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依法三十年解密政府档案(后改为25年),每年由政府出版部门出版,全世界都可订购。我国当时能进口这套资料的只有极少数几家图书馆。二〇一一年,美国国务院出版的《美国对外关系(FRUS)》举行一百五十周年纪念。第一次正式公布外交档案始于一八六一年南北战争期间。当时美国国务院还很小,外交规模也有限。实际上,临时性的解密从开国以来就有,那时每当与外国签订条约需要国会批准,除提供条约文本外,还须附谈判经过的原始文件。不过一八六一年是第一次全面、正式公布,不仅是个案,而是全部外交档案;不仅对国会,而且对公众公开,媒体都予以报道。其特殊动因是南方闹分裂,正进行争取外国承认的活动,国务院需要向公众交代在外交上为抵制这些活动做了哪些工作。因此一八六一年那一卷被定为FRUS首卷。开此先例后,每年都有外交文件解密,或主动,或应国会要求。那时还不一定要等三十年之后。后来美国对外关系日益扩大、国际关系日益复杂,保密制度日益正规化,就需要正式的解密的制度。一九六六年约翰逊政府通过《知情权法》(Fredom of Information Act),我国通常按字面直译成“信息自由法”,我认为“知情权法”更准确)。该“法”的主要精神是把档案的解密从“需要,变为“权利”,就是说,过去是因为某种工作需要知道而公布,现在是确定了解真相为公民的权利。因此定期公布档案是政府的义务。原来英国早已有三十年解密政府档案的法律。美国援英例,此法也适用于一切政府部门的档案,时限不等,不过只少于,不会多于三十年。国务院专门成立了“历史办公室”,由专人负责整理分类,到期必须公布出版。如有特殊需要继续保密的(例如涉及国家安全,或者会引起外交纠纷的敏感问题等),必须有法可依,经过特殊批准。即使一份文件中,有几句话因故尚不便公开,就在那份文件中用虚点标出,明告查阅者:此处有省略(我就在美国国家档案馆中看到过这种文件)。也就是说,解密是自然的,不需要批准,保密需要批准,而且要明白告诉查阅者。根据《知情权法》,有关人士如果指定要看某项暂未解密的档案,可以提出特殊申请,如得不到批准,可以到法院告档案馆或有关部门。据我了解,已经有不止一起学者因写书需要而打官司胜诉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