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意识形态的教育作用[3]。意识形态具有确认现行政策合乎义理以及凝聚集体的功能,它是人类交往中形成的自我理解和解释的认知系统(cognitive system),同时也是社会政治集团合法化和进行合理辩护的观念体系。作为社会生活的中介和社会融合的机制,它的作用是无可替代的。从某种角度讲,它可视作是节约管理国家的交易费用的有效工具,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它对政策选择的影响作用特别明显,而且往往超过了其它的制约因素。事实上,正如厂商可以借助广告影响购买者的选择行为一样,意识形态也对执政者权威的合法性和他所推行政策的合理性起到了广告作用,因而执政者总是要费尽心机操纵舆论和宣传工具,通过投资于教育和宣传而使人们受到意识形态上的谆谆教诲和劝谕。正如摩尔在他那部被誉为是本世纪社会科学三大名著之一的《民主和专制的社会起源》所说:“统治阶级并不仅仅以其事实上所具有的东西去将他们的权力合法化,而是试图为其寻找一个道德上的合法基础,将它描述为是人们普遍认识和接受的教条和信仰的逻辑上的和必然的结果。”[4]为了强化其观念工具的有效性,意识形态总是自封为真理和绝对知识,并通过平民文化(不是学者文化)的教条,如诉诸公式、口号、标语等通俗化的形式而强化其效果,从而在社会团体中形成“对统治合法性的信仰”(the belief in legitimacy)。伦斯基(1984)曾以苏联为例作出解释,他说:“在这个问题上大概再没有比苏联更好的例子了。在这里,一部分人1917年夺取了对国家机器的控制,并运用国家的强制性权力去将国家的教育系统和大众传播媒介转化为一种巨大的宣传工具,在一代人当中,绝大多数俄国人皈依到了对共产党的事业的真挚坦诚的支持上。”[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