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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广西地下党遭受迫害问题的平反决定(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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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9 00:56: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桂发[1983]45号

各地、市、县委,区党委各部、委、室,区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党组,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区政协党组,区法院、检察院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大专院校党委:

区党委同意区党委处理地下党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关于为广西地下党遭受迫害问题的平反报告》,现予印发。
广西地下党是中国共产党的一个组成部分。广西党组织自一九二五年建立以来,在党中央、南方局的领导下,在大革命时期,土地革命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都进行了艰苦的地下斗争和武装斗争,在农村创建了革命根据地,扩大了游击战争。在城市开展了民主运动和爱国学生运动,积极配合南下大军解放全广西为中国人民的解放事业作出了卓越的贡献。广西地下党在革命斗争中,发展壮大的党的组织,培养锻炼了一批优秀干部,许多同志为革命作出了显著的成绩,早已成为各级领导骨干,不少同志为党的事业献出了生命。广西地下党的光辉业绩,是不可磨灭的。但长期以来,尤其在十年内乱中,林彪、江青阴谋通过南方地下党问题,把矛头指向周总理和邓小平同志,因此,广西地下党遭到错误的审查和严重的迫害,造成了大批冤假错案。根据有错必纠的精神,应予彻底平反。
区党委决定:
1、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刘重桂同志代表自治区革委会于一九六九年对地下党问题的三次讲话,把广西地下党作为“大案”,“要案”,列入所谓斗批改的“主要任务”,布置全面审查,深挖所谓“叛徒”、“特务”,造成了一大批冤假错案,许多同志惨遭迫害,损坏了广西地下党的光辉形象,这是完全错误的,应予撤销;“文革”中强加给广西地下党的一切诬蔑不实之词,一律予以推倒;造成的一切冤案错案,给予平反昭雪;对制造冤假错案的人员,按中央和区党委处理“文革”遗留问题的有关政策处理;所形成的审查材料,除经批准须保存者处,一律交各级处理地下党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销毁。
2、建国后,特别是在“文化大革命”中,由于左的思想影响,有的地方领导人把广西地下党的一些组织和其领导的游击武装队伍及活动村庄,诬蔑为“地主党”、“土匪党”、“土匪队伍”和“土匪村”,处理了一批地下党党和游击队员,这也是完全错误的,应予平反纠正,恢复名誉。
3、建国以来错被审查,错被定为敌我矛盾,错被开除党籍、公职的原地下党员、干部的案件,由所在地、市、县委或有关部门逐件复查平反。“文革”前的干部案件,平反纠正、恢复名誉后,其政治待遇、工资级别,可参照本人解放前后曾担任过的最高职务,相应确定,并按国发[1982]62号文件和中组发[1979]33号、[1980]7号文件精神,给予妥善安置。不是国家干部职工,凡属于第一次、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入党的,给予每人每月三十元的定期生活补助费;属于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入党的,如生活确实有困难的,酌情予以补助。其他有关处理遗留问题的具体规定,可由处理遗留问题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报区党委审批后执行。
4、处理好广西地下党的历史遗留问题,要发扬党性,克服派性,着重从政治上澄清是非,消除错误影响,进一步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增强团结,同心同德,振奋精神,为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作出新的贡献。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一九八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关于为广西地下党遭受迫害问题的平反报告

区党委:
广西地下党自一九二五年建立以来,广西的红旗不倒。但四十多年来,曾多次遭到错误的审查和残酷的迫害:一九四一年广西学生军地下党支部及地下党员在新四军淮北、淮南地区被诬为“托派”;一九四三年在延安整风运动期间,康生在所谓“抢救运动”中,诬蔑广西地下党为“红旗假党”、“托派”组织,陈岸等一批同志遭到迫害,直到一九八一年才在党内公开平反;建国以后,在历次政治运动中,广西地下党又遭到诬蔑和打击,戴了不少“帽子”,受害极大;在“文化大革命”中,更遭到全面立案审查,受到的摧残和迫害,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由于长期的迫害,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搞了许多冤假错案,使大批地下党干部长期得不到信任和正确使用,损坏了广西地下党的光辉形象。这已成为广西局面长期沉闷的重要原因之一。为了在政治上澄清是非,消除错误影响,进一步调动积极因素,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我们对广西地下党从建国以来,遭受审查迫害的问题,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告如下:
(一)
解放初期,有几个地委负责人在干部大会或不同场合,公开诬蔑广西地下党是“土匪党”,游击队是“土匪队伍”。当时,最突出的是百色地委,于1952年制造了凌云县的“土匪地下军”假案,全县所有干部被集中刑讯,从县长到一般干部被层层诬为“土匪司令”、“团长”,以至“匪兵”,并列有花名册。凌云县长黄钢同志及许多群众被刑讯拷打,摧残和迫害极为严重。这一假案虽然曾经平反,但有些人至今还未平反。这种假案在其他几个地区也曾以不同形式存在,且未彻底平反,直至十年内乱中,还有不少人因此继续遭受迫害。
经反复查明:广西各个地区游击队的县、团以上高层领导人,没有一个是土匪;广西党史上也没有我地下党游击队抢劫民财的记录。(因有些贫苦农民曾当过土匪,后来参加革命,就把整个游击队说成是“土匪队伍”显然是错误的)。广西游击队是党领导的人民武装力量,打击了国民党的军队及其反动政权,没收国民党政府的粮仓、军用物资和清算地主土豪的剥削,保卫人民的生命财产,取得了显著的成绩。解放后,游击队编入军分区的独立团,县大队和公安部队,有一部分参加了抗美援朝,在配合大军进行剿匪时,不少同志还为革命献出宝贵的生命。一九五0年春,在南宁召开的一次高级干部会议上,有人说:“广西不是土匪暴乱,是内乱”,指的是游击队“土匪队伍”搞的暴乱。当时,玉林军分区司令员姜茂生给予驳斥说:“是分区武装,还是县大队或区中队起来暴乱?有没有根据?从我们玉林地区来说,没有一个区中队起来暴乱过。他们坚守城镇,伤亡人员还不少。”当时,叶帅表示同意他的说法。
据上所述,所谓广西地下党是“土匪党”,游击队是“土匪队伍”等,完全是诬蔑不实之词,应予推倒。
一九五七年六月,广西地下党的几位负责同志,在省委常委扩大会议上,为了帮助省委总结经验,对省委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和发展少数民族山区的生产建设等问题,提出正确的批评和建议,这本来是符合党章的,是党内民主所允许的。但由于领导上左的错误思想,却被错认为“极力鼓吹地方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攻击”党的民族工作,“挑拨”民族关系,被扣上“地方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错误”的帽子,开除他们的党籍或撤职、降级等党纪政纪处分。钦州地区遭到特别严重的损害。这是建国后,广西地下党遭到严重迫害的大案,应另作专案平反。
建国初期至“文革”前,在历次政治运动中,地下党被诬蔑和迫害的情况是很严重的,冤假错案是很多的。过去,在落实政策中平反了一部分,相当部分还没有平反,有的平反不彻底,还留有“尾巴”。在继续落实政策中,必须认真彻底解决。
(二)
在十年内乱中,经自治区革委会讨论后委托刘重桂同志先后三次在全区专案定案和落实政策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说:“专案定案工作一定要抓紧,要突出重点,抓住大案和要案。所谓大案,是指广西地下党,还有其它的集团案。所谓要案,主要是指原来党政机关各级主要领导有问题靠边站的这部分党员干部或关系全局的个人专案”。“这个问题涉及到几十个县市,时间久,面很广,任务复杂艰巨,问题突出”。“调查广西地下党被敌人破坏的情况,目的是把隐藏在党内的叛徒、特务挖出来”。“玉林、合浦两个地区调查的早,从他们的调查看出广西地下党从上层领导到一般成员,不纯的情况是普遍存在的,局部地区更严重些。一九三六年的新省工委九个成员中,就有两个是敌人派进来的特务。一九三七年博白地下党三届特支四届工委十八名领导成员,调查了其中十五名,发现特务四名,假党员二名,叛徒九名。合浦县委特支一级干部二十六名,现查出特务五,历反一,叛徒五,叛徒特务可疑分子七名,占百分之六十九点二三。玉林专区革委会,‘六0六’专案组通过调查博白地下党‘一·一三’事件,已挖出了一个以熊福芝为首的近百人的叛徒集团,其中窃据厅局级重要职务三名,处级一名,县级十七名,区级十六名。从上面几个简单的数字,已经可以说明广西地下党内部是有问题的,在局部还有严重的问题。
在上述错误的部署和指导下,区革委政工组领导的区直斗批改学习班(后改为毛泽东思想学习班),对班上的广西地下党干部进行了迫害审查。直到一九六九年十二月,该班的审查对象中尚有近百名是广西地下党干部,被认为有重大问题未查清而集中到武鸣继续隔离审查,另有一批认为问题更严重的,在茅桥进行监护审查,而且,在自治区七十四个县(市),都组织了地下党问题专案组,共七百多人,对地下党进行全面审查,时间长达三、四年之久。钦州地区,除按刘重桂的部署外,还把广东“揪南方叛徒网”的“南路专案组”的计划当作审查钦州地下党的计划。所谓“揪南方叛徒网”和“四人帮”提出的“南方叛徒党”是一路货色。当时还以东兰县为审查重点,以致该县的老红军、老干部二百四十九人,被打成叛徒、变节分子和有严重问题的人。右江地区很多老干部、老赤卫队员及其家属被诬蔑为“邓小平的徒子徒孙”,“邓小平反革命修正主义的社会基础”,后果极为严重。在全面审查期间,原地下党广大党员,以及与党有密切关系的群众和民主人士,特别是特支组织以上的领导成员,有的被投入监牢,刑讯逼供,肆意摧残;有的被迫害致残致死,有的造成精神失常,家破人亡,造成了一大批冤假错案。例如玉林地区错定为叛徒的有140多人,浦北县平马一个大队就错定了叛徒、特务108人,计每户有一人;该县共“挖出”各种阶级敌人5293人,其中叛徒477人,后来“定性”四人,最后平反,一个叛徒也没有。经查证;博白地下党特支以上领导成员是好的;合浦地下党特支领导成员中,也只有二人有过自首错误,在解放前已作了处理;一九三六年广西地下党省工委领导成员是六人,不是九人,没有敌人派进来的特务;博白地下党也没有一个所谓“以熊福芝为首的叛徒集团。”原广西农委、桂柳城工委(后改为广西城工委)、十个地委(地工委)、桂、柳、南三个市的工委(临时工委),以及梧州市党组织负责人,总共八十人当中,没有一个叛徒、特务、土匪。这些情况说明,当时区革委会的指责,是没有事实根据的,是错误的,应予推倒。
历史事实说明,广西地下党自一九二五年建立以来,一直在党中央、南方局和桂林八路军办事处的领导下进行斗争,成为中国共产党的组成部分。在大革命时期,组织领导了人民群众参军、参战和从事各种对敌斗争活动,创建了革命根据地,扩大了游击战争,至南下大军入境前夕,游击战已遍及广西102个县,游击队主力亦发展至37100人,有力地配合南下大军解放全广西,为中国人民的解放事业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广西地下党在革命斗争中,也发展壮大了党的组织,培养锻炼了一批优秀干部,许多同志为革命作出了显著的成绩,早已成为各级领导骨干,不少同志如朱锡昂、钱兴、苏曼、黄彰等省委书记为党的事业献出了宝贵的生命。广西地下党的光辉业绩,是不可磨灭的,将为我们的子孙后代所缅怀。
(三)
建国初期到“文革”前夕,广西地下党遭到种种诬蔑和迫害,在十年内乱中,自治区革委会又把广西地下党作为“大案”、“要案”,列入所谓斗批改的“主要任务”,布置全面审查,深挖所谓“叛徒”、“特务”,造成了一大批冤假错案,损坏了广西地下党的光辉形象,使广大干部和群众深为愤懑,我们认为:
1、全面审查和迫害广西地下党是完全错误的。建议区党委给予彻底处理,一切诬蔑不实之词应予推倒;所造成的一切冤假错案,应给予平反昭雪。刘重桂同志一九六九年三月三日在自治区专案定案工作会议上的总结、一九六九年三月十九日在自治区革委会定案工作座谈会和一九六九年七月二十五日在自治区革委会落实党的政策会议上的讲话,是错误的,应予撤销,刘重桂同志应作检讨,并将其书面检查印发到每个支部。在广西日报上报导平反消息,以彻底消除错误影响。在审查广西地下党过程中,搞刑讯逼供,制造冤假错案的人员,按党中央和区党委处理“文革”遗留问题的有关政策处理。
2、建国后,特别是“文化大革命”以来,由于左的错误思想影响,有的地区领导人把广西地下党的一些组织和其领导的游击武装队伍,诬蔑为“地主党”、“土匪党”和“土匪队伍”,以及其他种种罪名,把革命游击区和根据地诬蔑为“叛徒村”、“土匪村”,而严重地迫害了一批地下党员和游击队员以及广大群众。这也是完全错误的,应给予彻底平反纠正,恢复名誉。
3、建国以来错被审查,错被定为敌我矛盾,错被开除党籍、公职的地下党员、干部的案件,应责成各有关地、市、县委或有关部门逐件复查落实,按干部管理权限或有关政策规定,上报审批。“文革”前的干部案件,平反纠正、恢复名誉后,其政治待遇,工资级别,可参照本人解放前后曾担任过的最高职务,相应确定,并按国发[1982]62号文件和中组发[1979]33号、[1980]7号文件的精神,给予妥善安置。不是国家干部职工,凡属于第一次、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入党的,给予每人每月三十元的定期生活补助费;属于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入党的,如生活确实有困难的,酌情予以补助。
为了广西地落实政策,拟另草拟一份关于处理地下党遗留问题的政策规定,报区党委常委审批后,转发各地执行。
4、在审查地下党时所形成的材料,各级组织、政工、人事、档案部门要彻底清出销毁。如经鉴定对研究党史有参考价值而须保留的,要报经区党委处理地下党遗留问题领导小组批准。
5、各地、市委要成立处理地下党遗留问题领导小组或专门办整机构,抽调一些懂得地下党情况,没有参与迫害地下党的同志做这项工作。各县委应有专门人员处理这个问题,是否建立领导小组或办公室,由各县根据本县实际情况决定。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转发各地、市、县。

http://blog.sina.com.cn/s/blog_88955a6e0101lc4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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