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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临高地方主义事件”回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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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5 20:02: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957年,在海南岛发生了一起轰动广东乃至全国的重大事件,这就是至今仍让海南人记忆犹新、令人揪心的所谓“海南地方主义事件”。而临高县,更是首当其中,是遭受“地方主义事件”危害的“重灾区”。当时在临高县发生的“临高地方主义事件”,临高人称之为“临高反党事件”,上级定性为“临高反革命暴乱事件”。此“事件”涉及面之广,规模之大,影响之深远,受处理及株连的干部群众人数之多,在临高历史上是空前的。尽管这一冤假错案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得以平反纠正,但作为一段特殊的历史,至今回顾仍值得世人深思。    

     日历翻到1957年1月28日,这一天是农历的正月初三,春节的喜庆气氛正浓。可临高县城县委、县政府大院门前却显得一片混乱:临高县一些干部和原琼崖纵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以及土改中被处理过的一些人,大约有400多人(主要以原琼崖纵队军人为主),经组织,一起到县委、县人委门前集体请愿。此事轰动一时。自此到3月上旬止,几乎每天都有数十人经组织到县委请愿、闹事。请愿者主要采取串联、收集材料、联名写控告信等形式,强烈要求解决其个人工作安排、级别以及生活待遇等问题,并对土改中的一些作法和县委、县人委(主要以内地干部为主)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尖锐的意见,进而提出改选县领导人等13项要求。(独家资料,转载请注明)       据事后有关部门调查,在参加请愿、闹事者中。签名盖章、联名控告的有296人,加上被发动串通,同情闹事,但未签名盖章的有800多人。在这296人中,在职国家干部70人,占23.5%,在乡生产的226人;中共党员74人(内含国家干部39人),占24%,共青团员4人。在职干部中,有局长、副局长、法院院长、公司副经理、供销社副主任等科级干部15人;股长、科员、检察员、税务所长、法庭庭长、区银行主任、区供销社主任、林业站站长、畜牧站站长、幼儿院院长等股级干部23人。在乡生产人员中,复退军人74人,清洗回家的19人,掉队的12人,逃跑回家的3人,以及一些其他的社会人员。    

     此次事件的背景是1950年海南解放后,1952年实行了土改。当时广东省委选派170位内地干部(海南人称为“南下干部”)到海南(包括临高县)进行“挂帅”(这些内地干部大多担任党政一把手或主要部门领导,因而海南人形象地称之为“挂帅”)。由于对土改等有关政策及作法,尤其是琼崖纵队撤销整编后,因原琼崖纵队人员整编复员安置等遗留问题,南下干部和海南本地干部有着较强分岐。为此,包括临高县在内的海南许多老干部先后向中共中央写了90多封信,反映对依靠大军,南下干部“挂帅”,土改整队,对工商业和华侨政策,老区工作,尤其是琼崖纵队撤销后,其人员整编复员安置等问题的意见,引起中央重视。于是中共中央将这些信件转交广东省委处理。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搞好南下干部和本地干部的团结,1956年底至1957年初,广东省委书记陶铸分别在广州和海口召开海南籍老干部会议(史称“团结会议”),要求大家对海南存在的历史问题及现实问题,各抒已见,畅所欲言。而在“团结会议”前后,海南一些县市均发生原琼崖纵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等到当地党委、政府部门请愿、闹事的情况,要求解决个人生活和工作安置等问题。而这时的中国,正处于“黑云压城城欲摧”的“反右派斗争”以及整风运动的前夜,政治形势紧张。“临高事件”就是在这一历史背景下发生的。(独家资料,转载请注明)


作者:临高小Z 回复日期:2006-2-28 16:52:00

  三
     “事件”发生后,临高县公安局及时向县委和海南公安局作了报告。县委连夜召开会议,并做出二条决定:一是派郑树森、符代德二位副书记向海南区党委汇报;二是派出得力干部通过春节拜年形式了解情况并做好劝导、平息工作。1月31日,郑树森副书记向海南区党委作了汇报。2月1日海南区党委派林王精(区纪检会书记,1950年至1952年曾任临高县委书记),陈岩(区兵役局局长),会同在海口工作的临高籍老干部符英华(时任海南水产公司经理、解放前曾任临高县第一任县长)、符凤耀(时任海南行署粮食处副处长,曾任临高县县长)组成工作组,前来临高处理事件。工作组经与临高县委讨论,决定分头下乡,召开老干部及复员军人会议了解情况。经调查,工作组认为事情的发生,主要是由于处理复员军人回乡时没有给予妥善安置而引起的,于是对参与者进行了劝告、批评、教育。          2月5日,临高县委决定由黄劲、黄锐二位常委牵头,并从组织、人事、民政、兵役等部门抽调8位干部,组成3个工作组(处理党籍组,处理转业、复员军人、老区、烈属工作组,处理非党干部组),负责“事件”的处理工作。2月7日,海南行署副主任陈武英前往临高,分别在县城、新盈召开复员军人及老干部会议,批评其闹事的错误行为,同时征求他们对县委、县人委工作中的意见。县委还制作了600份“征求意见表”,分发给有关人员(结果填表的有599人)。         但是,由于当时领导层中一些人认为海南区工作组多是临高人,处理问题讲“情面”。加上工作组中有人讲了同情闹事者的话,于是认为工作组迁就闹事者,甚至与闹事分子相互勾结。不久,海南工作组被迫撤回。           2月10日至3月13日,请愿闹事者平均每天约70人分期分批陆续前往县委、县人委聚会,提出解决吃饭、工作、生活三大要求。3月1日,海南区党委又派文度(政法边防部部长、时已下放澄迈县任书记)、冯安全(抗战时曾任临高县委书记)、符世经(解放前曾任临高县民政科科长)等4人组成政法小组,前往临高解决处理此事。3月6日,区党委副书记肖焕辉来到临高,召开干部会议,批评参与请愿闹事者的错误行为。经过劝告、批评,大多数复退军人承认了错误,并已全部返乡。3月24日,区党委书记杨泽江、副书记林黎明、肖焕辉先后来到临高,听取县委及工作组的汇报,并对闹事者进行严厉批评,责令其检讨。大多数闹事者均承认错误,愿意交代问题,并主动要求组织给予处分。至此,事态基本平息,局面趋于稳定。    

     但是,“树欲静而风不止”。由于当时所处的政治历史“气候”,时过不久,一些人又硬将已处理定性,且早已风平浪静的此事重新翻出来,将这一虽有过错行为,但仍属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与“土改整队”、“反右斗争”等挂上钩,混为一谈,上纲上线,人为地造成事情的复杂性,且逐渐“升温”。用海南区党委书记杨泽江1958年在临高县机关干部会议上的话说,“‘临高事件’的处理,经过四起四落,现在是第五起。”自1957年2月至9月,海南区党委先后召开五次会议,次次形成不同看法:前二次认为是人民内部矛盾,可能夹杂着一些敌我矛盾;第三次意见不统一,有的认为是人民内部矛盾,有的认为是敌我矛盾;第四次会议认为是反党事件。(独家资料,转载请注明)          在此期间,由于海南区党委对“临高事件”处理意见不统一,争议较多,造成久拖未决。引起临高县委的不满。在当年广东省召开的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县委主要负责人发言指出“临高事件”是“全省最突出的事件”,“它是在一些带有严重地方主义的党员干部领导下,有计划、有组织、有领导、有目的、有纲领,而且和地、富、反、坏分子勾结在一起的严重反党事件”。其“目的在于篡夺县委、县人委的领导”。甚至扬言“地方主义已发展到如此严重的地步:在广州有冯白驹、林克泽、符哥洛等人的地方主义小组活动;在海南又有某些高级干部(如行署副主任陈武英以及符英华、符凤耀等人),亲自参与组织与支持”。并据此断定:“临高事件”是“小匈牙利事件”。同年11月,临高县委直接向广东省委、中共中央越级写报告,强烈要求“严肃处理临高县内部闹事的问题”。报告中除陈述了在广东省人大会议的看法外,还批评海南区党委的“右倾保守思想”。        1957年9月10日,广东省委给海南区党委来电批复指出:“临高事件的性质是极为严重的,此事发生在几个月前,区党委至今仍未进行严肃处理,影响是很不好的,特别是在反右派斗争和农村社会主义宣传教育运动开展的今天,仍未看到区党委对此事件的看法和意见,更觉不妥。省委责成你们速即对此事件进行严肃、认真的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报来。”       海南区党委接到广东省委措词严厉的指示后,于同月28日向省委作了检讨,承认工作中的“右倾保守思想”。1958年2月1日,海南区党委召开全体扩大会议,作出《关于临高反革命暴乱的决议》,将“临高事件”定性为“敌我矛盾”、“反革命暴乱”。《决议》指出:“临高事件是由于地方主义反党活动发展到顶点而转化为敌我矛盾的小匈牙利事件,是在冯白驹的授意与支持下,以符英华、符凤耀反党分子为首,纠集大批带有严重地方主义思想或受过处分,对党不满的分子,勾结地主、反革命分子,阴谋企图以暴力夺取临高党政领导权的反革命暴乱。”《决议》“决定开除符英华、符凤耀的党籍,并建议司法机关依法逮捕法办。”后经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符英华有期徒刑5年,符凤耀有期徒刑3年。接着,海南区公安局负责人奉命前往临高,对闹事者进行立案侦查。全案共处理23人,其中劳改8人,劳教5人,开除党籍10人(含判刑3人,劳教2人),留党察看3人,开除公职2人,(其中含劳教1人),撤职1人。此外,在以后的“反右”斗争和历次“政治运动”中,因参与“临高事件”而受到牵连与处理的还有一些家属及亲友。



作者:临高小Z 回复日期:2006-2-28 16:53:00

  五      1978年12月,中共中央召开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十一届三中全会。1979年广东省委根据全会“有错必纠”的精神,做出“关于复查地方主义案件的请示”和“关于复查地方主义案件的通知”,一并上报中共中央。广东省委在《通知》中指出:“1957年至1958年在反地方主义中,省委认定古大存、冯白驹同志联合起来反党活动,存在一个以冯白驹同志为首的海南地方主义反党集团,有的地方也定了一些地方主义反党小集团,现在看来,这些结论都是不当的。“应该予以撤销。”《通知》还要求“各级领导和广大干部要遵照党的三中全会精神,认真搞好复查地方主义案件工作,正确解决这个历史遗留问题。”10月19日,中共中央给广东省委批复中指出:“中央认为,广东省委通知中对过去反地方主义分析意见,是正确的。”    
     根据广东省委的指示精神,临高县委成立了“临高事件”复查领导小组,由县落实政策办公室和县纪检会具体负责复查工作。9月29日,区党委常委讨论决定对“临高事件”进行复查,由区纪检组、组织部和政法组的领导具体抓。11月28日,区党委常委讨论认为:“临高事件”不能定性为“反革命暴乱”事件,是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原对符英华、符凤耀以“临高事件”定为反革命罪判刑不当,应予撤销,宣布无罪。12月11日,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改判符英华、符凤耀无罪。接着,海南纪检组和临高县纪委联合调查组,对“临高事件”进行调查、复议并写出复议报告。与此同时,县委对参与事件的有关人员分别做出了平反昭雪,并恢复名誉的决定。                1980年3月8日,临高县委分别向海南区党委和广东省委做出“关于‘临高事件’的复议意见的报告”。4月6日,海南区党委也向广东省委做出“关于‘临高事件’的复议报告。县委和区党委在报告中指出:临高县1957年发生的临高事件,是一种非组织活动的闹事作法,其错误是严重的,它引起干部、群众的思想混乱,影响了社会秩序,对当时临高革命和生产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报告同时又指出:“一、在参加闹事的人员中,除极少数人有些错误外,绝大多数都是战争年代参加革命的老同志。他们有些进行串连活动,收集材料的作法是错误的,但是没有形成有组织、有领导的反党活动机构。二、他们提出的十三项要求,虽然有些是错误的,但是,大部分是为了解决个人的实际问题和对县委某些领导在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等提出的要求和建议,不能当作反党纲领。三、他们联名向党中央和各级党委写信控告临高县委某些领导的一些作法和一些言论是错误的,但是,这些问题大量是思想认识问题,有些是对在处理干部之间的相互关系问题和对某些干部的思想作风存在问题等提出自己不同的看法和意见,是可以理解的,不能当作反党言论,更不能把他们说成是企图以暴力夺取临高县党政领导权的反革命暴乱。四、从他们的动机和后果来说,大量材料说明,他们没有推翻临高县委的企图,虽然临高事件有一定的坏影响,但没有出现打砸抢的行为,更没有打伤打死人。”临高县委在复议报告中建议撤销1958年2月10日区党委扩大会议做出的《关于临高反革命暴乱的决议》,而区党委在给广东省委的报告中做出了撤销这个决议的决定。1983年2月9日,中共中央批准“撤销1957年12月广东省委第八次全体(扩大)会议《关于海南地方主义反党集团和冯白驹、古大存同志的错误的决议》,撤销对冯白驹、古大存同志的原处分决定,恢复他们的名誉。”5月30日,广东省委对“临高事件”复议报告做出批复,省委在批复中指出:“省委同意区党委关于‘临高事件’定性和有关人员处理的复议意见。1957年临高县的一些干部和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等,为解决个人问题,进行非组织活动和闹事是错误的,但其错误性质仍属于人民内部矛盾问题。而1958年定为‘敌我矛盾的小匈牙利事件’,‘阴谋企图以暴力夺取临高县的党政领导权的反革命暴乱’,定性错了,应予纠正。对因‘临高事件’牵连而错受处理的人员,应区别情况,分别做出复查处理结论。”         1983年3月31日,海南区党委做出《“关于撤销海南地方主义的决议”和“关于对临高反革命暴乱事件处理的决议”的通知》。《通知》指出,1958年2月1日区党委做出《关于对临高反革命暴乱事件处理的决议》“是错误的,应予以撤销”,《通知》还要求“对参与‘临高事件’的有关人员逐个做出复查纠正结论,撤销对他们的原处分决定,恢复其名誉。”区党委在《通知》中,希望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正确对待和处理这一历史遗留问题,继续发扬过去长期坚持革命武装斗争的精神,同心同德,齐心协力,为加快海南的开发建设,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而努力奋斗。
    至此,一件长达二十五年之久的临高历史上最大的冤假错案,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终于得到了平反昭雪。
原文地址:http://go.paowang.net/news/3/2006-04-01/200604012344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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