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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振快:大饥荒中农民的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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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 19:24: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炎黄春秋》2014年第8期作者: 洪振快

 1958-1962年间,中国发生了大饥荒。近年,出现了否定发生大饥荒的思潮,有些人不仅否认大饥荒“饿死三千万”,也对大饥荒的严重程度提出质疑,其理由之一是,如果发生了大饥荒,为何看不到农民的抗争?的确,历史上一旦发生大饥荒,农民为了活命,会抢粮,骚乱,乃至爆发起义,历史上不乏这类记载。在1958-1962年间,由于特殊的历史条件,农民的抗争与历史有所不同,但这不等于说历史上发生的事在这几年间完全不存在。事实上,在据档案编纂的地方志中,对大饥荒中农民的反应也有所透露,而在档案和当时的新华社内参中,则有更多的详细记录。

  饥荒中农民为活命所作的抗争
  河南信阳专区在大饥荒中非正常死亡上百万人,农民遭受惨酷对待,光是“被打致死群众达六万七千余人,被打致残三万四千余人”,被称为“信阳事件”。时任信阳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的张树藩后来撰文回忆说:“从信阳事件中可以看出,我们的广大人民群众真是太好了。当时信阳地区饿死那么多人,并非没有粮食,所属大小粮库都是满满的,但群众宁可饿死,也没有抢过一个粮库。这证明与共产党血肉相联的人民是多么听话,多么遵纪守法,多么相信党。而我们某些领导干部,实在是愧对人民啊!”注1信阳如此,其他地方是否也都是这样呢?事实是,面对死亡威胁,全国各地的农民并非都像张文所说的那样等死,而是采用了各种抗争方式,包括自杀、逃跑、偷盗粮食、哄抢粮食乃至“暴乱”等方式,以下简要介绍后三者。
  (一)偷窃粮食、偷青吃青
  大饥荒期间,由于缺粮,农民被迫偷盗粮食,在粮食未熟时就偷青吃青,此类现象非常普遍。
  1959年5月,山东省委书记处书记、省长谭启龙向山东省委第一书记舒同并书记处报告,并请转报中共中央书记处:“由于粮食紧张,吃青现象已经发生。巨野龙固公社115个村有77个村吃青,已挖掉扁豆苗3904亩。”1960年9月2日新华社内参说:“据山东省委生活办公室和省公安厅了解,近来不少地区发生了严重偷青吃青现象,有些地方的早秋作物已被全部吃光、偷光。”“胶县有些地方80-90%的人偷青吃青,部分社、队,不仅玉米已大部分被偷光吃光,而且黍子、谷子、地瓜也已被偷吃掉50%以上。全省自7月以来,共发生群众性的集体偷青吃青160起,而8月1日至20日即发生102起,其中干部带头偷的有25起,五类分子煽动起来的有11起,群众集体搞的70起。”注2
  中共四川省委农村工作部办公室1960年7月25日的一份报告说,南溪县裴石公社“在夏收中又继续发生严重的偷盗混乱现象。全社646亩早包谷,已被社员拿去251亩,占39%;未成熟的高粱已被社员割去的共约有6亩;早稻已割去谷穗的共约有8亩之多;拿小菜的现象更为普遍。新花管理区的新花生产队和新胜管理区的新兴生产队的食堂蔬菜地上的蔬菜,长一点,被社员拿一点,蔬菜种不起来,种菜的人不愿种了,食堂没菜吃。”
  四川省粮食厅办公室工作组1960年4月的一份报告中说,荥经县附城公社偷吃青苗现象严重,“全社490多亩油菜偷窃一光,豆尖、葫豆夹、小菜、洋芋等,见一样偷一样,小春作物除小麦外全部糟蹋过。红苕白天种下,晚上又淘出来,偷的人也是种的人。”
  《四川省志·公安司法志》载:1959-1962年,“发生强制性的乱拿、乱摸和强收强取粮食、请愿闹事、人口外流等现象”,“60年代初,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盗窃粮食和宰杀耕畜的案件大幅度上升。1961年立案25623起,占总人口的万分之三点九七。其中盗窃粮食(13883起)、宰杀耕牛(5022起)就有18905起,占73.8%。”注3
  安徽偷青吃青和哄抢粮食情况也很严重。《安徽省志·公安志》记载:“因生活所迫,农民偷割青苗和未成熟的庄稼(以下简称偷青吃青)的现象比较普遍,尤以1960年春至1961年春最为严重。据皖南郎溪等14县统计,1961年4月,数十人纠合一起偷割抢割未成熟的小麦穗、豌豆荚等达数百起,割去青麦穗、豌豆荚2万余斤。皖南白茅岭农场附近的社员成群结队到农场割青偷青小麦达2300余亩。这种情况,皖北亦比较普遍。藿邱县周集公社经常发生数十名社员手持火把,在夜间偷割青麦穗。为减少粮食损失,中共安徽省委于1961年5月3日发出《关于护青的紧急通知》……同日,省公安厅向各级公安机关发出《关于加强午收保卫的指示》……专、县公安机关和公社、大队都要建立护收护打领导组织……及时处理偷、抢粮食事件……对群众性哄抢事件,不得采取武装镇压”。“不得采取武装镇压”,恰恰说明采取过“武装镇压”。文件下达后,各地护青领导组织普遍成立。“各地在护青中,亦有少数干部及护青人员发生违法乱纪现象,对查获的偷青吃青人员乱打乱罚。据统计,至1961年5月中旬,全省发现因违法乱纪逼死人命18起,打死、打伤各1人,受到批斗、搜查后自杀7起,死6人。偷青群众亦打死护青人员2人,打伤6人。”公安厅于5月21日再发通知,要求“在追缴被偷实物时,主要通过说服,使其自觉退出,不得擅自搜查,严禁翻箱倒柜”,“不准打人、骂人和刑讯逼供,不准动用武器开枪打人”,而这些要求说明此前存在刑讯逼供、开枪打人等现象。注4
  1960年9月10日,国务院副总理谭震林在中央召开的关于压低农村和城市口粮标准问题电话会议上的讲话中说:从河南、河北、山东来看,吃青相当严重,早秋作物,主要是玉米,也有高粱、地瓜等,吃的相当严重。据山东估计,在1200万亩早秋作物中,被吃掉的将近200万亩,吃掉一成两成的是比较普遍……山西、河北没作典型调查,但吃青还是严重的。另一份报告说:在河南信阳专区上蔡县,1960年7月,“全县396个大队,有348个开始吃青,食堂有的停伙,有的靠吃青维持,不少地方高粱、玉米、瓜菜吃光,人口外流,肿病死亡的情况严重”。
  铁路运输中,粮食被盗现象非常普遍,即便是北京都是如此。1961年1月20日,铁道部向中央书记处报告:“近来,粮食在铁路运输过程中被‘抢’被‘盗’事件,日渐增多。”北京铁路局所属系统所装卸的粮食被“盗”事件,从上年9月到12月发生1271起,损失粮食160829斤,本年1月1日到5日发生81起,损失粮食14526斤。
  在大饥荒期间,有些干部对偷窃粮食、偷青吃青的处罚非常残酷。
  四川省委一个检查组的工作报告(1960年4月18日-11月2日)中提到:泸州地区各县有些基层干部“在对调工、吃青、私拿和偷窃等问题的处理上,则采取扣饭、罚款、没收东西、搜查、罚跪、斗争、集训、劳教,捆、绑、吊、打、刑讯逼供、拘留、逮捕”。“叙永县长江公社六一管区第6生产队今年以来,因吊打致死的即有4人。如贫农魏明英,今年2月份因其女明远(7岁)拿了社里7个红苕,队长罗志文等2人得知后,将魏吊打要其承认是他自己偷的,经吊打2小时,次日逼其出工,后又扣饭3天,致使该魏死亡。”“因本身有小偷小摸行为,被干部怀疑为盗窃,而吊打斗争、扣饭的28人。如太平区高星公社民主小学教师范朝文3月中旬看到社员王恩文扯了一把菜,即组织学生吊打,该王被吊打后,逃到古蔺县城死于旅店房内。”1960年12月,四川省公安厅副厅长乔志敏向省委报告,在合川县南屏公社,由于生活安排得不好,群众吃青现象普遍,公社党委第一书记谭海清即在作业组长以上的干部会议布置:凡是有偷盗行为的人,抓住后就吊、打、罚款。谭还公开在会上讲,“劳动力多得很,整死几个没关系,打死十个算五双。砍成几块好肥南瓜窝窝”,甚至在干部会议上讲“对偷吃东西的人用机关枪去剿”。
  贵州,中共遵义地方监察委员会1959年7月21日印发的一份报告中说:“某些基层组织或干部,对因口粮短缺而出现的社员私摘公社苞谷、蔬菜等行为,不采取主要是说明教育的方法去制止,而是粗暴地一律戴上‘小偷’的帽子,或者罚工、罚款,或者施以酷刑;严重的导致人身伤亡。”所举的具体例子,如习水县长沙公社石笋管理区有一个姓袁的社员摘社上的苞谷,被抓来捆绑一夜,不给饭吃,第二天放回后,走到管理区附近就死去了。据七个县初步统计涉及摘公社苞谷、瓜菜而无辜身死的有7人,逃跑1人。仁怀县在7月中旬即死两人:一个被民兵用枪打伤在苞谷地里,伤重死去;一个青年妇女由合马到茅台赶场,途中偷摘4个苞谷,被群众发现,追至茅台河边,投河自杀。
  山东,1960年9月2日新华社内参说:据不完全统计,山东全省从7月初至8月20日共发生各种违法乱纪事件4122起,造成人命事件201起,死190人,其中被直接打死的8人,民兵鸣枪击毙11人,自杀的173人。这些违法乱纪事件,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处理偷青吃青中发生的。平邑县林建公社社员徐文选,因偷了四个高粱穗,被生产队干部活活打死。蒙阴县旦埠公社旧寨生产队社员于宪年之妻(57岁),8月9日因偷了12穗玉米,被绑在柱子上进行拷问,家中两次受到搜查,锅筷等物被全部没收,自留地上的100多棵玉米被全部拔去,以致上吊自杀。
  广东,中共广东省委1960年9月24日转发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向省委的一份报告,报告中提到干部违法乱纪的表现之一,就是“处理小偷小摸时乱斗乱罚,逼死人命”,如钦县大寺公社屯首大队社员苏增齐,因有偷窃行为,被支部书记李美风带头殴打,当场打死。有的地区在省委宣布不准打人以后,又出现了灌冷水、烧头发、蚂蚁咬、游街示众等不少新花样;有的地区还有强迫小偷吃猪屎、吃泥沙的。
  (二)哄抢粮食
  大饥荒期间,抢粮事件在全国各地不断发生。
  山东,1959年4月11日,省长谭启龙从济宁给省委第一书记舒同及省委书记处写信,并请转报党中央、毛主席,信中说:“由于措施失当,生活没有安排好,抢粮、闹事此伏彼起,郓城闹的最凶,抢粮达130多起,有万余人参加,抢去粮食19万多斤,有的结伙持枪到外县抢粮,并打伤了人。3月22日,金乡曾有100多人埋伏在公路两旁劫车抢粮。”5月12日,新华社内参报道山东省菏泽县马岭岗公社抢粮事件,认为是“一个较大规模的抢粮事件”,“前后涉及五个管理区的6000多人,抢走粮食42500斤”。“现在这一事件虽已暂时平息,大多数的村庄群众已开始进行生产,但尚未从根本上解决,群众变天思想还很突出,谣言很多,谢集、赵庄、三教堂、白杨张等村群众,仍是不参加生产,风势不正,有一触即发的危险。”5月31日,谭启龙给济宁地委并西部地区各县委写信,说马岭岗公社“春节前后,社员交到食堂的粮食已经用完,有的食堂停伙,群众情绪不安,有的准备外流,有的酝酿抢粮”,“春节以后局势更加紧张,到处闹粮紧,80%的户数要国家供应粮食,大批劳力外流,近千头牲口死亡,水肿病发展到1800多人,扒树皮、吃青苗现象很普遍,社会秩序混乱,抢粮闹事此起彼伏。”
  贵州,省粮食厅党组书记、副厅长王民三在1960年12月的日记中多次写到抢粮和恐慌:12月12日,“浮肿病一天天在发展,大街上抢粮、抢饭、盗窃时有发生。”12月18日,“这几天各地告急电话、电报雪片般飞来,病人、死人、抢粮、盗窃等等,多得我都看不完。”12月27日,“据生活办公室收到的报告,各地发生有十几人、几十人、几百人抢劫粮食的事件,小偷小摸就更多。就连贵阳也是如此,在大街上走路时不敢拿着东西吃,会突然被人抢走。大家最担心会发生更大的抢劫粮食仓库的事件。”1961年1月7日的日记中再次写到:“接汪行远秘书长电话,传达周林书记在京开会的意见。他对当前贵州发生农民抢粮的情况十分忧虑,要省委的同志谨慎对待,万不可慌乱。”注5周林当时是贵州省委书记。
  1961年1月11日新华社内参报道贵州不断发生抢劫偷盗粮食事件:“最近,贵州许多地区不断发生开仓分粮、结伙偷盗抢劫粮仓、粮车、粮驮的事件。据不完全统计,自1960年11月以来,全省发生开仓分粮和偷盗粮食事件532起,被分和被抢劫偷盗的粮食80多万斤。另外抢单家独户的粮食事件也发现23起。”遵义地委1961年1月向贵州省委报告说:“偷粮、抢粮、偷杀耕牛的现象不断发生,(1960年)12月份,全区共发生抢劫案25起,不完全统计,偷耕牛3000起左右,杀牛1500只左右。至于个人、几个人偷菜、抢吃东西的现象就更为普遍。”
  辽宁,前述王民三在1961年1月28日的日记中写到:“看到中央一份材料讲到辽宁省的情况,全省发生群众性的抢粮事件3万多起。沈阳学生吃不饱饭举行罢课,有的绝食斗争。农村吃粮标准只有二两。”注6
  吉林,1961年2月11日,吉林省委向中央、东北局报告:“农村偷盗粮食的现象相当普通,个别地区还发生抢国家粮食的事件。”
  安徽,《安徽省志·公安志》总结说:“经济困难时期……哄抢事件尤其是哄抢粮食、食物的现象多有发生。芜湖专区12个县,仅在1960年12月,就发生了大小抢粮事件180起。据查清的96起统计,抢走粮食达3.6万余斤。1961年1月至2月,全省又发生哄抢粮食65起,抢走粮食、山芋等6.2万斤……直至1962年春,哄抢粮食事件仍有发生。”“哄抢事件,主要发生在群众生活困难较大的地区。据对淮南、芜湖、马鞍山市和南陵、六安等13个县22起哄抢事件调查,参与哄抢者5495人。多数是由于群众生活安排不够落实。”1961年5月7日,省公安厅、粮食厅联合向安徽省委报告,要求各地公安、粮食部门做好工作,开展护粮,制止哄抢,办法之一是“对为首分子,秘密监视,不让哄抢事件发生”。注7
  甘肃,张掖地区,由于征购过多,在1959年上半年,“全区粮食供应已经出现严重缺口”,“哄抢粮食的事件时有发生”。注8武威市,1960年1月20日,“全县万人以上的饥民拥上火车站,哄抢铁路运输物资,其后还发生过抢粮、抢物事件”。注91960年12月甘肃省公安厅和兰州铁路局联合给甘肃省委的报告中指出,今年以来,铁路运粮的车被抢、被窃十分严重。据统计1-11月共发生案件782起,其中抢夺、偷粮436起,损失成包粮食13.3万斤……在这些事件中属于二三人零星搞的595起,属于数十人成群上车抢夺的187起。在陇西、高台、武威等地,经常有数十人,最多有200多人,迂回车站附近,伺机抢窃。注10山丹县,1960年11月,县内发生多起哄抢事件。东乐、位奇、陈户3所粮站,城区屠宰场、食品厂被抢。注11
  1961年1月20日,铁道部向中央书记处报告:本年1月1日,在北京铁路局所属南大寺站的1062次列车,因挂有装载大豆的车辆,没有看守,发生了20多人哄“抢”的事件。兰州铁路局所属各站,如武威、清水、临驿、高台、乌江集等地更为猖獗,大白天就公开“抢”粮。例如:武威站附近的武威、新仁、景塔、景阳、景场等公社,每天有五六百人集伙“抢”粮,1月份的10天内发生29起“抢”粮事件。1月5日武威站停的4278次列车,挂有大米一车,被90多人“抢”走90多袋,计18000多斤;1月8日在高阳站的2495次列车,挂有去峡东的七车玉米面,被百余人集伙“抢”走600多斤;1月9日在文珠站停车上水的2451次列车,挂去玉门的高粱米一车,被文珠公社第五大队第十一小队队长马子如带领的20多人,牵着两匹骡、马,集伙“抢”走4000多斤;1月5日在陇西站东闸口进行调车作业的1813次列车,挂有去兰西的大米车,被十余人“抢”走6袋。这里每天有二三十人,手持刀子,待机扒车,把成袋的粮食扔到路基旁边然后运走。1月16日,兰新线太平堡站被百余人,手持刀、棍,赶着大车,“抢”走2万多斤玉米,公安人员无法制止。1月19日夜和20日白天,武威地区先后有8000多人,到武威车站去“抢”东西,计“抢”走大米2000斤、红糖5000斤、活羊146头等。结伙拦机车不让开车,武威县长和公社党委书记进行制止时被打。
  甘肃省公安厅于1961年1月24日晨8时30分向甘肃省委、西北局政法组、公安部汇报:元月以来,我省铁路沿线,特别是河西的酒泉、张掖、武威等车站和一些错误、困难严重的地区,群众性的抢劫事件十分严重,据不完全统计,已发生500多起,损失粮食近百万斤……涉及面越来越广,规模越来越大,有些地方全局动荡,社会混乱。大部分县、市和车站都发生了问题。武威车站由上旬的几十人,发展到几百人,到20日增至四千多人,由小偷小摸到成群结队地公开抢劫,以至发展到整个列车被劫。张掖市的平安垦粮站,被2000多人从20日晚11时直到21日晨8时,抢去粮食165000多斤,打死群众一人,看守人员被伤一人。该市建堂大队240多人于16日手持刀棒,赶车九辆,抢去太平堡草站包谷2万多斤,又有140多人于18日从这个站抢走红糖5000多斤、棉花20多包、军用枪械零件两箱和旧军装300多套。许多人穿上军装,徘徊车站周围,被误认为转业军人。山丹县的抢劫活动波及多一半地区。22日至24日,六个公社中,就有四个公社的粮仓、面粉厂、农场、屠宰场、信用部等被抢。损失粮食近30万斤,羊1400多只,肉食5000多斤,洋芋2万多斤,甜菜4万多斤。行抢过程中,砸门、撬锁,搞坏桌椅,行凶打人,打伤干部六人,职工一人。闯入信用部门,劫走了现款,焚烧了账簿,并从农场抢去步枪一支,子弹200多发。截至发报时,抢劫还在继续发展,一部分人已经回家吃饭,声称:吃饱饭再抢火车站和粮食局、商业局的仓库。其他四个公社也在动荡。由于这些严重问题,粮食、物资调运基本陷于瘫痪状态,大大影响了救灾工作。抢劫事件接连发生,以致发展到如此严重……
  公安部为此向彭真和中央书记处提出整顿铁路沿线治安秩序的意见,意见中说:“入冬以来,铁路沿线治安秩序比较混乱,群众强取、硬拿、哄抢、偷窃运输中的粮食、煤炭等事件不断发生。特别是近日甘肃境内闹的比较严重,今年1月1日至10日,就发生群众性强取硬拿160起,哄抢34起。16日至19日,武威—张掖地区又发生较大规模的哄抢7起,19日一天即发生5起,在武威车站的一起,多至4000余人;仅这7次就被抢去粮食54000斤……并打伤了五个押运员。现在,每天都有两千多群众徘徊在武威车站周围,有四五百人在乌江堡车站周围,伺机哄抢,使这个地区的铁路运输十分混乱,连给灾区的救济粮也运不进去。此外,在河南的信阳地区、山东的胶济沿线、河北的保定、石家庄一线、沧县地区、黑龙江省的哈尔滨市郊,也有偷窃哄抢的事情发生。”
  (三)“反革命暴乱”
  笔者翻阅地方志时,发现地方志的大事记中,1958-1962年间有大量的关于组党、进行暴乱的记载,其中尤以四川、贵州、甘肃等省为多,许多县志中均有提及。这些记载,大多表述隐讳,语焉不详,但也有一些透露出与缺粮、抢粮有关。
  贵州遵义专区多部县志提到了反革命组织和暴乱:如务川县,1960年8月27日,“县公安局破获新田、庙坝‘新二军’反革命集团案”。注12遵义市(县级),1962年,“公安机关全力投入对敌斗争,相继破获‘民主自由党’、‘中国民联党’、‘反共青年军’、‘反共救国军遵义地区边防部’等反革命组织,逮捕首犯16名。”注13上述记载对事件的起因交代不详。但下列事件则显示与粮食有关。1959年11月,习水县官渡人民公社和平管理区前丰生产队转业军人李泽江、李银江兄弟等为首组织的“中国工农党、反产起义军”反革命集团17人被捕获。“首犯李泽江、李银江早在10月就公开与党对抗。上级布置征购任务,他们不但不积极发动群众运粮入仓,反而在群众中煽动说‘不解决口粮,还要运粮入仓’‘要粮只有组织起来到官渡去背’。他们消极怠工,既不开会,又不生产,还公开反对支部说:‘那有人出工,粮食都没得吃,出什么工’。”“这个反革命集团的其他成员,有的是由于严重的资本主义自发倾向,对党的粮食政策不满,这点和反革命集团的反动纲领中所提出的‘反对国家资本主义,推翻农村称粮制,田土恢复单干’,起了共鸣作用”。1960年8月15日,织金、普定县和六枝市交界地区,以代天荣、何昌雄为首组织所谓“忠勇人民起义军”,聚众暴乱,抢劫商店、粮库。暴乱波及4个公社。事件发生后,省、地、县组成4个工作组进入该地区,经过做群众工作和军事围剿,到9月21日,事态平息。注14
  1960年5月,贵州省政法党组向省委提交《关于防止反革命暴乱事件意见的报告》,归纳说:“今年四个月来,全省共发生反革命预谋暴乱事件达22起”,另外还有两起,一起是4月14日晚发生在望谟县(位于贵州省南部)乐园公社,共有暴乱分子69名,“煽惑、欺骗和裹胁群众200余人。在暴乱中,打死了管理区干部三人,杀伤了一人,并在我围剿中打死民兵一人,抢劫了三个管理区供销社的物资和部分粮食。事件发生后,经过政治争取和军事围剿,该集团暴乱分子除一名自杀外,其余68名为我全部捕获”。另一起是4月21日发生在正安县旧城公社槐坪管理区,共有暴乱分子11名,其中为首分子两名,在暴乱中,夺取了我步枪六支、子弹两百发,砍死了支部书记和民兵队长各一人,砍伤了商店干部一人。事件发生后,暴乱分子在我追击下,即逃窜茶西山中,现除三名暴乱分子正被我继续围剿外,其余八名全部为我捕获。正安县的这一起,在县志中也有记载:1960年4月21日,“旧城公社永城管理区严碧明为首策动反革命武装暴乱。翌日,遵义军分区副司令员王巨胜率部前往,配合县人民武装部、公安干警及当地民兵约1500人围剿,平息暴乱,历时24天。”注15
  四川,涪陵专区石柱县的记载则明确指明“暴乱”目标是“抢劫国家粮食物资”:1960年12月25日,“以陈树清为首裹胁百余人,在黄水农场六大队进行反革命暴乱,破坏电讯,吊打干部,抢劫国家粮食物资,立即被平息。翌年12月24日,在黄水坝公审枪决了陈树清。”注16雅安专区芦山县,《中国共产党四川历史大事记(1950-1978)》说:1960年7月5日,雅安地委向四川省委作出《关于平息芦山县宝盛公社反革命武装叛乱事件总结报告》,《报告》称:6月3日,芦山县宝盛公社中坝大队一小撮反坏分子突然进行武装叛乱,他们抢走枪支,杀害公社党委副书记、县商业局长,杀伤县公安局副局长、治安股长、地委农业检查团的干部等5人,并窜入森林,妄图长期对抗。地委立即组织人员本着以军事压力加政治瓦解相结合的方针,进行打击、瓦解,开展平叛工作。至6月27日,除首犯杨宗发正在追捕外,先后共抓获叛乱分子23名,击毙3名,自首2名,叛乱得以平息。注17该《报告》没有说明“反革命武装叛乱”的目的是什么,而在《芦山县志》里面,却有所透露:1960年春,“县内发生粮荒,水肿病流行”,6月3日,该县“宝盛公社中坝管理区,以杨宗发为‘皇帝’组成的‘中国人民救命军’叛乱。杀死公社党委副书记高华丰等2人,杀伤公安局副局长余洪刚等3人,抢走长短枪3支。在地、县委领导下,雅安军分区、专区公安处派出部队清剿,于12月5日将叛乱分子全部捕获归案。叛乱平息,首犯处决。”注18
  福建,龙岩专区武平县,是福建省饥荒最严重的县,县志记载:1962年7月,“县公安局在城南破获‘反暴政行动委员会’反革命集团案,首犯被处决”。注19
  广东,据1959年3月18日新华社内参,当月10日,韶关市郊马坝公社发生了有100多人参加的反革命暴乱事件,“暴徒在绑架林树清(马坝公社干部)之后,又窜到木坪村抢走民兵步枪20多支,在黄屋村又煽动群众抢去粮食17000多斤”。为首分子巫拌瑜是原沙溪小学教师。报道最后说:“关于这次暴乱的起因,现在还没有查清。”可能是和抢粮有关。
  甘肃此类记载不少,最详细的是泾川、镇原县发生的“上肖叛乱”。
  《泾川县志》记载:1960年12月20日,“镇原屯字公社发生‘救国起义为民五极军一师’反革命叛乱,波及县内荔堡、玉都公社。叛乱首要分子吴崇教(今红河乡吴家村人)率50余人自镇原进入荔堡街市,裹胁部分群众示威游行,砸坏公社电话总机,切断电话线,抢去步枪2枝、自行车7辆、电话机1部、人民币300余元,打伤干部2人。翌日窜回镇原。”注20该记载过于简略,无法了解具体情况。在《镇原县志》里面,该事件被称为“上肖叛乱”,对其描述较为详细,从中可以看出其实是抢粮。《镇原县志》记:
  1960年12月20日,在镇原县屯字公社上肖大队(今上肖乡)、泾川县荔堡、玉都公社一带,发生了“救国起义为民五极军一师”反革命叛乱。
  1960年9、10月间,以孙和忠(富农分子)、白浪亭(原国民党巡官)、曹世虎(原国民党乡队副,保外就医犯)、邢天星等为首,利用当时国民经济的暂时困难和工作中的一些缺点错误,造谣惑众说:“今年三月,天上出现五个星星,代表五个头子领导起义,共产党压制的是五类分子(当时指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和右派分子),现在五类分子要抬头”;欺骗群众说:“为了吃饱肚子,起来进行斗争,天时已经到了”。扬言要“推翻政府”。煽惑群众,扩充力量,发动暴乱。12月14日,纠集28人,抢劫上肖大队新庄生产队仓库粮食900多公斤。17日晚在上肖大队白草湾密会,封官委职。孙和忠为师长,白浪亭、王廷瑞为副师长,设师参谋、军械、军医、秘书主任和外交通讯等,下属六个团,团下编营、连等。并草拟反革命口号和传单,商定“起义”时间、地点。19日晚,妄图抢劫上肖大队北苟仓库粮食,以作军粮,未遂。20日下午4时许,孙和忠、白浪亭、曹世虎等纠集百余人,乘泾川县荔堡镇逢集之机,数人佯装打架斗殴,求公社调解,其他人以看热闹为名,拥进公社,砸坏电话机,砍断电线杆,打伤公社干部,抢去步枪四枝、自行车七辆、电话机一部,随即到该镇邮电所,打伤工作人员,毁坏电话总机,抢去300余元。向赶集群众散发反动传单,呼喊“谁要吃饱饭就跟上来”。20多分钟后,即向镇原县屯字公社逃窜,途经上肖大队雄武生产队时,打伤县工作组干部,抢去县、社三名干部所带之驳壳枪、步枪、小口径步枪,向上肖大队进发。此时,参加叛乱者和裹胁群众达200余人,包围了平凉公安处副处长所率领的干部、民兵十余人,双方交战数小时,击毙叛乱分子一人,缴枪一枝。在平凉地委平叛指挥部指挥下,21日拂晓,9021部队的一个连和地、县民警80余人及地、县工作组相继赶到出事地点,叛乱者纷纷潜逃,部队和民警分路追捕。23日晨,在屯字公社石崖金家捕获20人。当晚,在孟坝和庆阳县肖金捕获6人。27日夜至28日晨,在新集、屯字公社和庆阳县原城公社捕获孙和忠、邢天星等10人。在追捕中,匪首曹世虎被击毙。至此,受骗上当的群众已觉醒,纷纷返家。228人主动投案,叛首白浪亭亦主动投案。
  在平息这次叛乱中,击毙2人,逮捕43人,缴获步枪4枝,手枪2枝,小口径步枪1枝,子弹39发,炸弹4枚,刺刀4把,马刀5把,斧头13把,电话机1部,印章3枚,自行车10辆,各种粮食3976公斤,面粉51公斤,粮票6公斤,人民币7608元,衣物69件。
  经司法机关审理,依法判处首犯孙和忠、邢天星死刑,立即执行。判处四至二十年徒刑的33人,定为现行反革命分子的66人,定为案内成员的58人,划为知情人的276人。后于1973年10月,经地、县有关部门复查,维持原判82人,摘掉反革命分子帽子8人,平反纠正348人。注21
  对于“上肖叛乱”,有研究者认为:甘肃省“对于一些地方农民闹粮或抢食粮站的案件处理是极其严酷的,一般被定为‘现行反革命’,有的还被处决,例如:甘肃泾川就曾对抢粮案件定为‘现行反革命’,首要者被判重刑。”注22
  同类相残的历史悲剧
  1958-1962年发生的大饥荒,农民遭遇悲惨,这还只是历史悲剧的一个方面;还有另一方面,则是作为受害者的农民,有些人为了自己的生存,还同类相残,不仅欺凌、残害同类中的更弱者(如孤儿),甚至残害他人,杀人而食,这是更深层次的历史悲剧。
  1960年10月29日,中共四川省委粮食检查团温江地区检查组向省委报告金堂县情况,说到:“打死人特别严重的是竹篙区。公社与公社之间,互相打死人,并彼此暴尸示众。转龙公社二管区社员陈德翠(62岁),偷了石佛公社胜利管区二队的40多个包谷,被看包谷的群众捉回食堂,用乱棒打死后,将其尸首抬到转龙公社的地界上摆起。10月18日晚,石佛公社胜利管区社员陈吉旺(31岁)挖了转龙公社三管区几窝花生,被该管区的干部和社员发觉后,也用乱棒活活打死,并将死者捆绑起丢在石佛公社的地界上。”
  四川涪陵专区彭水县,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记录了以下事实:联合公社石峡大队14岁的蔡明松偷窃王章秀(女,27岁)的蔬菜被发现,王先用拳头打蔡明松,接着又用木棒打,致蔡的头部、双手、右腿、胸部、背部多处青肿、淤血,走不到半里远倒地死亡。迁乔公社国光大队廖文安1961年5月30日在坡上掏了廖治伦叔叔地里的三个洋芋,当晚又偷了廖治伦家锅里炕的湿麦子,廖治伦便用柴块、木棒、锄头等,连续五次毒打廖文安,并指使其子廖文祥伙同毒打。最后一次毒打一小时后死亡。芦塘公社高明珍(男,16岁),1961年4月19日到冉业淑家偷窃,被冉的女儿邵文秀(8岁)、邵文碧(5岁)发现,高明珍害怕被告发,当即用大锄先后向邵文秀、邵文碧身上、头上猛击,邵文秀、邵文碧被当场活活打死,杀人后,又将尸体拖出扔在粪池内。事后清点偷窃的财物计有:包谷5斤,四季豆1斤,黄瓜子0.5斤,海椒1两,盐巴1斤,剪刀一把。13岁的孤儿周礼碧,1961年3月3日偷窃邻居地里的蔬菜,代养人、亲叔周仁华遭失主责备,用刀将其砍死。11岁孤儿李永直,3月9日偷窃亲叔李元娄家洋芋,被李元娄毒打致死。13岁女孩唐寿南,4月24日偷窃队里红苕,家庭受生产队干部责备,次日上午被哥哥唐寿信捆吊,母亲李登淑殴打,午后死亡。10岁女孩子陈香,3月8日偷吃家里食物,被父亲陈德安带到山上打死。16岁女孩董泽翠,5月8日偷窃家里食物,被父亲董世玉殴打,第二日死亡。12岁男孩庹文成,告发哥哥庹文周盗窃生产队红苕,被庹文周打死。注23
  大饥荒期间,出现了很多人吃人事件。在甘肃省委办公厅1961年3月3日收到的由“慰问团宁夏分团”所做的一份关于“人吃人案件的统计和分析”的调查报告中,人吃人方式被分为三种:挖吃尸体、吃尸体(即未埋葬之尸体)、杀吃(活人)。其中杀吃案件多起:在临夏市,1959年11月,队寨子村贫农朱五十七将同村人王玉成杀吃;1960年1月2日,韩集公社曹家坡圣家坪富农马文德将同村人马田奴杀吃;1960年2月25日,红台公社腰合家村贫农杨忠生杀吃亲弟弟杨三顺;1960年3月13日,红台公社赵家大队贫农赵香香杀吃小孩;1960年4月,4名外地人、2名同村人在队寨子村被杀吃;1960年,西河公社一贫农将一个“流窜人口”杀吃。在和政县,1960年1月9日,买集公社崖市张洒麻村贫农康尕麦将同村人马哈买吉“用斧砍死烧吃”。
  前述王民三1961年1月8日日记写到:“途经印江,县委书记汇报说,去年这个时候正是反瞒产、强迫命令盛行的时候。捆、绑、吊、打,用了八种刑法。全县饿死万余人,前任书记还强迫一个老太婆去活活打死一个小孩煮来吃。”2月2日日记:“铜仁一个报告上说,思南县一个贫农妇女,杀死两个小孩煮了吃,一个五岁、一个八岁。”3月2日日记:“在毕节地区一份关于农村食堂的情况简报中,报导了水城县一起杀人事件,有一户7口人之家,把自己一个7-8岁的小孩活活打死,然后煮吃了。”5月13日,“看了两份报告”,“另一份报告是水城县,南开公社入春以来,有11起死人被活人吃掉的事件,其中有5起是将小孩活活打死吃掉的,有6起是将埋在土里的死人挖出来吃掉。”注24
  1958-1962年间发生的大饥荒,其悲惨超出人们的想象,只有直面和正视历史,才能总结经验教训,不让悲剧重演。

  注释:详见本刊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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