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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科学研究提供资料工作的指示(1957.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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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9 00:08: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务院关于改进企业、事业、机关等单位接受学校师生前往参观、实习、进修等工作和为科学研究提供资料工作的指示[失效]
【发布部门】 国务院        【发布日期】 1957.09.06
【实施日期】 1957.09.06        【时效性】 失效
【效力级别】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教育综合规定
【失效依据】 国务院关于明令废止和宣布自行失效的教育法规及法规性文件目录(1949-1984)
【全文】        【法宝引证码】 CLI.2.161580   
国务院关于改进企业、事业、机关等单位接受学校师生
前往参观、实习、进修等工作和为科学研究提供资料工作的指示
(1957年9月6日 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五十七次会议通过)


(一)


  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师生,前往企业、事业、机关等单位进行参观、实习、进修和参加科学技术合作工作与必要的科学技术会议,是提高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的重要环节,也是学校师生实地研究国家各项建设工作,密切联系工农群众生活的一个有效办法。近几年来,国家各业务部门、各厂矿、工地、设计部门、科学研究机关等单位,在这一方面,曾给各校师生不少的便利和支持,使参观、实习等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参观、实习等工作中规定一些必要的保密制度,是完全应当的。但是,由于过去保密范围有些规定不够明确,有些规定过宽,许多单位对于前往参观、实习、进修等人员,审查手续过于繁琐,以致一部分需要前往企业、事业、机关等单位进行参观、实习、进修的人员,可以批准的而没有被批准,或者时间拖得过久;有些被批准的人员,在参观、实习、进修的过程中,也曾遇到过一些不必要的限制。这样就减少了他们联系实际的机会和影响了他们工作学习的积极性。为了改进这种状况,现作如下指示:
  一、凡是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师生,除了反革命分子、被管制分子和因为有反革命嫌疑正在审查中的人员和有严重反社会主义言行的分子以外,在确实有需要的情况下,一般都应当按照他们所从事的专业和所教学的课程,允许他们到一定的企业、事业、机关等单位去参观、实习和进修。当他们在进行参观、实习和进修的时候,接受单位应当采取积极帮助的态度,应当把这个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而不应当看做是一种额外的负担。对于学校师生在进修、实习期间所必需的劳动工具、试料、劳动保护品、宿舍等项工作和生活方面的条件,应当积极协助解决;在遇到厂矿培养技工和学生实习发生矛盾的时候,应当统筹安排,适当地照顾学生的实习要求。另一方面,前往参观、实习、进修的人员,应当尊重接受单位的业务指导,遵守接受单位的工作制度和劳动纪律,不得妨碍接受单位的生产和日常工作。

  二、为了明确保密范围和改变过去某些保密范围过宽的状况,便利学校师生前往参观、实习和进修的工作,中央各业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应当把所属厂矿、工地、设计部门、科学研究机关,重新划清保密范围和机密等级。按照现在的实际情况,所有厂矿、工地、设计部门、科学研究机关,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为数很少的特殊机密单位,这一类单位,一般不接受派人前往参观、实习和进修。第二类是若干重要单位,前往这一类单位进行参观、实习、进修的人员,由派出单位在派出前负责进行政治审查。第三类是普通单位,前往这一类单位参观、实习、进修的人员,凡合格者,不再进行政治审查。具体分类名单,由中央各业务部门根据本指示精神迅速核定下达所属单位,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并且报国务院备案。

  三、为了简化审查手续,所有前往企业、事业、机关等单位进行参观、实习、进修的人员,派出单位都不必把他们的人事档案材料寄往接受单位。接受单位对他们一般不进行政治审查,但必要时可进行抽查。关于是项审查工作应当由高等教育部和中央或者地方有关业务部门督促所属派出单位对派往参观、实习、进修的人员负责进行,并且对这些人员加强关于保守国家机密的教育。如果在参观、实习、进修期间发生失密、破坏等事故,派出单位应当进行检查;接受单位可以向派出单位提出意见,并且可以通知派出单位的领导机关,给予处理。在派遣手续和派遣人数方面,今后除了学生仍旧按高等教育部和中央或者地方各业务部门的原规定办理以外,其它人员一律由派出单位向接受单位直接接洽介绍,不再经过他们的领导部门审查批准。高等教育部和有关部门,应当督促所属学校和基层单位就近同有关企业、事业、机关等单位建立经常的联系,并且提倡它们之间订立科学技术联系合同或者生产实习合同。

  四、中央和地方有关业务部门以及厂矿、工地、设计部门举行专门的科学技术会议的时候,应当主动地邀请有关科学技术人员和学校教师参加;各科学研究机关和学校在举行讨论有关科学和教学问题会议的时候,也应当邀请有关厂矿、工地、设计部门的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及时交流先进生产经验和科学研究情报。

  五、科学研究机关工作人员,因为工作需要,前往有关企业、事业、机关等单位进行参观、调查和考察的时候,可以参照上列各项规定办理。

(二)


  为了做好资料保管工作,同时也为了改进给科学研究提供资料的工作,要求中央各业务部门除了按照国务院关于划分保密范围和改善资料供应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划分保密范围、积极改进资料工作以外,还应当积极地进行下列几项工作:
  一、中央各业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起一套资料管理制度。鉴于这个工作十分复杂,而且经验不足,中央各部门应当指定一个副部长或者部长助理负责指导这个工作。在确定资料机密等级的时候,应当经过缜密考虑,不应当把不是“绝密”的资料列入“绝密”范围。事实上,真正应当列入“绝密”等级的资料,在全部资料中,只占极少数,而且有些资料,只在一定时期内,应当列入“绝密”等级,过了一定的时期,就不再是“绝密”甚至不再是“秘密”了。因此,各业务部门和所属单位,对于机密资料应当实行一年或者几年检查一次的制度,以便及时改变一部分资料的机密级别。

  二、中央各业务部门,应当迅速加强现有的资料室。没有设资料室的,应当根据需要成立资料室或者指定专人管理这方面的工作。目前应当迅速着手清理几年积累起来的资料,并且进行各类资料的编目工作。将其中可供科学研究和教学参考用的资料目录,随时印发各有关单位查考。同时着手制定简便可行的资料借阅的办法,以便利进行科学研究工作的人员按照一定手续前往借阅。这个办法应当力求既能保守国家机密,又能保证资料的充分利用。国务院科学规划委员会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单位,考虑如何建立供科学研究用的技术资料和经济资料的供应中心的问题,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审核批准。

  三、为了更广泛地为科学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学校师生供应必要的资料起见,中央各部门可以定期出版有关的年鉴或者资料汇编等,但要限于需要量较多的、有较大的参考价值并且经过系统整理的资料,防止出版泛滥的现象。

  四、中央和地方有关业务部门和厂矿、工地、设计部门、研究机关,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划分保密范围和改善资料供应工作的通知和本指示的精神,改进对前往参观、实习、进修和参加科学技术合作的学校师生的资料供应的工作。对于前往进行生产实习和参加科学技术合作的人员,原则上应当允许他们以接受单位工作人员的身份,在他们进行实习或者参与科学技术合作工作所必需的范围内,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手续,可以查阅和摘录有关资料。同时,各派出单位应当对派出人员进行教育,要求他们切实遵守国家保密制度。各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应当将历年已经由各企业、事业、机关等单位索取来的资料,切实加以整理和利用,各校之间也应当做好资料交流工作,以尽可能避免重复索取,减轻有关单位的负担。

  五、鉴于今后在国内设计的工程项目日益增多,科学研究工作逐渐开展,国家建设委员会应当组织资料的交流工作,并且尽速订出可行的制度和办法。
(三)  国家各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机关,应当经常向有关人员进行教育,使他们注意:在进行上述各项工作的时候,既要杜绝麻痹大意,泄漏国家机密的现象,又要克服某些保密范围过宽,影响科学研究和教学工作的现象。忽视任何一个方面,都是错误的。

  国务院总理 周恩来

http://pkulaw.cn/fulltext_form.aspx?Gid=161580&Db=ch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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