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即便是属于正规"劳动关系"的蓝领工人,也不一定会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譬如,企业可以与地方政府(作为"招商引资"的显性条件或隐性默契)串通不严格执行国家的劳动法规。即便不是这样,企业职工的维权也面对重重障碍。在劳资争议中,固定的程序是,先要通过工会调解,但工会一般会比较认同厂方而不是劳动者。调解不成,方才可以申请当地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而在这两个层次上,都可能会遇到当地招商引资的地方政府对公司的庇护。不服仲裁裁决,才可以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即便是在最后这个环节,仍然可能受到当地政府或官员的阻挠。(例见《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现状及情况分析》, 2012;《劳动纠纷起诉书--劳动纠纷案例一》,2010;《媒体公告解除劳动关系引出的诉讼》,2007)这些都是以往聚焦于产业工人研究的左派学术已经说明的问题(例见Ching Kwan Lee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