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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永  土地改革与建国初乡村政权的合法化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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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7 05:14: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土地改革与建国初乡村政权的合法化建构
                                                      
满永


  《二十一世纪》网络版二○○五年四月号

  土地改革之於中共革命的重要性是被广泛认可的。近年来,有关土地改革的研究取得了很大进展1.这些研究往往以宏大的历史叙述为背景,从宏观层面梳理中共土改政策的演变历程,忽略了对土改过程中一些文本与实际脱节问题的考察。本文将力图从建国后土地改革中阶级划分这一微观层面介入土改的历史认知,以文本和经验两个维度思考中共以阶级划分推动土改的内在逻辑与社会效应。

  建国后土地改革中的阶级划分与阶级斗争,黄宗智与张小军都有很好的研究。黄认为,在建国后的土地改革中,存在着一个「表达性现实」与「客观性现实」背离的问题2.张小军有关阶级作为一种「象徵资本」3的研究则进一步印证了黄所指出的这种背离。二人的研究有着相同的志向,都认为土改中的阶级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中共的一种主观话语塑造,或者说是「象徵符号」。但二者的研究都未能指出中共塑造阶级话语的动机何在。在这方面,张凯峰对建国前土改和乡村政权关系的研究则显得颇有价值。他认为,中共壮大靠得不是因土改而获得的农民支援,「而是通过土地改革建立起来的政权对农村基层进行权力渗透,从而实现现代化国家对农民的紧密控制」4.笔者认为,中共在建国后土地改革中延续了阶级斗争的方式,甚至是主观塑造一种阶级话语,同样出於建构自身乡村统治合法性的考虑。

  一

  思考阶级划分与阶级斗争是否是中共主观塑造的一种话语,对中共关於阶级划分标准以及旧中国农村社会阶级状况的考察是无法回避的。

  在中共土地改革史上,曾有过三个较为正式的关於阶级划分标准的文件。即1933年中央转发毛泽东的《怎样分析农村阶级》、1948年《中共中央关於土地改革中各社会阶级的划分及其待遇的规定(草案)》、1950年政务院颁发的《政务院关於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下称《决定》)。比照三个文件,中共对於如何划分阶级的认识可说是一脉相承。《决定》作为中共几十年土地斗争经验的总结,在许多方面都对前两个档有了不同程度的发展和完善,这集中体现在《决定》中政务院的一些「补充规定」上。综观三个文件及中共几十年的土改史,农村阶级划分的标准确如某些学者所言「由政治、经济、思想、历史等多元标准向以剥削关系为主的一元标准转化,由笼统地靠考察有无剥削发展到具体地分析剥削的时间、性质和数量。」5

  然「转化」仅是一种趋势。1950年《决定》的出台,并不意味着阶级划分一元标准的真正确立。政治、思想(态度)、历史经历仍是划阶级的重要标准。《决定》规定:「军阀、官僚、土豪、劣绅是地主阶级中特别凶恶者(富农中亦常有小的土豪、劣绅)。」「在解放前,地主阶级全部或最大部分失掉了他在土地财产上的剥削,有劳动力但仍不从事劳动,而其生活状况超过普通中农者,叫做破产地主。破产地主仍是地主阶级的一部分。」如果可以把因出租土地获取地租而成为地主的人称为「经济地主」的话,那上述因政治态度、历史经历等原因而成为地主的人则可称之为「政治地主」。因为此类人皆因以前或现实的「政治态度」而成为地主,他们的出现明显反映了阶级划分标准的政治化倾向。

  经济地主标准的确定应该是较为容易的,《决定》在剥削时间与剥削量上都有相应的规定。「构成地主成分的时间标准,以当地解放时为起点,向上推算,连续过地主生活满三年者,即构成地主成分。」「规定劳动的标准时间为一年的三分之一,即四个月。以从事主要劳动满四个月与不满四个月作为劳动与附带劳动的分界(即富农与地主的分界)。」6但是,在确定地主出租土地数量标准时,《决定》仅只给了一个相对量的标准。「出租土地数量超过其自耕和僱人耕种的土地数量三倍以上(例如出租一百五十亩,自耕和僱人耕种不到五十亩),在佔有土地更多的情形下,其出租土地数量超过其自耕和僱人耕种的土地数量二倍以上(例如出租二百亩,自耕和僱人耕种不到一百亩)者,不得称为富农,而应称为地主。」

  这个标准是比较相对化的。标准的相对化很容易导致一些因其他原因出租少量土地(如鳏、寡、孤、独无力耕种而出租土地)者被定为地主。而且这种相对性的标准使政策执行者们难以把握,往往在阶级划分上出现偏差。

  相比於经济地主确定标准的相对性,中共有关「政治地主」的确定标准则显得较为模糊。

  《决定》在规定「军阀、官僚、土豪、劣绅」地主身份的同时,并未对这四类人的具体所指有明确说明,这就增加了「政治地主」确定中的随意性。对什么人能成为「土豪、劣绅」、旧社会乡村干部(如保甲长)算不算「官僚」,在不同人眼中也许会有差异很大的看法。这种随意性扩大了政策执行者在定地主中的权力,使得脱离经济标准而选择地主的情况成为可能。张乐天的研究表明,为了打击报复某些人或遏制某种行为,阶级斗争中随意「上纲上线」的情形确实存在。

  传统中共党史语境内,旧中国土地佔有的严重不均导致的阶级分化是土改的前提。建国初在论述土地改革的必要性时,刘少奇即指出:「佔乡村人口不到百分之十的地主和富农、佔有约百分之七十到八十的土地,他们借此残酷地剥削农民。而佔乡村人口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贫农、僱农、中农及其他人民,却总共佔有约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土地,他们终年劳动,不得温饱。」7刘少奇的观点代表了中共的主流认识。早在1930年代,毛泽东即认为旧中国地、富约佔有土地的百分之七十至八十8,此后这一认识便在党内延续下来,也成为中共致力於土改的一个重要动力。

  近年来随着研究的深入,中共关於旧中国土地高度集中的看法不断受到质疑。郭德宏的研究表明,在旧中国几十年间,地主和富农约佔户数和人口的9.46%,佔土地总数的54.37%.中农贫僱农及其他成份者约佔户数和人口的90.84%,佔土地总数的48.88%9.

  在旧中国,土地佔有关系的地区差异是很大的。土改时期陕西就有「关中无地主」之说。

  1950年4月9日,中共渭南地委就土改问题给省委的一封汇报信中就指出10:

  本区地富数量不多。除极个别的地主外,其佔有土地一般超过中农的数量也不大。尤其是富农,在一些地区平均有地几於中农相等。……这就是说,本区绝大多数地区的土地一般不能满足贫僱农的要求,即使动了富农(的土地)也无济於事。……据我们了解,除临潼外,其他各县地主很少,二华(指华县、华阴)则有许多乡乃至一部分区的范围内无地主。这些地区的土地改革内容究竟是什么,是很需要研究的一个问题。

  陕西渭南的这一情况至少表明,中共关於土地集中、阶级分化的认识在一些地区是不符合实际的。安徽凤阳的情况同样表明了这一点:



  注:(1)该材料仅向堡长及该堡分支书瞭解合出来的数目字,某些甲长对成份的划分未见得都能判断确切。因而统计只能作大约或一般的参考;(2)贫农与各业工人内有做小生意者各一家(做小生意带种田,而生活困难)。

  立斌区委会:《五十天工作总结报告》,1948年11月5日。

  上表统计各村中,共9户地主仅仅佔到了总数的4.8%,贫僱农42户也仅佔总数的23%,中农则有110户佔到总数的59%,如果考虑到建国后土改中「保存富农经济」的策略,中间层的比例则会更高。就各村来看,地主比例最高的祠堂杨家也仅有两户,佔全村总户数的9%,而该村贫僱农5户比例为22%,中农14户比例高达61%.贫僱农比例最高的拐岗李也仅有9户,比例为35%,该村地主则只有1户,佔全村总户数的4%,中农14户比例同样高达54%.总的说来,表中各村中农都是主体,中农比例最高的西徐甲甚至高达72%.各村都基本上都是「两头小、中间大」的社会,作为分化两极的地主和贫僱农都很少,阶级分化并不突出。

  以往的研究往往认为,旧中国华北由於自耕农与经营式农场主的大量存在,土地相对比较分散。而南方由於租佃制的发达,土地一般较为集中,阶级矛盾也比较突出。但解放初中南军政委员会据湖北、湖南、江西、广东、广西等省136村的典型调查和各省一般统计材料所做的土地佔有状况的分析认为,地富佔户数6%-9%,佔人口8%-10%,佔地25%-65%(包括公田);中农、贫僱农及其他劳动者约佔户数和人口的90%以上,佔地30%-70%12.苏南地区的调查同样表明,解放前夕当地的土地佔有呈日益分散的趋势:



  资料来源:中共苏南区委农村工作委员会:《苏南土地情况及其问题的初步研究》(初稿)第4页。

  由上表看出,1949-1950年间,统计各村中的土地集中情况并没有刘少奇估计的严重,最为集中的玉堂村也仅有61.39%,这其中还包括了富农佔有土地。无锡张村乡3村地富佔有土地仅为7.24%,已经很难看出地主土地集中的情形了,此类村中的阶级分化同样不会严重。

  中共对於土地集中的判断很大程度上来源於毛泽东1930年代的一系列农村调查。毛泽东当年对地富佔有土地70%-80%判断的一个主要原因,在於他将「公田」也简单归到了地主名下。在毛泽东所调查的寻乌,「公田」佔到了40%,地主田产也仅有30%,他将「公田」都归到地主名下,并称此类地主为「公共地主」。近年的研究日益表明,毛泽东对「公田」归属的认识存在一定偏差。在许多地方,「公田」的数量是有限的,黄宗智在华北的研究证明了这一点14.即使是那些「公田」较多的地区,对「公田」收益的使用同样需作具体的分析。「有的族田纯粹是贫农共同佔有的,这部分族田就不能为地主所把持。即使是被地主所把持的族田,还要担负全族的祭祀费用,有的甚至包括救济本族贫苦农民生活的费用以及修桥补路等公益事业的费用。这些费用,对本族的农民是有利的。」15.在此情形下,将「公田」收益归为地主,并据此形成旧中国土地地主集中佔有的认识显然是不妥的,而在此基础上对旧中国乡村存在严重阶级分化的判断也是值得商榷的,至少在部分地区与实际情形是有距离的。旧中国乡村社会的阶级分化与阶级矛盾被中共有意或无意夸大了。

  文本的分析表明,中共的阶级划分不仅标准是较随意的,且其阶级划分的依据,也即中共对旧中国农村阶级状况的判断也与现实有一定背离。阶级划分的主观色彩较浓,至少在一定程度上是中共的主观话语塑造。黄宗智所言的两种现实之「背离」不仅存於土改之后,自中共运用阶级观点分析乡村社会之始背离便开始了。

  文本表述上的模糊与背离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了实践?各地方在土地改革划分阶级的实际操作中是否存在同样的背离?又产生了怎样的社会效应?

  二

  作为文本的政策规定是具体执行者工作的原则与指导思想。阶级划分标准在文本表述上的不确定与随意性,必然导致各地在执行政策时发生困难,甚至是犯错误。如果说严重的阶级分化在旧中国农村并非普遍,那贫富之差在乡村确实较为普遍。一些生活贫困者难免生出平均主义的念头,这种平均主义思想与中共对乡村社会阶级严重分化的基本分析很容易达成共识。事实上,土地改革的真正动力恰恰来源於贫僱农对均分土地的欲求,而依靠土改工作队可以满足这一欲求。於是,依靠贫僱农在农村开展土改以至建立政权也就成了中共的首选。

  土改初期,农民对於乡村内部阶级分化的认识是不自觉的,只是在各级政府及工作队(组)不断动员与组织下才逐步认识到开展阶级斗争的益处。土地改革中,发动群众认识到地主的罪恶及乡村阶级差别的现实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阶段。通过「诉苦会」等多种形式不断强化农民对地主阶级的仇恨,调动他们参加土地改革的积极性,是土地改革的前提。中南局在一份如何开展土地改革的文件中即肯定了动员群众的重要性16:

  宜稳不宜急,进村先做好酝酿工作,在敌情不明、群众情绪分散情况下勉强举行斗争是不妥当的。只有展开政治攻势,揭穿地主阴谋,而又宣佈区别对待政策,以稳定地主的多数。

  只有开展串联,培养积极分子,发动群众广泛地讨论「靠地主假分田,还是靠自己真分田,怎样才算真分田」,以充分启发群众的革命觉悟,并解除其因代藏财产而发生的顾虑,使群众思想上、组织上都有所准备。这样,才不至形成「夹生」的斗争。

  上述材料说明广大农民对土地改革是无意识的,阶级与阶级斗争更是中共将自己主观话语对乡村社会的一次强行嵌入。张乐天在浙北的研究同样表明了这一点17:

  解放以前,浙北的村落里有穷人与富人,穷人与富人并没有阶级的标籤.解放初期,土改工作队就进入了村落,按各户土地佔有的多少划分「阶级」成份,接着开展土地改革。海甯的土地改革在伊桥乡搞试点,实行「和平土改」的方针。但是,和平土改难以真正实现土改的目标,海宁县1958年编印的一份资料说:「事实告诉我们,土改不仅要在经济上摧毁封建制度,而且要在思想上摧毁封建势力,不经过阶级斗争,不能打垮地主几千年来在农村的统治势力。」1950年12月到1951年3月,海宁县开展了急风暴雨式的阶级斗争,顺利完成了土地改革。阶级话语通过革命而嵌入浙北的村落中。

  「自报公议,三榜定案」是中共革命时期创造的定阶级的重要方法,建国后的土地改革中同样採取了这一方法。「划定阶级成份时,应依据中央人民政府颁佈的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决定,按自报公议方法,由乡村农民大会、农民代表大会,在乡人民政府领导下民主评定之。」18评定方法的核心在於听取群众意见,充分「依靠当地群众的公意」。这种方法的最大问题是极易导致群众的「公意」代替阶级划分的标准。此种情形在解放战争时期的土改中即已出现。在十里店群众看来,土地固然是划分阶级的依据,但似乎并不重要。他们关心的首先是一个人的「作风问题」19.阶级标准在这里由经济、政治层面转到了道德层面。农民传统意识中的「好人」、「坏人」成了划阶级的重要标准。在建国后土地改革时的阶级划分中,群众「公意」同样成为主要标准,甚至只要大家同意,一个人的阶级成分是可以更改的。

  在广州郊区凤溪村与西淑村评阶级过程中,一个西淑村妇女在被评为中农后,当场就哭起来。

  看见这个情形,主持会议的凤溪村农民杨汉在徵求了群众意见后,将其成份改成贫农20.

  阶级划分中的充分依靠「公意」,不仅使实际中农民往往以「公意」代替了标准,也激发了一些贫僱农的平均主义要求。定阶级是没收财产的基础。只有确定了某人的地主阶级身份,对其财产的佔有才能成为合法,「抽肥补瘦」、「损有余而补不足」的土改目标才能实现。解放前内蒙赤峰干沟子的土改表明了这一点:「干沟子在评阶级中出现的这种「锉子里拔大个」「看谁不大离就拾掇了」的现象,反映出土改斗争是在「有包就铲、有凹就平」的绝对平均主义思想的指导下进行的。这也说明当时进行的土改斗争虽然是以阶级成份为基础,但实际斗争中并没有坚持阶级路线。」21建国后其他地区的阶级划分同样体现了平均主义对阶级划分的影响:「个别工作队和基层干部单纯的经济观点,为达到没收财产的目的而提高成份。如宫集区新庄陈朝均9口人有2个主要劳动,自耕63亩,出租30亩,解放前放债小麦5-6石,僱长工1个,生活富裕家中有钱。是所谓「肉头户」。即不认他家有劳动,提高划为地主。」22

  前文指出,中共对「政治地主」标准规定的模糊,必然使得其在执行中发生困难。在划阶级的具体实践中,查历史、甚至查三代成为干部们划定一个人阶级身份的重要依据23:

  如门台乡胡广胜5口人,本人参加农业主要劳动,佔有46亩田。解放前出租38亩,自耕8亩。解放后自耕15亩,出租31亩。该人在抗日时在鬼子工厂做工,日本投降后,干国民党保丁及保长3个月。他在任职时仍参加农业劳动,本人是农民出身。因干过顽保长,群众对他有意见,所以划为地主。乡领导也同意群众意见,尤其在区委批成份时,(该乡工作组)杨组长态度:该户不批为地主我实在思想不通。并说群众思想也不会通的,还说是官僚地主。

  经验研究表明,阶级划分在土改的具体实践中同样有着强烈的主观色彩。文本表述上的阶级划分标准执行中受到了「公意」、平均主义及政治态度(历史经历)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与实际执行的阶级划分标准存在一定的背离,错划阶级也就无法避免了。上述广州的例子并不多见,在大多阶级划错者中,更多的是提高成份,将中农定富农,富农定地主。当时安徽凤阳的许多乡即是如此:「根据此次检查,目前划分阶级中存在着严重的提高成份现象。某些地方之漏划成份现象亦有发生。如长淮区195户地主错划34户,111户富农划错了19户。

  另宫集区花营乡新庄,一个村错划了9户地主。该村陈朝新解放前9口人,681亩地,全部自耕,有一主要劳动一附带劳动,每年僱短工21个,零工60个(合计只折一个长工),放债3-4石小麦,解放后除出租5亩以外,全部自耕。该户明显是富农而被划为地主。」24

  三

  土地改革中,阶级观念被灌输到普通村民的头脑中去。在经历了「诉苦」及「三榜定案」的阶级划分之后,地主成了乡村社会中人人敬而远之的社会角色。穷人翻了身,往日「不可一世」的地主成了新话语系统中的阶级「敌人」,不断的接受改造。在此基础上,乡村也成为两种阶级(以贫僱农为代表的人民、以地主为代表的旧社会剥削者)对立的社会。出现了摩尔所言的两阵营对立情形25:

  运动一旦开始,摧毁旧秩序,创立新秩序的进程便迅速推进,一切都按照政府指引的方向进行。最根本的方面,是剥夺富人手里的土地,把他们分给贫苦的农民。「基本政策是联合贫僱农和中农,中立富农,以便孤立地主分子。」……以前,两大对立面──富人剥削者和残酷的地主与其僱工之间的仇恨情绪总是被压抑着。在新的制度下,整个村庄被有条不紊地区分为彼此分庭抗礼的的两大阵营。

  两大阵营的出现显现着乡村社会的分裂。而这种分裂社会的形成及敌对阵营(地主)的出现,使中共政权进入合法乡村社会成为了可能。

  阶级划分导致的乡村分裂带有强烈的主观色彩。而这种分裂的最大特点还在於它的开放性与不确定性。也即是,生活在乡村社会中的人们,其成份并非永久固定的。重划阶级的事是经常会发生的,每个人随时都可能因一时的不慎而滑入阶级敌人的行列。毛泽东在1962年中央会议上介绍湖南、河北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的经验时,便强调「阶级斗争,一抓就灵」,中央同时号召各地要「把农村中积极斗争的盖子揭开」26.在地方,「四清」运动中的安徽凤阳,「据不完全统计,通过运动全县共揭发了1999个有各种破坏活动的四类分子,佔四类分子总数的39%.各地报批斗争的24人,佔全县四类分子总数的5.1%,经县委审查批准斗争150人(其中地主64人,富农42人,反革命分子15人,坏分子14人,地富子女11人,投机倒把分子6人),佔报批总数的56.8%,佔全县四类分子总数的2.9%.」27土地改革后的农村一系列运动中,阶级斗争被不断重提,人们的阶级成份很难稳定。在福建阳村,余仰英一家在土改结束近20年的1969年又被划为地主说明了人们阶级成份的不稳定。在当年阳村大队革命领导小组向上级写的一个《关於余仰英的家庭漏划地主成份的定案报告》中指出:

  我们相应毛主席的号召,在展开清队、清理阶级队伍中挖出了暗存深处的阶级极敌人和现行反革命分子,及广大革命的贫下中农和革命群众在这活生生的阶级斗争事例的教育下,阶级觉悟进一步提高,同时在活学活用毛主席着作普遍深入的基础上进行了大深挖、大检举、大揭发坏人坏事,因此把暗存20多年来家庭漏划地主成份的余仰英挖出来了。这给刘少奇的「阶级斗争熄灭论」又一耳光。

  我们无法获知余仰英被重划地主的真实原因,但余仰英的事例对其他群众确实是一个「活生生」的例子。它至少表明乡村社会个人身份的极端不稳定,从而使每个人都始终有一种危机感。当初对地主及富人的斗争不仅使许多人看到了财富的危险,更是他们认识到一旦成为地主之类的阶级敌人,所要付出的代价是相当昂贵的。此种认识的结果必然使人们积极向人民的队伍靠近。在当时社会,革命行动的最直接体现便是想尽一切办法深挖隐藏在人民内部的阶级敌人。其结果,张乐天所述的L 大队情形也就无法避免了28:

  在大队召开的数次揭发「四类分子」的贫下中农座谈会上,一些与会农民明显感受到政治的压力,一个农民会后说:「我家隔壁住着一个地主,我与她天天见面,关系不错。大队要我去参加会议,我本想听听算了。但大队干部一开始就严肃地说,是否起来揭发四类分子的错误不是一个态度问题,而是一个阶级立场问题,希望参加会议的人都端正立场,积极发言。后来大家都发了言,我也只得讲几句。」

  政治压力下的不断揭发检举,不仅使得社会分裂的情形的得以维持,而且在事实上构建了一个乡村社会内部的自监督体系。

  四

  文本梳理与经验研究都表明,阶级划分有着强烈的中共主观色彩。革命已经成功的中共缘何仍不断强调阶级斗争,甚至是在违背社会事实的情形下,通过一次次的社会运动来不断强化人们的阶级观念?

  在经典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一个敌对阶级(哪怕仅存於主观话语中)的存在是政权合法性的基础。恩格斯认为:「国家并不是从来就有的。曾经有过不需要国家,而且根本不知国家和国家权力为何物的社会。在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必然是社会分裂为阶级时,国家就由於这种分裂而成为必要了。」29列宁同样认为「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30,在事实上强调了阶级之於国家的重要性。中共领导人在对国家的认识上承袭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观点,毛泽东在建国前夕发表的〈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深入阐述了共产党的国家观。他认为:「阶级消灭了,作为阶级斗争的工具的一切东西,政党和国家机器,将因此丧失作用没有需要,逐步地衰亡下去……」31,并认为现阶段国家权力无法消灭的缘由恰恰是当前的中国「帝国主义还存在,国内反动派还存在,国内阶级还存在。」

  由此可见,阶级在毛泽东的国家理念中同样是国家合法化存在的基础和前提。

  理论上的认识必然在实践中得到反映。在中共的历次政权实践中,无论政权的性质如何,阶级观念都得到了很好的贯彻。1930年代成立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建立之初即强调了它的阶级属性。《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中华苏维埃所建设的,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苏维埃政权是属於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的,在苏维埃政权下,所有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都有权选派代表掌握政权的管理,只有军阀、官僚、地主豪绅、资本家、富农、僧侣及一切剥削人的人和反革命分子是没有选举代表参加政权和政治上自由的权利的。」32即便是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抗日民主政权,毛泽东同样强调了他的专政性质。「在抗日时期,我们所建立的政权性质,是民族统一战线的。这种政权,是一切赞成抗日又赞成民主的人们的政权,是几个革命阶级联合起来对於汉奸和反动派的民主专政。」专政对象(阶级敌人)的存在是专政得以实现的前提,这一点在后来的人民民主专政中同样如此。建国初中共面临的最大问题便是政权的合法化建构,於是,如何确定一个专政对象抑或是划分阶级敌人便成了首要的任务。

  施米特认为,「所有政治活动和政治动机所能归结成的具体政治性划分便是明确朋友与敌人的划分」33.土地改革中的阶级划分恰恰是一个确定敌我的过程34:

  干部工作组到一个村庄,先查明不折不扣的敌人,必要时让他们靠边站,然后给农民特别是贫农讲明土改的必要性,因为从理论上说,贫农将是土改的主要受惠者。这样就挑出了既能干又有能力的积极分子,以领导即将来临的运动。

  乡村社会中敌我对立与分裂局面的形成,为中共乡村政权的合法化建构提供了前提。邓子恢在论述土改政治意义时即强调了它对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性。他指出:「我们只控制了上层政权,基层政权大部分仍在封建势力手里……。这种国内外情况,就要求我们要强调在土改中,彻底消灭封建势力,确立农民专政。」35

  阶级划分的结果造就了一个可以统治的敌对阶级。阶级划分的主观性又可以使这样的阶级可以不断被塑造出来。这里,政权的合法性不仅得到了初步建构,还可以在阶级话语下通过不断强化阶级斗争,使这种合法性得到持久维持。

  注释

  1关於近年来土地改革研究的进展情况,可参看郑友贵等〈土地改革研究综述〉(《中共党史研究》2000年第6期)。其中,董志凯对解放战争时期土地改革的研究很有价值(董志凯:《解放战争时期的土地改革》,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杜润生等则以亲历者的身份对土改作了总体性的描述(杜润生:《中国的土地改革》,当代中国出版社,1996年)。

  2黄宗智:〈中国革命中的农村阶级斗争──从土改到文革时期的表达性现实与客观性现实〉,《中国乡村研究》第二辑,商务印书馆,2003年12月,页66-95.

  3张小军:〈阳村土改中的阶级划分与象徵资本〉,《中国乡村研究》第二辑,商务印书馆,2003年12月,页96-132.

  4张凯峰:〈土地改革与中国农村政权〉,香港《二十一世纪》(网络版),2004年9月30日。

  5董志凯:〈关於我国土地斗争中的划阶级问题〉,《近代史研究》,1984年第3期,页111.

  6张乐天:〈国家话语的接受与消解〉,《社会学研究》,2001年第6期,页387.

  7刘少奇:《刘少奇选集》(下),人民出版社,1985年12月,页32.

  8毛泽东:《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页104.

  9郭德宏:《中国近现代农民土地问题研究》,青岛出版社,1993年9月,页42.

  10转引自秦晖:《耕耘者言》,山东教育出版社,1999年7月,页217-218.

  11转引自王耕今等编:《乡村三十年》(上),农村读物出版社,1989年12月,页56.鉴於原统计资料中青山寺、黄家围子的资料资料不全,本文在引用该资料时对二者的情况未予考虑,同时对资料中的资料进行了重新核算。

  12中南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编:《土地改革重要文献与资料》,转引自温铁军:《中国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年5月,页79.

  13转引自温铁军:《中国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年5月,页92.

  14黄宗智:《华北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中华书局,2000年,页245-246.

  15同註9,页58.

  16中南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编:《土地改革重要文献与经验彙编》(续辑上册),中国人民大学图书馆,页94.

  17同註6,页73-74.

  18同註5,页390.

  19伊莎贝尔·柯鲁克、大卫·柯鲁克:《十里店:中国一个村庄的群众运动》,北京出版社,1982年1月,页56-70.

  20杨宝等:《广州郊区农民翻身记》,华南人民出版社,1951年6月,页41.

  21刘洋:《征服──一个村庄土地改革的口述史研究》,中国人民大学中共党史系硕士论文,2004年,页390.

  22同註11,页47.

  23同註11,页49.

  24同註11,页47.

  25巴林顿。摩尔:《民主和专制的社会起源》,华夏出版社,1987年10月,页180.

  26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十六),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5月,页287.

  27转引自王耕今等编:《乡村三十年》(下),农村读物出版社,1989年12月,页287.

  28张乐天:《告别理想──人民公社制度研究》,东方出版中心,1998年1月,页147-148.

  29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四),人民出版社,1995年6月,页174.

  30列宁:《列宁选集》(四),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页112.

  31毛泽东:《毛泽东选集》(四),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页1468.

  32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学院党史教研室编:中共党史参考资料(六),1979,页542.

  33施米特:《政治的概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8月,页106.

  34费正清:《美国与中国》,世界知识出版社,2000年8月,页356.

  35邓子恢:《邓子恢文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页299.

  满永男,汉族,1980年生,安徽阜阳人。中国人民大学中共党史系在读硕士,研究方向为新中国乡村社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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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一世纪》(http://www.cuhk.edu.hk/ics/21c)《二十一世纪》网络版第三十七期200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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