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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陀:因反文革罪被判极刑的女中学生李九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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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7 08:08: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因书信和大字报怀疑文革致死的中学生李九莲

维基百科

李九莲1946年-19771214),中国江西省赣州市

文化大革命爆发时,李九莲是赣州第三中学学生、学生会学生部长、校团委宣传股长。文革中任第三中学卫东彪造反兵团负责人。1967年6月29日7月4日,江西赣州发生大规模武斗,造成168人死亡。李九莲在收尸时受到刺激,开始对“文革”提出疑问。

1969年2月,李九莲被分配到赣州冶金机械厂当学徒,这时她将并把自己对“文革”的思考写入日记。同年5月1日,李九莲被部队的男友告发而被捕,以“现行反革命罪”被拘留审查。直到1972年7月20日林彪失势以后,中共赣州地委对李九莲作出“政治结论”,以“敌我矛盾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获释。分配到江西兴国钨矿厂当徒工。

1974年“批林批孔”期间,李九莲在赣州公园贴出自己当年写给男友的那封信并连续张贴“反林彪无罪”、“驳反林彪是唯心论的先验论”、“驳反林彪是逆潮流而动”等六份大字报。4月,赣州地区有3万人组织“李九莲问题调查研究会”,并走上街头,给予声援。1974年4月24日,赣州地区公安局以“现行反革命翻案”等新罪名秘密拘捕李九莲。主持江西省委工作的江西省军区司令员陈昌奉,向赣州地委发出“5点指示”,认为“李九莲是地地道道的现行反革命跳出来翻案”。1975年5月,兴国县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从1975年5月20日8月1日,李九莲进行了长达73天的绝食,不过由于被强制注射葡萄糖液,她并未死亡。

1976年,文革结束后,李九莲因当局拒绝为其平反而继续表示抗议,12月,写了《我的政治态度》,认为“华国锋把党政军大权独揽于一身,”“是资产阶级野心家”,“寄希望于江青”。1977年12月14日,江西省省委认定李九莲在服刑期间重新犯有“恶毒攻击华主席”,“丧心病狂进行反革命活动”,“公然为四人帮鸣冤叫屈”等反革命罪,同意波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李九莲死刑,并放在其家乡赣州执行。当天,在赣州体育场召开了公判大会,为避免她在公众场合呼喊口号,她的下颚、舌头被一根竹签刺穿成一体。上午10时,李九莲被押往西郊通天岩下受刑[1][/sup]。传闻一名赣南机械厂的退休老工人把尸体的乳房和阴部割下带回家。[2][/sup]

1980年1月,胡耀邦作出批示,此案得以重新审查,李九莲获得平反[3][/sup]

2005年,作家胡平将李九莲冤案写成长篇报告文学作品《中国的眸子》。







李九莲“现行反革命”冤案始末
1977年12月14日,江西的一位反林彪、同情刘少奇的青年女工李九莲的下颚和舌头,被尖锐的竹签穿在一起,被拉到赣州西郊枪杀,抛尸荒野,并被歹毒之徒奸尸、割去双乳。12名曾为李九莲辩护过的干部群众,同时被判以重刑……

  翻然醒悟:

   对“文化大革命”发生怀疑

李九莲读书时十分刻苦,先后加入了少先队和共青团。在赣州市第三中学,被选为校团委宣传部长和学生会学习部长。由于善于钻研问题和独立思考,生活也十分简朴,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1966年,出于无限信任和崇拜毛泽东,她满腔激情地参加了“文化大革命”,是第三中学“卫东彪”造反团的惟一女生副团长。她参加过武斗、绝食和静坐示威,到北京天安门广场接受过毛泽东的检阅,先后被选为赣州市、赣州地区、江西省的学“毛著”积极分子,一度对“批判刘少奇”和“打倒走资派”,达到十分狂热的地步。

1968年,她与同时高中毕业的少数出身较好的同学,被分进赣州市的一些工厂当徒工。真正接触到社会后,她很快发现有很多问题和现象,与自己“造反”时想像的不一样。生产衰退,人民困苦,文化艺术凋零,青年一代痛苦、彷徨与颓废等,像潮水般向她涌来,正是在这个时候,林彪在江西的死党程世清,又刮起了一场“三查”风,查所谓的“叛徒、特务、现行反革命运动”。全省各地成千上万的干部、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一夜之间就被打成了“反革命”,无数人惨然死去或妻离子散。这一切,更啮痛着李九莲的心,从而使她与当年举国上下许多关切党和国家命运的人们一样,不时扪心自问:为什么要搞“文化大革命”?

1969年春天,她为此写了7000多字的30篇日记,在这些日记中,她对有着重重困难的青年、干部的被迫上山下乡,深表同情;对在所谓的“二月逆流”中受害的老帅老将们,深表不平,说这是“宫廷里指鹿为马”。她觉得林彪“越来越像个奸臣”。

1969年2月28日,她给恋爱对象曾昭银写了一封信。其时曾昭银在福州部队当兵。李九莲在这封信中说:“经过多年的复杂生活,碰到一系列事物,想到了很多问题,首先对国家前途发生怀疑。我不明白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到底是什么性质的斗争,是宗派斗争,还是阶级斗争?我时时好想(像)感到中央的斗争是宗派分裂,因此对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发生反感。”

接着,李九莲还写了这样一些话:“刘少奇好像有很多观点是合乎客观实际的,是合乎马列主义的;觉得对刘少奇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也感到对刘少奇的批判是牵强附会”;因此对“今后的天下到底属于谁?林彪到底会不会像赫秃一样?现时的中国到底属于哪个主义?”等问题发生怀疑。

  对象告密:

  反对林彪构成“现行反革命”

曾昭银说此信“很反动”,“把矛头直指林副主席”。他立即把这封信交给了上级。“上级”当然更是如获至宝,1969年4月30日深夜,将李九莲抓进了赣州市公安局。

李九莲无所畏惧。在为她举办的单人学习班上,她坦然地复述了自己的许多“活思想”,并交出了信件底稿和日记。赣州地区革委会副主任、“支左”部队的赵某认定李九莲是“现行反革命分子”,其矛头是“直指我们伟大领袖毛主席和毛主席的亲密战友林副主席的,是直指社会主义制度和无产阶级专政的,是在刘少奇的罪状公布以后为刘少奇进行辩护的……按毛主席的《公安六条》,她全都够格了!”于是,李九莲被抓进了插翅难飞的监狱。

1971年9月13日,“伟大领袖的亲密战友”出逃并摔死于温都尔罕了。但赣州相关部门向李九莲严密封锁林彪出逃的消息,继续把她关押了将近一年,直到1972年7月,才把她开释出狱。中共赣州地委给她做的结论是:“性质是构成了现行反革命罪,但交待态度好,出身好,年轻……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调外县安排工作,拘留期间不补发工资。”

这位姑娘痛感赣州地委和公检法部门欺骗了她、损害了她。她接连向赣州地区、江西省、中央有关部门申诉,并到北京上访,要求改变这个是非颠倒的结论。

1973年11月,公安部和江西省公安厅,把李九莲的申诉状转到了赣州地区公安局,要求对她的问题必须进行复查。地区公安局拖延了三个多月,一位负责人对这份申诉状和上级领导机关的批示看也不看,就在上面批了四个字:“此信暂存”,然后束之高阁。

1974年春天,多次通过正当途径申诉无门的李九莲,不得不请一些同学,帮她写出一张《反林彪无罪》的大字报,张贴在赣州公园的围墙外,要求赣州地委和公检法机关为其修改“现行反革命”、“敌对矛盾”的结论,为她的3年冤狱彻底平反。

  再度入狱:

  竟因“恶毒攻击”获死罪

1975年5月,赣州地区“公检法”却公然以兴国县法院名义,判处李九莲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李九莲与赣州地委及地区“公检法”之间的矛盾激化了。她拒绝在所谓的《判决书》上签字,也不上诉,并立即绝食以求一死。她断断续续地绝食73天。

1977年1月底,劳改农场的犯人们按照一年一度的惯例,进行对上一年度的“年终评审鉴定”。在开评审小组会时,李九莲鉴定中的第一项“我的政治态度”尚未写完,到会“监督指导”的管教人员却对她说:“没有完全写好也不要紧,可以先说说已经写了的。”李九莲拗不过,只好照本宣科。她首先对周总理、朱总司令、毛主席在一年中相继辞世表示悲痛,继而对“现在的当政者华国锋在某种程度上背离了毛主席的一些教导和政策”进行了批评。在场的管教女干部即刻厉声喝道,“不许放毒”,一把夺走了李九莲手中的鉴定草稿。

这位管教女干部和女犯小组中的积极分子,都指责李九莲在进行“反革命煽动”。而李九莲却泰然自若,早把个人的生死置之度外。她的未及读完的鉴定草稿上这样写道:“毛主席历来提倡党的集体领导……华国锋却把党政军大权独揽于一身……华国锋借口反对‘四人帮’,取缔了‘老中青’三结合的原则,破坏了党的集体领导制度,暴露了他自己就是资产阶级野心家。”

1977年2月22日,中共中央以“中发[1977]六号”文件的形式,转发了《全国铁路工作会议纪要》。《纪要》主张:“对攻击毛主席、华主席和以华主席为首的党中央的现行反革命分子,要坚决镇压”;“对极少数罪大恶极、证据确凿、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者,则杀之”。

1977年4月,李九莲被劳改的珠湖农场党委,就根据这个文件的精神,给上级领导单位写了一份《报告》。《报告》历数了李九莲的一切“罪行”,认为“李九莲已构成犯罪,其罪恶达到了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要求对李九莲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这份报告,依次得到了鄱阳县法院和鄱阳县委、上饶地区中级法院和上饶地委、江西省高级法院和省委政法领导小组的认可。在这各级领导机关的讨论和决定或批示中,也都一律强调李九莲犯有“恶毒攻击英明领袖华主席”一罪,一致同意判处李九莲死刑,立即执行。

  彻底平反:

  胡耀邦揭开沉重的铁盖子

1978年12月23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胜利结束。全会决定全面复查和平反一切冤假错案。在与李九莲案有关而被判处有期徒刑者的不断申诉下,江西省高级法院经复查后认为,1969年和1974年、1975年对李九莲的处理是错拘、错捕、错判,1977年的处死是“轻罪重判,错杀,但李确已构成反革命煽动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9月17日,江西省委研究决定:“同意法院意见,属轻罪重判,错杀,撤销原判。李有罪,但不另行判刑。”

1980年1月25日,胡耀邦看到有关情况后,当即给中央政法委书记、最高法院院长、公安部部长做了这样的批示:

彭冲、江华、(赵)苍壁同志:此事请予以妥善处理(包括对她的家庭亲人),但处理这类事情,应考虑不要声张,以免引起不良后果,而应着重总结经验教训。

彭冲当天就给江西省委主要负责人写了两行字:“(江)渭清、(白)栋材同志:耀邦同志的批示,请阅《清样》所反映的情况,请予查明,妥善处理。”

沉重的铁盖终于被掀开了。

  摘自《胡耀邦与平反冤假错案》戴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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