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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8 01:5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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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革中的经济危机(马文魁笔记之7)
文革中的经济危机
文革的失败固然有着毛主席的错误决断,错误的理论指导和野心家们的利用等等原因;文革所导致的经济混乱乃至崩溃,恐怕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
1967年的马文魁笔记中记载着当年中央和北京市有关经济工作的一些文件,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到1967年的年终,当年国家的财政、税收,生产计划安排一定出现了巨大的缺口和问题,所以才会提出“千方百计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规定的各项指标。”这样的措辞。
从北京市的文件中,我们可以看出,由于“群众运动”的进行,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生产管理出现了严重的混乱局面,以致需要一再发出文件,试图进行规范和管理。然而历史事实证明,这些措施起到的作用有限,十年文革,使国民经济达到了崩溃的边缘。
40年过去了,如今有些没有经过文革的年轻人中出现了留恋甚至肯定文革的声音。这倒是制订禁止反思文革政策的人们所没有想到的。我倒建议这些年轻人注意文革中的这些第一手材料,凭材料,而不是凭感觉来看待那段历史。
凡是不让老百姓过好日子的政策一定不是好政策,这,好像也算一个朴素的真理。
中共中央文件 中发(67)193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化革命小组关于进一步“抓革命促生产”增加收入,节约支出的通知
67,6,22
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财经战线形势大好。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节约而合理地使用财政资金,更好完成今年的国民经济计划,特做如下通知:
一,坚决响应毛主席发出的“抓革命促生产”的伟大号召。全体职工都要积极参加文化大革命,坚守生产岗位,完成生产定额。一切企业都要充分调动生产积极性,努力增加产量,提高质量,改善经营管理,降低生产成本,节约流通费用,千方百计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规定的各项指标。
二,坚决贯彻执行毛主席关于勤俭建国,勤俭办企业,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指示,发扬勤劳节约,艰苦朴素的优良传统作风,反对贪污盗窃铺张浪费和。。。。这是有关两个阶级,两条道路,两条路线斗争的大问题,必须充分认识,时刻抓紧。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要遵循国家规定,精打细算,认真节约人力、物力和财力。不准把不合规定的开支挤入生产成本和商品流通费用,不准挪用国营企业和集体经济单位的资金和物资。挪用了要退还,“社会机体购买力”要专款专用,严加控制,责成国务院采取具体措施。
三,毛主席说:“从发展国民经济来增加我们财政收入,是我们财政政策的基本方针。”一切企业都要努力增加生产,并按照规定向国家交纳税款和利润,不准挪用和拖欠,已经挪用的必须归还。已经拖欠的,必须补交。国家财政税收部门,在努力帮助企业搞好生产、流通和增加收入的同时,要做好收入的组织工作。不论城市和农村,都要保税收和利润有人收,及时收。要坚决同一切投机倒把、偷税漏税行为作斗争。
四,1967,1,11《中共中央关于反对经济主义的通知》的各项规定,要坚决贯彻执行。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所有不符合规定的支出,特别是挪用流动资金作财政性开支的,要一律拒绝支付。一切财政经济人员,都应当做反对经济主义,保护国家资财,坚持财务信贷制度的战士。广大革命群众都要关心生产,关心收入,并组织经济监督员或经济监督小组,监督消耗,监督支出。
五,银行要通过信贷工作积极支持工农业生产,帮助生产单位做好资金的合理使用。企业和生产队要把贷款用于生产和流通,做到合理使用,按期归还。
六,各级财政税收银行和企业财务部门,都要以毛主席思想来统帅业务,统帅一切。要建立和健全革命化的工作班子。这些部门的工作人员,都要坚守岗位,搞好革命,搞好工作。
七,一切革命群众组织要做“节约闹革命”的模范,不要挥霍浪费,悔婚浪费是资产阶级的官僚作风。群众组织中的工作人员,一般不要脱离生产。办公、会议、宣传、旅差等项费用要尽量节约。占用的生产运输车辆,包括宣传喇叭车,应交回原单位,投入国家建设。
八,不论机关团体和个人,犯有贪污盗窃和破坏国家和集体财产的,都必须按情节轻重,依法惩处。
九,各级革委会,革委筹备小组,各革命群众组织,都应当从以上各。。。专门进行讨论和研究,并采取具体措施,认真检查监督,保证贯彻执行。
( 这个通知应当在群众中宣读并可在城乡张贴) 67,6,24发出
市革委会关于各革命群众组织经费开支的暂行规定
京革发(67)021号
67,6,30
根据我们伟大领袖毛主席关于“节约闹革命”的伟大指示,对于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期间,各革命群众组织的经费开支,暂做如下规定。
一,工代会、农代会、大专院校红代会、中学红代会,要实行严格的财务预决算制度,按月编制预算和决算。每月的财务预算,要首先经过本单位核心小组认真讨论,然后报经市革委会主管部门批准。
二,各单位的革命群众组织的财务开支,只限于本单位财务制度许可的范围内,不准另增加预算,要严格防止挥霍浪费。
三,各单位,各革命群众组织,都要实行财务民主,定期向革命群众公布账目,接受群众监督。
四,全市性的革命群众组织,要少开全市性的群众大会,需要召开时,尽量利用露天场地,实在需要租用会场,要事先编制预算,报经市革委会主管部门批准,否则一律不得开支。
五,各单位,各革命群众组织召开大会时,要利用本单位或借其他单位的礼堂、食堂、体育馆和广场,不要租用场地。其他费用开支也要力求节省。
六,各革命群众组织都不得配备机动车辆(卡车、吉普车、卧车、摩托车),已经配备的,应彻底清理,主动归还原借出单位。
七,各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一律不准再开支外出串联费用。对于外地来京串联的单位或个人,一律不要提供费用。
八,各革命群众组织已经出版的报纸,一律实行自费,亏损不补。
九,各革命群众组织,临时联合举办的活动经费,一律有举办单位自筹,市革委会不另拨经费。
十,实行预决算制度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后勤部门的管理,严格节省开支,对于他们工作上的困难,要积极帮助解决。
以上规定,各单位,各革命群众组织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67,7,3印发
市革委会关于停止使用广播车和高音喇叭的通知
67.6.8
近来各单位各群众组织的广播车。。。。。效果。。。。。妨碍。。。。。浪费。。。。。中央文革小组曾多次提出停止使用广播车和高音喇叭的指示 ,反映了广大革命群众的要求。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央这一指示,市革委会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各群众组织一律不准安装广播车,已安装的应立即停止使用。
(二)设在外单位和街道上的广播站,应该有利于抓革命促生产、促工作的前提下进行广播宣传,但音量要严格控制,不的影响外单位工作休息。
(三)。。。。。应立即收回。
(四)各单位设置的高音喇叭均应立即取消。以上通知,各单位、各群众组织应相互监督,严格遵照执行。
关于劳动工资方面几个问题的意见
(批转计划组)
京发67 050号 9。15
1,季节性临时、基建民工,或者个别单位雇用临时工的审批,由主管局审查,报市革委有关组审批。中央各部所属在京单位,由中央主管部委审查,送市革委审批。军队系统分别由北京卫戍区、北京军区、总后、总参主管部门审查,送市革委会审批。区县单位由区县革委会或筹备小组、第一线指挥部报市革委会审批。
2,中央12条下达以前,有关领导部门已经批准企业单位增加的劳动力指标,除了在国家计划范围内,新建投资单位和国务院批准的,人没招齐的可以按计划连续招人以外,其它单位一律停止招人。因特殊需要,必须招人的,要经市革委审批。
3,企业单位因出勤率提高,或因生产协作,借调技术工人而增加工资总额的,由本单位主管部门说明情况,经借调人员的单位开据证明,银行严格审查后,可以支付工资。
企业单位的学徒工,按原规定增加生活费(包括按原规定发给生活服装费)可以由本单位主管部门说明情况,银行严格审查支付。
4,附加工资问题。因为情况比较复杂,办法很不统一,在中央没规定以前,暂时维持现状。没发的不再发,已撤销的不再恢复,再增加新职工,暂不发附加工资。
市革委会文件 京发(67)字62号
京革委会批转财贸市革委会关于贯彻执行中央关于节约闹革命十二条规定的几个问题的报告
各级革委会(筹备小组)、军管会、抓革命促生产第一线指挥部、工代会、大专院校工代会、中学红代会:
京发市革委会原则同意北京市革命委员会财贸组关于贯彻执行中央关于节约闹革命十二条规定的几个问题的报告,现转发你们准予试行。
市革委会 67,9,22
市革委会常委: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一九六七年八月二十日发出“关于进一步节约闹革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加强资金、物资和物品管理的若干规定”以后,各地在执行中提出了一些问题,主要是审批手续不明确,口径不一致,急需明确具体的解决办法。
我们意见,除劳动工资方面按照核心组批发计划组“关于劳动工资方面贯彻执行中央关于节约闹革命十二条规定的几个问题的请示”办理外,“关于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和资金管理方面,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个别企业因生产不正常,资金周转不灵,要求银行贷款暂时垫发工资,市属单位由主管局审查,报市革委会有关组审批;区县所属单位由各区(县)革委会(筹备小组)或第一线指挥部审查,报市革委会财贸组审批;中央各部委所属在京企业由各主管部、委审查,送市革委会财贸组批办;军队企业按总后勤部规定办理。
二,各单位领取物款的印鉴,如果确实需要更换,一律参照第一条办法办理。
三,购买禁购或暂时禁购商品,按下列规定办理(其中高音喇叭一项要照中央文革小组指示和市革委会六月八日关于停止使用广播车和高音喇叭的通知精神,特别严加控制)
1,中央在京企业、事业单位由各主管部委审批;中央行政单位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中直管理局审批。
2,市级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由各主管局审查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市级行政单位,直接报市财政局审批。
3,区县所属企业(包括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行政(包括农村人民公社)单位由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各区县革命委员会(筹备小组)或第一线指挥部审批。
4,驻京部队(包括军队驻京办事处)一律按供给系统逐级报总后勤部财务部门审批。
5外地来京购买禁购商品,由各省(市、自治区)革委会(筹备小组)或军事管制委员会审批。
基层商品凭批示出售商品,银行凭批示支付款项。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给各单位执行。
1967年9月22日
http://blog.voc.com.cn/blog_showone_type_blog_id_3798_p_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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