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就是关于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里面有所有权,还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我们今天不涉及,我们涉及的主要是所有权和用益物权。在大陆法系讲所有权,特别是不动产的所有权,它是一捆权利(a bundle of rights),它可以分解切开,然后分出若干权利供大家来用于不同的用途。我现在想探讨一下中国涉及不动产、涉及土地这种极端重要的资源,它的权属关系、权利层次究竟怎么发展、划定与确立?我想到几种情况。一种是今天讲的英国的土地制度,实际上英国土地制度后来到了香港,这一百多年又适应香港的情况,又做了一些变更和发展,它也有权利的层次划分。另一种是我国的土地制度。我们经过土改,以后又集体化、合作化、公社化等等。改革开放以后,又回到土地承包,又有一个权利层次的划分。我想谈的问题,就是我们的土地制度究竟向一个什么方向演变、发展,以达到最后真正使这么一种资源的配置是由市场决定的。对我们国民经济的发展是非常重要同时也难度很大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