;证据9真实性认可。
  
  被告没有向法庭出示证据。
  
  经审查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并结合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和当庭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2001年,原告李魁彩就涉案书稿《冤魂》、《狂魂》、《“文革”名人大追踪》和《天怒人怨》曾与杨筱怀、唐校笙等人联系出版事宜,与上述书稿同时送审的包括原告编著的已经由香港中华文化出版社出版的书籍《“文革”秘档》。
  
  庭审中,原告称其与杨筱怀、唐校笙约谈出版事宜均在被告的办公场所,故其认为出版方即为被告。被告称杨筱怀当时系中华儿女杂志社(即现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亦是香港中华儿女出版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唐校笙系香港中华儿女出版社的驻京工作人员;由于被告的业务范围不包括图书出版,所以如原告所述口头出版协议属实,出版主体并非被告,而是香港中华儿女出版社有限公司。
  
  原告所称征稿启事的发布主体为香港中华儿女出版社和香港中华文化出版社。原告在其主张权利的书面报告中明确写明其提供涉案稿件的出版主体为香港中华儿女出版社。
  
  另查,被告中华儿女报刊社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包括刊载有关中华优秀人物文章和传记,宣传民族英杰;主刊出版《中华儿女》(海外版)、《精品世界》和《中国周刊》出版,主刊改型出版,相关咨询服务,相关发行、广告业务。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且原、被告之间应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本案中,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原告所称口头出版协议的相对方为本案被告。因此,原告起诉虽然被告确定,但其并不能证明被告与其所述争议事实之间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之规定,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魁彩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才雪冬
审 判 员  樊静馨
代理审判员  裴桂华
二OO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亓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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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6-11 05:28:14 | 显示全部楼层

李魁彩与中华儿女报刊社出版合同纠纷上诉案

李魁彩与中华儿女报刊社出版合同纠纷上诉案                                法宝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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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知识产权其他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案件字号】(2007)二中民终字第11239号【审理法官】刘薇  周晓冰  梁立君  
【文书性质】裁定书【审结日期】2007.07.24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
【代理律师/律所】裴愚,北京市广川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  合同  申请撤回上诉  

展开查看审理法院、审理程序、代理律师/律所等信息                         收起                     
【全文】【法宝引证码】CLI.C.219219
李魁彩与中华儿女报刊社出版合同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二中民终字第112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魁彩。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儿女报刊社。

  法定代表人石国雄,社长。

  委托代理人裴愚,北京市广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晓莉。

  上诉人李魁彩因与被上诉人中华儿女报刊社出版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0日作出的(2007)东民初字第39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魁彩于200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魁彩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魁彩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薇
 代理审判员  周晓冰
 代理审判员  梁立君

           二ОО七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书 记 员  张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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