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查看: 4927|回复: 0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对石河子的指示1967.01.31

[复制链接]

0

主题

331

回帖

12

积分

新手上路

积分
12
发表于 2009-10-31 21:25: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对石河子的指示
1967.01.31

新疆自治区党委、人委、新疆军区、新疆军区生产建设兵团并自治区革命夺权总指挥部:
(一)立即劝阻人民内部的一切武装冲突。凡是有群众的场面,我武装部队绝对不准开枪。如有群众夺取部队武器,首先应该劝阻;不听,也应向天放枪以示警告。对武装反革命分子和过境窜入的武装反革命分子,也要力求逮捕,只有敌人首先开枪时,才能自卫还击。
(二)新疆军区和新疆军区生产建设兵团的武装值班部队,担负着保卫祖国边疆和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繁重任务。新疆军区领导机关及新疆军区生产建设兵团的武装、机要部门和武装部队,任何人、任何群众组织均不准冲击,不准夺权。
(三)石河子地区的武装冲突问题,待中央派人调查处理。目前在石河子、乌鲁木齐等地区已经发生的乱抓人、打人的行为,应该立即停止和劝阻,已经抓了的群众,必须立即释放。

中共中央

中国中央军委
一九六七年元月三十一日

来源:原载新疆红二司《新疆红卫兵报》编辑部编印《红日照天山:关于新疆问题中共中央文件及中央首长的讲话》,196810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文革与当代史研究网

GMT+8, 2024-11-23 17:27 , Processed in 0.087776 second(s), 20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