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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效琦 两件相隔半个世纪的凶杀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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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12 02:27: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两件相隔半个世纪的凶杀案解析
2010-06-07 10:49:04栏目:默认栏目1559 0 13 0
1957年6月22日,甘肃省酒泉县余新乡发生一件富农杀人案件。我们把酒泉县委向酒泉地委就这件杀人案写的报告全文引用如下:
关于余新乡发生凶杀案件的报告

地委:

在本年6月22日上午,我县余新乡永新高级社第八生产队,祁家新庄内发生贫农万保成、陈福被富农祁世珍杀伤事件。其中已死二人(祁杀伤万、陈后而畏罪自杀),正在医疗的一人,事件发生后,当即派人了解,初步侦查情况如下:

一、富农分子祁世珍,解放后经济受起限制,坐享其成的生活方式发生了变化,经济上较解放初有些困难,加之,祁之大哥系现行反革命,于52年被捕法办,因而极有深刻的阶级仇恨,55年初评审入社后,社员对他在劳动中进行监督,感起行动不太自由,同时,家中劳力少,本人又多病,没钱去看,借下债29元,又拖欠社内股分基金112元,均无力赏还,且因目前家中口粮将尽,生活困难,加重了自己思想负担。(该犯主要是:解放前坐享其成,解放后对我人民政府极为不满,55年被评审入社后,不愿受社员的监督,且其兄系现行反革命分子,被我逮捕法办,因而怀恨在心,其他提法不妥----政治部)。

二、祁在今年元月,偷盗吕志清人民币61.92元,被发觉后,怀疑政府法办,再加群众不知内情粉粉(应当是纷纷之误)议论,在此压力下,祁始日闷心(疑为终日闷闷)不乐悲观失望,无脸见人。

三、入社后,被社干歧视,不能公平对待,在调派农活上,工分高而轻的活调给农民。如该社推粪拉粪,比一般农活工分高,自己又劳力而又做不上,22日见自己庄内的粪,又调给陈福、万保成去推,而队长是把祁家的劳动力全部调去倒土块、薅草,因此不满,即与陈、万二人发生争吵。

由于以上原因,祁长期怀恨在心,已有作恶之意,当日又因推粪争吵,祁乘庄内无人,便扣上街门,进行凶杀。


中共酒泉县委

1957年7月8日



据检察日报主办的正义网报道,2010年6月1日上午约10时5分左右,湖南永州一名银行押钞员,持枪冲进零陵区法院,找到人最多的4楼办公室,对人扫射,造成法庭庭长及两名副庭长等三人当场身亡,另有三名法官受伤,嫌犯自杀身亡。另据三湘都市报消息,零陵区法院水口山庭庭长赵户林、副庭长蒋启东、书记员黄兰遇难。另有多名法院工作人员受伤,伤者中包括芝山庭庭长谭斌和一名法警。法警伍小辉腹部洞穿,伤势严重。凶手朱军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零陵区支行守护押运队队长,现年46岁,2006年因房屋买卖纠纷诉至零陵区人民法院,零陵区法院判决朱军胜诉,并由对方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2万元,八个月后由法院执行到位。但朱军认为执行时间拖延太长,且滞纳金和房产证未执行到位,加之2003年与妻子协议离婚,2006年身患鼻咽癌,至今年诊断为晚期,由此产生怨恨、报复心理和轻生厌世念头。6月1日上午,朱军以验枪为由,通过该行枪库管理员骗取一支微型冲锋枪、两支手枪和子弹,酿成了三死三伤的恶性案件。


这是两件相隔整53年的凶杀案,将其放在一起进行对比分析,就可以发现一些相同或相似的个体生理、心理特征和隐含在背后的深层次社会信息。

首先,我们可以看到两个凶杀案制造者有着一些共同的个体生理、心理特征:1、祁世珍、朱军在行凶前都患有疾病,对生活有绝望情绪。祁本人多病,无钱看病,并因此举债无力偿还,家里口粮将尽。朱军患有鼻咽癌已到晚期,妻子也已经协议离婚。可以看到,二人对自己的生存状况都没有抱什么希望。2、两人都自认为是社会不公的受害者。祁世珍作为当时的政治贱民,不仅在政治上受到歧视,在平时调派农活时也要受到队长的歧视,工分高出力少的活轮不到他,如推粪拉粪,工分高,不仅别人的粪他不得拉,就连自己家里的粪都不让他来拉。因此他把怨气和愤怒指向到他家里来拉粪的两个农民。朱军则对法院判决的一件案件不满,认为执行时间拖延太长,且滞纳金和房产证未执行到位。因此把怨恨发泄到法院。

心理学家的研究表明,当一个人的境况糟糕到极限或想法跌进死胡同之时,得不到及时的疏导与救治,就可能会产生破坏性心理。这种破坏性心理指向自身,就会出现自杀。指向外界,就会报复社会或他(她)所认为的令自身心里产生严重不平衡的人们。如果我们对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发生的凶手案件和最近发生的一系列凶手案件进行对比,就不难发现,那个时候和现在所发生的凶手案件和自杀案件,都没有得到社会及时的疏导和救治。在前三十年,把这种自杀和凶杀简单地以阶级斗争的理论来解释,把大量自杀视为自绝于人民,把大量凶杀案件视为阶级报复阶级斗争的表现。而现在则大多以个体原因来解释。

其次,我们可以看到两件凶杀案背后隐含的一些社会信息。1、权力的暗箱操作,缺乏对权力公平公正公开的认可,就会导致社会矛盾或者抱怨不断积聚,最后使个别人走上极端。祁世珍所在的那个时候,队长对社员的农活和分配具有绝对的权威,祁所在队里队长用那个时候的话语来说是“有高度的阶级觉悟”和“坚定的阶级立场”的,在他行使权力的时候看来是根据那个时候政治气候下普遍具有的对政治贱民实行歧视性的肆意妄为的办法的。这种政治歧视的氛围是那个时候“阶级报复”凶杀案件高发的重要原因。而现在司法腐败是公认的普遍现象,在这样一种对司法表现为普遍不信任的社会氛围中,对审判结果不满往往也成为普遍现象。有些案件判决后双方当事人都不服判决,都指责法院的判决。所谓“吃了原告吃被告”也是社会对法律不公的表达。

2、没有特定的目标的社会泄愤,是这两件案件的共同特征。如果说,祁世珍案件应该引起对阶级斗争理论及其依据这个理论建立的社会政治制度的反思,而朱军案件应该引起对法律体系和现行社会政治制度的反思。

3、社会的缺失是祁世珍案件和朱军案件的共同特征,所不同的只是前者是发生在权力无所不在的管制之下,权力包揽社会秩序并因过于紧张和高压导致个体的爆裂;而后者则是发生在权力在社会领域退却之后,社会的真空地带没有任何自我组织自我管理的社会组织去填补,导致个体的孤独化迷茫化,在发生心理危机和家庭危机的时候也就没有可以疏导的缓冲机制。中国历史上就是个社会发育不够的国家,所谓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老百姓眼里的家与国关系只是一种纳皇粮关系,而官家眼里的国与家关系则除了纳粮还有一种要老百姓尽忠的伦理关系,管制放牧(所谓牧民)的政治关系。保甲制度给社会留下的空间非常有限。中国封建王朝时代长期延续社会统制手段就是保甲制度,它的最本质特征是以“户”(家庭)为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而不同于西方的以个人为单位。儒家的政治学说是把国家关系和宗法关系融合为一,家族观念被纳入君统观念之中。因之,便有了汉代的五家为“伍”,十家为“什”,百家为“里”;唐的四家为“邻”,五邻为“保”,百户为“里”,北宋王安石变法时提出了十户为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元朝又出现了“甲”,以二十户为一甲,设甲生。至清,终于形成了与民国时期十进位的保甲制极为相似的“牌甲制”,以10户为1牌,10牌为1甲,10甲为1保,由此建立起了封建皇朝对全国的严密控制。 民国成立之初,由于受西方以个人为社会组织单位的政治观的影响,废弃了保甲制度。但地方实力派在自己所控制的地区内,仍实行着相类似的制度,如广东的“牌、甲制”,广西的“村、甲制”、云南的“团、甲制”,北方不少省份的“闾、邻制”等。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在《县组织法》中规定区以下每百户为乡(镇),乡镇以下每25户为间,闾以下每5户为邻。 1949年以后,中国就只有单位、组织、集体,再也没有“社会”。一个人只能属于某一个具体的单位,并且在单位的统摄之下属于国家。在没有社会的社会主义下,任何社会成员都在权力无所不在的管制下,而管制则创造并稳固的维护了秩序。改革开放以来,农村责任制的实行和城市私有经济的发展,容许人员跨区域流动政策的实行,使人们有了人身自由,其实就是单位对个体成员的去束缚化。不幸的是现在个体的自由和解放,本质上源自权力的无力顾及,但权力的无力顾及同时也意味着权力管制之下之稳固秩序的沦丧。而权力退却的时候,“社会”却没有及时的诞生,换言之,从维护、稳固秩序的意义而言,社会的自我组织、自我管理几乎可谓不存在,亦完全无力填补权力退却之后的真空地带。

4、在社会缺失的情况下,家庭是个体惟一可以缓解压力或避免孤独化生存的最后一块孤岛。在前三十年里,面对政治高压的人们,有一个温馨家庭的政治贱民往往能够挺过一次又一次的政治运动,而家庭破裂或者家庭成员与之划清界限的人往往会走向极端。笔者曾经听到过许多在那个年代自杀或者犯罪的人员,家庭大多是破裂的人们。笔者所在的县里,1958年自杀的一位县委书记,就是因为在政治上被批判斗争的同时,回家以后还要受到老婆的折磨,不让他上床睡觉,在两面夹攻之下,最后选择自杀。而在今天,社会组织在无法填补权力真空的情况下,一个健全的家庭对一些生存面临绝境的人们,可以说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5、无论是前三十年里面对“阶级敌人”的阶级仇恨,还是面对今天杀人后的朱军仇官的网民欢呼,其实在深层都是一样的,都自以为站在道德制高点上表现出对生命对人权的漠视,都是在嘲弄、拷问这个社会,同时这又是社会断裂的症状,是社会群体之间关系紧张的表现之一。过去对政治贱民的斗争批判是大众对政治贱民的优越感的情绪发泄,现在对朱军杨佳的欢呼是大众对“官家”腐败仇恨的情绪发泄,这些情绪的发泄根源是一样的,都表现了我们这个民族的沉沦,经过一个世纪的不断相互斗争,人们心理已经极度扭曲,已经到了罔顾基本的社会伦理的地步,不同社会群体的社会共识遭到部分破坏。这是应该警惕和令人忧虑的社会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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