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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家庭成份的申诉案件应 由社教工作团或人民委员会处理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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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18 14:58: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家庭成份的申诉案件应
由社教工作团或人民委员会处理的函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 19641015


  【实施日期】 19641015


  【章名】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月17日〔64〕法秘字第34号《关于不服家庭成份的申诉
案件是否由法院处理的请示》收悉。在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重划阶级成份
的工作是在党委领导下由社教工作团主持进行的,对这类问题的申诉案件
由法院出面处理,是不适宜的。这和过去土改人民法庭根据土改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处理有关阶级成份的申诉的情况和性质并不一样。我们意见:
根据中央对社教工作团所规定的任务,即一切有关社教运动中的问题,都
由工作团负责处理的原则,凡正在进行社教运动的县,当事人因不服重划
的阶级成份提出的申诉,仍应请社教工作团处理。凡是没有进行或过去曾
经在社教运动中重新划过阶级成份的地区,有关当事人对这类问题的申诉
,仍由当地人民委员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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