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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晓光:东北局关于干部结婚的三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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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7 20:05: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无法燃烧的激情
(赵晓光)


一部《激情燃烧的岁月》曾令万人空巷,它犹如一股强劲的飓风,把那些曾经为自己美丽的青春镶嵌上无数弹片、曾把一腔热血泼洒给白山黑水的同龄人卷回到半个世纪前,让那一枚枚生锈的弹片再一次呼啸、燃烧,让那一股股凝固的热血再一次涌动、翻腾。我们没有赶上这血与火的年代,但电视剧里那些感天动地的场景就足以将我们融化,我们的心也由此被染得鲜红。然而,当我们对那些让鬼神哀号、令天地哭泣的战争英雄敬仰崇拜之余,也隐隐地为他们那片荒芜的情感世界、不可思议的联姻方式感到由衷地缺憾和不解。
近日,翻阅资料,偶然发现几部历史文献,使我感慨不已。原来,那青春迸发、豪情万丈的年代,竟也是爱情枯萎、激情无法燃烧的岁月。
文献告诉我们,在大决战的前夜,在东北根据地开创的初期,中共中央东北局从1946年9月到1947年12月,仅就干部结婚事宜曾连续三次颁布"决定"、"补充决定"和"新决定",对干部结婚的各项条件作了详细的规定,条件十分苛刻,但这还是对有一定级别的干部而言,战士则没有任何享受这种"苛刻"规定的机会。
为保持原貌,现将文献部分摘录如下:
关于再三强调干部结婚问题的目的:"主要是为着集中主力打击敌人,创造根据地,在严重的战争形势下,防止干部和平享乐,腐化堕落现象的发生",也为"防止奸细分子利用男女关系,混入革命阵营现象的发生"。因此"对于结婚干部的等级、党龄、年龄、对象标准、结婚仪式、审查批准机关等都要必须进行严格规定"。
干部结婚要严格遵守的条件:"今后干部结婚(订婚与所谓恋爱同此),一方必须是:军队为现任团级或相等于团级之干部,地方为县级或相等于县级之干部,党龄在七年以上,年龄在二十八岁以上者。另一方必须是正式党员且有一年以上的党龄(贫雇农成分者可以半年以上的党龄),关里来的有三年以上革命工作历史的女同志不限党龄,但必须是党员。一律禁止与地主资本家的子女结婚。""如果不符合以上规定级别的初级干部,但有八年以上的革命工作经历和五年党龄,年在四十岁以上者,或有十二年以上的革命工作历史,年在四十岁以上之非党员,如有适当的对象--贫雇农成分、历史清白、思想进步者"在履行一定审批程序后方可结婚。
干部结婚要有一定的审批程序:"党员及干部之结婚批准权属于更高一级的党的组织,同级的党的机关不能批准同级之干部结婚,各机关首长、机关支部、总支,无权批准结婚,但可申请并须提出意见。最低批准机关为县委,在军队中则为师党委。"对于不够级别的干部,但年龄在四十岁以上的有八年革命经历、五年党龄或有十二年革命经历的非党员结婚,"地方要得省委的批准,军队要得军区或纵队政治机关的批准"。"批准机关不但政治上负有责任,更应负执行党的组织上之责任。如发现纵情、徇私,或执行不力者首先对批准机关课以纪律"。
对已结婚的干部也要有严格的政审:"对于来东北后已结婚的干部,根据结婚条件的规定将男女双方加以审查,如发现有政治问题者须即令其离婚,没有政治问题但不符合上述规定者须即分配工作,或送其学习,加强其教育,改造其思想。党对于新结婚之男女双方均须加强教育,务使其对于结婚及党对于婚姻问题之处理有正确的认识"。
这些规定,在人们高歌爱情、追求婚姻质量的今天,听起来犹如天方夜谭,也许更令新新人类们不齿。但那毕竟是50多年前,毕竟是战争为第一要务的年代,是要求人们用生命乃至所有去堆砌胜利的日子。那些舍生忘死,驰骋于疆场的军人,他们也是一个个活生生的人,也是一条条铮铮的汉子,他们也有七情六欲,但他们把那金子般的情爱都散落在了刀光剑影之中,他们把那幸福的婚姻都服从了战争的需要。无情的战争留下了多少爱都不会爱的"石光荣",无情的战争又带走了多少情窦初开,但却从未品尝过爱情甜蜜的年轻生命。让我们记住:熔铸在新中国大厦之中的不仅有无数英雄的血肉之躯,还有那些永不熄灭的、没有来得及燃烧的激情。

http://www.lndx.gov.cn/dxbk/lndxb/new/103/text/4_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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